青岛市长期医疗护理保险管理办法
青岛市长期医疗护理保险管理办法
青岛市长期医疗护理保险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积极应对老龄化,促进“医养康护”相结合的新型服务模式的形成与发展,保障失能人员基本医疗护理需求,根据《青岛市社会医疗保险办法》(青岛市人民政府令第235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参加职工社会医疗保险、居民社会医疗保险的参保人,按规定纳入长期医疗护理保险(以下称护理保险)覆盖范围。
正常享受基本医疗保险统筹支付待遇的参保人,经评估鉴定后符合条件的,自核准之日起享受护理保险待遇。
第三条护理保险资金按照《青岛市社会医疗保险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标准,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定期划转,护理保险筹资机制和标准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实际运行情况适时调整。
护理保险资金按照来源,分为职工护理保险资金和居民护理保险资金,实行统一管理、分账核算,统一支付,分开核算收入、支出和结余.第四条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护理保险的行政管理工作.市财政、民政、卫生计生、老龄办、总工会、残联、红十字会、慈善总会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护理保险的有关工作。
市、区(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社会医疗保险管理权限,根据统一政策、分级经办的原则,分别负责辖区内护理保险业务经办管理。
第二章护理服务形式与内容第五条根据参保人医疗护理需求,分别确定不同的服务形式:(一)医疗专护,是指二级及以上住院定点医疗机构医疗专护病房为参保人提供长期24小时连续医疗护理服务。
(二)护理院医疗护理,是指医养结合的护理服务机构为入住本机构的参保人提供长期24小时连续医疗护理服务.(三)居家医疗护理,是指护理服务机构派医护人员到参保职工家中提供医疗护理服务。
(四)社区巡护,是指护理服务机构(含一体化管理村卫生室)派医护人员到参保人家中提供巡诊服务。
符合条件的参保职工可按规定申办上述一种护理服务形式,一档缴费成年居民、少年儿童和大学生可申办医疗专护、护理院医疗护理和社区巡护其中一种形式,二档缴费成年居民可申办社区巡护.各种护理服务形式的具体办理条件、申办流程、管理要求等,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另行制定。
关于印发《青岛市长期护理保险定点护理服务机构协议管理办法》的通知.doc
关于印发《青岛市长期护理保险定点护理服务机构协议管理办法》的通知政策解读一、定点护理服务机构是指什么?定点护理服务机构是指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确定,并签订《青岛市长期护理保险定点护理服务机构医疗护理服务协议书》,为失能参保人员提供医疗护理和生活照料服务的医保住院定点机构、养老机构内设医疗机构、专业护理服务机构、医保社区定点医疗机构等。
二、定点护理服务机构协议管理的原则有哪些?(一)公平公正,公开透明;(二)市场竞争,诚实守信;(三)动态管理,能进能出;(四)专家评估,择优确定;(五)兼顾公立与民营,鼓励连锁化、集团化发展。
三、定点护理服务机构协议管理权限是如何划分的?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市南区、市北区、李沧区定点护理服务机构的协议管理工作。
崂山区、城阳区、西海岸新区、即墨区、胶州市、平度市、莱西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承办本辖区内定点护理服务机构协议管理工作。
四、申请定点护理服务机构需要具备哪些条件?申请定点护理服务机构应当取得卫生计生、民政、工商等部门相关证照,军队医疗机构应经军队主管部门批准开展有偿医疗服务。
财务管理制度健全规范,设置会计岗位,会计人员应具备从事会计工作所需要的专业能力,使用会计电算化。
药品管理制度健全规范,使用药品管理系统软件,配备合理数量的养老护理员,为本机构符合条件的医护人员缴纳社会保险。
除上述条件外,根据申请业务不同,还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专护业务1.取得住院定点医疗资质的二级及以上综合医院、以心脑血管病和老年病诊治为主的三级医院。
崂山区、城阳区、西海岸新区及即墨区、胶州市、平度市、莱西市以心脑血管病诊治为主的二级及以上住院定点医疗机构。
2.专护床位数不少于20张。
3.至少配备2名承担专护业务的专职执业医师。
其中,副主任医师及以上职称的至少1名。
执业医师与床位数配备比例不低于1:20。
4.至少配备2名承担专护业务的专职执业护士,执业护士与床位数配备比例不低于1:10。
青岛市长期护理保险实施现状及问题研究
青岛市长期护理保险实施现状及问题研究作者:王敏来源:《中国市场·营销研究方向》 2017年第7期2015年青岛市65岁及以上人口已达到109. 71万人,其中80岁及以上高龄人口为24. 79万人,人口老龄化持续提高,人口结构呈现高龄化特征。
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由人口老龄化引起的医院不能养老、养老院不能就医的社会化医疗照护问题日渐凸显。
因此,2012年7月青岛市出台《关于建立长期医疗护理保险制度的意见(试行)》,旨在应对老龄化带来的一系列问题。
1 青岛市长期护理保险的实施现状11参保对象青岛长期医疗护理保险在参保对象方面借鉴德国经验,长期医疗保险的参保人与医疗保险的参保人采取一致原则。
青岛市长期护理保险实施初期在设定参保人范围时仅将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人纳入了参保范围。
2015年1月1日青岛市将覆盖范围扩大到农村地区,至此,青岛成为全国范围内第一个在医疗护理保障制度方面包含所有城乡参保人的城市,总人数达810万人,打破了原来的城乡界限。
1.2承办机构青岛委托固定的机构实施长期医疗服务,进行定点服务管理,在对定点机构的选择时只有具备医疗资质的护理机构才能进入,以保证医疗护理服务的质量和效果。
在实践中,只有两类机构可以进入:一是相关的医疗服务机构,这种必须经过卫生部门批准而成立;二是养老服务机构和残疾人托养机构,这些机构必须经卫生、民政部门批准成立且具备医疗资质。
目前,青岛市内六区的社区护理机构共有554家,医院专护资质的定点医院16家。
1.3基金筹集方式长期护理保险基金的筹集分为城镇职工护理保险基金和城镇居民护理保险基金两部分。
职工长护资金的安排有两个来源,一部分是历年基本医疗保险结余基金的20%,另一部分是每月按照个人账户月人均总额0. 5%标准,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划拨。
而城镇居民护理保险基金,以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基数,按0. 2%比例从居民社会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划转。
青岛市长期医疗护理保险管理办法【最新版】
青岛市长期医疗护理保险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积极应对老龄化,促进“医养康护”相结合的新型服务模式的形成与发展,保障失能人员基本医疗护理需求,根据《青岛市社会医疗保险办法》(青岛市人民政府令第235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参加职工社会医疗保险、居民社会医疗保险的参保人,按规定纳入长期医疗护理保险(以下称护理保险)覆盖范围。
正常享受基本医疗保险统筹支付待遇的参保人,经评估鉴定后符合条件的,自核准之日起享受护理保险待遇。
第三条护理保险资金按照《青岛市社会医疗保险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标准,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定期划转,护理保险筹资机制和标准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实际运行情况适时调整。
护理保险资金按照来源,分为职工护理保险资金和居民护理保险资金,实行统一管理、分账核算,统一支付,分开核算收入、支出和结余。
第四条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护理保险的行政管理工作。
市财政、民政、卫生计生、老龄办、总工会、残联、红十字会、慈善总会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护理保险的有关工作。
市、区(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社会医疗保险管理权限,根据统一政策、分级经办的原则,分别负责辖区内护理保险业务经办管理。
第二章护理服务形式与内容第五条根据参保人医疗护理需求,分别确定不同的服务形式:(一)医疗专护,是指二级及以上住院定点医疗机构医疗专护病房为参保人提供长期24小时连续医疗护理服务。
(二)护理院医疗护理,是指医养结合的护理服务机构为入住本机构的参保人提供长期24小时连续医疗护理服务。
(三)居家医疗护理,是指护理服务机构派医护人员到参保职工家中提供医疗护理服务。
(四)社区巡护,是指护理服务机构(含一体化管理村卫生室)派医护人员到参保人家中提供巡诊服务。
符合条件的参保职工可按规定申办上述一种护理服务形式,一档缴费成年居民、少年儿童和大学生可申办医疗专护、护理院医疗护理和社区巡护其中一种形式,二档缴费成年居民可申办社区巡护。
各种护理服务形式的具体办理条件、申办流程、管理要求等,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另行制定。
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
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长期护理保险定点护理服务机构协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法规类别】保险综合规定【发文字号】青人社字[2016]31号【发布部门】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布日期】2016.06.29【实施日期】2016.06.29【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长期护理保险定点护理服务机构协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青人社字〔2016〕31号)各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单位:现将《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长期护理保险定点护理服务机构协议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16年6月29日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长期护理保险定点护理服务机构协议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加强我市长期护理保险定点服务机构(以下称护理保险定点服务机构)协议管理,建立健全科学合理、讲诚信、重管理的医疗护理保障服务体系,促进长期护理保险持续健康有序运行,切实维护失能人员医疗护理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完善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管理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5〕98号)、《青岛市社会医疗保险办法》(青岛市人民政府令第235号)、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青岛市长期护理保险管理办法>的通知》(青人社发〔2014〕23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护理保险定点服务机构,是指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确定,并签订长期护理保险医疗护理服务协议(以下称服务协议),为失能参保人员提供医疗护理服务的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专业护理服务机构、社区定点医疗机构等。
第三条市、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对护理保险定点服务机构协议管理进行监督指导。
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全市护理保险定点服务机构协议管理工作,并具体承办市南区、市北区、李沧区、崂山区、城阳区、黄岛区护理保险定点服务机构的协议管理工作。
青岛市长期护理保险暂行办法
青岛市长期护理保险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不断完善与经济社会发展相协调的社会保障体系,满足失能失智人员基本照护需求,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开展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的指导意见》(人社厅发〔2016〕80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试行职工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的意见》(鲁政办字〔2017〕63号)和《青岛市社会医疗保险办法》(青岛市人民政府令第235号)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长期护理保险(以下简称护理保险)为因年老、疾病、伤残等导致丧失自理能力的完全失能人员和重度失智人员提供基本生活照料及与基本生活密切相关的医疗护理服务或者资金保障;为半失能人员、轻中度失智人员和高危人群,以项目的形式提供身体功能维护等训练和指导,延缓失能失智。
护理保险分为职工护理保险和居民护理保险。
职工社会医疗保险参保人应同步参加职工护理保险,居民社会医疗保险参保人应同步参加居民护理保险。
第三条建立完善以护理保险为基础,以社会救助、商业保险、慈善事业为补充,各类社会保障制度相衔接的多层次护理保障体系。
第四条市、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工作。
市、区(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负责护理保险资金筹集、支付和经办管理工作。
民政部门负责对提供长期护理服务的养老服务机构进行行业管理,统筹配置养老服务资源,做好护理保险与民政救助制度衔接工作。
卫生计生部门负责对提供长期护理服务的医疗机构进行行业管理,并给予医疗护理服务技术指导。
财政部门负责做好护理保险相关资金保障和监督管理等工作。
残疾人联合会负责做好护理保险与残疾保障制度衔接工作。
保险监管部门负责对相关商业保险机构的护理保险经办行为进行监管。
发展改革、物价、食品药品监管、教育、公安、审计、电子政务、总工会等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做好本办法的实施工作。
各区(市)政府要将护理保险事业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在组织实施、经费投入、人员配置等方面,对护理保险工作予以积极支持,加大对护理保险事业的投入,逐步提高护理保障水平。
青岛市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的困境及对策研究
孙金霞(哈尔滨商业大学财政与公共管理学院,哈尔滨150028)摘要:为了应对人口老龄化,人口规模小型化以及少子化的问题,需要探讨一种适合青岛市人口结构与文化特质的护理保险制度。
该制度2012年以来开始探索实践,于2015年正式实施长期医疗护理保险制度,此后有护理需求的人数逐年上涨,五年以来,青岛市医疗护理保险制度面临着保险资金来源单一,护理人员匮乏,等级界定不明晰等问题。
为此,从人口变化及文化特质角度分析医疗护理制度的可持续性发展。
要完善护理保险体系,细化护理等级,重视预防的作用,扩大供给主体,让多元化组织参与到老年人护理队伍中来,从而促进可持续性护理保险制度的发展。
关键词:医疗护理;预防服务;政策优化中图分类号:F840.67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5-913X (2018)03-0085-03收稿日期:2018-02-25作者简介:孙金霞(1991-),女,甘肃定西人,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公共管理。
伴随着人口老龄化的加剧,护理需求的上涨,护理问题不再是所要面对的未来问题,而是现实问题。
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呼声日益高涨,为此在国家层面,2016年人社部颁发了展开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在15个城市试点的指导意见,该意见自颁布以来,全国各地不同程度的开展了试点工作,形式各异。
而青岛市早在2012年先行试点,建立起长期医疗护理保险制度,自建立以来不断改进完善,运行至今已有五年之久。
可以说是我国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发端于青岛的医疗护理保险,在此基础上完善优化。
也正因为如此,护理保险制度顶层设计缺位,让青岛市建立起来的医疗护理保险制度备受争议。
一、青岛市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的发展历程传统意义上对老人的照顾,由家庭来承担,一则是受中国传统孝道文化的影响,一则是照顾人力充沛,原因在于几代人共同居住,照顾老人的责任一般由家庭或者是家中的女性来承担,女性就业较少。
不存在照顾老人和工作之间的冲突。
在早期,医疗卫生技术条件差,人们的寿命也短,所以需要照顾的时间也短。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青岛市长期护理保险办法的通知-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青岛市长期护理保险办法的通知正文:----------------------------------------------------------------------------------------------------------------------------------------------------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青岛市长期护理保险办法的通知各区、市人民政府,青岛西海岸新区管委,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现将《青岛市长期护理保险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青岛市人民政府2021年3月25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资金筹集与管理第三章服务内容、形式与待遇标准第四章护理保险服务机构与服务人员第五章服务管理与监督检查第六章附则青岛市长期护理保险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积极应对老龄化,不断完善社会保障体系,根据《国家医保局财政部关于扩大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的指导意见》(医保发〔2020〕37号)和山东省长期护理保险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长期护理保险(以下简称护理保险)为因年老、疾病、伤残等导致生活不能自理的重度失能失智人员,提供基本生活照料和与基本生活密切相关的医疗护理等基本照护服务保障或资金保障;为轻中度失能失智人员及高危人群提供功能维护等训练和指导保障,预防和延缓失能失智。
社会医疗保险参保人应同步参加职工或居民护理保险。
第三条根据国家规定,着眼于建立独立险种,坚持独立设计、独立推进、独立运行;坚持低水平起步,保障基本,合理确定保障范围和待遇标准,重点解决重度失能失智人员长期护理保障问题,优先保障符合条件的老年人;坚持责任共担,以收定支,合理划分筹资责任和保障责任;坚持机制创新,提升保障效能和管理水平;坚持城乡统筹,进一步健全更加公平更可持续的护理保险制度;坚持统筹协调,做好与相关社会保障制度及商业保险的功能衔接,建立完善以护理保险为基础,以社会救助、商业保险、慈善事业为补充,各类社会保障制度相衔接的多层次护理保障体系,满足群众多元需求。
青岛市全人全责长期护理保险制度政策解读
青岛市“全人全责”长期护理保险制度政策解读一、什么是长期护理保险制度?长期护理保险(以下简称“护理保险”)是为因年老、疾病、伤残等,丧失自理能力的失能失智人员基本生活照料和与基本生活密切相关的医疗护理提供服务或者资金保障的一项社会保障制度。
我市长期护理保险,除了重点保障完全失能和重度失智人员的基本照护需求外,同时为半失能人员、轻中度失智人员以及高危人群,以项目的形式提供身体机能和功能维护等训练和指导,延缓失能失智。
二、护理保险制度的保障对象和保障内容是什么?一是保基本,为完全失能和重度失智人员的基本生活照料和与基本生活密切相关的医疗护理提供服务或资金保障,在原来医疗护理基础上,将生活照料、功能维护(康复训练)、安宁疗护等纳入护理保障范围。
二是强预防,为半失能、轻中度失智人员以及高危人群,提供身体功能维护等训练和指导,延缓失能失智,增强他们的获得感。
三、如何参加护理保险?是否需要专门办理参保登记手续?参加职工社会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应同步参加职工护理保险;参加居民社会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应同步参加居民护理保险。
参保人无需专门办理护理保险参保登记手续。
四、参保人申请护理保险待遇须经过长期照护需求等级评估,具体规定如何?根据文件规定,参保人申请享受护理保险待遇,必须经过长期照护需求等级评估。
评估等级具体分为O级、一级、二级、三级、四级、五级等6个级别,O级为能力完好,一级对应轻度失能,二级、三级对应中度失能,四级、五级对应重度失能。
其中,评估等级为三、四、五级的,可按规定享受护理保险待遇。
参保人可自愿向定点护理服务机构提出评估申请,由定点护理服务机构进行初步筛查,经筛查符合条件的,由定点护理服务机构通过信息系统向评估机构正式提交评估申请,评估机构进行现场评估和综合评估,最后确定评估等级。
具体办理流程将于4月1日正式实施前发布。
五、参保人经过评估后,符合条件的身体失能人员和失智人员,可按规定享受哪些待遇?新制度实施后,参保职工可享受医疗护理和基本生活照料待遇,参保居民可享受医疗护理待遇。
青岛市社会医疗保险办法(2021修订)
青岛市社会医疗保险办法(2021修订)【发文字号】青岛市政府令〔2021〕285号【发布部门】青岛市政府【公布日期】2021.04.09【实施日期】2021.04.09【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青岛市社会医疗保险办法(2014年9月17日青岛市人民政府令第235号公布根据2020年8月23日《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市政府规章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21年4月9日《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市政府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社会医疗保险关系,保障参保人享受社会医疗保险待遇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医疗保险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社会医疗保险的参保、待遇、服务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市建立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及参保人基本医疗需求相适应、资金来源多渠道、待遇水平多层次、城乡一体、可持续的社会医疗保险制度。
本市社会医疗保险分为职工社会医疗保险和居民社会医疗保险。
居民社会医疗保险按照缴费标准和待遇水平划分不同的档次。
第四条本市社会医疗保险包括基本医疗保险、大病医疗保险、大病医疗救助等制度,并与社会医疗救助、职工医疗互助、补充医疗保险等制度相衔接,满足参保人多层次的医疗保障需求。
第五条市、区(市)人民政府将社会医疗保险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大对社会医疗保险事业的投入,统筹协调医疗、医药、医保制度改革,逐步提高参保人的社会医疗保障水平。
各区(市)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做好本辖区内居民参保、政策宣传等工作。
第六条医疗保障部门负责社会医疗保险的行政管理工作。
医疗保障经办机构负责社会医疗保险基金征缴、支付和经办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财政、卫生健康、市场监管、民政、公安、审计、教育、大数据、工会、残联、慈善总会等有关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社会医疗保险相关工作。
青岛长期医疗护理保险享受哪些待遇标准
青岛长期医疗护理保险享受哪些待遇标准
我市长期医疗护理保险制度规定,符合标准的参保患者在定点医院接受医疗专护发⽣的医疗护理费可报销90%。
社保经办机构与医疗专护服务机构结算的⽇均费⽤标准为170元或200元/⼈(⼆、三级医疗专护定点医院)。
定点护理机构应根据患者病情合理提供医疗...想要了解更多关于青岛长期医疗护理保险享受哪些待遇标准的知识,跟着店铺⼩编⼀起看看吧。
在享受长期医疗护理保险待遇期间,不重复享受基本医疗保险住院、门诊⼤病、普通门诊等相关待遇。
据统计,⾃我市实⾏医疗专护试点以来,已结算2737⼈次,统筹⾦⽀付3158.06万元。
市社保局有关⼯作⼈员介绍说,符合以下⼏种情况,可以申请在有关医院接受医疗专护:
1.因病情需长期保留胃管、⽓管套管、胆道外引流管、造瘘管、深静脉置换管等各种管道的;
2.需要长期依靠呼吸机等医疗设备维持⽣命体征的;
3.因各种原因导致昏迷,短期住院治疗不能好转的;
4.患各种严重慢性病且全⾝瘫痪、偏瘫、截瘫并且⽣活不能⾃理的;
5.其他术后仍需长期住院维持⽀持治疗的;
6.经社保经办机构认定的其他符合享受医疗专护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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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长期医疗护理保险管理办法
青岛市长期医疗护理保险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积极应对老龄化,促进“医养康护”相结合的新型服务模式的形成与发展,保障失能人员基本医疗护理需求,根据《青岛市社会医疗保险办法》(青岛市人民政府令第235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参加职工社会医疗保险、居民社会医疗保险的参保人,按规定纳入长期医疗护理保险(以下称护理保险)覆盖范围。
正常享受基本医疗保险统筹支付待遇的参保人,经评估鉴定后符合条件的,自核准之日起享受护理保险待遇。
第三条护理保险资金按照《青岛市社会医疗保险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标准,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定期划转,护理保险筹资机制和标准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实际运行情况适时调整。
护理保险资金按照来源,分为职工护理保险资金和居民护理保险资金,实行统一管理、分账核算,统一支付,分开核算收入、支出和结余。
第四条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护理保险的行政管理工作。
市财政、民政、卫生计生、老龄办、总工会、残联、红十字会、慈善总会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护理保险的有关工作。
市、区(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社会医疗保险管理权限,根据统一政策、分级经办的原则,分别负责辖区内护理保险业务经办管理。
第二章护理服务形式与内容第五条根据参保人医疗护理需求,分别确定不同的服务形式:(一)医疗专护,是指二级及以上住院定点医疗机构医疗专护病房为参保人提供长期24小时连续医疗护理服务。
(二)护理院医疗护理,是指医养结合的护理服务机构为入住本机构的参保人提供长期24小时连续医疗护理服务。
(三)居家医疗护理,是指护理服务机构派医护人员到参保职工家中提供医疗护理服务。
(四)社区巡护,是指护理服务机构(含一体化管理村卫生室)派医护人员到参保人家中提供巡诊服务。
符合条件的参保职工可按规定申办上述一种护理服务形式,一档缴费成年居民、少年儿童和大学生可申办医疗专护、护理院医疗护理和社区巡护其中一种形式,二档缴费成年居民可申办社区巡护。
各种护理服务形式的具体办理条件、申办流程、管理要求等,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另行制定。
关于建立长期医疗护理保险制度的意见
关于建立长期医疗护理保险制度的意见(试行)转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等部门关于建立长期医疗护理保险制度的意见(试行)的通知青政办字〔2012〕91号各区、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市卫生局、市老龄办、市总工会、市残联、市红十字会、市慈善总会起转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等部门关于建立长期医疗护理保险制度的意见(试行)的通知青政办字〔2012〕91号各区、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市卫生局、市老龄办、市总工会、市残联、市红十字会、市慈善总会起草的《关于建立长期医疗护理保险制度的意见(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零一二年六月十九日关于建立长期医疗护理保险制度的意见(试行)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市卫生局市老龄办市总工会市残联市红十字会市慈善总会为积极应对老龄化,促进“医养康护”相结合的新型服务模式的形成与发展,不断完善与经济社会发展相协调的社会保障体系,进一步提高广大参保人的保障水平,根据市委、市政府加强民生工作的部署安排,结合我市实际及试点经验,现就建立实施长期医疗护理保险制度(以下简称“护理保险”)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借鉴国际经验,结合本市实际,运用社会保险管理机制,优化社保资源配置,提高社保基金使用效益,建立以社会化护理服务为主的社会保障制度,对参保人因为年老、疾病、伤残等导致人身某些功能全部或部分丧失,生活无法自理,需要入住医疗护理机构或居家接受长期医护照料的相关费用给予相应的补偿,努力提高参保人的生活质量和人文关怀水平,共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
(二)基本原则1.护理保险要与本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各方承受能力相适应。
2.护理保险费主要来源于医保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资金,财政给予补助并根据基金支出情况逐步增加补助标准。
青岛市长期护理保险办理服务指南
青岛市长期护理保险办理服务指南一、参保缴费参加职工社会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应同步参加职工护理保险;参加居民社会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应同步参加居民护理保险。
参保人无需专门办理护理保险参保登记手续。
二、待遇申请因年老、疾病、伤残等原因长期卧床、生活不能自理,已达或预期达六个月以上的完全失能人员;患阿尔兹海默症、血管性痴呆等疾病导致生活不能自理的重度失智人员,可按规定申请长期护理保险待遇。
参保人申请长期护理保险待遇,应进行长期照护需求等级评估。
其中,失能人员按照《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青岛市长期护理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青政发〔2018〕12号)的规定实施评估。
失智人员按照《关于将重度失智老人纳入长期护理保险保障范围并实行“失智专区”管理的试点意见》(青人社发〔2016〕27号)规定实施评估。
(一)失能人员申请评估办理流程:(1) 参保人或家属应携带社保卡、病历资料向自愿选定的定点护理服务机构提出申请,并填写《青岛市长期照护需求等级评估申请表》。
(2)定点护理服务机构接到申请后,按照《日常生活能力评定量表》对参保人进行初筛,对无病历资料的,定点护理服务机构应安排医保家庭医生参与初筛并出具《医保家庭医生意见书》,对评分小于或等于60分的,在收到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按规定将评分情况和申请信息通过一体化系统提交给评估机构实施评估。
申请人对初筛结果有异议的,可直接向评估机构提出评估申请。
评估机构办公地址及联系电话。
青岛市职工长期护理保险评估机构办公地址信息青岛市居民长期护理保险评估机构办公地址信息(3)评估机构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现场评估和综合评估工作,作出评估结论。
在作出评估结论2个工作日内,将评估结果通过社保一体化系统反馈参保人自愿选定的定点护理服务机构,并出具《评估结果告知书》。
《评估结果告知书》中明确评估等级、有效期及可享受的护理保险服务形式。
(4)定点护理服务机构接到《评估结果告知书》后,应及时打印并交付申请人。
青岛市长期护理保险实施现状及问题研究
青岛市长期护理保险实施现状及问题研究【摘要】本文主要研究了青岛市长期护理保险的实施现状及存在的问题,以及提出了政策和改进建议。
在探讨了研究的背景、目的和意义;在分析了青岛市长期护理保险的政策框架和实施现状,并指出存在的问题;同时提出了针对这些问题的政策和改进建议;最后在总结了研究内容,并展望了未来发展方向。
通过对青岛市长期护理保险实施现状及问题的研究,可以更好地了解保险制度的运行情况,为政府和相关部门提供决策参考,促进社会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的不断完善和发展。
【关键词】青岛市、长期护理保险、实施现状、问题研究、政策框架、政策建议、改进建议、研究背景、研究目的、研究意义、未来展望。
1. 引言1.1 研究背景青岛市长期护理保险是一项重要的社会保障政策,旨在为长期护理需求的人群提供经济保障和保障。
随着我国人口老龄化趋势的加剧,长期护理需求也日益增加,因此长期护理保险的实施显得尤为重要。
青岛市作为我国的经济重镇和人口大市,长期护理保险的实施情况直接关系到千家万户的利益,需要引起充分的关注和研究。
当前青岛市长期护理保险的政策框架已经建立,但在实施过程中还存在不少问题和挑战,如保险覆盖范围不够广泛、报销比例偏低、服务质量不稳定等。
有必要对青岛市长期护理保险的现状进行深入分析,找出存在的问题,并提出有效的政策建议和改进建议,以推动青岛市长期护理保险的健康发展,更好地满足老年人和长期护理需求者的实际需求。
1.2 研究目的本文旨在通过对青岛市长期护理保险实施现状及存在问题的研究,探讨如何优化和改进青岛市长期护理保险政策,提供政策建议和改进建议,从而更好地满足老年人及慢性病患者长期护理需求,保障他们的权益和福祉。
具体来说,本研究的目的包括:一是分析青岛市长期护理保险的政策框架,了解其政策设计和规定,为后续研究提供基础和背景。
二是通过对青岛市长期护理保险的实施现状进行分析,探讨其运行情况和存在的问题,为政策优化提供依据。
青岛长护险标准三级标准
青岛长护险标准三级标准青岛长护险标准三级标准是指在青岛地区实施的长期护理保险制度中,对被保险人进行评估和等级划分的标准。
根据《青岛市长期护理保险实施办法》,长护险标准分为三级,分别是一级、二级和三级,不同级别的被保险人将享受不同的长期护理服务和保险待遇。
下面将对青岛长护险标准三级标准进行具体介绍。
一、一级标准。
一级标准是指被保险人生活自理能力基本正常,但在日常生活中需要一定程度的帮助,或者由于年老体弱、慢性病等原因,需要家庭长期护理。
具体表现为,需要协助完成个人卫生、进食、穿衣、活动等日常生活活动的被保险人。
对于一级标准的被保险人,长护险将提供一定的护理补贴和护理服务。
二、二级标准。
二级标准是指被保险人生活自理能力有一定障碍,需要较多的帮助和护理。
具体表现为,需要协助完成个人卫生、进食、穿衣、活动等日常生活活动,并且需要持续的家庭长期护理。
对于二级标准的被保险人,长护险将提供较高的护理补贴和护理服务,以帮助其改善生活质量。
三、三级标准。
三级标准是指被保险人生活自理能力严重受限,完全失去自理能力,需要全天候的护理照料。
具体表现为,完全丧失自理能力,需要全天候的护理,无法进行自我生活照料。
对于三级标准的被保险人,长护险将提供全面的护理补贴和护理服务,以保障其基本生活需求。
在实施长期护理保险制度中,根据被保险人的实际情况进行评估和等级划分,可以更好地为不同需求的被保险人提供个性化的护理服务和保险待遇。
同时,也需要建立健全的长期护理服务体系,提高护理人员的专业水平,确保被保险人能够获得贴心、专业的护理服务。
总之,青岛长护险标准三级标准的制定和实施,将有力地推动长期护理保险事业的发展,促进社会福利水平的提高,为广大老年人和有长期护理需求的人群提供更加全面、优质的长期护理保险服务。
希望相关部门和社会各界共同努力,为长期护理保险事业的发展和完善贡献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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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长期医疗护理保险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积极应对老龄化,促进“医养康护”相结合的新型服务模式的形成与发展,保障失能人员基本医疗护理需求,根据《青岛市社会医疗保险办法》(青岛市人民政府令第235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参加职工社会医疗保险、居民社会医疗保险的参保人,按规定纳入长期医疗护理保险(以下称护理保险)覆盖范围。
正常享受基本医疗保险统筹支付待遇的参保人,经评估鉴定后符合条件的,自核准之日起享受护理保险待遇。
第三条护理保险资金按照《青岛市社会医疗保险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标准,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定期划转,护理保险筹资机制和标准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实际运行情况适时调整。
护理保险资金按照来源,分为职工护理保险资金和居民护理保险资金,实行统一管理、分账核算,统一支付,分开核算收入、支出和结余。
第四条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护理保险的行政管理工作。
市财政、民政、卫生计生、老龄办、总工会、残联、红十字会、慈善总会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护理保险的有关工作。
市、区(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社会医疗保险管理权限,根据统一政策、分级经办的原则,分别负责辖区内护理保险业务经办管理。
第二章护理服务形式与内容
第五条根据参保人医疗护理需求,分别确定不同的服务形式:(一)医疗专护,是指二级及以上住院定点医疗机构医疗专护病房为参保人提供长期24小时连续医疗护理服务。
(二)护理院医疗护理,是指医养结合的护理服务机构为入住本机构的参保人提供长期24小时连续医疗护理服务。
(三)居家医疗护理,是指护理服务机构派医护人员到参保职工家中提供医疗护理服务。
(四)社区巡护,是指护理服务机构(含一体化管理村卫生室)派医护人员到参保人家中提供巡诊服务。
符合条件的参保职工可按规定申办上述一种护理服务形式,一档缴费成年居民、少年儿童和大学生可申办医疗专护、护理院医疗护理和社区巡护其中一种形式,二档缴费成年居民可申办社区巡护。
各种护理服务形式的具体办理条件、申办流程、管理要求等,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另行制定。
第六条护理服务机构根据参保人病情和实际需求,实施以病人为中心的医疗和护理,制定护理计划,提供必要的、适宜适度的医疗护理服务。
服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项目:
(一)定期巡诊、观察病情、监测血压血糖,根据医嘱执行口服、注射及其它给药途径;
(二)根据护理等级进行基础护理、专科护理、特殊护理,严格规范消毒隔离措施;
(三)处置和护理尿管、胃管、造瘘管等各种管道,指导并实施造瘘护理、吸痰护理、压疮预防和护理、换药、膀胱冲洗,以及实施口腔护理、会阴冲洗、床上洗发、擦浴等一般专项护理;
(四)采集并送检检验标本;
(五)指导吸氧机和呼吸机的使用;
(六)对病情发生重大变化病人及时处理,必要时协助转诊;
(七)在护理评估基础上,对病人进行营养指导、心理咨询、社区康复治疗及卫生宣教,对病人及家属进行健康教育和康复指导,进行心理干预;
(八)对终末期病人进行临终关怀,通过照护和对症处理,减轻病痛,维护生命尊严。
第三章支付范围与待遇标准
第七条护理保险执行社会医疗保险相关规定。
参保人享受护理保险待遇期间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医疗护理费用由护理保险资金支付。
第八条护理服务机构为参保人提供基本医疗护理服务,应优先使用基本药物。
第九条护理保险待遇不设起付线,按以下标准执行:
(一)参保职工接受医疗专护、护理院医疗护理、居家医疗护理、社区巡护服务期间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医疗护理费,报销比例为90%;
(二)一档缴费成年居民、少年儿童和大学生接受医疗专护、护理院医疗护理、社区巡护服务期间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医疗护理费,报销比例为80%;
(三)二档缴费成年居民接受社区巡护服务期间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医疗护理费,报销比例为40%。
参保人接受社区巡护服务期间发生的除药品费用以外的一次性
医用耗材费、治疗费、出诊费等符合规定的医疗护理费用,由护理保险资金按上述标准支付;期间发生的药品、检查检验等医疗费用,按门诊大病、门诊统筹有关规定结算。
第十条参保人享受护理保险待遇期间,不得同时享受住院、异地医疗、门诊大病、门诊统筹、意外伤害等其他社会医疗保险待遇。
其中,参保人享受社区巡护待遇期间,可同时享受门诊大病、门诊统筹待遇。
参保人享受护理保险待遇期间,不得同时享受应由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基金支付的相关医疗待遇。
第十一条医疗护理费应由第三人支付的,不得纳入护理保险支付。
第四章护理服务机构与人员管理
第十二条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制定护理服务机构准入标准。
市和四市(即墨市、胶州市、平度市、莱西市)社保经办机构根据统一规划、合理布局、总量控制、鼓励竞争的原则,通过综合考评择优确定护理服务机构。
符合条件的专业护理服务机构、社区定点医疗机构和二级及以上住院定点医疗机构,根据自愿原则,向社保经办机构提出承担护理保险相关业务的申请。
其中,实行一体化管理的村卫生室限承担社区巡护业务,由所属街道(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统一向所在区(市)社保经办机构提出申请。
经市和四市社保经办机构审核确认后,与符合条件的护理服务机构签订长期医疗护理保险服务协议,准予开展护理保险相关业务。
护理服务机构准入条件、办理流程、管理要求等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另行制定。
第十三条全市医疗专护、护理院医疗护理床位数实行总量控制,原则上不超过同期医疗专护、护理院医疗护理、居家医疗护理、社区巡护在床人员总数的10%。
市社保经办机构根据老龄化发展、失能人员数量、区域分布情况和医护型床位使用情况,适时调整全市医疗专护、护理院医疗护理床位总量。
第十四条建立护理服务机构执业医师、执业护士、康复治疗师(士)、养老护理员备案管理制度,实行持证上岗,保证医疗护理服务质量。
加强护理人才队伍建设。
依托具备资质的培训机构,建立专业护理服务培训机构,培养高水平护理工作团队,稳定护理人员队伍,推进护理保险事业发展。
第五章护理保险管理与考核
第十五条社保经办机构负责护理保险的经办管理,并积极探索建立委托第三方经办服务的新型管理服务模式,引进有资质的商业保险机构参与护理保险经办。
建立护理服务机构监督考核机制,加强诚信建设,实行动态管理,做到能进能出。
第十六条护理服务机构应加强本机构护理保险业务管理,配合社保经办机构全面建立网络管理机制,利用移动网络和智能终端等技术手段,实现对护理保险业务申办、管理、服务及评价等信息实时上传、实时监控和统计分析。
第十七条护理保险费用实行“定额包干、超支不补”的结算管理办法。
根据护理服务形式、护理服务机构医疗资质与服务能力,分别确定包干标准。
对医疗专护、护理院医疗护理、居家医疗护理费用实行床日包干管理,对社区巡护费用实行年度包干管理。
六区包干额度按下列标准执行:医疗专护170元/天;护理院医疗护理65元/天;居家医疗护理50元/天;社区巡护参保职工、一档缴费成年居民、少年儿童、大学生1600元/年(每周巡诊不少于2次),二档缴费成年居民800元/年(每周巡诊不少于1次)。
资金拨付标准与护理服
务机构服务数量和服务质量挂钩。
四市根据本地实际情况确定结算包干标准,报市社保经办机构备案后实施。
根据护理保险运行情况,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对待遇标准、结算标准等适时进行调整。
第十八条护理服务机构应根据参保人病情合理提供医疗护理,不得将费用包干标准分解到参保人个人,或限制其合理医疗护理需求。
第十九条护理服务机构应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规范财
务管理工作。
第二十条护理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社会医疗保险管理
规定和协议约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青岛市社会医疗保险办法》等,依法依规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所称护理服务机构,是指与社会保险经办机
构签订长期医疗护理保险服务协议,为失能参保人提供医疗护理服务的二级及以上住院定点医疗机构、专业护理服务机构和社区定点医疗机构。
第二十二条已参加社会统筹的离休人员,符合条件的可享受护
理保险待遇,符合规定的医疗护理费由离休人员医疗基金按规定支付。
第二十三条四市社保经办机构负责本地区护理保险制度落实,制定具体管理办法。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2015年1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19年12月31日。
《关于印发<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长期医疗护理保险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青人社发〔2012〕52号)同时废止。
(注:可编辑下载,若有不当之处,请指正,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