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讲法律渊源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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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渊源

法律渊源

法的渊源的概念和种类一、“法的渊源”一词的不同含义法的渊源,又称“法源”或“法律渊源”,其原意为法的“来源”或“源泉”。

在现实生活中,一个行为规则之所以产生并上升为法律,往往是多种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因此,法的“渊源”一词可以指不同的对象,如历史渊源、理论渊源、政治渊源等。

法的历史渊源通常指引起特定法律原则或规则产生的过去的事件和行为。

如罗马法的历史渊源是十二铜表法,普通法的历史渊源是12世纪至14世纪前后英国法官在巡回审判中形成的判例,而中华法系的成文法传统则渊源于春秋战国时期的“刑书”和“法经”。

不同的历史渊源可能会影响到不同国家或民族的法律传统和思维方式,并进而影响到人们对法的观念本身的理解。

法的理论渊源是指对一定法律原则的产生和发展具有重大影响的理论学说。

这些学说提出或论证了某种行为或法律原则的合理性,成为特定法律制度或法律原则的理论基础,如自然法学说、分析法学理论、功利主义哲学、实用主义哲学等。

中国社会主义法的理论渊源是以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为核心的马克思主义法哲学理论,同时也吸取了人类历史上一切优秀的法学理论观点的合理成分。

马克思主义法哲学侧重揭示了法的政治渊源和物质渊源。

法的政治渊源是统治阶级的政策,只有掌握国家政权的统治阶级才有可能通过国家机关把自己的意志上升为国家意志,把自己的政策上升为法律。

法的物质渊源是统治阶级赖以生存的物质生活条件,即一定社会中占统治地位的社会生产方式,这也是法的最终的来源,是法的内容和力量最深刻的根源所在。

二、法学研究中“法的渊源”一词的专有含义作为专门术语,“法的渊源”这一概念在法学研究特别是立法学研究中有特定含义,它是指法的效力来源,包括法的创制方式和法律规范的外部表现形式。

这一概念的意义在于说明一个行为规则只有通过什么方式产生、具有何种外部表现形式才被认为是法律规范,才具有法的效力,并成为国家机关审理案件、处理问题的规范性依据。

法的渊源的研究通常包括两个方面的问题:一是法律规范的创制机关、创制权限和创制方法(如制定、认可等),即哪些国家机关可以在什么领域内以何种方式创制法律规范;二是法律规范有哪些表现形式,不同形式的规范之间的效力关系如何。

当代西方两大法系主要法律渊源比较研究

当代西方两大法系主要法律渊源比较研究

当代西方两大法系主要法律渊源比较研究普通法系起源于英国,它的法律渊源可以追溯到中世纪时的英格兰社会。

在这个时期,当地的法律规则是通过法庭判决来建立的,这些判决形
成了一系列的先例,被用来解决类似的法律问题。

普通法系强调先例法(Precedent Law),即法官根据过去类似案例的判决作为解释和裁决法
律问题的依据。

英国曾是一个庞大的殖民帝国,普通法系也被带到了英国
的殖民地,如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等。

大陆法系和普通法系在法律渊源上的主要区别是,大陆法系更加注重
法典法(Code Law),即通过立法机构颁布的法律法典来规范社会行为。

大陆法系的法典法律规则更加系统化和理论化,对于司法判决的影响较小。

而普通法系则更加注重先例法,在法律发展的过程中,对于之前判决的依
赖较多。

此外,两大法系在法律解释上也存在差异。

大陆法系更加注重立法机
构和法官的解释和解释法,法律规则的解释权力主要掌握在法官手中。


普通法系更加注重法官在判决案件时对先例的依赖,法官在裁决案件时主
要通过参考之前类似案例的判决来解决法律问题。

总体来说,大陆法系和普通法系在法律渊源、法律解释和法律规则上
存在较大差异。

大陆法系更加注重法典法和立法机构的角色,而普通法系
更加注重先例法和法官的角色。

这些区别反映了两大法系背后的不同法律
文化和历史背景。

同时,在全球化的今天,各国法律体系在一定程度上也
会受到对方的影响,产生一些交叉借鉴,形成自己独特的法律体系。

第四讲 法律渊源和分类

第四讲 法律渊源和分类
我国法律没有规定的或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 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国际惯例,但是适用外国法律 或者国际惯例的,不得违背我国的社会公共利益。
这表明国际惯例只是补充性的法源。
二、当代中国制定法八大渊源
行政法规
法规
省人大及常委会

地方法规 省会城市人大及常委会
大 系

较大市人大及常委会
二、当代中国制定法八大渊源
❖ 古希腊最早的法律是以神谕形式存在的习惯法,大约在公元前 621年,执政官德拉古开始制定成文法。
❖ 古罗马的法律渊源很丰富,可分为成文法和不成文法(习惯法)两 大类。
❖ 在欧洲中世纪,主要有:被视为理性法的罗马法、日耳曼习惯法 、教会法、王室法令、自由市的法律、判例法、商人习惯法等。
❖ 在当代欧洲,欧共体各国的法源比较接近,这些法源按效力高低 分为:欧洲共同体立法、欧洲法院的判决、国家议会制定法、各 种附、属立法(授权立法)、习惯法、权威性解释、公认的价值, 判例法国家还包括本国法院的某些判例,甚至是其他国家的重要 判例。
、经济、文化、军事、法律等方面相互间权利义 务关系的协议。
其名称为协议、协定、条约、公约等。 关于国际条约是否是国内法法源问题,人们的认识经
历了从否定到肯定的过程。
二、当代中国制定法八大渊源
(八)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
❖ 2、国际惯例 ❖国际惯例也是我国的法律渊源。
我国有关涉外法律都规定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 约同我国民事法律有不同规定的,适用国际条约的规 定,但我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
二、当代中国制定法八大渊源
3、经济特区法规
(1)概念
经济特区的授权立法是我国一种特殊的地方性法规 ,也是我国的一种法源。经济特区的法律除了全国性法 律和一般的地方性法规以外,还有经授权制定的授权立 法。

第四章 法律的渊源、分类和效力

第四章 法律的渊源、分类和效力

基本法律以外的法律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 和修改,规定由基本法律调整以外的国家、 社会和公民生活中某一方面的具体问题,其 调整面相对较窄,内容较具体,如商标法、 文物保护法。 基本法律与基本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具有同 等的法律效力。 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还有权就有关问题作出 规范性的决议或决定,它们与法律具有同等 地位和效力。
第四章
法律渊源、分类 与效力
第一节 法的渊源与法律形式
一、 法律渊源 法律渊源又称法的渊源,简称法源。 作为法学的一个专门术语,法律渊源这一术 语在我国法学界的使用并不一致。就是说, 虽然学者们都在使用法律渊源这个词,但是 他们却不是在同一个含义上使用这个词。 注意:我国法学著作很少在第一种和第二种 含义上使用“法律渊源”一词,以至法律渊 源是指法律形式已经约定俗成。

2、法律 法律是指由我国最高国家权力机关,也是我 国国家立法机关,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 常委会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这里的法律, 是狭义上的法律。 法律分基本法律和基本法律以外的法律。基 本法律由全国人大制定和修改,在全国人大 闭会期间,全国人大常委会也有权对基本法 律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但不得同其基本原 则相抵触。基本法律规定国家、社会、公民 生活中具有重大意义的基本问题,如刑法、 民法、诉讼法。
(二)国际法在中国的法律效力
1、中国国内法确认国际条约的优 先地位 2、中国国内法确认国际惯例的补 充作用和法律效力

四、实体法和程序法
实体法是规定具体权利、义务、后
果及其范围的法律。包括民法、行 政法、刑法、婚姻家庭法、劳动法 等。 程序法是规定实现实体法律的方法 和手续的法律。包括三大诉讼法和 仲裁法、立法程序法、行政程序法 等。

法律渊源

法律渊源

对法律渊源概念的个人看法法律渊源是法学上的重要概念,但当法学学习者试图了解该概念的清晰内涵时则往往更多的是获得一种挫折感。

个人在学习戴双喜老师的《法律方法》课程中,对法律渊源概念颇感兴趣,随后查阅了大量的相关资料,发现法学大家在此问题上也是众说纷纭,莫衷一是。

个人作为一名才疏学浅的法科学生,无能亦无力对此问题妄加评论,权且只能梳理专家的观点,进而提出自己的浅薄看法。

一、法律渊源的概念法律渊源的概念,最初产生于古罗马。

古罗马人用Fons juris一词表达法律的源泉、源头。

①罗马人在运用法律渊源的概念时,主要指的是各种具备法律效力,能被法官司法适用的法律规范。

随着时间的发展,法院渊源的概念呈现出多重性、模糊性、歧义性的特征,其词义的非单一性已是一个不争的事实---英美法系与大陆法系的区别,国内部门法和理论法学的定义分歧。

我们研究问题的关键在于如何正确选定其涵义,下面笔者进行自己的努力。

二、法律渊源概念的域外考察从语源上看,法律渊源(source of law)演化于罗马法的fontes juris,原意是指“法的源泉”。

但是,什么是法的源泉呢? 罗马法时代及后世的法学家又有不同的理解。

(一)英美法系英美法系国家中,法律渊源的研究较大陆法系国家中的研究要多,因而关于法律渊源的语义的观点亦多种多样。

英国早期分析法学派代表人物之一的霍兰德(Thomas Ersking Holland)认为法律渊源一词有四层涵义:(1)它是指我们获悉法律知识的来源;(2)它是指赋予法律强制力的最终权威,即国家;(3)它是指那些使已取得法律强制力的规则得以自发产生的原因,即习惯、宗教和科学论述;(4)①郭忠,法律渊源含义辨析,法治论丛,2007(5),第60页。

它是指一些国家机关,通过这些机构,国家可以认可以前无权威的规则具有法律效力,或者国家自身创制新的法律,即判例法、衡平法、制定法。

①随后,J·W萨尔蒙(John William Salmon)发挥了霍兰德观点,他明确指出: 法律渊源一词有几种不同的涵义。

法的渊源与法的渊源课件

法的渊源与法的渊源课件


规格等,主要是制定法。
正式法源对法官的意义:法官必须予以考虑并作为判决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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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正式法源的差异
判例为非正正式 式法源 大陆
英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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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二)当代中国的正式 法源
宪法 法律 行政法规 地方性法规 民族自治法规 经济特区法规
特别行政区规范性文件
国际条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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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三)正式法源的一般效力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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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同一位阶的法律渊源之间的冲突
规则一:特别
法优先适用于
普通法
规则二:后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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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确定如何
适用时,由国
务院提出意见,
(3国当)务适院用位认地为方阶应性出现交叉时的法律渊源之间的冲突
法规的,应当
决定在该地方
适用地方性法
规的规定;认
为应当适用部 门规章的,应 当提请全国人
冲 突
标题
第四讲 法的渊源与法的分类
内容大纲
1 法的渊源的概念 2 正式法源 3 非正式法源 4 法的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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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一、法的渊源的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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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一)法的渊源释义
法的来源或法

渊源—事物的
西 的栖身之所

根源。
方 法产生的原因
法的渊源—法
或途径
这种事物的来
法的渊源也称
源或根据
法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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示例
《劳动合同法》 《劳动合同法 实施条例》 《山东省劳动 合同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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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法律位阶的冲突规则
不同法律位阶的法律渊源发生适用冲 突时,应当优先适用哪个渊源的问题

法的渊源与法的渊源

法的渊源与法的渊源

历史渊源 本质渊源 文献渊源
法律渊源
被承认具有法律效力、 法的权威性或具有法 律意义,并作为法官 审理案件之有约束力 的渊源
法的渊源的类型
02
没有约束 力的渊源
法的渊源理论的价值
01 立法者 提高立法效率
02 司法者 寻找判决的基础
03 研究者 深层次解读法律形式和制度
全国人大批准的条约和重要协定,高于国务院核
02
准的条约、协定及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03 国务院核准的条约、协定高于政府部门的规章
04 国际条约或协定如与处于同一效力等级的国内立 法发生冲突时,条约或协定的效力优先。
三、非正式法源
(一)非正式法源的含义
不具有明文规定的法律效力,但 却具有法律意义,并可能构成法 官审理案件之依据的准则来源。
8
外国法
9
国际法
10
二、正式法源
(一)正式法源的含义
具有明文规定的法律效力、并
且据的直规接范作来为源法,官如审宪理法案、件法之律依、正式法律渊源
规格等,主要是制定法。
正式法源对法官的意义:法官必须予以考虑并作为判决的依据
正式法源的差异
大陆 判例为非正式法源
英美 判例为正式法源
(二)当代中国的正式法源
法官为什么要受非正式法源的约束?
非正式法源
虽然在出现法律漏洞时,法官无法寻找正式 法律渊源作为判决直接的合法性基础,但是, 法官的行为同样需要与整个法律秩序或者法 律原则保持一致,因此,必须在利用自身所 掌握的法律知识基础上,将判决理由与法律 秩序及原则的要求联系起来,进而为判决结 果寻找间接的合法性基础。
宪法 法律 行政法规 地方性法规 民族自治法规 经济特区法规

法、法律渊源区别

法、法律渊源区别

第—章法律根本原理本章考情分析2022 年本章新增、修订情况1.习近平法治思想引领全面依法治国根本方略新增假设干表述。

本章总体框架第—单元法律根本概念本单元知识框架一、法〔一〕法的概念法是反映由肯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总揽阶级意志的,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得到国家强制力保证的,给予社会关系参加者权利与义务的社会标准的总称。

〔二〕法的特征1.法是由肯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总揽阶级意志的表达。

2.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行为标准。

(提示)表达了法的国家意志性;法具有权威性和统一性。

3.法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标准。

(提示)国家强制力由军队、警察、监狱等国家机构作为支持。

法具有国家强制力并不意味着法律标准的实施都是依靠国家强制力而完成,也不等于国家强制力是保证法律实施的唯—力量。

法律的实施主要依赖于社会主体的自觉遵守和执行。

4.法是调整人的行为和社会关系的行为标准。

5.法是确定社会关系参加者的权利和义务的标准。

6.法律虽是调整人类社会关系的重要社会标准,但并不是唯—的社会标准。

道德、宗J标准及风俗习惯也发挥着重要作用。

法律意识与道德观念紧密联系、相互重叠,法律标准与道德标准的调整范围相互交叉、相互包容。

法律与道德也存在区别:法律道德归属范畴社会制度社会意识形态主要内容权利与义务〔且强调两者之间的平衡〕对他人、对社会集体履行义务、承当责任实施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依靠社会舆论、人的内心信念以及宣传教育等手段来完成(例题1·2022年单项选择题)“君主们在任何时候都不得不服从经济条件,并且从来不能向经济条件发号施令。

〞马克思的这句名言所表达的法的特征是〔〕。

A.法受物质生活条件的制约B.法是总揽阶级意志的表达C.法是国家意志的表达D.法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标准(答案)A(解析)选项 A:“君主们在任何时候都不得不服从经济条件,并且从来不能向经济条件发号施令〞说明总揽阶级的意志必须服从于社会的物质生活条件,即“经济根底决定上层建筑〞。

第4讲第一章第三节法律渊源和法律体系-2012新版

第4讲第一章第三节法律渊源和法律体系-2012新版

第三节法律渊源和法律体系一、法律渊源(一)法律渊源的概念法律的渊源是指法律创制方式和外部表现形式。

它包括四层含义:法律规范创制机关的性质及级别;法律规范的外部表现形式;法律规范的效力等级;法律规范的地域效力。

提示:法律的渊源不包括国家机关作出的非规范性法律文件,如判决书、逮捕证、结婚证等。

(二)法律渊源的分类(P15)法学界依据不同标准,对法律渊源有不同的分类,如分为形式渊源和实质渊源、直接渊源和间接渊源、主要渊源和次要渊源、正式渊源和非正式渊源等。

我国法学界综合各种不同情况,将法律渊源大致归纳为制定法、判例法、习惯法、政策、学说和法理等几种主要类型。

111、制定法制定法又称成文法,指由国家机关依照一定程序制定颁布的,通常以条文形式表现出来的规范性文件。

制定法在我国是直接的、主要的、正式的法律渊源,其中法典是制定法最具有代表性的一种形式。

2、判例法判例法是指法院对于诉讼案件所作判决之成例,由于对于法院以后审理类似案件具有普遍约束力,因而便成为法的一种渊源。

我国不实行判例法制度,因此法院的判例在我国不属于法律渊源,但是上级法院特别是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判例,对于下级法院具有一定的指导作用。

3、习惯法习惯法是指经有权的国家机关以一定方式认可,赋予其法律规范效力的习惯和惯例。

人类社会早期的法的渊源大多表现为习惯法。

在我国,习惯必须通过制定法的形式表现出来,才能成为正式的法律渊源。

4、政策政策通常是指一定政党或其他政治组织为达到一定时期的政治目标,处理国家事务、社会公共事务而提出并贯彻的路线方针、规范和措施的总称。

执政党的政策实际上就是国家的政策,也可能成为国家的非正式法律渊源。

例如,我国《民法通则》第6条规定:“民事活动必须遵守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应当遵守国家政策。

”5、学说和法理学说是法学家对法律问题的见解或观点,法理通常指“事物的当然之理”或“法之一般原理”,实际上就是我们所说的法的基本精神。

(三)我国的正式法律渊源(P16)04 051、宪法;2、法律,在这里指狭义的法律;3、行政法规;4、地方性法规;5、部门规章;6、地方政府规章;7、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8、特别行政区的法;9、军事法规和军事规章;10、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

4第四章 法的渊源与形式

4第四章  法的渊源与形式

(3)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 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时,由国务院裁 决。 (4)根据授权制定的法规与法律规定不一致, 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裁决。
第三节 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规范化和系统化
一、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规范化 规范性法律文件是以规范化的成文形式表现 出来的各种法的形式的总称,是有权制定法律规 范的国家机关(国家权力机关、国家行政机关、 国家司法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 的法律文件。它是法律规范的表现形式,这些规 范具有对象的不特定性,可以反复适用,多次适 用。 非规范性法律文件是指针对特定情况、特定 人发布的一次性适用的法律文件,如判决书、调 解书、逮捕证、营业执照、结婚证、房产证等 。
是正式的立法活动, 产生新法
梳理法阶段不是立法活动 特点 处理法阶段是立法活动
享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或 主体 其授权机关
立法主体和其 享有立法权的国家机 他机关、组织、 关 个人
(二)法的非正式渊源
是指不具有明文规定的法律效力、但具有法律 说服力并能够成法律人的法律决定的大前提的准则 来源的那些资料。如正义和公平等观念,政策、道 德和习惯等准则,还有权威性法学著作等。 不同国家和地区,法的非正式渊源也是不同的。 (三)适用原则 1、没有正式渊源,才能适用非正式渊源。
2、有正式渊源的时候,只能在正式渊源不能 为所要解决的法律问题提供明确答案的情形下才 能适用非正式渊源。这些情形包括: 1、适用某种正式渊源会与公平正义的基本 要求发生冲突。
宪法 法律 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
省级地方性法规
省级政府规章 较大的市地方性法规
较大的市政府规章
6、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的效力高于本 行政区域内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

法律知识法律渊源

法律知识法律渊源

法律知识法律渊源法律知识:法律渊源尽管法律对于我们的日常生活具有重要的影响力,但大多数人对法律渊源了解甚少。

了解法律的渊源是理解法律体系和法律原则的基础,因此在本文中,我们将探讨法律的渊源,并介绍一些与法律知识密切相关的重要事件和法律体系的起源。

一、人类社会的法律发展人类社会在漫长的发展过程中逐渐形成了法律制度。

早期的人类社会主要通过习俗和传统规范来维护秩序和公平。

然而,随着社会的进步和复杂性的增加,人们意识到需要更为明确和具体的规则来解决争端和维持社会秩序。

于是,法律的概念应运而生。

二、古代法律体系的兴起古代的各个文明古国都出现了法律体系的兴起和发展。

例如,古代中国的《礼记》是中国古代法律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对于维护社会稳定和道德规范起到了重要作用。

此外,古代印度的《摩诃婆罗多法典》也是有关法律的重要文献之一。

此类法典或法规为当时的社会秩序和公正提供了指导。

三、法典的出现与罗马法的影响法典是法律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是对法律规定的结构化和系统化。

最早的法典可以追溯到公元前18世纪的巴比伦国王汉谟拉比的《摩诃婆罗多法典》,这部法典以严格的法律规定保护弱者的利益。

而罗马法的出现则标志着法典在古代欧洲的兴起。

罗马法对现代法律的发展产生了巨大的影响,例如,法律原则的确立、合同规则的制定以及财产权和责任制度的建立等。

四、英国法律体系与普通法英国法律体系是世界上最为复杂和古老的法律体系之一。

普通法是英国法律体系的核心,它源于英国国家历史的长期演变和发展。

在普通法中,司法判决和司法惯例被奉为法律的重要来源,并在日常司法实践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普通法的灵活性和适应性使其在全球范围内具有广泛的影响力。

五、法律的现代体系与国际法随着社会的发展和全球化的加速,现代法律体系越来越趋于复杂和全面。

各个国家根据自身的法律体系和发展需求建立了各种法律制度,并通过合作和协商形成了国际法。

国际法旨在调整和规范国家之间的行为,以维护全球秩序和稳定。

法理学——法的渊源

法理学——法的渊源
有权对其作出规定。体现在《立法法》中。
行政法规
国务院
文件名称:“条例”“规则”“规定”“办法”“暂行条例”“暂行 规定”“暂行”则须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授权。
行政规章
部门规章:国务院各部委、央行、审计署、直属管理机构制定。 地方政府规章:由设区的市和自治州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制定。
法的渊源
当代中国法的正式渊源
当代中国法的非正式渊源
类型
适用条 件
习惯
判例
政策 禁止拒绝裁
判原则 仅在正式渊 源不能提供 明确答案时
才适用
①能够作为法的非正式渊源的习惯仅指社会习惯。 ②作为法的非正式渊源的习惯在适用时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①判例在英美法系属于法的正式渊源,大陆法系已承认判例的重要 性尤其是事实重要性。 ②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指导性案例,各级人民法院审判类似案例时, 应当参照。 ③当前我国的指导性案例可以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查院发 布。
正式的法的渊源即正式的法的表现形式,它 具有明文规定的法律效力,可以直接作为法 律决定的大前提即判决的依据。如宪法、法 律、法规等。
法的渊源的概念
非正式的法的渊源即非正式的法的表现形式, 它不具有明文规定的法律效力,但具有法律 说服力,能够构成法律人的法律决定的大前正式渊源
制定机关
情况介绍
宪法
1954年第一届全国 人大第一次会议
目前我国宪法不能作为判决的依据。
法律(狭 义的法律)
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
基本法律 非基本法律
全国人大制定和修改的规范性法律文 件,如刑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和修改的规范性 法律文件,如文物保护法
指凡属宪法、法律规定只能由法律规定的事项,则只能以“法律”的形式作出 法律保留 规定,行政机关不能代为规定,除非在法律明确授权的情况下,行政机关才

如何区分我国法的正式渊源和非正式渊源

如何区分我国法的正式渊源和非正式渊源

如何区分我国法的正式渊源和非正式渊源1、法的渊源,从法律人职业的角度看,是指特定法律共同体所承认的具有法的约束力或具有法律说服力并能够作为法律人的法律决定之大前提的规范或准则来源的那些资料,如制定法、判例、习惯、法理等。

法的渊源可以从不同的角度作出不同的分类,法的正式渊源和非正式渊源是最主要的分类。

2、正式的法的渊源是指具有明文规定的法律效力并且直接作为法律人的法律决定的大前提的规范来源的那些资料,如宪法、法律、法规等,主要是制定法,即不同国家机关根据具体职权和程序制定的各种规范性文件。

3、法的非正式渊源则指不具有明文规定的法律效力,但具有法律说服力并能够构成法律人的法律决定的大前提的准则来源的那些资料,如正义标准、理性原则、公共政策、道德信念、社会思潮、习惯、乡规民约、社团规章、权威性法学著作,还有外国法等。

4、在我国,法的正式渊源主要为以宪法为核心的各种制定法,包括宪法、法律、行政法规、规章、民族自治法规、地方性法规、经济特区的规范性文件、特别行政区的法律法规、国际条约、国际惯例。

对于国际条约是否是我国法的正式渊源,存有争议,因为我国参加的某些国际条约并不能直接引用,需要通过国内立法转化为国内法。

通常认为,在民法领域,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与我国法律有不同规定,适用国际条约的规定,保留的除外。

国际条约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国际惯例。

5、我国法的非正式渊源主要包括习惯、判例、政策。

法的非正式渊源的适用情形一般包括:(1)正式的法的渊源完全不能为法律决定提供大前提;(2)适用某种正式的法的渊源会与公平正义的基本要求、强制性要求和占支配地位的要求发生冲突;(3)一项正式的法的渊源可能会产生出两种解释的模棱两可性和不确定性。

此时需要求助于法的非正式渊源。

【注意事项】记住当代中国法的正式和非正式渊源即可。

法理学授课讲义:法的渊源与分类(分析法学派)

法理学授课讲义:法的渊源与分类(分析法学派)

第四节法的渊源与分类 ⼀、法的渊源的概念 (⼀)法的渊源的含义――“法的形式” 在我国,对法的渊源的理解,⼀般是指形式意义上法的渊源(也就是法的效⼒渊源),主要是各种制定法。

(⼆)法的渊源的分类 (1)根据法的渊源的载体形式1成⽂法渊源:表现为⽂字形式的制定法等 不成⽂法渊源:不表现为⽂字形式的[1] (2)从法的渊源与法规范关系的⾓度1直接渊源:制定法等与法规范、法条⽂直接相关的渊源 间接渊源:学说等与法规范、法条⽂间接相关的渊源 (3)根据是否经过国家制定程序1制定法渊源 ⾮制定法渊源 (4)根据法的渊源的相对地位1主要渊源 次要渊源 (5)根据是否表现于国家制定的法律⽂件中的明确条⽂形式(实践中,法的渊源最主要的分类) 正式渊源:可以从体现于国家制定的规范性法律⽂件中的明确条⽂形式中得到的渊源,如宪法、法律、法规等,主要为制定法,即不同国家机关根据具体职权和程序制定的各种规范性⽂件。

⾮正式渊源:具有法律意义的准则和观念,这些准则和观念尚未在正式法律中得到权威性的明⽂体现,如正义标准、理性原则、公共政策、道德信念、社会思潮、习惯等 ⼆、当代中国法的渊源〔结合《⽴法法》中的相关内容学习〕 1、宪法我国权⼒机关全国⼈民代表⼤会制定和修改,全国⼈⼤监督宪法的实施,全国⼈⼤常委会解释并监督宪法的实施,对违反宪法的⾏为予以追究每⼀民主国家最根本的法的渊源,其法律地位和效⼒是的。

2、法律(⼴义泛指⼀切规范性⽂件,狭义仅指全国⼈⼤及其常委会制定的规范性⽂件。

这⾥仅⽤狭义)(1)基本法律,即由全国⼈⼤制定和修改的刑事、民事、国家机构和其他⽅⾯的规范性⽂件,如刑法、刑事诉讼法等 (2)基本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即由全国⼈⼤常委会制定和修改的规范性⽂件,如⽂物保护法、商标法等1地位和效⼒仅次于宪法。

①在全国⼈⼤闭会期间,全国⼈⼤常委会也有权对全国⼈⼤制定的法律在不同该法律基本原则相抵触的条件下进⾏部分补充和修改。

第四讲 法的本位:集团本位与个人本位 第二节 西方个人本位法

第四讲 法的本位:集团本位与个人本位  第二节 西方个人本位法

第四讲法的本位:集团本位与个人本位第二节西方个人本位法一、从氏族到个人:西方个人本位法的形成族为本位的。

具体说,在提修斯改革以前,雅典法是一种氏族法。

所以,恩格斯指出,提修斯的改革“产生了凌驾于各个部落和氏族的法权习惯之上的一般的雅典民族法”。

此后,经过德拉古、梭伦和克利斯提尼的变法,雅典法转变成为一种城邦本位法。

然究其实质,乃是一种雅典公民本位法,亦即法律以公民个人为支点。

例如,克利斯提尼的改革使得雅典的基层单位由原来的氏族联盟(部落)变为选举单位“自治村社”(Domes)。

村社是一经济性、行政性和宗教性的,同时亦是军事性和政治性的单位。

村社男丁20岁起就是一个全权公民,每个公民一生内都有机会成为议事会成员,参加“五百人议事会”的政治法律活动。

雅典的一切事务皆由雅典公民来决定,法律全面维护公民的权益。

这样,雅典政制确实兼具了“主权在民”与“轮番为治”的公民政治特色。

雅典不仅为其公民政治设置了富有特色的法律制度,还为这一制度的实际运作提供了物质上的法律保障。

雅典城邦法规定,公职是有报酬的,最著名的有陪审员和议事会成员两项。

据史家考证,雅典每次开庭陪审员颇多,整个雅典经常有6000多名公民充任陪审员,而公民总人数也只不过才4万人左右。

即使按现代标准.陪审员所占之比例,亦已高得惊人。

亚里士多德在《雅典政制》中写道,“由于国家日益壮大,而钱财亦积累了很多,亚里斯特底斯就劝告人民,抛弃家园,人居城市,务以取得领导权为目的。

告诉他们说,人人都会有饭吃,有的人服兵役,有的人当守卫军,有的人从事公社事情,这样他们就可以保持领导地位……他们又按照亚里斯特底斯的建议,为大众准备充分的粮食供应,因为贡赋、役税和盟国的捐款的综合所得足以维持两万多人的生活……”。

这种雅典式的公民本位和民主政治在世界政治法律史上是极其罕见的。

比较雅典而言,古罗马法从氏族本位演变为个人本位则经历了一个相对复杂却又十分清晰的过程。

依据一般研究,古罗马法在塞维阿·塔里阿改革以前基本上是一种氏族法。

法的渊源法的渊源1、在中外法学著...

法的渊源法的渊源1、在中外法学著...

《法理学》辅导(16)法的渊源法的渊源1、在中外法学著作中,法的渊源有如下不同的含义:第一,是指法的历史渊源,指引起特定法律原则和规范产生的历史上的行为和事件。

第二,是指法的理论渊源,就是那些促进过立法和法律改革的理论原则和哲学原理。

第三,是指法的形式渊源,就是那些被赋予法律效力和强制力的、具有权威性的某些原则和规范。

第四,是指文件渊源,就是指对于法律规范作权威性解释的文件或者公文。

第五,是指文献渊源,就是指那些没有权威性的、法官没有义务加以采纳的各种关于法律问题的文献资料。

还有的将法的渊源分为实质意义上的渊源和形式意义上的渊源。

所谓实质意义上的渊源,即法的真实来源、根据和发源,是指法的产生的一定生产方式下的物质生活条件。

形式意义上的渊源,即指法的创制方式和表现形式,也就是指法的效力渊源,即法学上通常所说的法的渊源。

形式上的渊源,还分为直接渊源和间接渊源。

直接渊源又称正式渊源或法定渊源,是指国家机关制定的具有各类规范性法律文件,依其地位和效力不同,又分为宪法、法律、各种法规和规章等。

间接渊源,又称为非正式意义上的渊源或者非法定渊源,是指各种习惯、判例、宗教规则、法理学说、道德原则和规范等。

2、我国最早的成文法,是在公元前536年郑国宰相子产铸的刑鼎,子产被称为中国首先打破法律神秘主义的第一人。

之后,郑国大夫邓析把刑法写在竹简上,称为竹刑。

战国时的思想家李悝在公元前412年制定的《法经》是我国第一部比较完整的法典。

3、在中国历史上,法的饿渊源种类多而且变化大。

但总的来说,是以成文法为主要形式。

主要有律、令、格、式。

在我国封建社会,还存在着叫做典、敕『chì』、科、比的法的渊源。

4、在西方国家,公元前449年,颁布了因铸在十二块铜板上而著名的《十二铜表法》,它是古罗马第一部以原习惯法为基础形成的成文法,是由秘密法向公开法过渡的重要标志。

法的分类1、法的分类,是指从一定的角度或者按照一定的标准,对一个国家的法进行划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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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法典是大陆法系制定法的一种特殊 形式
大陆法系国家的传统 法典编纂运动的影响 20世纪以来大陆法系制定法的变化
(违宪审查制度和授权立法)
法典与一般成文法的区别
3、二战以来,大陆法系制定法上 的新变化
(1)建立了违宪审查制度,有三种 不同形式
(2)授权立法或委任立法增加。战 前(兴起)、战后初期(禁止)、 20世纪50年代以来:行政权力扩张, “行政国家”产生
放弃判例法的传统:移民国家,文化多样性; 象征独立和统一;独立战争初期不能用判例 法。
美国的制定法与大陆法系的制定法的区别:
1、美国的制定法以法律重述占有很大比例, 这是对普通法中所确立的原则的叙述,不是 一部法典
2、美国的法典:普通法或判例法汇编,不同 于大陆法系国家的法典,后者结构严谨,是 法官的判案依据
(三)大陆法系的法律渊源
主要是制定法,包括宪法、法 律和行政法规,另有条约和认可的 习惯和欧盟法;判例、法理和一般 原则只在特定的意义上,具有说服 力,可以视为法律渊源。
没有判例法。
(四)普通法系的法律渊源 主要有判例法和制定法,以及
习惯、惯例、一般原则和学说,条 约和欧盟法。
二、制定法的种类及发展趋势
3、“有损于普通法的制定法应予严格解释”
司法审查制度是对制定法的补充: 马伯里诉麦迪逊案(1803年)
麦迪逊:美国第三任总统杰佛逊的国 务卿,联邦制党人
(一)法律渊源的概念
“法律渊源是指,一旦社会中出现区 别性的法律义务,法律规范所据以 形成的材料。建立在宗教或世俗传 统基础之上的习惯、司法和构成其 他重要人物所做的判决、成文法律、 正义原则以及其他法律方面的权威 性著作构成了这些材料。[待续]
[续上]所有的法律制度都要以此(或 者某一种,或者更多情况下以其总体) 作为渊源:非洲部落的法官以它们为 基础做出判决,美国最高法院的法官 也不例外。但不同的法系以及同一法 系中不同成员之间赋予这些渊源的重 要性却明显不同。”
(二)法律渊源的种类
正式的法律渊源即严格意义上的法 律表现形式,主要有:1)制定法又 称成文法 ;2)判例法;3)习惯法; 4)国际条约
非正式法律渊源:法理、学说、公 平正义观念等
比较法学上的法律渊源,主要是 指形式意义上的法律渊源,即法律的 效力渊源,法律由不同的机关创制或 认可而具有不同的法律效力包括:制 定法、判例法、习惯、法律原则等。
(一)法律渊源的概念
法律的渊源亦称法源,一般是指法律规 范的创制及其表现形式
民法的渊源是法官裁决民事案件的法源, 即法官判案的法律依据
法的渊源,是指那些具有法的效力作用 和意义的法的外在表现形式
法律渊源分为实质意义上的渊源和形式 意义上的渊源 •从实质意义上讲,法源指法的根源,如 在西方法学中,有的把上帝的意志,有的 把人的理性、正义,有的把社会公益视为 法的根源 •在形式意义上,法的渊源是指法的创制 形式,即一种行为规则通过什么方式创制 出来并具有什么样的外在形式,才能成为 法律规范,成为处理问题、审理案件的根
(二)制定法:大陆法系的主要法律 渊源
1、为什么制定法成为大陆法系的 主要法律渊源?
2、法典是大陆法系制定法的一种 特殊形式:原因、特点和变化
1、为什么制定法成为大陆法系的主要 法律渊源?
(1)古代罗马法的传统 (2)欧洲大陆的历史状况,要求以成文
法的形式确立民族国家,国家制定的法 律取代以往各种形式的法律 (3)罗马法复兴的推动作用 (4)“拿破仑法典”的示范作用
政治原因:欧洲大陆资本主义的兴起, 特别是民族国家的形成;三权分立等理 论,促进了制定法成为大陆法系的主要 法律渊源
法律原因:罗马法复兴。“案件应在 法律基础上而不是在判例基础上进行判 决”。(《查士丁尼法典》)议会是惟 一的立法机关。1804年《法国民法典》 明确规定法官审理案件不得以确立一般 规则的方式进行判决;法典化运动以限 制法官的自由裁量为目的
《比较法总论》 Βιβλιοθήκη 五讲 法律渊源比较主讲人:刘永艳 中央党校政法教研部教授
本讲主要内容
一、法律渊源概述 二、制定法的种类和发展趋势 三、判例法和区别技术 四、其他法律渊源
一、法律渊源概述
(一)法律渊源的概念 法律渊源一词,最早出自英国法理学著
作。英国法学家波洛克在《法理学入门》 (1896)一书采用sources同 forms的区 别以来,分别使用“法律渊源”与“法的 形式”的做法逐渐流行开来
(一)制定法的含义:又称成文法,即 由特定的国家机关,主要是立法机关制 定通过的法律。
(二)制定法是大陆法系国家的主要法 律渊源
(三)制定法也是普通法系国家的重要 法律渊源
(二)制 定 法: 大陆法系的主要法律渊源
在大陆法系,制定法是指由特定的国家 机关(主要是指立法机关)制定和颁布的 法律。制定法按照其制定和颁布的国家 机关的不同等级和法律效力的不同,分 为宪法、法律(由议会或总统颁布)、由 议会委托行政机关颁布的委任立法、由 行政机关颁布的行政法规和地方国家机 关制定的地方法规
大陆法系违宪审查制度3种形式
1. 由宪法法院行使违宪审查权,德 国、意大利为代表(贝卢斯科尼 不能享有豁免权)
2. 由普通法院行使违宪审查权,日 本为代表
3. 宪法委员会行使违宪审查权,法 国为代表
(三)制定法:普通法系的重要法律 渊源
1、为什么制定法也是普通法系的重要法律 渊源?
英国的制定法和美国的制定法 美国为什么形成了制定法的传统,而又没有
——美国法学家·埃尔曼
《牛津法律大辞典》“法律渊源”:
一是指法的历史来源,指产生特定法律的原 则和规则的过去的行为和事件。二是指影响法 律、促进立法及推动法律变革的一些理论或哲 学原则。三是指法律的形式渊源,如议会以立 法形式发布宣告、高级法院的法律解释、权威 性法学著作、习惯、公平、正义的法律观念等。 四是指文件渊源,即对法律规则做出权威性说 明的文件,人们从中找到对法律的权威性阐述。 五是指文字渊源,也就是法律文献,人们可以 从中找到有关法律的信息,发现一些关于法律 的非权威性解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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