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标识标注规定(国家)
产品包装标识法律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产品包装标识行为,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秩序,促进经济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国境内销售的所有产品包装标识。
第三条产品包装标识应当真实、准确、完整,不得含有虚假、夸大或者误导消费者的内容。
第四条国家鼓励采用先进技术手段,提高产品包装标识的质量和安全性。
第五条国家有关部门依法对产品包装标识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章产品包装标识的基本要求第六条产品包装标识应当包括以下基本内容:(一)产品名称;(二)生产厂名、厂址;(三)生产日期、保质期;(四)净含量、规格;(五)执行标准;(六)生产许可证号;(七)产品成分或者配料表;(八)安全使用说明;(九)警示标志或者注意事项;(十)其他依法应当标注的内容。
第七条产品名称应当清晰、准确,不得使用虚假、夸大或者容易引起误解的名称。
第八条生产厂名、厂址应当真实、准确,不得使用虚假厂名、厂址或者伪造厂名、厂址。
第九条生产日期和保质期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方式标注,确保消费者能够准确了解产品的使用期限。
第十条净含量和规格应当真实、准确,不得有误导消费者的表示。
第十一条执行标准应当符合国家或者行业标准。
第十二条生产许可证号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方式标注。
第十三条产品成分或者配料表应当清晰、准确,不得含有虚假、夸大或者隐瞒成分。
第十四条安全使用说明应当包括产品的主要用途、使用方法、注意事项等内容。
第十五条警示标志或者注意事项应当醒目、明确,便于消费者理解。
第十六条其他依法应当标注的内容,应当根据产品特性和法律法规要求进行标注。
第三章特殊产品包装标识要求第十七条食品、药品、化妆品等特殊产品包装标识,除符合本章规定外,还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食品:应当标注营养成分、生产许可证号、生产日期、保质期、储存条件、食用方法等内容;(二)药品:应当标注药品名称、成分、规格、用法用量、生产日期、有效期、生产许可证号、批准文号等内容;(三)化妆品:应当标注产品名称、成分、净含量、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许可证号、批准文号等内容。
产品标识标注管理规定最新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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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标识标注管理规定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产品标识,引导企业正确地标注产品的标识,明示产品质量信息,保护企业、用户、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产品标识是指用于识别产品及其质量、数量、特征、特性和使用方法所做的各种表示的统称。
产品标识可以用文字、符合、数字、图案以及其他说明物等表示。
第三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的产品,其标识的标注,应当遵守本规定。
法律、法规、规章和强制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对产品标识的标注另有规定的,应当同时遵守其规定。
第四条产品应当具有标识。
裸装食品和其他根据产品的特点难以附加标识的裸装产品,可以不附加产品标识。
第五条除产品使用说明外,产品标识应当标注在产品或者产品的销售包装上。
产品或者产品销售包装的最大表面的面积小于10平方厘米的,在产品或者产品销售包装上可以仅标注产品名称、生产者名称;限期使用的产品,在产品或者产品的包装上还应当标注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
本规定的其它标识内容可以标注在产品的其他说明物上。
第六条产品标识所用文字应当为规范中文。
可以同时使用汉语拼音或者外文,汉语拼音和外文应当小于相应中文。
产品标识使用的汉字、数字和字母,其字体高度不得小于1.8毫米。
第七条产品标识应当清晰、牢固,易于识别。
第八条产品标识应当有产品名称。
产品名称应当表明产品的真实属性,并符合下列要求:(一)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对产品名称有规定的,应当采用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的名称;(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对产品名称没有规定的,应当使用不会引起用户、消费者误解和混淆的常用名称或者俗名;(三)如标注“奇特名称”、“商标名称”时,应当在同一部位明显标注本条(一)、(二)项规定的一个名称。
第九条产品标识应当有生产者的名称和地址。
产品标识标注规定(国家)
产品标识标注规定2006-06-16(1997年11月7日国家技术监督局监发[1997]172号发布)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产品标识,引导企业正确地标注产品的标识,明示产品质量信息,保护企业、用户、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产品标识是指用于识别产品及其质量、数量、特征、特性和使用方法所做的各种表示的统称。
产品标识可以用文字、符号、数字、图案以及其他说明物等表示。
第三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的产品,其标识的标注,应当遵守本规定。
法律、法规、规章和强制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对产品标识的标注另有规定的,应当同时遵守其规定。
第四条产品应当具有标识。
裸装食品和其他根据产品的特点难以附加标识的裸装产品,可以不附加产品标识。
第五条除产品使用说明外,产品标识应当标注在产品或者产品的销售包装上。
产品或者产品销售包装的最大表面的面积小于10平方厘米的,在产品或者产品销售包装上可以仅标注产品名称、生产者名称;限期使用的产品,在产品或者产品的包装上还应当标注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
本规定的其他标识内容可以标注在产品的其他说明物上。
第六条产品标识所用的文字应当为规范中文。
可以同时使用汉语拼音或者外文,汉语拼音和外文应当小于相应中文。
产品标识使用的汉字、数字和字母,其字体高度不得小于1.8毫米。
第七条产品标识应当清晰、牢固,易于识别。
第八条产品标识应当有产品名称。
产品名称应当表明产品的真实属性,并符合下列要求:(一)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对产品名称有规定的,应当采用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的名称;(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对产品名称没有规定的,应当使用不会引起用户、消费者误解和混淆的常用名称或者俗名;(三)如标注“奇特名称”、“商标名称”时,应当在同一部位明显标注本条(一)、(二)项规定的一个名称。
第九条产品标识应当有生产者的名称和地址。
生产者的名称和地址应当是依法登记注册的,能承担产品质量责任的生产者名称和地址。
产品标签标识规定
产品标签标识规定产品标签标识规定产品标识是在产品或包装上标示的信息和内容,其内容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产品标识标注管理规定》和其它的相关要求。
下面是店铺为大家整理的产品标签标识规定。
欢迎阅读!产品标签标识规定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产品标识,引导企业正确地标注产品的标识,明示产品质量信息,保护企业、用户、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产品标识是指用于识别产品及其质量、数量、特征、特性和使用方法所做的各种表示的统称。
产品标识可以用文字、符号、数字、图案以及其他说明物等表示。
第三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的产品,其标识的标注,应当遵守本规定。
法律、法规、规章和强制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对产品标识的标注另有规定的,应当同时遵守其规定。
第四条产品应当具有标识。
裸装食品和其他根据产品的特点难以附加标识的裸装产品,可以不附加产品标识。
第五条除产品使用说明外,产品标识应当标注在产品或者产品的销售包装上。
产品或者产品销售包装的最大表面的面积小于10平方厘米的,在产品或者产品销售包装上可以仅标注产品名称、生产者名称;限期使用的产品,在产品或者产品的包装上还应当标注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
本规定的其它标识内容可以标注在产品的其他说明物上。
第六条产品标识所用文字应当为规范中文。
可以同时使用汉语拼音或者外文,汉语拼音和外文应当小于相应中文。
产品标识使用的汉字、数字和字母,其字体高度不得小于1.8毫米。
第七条产品标识应当清晰、牢固,易于识别。
第八条产品标识应当有产品名称。
产品名称应当表明产品的真实属性,并符合下列要求:(一)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对产品名称有规定的,应当采用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的名称;(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对产品名称没有规定的,应当使用不会引起用户、消费者误解和混淆的常用名称或者俗名;(三)如标注“奇特名称”、“商标名称”时,应当在同一部位明显标注本条(一)、(二)项规定的一个名称。
产品标签标识规定
产品标签标识规定产品标识是在产品或包装上标示的信息和内容,其内容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产品标识标注管理规定》和其它的相关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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欢迎阅读!产品标签标识规定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产品标识,引导企业正确地标注产品的标识,明示产品质量信息,保护企业、用户、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产品标识是指用于识别产品及其质量、数量、特征、特性和使用方法所做的各种表示的统称。
产品标识可以用文字、符号、数字、图案以及其他说明物等表示。
第三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的产品,其标识的标注,应当遵守本规定。
法律、法规、规章和强制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对产品标识的标注另有规定的,应当同时遵守其规定。
第四条产品应当具有标识。
裸装食品和其他根据产品的特点难以附加标识的裸装产品,可以不附加产品标识。
第五条除产品使用说明外,产品标识应当标注在产品或者产品的销售包装上。
产品或者产品销售包装的最大表面的面积小于10平方厘米的,在产品或者产品销售包装上可以仅标注产品名称、生产者名称;限期使用的产品,在产品或者产品的包装上还应当标注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
本规定的其它标识内容可以标注在产品的其他说明物上。
第六条产品标识所用文字应当为规范中文。
可以同时使用汉语拼音或者外文,汉语拼音和外文应当小于相应中文。
产品标识使用的汉字、数字和字母,其字体高度不得小于1.8毫米。
第七条产品标识应当清晰、牢固,易于识别。
第八条产品标识应当有产品名称。
产品名称应当表明产品的真实属性,并符合下列要求:(一)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对产品名称有规定的,应当采用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的名称;(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对产品名称没有规定的,应当使用不会引起用户、消费者误解和混淆的常用名称或者俗名;(三)如标注“奇特名称”、“商标名称”时,应当在同一部位明显标注本条(一)、(二)项规定的一个名称。
《产品标识标注规定》废止之后
《产品标识标注规定》废止之后——对当前产品标识问题的梳理文刘大伟为进一步规范产品标识,原国家技术监督局根据《产品质量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于1997年11月7日制定发布了《产品标识标注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规定明确了产品标识的涵义,同时对于产品名称、生产者的名称和地址、产品执行标准、产品合格证、规格、等级、净含量、生产日期、保质期、警示标志、警示说明等项目作了较为详细的规定。
规定的发布,对于引导广大生产企业正确标注产品标识、明示产品质量信息以及保护企业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发挥了重要作用。
2014年7月2日,国家质检总局发布《关于公布现行有效规范性文件和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公告》(2014年第70号),《产品标识标注规定》在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内,自公告发布之日起废止。
规定废止后,一定时期内、一定程度上对于企业生产带来了困惑,近两年来,质监部门收到过不少关于产品标识标注问题的来信、来电咨询。
有鉴于此,在规定废止之后,十分有必要对产品标识相关问题进行梳理和研究,以此来消除企业的困惑,引导企业对产品正确进行标注。
产品标识的遵循一、真实性真实性原则是指产品标识上标注的相关信息应当反映出产品的真实质量状况,不能有虚假夸大的成分。
《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对于产品标识的首要规定就是“必须真实”。
例如,生产者虚假标注产品的生产日期、冒用他人厂名厂址、伪造生产许可证编号等行为均违反了真实性原则。
真实性原则是生产者的诚实信用义务在产品标识上的体现,同时也是对消费者知情权的维护。
二、合法性合法性原则包括两层含义,一是指产品标识的相关内容要按照法律法规(包括强制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来标注;二是指产品标识的相关内容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包括强制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相关禁止性规定)。
如《产品质量法》第三十条规定“生产者不得伪造产地,不得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
《食品安全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
产品标识标注规定是什么?
Don't complain when you encounter difficulties. Since you can't change the past, try to change the future.悉心整理助您一臂(页眉可删)产品标识标注规定是什么?一般市面上的商品,都需要标识和标注,来帮助消费者更明确的了解产品的质量、特征等信息,那么对于厂商而言,对于产品标识标注就需要格外的注意。
下文为大家介绍了最新发布的产品标识标注规定,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一般市面上的商品,都需要标识和标注,来帮助消费者更明确的了解产品的质量、特征等信息,那么对于厂商而言,对于产品标识标注就需要格外的注意。
下文为大家介绍了最新发布的产品标识标注规定,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产品标识标注是特定产品内在信息的外在化。
其核心价值在于保护消费者权益。
产品标识标注中的产品应当包括天然产品在内。
正确的产品标识标注是企业、用户和消费者了解特定产品信息的主要途径最新产品标识标注规定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产品标识,引导企业正确地标注产品的标识,明示产品质量信息,保护企业、用户、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产品标识是指用于识别产品及其质量、数量、特征、特性和使用方法所做的各种表示的统称。
产品标识可以用文字、符合、数字、图案以及其他说明物等表示。
第三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的产品,其标识的标注,应当遵守本规定。
法律、法规、规章和强制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对产品标识的标注另有规定的,应当同时遵守其规定。
第四条产品应当具有标识。
裸装食品和其他根据产品的特点难以附加标识的裸装产品,可以不附加产品标识。
第五条除产品使用说明外,产品标识应当标注在产品或者产品的销售包装上。
产品或者产品销售包装的最大表面的面积小于10平方厘米的,在产品或者产品销售包装上可以仅标注产品名称、生产者名称;限期使用的产品,在产品或者产品的包装上还应当标注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
产品标识标注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产品标识标注管理,保障消费者权益,维护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本地区生产、销售的所有产品,包括工业产品、农产品、食品、药品、化妆品等。
第三条产品标识标注是指产品上用于表明产品名称、规格型号、生产厂名、厂址、生产日期、保质期、执行标准、产品成分、安全警示等内容的信息标注。
第四条产品标识标注应当真实、准确、完整,不得含有虚假、误导性内容,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销售、使用假冒伪劣产品标识。
第二章标识标注内容第六条产品标识标注应当包括以下基本内容:1. 产品名称:应使用规范的中文,不得使用外文、缩写或代号。
2. 规格型号:应明确表示产品的规格、型号,以便消费者了解产品的性能和用途。
3. 生产厂名、厂址:应标注生产企业的全称和地址,确保消费者能够追溯产品来源。
4. 生产日期、保质期:食品、药品、化妆品等易腐、易变质的商品,应标注生产日期和保质期。
5. 执行标准:应标注产品执行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企业标准。
6. 产品成分:应标注产品的主要成分,特别是对人体健康有影响的成分。
7. 安全警示:对于可能对人体健康造成危害的产品,应标注安全警示。
8. 其他需要标注的内容:根据产品特性和国家相关规定,可能需要标注的其他内容。
第七条产品标识标注应当符合以下要求:1. 字体、字号:应清晰易读,不得使用模糊不清的字迹。
2. 位置:应标注在产品显著位置,便于消费者查看。
3. 颜色:应与产品背景色形成对比,便于识别。
4. 材质:应使用耐久、不易褪色的材料。
第三章标识标注管理第八条各级质量监督部门负责本地区产品标识标注的监督管理。
第九条产品生产者应当建立健全产品标识标注管理制度,确保产品标识标注符合本规定要求。
第十条产品销售者应当对所销售产品的标识标注进行核查,不得销售标识标注不符合本规定的产品。
产品标签标识规定及实施办法
产品标签标识规定及实施办法(最新版)编制人:__________________审核人:__________________审批人:__________________编制单位:__________________编制时间:____年____月____日序言下载提示:该文档是本店铺精心编制而成的,希望大家下载后,能够帮助大家解决实际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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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标识标注规定
产品标识标注规定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产品标识,引导企业正确地标注产品的标识,明示产品质量信息,保护企业、用户、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产品标识是指用于识别产品极其质量、数量、特征、特性和使用方法所做的各种表示的统称产品表识可以用文字、符号、数字、图案以及其它说明物等表示。
第三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的产品,其标识的标注,应当遵守本规定法律、法规、规章和强制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对产品标识的标注另有规定的,应当同时遵守其规定。
第四条产品应当具有标识。
裸装食品和其它根据产品的特点难以附加标识的裸装产品,可以不附加产品标识。
第五条除产品使用说明外,产品标识应当标注在产品或者产品的销售包装上。
产品或者产品销售包装的最大表面的面积小于10平方厘米的,在产品或者产品销售包装上可以仅标注产品名称、生产者名称限期使用的产品,在产品或者产品的包装上还应当标注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
本规定的其它标识内容可以标注在产品的其它说明物上。
第六条产品标识所用文字应当为规范中文。
可以同时使用汉语拼音或者外文,汉语拼音和外文应当小于相应中文。
产品标识使用的汉字、数字和字母,其字体高度不得小于1.8毫米。
第七条产品标识应当清晰、牢固,易于识别。
第八条产品标识应当有产品名称。
产品名称应当表明产品的真实属性,并符合下列要求:(一)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对产品名称有规定的,应当采用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的名称(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对产品名称没有规定的,应当使用不会引起用户、消费者误解和混淆的常用名称或者俗名(三)如标注奇特名称、商标名称时,应当在同一部位明显标注本文(一)、(二)项规定的一个名称。
第九条产品标识应当有生产者的名称和地址。
生产者的名称和地址应当是依法登记注册的,能承担产品质量责任的生产者名称和地址。
进口产品可以不标原生产者的名称、地址,但应当标明该产品的原产地(国家/地区,下同),以及代理商或者进口商或者销售商在中国依法登记注册的名称和地址。
产品标识标注规定
问题标签
• 没有标注哪几种产品
20
三 产品标识标注的内容
21
1 产品名称
• 产品名称应当表明产品的真实属性,并符合 下列要求: • (一)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对产品名称有规 定的,应当采用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的名称; • (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对产品名称没有 规定的,应当使用不会引起用户、消费者误解和 混淆的常用名称或者俗名; • (三)如标注“奇特名称”、“商标名称” 时,应当在同一部位明显标注本条(一)、(二) 项规定的一个名称。
- 《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第五条
12
2、食品标识标注的位置
• 除产品使用说明外, 产品标识应当标注在产品 或者产品的销售包装上。 • 产品或者产品销售包 装的最大表面的面积小于 10c㎡ 的,在产品或者产 品销售包装上可以仅标注 产品名称、生产者名称; 限期使用的产品,在产品 或者产品的包装上还应当 标注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 期或者失效日期。本规定 的其他标识内容可以标注 在产品的其他说明物上。
•
为加强对食品标识的监督管理, 规范食品标识的标注行为,防 止质量欺诈,保护企业和消费 者合法权益。
- 《食品标识管理规定》总则第一条
3
(二) 立法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 《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 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 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等法律、 法规规定。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 量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制定本规定。 《产品标识标注规定》第 一条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 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 品质量》、《国务院关于加强 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 别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 制定本规定。 • - 《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第一 条
(2020年整理)产品标识标注规定(国家).doc
产品标识标注规定XXXX-06-16(1997年11月7日国家技术监督局监发[1997]172号发布)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产品标识,引导企业正确地标注产品的标识,明示产品质量信息,保护企业、用户、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产品标识是指用于识别产品及其质量、数量、特征、特性和使用方法所做的各种表示的统称。
产品标识可以用文字、符号、数字、图案以及其他说明物等表示。
第三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的产品,其标识的标注,应当遵守本规定。
法律、法规、规章和强制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对产品标识的标注另有规定的,应当同时遵守其规定。
第四条产品应当具有标识。
裸装食品和其他根据产品的特点难以附加标识的裸装产品,可以不附加产品标识。
第五条除产品使用说明外,产品标识应当标注在产品或者产品的销售包装上。
产品或者产品销售包装的最大表面的面积小于10平方厘米的,在产品或者产品销售包装上可以仅标注产品名称、生产者名称;限期使用的产品,在产品或者产品的包装上还应当标注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
本规定的其他标识内容可以标注在产品的其他说明物上。
第六条产品标识所用的文字应当为规范中文。
可以同时使用汉语拼音或者外文,汉语拼音和外文应当小于相应中文。
产品标识使用的汉字、数字和字母,其字体高度不得小于1.8毫米。
第七条产品标识应当清晰、牢固,易于识别。
第八条产品标识应当有产品名称。
产品名称应当表明产品的真实属性,并符合下列要求:(一)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对产品名称有规定的,应当采用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的名称;(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对产品名称没有规定的,应当使用不会引起用户、消费者误解和混淆的常用名称或者俗名;(三)如标注“奇特名称”、“商标名称”时,应当在同一部位明显标注本条(一)、(二)项规定的一个名称。
第九条产品标识应当有生产者的名称和地址。
生产者的名称和地址应当是依法登记注册的,能承担产品质量责任的生产者名称和地址。
标识标注管理规定
标识标注管理规定为了规范生产、销售产品,国家技术监督局技监局发布了标识标注管理规定,下面学习啦小编给大家介绍关于标识标注管理规定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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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本规定所称产品标识是指用于识别产品及其质量、数量、特征、特性和使用方法所做的各种表示的统称。
产品标识可以用文字、符号、数字、图案以及其他说明物等表示。
第三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的产品,其标识的标注,应当遵守本规定。
法律、法规、规章和强制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对产品标识的标注另有规定的,应当同时遵守其规定。
第四条产品应当具有标识。
裸装食品和其他根据产品的特点难以附加标识的裸装产品,可以不附加产品标识。
第五条除产品使用说明外,产品标识应当标注在产品或者产品的销售包装上。
产品或者产品销售包装的最大表面的面积小于 10c㎡的,在产品或者产品销售包装上可以仅标注产品名称、生产者名称;限期使用的产品,在产品或者产品的包装上还应当标注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
本规定的其他标识内容可以标注在产品的其他说明物上。
第六条产品标识所用文字应当为规范中文。
可以同时使用汉语拼音或者外文,汉语拼音和外文应当小于相应中文。
产品标识使用的汉字、数字和字母,其字体高度不得小于 1.mm。
第七条产品标识应当清晰、牢固,易于识别。
第八条产品标识应当有产品名称。
产品名称应当表明产品的真实属性,并符合下列要求:(一)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对产品名称有规定的,应当采用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的名称;(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对产品名称没有规定的,应当使用不会引起用户、消费者误解和混淆的常用名称或者俗名;(三)如标注“奇特名称”、“商标名称”时,应当在同一部位明显标注本条(一)、(二)项规定的一个名称。
商品标识的国家标准
商品标识的国家标准国家对商品的标识有明确的规定,必须符合国家的各项强制性的标准。
标识主要是商品标签的规范和各种技术性指标的标志等。
具体的要求如下:食品标签的国家标准1.食品的品名,必须采用表明食品的真实属性的名称;2.标签上必须有配料表,注明原料、配料、食品添加剂等;3.净含物以及固形物的含量;4.制造者、经营者的名称、地址等;5.食品的生产日期、保质期、保存期;6.贮藏方法、贮藏条件、质量等级等;7.产品执行国家的标准号;8.特殊的标注内容。
具体细节参照附录《食品标签管理规定》,其中宠物进口食品必须有中国国家检查机构出具的检验证明。
饮料、酒标签的国家标准1.必须有商品的品名,名称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规定,不可以独创;2.标签上必须有产品的配料表,注明原料、配料、食品添加剂以及特殊酒类中的中草药成分等;3.注明酒精度,如啤酒用%(m/m),其他酒类用%(v/v)注明;4.标明原汁的含量,啤酒用麦芽汁的含量,如12度,果酒用原果汁的含量,如50%;5.标明产品的净含量;6.必须有制造者、经营者的名称、地址;7.必须有生产日期、保质期、产品的标号(执行的国家标准)和质量的等级;8.白酒需要注明香型,果酒、葡萄酒、黄酒需要标明类型和糖度,如半干白,或糖度7.0g/l.化妆品标签的国家标准1.化妆品必须有中文标识,而且标签的所有内容,均应简单明了,通俗易懂,科学正确;2.化妆品标识不能出现“消炎”等医疗用语,或者与药品混淆的用语,一切有着夸大和虚假内容的标签,都说明这个化妆品的品质值得怀疑;3.化妆品标签上都需用中文(无论是进品还是国内生产的)标明产品制造、包装、分装者的依法登记注册的名称和地址,进口化妆品还应标明在我国经销或代理商的登记注册名称和地址;4.标签上还应标明生产日期、生产批号和使用日期,日期应标注在产品包装的可视面;5.进口化妆品还需标明进口化妆品卫生许可证批文号;6.化妆品应标明生产企业的生产许可证号、卫生许可证号和产品批准号。
产品标签标识规定
产品标签标识规定产品标签标识的作用是对商品进行信息传递,指导消费者正确使用产品,并确保产品的合法合规。
本文将就产品标签标识规定的相关内容进行探讨。
1. 产品标签标识的基本要求产品标签标识应当清晰、准确地传递产品相关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1.1 产品名称:标签上应明确标注产品的名称,确保消费者准确辨识。
1.2 产品规格:标签上应标明产品的尺寸、容量等规格参数,方便消费者选择购买。
1.3 产品成分:针对食品、药品、化妆品等特定领域的产品,应清晰地标示出产品的成分信息,以便消费者了解。
1.4 使用说明:标签上应提供清晰的使用说明,包括使用方法、禁忌、注意事项等,确保消费者正确使用产品。
1.5 质量标准:对于符合特定标准的产品,标签上应注明相关的质量认证信息,如ISO认证、安全认证等。
1.6 生产日期和保质期:标签上应标明产品的生产日期和有效期限,以便消费者判断产品的新鲜度和可用性。
1.7 生产厂商信息:标签上应注明产品的生产厂商、地址、联系方式等,方便消费者查询咨询。
2. 特定产品标签标识规定除了基本要求外,针对特定产品,还有一些额外的标签标识规定:2.1 食品标签:食品标签应按照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进行标识,包括原料名称和含量、营养成分表、食用方法、储存条件等。
2.2 药品标签:药品标签应符合药品管理法规定,包括药品名称、药品批准文号、适应症、用法用量、不良反应等。
2.3 化妆品标签:化妆品标签应符合化妆品管理法规定,包括化妆品名称、功效、使用方法、生产日期及保质期、贮存条件等。
3. 标签标识的合法合规性为确保标签标识的合法合规,相关企业应特别注意以下几个方面:3.1 法律法规遵守:企业应确保标签标识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遵守产品质量安全管理的要求。
3.2 信息真实可信:企业应提供真实、准确的产品信息,并对标签标识中的文字、图案等进行审核,防止虚假和误导。
3.3 语言描述规范:企业应使用规范、简明的语言描述,避免使用夸张、迷惑性的用词和广告宣传用语。
《产品标识标注规定》废止之后
《产品标识标注规定》废止之后作者:暂无来源:《中国质量技术监督》 2017年第5期为进一步规范产品标识,原国家技术监督局根据《产品质量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于1997年11月7日制定发布了《产品标识标注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规定明确了产品标识的涵义,同时对于产品名称、生产者的名称和地址、产品执行标准、产品合格证、规格、等级、净含量、生产日期、保质期、警示标志、警示说明等项目作了较为详细的规定。
规定的发布,对于引导广大生产企业正确标注产品标识、明示产品质量信息以及保护企业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发挥了重要作用。
2014年7月2日,国家质检总局发布《关于公布现行有效规范性文件和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公告》(2014年第70号),《产品标识标注规定》在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内,自公告发布之日起废止。
规定废止后,一定时期内、一定程度上对于企业生产带来了困惑,近两年来,质监部门收到过不少关于产品标识标注问题的来信、来电咨询。
有鉴于此,在规定废止之后,十分有必要对产品标识相关问题进行梳理和研究,以此来消除企业的困惑,引导企业对产品正确进行标注。
产品标识的遵循一、真实性真实性原则是指产品标识上标注的相关信息应当反映出产品的真实质量状况,不能有虚假夸大的成分。
《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对于产品标识的首要规定就是“必须真实”。
例如,生产者虚假标注产品的生产日期、冒用他人厂名厂址、伪造生产许可证编号等行为均违反了真实性原则。
真实性原则是生产者的诚实信用义务在产品标识上的体现,同时也是对消费者知情权的维护。
二、合法性合法性原则包括两层含义,一是指产品标识的相关内容要按照法律法规(包括强制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来标注;二是指产品标识的相关内容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包括强制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相关禁止性规定)。
如《产品质量法》第三十条规定“生产者不得伪造产地,不得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
《食品安全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
商品标示标注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商品标示标注管理,规范市场秩序,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商品生产、流通和消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我国境内生产、销售的商品标示标注管理。
第三条商品标示标注应当真实、准确、完整,不得含有虚假、误导性内容。
第四条国家对商品标示标注实行统一监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履行监管职责。
第二章商品标示标注的基本要求第五条商品标示标注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商品名称;(二)生产者名称和地址;(三)生产日期和保质期;(四)执行标准;(五)净含量;(六)规格型号;(七)生产许可证编号;(八)警示标志;(九)其他依法应当标注的内容。
第六条商品名称应当真实、准确,不得使用虚假、夸大、误导性语言。
第七条生产者名称和地址应当真实、准确,不得使用虚假、伪造的名称和地址。
第八条生产日期和保质期应当标注在商品标示标注的醒目位置,并按照以下要求标注:(一)生产日期应当标注为年、月、日;(二)保质期应当标注为具体的天数或者月数。
第九条执行标准应当标注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企业标准。
第十条净含量应当标注在商品标示标注的醒目位置,并按照以下要求标注:(一)净含量应当使用公制单位,如克、千克、升等;(二)净含量应当与实际含量相符。
第十一条规格型号应当标注在商品标示标注的醒目位置,并按照以下要求标注:(一)规格型号应当真实、准确;(二)规格型号应当与商品实际规格型号相符。
第十二条生产许可证编号应当标注在商品标示标注的醒目位置。
第十三条警示标志应当标注在商品标示标注的醒目位置,并按照以下要求标注:(一)警示标志应当符合国家标准;(二)警示标志应当清晰、醒目。
第十四条其他依法应当标注的内容,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标注。
第三章商品标示标注的禁止性规定第十五条下列内容不得在商品标示标注中出现:(一)虚假、夸大、误导性语言;(二)未经许可使用的他人商标、名称、标志;(三)伪造、变造、冒用生产许可证编号;(四)违反国家规定的内容;(五)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内容。
标识标注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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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生产者的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 1,保证产品内在质量 P26 不存在不合理危险,符合保障人身, 不存在不合理险,符合保障人身,财 产安全的国标,行标要求; 产安全的国标,行标要求; 具备产品应有的使用性质; 具备产品应有的使用性质; 符合明示承诺的产品质量担保. 符合明示承诺的产品质量担保. 2,生产的产品依法标注产品标识;P27 生产的产品依法标注产品标识; 3,特殊产品包装;P28 特殊产品包装; 4,不得生产假冒伪劣产品.P29-32 不得生产假冒伪劣产品.P29-
产品标识标注
《中华人民共和国质量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质量法》 产品:指经过加工, 产品:指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 产品. 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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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产品质量的含义
产品质量: 产品质量:就是产品满足明确和隐含需求的能力 特性之总和 之总和. 的特性之总和. 特性包括:适用性,可靠性,维修性,有效性, 特性包括:适用性,可靠性,维修性,有效性, 时空性,安全性,经济性和美学性等. 时空性,安全性,经济性和美学性等. 包括:( 产品的内在质量( 产品的包装( :(1 包括:(1)产品的内在质量(2)产品的包装(3) 产品的标识( 产品的售后服务. 产品的标识(4)产品的售后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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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限期使用的产品,应当在显著位置 限期使用的产品, 清晰地标明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 失效日期; 失效日期; (5) 使用不当,容易造成产品本身损坏 使用不当, 或者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 或者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 应当有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 应当有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 裸装的食品和其他根据产品的特点 (6)裸装的食品和其他根据产品的特点 难以附加标识的裸装产品, 难以附加标识的裸装产品,可以不附加 产品标识. 产品标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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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标识标注规定
2006-06-16(1997年11月7日国家技术监督局监发[1997]172号发布)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产品标识,引导企业正确地标注产品的标识,明示产品质量信息,保护企业、用户、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产品标识是指用于识别产品及其质量、数量、特征、特性和使用方法所做的各种表示的统称。
产品标识可以用文字、符号、数字、图案以及其他说明物等表示。
第三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的产品,其标识的标注,应当遵守本规定。
法律、法规、规章和强制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对产品标识的标注另有规定的,应当同时遵守其规定。
第四条产品应当具有标识。
裸装食品和其他根据产品的特点难以附加标识的裸装产品,可以不附加产品标识。
第五条除产品使用说明外,产品标识应当标注在产品或者产品的销售包装上。
产品或者产品销售包装的最大表面的面积小于10平方厘米的,在产品或者产品销售包装上可以仅标注产品名称、生产者名称;限期使用的产品,在产品或者产品的包装上还应当标注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
本规定的其他标识内容可以标注在产品的其他说明物上。
第六条产品标识所用的文字应当为规范中文。
可以同时使用汉语拼音或者外文,汉语拼音和外文应当小于相应中文。
产品标识使用的汉字、数字和字母,其字体高度不得小于
1.8毫米。
第七条产品标识应当清晰、牢固,易于识别。
第八条产品标识应当有产品名称。
产品名称应当表明产品的真实属性,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对产品名称有规定的,应当采用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的名称;
(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对产品名称没有规定的,应当使用不会引起用户、消费者误解和混淆的常用名称或者俗名;
(三)如标注“奇特名称”、“商标名称”时,应当在同一部位明显标注本条
(一)、(二)项规定的一个名称。
第九条产品标识应当有生产者的名称和地址。
生产者的名称和地址应当是依法登记注册的,能承担产品质量责任的生产者名称和地址。
进口产品可以不标原生产者的名称、地址,但应当标明该产品的原产地(国家/地区,下同),以及代理商或者进口商或者销售商在中国依法登记注册的名称和地址。
进口产品的原产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进口货物原产地的暂行规定》予以确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下列规定相应予以标注:
(一)依法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集团公司或者其子公司,对其生产的产品,应当标注各自的名称、地址;
(二)依法不能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集团公司的分公司或者集团公司的生产基地,对其生产的产品,可以标注集团公司和分公司或者生产基地名称、地址,也可以仅标注集团公司的名称、地址;
(三)按照合同或者协议的约定相互协作,但又各自独立经营的企业,在其生产的产品上,应当标注各自的生产者名称、地址;
(四)受委托的企业为委托人加工产品,且不负责对外销售的,在该产品上应当标注委托人的名称和地址;
(五)在中国设立办事机构的外国企业,其生产的产品可以标注该办事机构在中国依法登记注册的名称和地址。
第十条国内生产的合格产品应当附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
第十一条国内生产并在国内销售的产品,应当标明企业所执行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或者经备案的企业标准的编号。
第十二条产品标识中使用的计量单位,应当是法定计量单位。
第十三条实行生产许可证管理的产品,应当标明有效的生产许可证标记和编号。
第十四条根据产品的特点和使用要求,需要标明产品的规格、等级、数量、净含量、所含主要成份的名称和含量以及其他技术要求的,应当相应予以标明。
净含量的标注应当符合《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规定》的要求。
第十五条限期使用的产品,应当标明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日期或者失效日期。
日期的表示方法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规定或者采用“年、月、日”表示。
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应当印制在产品或者产品的销售包装上。
第十六条使用不当,容易造成产品本身损坏或者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应当有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
剧毒、放射性、危险、易碎、怕压、需要防潮、不能倒置以及有其他特殊要求的产品,其包装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合同规定的要求,应当标注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标明储运注意事项。
第十七条性能、结构及使用方法复杂、不易安装使用的产品,应当根据该产品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规定,有详细的安装、维护及使用说明。
第十八条生产者标注的产品的产地应当是真实的。
产品的产地应当按照行政区划的地域概念进行标注。
本规定所称产地,是指产品的最终制作地、加工地或者组装地。
产品形成后,又在异地进行辅助性加工的,应当按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确定产地。
法律、行政法规对产品产地的认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九条获得质量认证的产品,可以在认证有效期内生产的该种产品上标注认证标志。
第二十条获得国家认可的名优称号或者名优标志的产品,可以标注名优称号或者名优标志。
标注名优称号或者名优标志时,应明确标明获得时间和有效期间。
第二十一条产品标识标注的产品条码,应当是有效的产品条码。
第二十二条生产者按照合同为用户特制的不直接用于销售的产品,其产品标识可以按照合同的要求标注。
第二十三条销售者销售的商品的标识应当符合本办法的规定。
第二十四条生产者、销售者不得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名称和地址;不得伪造产品的产地、生产日期和失效日期,不得伪造或者冒用生产许可证标志、产品条码和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以及其他质量证明。
第二十五条本规定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奇特名称是指以不按常规的命名方法,而使用户、消费者不易理解、不能识别产品的产品名称。
(二)商标名称是指以产品的商标命名的产品名称。
第二十六条本规定由国家技术监督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本规定自发布xx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