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制度-重庆市水运工程建设市场信用管理办法提纲 精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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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运工程建设管理制度

水运工程建设管理制度

水运工程建设管理制度一、总则为规范水运工程建设活动,促进水运事业发展,提高水运工程建设质量和效益,根据《水运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管理范围本管理制度适用于国内水运工程建设项目的规划、设计、施工、监理、验收等各个阶段的管理工作。

三、管理原则1. 依法合规:遵循国家法律法规,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水运工程建设活动。

2. 安全第一:确保水运工程建设过程中的安全生产,保障人员的生命财产安全。

3. 质量优先:始终坚持以质量为核心,确保水运工程建设项目的质量达到国家标准要求。

4. 环保可持续:注重水运工程建设过程中的环境保护和资源节约利用,推动可持续发展。

四、建设前期准备1. 项目立项:水运工程建设项目需经批准立项,明确项目建设的目的、范围、投资规模等内容。

2. 勘察设计:项目勘察设计应符合相关规范要求,确保设计方案合理可行。

3. 合同签订:与承建单位签署施工合同,明确工程建设的责任和义务。

五、施工管理1. 施工组织:承包商应根据建设项目特点合理组织施工,提高施工效率。

2. 质量控制:严格执行质量管理制度,确保水运工程建设符合相关标准。

3. 安全防护:加强施工现场安全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防止安全事故发生。

4. 进度管理:合理安排施工进度,确保工程按时完工。

六、监理检测1. 监理单位:由资质合格的监理单位全程监督工程建设过程,确保施工质量。

2. 检测验收:施工结束后,进行水运工程的检测验收,确保工程符合相关技术标准。

3. 完工文件:按要求制作完工文件,明确水运工程建设项目的各项指标数据。

七、竣工验收1. 相关部门:组织相关部门进行竣工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2. 合格证书:颁发水运工程建设项目的合格证书,标志着工程建设已完成。

3. 污染治理:竣工验收后,对工程建设过程中产生的污染进行治理,保护环境。

八、工程维护1. 定期检查:定期对水运工程进行巡查和检查,及时发现并解决存在的问题。

2. 维护保养:做好水运工程的维护保养工作,延长工程的使用寿命。

32.重庆市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管理办法

32.重庆市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管理办法

重庆市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市水利建设市场秩序,加强对水利建设市场主体的监管,健全水利建设市场信用体系,根据《工程建设领域项目信息公开和诚信体系建设工作实施意见》(中纪发〔2011〕16号)、水利部《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管理暂行办法》(水建管〔2009〕496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我市水利工程建设领域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水利建设市场主体,是指在我市行政区域内参与水利工程建设活动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咨询、供货、招标代理、质量检测、安全评价等企(事)业单位(以下简称从业单位),及相关执(从)业人员(以下简称从业人员)。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市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登记、审核、评价、公布、更正和使用的管理。

第四条水利工程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的管理遵循依法、公开、公正、及时的原则,切实维护水利建设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保守国家秘密,保护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第五条市、区县(自治县)水行政主管部门是重庆市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管理部门,负责水利建设市场主体的信用信息管理工作。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制定全市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管理制度和评价标准,组织开展信用知识培训教育宣传,建立全市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平台,发布全市水利建设市场主体的信用信息,并按有关规定报送水利部;负责并指导全市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评价、良好行为及不良行为信息认定等信用信息管理工作。

区县(自治县)水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权限,负责本辖区内的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管理工作,审核、报送辖区内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配合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建立健全全市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平台、开展信用评价、良好行为和不良行为记录信息认定及公告工作。

第六条我市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包括基本信息、良好行为信息和不良行为信息。

基本信息是指水利建设市场主体的名称、注册地址、注册资金、资质、业绩、主营业务范围等相关信息及从业人员基本情况。

水运工程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办法

水运工程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办法

水运工程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精神,加强水运工程建设市场管理,进一步规范水运工程建设市场,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促进行业自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水运工程建设市场主要当事责任主体的信用信息管理。

本办法所称的主要当事责任主体包括从事水运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勘察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和试验检测单位。

本办法所称的信息管理包括信息系统的建设、维护以及信息的采集、审核、汇总、上报和发布等工作。

第三条水运工程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制度。

交通运输部负责全国水运工程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统一管理工作。

具体负责组织制定有关管理制度和标准;建立和完善部水运工程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平台;指导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以下统称“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开展水运工程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工作。

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所管辖行政区域内的水运工程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

具体负责所管辖行政区域水运工程建设信用信息管理实施细则的制定和实施;建立区域性信息采集体系,并负责所管辖行政区域的信用信息的采集、审核、汇总、上报和发布等工作。

第四条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与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加强联系,逐步推进信用信息平台的互联互通,实现信息共享,管理联动。

第五条信用信息包括主要当事责任主体的基本情况信息、良好行为记录信息和不良行为记录信息。

基本情况信息包括主要当事责任主体的名称、资质、人员和设备、产值、注册资金、主要业绩以及承建的项目等主要信息。

良好行为记录信息指主要当事责任主体在实施具体水运工程建设过程中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和有关的强制性标准,严格履行合同,重信守诺,在维护市场秩序中起到良好的作用,受到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或行业协会的奖励和表彰所形成的良好行为记录信息。

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发布重庆市水运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的通知(2012年修订)

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发布重庆市水运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的通知(2012年修订)

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发布重庆市水运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的通知(2012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公布日期】2012.04.19•【字号】渝交委港[2012]6号•【施行日期】2012.04.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公路正文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发布重庆市水运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的通知(渝交委港〔2012〕6号)各相关区县(自治县)交通局(委)、市港航局、委质监站、造价站、航发司、重庆港务物流集团,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加强我市水运工程设计变更管理,结合我市实际,我委组织对《关于加强水运建设工程设计变更管理的通知》(渝交委港〔2008〕17号)进行了修订,并经委主任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以发布实施,请遵照执行。

对发布前已受理申请和已审批尚未执行结束的设计变更仍按原办法执行。

二○一二年四月十九日重庆市水运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我市水运建设工程设计变更管理,规范设计变更行为,合理控制工程造价,确保工程质量,保护人民生命及财产安全,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港口建设管理规定》、《航道建设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交通运输部或重庆市交通委员会(简称“市交委”)批准初步设计或一阶段施工图设计的新建、改建、扩建水运工程的设计变更,应执行本办法。

其他新建、改建、扩建水运工程的设计变更可参照执行。

本办法所称设计变更,是指自水运工程初步设计批准之日起至通过竣工验收正式交付使用之日止,对已批准的初步设计文件、技术设计文件或施工图设计文件所进行的修改、完善等活动。

第三条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应当按照项目管理权限加强对水运工程设计变更活动的监督管理,项目法人应当加强对水运工程设计变更实施的管理,建立设计变更台帐,并实行设计变更报表制度。

第四条设计变更应以优化、完善原设计为前提,以提高设计质量、安全、节省建设资金、节约资源、有利于施工、环保、营运为目标,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水运工程强制性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符合水运工程质量安全和使用功能的要求,符合环境保护的要求。

重庆市水运工程建设市场信用管理规定提纲

重庆市水运工程建设市场信用管理规定提纲

重庆市水运工程建设市场信用管理规定提纲Last updated at 10:00 am on 25th December 2020重庆市水运工程建设市场信用评价细则(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交通运输部《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信用评价办法(试行)》、《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信用评价办法(试行)》和《重庆市公路水运工程建设市场信用管理办法(暂行)》,结合我市水运工程建设特点,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在我市从事水运建设的建设单位、勘察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和试验检测单位等从业单位。

第二章职责分工第三条市交委负责指导、监督全市水运建设市场信用管理工作,负责审定信用评价定级结果并公布。

第四条各区县交通主管部门负责所管辖水运建设项目从业单位信用评价相关工作。

其主要职责为:1、督促、指导所管辖在建水运工程的建设单位对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试验检测单位的相关信用信息进行复评;2、组织对所管辖在建水运工程的建设单位自评情况、其他从业单位的复评情况提出审核意见并于每年2月20日前报送市交通质监站汇总;3、协助市交委做好本辖区水运建设市场从业单位信用评价的其他工作。

第五条市交通质监站受市交委的委托具体负责在建市管水运建设项目从业单位信用评价相关工作,其主要职责为:1、督促、指导市管在建水运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对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试验检测单位的信用信息进行复评;2、组织对市管在建水运工程的建设单位自评情况、其他从业单位的复评情况提出审核意见,并于每年3月1日前汇总完毕;3、协助市交委做好全市水运建设市场从业单位信用评价的其他工作。

第六条建设单位负责督促、指导本项目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试验检测单位分别按时填报从业单位的信用信息,并对其信用信息进行复评,按时填写本单位的信用信息,并于每年1月30日前按项目分级管理的原则报区县交通主管部门或市交通质监站。

第七条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试验检测单位等从业单位按时填报从业单位信用信息,并于每年1月15日前报相关建设单位。

重庆市公路水运工程建设市场信用管理办法(暂行)

重庆市公路水运工程建设市场信用管理办法(暂行)

重庆市公路水运工程建设市场信用管理办法(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公路水运工程建设市场秩序,加快推进信用体系建设,规范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492号)、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的通知》(交公路发〔〕号)、《关于印发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规则的通知》(交公路发〔2009〕733号)、《关于印发水运工程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交水发〔2008〕510号)、《关于印发水运工程建设市场主要责任主体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试行)的通知》(交水发〔2008〕51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公路水运工程建设市场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市在建公路水运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勘察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和试验检测单位等从业单位及其从业人员的信用管理。

本办法所称的信用管理包括从业单位和人员的信用信息管理和信用评价管理。

本办法所称的从业人员是指施工企业的项目经理、项目技术负责人及专职安全员,监理企业的监理工程师,试验检测机构中持有公路水运试验检测工程师和试验检测员证书的从业人员。

第三条公路水运工程建设市场信用管理,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公路水运工程建设市场信用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制度。

市交委负责全市公路水运建设市场的信用管理工作。

各区县(自治县)交通主管部门、各级质量监督机构等依照职责对公路水运建设市场从业单位和人员的从业行为进行监督管理。

重庆市交通信息中心负责全市信用信息管理平台的开发、建设和日常维护。

第二章信用信息管理第五条信用信息包括从业单位、人员的基本情况信息、良好行为记录信息和不良行为记录信息。

从业单位基本情况信息包括从业单位的名称、资质、人员和设备、产值、注册资金、主要业绩以及承建的项目等,2从业人员基本情况信息包括从业人员的姓名、职称、资格证书、专业、主要业绩以及承建的项目等主要信息。

重庆市水运工程建设管理办法(试行)

重庆市水运工程建设管理办法(试行)

附件:重庆市水运工程建设管理办法(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市水运工程建设管理,规范水运建设市场秩序,保证工程质量与安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港口建设管理规定》、《航道建设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水运工程建设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我市境内从事水运工程建设活动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水运工程建设活动包括港口及其配套设施、航道整治、航道疏浚和航运枢纽、过船建筑物等及其他附属设施的新建、扩建和改建活动。

第三条水运工程建设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

重庆市交通委员会负责我市水运建设行业管理工作,配合交通部做好由国家发改委批准、核准和经交通部批准的水运工程建设项目的建设行业管理;具体负责由重庆市人民政府相关部门批准、核准的水运工程建设项目的建设行业管理。

各区(县)交通(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由区(县)政府相关部门批准、核准的水运工程建设项目的建设行业管理;根据重庆市交通委员会的委托,负责由重庆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批准、核准的水运工程建设项目施工图设计阶段(含施工图设计)以后的建设行业管理。

第四条水运工程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度、招投标制度、工程监理制度、合同管理制度和廉政监察制度。

第二章建设程序管理第五条水运工程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国家及我市有关建设程序的规定进行,不得擅自简化建设程序。

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条政府投资的水运工程建设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实行审批制,企业投资的水运工程建设项目的项目申请报告、备案文件分别实行核准制、备案制。

第七条政府投资的水运工程建设项目,按照以下建设程序执行:(一)根据规划,开展工程预可行性研究,编制项目建议书;(二)根据批准的项目建议书,进行工程可行性研究,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三)根据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初步设计文件;(四)根据批准的初步设计,编制施工图设计文件;(五)根据批准的施工图设计,组织项目监理、施工招标;(六)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施工前准备工作,并向交通(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开工备案手续;(七)备案后组织工程实施;(八)工程完工后,编制竣工材料,进行工程竣工验收的各项准备工作;(九)交通(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按权限组织竣工验收,办理固定资产移交手续。

信用评价管理办法

信用评价管理办法

信用评价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完善公司所属高速公路在建项目诚信机制,规范各参建单位的履约行为,增强各参建单位的守法、诚信意识,根据《重庆公路建设管理文件汇编》,结合项目建设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参与公司所属高速公路项目工程建设的施工、监理、试验检测、勘察设计等单位(以下简称“参建单位")的信用评价管理。

第三条公司作为项目法人负责各参建单位信用的初步评价工作。

初步考核评价结果确认后在公司范围内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报重庆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审核。

施工单位信用评价结果同时抄报参建单位集团总部,作为建设项目各单位建设成绩的依据。

第四条公司对参建单位的信用评价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严格依照信用评价标准和评价程序有序进行,接受纪检监察部门和相关单位监督。

第二章信用评价组织机构及职责第五条参建单位信用评价工作实行公司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和分工负责的管理体制。

第六条公司成立信用评价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总经理担任,常务副组长由分管副总经理担任,公司其他领导为副组长,各部门负责人、建设管理部及安质环保部部员为小组成员。

公司信用评价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安质环保部, 负责信用评价日常工作。

第七条信用评价工作领导小组主要职责:(一)审定公司参建单位信用评价管理办法;(二)组织领导信用评价工作;(三)审查确认日常检查结果和不良行为记录;(四)确定上报评价结果。

第八条公司信用评价工作领导小组对信用评价工作进行管理,安质环保部负责组织实施。

其主要职责是:(一)起草公司参建单位信用评价管理办法;(二)具体负责组织信用评价检查、评议;(三)汇总统计对参建单位日常检查扣分情况;(四)将信用评价初评结果在本项目范围内进行公示;(五)建立项目参建单位信用评价档案;(六)汇总上报相关资料。

第九条公司其他职能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参加信用评价工作。

第三章信用等级及考核标准第十条参建单位信用等级按照由高到低的顺序划分为信用好、信用较好、信用一般、信用较差、信用差(黑名单级)五个级别,分别用AA、A、B、C、D表示。

重庆市水运工程建设市场信用管理办法提纲

重庆市水运工程建设市场信用管理办法提纲

重庆市水运工程建设市场信用评价细则(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交通运输部《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信用评价办法(试行)》、《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信用评价办法(试行)》和《重庆市公路水运工程建设市场信用管理办法(暂行)》,结合我市水运工程建设特点,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在我市从事水运建设的建设单位、勘察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和试验检测单位等从业单位。

第二章职责分工第三条市交委负责指导、监督全市水运建设市场信用管理工作,负责审定信用评价定级结果并公布。

第四条各区县交通主管部门负责所管辖水运建设项目从业单位信用评价相关工作。

其主要职责为:1、督促、指导所管辖在建水运工程的建设单位对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试验检测单位的相关信用信息进行复评;2、组织对所管辖在建水运工程的建设单位自评情况、其他从业单位的复评情况提出审核意见并于每年2月20日前报送市交通质监站汇总;3、协助市交委做好本辖区水运建设市场从业单位信用评价的其他工作。

第五条市交通质监站受市交委的委托具体负责在建市管水运建设项目从业单位信用评价相关工作,其主要职责为:1、督促、指导市管在建水运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对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试验检测单位的信用信息进行复评;2、组织对市管在建水运工程的建设单位自评情况、其他从业单位的复评情况提出审核意见,并于每年3月1日前汇总完毕;3、协助市交委做好全市水运建设市场从业单位信用评价的其他工作。

第六条建设单位负责督促、指导本项目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试验检测单位分别按时填报从业单位的信用信息,并对其信用信息进行复评,按时填写本单位的信用信息,并于每年1月30日前按项目分级管理的原则报区县交通主管部门或市交通质监站。

第七条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试验检测单位等从业单位按时填报从业单位信用信息,并于每年1月15日前报相关建设单位。

第三章信用评价办法第八条水运建设市场从业单位信用评价按照相应的考核类别分类进行。

重庆市交通局关于印发重庆市交通运输信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交通局关于印发重庆市交通运输信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交通局关于印发重庆市交通运输信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交通局•【公布日期】2021.12.20•【字号】渝交规〔2021〕24号•【施行日期】2022.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其他规定正文重庆市交通局关于印发重庆市交通运输信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渝交规〔2021〕24号各区县(自治县)交通局,局属各单位,各有关单位:《重庆市交通运输信用管理办法》已经局2021年第19次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请认真贯彻执行。

重庆市交通局2021年12月20日重庆市交通运输信用管理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管理职责第三章信用信息采集与归集第四章失信认定第五章信用信息共享与公开第六章守信激励与失信惩戒第七章信用修复第八章信用评价第九章工作保障与要求第十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全市交通运输信用管理,建立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构建守信激励、失信惩戒的营商环境,提高全行业诚信意识和信用水平,依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失信约束制度构建诚信建设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49号)、《重庆市社会信用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交通运输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交通运输公共信用信息采集、认定、归集、共享、公开、评价和应用等管理工作。

第三条市交通主管部门负责全市交通运输信用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

市交通主管部门信用工作牵头部门负责全市交通运输信用归口管理工作。

市交通主管部门其他职能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公路建设、公路管理养护、水运工程建设、道路运输、水路运输、安全管理等相关领域信用管理工作。

各区县(自治县)交通主管部门按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交通运输相关信用管理工作。

第四条全市交通运输信用管理工作应遵循依法依规、客观有效、公开公正的原则,维护交通运输从业主体的合法权益。

重庆市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重庆市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重庆市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重庆市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管理,确保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重庆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改建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管理。

第三条重庆市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管理应遵循科学决策、规范管理、严格监督的原则。

第二章项目决策与审批第四条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应符合国家和地方的水利发展规划,以及水资源综合利用和保护的要求。

第五条项目决策应经过充分的技术经济论证,并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第六条项目审批应按照国家规定的审批权限和程序进行,严格执行审批制度。

第三章项目管理机构与职责第七条重庆市水利局负责全市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统一监督管理。

第八条项目法人负责项目的组织实施,并对项目的进度、质量、安全、投资控制负责。

第九条项目法人应建立健全项目管理机构,明确各参建单位的职责和工作界面。

第四章项目实施与监督第十条项目实施应严格执行国家和地方有关水利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

第十一条项目法人应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工程进度、质量和安全。

第十二条项目实施过程中,应定期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第五章质量与安全第十三条项目法人应建立质量管理体系,严格执行工程质量检验和验收制度。

第十四条项目法人应制定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加强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预防和减少安全事故。

第六章投资控制与财务管理第十五条项目法人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投资和财务管理的规定,加强投资控制和财务管理。

第十六条项目资金的使用应专款专用,不得挪用。

第七章工程验收与后评价第十七条工程完工后,应按照国家规定进行验收,并建立工程档案。

第十八条工程投入使用后,应定期进行后评价,总结经验,不断改进。

第八章法律责任第十九条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单位和个人,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九章附则第二十条本办法由重庆市水利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如与国家新颁布的法律、法规相抵触,按照国家法律、法规执行。

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公路建设市场信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公路建设市场信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公路建设市场信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公布日期】2018.10.08•【字号】渝文备〔2018〕1110号•【施行日期】2018.1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路正文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公路建设市场信用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区县(自治县)交通委(局),市公路局、委质监局,有关单位:《重庆市公路建设市场信用管理办法》已经2018年第7次委主任办公会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自2018年11月1日起施行。

《重庆市公路水运工程建设市场信用管理办法(暂行)》(渝交委港〔2010〕12号)、《重庆市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实施细则(试行)》(渝交委路〔2010〕135号)、《重庆市重点公路水运建设项目主要岗位人员信用管理办法》(渝交委路〔2011〕40号)、《重庆市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实施细则(试行)》(渝交委路〔2011〕106号)、《重庆市高速公路项目建设单位评价细则》(渝交委路〔2013〕81号)、《关于规范公路建设市场从业单位信用记录应用的通知》(渝交委路〔2014〕42号)及《重庆市公路设计企业信用评价实施细则》(渝交委路〔2014〕45号)同时废止。

重庆市交通委员会2018年10月8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信用信息管理第三章信用评价管理第四章信用信息应用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六章附则重庆市公路建设市场信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路建设市场信用管理,规范公路建设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的市场行为,营造诚实守信的市场环境,根据交通运输部《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公路建设市场信用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公路建设市场信用管理遵循“客观公正、公开透明、守信激励、失信惩戒”的原则。

《重庆市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细则》渝交委法[2014]24号

《重庆市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细则》渝交委法[2014]24号

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细则》和《重庆市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渝交委法〔2014〕24号各区县(自治县)交通局(委)、渝中区建交委,市公路局,委质监局,高速集团、航发司:《重庆市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细则》和《重庆市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已经我委2014年委主任办公会第4次会议审议通过,并经市政府法制办登记审查通过(渝文审〔2014〕23号)。

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重庆市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细则2.重庆市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重庆市交通委员会2014年4月18日附件1重庆市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细则第一条为加强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防止或减少施工安全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交通运输部《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明确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决定》等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公路水运工程,是指列入国家和地方基本建设计划的公路水运基础设施新建、改建、扩建等建设项目。

本细则所称从业单位,是指从事公路水运工程建设、勘察、设计、监理、施工、试验检测、安全评价等工作的单位。

第四条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

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应当坚持“行业监管、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

第五条市、区县(自治县)交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行业监督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一)宣传、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工作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技术标准、规范、规程,制定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制度;建立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应急管理机制;(二)组织协调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依法实施有关工程安全生产的许可和准入的动态管理工作,对从业单位或个人进行信用管理以及对违规行为进行行政处罚;(三)指导公路水运工程施工单位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和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组织行业阶段性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四)依法受理公路水运工程施工期安全生产方面的举报和投诉,按照有关规定参与调查处理安全事故,发布安全生产动态信息,协调管理有关安全生产培训、考试工作。

水运工程建设市场管理办法

水运工程建设市场管理办法

水运工程建设市场管理办法【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令[1997年第1号]【发布部门】交通部(已撤销)【公布日期】1997.02.21【实施日期】1997.10.01【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部门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令(1997年第1号)《水运工程建设市场管理办法》已于1997年1月22日经第2次部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1997年10月1日起施行。

部长黄镇东1997年2月21日水运工程建设市场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水运工程建设的行业管理,规范水运工程建设市场行为,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水运工程建设市场,促进水运工程建设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水运工程建设中的建设、咨询、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活动。

第三条在水运工程建设市场管理中实行项目报建、资信登记、开工报告、招标与投标、合同管理、工程质量监督、工程监理等制度,使市场管理覆盖所有的水运工程建设项目,并覆盖水运工程建设的全过程。

第四条在水运工程建设中,要贯彻“百年大计、质量第一”的方针,应积极采用国内外成熟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大力推广计算机应用技术,积极推行GB/T19000-ISO9000族质量管理与质量保证标准,并开展全面质量管理(TQM)活动。

第五条具有法人资格的建设单位,以及具有法人资格和相应资质(格)证书并通过资信登记的咨询、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方可进入水运工程建设市场,并应遵守本办法。

第六条各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水运工程建设市场的管理。

第二章管理与职责第七条水运工程建设市场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

各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管理水运工程建设市场的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基本建设的方针、政策和法规,制定水运工程建设市场管理规定;(二)负责水运工程建设行业管理,开展各项市场管理和执法活动:(三)水运工程从业单位及人员的资质(格)管理;(四)水运工程的造价管理;(五)水运工程的合同管理;(六)定期发布水运工程建设市场信息。

水运建设市场监督管理办法内容

水运建设市场监督管理办法内容

水运建设市场监督管理办法内容水运建设市场监督管理办法内容《水运建设市场监督管理办法》已于2016年11月30日经第28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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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水运建设市场秩序,保障水运建设市场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水运建设活动及对水运建设市场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水运建设,是指水路运输基础设施包括港口、码头、航道及相关设施等工程建设。

第三条水运建设市场应当遵循公平公正、诚实守信的原则,建立和维护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秩序。

禁止任何形式的地方保护和行业保护。

第四条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水运建设市场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运建设市场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水运建设市场主体应当加强自律,完善内部管理制度,诚信经营,遵守职业道德,自觉维护市场秩序,履行社会责任,接受社会监督。

第六条水运建设相关行业协会应当按照依法制定的章程开展活动,完善行业自律管理制度体系,加强行业自律和服务。

第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创新水运建设市场监管方式和监管手段,加强信息化应用和信用信息资源共享,实现与相关部门的协同监管。

第二章水运建设市场主体及行为第八条水运建设市场主体应当严格遵守有关建设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关规定,执行国家和行业建设标准,诚实守信。

本办法所称水运建设市场主体,包括水运建设项目单位、从业单位和相关从业人员。

本办法所称从业单位,包括从事水运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试验检测以及提供咨询、项目代建、招标代理等相关服务的单位。

本办法所称代建单位是指受项目单位委托从事建设项目管理的单位。

重庆市公路水运工程建设市场信用管理办法(暂行)

重庆市公路水运工程建设市场信用管理办法(暂行)

重庆市公路水运工程建设市场信用管理办法(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公路水运工程建设市场秩序,加快推进信用体系建设,规范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492号)、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的通知》(交公路发〔2009〕731号)、《关于印发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规则的通知》(交公路发〔2009〕733号)、《关于印发水运工程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交水发〔2008〕510号)、《关于印发水运工程建设市场主要责任主体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试行)的通知》(交水发〔2008〕51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公路水运工程建设市场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市在建公路水运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勘察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和试验检测单位等从业单位及其从业人员的信用管理。

本办法所称的信用管理包括从业单位和人员的信用信息管理和信用评价管理。

本办法所称的从业人员是指施工企业的项目经理、项目技术负责人及专职安全员,监理企业的监理工程师,试验检测机构中持有公路水运试验检测工程师和试验检测员证书的从业人员。

第三条公路水运工程建设市场信用管理,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第四条公路水运工程建设市场信用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制度。

市交委负责全市公路水运建设市场的信用管理工作。

各区县(自治县)交通主管部门、各级质量监督机构等依照职责对公路水运建设市场从业单位和人员的从业行为进行监督管理。

重庆市交通信息中心负责全市信用信息管理平台的开发、建设和日常维护。

第二章信用信息管理第五条信用信息包括从业单位、人员的基本情况信息、良好行为记录信息和不良行为记录信息。

从业单位基本情况信息包括从业单位的名称、资质、人员和设备、产值、注册资金、主要业绩以及承建的项目等,从业人员基本情况信息包括从业人员的姓名、职称、资格证书、专业、主要业绩以及承建的项目等主要信息。

重庆市重点公路水运建设项目主要岗位人员信用管理办法

重庆市重点公路水运建设项目主要岗位人员信用管理办法

重庆市重点公路水运建设项目主要岗位人员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公路水运建设项目从业人员的从业行为,加强从业人员的信用管理,提高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水平,根据交通运输部《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办法》、《水运工程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办法(试行)》、《公路水运建设监理信用评价办法》、《公路水运建设试验检测信用评价办法(试行)》和《重庆市公路水运建设建设市场信用管理办法(暂行)》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基本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监督站(简称“市交委质监站”)实施监督的重点公路水运建设项目,其他公路水运建设项目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主要岗位人员,是指在我市重点公路水运建设项目中从事建设管理、施工、监理和试验检测工作的以下岗位人员:(一)建设单位的项目主管负责人或质量安全分管领导、项目技术(总)负责人或总工、工程质量安全管理部门负责人、项目工程师或质量管理人员、安全管理人员和现场业主代表。

(二)施工单位项目部的项目经理、项目副经理(分管施工、质量和安全)、技术负责人或总工和副总工、质检负责人及专职质检工程师,安全负责人及专职安全员,现场专业工程师。

(三)监理现场机构的总监、副总监或总监代表、驻地高监、驻地副高监和专业监理工程师。

(四)工地试验室授权负责人或技术质量负责人、试验检测工程师和试验检测员。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主要岗位人员的信用管理,包括岗位管理、从业行为管理和信用信息管理等。

重庆市交通委员会(简称“市交委”)负责我市重点公路水运建设项目主要岗位从业人员信用管理工作,市交委质监站具体负责组织实施信用管理工作。

第二章岗位管理第五条项目建设单位应当设置质量安全管理的职能部门,确定分管领导、部门负责人以及质量安全管理人员。

第六条建设单位在进行工程施工、监理和试验检测招标时,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载明各主要岗位人员的资格条件和数量要求,并应满足相关政策法规行业标准及本办法的规定.第七条主要岗位人员的任职条件及管理职责,应满足本办法要求(附表1),且符合国家、行业相关政策法规的有关规定.监理、施工、工地试验室主要岗位人员变更,必须经建设单位审查批准,且替换人员不得低于合同约定的任职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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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水运工程建设市场信用评价细则(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交通运输部《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信用评价办法(试行)》、《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信用评价办法(试行)》和《重庆市公路水运工程建设市场信用管理办法(暂行)》,结合我市水运工程建设特点,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在我市从事水运建设的建设单位、勘察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和试验检测单位等从业单位。

第二章职责分工第三条市交委负责指导、监督全市水运建设市场信用管理工作,负责审定信用评价定级结果并公布。

第四条各区县交通主管部门负责所管辖水运建设项目从业单位信用评价相关工作。

其主要职责为:1、督促、指导所管辖在建水运工程的建设单位对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试验检测单位的相关信用信息进行复评;2、组织对所管辖在建水运工程的建设单位自评情况、其他从业单位的复评情况提出审核意见并于每年2月20日前报送市交通质监站汇总;3、协助市交委做好本辖区水运建设市场从业单位信用评价的其他工作。

第五条市交通质监站受市交委的委托具体负责在建市管水运建设项目从业单位信用评价相关工作,其主要职责为:1、督促、指导市管在建水运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对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试验检测单位的信用信息进行复评;2、组织对市管在建水运工程的建设单位自评情况、其他从业单位的复评情况提出审核意见,并于每年3月1日前汇总完毕;3、协助市交委做好全市水运建设市场从业单位信用评价的其他工作。

第六条建设单位负责督促、指导本项目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试验检测单位分别按时填报从业单位的信用信息,并对其信用信息进行复评,按时填写本单位的信用信息,并于每年1月30日前按项目分级管理的原则报区县交通主管部门或市交通质监站。

第七条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试验检测单位等从业单位按时填报从业单位信用信息,并于每年1月15日前报相关建设单位。

第三章信用评价办法第八条水运建设市场从业单位信用评价按照相应的考核类别分类进行。

考核等级分AA级(信用好)、A级(信用较好)、B级(信用一般)、C级(信用较差)、D级(信用差)五个等级。

其中:AA级和A级纳入奖励范畴,作为信用良好名单公布,同时报交通运输部;C、D级纳入惩罚范畴,D级作为黑名单公布同时报交通运输部。

第九条水运建设市场施工、建设单位、勘察设计单位信用评价采取直接考核定级,定级结果为AA级、A级、C级、D级。

监理、试验检测单位采取直接考核定级和综合评分定级相结合的双重考核方式,定级结果为AA级、A级、B级、C级、D 级五个级别。

第十条综合评分定级,采用百分制。

综合得分按95分<评分≤100分为AA级,85分<评分≤95分为A级,70分<评分≤85分为B级,60分≤评分≤70分为C级,60分以下为D 级。

监理、试验检测单位具体评价标准及评价表,见附件1、附件2、附件3。

第十一条综合评分定级中,当从业单位在同一年度内承担多个同一考核类别工程(以下简称“同类工程”)的,以各同类工程合同价或考核期内完成投资作为权重,进行加权平均后得出其综合得分。

具体计算公式详见附件4。

第十二条直接考核定级通过履约检查、定期考核、事故调查和纪检调查等方式认定。

定级结果为A级、C级、D级。

履约检查,指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质量监督机构或业主组织的工程质量、安全、进度、资金使用以及人员、设备履约情况等的监督检查。

定期考核,指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定期组织的内河建设项目绩效考核评比工作。

事故调查,指发生质量或安全事故后相关部门对事故责任单位的调查认定。

纪检调查,指司法机关或纪检监察部门对从业单位的违法、违纪行为的调查认定。

第十三条在年度内受交通运输部或重庆市交委对其质量、安全、进度等工程建设管理方面进行表彰且无其他不良行为的,可直接定级为A级。

本条仅适用于我市水运建设市场施工单位、建设单位和勘察设计单位。

第十四条直接考核定级为C级的从业单位行为:(一)通用行为1、投标承诺的主要人员或机械设备到位严重不足,不满足施工要求;主要人员更换未办理手续,或更换人员资质低于原投标文件资质要求的;2、忽视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造成三级重大质量事故或较大安全事故,负直接责任,并被有关部门作出相应处理或处罚;或在工程保修期内出现质量问题,且未能在限期内进行整改的;3、施工现场存在重大事故隐患,且未在规定期限整改的;4、拖延报告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5、试验数据、内业档案资料造假,情节严重的;6、被全市通报批评、行政处罚的;7、其他符合《水运工程建设市场主要责任主体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等有关规定,情节较为严重可列入信用不良单位的情况。

(二)勘察设计单位的其他行为1、因勘察设计原因造成工程设计变更增加费用超过施工合同总价10%,或擅自进行设计变更的;2、因勘察设计原因造成设计文件提交时间比合同或双方书面约定严重滞后;3、不按合同要求派驻现场设计代表;或虽按合同派驻现场设计代表但在现场工作时间不足60%,未能有效解决现场问题的。

(三)施工单位的其他行为1、工程进度严重滞后,施工单位负主要责任,且整改不力的;2、恶意拖欠农民工工资,且未能在限期内进行整改的;3、在施工中偷工减料,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或者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或者施工技术标准施工擅自修改工程设计,情节较为严重的。

(四)监理单位的其他行为1、未依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工程施工监理的;2、未对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情节较为严重的;3、发现安全事故隐患未及时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或暂停施工,情节较为严重的;4、同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串通,包庇纵容施工单位降低工程质量标准,虚报工程量,情节较为严重的;5、出具虚假监理签证文件或监理报告,情节较为严重的;第十五条直接考核定级时确定为D级的从业单位行为:1、在申请资质许可、定期检验、资质复查及变更等过程中采用弄虚作假等手段获取资质的;2、出借或借用他人资质等级证书承揽相应业务的;3、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等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投标人无证或超越资质等级承接业务;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4、除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外,中标人不按照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履行义务,情节严重的;5、将承包的工程非法转包的;6、忽视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造成二级及以上重大质量事故或重大安全事故,负直接责任,并被有权部门依法作出相应处罚的;或在工程保修期内发生重大质量事故的;7、隐瞒或者谎报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或破坏事故现场、阻碍对事故调查的;8、本年度出现恶意拖欠农民工工资,或由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发群体性事件,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9、勘察设计单位未按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或未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工程设计,弄虚作假,提供虚假成果资料的;10、发生违法违纪等廉政事件,情节严重的;11、从业单位违反国家现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被责令停业整顿,或降低资质等级的;12、被上级有关主管部门列为黑名单单位的,或根据有关规定,其他可列入黑名单的情况。

13、其他符合《水运工程建设市场主要责任主体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等有关规定,情节严重需纳入相应处罚范畴的。

第十六条信用等级为C级及以上的从业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每发生一次,信用等级降低一级,直至降至D级。

1、在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或投标文件中伪造材料的;2、将承包的工程违规分包的;3、被确定中标后,放弃中标的;4、交通运输部、本细则要求企业自主填报并向社会公开的重要信用信息,如主要从业人员、省份识别代码、业绩、施工能力等,经查实,存在弄虚作假的;5、根据有关规定,其他可列入降级的行为。

第十七条以下几种情形可直接定级为AA级:1、项目实际工期2年以上的项目部,在该合同实施期间考核结果均为A级,则完工当年该项目部综合考核结果定为AA级;2、从业单位在本年度内承担的同类工程项目部考核均为A 级的,则该从业单位综合考核结果定为AA级;3、连续2年综合考核结果为A级的从业单位,其综合考核结果定为AA级(若该从业单位连续2年考核为A级的为同一个项目部,则执行本条款第1点有关规定)。

第十八条从业单位信用等级实行逐级上升制,不可越级。

企业首次进入我市水运建设市场的,在其信用等级还未评定前,其信用等级按B级定级。

第十九条直接考核定级为C级的从业单位,定级前,按照管理权限由相应交通主管部门发函告知从业单位,从业单位可在限期内提出书面陈述或申辩意见。

直接考核定级为D级(列入黑名单)的从业单位,定级前,由市交委发函告知从业单位,从业单位可在限期内提出书面陈述或申辩意见。

第二十条评价期内,从业单位若受到政府或有关部门的行政处罚,或存在信用等级D级所列情形及降低信用等级行为的,将立即对其信用等级进行重新评价并公布。

当年没有在建项目的AA 、A级从业单位,且无失信行为的,原信用等级延长1年,其后按B级对待。

第二十一条在评价定级有效期内,对信用评价定级为AA 级、A级和C级的从业单位和人员,分别在招标文件中设定企业信用和主要人员信用加分和扣分条款,百分制原则上信用加分和扣分均不超过2分。

由项目业主在招标文件中进行规定。

第四章附则第二十二条各有关考核单位应在机构、经费、人员等方面保证信用评价工作的实施,并设专人负责有关信誉档案记录与维护。

第二十三条各考核结果及相关资料应在规定时限内上报建设单位、区县(自治县)交通主管部门、市交通质监站、市交委等有关部门。

第二十四条本细则与《重庆市公路水运工程建设市场信用管理办法(暂行)》配套使用。

第二十五条本评价细则由重庆市交通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本细则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重庆市水运建设市场信用管理实施细则(试行)》(渝交委港〔20XX〕5号)同时废止。

附件1水运工程监理企业信用评价表自评人:业主单位(盖章)授权负责人日期:负责人日期:区(县)交通部门:(盖章)市交通质监站:(盖章)评价人:复核人:负责人:日期:负责人:日期:附件2年度试验检测机构信用评价表★:单次扣分达到标准上限的,应在3个月内再次进行监督复查,若仍存在同样问题应再次扣分。

自评人:业主单位(盖章)授权负责人日期:负责人日期:区(县)交通部门:(盖章)市交通质监站:(盖章)评价人:复核人:负责人:日期:负责人:日期:附件3年度工地试验室及现场检测项目信用评价表★:单次扣分达到标准上限的,应在3个月内再次进行监督复查,若仍存在同样问题应再次扣分。

▲:仅适用于工地试验室自评人:业主单位(盖章)授权负责人日期:负责人日期:区(县)交通部门:(盖章)市交通质监站:(盖章)评价人:复核人:负责人:日期:负责人:日期:附件4当从业单位承担的项目有多个时,按合同价采用加权平均计算得分。

S=1ni =∑(Li*Hi )/1ni =∑Hi式中:S —企业信用综合评分; Li —企业某一合同段的信用评分; Hi —企业某一合同段的合同额; n —企业从业的合同段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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