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办法
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管理规范
山东省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管理规范山东省公安厅二OO五年三月二十一日山东省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管理规范第一条为加强安全技术防范产品(以下简称技防产品)管理,确保技防产品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管理办法》、《山东省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技防产品生产、销售的单位和个人,均适用本规范。
第三条本规范所称技防产品是指用于安全技术防范活动,具有入侵探测、防盗报警、出入口控制、视频监控和安全检查等功能的专用设备。
第四条公安机关在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指导下,负责技防产品质量行业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根据有关规定,技防产品生产管理分别实行强制性认证制度、生产登记制度;对取消生产登记制度且未纳入强制性认证制度的技防产品,实行自愿认证制度;未实行认证和生产登记制度的技防产品,型式检验或鉴定检验合格后即可生产。
技防产品销售依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六条省公安厅负责指导全省技防产品管理工作,并负责办理产品企业标准审核备案、产品委托检验手续,核发《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生产登记批准书》(以下简称《生产登记批准书》)。
市地公安机关负责辖区内技防产品管理工作,审查《生产登记批准书》有关申请材料,监督管理技防产品生产、销售,并对违规行为进行查处。
第七条技防产品生产必须依据标准进行,已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企业应严格执行。
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的,应依法制定企业标准。
鼓励企业制定严于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企业标准,在企业内部适用。
第八条对执行企业标准的,应按下列要求办理企业标准备案手续:企业将符合标准编制格式的企业标准文本和按要求填写的《山东省技防产品执行标准登记表》(见附件一)报市地公安机关。
市地公安机关收到企业标准备案材料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符合规定的,3个工作日内报省公安厅,不符合规定的,通知申办单位。
山东省公共场所治安管理办法-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6号
山东省公共场所治安管理办法正文:---------------------------------------------------------------------------------------------------------------------------------------------------- 山东省公共场所治安管理办法(1992年11月3日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6号)第一条为加强公共场所的治安管理,保护正当经营,保障公众活动的正常开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公共场所包括:(一)影剧院、俱乐部、文化宫(馆、站)、青(少)年宫、群众艺术馆;(二)录像放映点、音乐厅(茶座)、卡拉OK厅、曲艺厅、舞厅(场)、游艺室、游乐场、电子游戏室;(三)体育场(馆)、游泳池(场)、溜冰场、健身房、台球场(室)、保龄球场、高尔夫球场、营业性射击场;(四)博物馆、美术馆、展览馆、图书馆;(五)公园、风景游览区;(六)饭店、酒馆(吧)、咖啡馆、理发店、美容厅、浴室;(七)车站、码头、渡口、民用飞机场及其广场;(八)集贸市场、证券交易市场、大型商场(店);(九)用于举办大型定货会、展览(销)会、物资交流会、灯会、庙会、山会、体育比赛、文化演出的临时场所;(十)省公安机关认为应列入治安管理的其它公共场所。
旅馆业的治安管理,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机关、团体、军队、企事业单位对外营业的公共场所的治安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公安机关是公共场所治安管理的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文化、广播电视、体育、商业、城乡建设、铁路、民航、交通、旅游等部门应配合公安机关搞好公共场所的治安管理。
第四条固定的公共场所必须符合下列安全要求:(一)建筑物和各项设施坚固安全,安全出口处设置明显的标志,疏散通道畅通;(二)消防设备齐全有效,放置得当;(三)电器设备符合安全标准,夜间开放的公共场所须有足够的照明设备和突然停电时的应急措施,临时增加电器设备,必须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四)核定人员容量,不得超员;(五)使用音响音量符合国家规定;(六)售票处、财会室、机房、播映室、配电室、锅炉房、库房、贵重物品储藏室、物品寄存处等,按规定配置安全防卫设施;(七)危险的路段、部位,设置护栏等安全设施;(八)禁止游客、顾客、观众进入的区域,应设置明显标志;(九)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公共场所应具备的安全条件。
山东省安全技术防范工程设计施工等级确认管理办法
山东省安全技术防范工程设计施工等级确认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行业管理,搞好行业自律,规范从业行为,维护市场秩序,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行业标准和《山东省公共安全技术防范协会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山东省安全技术防范工程设计施工等级确认登记,是指山东省公共安全技术防范协会在行业主管部门的指导下,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运用科学的评估方法,对本省自愿申请设计施工等级确认登记的公共安全技术防范工程设计施工企业,进行客观、公正的评定,并颁发相应等级证书的活动。
第二章等级确认登记评定组织及范围第三条山东省公共安全技术防范协会是我省安防设计施工等级确认登记评定工作管理的组织者,负责制定设计施工等级确认登记的评定管理规范。
第四条在本省辖区范围内注册的安防工程企业,实行自愿申请等级确认登记的原则。
第五条山东省公共安全技术防范协会负责对设计施工等级进行评定,评定人员从协会专家库中随机抽取。
第六条济南、青岛辖区内企业等级评定,由济南、青岛市安防协会自行组织实施。
第七条山东省安全技术防范工程设计施工等级确认登记评定工作及证书颁发不收取任何费用。
第八条《山东省安全技术防范工程设计施工等级确认登记证》有效期为一年。
第三章等级评定条件第九条安防企业设计施工等级分为三级。
从高到低分别为:壹级、贰级、叁级。
等级实行逐级晋升和降级原则。
第十条壹级设计施工单位应具备下列条件:(一)获贰级设计施工单位确认登记两年以上,近一年内完成二级以上工程5个(其中100万元以上工程不少于1个),且工程投资额累计400万元以上的工程施工业绩,已建工程须符合公安机关技防主管部门管理规定并按GB50348—2004、GA308-2001标准验收合格;(二)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15人,需具有相关专业技术职称、职业资格。
按国家规定办理社会保险。
法定代表人和从业人员无犯罪记录;(三)按照国家标准GB/T19000-ISO9000要求,制订质量保证体系文件并贯彻执行;(四)注册资金500万元(实缴)以上。
山东省安全生产风险管控办法
xx安全生产风险管控办法(省政府令第331号)发文机关:山东省人民政府成文日期:2020-01-23标题:山东省安全生产风险管控办法(省政府令第331号)发文字号:省政府令第331号发布日期:2020-02-04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31号《山东省安全生产风险管控办法》已经2020年1月6日省政府第6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
省长龚正2020年1月23日山东省安全生产风险管控办法第一条为了有效管控安全生产风险,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风险管控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安全生产风险管控工作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全面排查、综合管控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原则。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对安全生产风险管控负主体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对安全生产风险管控工作全面负责。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安全生产风险管控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安全生产风险管控责任体系和工作协调机制,综合运用大数据、云计算等信息化手段提升风险管控能力,鼓励支持安全生产风险管控技术研究与推广,及时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重大问题。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风险管控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协助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履行安全生产风险管控监督管理职责。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风险管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风险管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新闻媒体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开展安全生产风险管控宣传,增强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和公众的安全生产风险防范意识。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将风险管控工作纳入年度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计划并组织实施。
山东省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保障国家、集体财产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公共安全技术防范产品(以下简称技防产品)的设计、施工、使用,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公共安全技术防范是指运用科学技术手段预防和制止盗窃、抢劫、破坏、侵害等违法犯罪行为,维护公共安全的活动。
技防产品包括入侵探测器、报警控制器、传输器材、出入口控制设备、安全检查器材、专用锁具、防盗安全门、防盗保险柜等产品。
技防工程是指以维护公共安全为目的,综合运用技防产品所组成的安全防范系统。
第四条公安机关是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的主管部门,履行下列职责:(一)在技术监督部门指导下,组织技防产品的检测、鉴定,实施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二)指导落实安全技术防范措施;(三)会同有关部门对技防工程进行监督检查和验收;(四)对技防产品和技防工程的使用实施监督检查;(五)查处违反本办法的行为。
第五条城市规划和建筑设计部门应将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纳入规划和设计规范,规定范围内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总体设计中,均应包括公共安全技术防范设施,列入预算。
第六条技防产品和技防工程的使用单位,应制定公共安全技术防范装置的使用、保养、维修、更新制度,落实各项防范措施,不断完善安全防范体系。
第七条技防产品的生产、销售、使用单位,技防工程的设计、施工、使用单位,应遵守国家有关保密规定,将知密人员限制在最小范围,并注册存档。
第二章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范围第八条下列场所、部位必须采取公共安全技术防范措施:(一)武器、弹药库;(二)存放国家机密档案、资料的部位;(三)集中储存易燃、易爆、剧毒、致病毒菌、国家管制药品、放射性物质等危险品的仓库、场所;(四)金融机构所属金库及营业场所;(五)博物馆、文物店及陈列、收藏重要文物、珍宝的场所;(六)工交、财贸、物资等系统的重要仓库和存放高档商品、重要生产资料的场所;(七)单位的财会室及集中存放现金、证券、贵重物品的部位;(八)新建城市居民住宅;(九)省公安厅认为需要采取安全技术防范措施的场所和部位。
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管理办法
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技术监督局(已撤销),公安部•【公布日期】2000.06.16•【文号】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公安部令第12号•【施行日期】2000.09.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质量管理和监督正文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公安部令(第12号)《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管理办法》已经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局务会议和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0年9月1日起施行。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局长:李传卿公安部部长:贾春旺2000年6月16日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保证安全技术防范产品质量,加强安全技术防范产品行业的监督管理,防止国家、集体、个人财产以及人身安全受到侵害,根据质量技术监督法律法规和国务院赋予的职责,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安全技术防范产品,是指用于防抢劫、防盗窃、防爆炸等防止国家、集体、个人财产以及人身安全受到侵害的并列入《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目录》的专用产品。
《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目录》由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公安部共同制定并公布。
第三条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是产品质量监督管理的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安全技术防范产品质量国家监督管理工作。
公安机关是安全技术防范工作的主管部门,在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指导下,具体负责安全技术防范产品质量行业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对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的管理,分别实行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制度、安全认证制度;对未能纳入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制度、安全认证制度管理的安全技术防范产品,实行生产登记制度。
对同一类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的管理,不重复适用上述三种制度。
第五条实行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制度的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的管理,按照国家有关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制度的规定执行;实行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安全技术防范产品,未取得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禁止生产和销售。
第六条实行安全认证制度的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的管理,按照国家有关安全认证制度的规定执行;实行安全认证强制性监督管理的安全技术防范产品,未获得安全认证的,禁止销售和使用。
附件一、标准化考点建设项目技术要求
附件一、标准化考点建设项目技术要求山东农业大学标准化考点建设项目为交钥匙工程,为保证投标报价的准确性,投标商购买标书后,应对施工现场自行进行实地勘察,详细了解工程内容,学校不组织集中现场勘查,若招标方报价单中有遗漏、缺项部分,投标商应充分考虑在报价单内,一旦工程中标,为一次性包死。
本项目要求能够通过视频巡查网络,实现考试过程的巡查监控。
标准化考点建设项目必须能够与泰安市自考办、山东省招生考试院及国家教育部考试中心的巡查监控平台实现联网,依据《关于转发“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大力推进国家教育考试标准化考点建设工作的通知”的通知》(鲁教招考【2011】3号文件)、《国家教育考试网上巡查监控系统视频标准技术规范》、《山东省国家教育考试管理与服务平台建设技术规范》(2010)的要求进行建设。
标准化考点建设项目的考场分布情况见附件二,具体要求如下:一、标准化考点建设项目性能参数和要求1、前端采集设备要求系统要求全部采用全数字网络摄像机解决方案,不采用模拟摄像机搭配网络视频服务器的方案。
1.1前端采集设备选型教室端采集设备摄像机选用定点广角网络半球或广角智能网络球型摄像机,配置高灵敏度拾音器。
1.2安装方式球型摄像机通过壁装支架安装在教室黑板一侧顺光位置,通过手动调节镜头或者云台控制能保证摄像机在安装位置所监控的信号区域不存在死角。
半球摄像机通过吸顶方式安装在天花板黑板侧角位置,通过手动调节镜头或者云台控制能保证摄像机在安装位置所监控的信号区域不存在死角。
以上安装方式为标准建议方式,各考场可根据实际物理建筑情况做调整,但必须保证摄像机直接采集区域或通过云台控制采集区域不存在死角。
2、视频编码标准考场前端视音频编码设备作为信号采集的数字处理步骤在系统中处于模数转换位置,其压缩编码的效率和图像质量效果决定了整个标准化考点建设项目中图像的质量和网络传输的流量负载,所以对数字编码处理做以下规范:采用MPEG-4视频编码标准(Advanced Simple Profile 不带B帧,不带GMC),图像分辨率不低于CIF(352×288),必须支持到4CIF(D1)。
2021年重点单位安全防范制度
Others can make you a pair of super easy to wear shoes, but we have to walk the road by ourselves, and we have to bear everything in life.整合汇编简单易用(WORD文档/A4打印/可编辑/页眉可删)重点单位安全防范制度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本市经国家通信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具有提供公共网络基础设施、公共数据传送等基本语音通信服务的基础业务的通信单位安全技术防范系统的设计、施工、检验、验收和维护。
本标准适用于上述通信单位的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建设。
其他增值电信业务单位的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建设可参照本标准执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T 7401 彩色图像质量主观评价方法GB 10408.1 入侵探测器第1部分:通用要求GB 10408.3 入侵探测器第3部分:室内用微波多普勒探测器GB 10408.4 入侵探测器第4部分:主动红外入侵探测器GB 10408.5 入侵探测器第5部分:室内用被动红外入侵探测器GB 10408.6 微波和被动红外复合入侵探测器GB/T 10408.8 振动入侵探测器GB 12663 防盗报警控制器通用技术条件GB 15208 微剂量X射线安全检查设备GB 15209 磁开关入侵探测器GB 15210 通过式金属探测门通用技术条件GB 50198-1994 民用闭路监视电视系统工程技术规范GB 50348 安全防范工程技术规范GA/T 75 安全防范工程程序与要求GA 308 安全防范系统验收规则GA/T 367 视频安防监控系统技术要求GA/T 368 入侵报警系统技术要求GA/T 394 出入口控制系统技术要求GA/T 644 电子巡查系统技术要求GB 20815 视频安防监控数字录像设备GB 50394 入侵报警系统工程设计规范GB 50395 视频安防监控系统工程设计规范GB 50396 出入口控制系统工程设计规范DB 31/329.3 重点单位重要部位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要求第3部分:金融营业场所DB 31/329.4 重点单位重要部位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要求第4部分:公共供水DB 31/329.5 重点单位重要部位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要求第5部分:电力系统DB 31/329.10 重点单位重要部位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要求第10部分:党政机关YD5003 电信专用房屋设计规范3 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与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山东省安全技术防范工程施工资质管理规范(试行)
山东省安全技术防范工程施工资质管理规范(试行) ()第一条为加强我省安全技术防范工程设计、施工资质(以下简称工程资质)管理,促进安全技术防范工程(以下简称技防工程)从业单位的发展,发挥技防工程在治安防控体系中的作用,根据《山东省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办法》(山东省政府第60号令)、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安全防范工程程序与要求》(GA/T75-94)和公安部、省公安厅有关规范性文件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凡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技防工程设计、施工的单位,均适用本规范。
第三条凡从事技防工程设计、施工单位必须具有相应资质,经公安技防管理部门批准,并办理《山东省公共安全技术防范工程施工许可证》(以下简称《施工许可证》)后,方可承接相应级别技防工程的设计、施工。
第四条技防工程资质分为一、二、三、临时四个级别,企业申请技防工程设计、施工资质应从办理临时级别开始,满足相应条件,可申请晋升上一级别资质,不得越级晋升。
第五条技防工程资质审批实行分级管理,一、二级技防工程资质由省公安厅技防办审批,三级以下技防工程资质由地级市公安技防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技防管理部门)审批。
第六条申办临时级别资质的条件:(一)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二)有固定的营业场所,面积不少于50平方米;(三)注册资金不少于50万;(四)具有技防工程设计、施工必备的仪器设备(兆欧表、示波器、万用表、直流稳压电源、照度计、接地电阻仪),且须计量检测合格;(五)具有相关专业知识(电子类、计算机、通信、自动化等)的工程技术人员不少于6人。
其中,中级职称不少于2人(博士学位等同高级职称,硕士学位等同工程师,学士学位两年等同助理工程师);外聘人员不超过2人,并不准担任主要设计人员和关键岗位的负责人;企业管理人员不少于2 人,其中有相关专业技术职称的不少于1 人;所有从业人员无刑事犯罪记录;(六)企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应经过市技防管理部门培训并考试合格(考试教材、内容、试卷、评分标准由省厅统一规定);(七)具有健全的组织机构(技术、质检、人事、技术档案、维护保养部门)、较完善的质量体系、工程维修保养制度和切实可行的培训计划。
旅游景区反恐怖防范工作标准(试行)
旅游景区反恐怖防范工作标准(试行)1 范围本规范规定了旅游景区的反恐怖防范原则、目标等级、重要部位、常态与非常态措施、应急预案,以及防范系统建设、验收、维护等相关要求。
本规范适用于旅游景区的反恐怖防范分级管理和旅游景区管理单位反恐怖防范工作。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国家处置大规模恐怖袭击事件基本预案》《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企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条例》《保安服务管理条例》《风景名胜区条例》《水利风景区管理办法》《山东省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山东省文物保护管理条例》《山东省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办法》《山东省实施<森林防火条例>办法》《山东省湿地保护办法》;GB 2887 《电子计算机场地通用规范》GB 12663《防盗报警控制器通用技术条件》GB 17565《防盗安全门通用技术条件》GB/T17775《旅游景区质量等级的划分与评定》GB 50348《安全防范工程技术规范》GB 50394《出入口控制系统技术要求》GB 50395《视频安防监控系统设计规范》GB 50396《出入口控制系统设计规范》GB 50526《公共广播系统工程技术规范》GA 25《防盗安全门通用技术条件》GA 69《防爆毯》GA/T75《安全防范工程程序与要求》GA/T308《安全防范系统验收规则》GA/T367《视频安防监控系统技术要求》GA/T368《入侵报警系统技术要求》GA/T394《出入口控制系统技术要求》GA/T594《保安服务操作规程与质量控制》GA/T644《电子巡查系统系统技术要求》3 术语和定义3.1反恐怖防范是指为避免恐怖袭击(爆炸、劫持、撞击、纵火、施放核生化物质等)或伤害,运用电子科技技术和产品、防护设施和设备、管理制度和措施等,探测、延迟和应对恐怖威胁的行为。
济南市治安保卫重点单位内部重要部位安全防范规定
济南市治安保卫重点单位内部重要部位安全防范规定第一条为了规范治安保卫重点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加强单位内部安全防范,保护人身、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公安机关监督检查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规定》、《山东省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我市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治安保卫重点单位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治安保卫重点单位的安全防范工作贯彻“预防为主,确保安全”的方针,坚持“政府监管、单位负责”的原则。
第四条治安保卫重点单位应确定本单位的治安保卫重要部位。
治安保卫重要部位是指对单位的工作、生产、经营、科研、教学和生活起关键作用和有重要影响,须重点防范的部位。
第五条治安保卫重要部位由单位根据实际情况和安全需要,按照以下范围确定:(一)秘密部位:单位中保管国家秘密文件资料的机要室、档案室(馆)、文件库、资料室、计算机软件库、计算机中心、网络中心;涉及本单位重要的科研秘密、商业秘密(含技术秘密、经营秘密)的部位。
(二)生产、科研等业务活动中的关键部位:公交、长途客运、通讯枢纽,电力输送的调度中心,载波、微波、总机房,变电站、开闭所、数据传输站、发电厂(加压站、中控室、储油、燃油区、蓄电池室);城市源水的泵站、大型水厂、加压站;邮政、通信机(库)房、调度(配)中心和主要传输站(点);广播电台、电视台、发射传输台的主控机房、演播大厅、直播室、报社编排室;科研实验室、研发中心;金融单位的数据处理中心;监控中心;工厂的总装车间、配方岗位,产品检测岗位等。
(三)危险物品部位:生产、使用、储存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物品、管制药品、有害菌种、毒种的部位;涉及枪支和管制刀具的部位。
(四)重要供给部位:粮食、食用油供应、储备库和主要转接站;油库、加油站;燃汽的汽源站、加汽站、存储罐站;提供单位生产经营活动的供水、供电、供气等部位。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80号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正文:---------------------------------------------------------------------------------------------------------------------------------------------------- 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80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已经2014年10月16日省政府第4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省长郭树清2014年10月28日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关于严格控制新设行政许可的通知》(国发〔2013〕39号)以及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要求,省政府对现行有效的省政府规章中有关行政许可事项进行了清理。
现决定:一、废止《山东省城市雕塑管理试行办法》等8件省政府规章。
二、修改《山东省性病防治管理办法》等18件省政府规章的部分条款。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山东省人民政府决定废止的省政府规章2.山东省人民政府决定修改的省政府规章附件1山东省人民政府决定废止的省政府规章一、《山东省城市雕塑管理试行办法》(鲁政发〔1985〕41号)二、《山东省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法》(鲁政发〔1988〕184号)三、《山东省实施〈全民所有制工业交通企业设备管理条例〉办法》(鲁政发〔1989〕10号)四、《山东省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征收使用管理规定》(〔1989〕鲁渔管字第5号)五、《山东省引黄济青工程管理试行办法》(鲁政发〔1989〕138号)六、《山东省饲料工业管理暂行办法》(省政府令第6号)七、《山东省关于稳定和完善农村集体土地经营制度的若干规定》(省政府令第59号)八、《山东省专业艺术表演团体管理办法》(鲁政发〔1994〕141号)附件2山东省人民政府决定修改的省政府规章一、《山东省性病防治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号)删去第十二条。
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办法
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全员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体系(以下简称双重预防体系)责任制,及时、有效辨识管控安全风险,排查治理生产安全事故隐患,防范生产安全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以及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办法所称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是指生产经营单位对存在的安全生产风险定期进行辨识,确定风险等级,采取相应管控措施,实施风险动态管理的活动.本办法所称隐患即事故隐患,是指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或者因风险管控措施缺失或者失效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各类安全生产风险。
事故隐患分为一般事故隐患和重大事故隐患.第三条双重预防体系工作应当坚持关口前移、预防为主,全员参与、分级管控,动态管理、有效运行,消除隐患、保障安全的原则。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落实双重预防体系全员责任制,对本单位建立双重预防体系承担主体责任.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推动构建双重预防体系工作机制,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双重预防体系建设工作的指导、监督和协调,及时解决双重预防体系建设工作中存在的重大问题。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应当按照职责对本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建立落实双重预防体系进行监督检查。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建立落实双重预防体系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生产经营单位建立落实双重预防体系实施监督管理。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部分行政审批事项的通知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部分行政审批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3.01.13•【字号】鲁政发[2003]3号•【施行日期】2003.01.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部分行政审批事项的通知(鲁政发[2003]3号)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经省政府批准,决定取消部分行政审批事项,现予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各级、各部门要及时研究行政审批事项取消后可能出现的问题,认真做好有关工作的后续监管和衔接,防止出现管理脱节。
要按照建设“廉洁、勤政、务实、高效”政府的要求,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加大工作力度,继续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努力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行政管理体制。
附件:山东省人民政府决定取消的部分行政审批事项目录(78项)二00三年一月十三日附件:山东省人民政府决定取消的部分行政审批事项目录(78项)一、省级设定由省审批的行政审批事项(一)取消行政审批事项省发展计划委员会核准事项1.外地驻鲁办事机构的设立(改为备案)依据:《山东省外地驻鲁办事机构暂行管理办法》(鲁政办发〔1997〕58号) 省科技厅审核事项※2.技术商品广告证明依据:《山东省技术市场管理条例》※3.专利权质押合同审查依据:《山东省专利保护条例》省公安厅备案事项※4.销售省外公共安全技术防范产品依据:《山东省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60号)※5.生产、销售消防产品依据:《山东省消防条例》省民政厅备案事项6.省直各专业部门审批的具有地名意义的台、港、站、场及地级市政府审批的地名依据:《山东省地名管理办法》(鲁政发〔1986〕78号)省财政厅审批事项※7.境外企业国有资产损失和终止清算后的坏账及对外经济合作企业境内外应收账款坏账依据:《山东省境外投资财务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81号);《关于对外经济合作企业财务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政部财外字〔1995〕5号)8.省属国有企业改制国有资产确认依据:《关于加快省属国有工交企业改革脱困意见的通知》(鲁政发〔2000〕44号)省人事厅核准事项※9.在省级以上媒体发布人才招聘广告依据:《山东省人才市场管理条例》备案事项10.省政府部门及所属事业单位开除工作人员依据:《山东省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奖惩试行办法》(鲁政发〔1985〕69号)11.市地和省直部门自行组织的引进国外人才项目依据:《山东省外国专家管理暂行办法》(鲁政发〔1998〕12号)省国土资源厅备案事项※12.乡镇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依据:《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13.市、县政府批准的建设用地依据:《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14.土地整理方案依据:《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15.设区的市、县(市、区)地质矿产主管部门颁发采矿许可证依据:《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办法》省建设厅核准事项※16.省外建筑业企业进鲁施工资质验证(改为备案)依据:《山东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山东省对省外建筑业企业进鲁施工管理办法》省水利厅核准事项17.凿井队甲级资质依据:《山东省水利凿井队技术资质证书和管理办法》(鲁水农字〔1991〕3号)备案事项※18.水的长期供求计划依据:《山东省水资源管理条例》※19.非省管河道管理范围内的有关建设项目依据:《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审核事项20.使用省级外经贸发展基金依据:《关于印发〈省级对外经济贸易发展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鲁财外字〔1999〕61号)省文化厅审核事项※21.历史文化保护区的确定依据:《山东省文物保护管理条例》省卫生厅备案事项22.婚前健康检查机构依据:《山东省婚前健康检查管理办法》(鲁政发〔1993〕145号) 省统计局核准事项※23.统计基本单位登记(改为备案)依据:《山东省统计管理条例》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备案事项※24.重要商品标准化审查依据:《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办法》(二)下放行政审批事项省公安厅审批事项1.公共安全技术防范工程施工许可证依据:《山东省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60号) 核准事项2.灭火器维修许可依据:《山东省消防条例》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核准事项3.省外组织、公民在我省开办职业介绍机构和劳务管理机构依据:《山东省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省国土资源厅审批事项4.农民集体所有的非农业建设用地(8公顷以上)使用权转移依据:《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5.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转让依据:《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备案事项6.测绘发展规划及重要测绘项目计划依据:《山东省测绘管理条例》省建设厅审批事项7.省级历史优秀建筑的修缮和改扩建依据:《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转发省建委关于做好全省历史优秀建筑保护工作的报告的通知》(鲁政办发〔1999〕22号)8.超过用地限额的城市详细规划项目依据:《关于贯彻国发〔1996〕18号文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工作的通知》(鲁政发〔1997〕26号);《关于贯彻国办发〔2000〕25号文件加强和改进城乡规划工作的通知》(鲁政办发〔2000〕163号)9.砍伐、移植城市树木50棵以上和迁移古树名木依据:《山东省城市绿化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04号)10.城市建设2公顷以上公共绿地和一次性占用2000平方米以上绿地依据:《山东省城市绿化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04号);《批转省建委〈关于加快我省城市园林绿化事业发展的报告〉的通知》(鲁政发〔1995〕10号) 省卫生厅审批事项11.职业病诊断机构的认定依据:《山东省职业病防治条例》省体育局核准事项12.体育经纪人资格和专业技术人员经营资格依据:《山东省体育市场管理条例》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核准事项13.集体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单位安全生产条件认可依据:《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办法》14.特种设备制造、安装、修理、使用的安全认证依据:《山东省劳动安全卫生管理规定》(省政府令第90号)(三)改变管理方式审批事项(指取消行政审批,由行政机关依法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或交由社会中介组织管理)省科技厅核准事项※1.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的认定依据:省委、省政府《关于加速高新技术产业化的若干意见》(鲁发〔1999〕26号)省农业厅核准事项※2.农业新技术推广许可证依据:《山东省农业新技术推广条例》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审核事项※3.省属外经贸企业国有资产产权变动依据:《山东省实施〈国有企业财产监督管理条例〉办法》(省政府令第57号);《关于授权省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等部门和机构对国有企业财产的经营管理实施监督的通知》(鲁政发〔1996〕97号)二、省级设定由市及市以下审批的行政审批事项经贸类审批事项※1.限下技术改造项目依据: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强企业技术改造工作的决定》(鲁发〔1993〕3号)核准事项2.废金属准运证依据:《关于加强废金属管理的通知》(鲁政办发〔1986〕56号);《关于加强废金属管理工作的通知》(鲁政发〔1990〕38号)审核事项3.民营企业集团的申报依据:《关于申报山东省乡镇企业高新技术产业发展规划重点企业(集团)及重点项目的通知》(鲁乡字〔1998〕26号)教育类审批事项4.普通中小学布局结构调整方案依据:《关于报送中小学布局调整规划的通知》(鲁教基字〔2001〕14号) 科技类审核事项5.专利广告审查依据:《山东省专利广告出证管理办法》(鲁专实字〔1998〕033号)6.促进专利技术产业化示范工程项目依据:《关于筛选专利项目,申报进入“促进专利技术产业化示范工程”的通知》(鲁专实字〔1998〕002号)公安类审批事项7.省外人口迁入依据:《关于严格控制人口机械增长的通知》(鲁公发〔1998〕24号)核准事项8.农转非户口迁移依据:《关于实施地方城镇居民户口有关问题的通知》(鲁政发〔1994〕3号)9.单位自建内部保安组织依据:《转发省公安厅关于加强单位自建保安组织整顿和管理的报告的通知》(鲁政办发〔1998〕9号)10.专用运钞车的购置及《运钞车安全防护合格证》的颁发依据:省公安厅、省人民银行《关于对运钞车实行规范化管理的通知》(鲁公发〔1997〕41号)司法类核准事项11.法律服务所实习人员工作证依据:《山东省法律服务所实习人员管理办法(试行)》(鲁司发通〔2001〕30号)财政类审批事项12.固定资产折旧方法、年限及净残值率等财务事项依据:《关于加强国有企业财务监督管理的暂行规定》(鲁财工字〔1995〕78号);《企业财政财务监督管理办法》(鲁财办〔1997〕26号)13.国有企业流动资本增减依据:《关于国有企业实行流动资本增补办法的通知》(鲁财工字〔1995〕64号)14.地方财政资金“拨改贷”转作国家投资依据:《关于全省111户重点国有企业增资减债降低资产负债率的指导意见》(鲁财工字〔1999〕27号)15.企业提取推销费计入销售费用依据:《关于全省111户重点国有企业增资减债降低资产负债率的指导意见》(鲁财工字〔1999〕27号)核准事项16.会计电算化初级培训点依据:《山东省会计电算化知识培训和考试管理暂行办法》(鲁财会〔2001〕14号)审核事项17.国有企业国有资产产权交易依据:《关于加强国有资产产权交易审批工作的通知》(鲁政办发〔1994〕71号)人事类核准事项18.有偿使用省引智专项资金依据:《关于印发〈山东省引进国外智力专项资金有偿使用暂行办法〉的通知》(鲁引办〔1997〕13号)劳动类核准事项※19.农村劳动力务工许可依据:《山东省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审核事项※20.职业介绍机构、用人单位在新闻媒体上公开发布招工广告依据:《山东省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建设类核准事项※21.工程质量等级核定依据:《山东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22.建筑起重机械拆装资质依据:《山东省建筑施工起重机械拆装安全管理办法》(鲁建管安监〔1999〕第9号)23.外地监理单位注册登记依据:《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监理工作的通知》(鲁建发〔1999〕76号)交通类核准事项※24.汽车客运站站级依据:《山东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25.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项目报建依据:《山东省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实施细则》(鲁交计〔1999〕23号) 农业类审批事项26.生态农业试点县建设项目依据:《山东省生态农业试点县建设管理办法(试行)》(〔95〕鲁农(生态)字第4号)核准事项27.出口饲养场用兽药产品及生产企业认定依据:《关于公布〈出口饲养场用兽药产品及生产企业认定办法〉的通知》(鲁牧医字〔2001〕90号)28.出口饲养场用饲料产品及生产企业认定依据:《关于印发〈出口饲养场用饲料产品及生产企业认定办法〉的通知》(鲁牧医字〔2001〕13号)卫生类核准事项29.眼镜验光人员资格认定依据:省技术监督局、省卫生厅《关于实行眼镜验光资格证制度的通知》(鲁技监监发〔1994〕035号)计生类核准事项30.免征社会抚养费依据:《关于印发〈山东省计划生育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鲁政发〔1998〕66号)31.计划生育药具零售经营许可依据:省计生委等八厅局《山东省计划生育药具零售管理暂行办法》(鲁计育药字〔1995〕1号)体育类核准事项※32.市级体育传统项目学校依据:省委、省政府《关于印发〈全省体育工作座谈会纪要〉的通知》(鲁发〔1984〕13号)质量监督类核准事项33.工业产品临时生产许可证依据:《山东省办理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临时证明实施细则》(鲁工许办函〔2001〕20号)药品监管类核准事项34.二、三类药包材生产企业定点依据:《山东省开办Ⅱ、Ⅲ类药包材生产暂行规定》旅游类核准事项※35.旅游饭店从事涉外经营许可依据:《山东省旅游管理条例》※36.旅游涉外业务定点依据:《山东省旅游管理条例》粮食类审批事项37.“农转非”供粮凭证依据:《关于贯彻省政府〔1994〕3号文的通知》(鲁粮字〔1994〕53号) (注:带※审批事项取消后,其设定依据需通过法定程序进行修改调整)。
莱阳市公安局行政执法责任制材料
莱阳市公安局行政执法责任制材料
1、行政执法主体性质:行政机关;依据:法律法规。
2、所属行政执法科室以及所队有:莱阳市公安局治安巡警大队,行政执法人员总数为30人;莱阳市公安局外事科,行政执法人员总数为4人;莱阳市公安局法制科,行政执法人员总数为7人;莱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行政执法人员总数为94人;莱阳市公安消防大队,行政执法人员总数为4人;莱阳市公安局治安大队,行政执法人员总数为20人;莱阳市公安局计算机监察科,行政执法人员总数为3人;莱阳市公安局各派出所,行政执法人员总数为196人。
3、行政执法职权及依据:
(1)执法依据共97部法律、法规、规章。
其中法律22部;行政法规31部;地方性法规4部;部委规章30部;省政府规章10部。
(2)行政执法职权共536项,其中行政许可43项;行政处罚404项;行政强制66项;行政确认4项;其他类19项。
行政执法依据梳理统计表(许可类)。
人员防聚集功能建设基本要求包括哪些
人员防聚集功能建设基本要求包括哪些人员防聚集功能建设基本要求包括:场所选择、人员管理、空间布局、安全防范、信息发布、应急处理、培训与教育、监督与检查。
1、场所选择:选择远离人口稠密地区的场地,并满足有关消防、安全等规定。
2、人员管理:制定并执行严格的人员管理制度,包括身份认证、出入记录、健康监测等。
3、空间布局:合理划分活动区域,设置清晰的标识和指示牌,并确保空气流通。
4、安全防范:安装监控设备,配备安保人员,并制定应对突发事件的预案。
5、信息发布:及时发布活动信息,包括活动内容、时间、地点等,以便人员提前了解。
6、应急处理:建立应急处理机制,对突发情况进行及时响应和处理。
7、培训与教育:对相关人员进行培训和教育,提高他们的安全意识和应对能力。
8、监督与检查:定期对场所进行检查,确保各项措施的落实和执行。
强化安全监管的责任落实1、严格落实属地管理责任。
各级各部门单位要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把公共场所人员聚集安全管理纳入风险防控的重要内容,定期研判安全形势,及时研究解决重大问题,明确部门职责和分工,强化常态化安全管理,推动公共安全治理模式向事前预防转型。
2、严格落实部门监管责任。
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办、谁负责”的原则,严格落实部门监管责任。
3、严格落实企业(单位)主体责任。
按照“谁的场地谁负责”谁举办谁负责”的原则,人员聚集场所经营者和大型活动组织者要严格遵守《安全生产法》消防法》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对风险点进行排查,全面落实风险管控措施。
4、严格落实新业态新风险安全管理责任。
按照“谁的场地谁负责”谁挂牌谁负责”的原则,加强对“网红点”打卡地、现场直播聚集地、密室逃脱、剧本杀等新业态新风险的安全管理。
城市公共安全管理的手段有哪些城市公共安全面临的问题以及预防与处理机制浅析来源:华夏之声论坛作者:苟君厉编者按:本文系作者在黑龙江省市县领导公共安全培训班的专题讲稿目前,我国正处在城市化高速度发展的阶段,城市数量已经由1949年的136个,发展到目前的600多个;城市人口占总人口的比重也由1949年的不足10%发展到目前接近40%的水平。
技防工程建设、设计施工单位须知
技防工程建设、设计施工单位须知:
《山东省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办法》规定:
第十四条第一款:技防工程的设计、施工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法人营业执照;
(二)具有6名以上的专业技术人员;
(三)具有必要的检测、调试仪器和设备;
(四)具有完善的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质量保证体系;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二款:技防工程的设计、施工单位应在领取工商营业执照后30日内将前款规定的情况,书面告之市地以上公安机关。
第十八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由县以上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的,对法定代表人和直接责任人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规定采取安全技术防范措施的;
(二)擅自生产、销售技防产品的;
(三)生产、销售的技防产品不符合有关标准,或销售未申领生产许可证的技防产品的;
(四)不符合条件从事技防工程设计、施工的;
(五)技防工程的设计方案,按照国家规定应经公安机关审核而未经审核擅自施工的;
(六)技防工程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投入使用的。
第十九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技防工程的设计、施工单位未告知公安机关的,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并可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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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办法
【法规类别】公安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60号]
【发布部门】山东省政府
【发布日期】1994.12.21
【实施日期】1995.01.01
【时效性】已被修改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
【修改依据】本篇法规已被《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山东省性病防治管理办法>等10件省政府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2004年10月31日实施日期:2004年12月1日)修订
山东省人民政府令
(第60号)
《山东省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办法》业经省政府批准,现予发布施行。
省长赵志浩
一九九四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山东省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保障国家、集体财产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公共安全技术防范产品(以下简称技防产品)的生产、销售、安装、使用和公共安全技术防范工程(以下简称技防工程)的设计、施工、使用,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公共安全技术防范是指运用科学技术手段预防和制止盗窃、抢劫、破坏、侵害等违法犯罪行为,维护公共安全的活动。
技防产品包括入侵探测器、报警控制器、传输器材、出入口控制设备、安全检查器材、专用锁具、防盗安全门、防盗保险柜等产品。
技防工程是指以维护公共安全为目的,综合运用技防产品所组成的安全防范系统。
第四条公安机关是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的主管部门,履行下列职责:
(一)在技术监督部门指导下,组织技防产品的检测、鉴定,实施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
(二)指导落实安全技术防范措施;
(三)会同有关部门对技防工程进行监督检查和验收;
(四)对技防产品和技防工程的使用实施监督检查;
(五)查处违反本办法的行为。
第五条城市规划和建筑设计部门应将公共安全技术防范设施纳入规划和设计规范,规定范围内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总体设计中,均应包括公共安全技术防范设施,列入预算。
第六条技防产品和技防工程的使用单位,应制定公共安全技术防范装置的使用、保养、维修、更新制度,落实各项防范措施,不断完善安全防范体系。
第七条技防产品的生产、销售、使用单位,技防工程的设计、施工、使用单位,应遵守国家有关保密规定,将知密人员限制在最小范围,并注册存档。
第二章公共安全技术防范范围第八条下列场所、部位必须采取公共安全技术防范措施:(一)武器、弹药库;
(二)存放国家机密档案、资料的部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