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结算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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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一

我国某出口企业与香港某企业签定了一份进出口贸易合同,金额较小,未使用预付定金,并在合同条款规定:价格FOB,港商指定货代,shipper 为进口方,支付条款为T/T 30days against the B/L。待出货后,我方发货后30 天凭B/L收取货款,发现船方无单放货,导致我出口方钱货两空。虽事后我出口企业向船方进行追偿,但船方以服从shipper 为由拒绝我方要求,致使我方承受了较大的损失。

分析:问题的焦点?如何防范?

答:(1)案例中仅规定T/T 30days against the B/L

(2)A、合同支付条款的规定:在案例中虽然付款时间规定在提单30天但是对于这样时间从何算起并未规定双方可能就是收到提单后30天还是提单签发后30天产生争议。所以在规定是首先要明确具体的电汇时间,可以结合发货日期、交单日期、装运日期等来进行说明或直接规定付款期限。

B、选择合适的支付方式:对于T/T来讲,出口方风险的大小取决于选择的支付方式,常见有两种形式:一是在安排生产或交货前,买方先将全部的货款以电汇的方式汇付给买方,即“前T/T”,也叫做“预付货款”;二是交货或装运后,买方将全部货款以电汇的方式汇付给买方,即“后T/T”。就卖方风险比较而言前T/T最为稳妥,后T/T风险最大。

C、制定约束性条款:a、通过对货物的控制来约束对方的付款时间。b 、

案例二

2011 年3 月湖南长沙A外贸公司与南美客户签订5 万美金出口灯具合同,支付条件为收到30%订金后开始生产, 货物到港后进口商支付余额。2011 年4 月A 公司收到30%订金后即安排生产、发货,但货物到港后,客人一直没有支付余款,提单也一直没有交给进口商。通过多次的函电及电话接触,A 公司业务员了解到客户当时资金有困难。进口商是 A 公司多年来比较稳定的客户,同时,出口公司所供的灯具在南美市场销量还是不错的,进口商没有提单提货,货物滞留在港口,每天产生了昂贵的滞港费等费用,本着“最小限度减少损失、最大程度解决问题”的原则,A 公司业务员同意在客户的能力范围内,先支付剩余货款70%的50%(即全部订单的约35%货款)后提货,剩余的35%货款看客

人资金情况可以几次付清。当前一批货款到账后 A 公司业务员再催客户支付剩余部分。这样经过先后几次支付,长沙A 公司最后在货物到港2 个月后收回了全部余款。分析:问题的焦点?如何防范?

案例三:2012 年株洲外贸公司B与伊朗客人签订客人自有品牌摩托车配件出口合同7 万美金,支付条款为发货前进口商电汇30%货款,发货后见到正本提单扫描件后电汇支付剩下

70%货款。B 公司按合同要求如期发货,货物于2012 年4 月到达伊朗阿巴斯港,提单扫描件传真过去后客人一直不支付余款。2012 年 4 月到 6 月,B 公司业务员无数次联系客人却得不到任何回复,货物一直置放于伊朗阿巴斯港。B 业务员了解到,伊朗海关进口物的申报期限为四个月,如果过期无人提货则海关有权拍卖过期未报关货物。而此单商品的商标为伊朗客人自有品牌,即使其他当地进口商买下商品也无法在当地销售。同时由于摩托

车配件的特殊性,商标也无法随意拆卸,因此没有办法在目的港转卖其他进口商。经过各种途径,B 公司业务员了解到此伊朗客人资信情况差,此单货客人无理不付剩余货款的主要目的是想等 4 个月期限到后由海关拍卖时以极低的价格买进该批货。在联系客人无果和权衡利弊的情况下,2012 年 6 月B 公司业务员开始联系出口货物退运事项,直至2012 年7 月才办妥所有手续完成出口货物的退运,将货物退回中国。货物退回后出口企业通过国际司法程序将进口商告上法庭。

案例四:某省一工艺品工厂,为了简便办理出口手续,采用FOB方式出口一批工艺品到K国。合同规定采取T/T 方式结算:预付款+余款copy of original B/L,即先付30%订金,等到货装上船后,将提单的COPY 件发给国外客户看,再付清余款。正常情况下,该付款方式应属安全收汇方式,因为提单原件是在SHIP-PER 手中,CONSIGNEE 是无法提到货的。可关键问题就出在,去国的货基本是出H/BL 的,而且该K国据说COPY 件都可以提到货,我们知道H/BL 的SHIPPER 是不能显示货代的信息,同样CON-SIGNEE也必须是真正的收货人信息。不像M/BL,SHIPPER 和CONSIGNEE可以分别显示为SHIPPER的FORD和CONSIGNEE的代理。工艺品工厂觉得这件事没什么问题,等到船开提单COPY 件出来后,就把COPY 件扫描发给CONSIGNEE 看,当时CON-SIGNEE 收到后也回复了,说是在国外,

等回来后就安排余款。出于对客户的理解,我工艺品工厂也就没有追款。又过了一段时间,我工厂再去问余款的事,国外客户总是会用一些借口推托,而且表示自己也很着急,也担心产生柜租仓租等费用,可是反复几次,我工厂有所察觉,但毕竟前几票合作的较好,而且提单目前在我方,如国外客户不提货,因为收了30%的预付款,再把货退运回来也可。半个月过后,船到达目的港几日后,联系国外客户未果。我工厂根据集装箱号码联系船公司,发现系统显示-3TEU(该票货柜是空柜,货已提走),我工厂最终钱货两空。案例五:河北省某进出口公司出口到东南亚某国鸭梨。出口合同规定,成交价格采取FOB,国外客户在发货前先T/T 支付30%款,我方出口公司在收到外商的预付款10 天后已经把货物装上外商租的货船,并把提单传真给了外商。此时外商谎称正在国外渡假,迟迟拖延不支付后70%货款,眼看货船已经快要到达目的港口了,外商来电称进口国鸭梨市场价格大跌,希望我方公司考虑配合降价,而我方公司如果不同意外商的降价要求,外商很有可能采取拖延提货或者不提货的做法,那样我方公司将要支付高额的目的港压港费用,如果采取把货物从目的港运回国内往返的运费很高,我方公司公司只好同意降价,损失很大。

案例分析:从以上二则案例看,采取前T/T 付款方式,对于卖方仍存在一定的风险。一旦出现问题,卖方轻则损失海运费、滞港费,重则造成钱货两空,损失巨大。前T/T 付款主要有两个风险点:一是卖方要确保买方没有可能在未拿到正本提单的情况下提货,再者为卖方需要确保预付款足够挽回假如买方不要货带来的损失。

案例四属于第一种风险点,从案例中可知,虽然正本提单在我工厂手里,但由于在个别国家采取 H/BL,提单的复印件照常可以提货,所以此案例中买方在没有拿到正本提单的情况下凭借着我方提供的提单复印件依然把货提走了,然后找各种借口推托不支付余款,最终导致了我方钱货两空的损失。如果在这个案例中卖方能够确保买方只有拿到了正本提单才能够提货的话,那么上边所提到的钱货两空的损失就会避免,因此卖方在采用前T/T 付款时首先要确保买方没拿到正本提单就不能提货。

案例五中属于第二种风险点,卖方要确保预付款足够挽回买方不要货带来的损失,此案例中买方预付款30%,买方在货船快到目的港时提出降价,在这种情况下我方就会陷入两难的境地,如果同意降价会有损失,如果不同意降价买方就可能延迟提货或者不提货,买方如果延迟提货我方要支付高额的目的港压港费用,买方如果不提货给我方的损失要远远大于30%的预付款。鸭梨运输需要全程40英尺高冷集装箱装运,集装箱运费较大,鸭梨一旦出运,如把货物中途或到港后运回,来回的运费要很高,到东南亚港口高冷40英尺集装箱往返运费约3000USD,欧洲港口约为6500USD,而鸭梨的货值在10000USD左右。在这,货物运回来转内销或变更出口国,对于易腐烂商品不好出手,在此情况下,我方必然处于被动局面。所以,案例二中最终我方接受了买方的降价要求,承担了一定的损失,因此卖方在采用前T/T 付款时还要确保预付款能够弥补买方不要货时的损失。

基于以上两个案例可以看出,虽然“前T/T”操作简单,费用低廉,工作效率加快,但其付款方式本身就存在一定的风险,即见提单的COPY 件付后70%余款,存在着货已发出和余款到账的时间差。时间差越长,对买方的风险越大,这也是该付款方式的缺点之一。当然,造成“前T/T”付款方式风险的原因还有:其一,对客户的资信情况了解不够。国内一些出口商对于客户缺乏真正的了解,没有对客户的贸易资信进行正确的判断,尤其是对个别外商的前几票的大手笔及所谓的“优惠”条件缺乏足够的认识,外商以此为诱饵取得我方的信任后,后面的货延迟付款、降价或不提货,给我方造成巨大损失。其二,与个别国家的海关制度不健全以及国内市场变化有关。一些国家的海关不能严格执行有关制度,COPY 件照常能够通关提货,船公司在没有正本提单的情况下也能放货。一些客户由于受经济危机影响,或遇到市场不景气等原因,通过延迟付余款或降价等原因不按合同执行,进而转嫁进口商品销售所带来的损失。三是我一些出口商做业务急于求成,对该付款方式出现的各种风险未给予足够的认识,尤其是货值较低而运费较高的商品,如案例二中的40英尺集装箱运输鸭梨,认为已经预付了30%的货款能够足足把持外商。这种情况下,一旦外商不要货的话,往返运费几乎要接近货值,而且造成的损失远远高于预付30%的货款。另外,国内一些出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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