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管任用管理办法
干部任用管理制度
干部任用管理制度一、总则为加强干部队伍建设,确保干部任用工作的科学性、公正性和透明度,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干部任用管理制度。
二、干部任用管理工作的指导思想干部任用工作是党的一项十分重要的工作,是党和国家事业发展的关键性工作。
坚持党的领导,严格遵守党的干部任用原则,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注重选拔和使用有理想信念、道德品质、业务能力的干部。
三、干部任用的程序1. 干部选拔的程序(1)搜集材料。
组织相关部门搜集候选人的材料,包括个人简历、学历证书、工作经历等相关资料。
(2)党组织推荐。
候选人由所在单位党组织推荐,填写个人申请表,并由上级党组织予以初审。
(3)民主评议。
组织所在单位党员、群众对候选人进行民主评议,了解候选人的思想政治品质和工作业绩。
(4)考察考核。
对通过初审和民主评议的候选人进行考察和考核,包括个人面试、笔试、口试等形式,全面了解候选人的政治立场、能力素质和工作表现。
(5)提请决定。
对经考察考核,并符合任用条件的候选人,提请上级党组织决定任用。
2. 干部任免的程序(1)提请报告。
对通过考核的候选人,由所在单位党组织提请上级党组织报告,说明任用理由和程序。
(2)组织讨论。
上级党组织组织讨论,并听取有关意见,然后提出任免建议。
(3)上报审批。
上级党组织将关于任免的建议上报组织部门审批。
(4)决定任免。
组织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审批任免,并颁发任命证书。
四、干部任用的条件1. 政治条件:坚定马克思主义信仰,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忠诚于党的事业,维护党的领导和集中统一,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2. 道德品质:廉洁自律、忠诚正直,具有良好的品行和道德品质。
3. 业务能力:具有较强的组织领导能力、决策能力和执行力,具有较高的业务水平和实践经验。
4. 进修能力:具备不断学习进取的进修能力,接受各种培训,不断提高自身素质和能力。
五、干部任用的原则1. 德才兼备原则:倡导德才兼备,任用具有德才兼备的人员,并充分发挥其所长。
医院干部任用考核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医院干部任用工作,提高干部队伍的整体素质和工作效能,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院各级干部的选拔、任用、考核、培训、监督等工作。
第三条医院干部任用考核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1. 党管干部原则;2. 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原则;3. 公平公正、公开透明原则;4. 竞争择优、任人唯贤原则;5. 动态管理、持续改进原则。
第二章选拔任用第四条医院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由医院党总支负责,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标准进行。
第五条医院干部选拔任用应具备以下条件:1. 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道德品质;2. 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能力;3. 工作认真负责,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4. 工作成绩突出,具有较强的执行力;5. 身体健康,能够胜任工作。
第六条医院干部选拔任用程序:1. 公开报名,资格审查;2. 组织考察,提出拟任用人选;3. 党总支集体讨论决定;4. 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5. 公示任用人选;6. 正式任命。
第三章考核管理第七条医院干部考核分为年度考核和任期考核,考核内容主要包括德、能、勤、绩、廉五个方面。
第八条年度考核由医院党总支负责组织实施,考核结果作为干部晋升、奖惩、培训的重要依据。
第九条任期考核由上级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考核结果作为干部任用、调整的重要依据。
第十条医院干部考核采取以下方法:1. 定量考核:依据岗位职责和考核指标,对干部的工作绩效进行量化考核;2. 定性考核:通过民主测评、个别谈话、群众反映等方式,对干部的思想政治素质、工作作风、廉洁自律等方面进行定性评价;3. 现场考核:结合干部工作实际,进行实地考察、现场办公、跟班作业等方式,对干部的工作能力和水平进行综合评价。
第四章培训与监督第十一条医院干部培训工作由医院党总支负责,按照干部岗位需求和专业技能要求,制定培训计划,组织开展各类培训活动。
第十二条医院干部监督工作由医院党总支负责,加强对干部的日常管理和监督,确保干部队伍廉洁自律、勤政为民。
公司主管人员的规章制度
公司主管人员的规章制度
《公司主管人员规章制度》
第一条公司主管人员应当具备高度的责任感和领导能力,全面贯彻执行公司的决策和规章制度。
第二条公司主管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公司的纪律要求,积极推动公司的发展和改进工作。
第三条公司主管人员应当保持良好的工作态度,做到言行一致,严守职业操守,做到廉洁自律,杜绝贪污腐败。
第四条公司主管人员应当善于团队合作,善于沟通和协调,能够带领员工共同努力实现公司的目标和任务。
第五条公司主管人员应当不断提高自身的素质和能力,积极参加各项培训和学习,勇于创新和开拓。
第六条公司主管人员应当正确履行职责,照顾员工的工作和生活,关心员工的成长和发展。
第七条公司主管人员应当认真执行公司规章制度,保守公司的商业机密,不得泄露公司的商业秘密。
第八条公司主管人员应当严格执行公司资金的使用规定,不得挪用公司资金,不得违规经营或从事与公司业务不符的活动。
第九条公司主管人员应当积极维护公司的形象和声誉,不得从事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
第十条公司主管人员应当对公司员工的工作和行为承担管理责任,对公司业绩和效益负有重要责任。
第十一条公司主管人员应当做到以身作则,为员工树立良好的榜样,引导员工向正确的方向发展。
第十二条公司主管人员应当积极履行社会责任,正确处理公司与社会的关系,促进企业和社会的和谐发展。
事业单位任期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事业单位人事管理,规范事业单位领导人员任职行为,保障事业单位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地区各级各类事业单位的领导人员。
第三条事业单位领导人员任期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党管干部原则;(二)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三)民主集中制原则;(四)依法依规、实事求是原则;(五)激励与约束并重原则。
第四条事业单位领导人员任期的确定和调整,应当根据事业单位的性质、规模、工作任务和领导班子建设需要,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依法依规进行。
第二章任期期限第五条事业单位领导人员任期一般为五年,根据工作需要和实际情况,可以适当调整。
第六条事业单位领导人员任期届满前,应当按照规定程序进行换届选举或者任命。
第七条事业单位领导人员任期届满后,原任领导人员原则上不再续任。
第八条特殊情况下,确需延长任期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任期届满前一年内,因工作需要,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二)任期届满前一年内,因健康原因,经本人申请,上级主管部门批准;(三)任期届满前一年内,因工作调动、退休等原因,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
第三章任期考核第九条事业单位领导人员任期考核应当全面、客观、公正,重点考核政治素质、履职能力、工作实绩和党风廉政建设情况。
第十条事业单位领导人员任期考核分为平时考核、年度考核和任期考核。
第十一条平时考核主要考核领导人员在日常工作中履行职责、工作态度、工作能力和工作成效等情况。
第十二条年度考核主要考核领导人员在一年内履行职责、完成工作任务、党风廉政建设等情况。
第十三条任期考核主要考核领导人员在任期内履行职责、完成工作任务、党风廉政建设、领导能力、群众满意度等情况。
第十四条任期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
第四章任期调整第十五条事业单位领导人员任期调整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任期考核结果为优秀或者合格;(二)工作需要,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三)因健康原因,经本人申请,上级主管部门批准。
国有企业管理人员选拔任用管理办法
国有企业管理人员选拔任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企业管理人员队伍建设,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关于进一步规范从严管理干部的若干意见》,结合企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企业中层及以下管理人员。
第三条管理人员选拔任用基本原则:(一)党管干部原则;(二)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原则;(三)注重实效、群众公认原则;(四)民主、公开、竞争、择优原则;(五)依法依规管理原则;(六)工作需要原则。
第二章任职条件和资格第四条选拔任用管理人员主要有但不限于下列前提条件:(一)因管理人员退休、退职、调动和升降等引起岗位空缺;(二)经上级批准,企业内设机构改革调整引起岗位空缺;(三)因企业长远发展需要,搭建人才梯队,或专业职位紧缺;(四)上级主管部门文件要求和上级定岗定编调整等其他情况。
第五条选拔任用管理人员的,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政治立场坚定,坚决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道德品行好;(二)履职能力强,工作业绩突出,有胜任管理工作的组织能力、协调能力和创新能力;(三)正确行使权力,坚持原则,敢抓敢管,勤勉尽责,群众公认,清正廉洁;(四)具有良好的职业素养、心理素质和身体素质。
第六条选拔任用管理人员的,应当具备下列基本资格:(一)管理员1.一般从管理员层级后备人才库中选拔。
2.本科及以上学历。
3.按照上级有关文件精神,企业根据工作需要专门引进的第一学历为研究生及以上学历的专业技术人才。
(二)副主管1.一般从副主管层级后备人才库中择优选拔任用。
2.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
3.一般应具有管理员岗位3年以上工作经历。
(三)主管1.一般从现任副主管岗位管理人员中根据履职表现择优选拔任用。
2.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
3.一般应具有副主管岗位3年以上工作经历,满2年未满3年的一般应当具有副主管和管理员岗位累计6年以上工作经历。
(四)中层副职(1)应当具有主管岗位3年以上工作经历,满2年未满3年的一般应当具有主管和副主管岗位累计6年以上工作经历。
《管理人员选拔任用办法》(2020年修订稿)
管理人员选拔任用办法(2020年修订稿)1 目的为建立科学规范的选人用人机制,优化深圳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人力资源配置,营造良好的用人环境,适应公司发展战略的需要,制定本办法。
2 适用范围本办法所称管理人员包括公司总部职能部门管理人员、所投资企业公司派出人员。
本办法规定所投资企业指公司附属全资、控股以及参股企业。
3 职责3.1 公司管理层:负责评估人才对经营发展的匹配度,检讨选人用人机制。
3.2 人力资源部:负责组织、支持全部流程的实施。
4工作程序4.1管理人员选拔任用原则4.1.1坚持党管干部原则,严格执行三重一大决策制度;4.1.2任人唯贤、德才兼备、结构优化、注重实绩原则;4.1.3 依规、公平、竞争、择优原则;4.1.4 内部选拔与外部选聘相结合原则;4.1.5 分类管理原则。
4.2管理人员选拔任用基本条件4.2.1坚决拥护党中央权威,全面贯彻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主动担当作为,真抓实干;4.2.2 理解认同公司文化,工作绩效表现突出;4.2.3 满足所选拔职位的任职要求,身体健康;4.2.4 熟悉所选拔职位的业务,并具有与拟任岗位相应的业务工作经验和能力;4.2.5 遵守国家法律和公司制度,无个人行为和职业操守的不良记录;4.2.6 提任中层副职及其以下职位的,原则应在相应下一级职位任职2年以上(含2年),特别优秀者或公司业务发展所需人才年限可适当放宽,应届硕士及以上毕业生进入公司初次升职年限可适当放宽,但任下一级职位需满1年以上(含1年);提任中层正职的,应在相应下一级职位任职1年以上(含1年)。
4.3管理人员选拔任用分类管理4.3.1 管理人员选拔任用实行分类管理,分为高级管理人员选拔任用、中层管理人员选拔任用、一般管理人员选拔任用。
4.3.2本办法中层管理人员指公司总部职能部门正副职(包括享受相应待遇人员),公司派出在附属全资、控股公司任副总以上岗位管理人员,以及公司认为可纳入该类范畴的其他人员。
【干部管理】集团干部任用管理办法
制度编号: YF610JM002-B制度页数:第 11 页修订人:审核人:复审人:批准人:修订日期: 2022 年 12 月日生效日期: 2022 年 12 月日为进一步规范主管选拔任用管理,保证公平公正地任用各级主管,特修订本办法。
本办法合用于集团本部及各子公司。
基本原则1、德才兼备,业绩导向;2、严格考核,逐级聘任;3、公平公正,择优选拔;4、内部为主,外部为辅;5、能上能下,合理流动。
选拔范围:以集团核定的主管岗位编制数为依据 ,当主管岗位浮现空缺时,优先从后备人材队伍中选拔,如无合适后备人材,则可考虑外部招聘。
如无岗位空缺,不得提拔。
基本条件“品格素质良好、且上年度绩效考核为甲等及以上者,年度工作中有突出业绩者”作为主管任用的必要条件,在内部主管聘任时,以下定义的工作年限指扬帆集团相关企业工作年限,并且包含考察期 6 个月。
其它条件要求如下:(一)高层主管聘任为高层主管,须在一级主管及以上岗位工作满 1 年及以上,聘任为总经理的需具有两个以上不同专业部门负责人工作经验;外部招聘的,应具有同等岗位经历。
(二)一级主管(正职、副职(含助理))1、聘任为一级正主管,须在一级副主管或者主任师级岗位工作满 1 年以上;2、聘任为一级副主管,须在“助理”岗位或者主任师级岗位任职满半年以上;3、聘任为助理,须在二级正主管或者高级师岗位工作满 1 年以上。
(三)二级主管(正科、副科)1、须在基层工作满 3 年以上或者师级及以上岗位工作满 1 年以上;2、生产、质检、技术、国际采购、报关、经营、涂装等对外部门, 35 岁以下提拔者,须达到公司英语等级三级及以上;3、工作责任心强,爱岗敬业,具有本专业能力和资质,有较强的综合协调能力和沟通能力。
(四)、主管与专业人员的转化1、专业人员聘任主管职务,工作时间要求与对应层级关系,按职位管理相关规定执行;2、主管人员工作能力及业绩表现 ,不能适应现职岗位工作要求 ,但专业能力较强的,经人事部门、直接领导与公司领导审批后,可转为专业序列岗位,待遇执行新岗位标准。
国有企业管理人员选拔任用管理办法
国有企业管理人员选拔任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企业管理人员队伍建设,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关于进一步规范从严管理干部的若干意见》,结合企业实际,制走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企业中层及以下管理人员。
第三条管理人员选拔任用基本原则:(-)党管干部原则;(二)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原则;(三)注重实效、群众公认原则;(四)民主、公开、竞争、择优原则;(五)依法依规管理原则;(六)工作需要原则。
第二章任职条件和资格第四条选拔任用管理人员主要有但不限于下列前提条件:(一)因管理人员退休、退职、调动和升降等引起岗位空缺;(二)经上级批准,企业内设机构改革调整引起岗位空缺;(三)因企业长远发展需要,搭建人才梯队”或专业职位紧缺;(四)上级主管部门文件要求和上级定岗走编调整等其他情况。
第五条选拔任用管理人员的,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政治立场坚走,坚决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道德品行好;(二)履职能力强,工作业绩突出”有胜任管理工作的组织能力、协调能力和创新能力;(三)正确行使权力,坚持原则,敢抓敢管,勤勉尽责, 群众公认,清正廉洁;(四)具有良好的职业素养、心理素质和身体素质。
第六条选拔任用管理人员的,应当具备下列基本资格:(-)管理员1・一般从管理员层级后备人才库中选拔。
2•本科及以上学历。
3•按照上级有关文件精神,企业根据工作需要专门引进的第一学历为硏究生及以上学历的专业技术人才。
(二)副主管1・一般从副主管层级后备人才库中择优选拔任用。
2 •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
左一般应具有管理员岗位3年以上工作经历。
(三)主管1 •一般从现任副主管岗位管理人员中根据履职表现择优选拔任用。
2 •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
3・一般应具有副主管岗位3年以上工作经历,满2年未满3年的一般应当具有副主管和管理员岗位累计6年以上工作经历。
(四)中层副职(1)应当具有主管岗位3年以上工作经历,满2年未满3年的一般应当具有主管和副主管岗位累计6年以上工作经历。
主管科长管理制度
主管科长管理制度一、总则为了规范和有效管理机构的科长,提高科室的运行效率和管理水平,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管理范围本管理制度适用于机构内的所有科室和科长。
三、科长的基本要求1. 必须遵守机构的规章制度,积极履行管理职责,认真执行领导的决定和部署。
2. 具有较强的专业知识和管理能力,能够独立承担科室的管理工作。
3. 具有团队协作精神,能够团结和带领科室的员工共同完成工作任务。
4. 具有良好的沟通能力和人际关系,具备较强的危机处理和应变能力。
5. 诚实守信,廉洁自律,维护机构形象,遵守职业道德。
四、科长的职责1. 负责制定和执行科室的年度工作计划和预算,确保科室工作任务的完成和资源的合理利用。
2. 负责组织和安排科室的日常工作,指导、督促和检查科室员工的工作,推动工作任务的完成。
3. 负责组织和协调科室内部的沟通和协作,及时解决工作中的问题和矛盾,维护科室的团结和稳定。
4. 负责组织和参与科室的招聘、培训和考核工作,不断提升科室员工的专业素质和业务水平。
5. 负责向上级领导汇报科室的工作进展和问题,接受评估和监督。
五、科长的权利1. 有权利制定科室的内部管理制度和规章制度,规范科室工作流程和人员行为。
2. 有权利安排和调配科室内部的人员和资源,合理分配工作任务和工作负荷。
3. 有权利提出科室的建议和意见,参与机构的决策和规划。
4. 有权利向上级领导反映科室的困难和问题,争取解决工作中的障碍。
5. 有权利对科室员工进行表扬、奖励和惩处,维护科室的管理秩序。
六、科长的管理1. 科长必须依法依规行使管理权力,维护科室的公平、公正和公开。
2. 科长要求科室员工诚实守信,服从管理,积极履行岗位职责。
3. 科长要求科室员工提高工作效率,不断提升专业水平和服务质量。
4. 科长要求科室员工团结合作,积极配合完成工作任务,共同维护科室形象。
5. 科长必须认真履行管理责任,维护机构利益,不得有违背科室利益的行为。
七、科长的考核1. 科长的工作业绩将根据科室的工作目标、工作任务和工作计划来考核。
中高层管理人员任职管理办法.
中高层管理人员任职管理办法公司中高层管理人员任职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设高素质的经营管理者队伍,为促进企业又好又快发展提供坚强的组织保证,根据中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选拔聘任中层以上管理人员,必须坚持中央关于干部队伍“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的方针。
第三条选拔聘任中层以上管理人员必须坚持以下原则:㈠党管干部原则。
㈡任人唯贤、德才兼备原则。
㈢群众公认、注重实绩原则。
㈣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
㈤民主集中制原则。
㈥依法办事原则。
第四条选拔聘任中层以上管理人员,逐步推行竞聘上岗、能上能下、能升能降的选人用人机制。
第五条选拔聘任中层以上管理人员,必须符合思想素质好、经营管理能力强、有开拓创新精神、遵纪守法、廉洁勤政、全心全意依靠职工办企业、努力建设高素质经营管理者队伍的要求。
第六条根据中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干部任用相关规定,公司中高层行政管理人员原则上实行聘任制或竞聘制,党群中高层管理人员原则上实行选任制。
第二章任职条件第七条基本条件㈠思想政治素质好,能带头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
㈡具有一定的市场经济知识、经营管理知识和专业管理技术知识,熟悉和掌握现行政策、经济政策、经济法规,具有所聘职务需具备的组织指挥和决策能力。
㈢具有改革创新精神,勇于开拓进取,勤奋敬业,乐于奉献,工作扎实。
㈣坚持原则,办事公道,决策果断,管理大胆,作风民主,善于同班子成员共事和协调各方面的关系。
㈤全心全意依靠职工办企业,自觉接受各方面的监督,遵纪守法,清正廉洁,作风正派。
㈥身体健康。
第八条新任中层以上管理人员应具备以下资格㈠公司高层管理人员年龄一般在50岁以下,40岁左右为主体,具有大学本科以上文化,5年相关工作经历,在两个以上中层管理岗位任职3年以上,中共党员,现为中层正职以上管理人员。
公立医院院长选拔、任用与管理暂行办法
公立医院院长选拔、任用与管理暂行办法公立医院院长选拔、任用与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干部政策,规范我区公立医院院长选拔任用管理工作,推进公立医院院长的职业化、专业化,按照中共中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公立医院改革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选拔任用坚持下列原则(一)德才兼备、任人唯贤原则;(二)群众公认、注重实绩原则;(三)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四)民主集中制原则;(五)依法办事原则。
第二章选拔任用条件第三条选拔任用条件包含内容:(一)具有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的水平,认真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努力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和方法分析解决实际问题,坚持讲学习、讲政治、讲正气,经得起各种风浪的考验;(二)具有共产主义远大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坚定信念,坚决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立志献身党的卫生事业,开拓创新,工作实绩突出;(三)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认真调查研究,能够把党的方针、政策同本单位、本部门的实际相结合,卓有成效地开展工作,讲实话、办实事、求实效,反对形式主义;(四)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有实践经验,有胜任领导工作的组织能力、文化水平和专业知识;(五)正确行使党和人民赋予的权力,依法办事,清正廉洁,勤政为民,以身作则,艰苦朴素,密切联系群众,坚持党的群众路线,自觉接受党和群众的批评监督,做到自重、自省、自警、自励,反对官僚主义,反对任何滥用职权、谋求私利的不正之风;(六)坚持和维护党的民主集中制,有民主作风,有全局观念,善于集中正确意见,善于团结同志,包括团结与自己有不同意见的同志一道工作。
第四条选拔担任公立医院院长职务的,至少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特殊情况另行规定):(一)具有十年以上工龄和从事县级医院科室主任或乡镇中心卫生院院长三年以上管理工作经历;(二)具有卫生类大学专科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卫生专业技术职称。
人员任命管理制度
人员任命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规范人员任命管理行为,保障组织的合法权益,提高工作效率,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所有组织内的任命管理活动。
第三条任命管理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竞争的原则,坚持公开招聘、竞争上岗的制度。
第四条组织应当建立健全任命管理制度,完善相关规章制度和工作程序,规范人员任命管理,确保各项任命管理工作有效进行。
第五条任命管理应当通过程序规范、科学合理,坚持以德为先,能力为重,成效为要的用人导向,坚决抵制一切违规干预和乱揽提拔等不正之风。
第六条任命管理应当注重培养和选拔年轻人才,动态管理,强化激励机制,营造公平公正的用人环境。
第七条组织应当建立任命管理监督检查机制,健全责任追究机制,加强对任命管理的督导和检查,确保各项任命管理工作经得起历史和人民的检验。
第八条组织要建立健全完善的人员任命管理档案,保证人员任命信息安全、真实、完整,为人员任命提供必要的依据和支持。
第二章任命管理基本原则第九条任命管理应当遵循的基本原则:(一)公平原则,任人唯贤,公平选拔,择优任用;(二)公开原则,郑重公开公正的考试招聘程序,发布招考信息,并接受社会和职工监督;(三)竞争原则,落实能者上、庸者下的用人原则,坚持招、面、录三个环节的竞争机制;(四)激励原则,采取灵活多样的激励手段,激励干部职工努力工作,创造业绩;(五)公正原则,坚决防止人情、特殊关系等非法或不正当因素的干扰和干预。
第三章任命管理程序第十条任命管理程序包括:(一)编制人员任命管理计划。
在组织年度工作计划中,明确各项人员任命计划任务,确定具体的人员任命需求和任命条件。
(二)开展人员任命需求分析。
根据业务发展、科技进步、组织结构调整等情况,确定对新人才的需求和岗位设置。
(三)确定任命条件。
根据任命岗位性质、任务要求等确定任命的条件,并进行公示和接受社会监督。
(四)公示招聘信息。
将待任命岗位的招聘信息公示,包括招聘条件、岗位职责、薪酬待遇、招聘程序等。
集团公司企业领导人员选拔任用管理暂行办法
集团公司企业领导人员选拔任用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改良和规范集团公司企业领导人员管理工作,成立健全与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相适应的选人用人机制,使企业领导人员管理工作慢慢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为集团公司战略实施提供顽强的组织保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结合集团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企业领导人员为集团公司管理权限管理的企业领导人员,分为下列五类:(一)集团公司副总师级领导人员;(二)总部各部门正、副部长,各事业部总领导、副总领导、总工程师;(三)依据《企业法》注册的子企业。
企业厂长(总领导、院长)、副厂长(副总领导、副院长)、总工程师、总会计师等;企业党委书记、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党委委员、工会主席。
(四)依据《公司法》注册的全资子公司或控股子公司:企业董事会成员(董事长、副董事长、执行董事、董事)、监事(监事会主席、股东监事)、总领导(副总领导、关键职位负责人),包括控股子公司依据《章程》由集团公司派员出任的高管人员;党委会委员(党委书记、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党委委员);工会主席。
(五)合伙企业按照公司《章程》,由集团公司委任或推荐的董事(董事长、副董事长)、监事(监事会主席)、总领导(关键职位负责人);集团公司党委录用的党委(总支)书记。
第三条企业领导人员管理必需遵循下列原则:(一)党管干部与依法办事相结合;(二)管资产与管人、管事相结合,实行分层分类管理;(三)市场认可与出资人认可、职工群众认可相结合,任人唯贤、德才兼备、群众公认、注重实绩;(四)组织选拔与市场配置相结合,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五)鼓励与约束相结合。
第四条企业经营管理人员选拔方式主要有组织选拔、竞争上岗、市场选聘等,实行聘用制;企业党委会、工会委员会实行选举制,依据有关章程规定按期改选。
第五条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是企业领导人员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
第二章任职条件和资格第六条担任企业领导人员应当具有下列大体条件:(一)政治素质好,坚决贯彻执行党的线路、方针、政策,政治意识、大局意识和责任意识强,勤勉敬业,团结协作。
中层干部选拔任用管理办法
监督责任
对在选拔任用工作中监督不力、失职渎职的行为,要依纪依法追究 相关人员的责任。
连带责任
对在选拔任用工作中存在利益输送、权钱交易等行为的,除追究当 事人责任外,还要追究相关领导的责任。
06
附则
解释权与修订权
解释权
本办法由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对于条款的理解和应用,如有任何疑问或 争议,应由人力资源部进行权威解释。
与国家法律法规的关系
本办法的制定和实施应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如有任何冲突,应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与公司内部其他规定的关系
本办法是公司中层干部选拔任用的基本管理制度,如有其他内部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应以本办法 为准。同时,公司鼓励各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更为具体的实施细则和操作规程,但不得与本办法相 抵触。
03 确定人选
根据考试成绩和综合素质评价 ,确定拟任人选。
0 办理手续 4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任职手续,
完成选拔任用工作。
05
监督与约束
党内监督
党的纪律监督
严格遵守党的政治纪律和 组织纪律,确保选拔任用 工作的公正性和严肃性。
党委(党组)监督
党委(党组)要切实加强 对中层干部选拔任用工作 的领导,履行主体责任,
修订权
公司有权根据实际情况对本办法进行修订。修订后的办法将经过公司高层批准 后公布实施,原办法同时废止。
实施时间与废止条款
实施时间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开始实施。所有相关人员应严格遵守本 办法的各项规定。
废止条款
如有其他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同时,本 办法的废止需经公司高层批准后公布。
与其他法规的关系
集团公司外派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选拔任用及管理办法
外派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选拔任用及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公司对所投资公司委派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拔任用工作,保障公司作为法人股东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公司及所投资公司的《公司章程》、公司人力资源及干部相关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外派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外派董监高”),是指由公司推荐并由法定程序产生的在所投资公司(工商注册的法人企业)任职董事长、董事、监事会主席、监事、总经理、党委书记、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副总经理、财务总监及所投资公司《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条公司领导以外的外派董监高人员,在所投资公司担任董事长、监事会主席、总经理、党委书记岗位的一般情况下按照公司本部中层干部正职的职级管理,其余按照本部中层干部副职的职级管理。
为推动所投资公司业务发展等实际需要,可以将公司本部领导及中层干部“高职低配”派至下属公司任职,这类干部职级按照就高原则进行管理。
公司领导兼任所投资公司董监高,由公司党委酝酿并做出决议,由集团公司管理;公司中层干部担任所投资公司董监高,按照本办法进行选拔任用及管理。
第二章管理机构及职责第四条公司党委负责外派董监高选拔任用及管理的相关事项决策和工作部署;负责指导、监督所投资公司领导班子建设工作。
第五条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制定外派董监高选拔任用的相关制度并实施;负责外派董监高的选拔、派出、薪酬和考核协调等工作;负责有关外派董监高事项向上级主管机关的请示和备案工作;负责办理公司党委指示的其他有关工作。
第六条公司董监事会工作办公室负责根据法定程序落实外派董监高在所投资公司的任免职;负责外派董监高业务衔接工作,督促并监督外派董监高忠实尽责和依法履职,维护公司权益。
第七条所投资公司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召开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审议公司派出董监高人选的任免职事项并作出相应决定。
2023企业领导人员选拔任用管理办法
2023企业领导人员选拔任用管理办法企业领导人员选拔任用管理规定为适应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的要求,规范丽水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所监管的`市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选拔任用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一、选拔任用管理的范围和对象本规定适用于市国资委直接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独资公司和国有控股公司(以下简称所监管企业)。
本规定所称的企业领导人员,是指由市国资委管理的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包括:在所监管企业中担任董事长(不含直接管理的董事长等,以下同)、副董事长、董事、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
二、选拔任用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党管干部原则与市场化选聘机制相结合;(二)德才兼备、注重实绩;(三)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四)依法办事。
三、任职人选的任职条件及要求担任企业领导职务的人员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遵纪守法,品行端正,诚信廉洁,勤勉敬业,团结合作,职业素养好;(二)大学专科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具备现代企业经营管理知识,并有一定年限的经济工作或相关工作经历;(三)有良好的履职记录,工作业绩突出;(四)担任企业领导正职的,一般应具有同层次副职1年以上或下一层次正职3年以上的工作经历;担任企业领导副职的,一般应具有下一层次正职2年以上或下一层次副职3年以上的工作经历;(五)身体健康;(六)具备国家相关行业管理部门要求的任职资格。
企业领导人员的任职须符合有关领导人员任职回避的要求;初次任职的企业领导人员的年龄原则上应低于法定退休年龄6岁;对于综合素质好、业绩特别突出或工作需要的优秀人才,可适当放宽有关工作经历、任职经历、任职时间、学历等方面的要求,破格选拔使用。
四、任职人选产生的方式企业领导职位拟任人选的产生采取组织直接确定、民-主推荐和公开选择三种方式。
组织直接确定指由出资人直接决定拟任人选。
公司人员任用管理制度
公司人员任用管理制度是规范公司员工招聘、选拔、任用和离职等流程的重要文件。
以下是一个公司人员任用管理制度的范例:
一、目的
为了规范公司人员的任用管理,确保公司人力资源的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体员工的招聘、选拔、任用和离职等管理。
三、招聘与选拔
1. 招聘需求:各部门根据业务发展需要,提出人员招聘需求,经人力资源部审核后,制定招聘计划。
2. 招聘渠道:公司可通过内部推荐、招聘平台、猎头公司等渠道进行人员招聘。
3. 选拔流程:人力资源部负责筛选简历,组织面试、笔试、背景调查等选拔环节,确保招聘到符合岗位要求的人才。
四、任用与调配
1. 任用:新员工入职后,需进行岗前培训,熟悉公司规章制度和岗位职责。
培训合格后,正式上岗。
2. 调配:公司可根据业务需要和员工能力,进行内部岗位调配。
调配需经相关部门审批,并通知员工本人。
五、离职管理
1. 离职申请:员工离职需提前提交书面离职申请,写明离职原因和离职日期。
2. 离职审批:部门负责人接到离职申请后,进行离职面谈,了解员工离职原因,审批离职申请。
3. 工作交接:员工离职前,需完成工作交接,确保工作的连续性。
4. 离职手续:员工办理离职手续,包括交还公司财物、结清工资等。
六、附则
本制度由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和修订,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如有其他未尽事宜,可参照公司相关规定执行。
以上是一个公司人员任用管理制度的范例,你可以根据公司的具体情况进行修改和完善。
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管理规定(2022年修订)
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管理规定(2022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公布日期】2022.01.14•【文号】•【施行日期】2022.01.14•【效力等级】党内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正文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管理规定(2015年5月28日中共中央批准 2015年5月28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发布 2022年1月14日中共中央修订 2022年1月14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改进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管理,健全选拔任用机制和管理监督机制,建设一支德才兼备、忠诚干净担当的高素质专业化事业单位领导人员队伍,根据有关党内法规和法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省级以上党委和政府直属以及部门所属事业单位领导班子成员,省级以上人大常委会、政协、纪委监委、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群众团体机关所属事业单位领导班子成员。
有关党内法规和法律对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事业单位内设机构负责人选拔任用工作按照本规定第二章、第三章有关条款执行。
第三条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的管理,应当适应事业单位公益性、服务性、专业性、技术性等特点,遵循领导人员成长规律,激发事业单位活力,推动公益事业高质量发展。
工作中,坚持下列原则:(一)党管干部、党管人才;(二)德才兼备、以德为先,五湖四海、任人唯贤;(三)事业为上、人岗相适、人事相宜;(四)注重实干担当和工作实绩、群众公认;(五)分级分类管理;(六)民主集中制;(七)依规依法办事。
第四条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履行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管理职责,负责本规定的组织实施。
第二章任职条件和资格第五条事业单位领导人员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思想政治素质好,理想信念坚定,自觉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决贯彻执行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自觉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事业单位干部任用条例
事业单位干部任用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事业单位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建立科学规范的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制度,推进干部工作的科学化、民主化、制度化,促进优秀人才脱颖而出,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以及《咸阳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试行)》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选拔任用事业单位领导干部,必须坚持下列原则:(一)党管干部原则;(二)任人唯贤、德才兼备原则;(三)群众公认、注重实绩原则;(四)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五)民主集中制原则;(六)依法办事原则。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选拔任用非参照公务员管理的市属事业单位科级以上领导干部,包括市属科级事业单位领导成员和市属副县级以上事业单位领导成员以及内设机构管理岗位的科级领导干部。
选拔任用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领导干部不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在市委领导下,市委组织部代市委履行县级领导干部选拔任用职责;市级有关部门党委(党组)或市属县级事业单位党组织履行科级领导干部选拔任用职责。
第二章选拔任用条件第五条市属事业单位领导干部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具有履行职责所需要的政策理论水平,认真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努力运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方法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坚持讲学习、讲政治、讲正气,经得起各种风浪的考验。
(二)具有共产主义远大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定信念,坚决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认真调查研究,能够把党的方针、政策与本单位的实际相结合,创造性地开展工作,求真务实,工作实绩突出。
(三)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有实践经验,有胜任领导工作的组织能力、文化水平和专业知识。
(四)正确行使人民赋予的权力,依法办事,清正廉洁,以身作则,艰苦朴素,密切联系群众,自觉接受党和群众的批评和监督,做到自重、自省、自警、自励。
(五)坚持和维护党的民主集中制,有民主作风,有全局观念,善于集中正确意见,团结同志,群众基础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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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主管的选拔任用管理,保证公正合理地任用各级主管,特依《人力资源管理规则》第九条订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各公司主管任用的管理。
第三条基本原则:
1、品德为先,业绩导向;
2、梯队培养,择优选拔;
3、严格求证,逐级提拔;
4、能上能下,合理流动。
第二章主管选拔
第四条选拔范围:主管后备梯队人员;每年12月各公司制订下一年度主管后备梯队建设实施方案。
第五条内部选拔基本条件
注:本表中总经理级主管有关轮岗历练的资历要求从2012年1月1日起执行。
第六条外部选拔基本条件
1、符合岗位说明书基本任职资格;
2、具有同等岗位或以上层级的经历;
3、结合其原单位的任职情况和业绩情况,依据《招聘管理办法》办法办理。
第七条晋升条件不足之职务代理:各级主管岗位出缺,且无具备晋升条件之人员可予任用时,可提升适当人员代理。
1、因客观原因,须提拔集团内非主管后备梯队人员,均须代理至少6个月,并由人力资源部门结合其主管制订专门培养计划,且在6个月内完成培养计划并考核合格,方可正式任命;
2、因客观原因无年度绩效考核结果者,或若只有一年绩效考核结果,且年度绩
效结果为甲等,则须在任用岗位代理6个月后,并由人力资源部门结合其主管制订专门培养计划,且在6个月内完成培养计划并考核合格,方可正式任命;
3、绩效或奖惩两项条件有不合格者,不得提升代理主管职务;
4、担任代理主管职务者,应于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后方可正式任用,当代理职务满两年仍未能取得正式任用条件时,其职务应另选适当人员担任;
5、担任代理职务期间之年资,应计入原岗位年资。
第八条晋升条件不足之破格选拔:对于特别优秀或者因工作特殊性需要,其学历、年龄、资历等不符合基本条件规定但需破格任用的主管,须参照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主管任免核决权限表上呈一级进行核决;但绩效或奖惩两项条件有不合格者,不得破格提升。
第三章主管任用程序
第九条主管任用分为正式任用和非正式任用两大类:
1、正式任用包括晋升、平调、解聘、轮调等四种形式;
2、非正式任用指代理。
第十条主管正式任用程序
第十一条总经理任期管理
集团直属管理各公司新聘任总经理由集团总部确定任期及任期工作目标,并发放聘书;
第十二条轮调规定
由于岗位职责特殊而需要定期轮调的,由各专业部门根据情况制定轮调期限,并
报人力资源部门按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核决权限直接履行发文任命审批。
第十三条代理基本程序:
岗位空缺时,由该岗位直接主管按本办法第七条规定提出候选人,并依本办法第十条的程序履行审批。
第十四条解聘
1、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解聘主管职务,另行安排工作;由于工作需要不能解聘的须按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核决权限上呈一级特批:
(1)因身体健康状况欠佳或工作能力不能胜任该主管岗位工作的;
(2)厂处级主管年龄达到55周岁及以上,解聘主管岗位,转聘为专业岗位;
(3)科室级主管年龄达到50周岁及以上,解聘主管岗位,另行安排工作;
(4)基层管理级年龄达到50周岁及以上,解聘主管岗位,另行安排工作。
2、解聘程序
(1)由用人单位提出解聘意见的,依据本办法第十六条主管任免核决权限表经审批后发文解聘,并依《异动管理办法》办理岗位异动;
(2)个人辞职或解除劳动关系的,依据《人力资源管理规则》第三十八条规定的核决权限审批后,依《人力资源管理规则》第十章及各公司相关离职规定办理。
第十五条主管任用与解聘的公布
1、各公司主管任用发文依核决权限审批后由各子公司自行发文任命。
2、主管公司间调动需依核决权限审批后由调出公司发文解聘,调入公司发文任用。
任用职务为新增或变更机构之岗位时,须先新增或变更机构与岗位的文件报批发文,再主管任免的材料报批发文。
第四章主管任免权限
第十六条各级主管的任免权限,详细见《主管任免核决权限表》。
备注:以上审核程序均须经过相应公司人力资源部门承办。
第五章日常管理规定
第十七条主管日常管理规定
1、主管惩处的情形:
(1)主管因失职、渎职、滥用职权或严重不作为给公司造成较大损失或产生严
重不良后果,可依据情节轻重给予降职或撤职处分;
(2)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给公司造成较大损失、给公司声誉或在公司内部产生不良影响者,可依据情节轻重给予降职或撤职处分;
(3)年度绩效结果为丙、丁等者给予撤职处分;
(4)其他各公司《员工奖惩管理条例》中规定惩处的事项。
2、凡主管受到降职处分至少6个月后,确有认真改过表现且期间定期考核均达甲等及以上者,可解除降职处分,给予恢复原主管职位等级。
3、凡主管受到撤职处分者,至少1年内不得再担任原职位等级及以上的主管岗位。
第十八条主管工作交接程序
各级主管在工作变动时,要及时办理交接手续,参照《人力资源管理规则》第十一条办理。
第十九条主管离任审计
与人、财、物等紧密关联的一级及以上主管,在晋升、调任、转任、轮岗或离职时,都要进行离任审计,具体依《离任审计管理办法》办理。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条本办法由集团总部总裁室人事管理组负责解释、修订,人事管理组需制定《主管任用管理办法检核要点》指导制度检核。
第二十一条各子公司和集团总部根据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主管任用管理细则》承接该办法,并报集团总部总裁室人事管理组审核,经本公司总经理审批后发布执行。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包含附件包括:
附件:主管任用推荐表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原下发的《主管任用管理办法》(制度编码M2087)同时废止。
附件:主管任用推荐表编号:M2362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