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章程(设董事会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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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公司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动,保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形,特制定本章程。本章程如与法律、法规相抵牾的,以法律、法规为准。

第二条公司名称:有限公司。

第三条公司住所:省市区(县、市)路(街)号。

第四条公司经营期限为年(或公司经营期限为长期)。

第五条公司在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登记注册,公司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保护。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当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当责任。

第六条公司坚决遵照国家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规定,保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监督。

第七条本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均具有束缚力。

第八条本章程由全部股东共同订立,在公司注册后生效。

第二章公司的经营范畴

第九条本公司经营范畴:……

(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的经营范畴为准)。

第三章公司注册资本

第十条本公司认缴注册资本为人民币万元。

第四章股东的名称(姓名)、出资方式及出资额和出资时间

第十一条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以下:

股东1:(法人)

统一社会信誉代码或其他登记证书号码:

住所:

以货币方式认缴出资亿元,占注册资本的%,(将/已)在年月日前足额缴纳。(其中首期认缴出资万元,(将/已)于年月日前到位,第二期认缴出资万元,(将/已)于年月日前到位。)股东2:(自然人)

身份证号码:

家庭住址:

以货币方式认缴出资亿元,占注册资本的%,(将/已)在年月日前足额缴纳。(其中首期认缴出资万元,(将/已)于年月日前到位,第二期认缴出资万元,(将/已)于年月日前到位。)股东以非货币方式出资的,应当依法办妥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第五章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第十二条公司设股东会,公司股东会由全部股东组成,由股东行使股东会职权。股东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利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1、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2、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负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酬劳事项;

3、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4、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5、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6、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补偿亏损方案;

7、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8、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9、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情势作出决议;

10、修改公司章程;(《公司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第1项至第10项职权)

11、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作出决议;

12、对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除本条第11项以外的人提供担保作出决议(作为股东会的职权还是董事会的职权,由公司章程规定);

13、对公司聘请、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作为股东会的职权还是董事会的职权,由公司章程规定);

14、决定公司转让、受让30%以上重大资产或者对外提供担保等事项;

15、对公司对外投资事项作出决议;

16、对子公司、分公司的设立作出决议;

17、对公司融资、担保、资产抵押、质押作出决议;

18、对公司债权债务重组作出决议;

19、对公司一次性重大资金使用或投资事项(金额>万元)作出决议。

20、审议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对前款所列事项股东以书面情势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开股东会会议,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部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股东向公司出具的书面决定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内容:决定的出具日期,决策人员的签字及股东盖章,决定的实质内容。(根据具体情形决定是否保存此条)

第十三条股东会的议事方式:

股东会以召开股东会会议的方式议事,法人股东由法定代表人参加,自然人股东由本人参加,因事不能参加可以书面托付他人参加,由被托付人依法行

使托付书中载明的权利。

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暂时会议两种:

1、定期会议

定期会议一年召开次,时间为每年召开(注:会议召开时间可由股东自行约定)。

2、暂时会议

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监事提议召开暂时会议的,应当召开暂时会议。

第十四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

1、会议通知

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公司章程也可另行规定时限)以前通知全部股东。

2、会议主持

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实行职务或者不实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实行职务或者不实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位董事主持。董事会不能实行或者不实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由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召集和主持。股东会的首次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依照《公司法》规定行使职权。

3、会议表决

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出资比例(公司章程也可另行规定)行使表决权,股东会每项决议需代表多少表决权的股东通过规定以下:

(1)股东会对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分立、合并、解散或变更公司情势作出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2)公司可以修改章程,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3)股东会对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除上述股东或受实际控制人安排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4)股东会的其他决议必须经代表二分之一(该比例一样为“二分之一”以上,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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