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合同转让须得经保险人同意吗

合集下载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合同转让不须经保险人同意一般而言,财产保险合同中,当保险标的发生转移必须经保险人同意。

其原因是:

首先,保险标的发生转移,意味着保险标的的座落地址和所处环境要发生变化,保险标的的风险必然要发生变化。

其次,保险标的发生转移,意味着被保险人发生变化,保险标的始终在被保险人的控制和管理之下,而不同的被保险人安全管理制度的实施情况不同、防风险意识不同必然也会引起保险标的的风险要发生变化。

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合同转让须得经保险人同意吗

如,甲企业私自将其保险财产中的一台机器设备转移给乙企业,在保险期内,该机器发生全损,甲企业和乙企业都不能获得赔偿。

因为在出险当天,甲企业对该机器已无保险利益,而乙企业也不是该机器的被保险人。因此,转移保险标的必须经保险人同意并办理批改手续,由保险人根据转移后保险标的的风险大小决定是否继续承保或重新确定保险价格。

在海上货物运输保险中,保险标的的转让不须经保险人同意,其理由是:

其一,托运人一旦将货物(保险标的)交付给承运人后,风险始终控制在承运人手里,不会因为提单的转让,即被保险人的变更而使保险标的风险发生变化;

其二,在海上运输中经常会出于货物贸易的需要,在货物运输的过程中,常常可以通过转让提单进行买卖,被保险人也因货物的所有权发生转移而失去保险利益,使保险合同失去效力;

新的提单持有人也因未经保险人同意并办理保险合同变更手续而失去保险保障,为了维持保险合同的效力,就必须经保险人同意并办理批改手续,在海上贸易中,有时货物要经过多次转手交易,如果每次转让均需得到保险人同意并办理批改手续,必然会妨碍货物的流转,不利于国际贸易的发展。

因而,根据国际贸易的惯例,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合同可视为货物运输合同的从合同,其转让可随着货物提单的背书转让同步进行。即只要被保险人背书后就也提单同时转让受让人,而无需征得保险人同意。

相关阅读:

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合同的形式

(一)保险单

保险单俗称大保单。它是我国目前经营各类海上货物运输保险所采用的一种标准保险单。其内容分为正面与反面。正面印有该保险所需填写的基本事项。包括被保险人和保险人名称;保险标的名称、数量和包装;保险金额;保险费率与保险费;运输工具、开航日期、装运港和目的港;承保险别;检验理赔人或代理人名称;赔款偿付地点;合同签订日期等。背面则载有保险条款。规定保险人与被保险人的各项权利和义务、保险责任范围、除外责任、责任起讫、损失处理、索赔理赔、保险争议处理、时效条款等项内容。

(二)保险凭证

保险凭证是一种简化的保险单。用以证明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合同的有效存在。保险凭证与上述保险单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故又被称为小保单。保险凭证的正面所列内容与上述保险单相同。但无背面条款。只是在正面注明以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单所载条款为准。

(三)联合凭证

联合凭证是指国际贸易的发货票与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单相结合的一种特殊的保险凭证。亦称联合发票。其具体程序是:保险人在出口公司为国际贸易活动签发的出口商品发票上。加注承保的保险种类.保险金额等内容,并加盖保险人的公章。至于保险单上所列明的其他项目。诸如承保货物名称、数量、包装、承运工具、装运港和目的港等。均以发票记载为准。一旦发生海上事故。保险人按有关承保险别规定的保险责任向被保险人进行赔偿。

(四)批单

批单是保险人为变更已有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合同的内容而出立的补充性书面凭证。又称批改单。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合同的变更。如更改险别、被保险人名称、地址、运输工具名称、保险期限、保险金额、保险权益转让等。经保险人与被保险人协商一致后。均需由保险人出立批单。批单可以是在保险单或保险凭证上进行批注。也可以另行出具变更单证。保险单一经批改。保险公司即应按批单上规定的内容承担保险责任。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