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印发《城市商业银行监管评级操作要点(试行)》的通知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印发《城市商业银行监管评级操作要点(试行)》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

•【公布日期】2007.01.26

•【文号】银监办发[2007]43号

•【施行日期】2007.01.26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

正文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印发《城市商业银行监管评级操作要点(试行)》的通知

(银监办发〔2007〕43号)

各银监局(不含海南、西藏):

为做好城市商业银行监管评级工作,进一步提高监管评级的准确性和有效性,现将《城市商业银行监管评级操作要点(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同时,就2006年度城市商业银行监管评级工作要求如下:

一、按照银监会监管信息系统的建设规划,商业银行监管评级子系统于2007年正式运行。由于城市商业银行经营管理和监管工作存在一定的特殊性,2006年度城市商业银行监管评级仍以手工方式为主,系统操作为辅。

二、各银监局应于2007年3月25日前,将监管评级结果报送银监会备案。

三、城市信用社(停业整顿社除外)的监管评级工作参照本文件执行。

四、在执行中遇有新情况和问题,请及时反馈。

二○○七年一月二十六日

城市商业银行监管评级操作要点(试行)

一、原则要求

(一)同质同类监管原则。对城市商业银行(下称城商行)的监管评级按照《商业银行监管评级内部指引(试行)》(银监发〔2005〕88号,以下简称《内部指引》),采取与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同样的办法和标准。但是,不同经营规模、业务范围的城商行所面临的风险状况及需要的管理能力不同。监管人员对此应予以充分考虑,更加关注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的有效性。

(二)统一性原则。各银监局应充分考虑到监管人员在思想认识、监管经验、标准掌握等方面的差异,可采取辖区内监管人员集中复评等方式,统一标准,减少人为因素对评级结果的影响。监管人员在给定性因素打分时,应认真填写评分说明,并涵盖评分要点的全部内容,便于相互比较。

(三)全面性原则。监管人员应注意搜集和运用各种资料,包括外部审计以及相关媒体方面的信息,进行全面、客观的分析。为了提高准确性,定性因素的打分可以0.1分为进阶。

(四)审慎性原则。对通过资产处置方式降低不良资产比例的城商行,处置金额或占比较大的,监管人员应对资产处置的具体方式进行分析,如剥离后的不良资产仍属城商行的或有负债,或处置方式存在明显瑕疵可能对商业银行的资本充足率、资产质量或盈利能力造成潜在风险的,应适当下调相应分数。此外,对于城商行无法提供信息或是监管人员不掌握情况的项目,要倾向于给较低的分数。

(五)定性、定量相结合原则。在评级过程中,定量指标的得分应与定性因素相匹配。定量指标得分低的银行不应在定性方面获得较高分数;对定量指标较好的,则应进行具体分析。例如,对不良贷款余额或比例的下降,应分析是由于资产置换还是信贷管理水平提高所致,从而给出恰当评分。监管人员应以全国城商行有关定量指标的平均水平为及格线。对定量指标低于平均值的城商行,监管人员对相

应定性因素打分时,原则上不超过该项分值的60%。如果定性因素打分明显超过定量指标水平,监管人员应详细说明原因。

二、定量指标

定量指标数据将由“商业银行监管评级子系统”(下称“系统”)从非现场监管信息系统中获取,“系统”自动做出定量指标得分。同时,监管人员应手工计算定量指标与“系统”生成的分值比较,并将计算过程写入《城市商业银行监管评级操作表》(见附表2)的评分说明中。

(一)资产质量状况(A)。正常贷款迁徙率、次级类贷款迁徙率、可疑类贷款迁徙率等需要参考行业平均值,“系统”将自动进行生成、比较并提供评级得分。

(二)盈利状况(E)。“系统”提供的资产利润率、资本利润率、风险资产利润率指标未扣除贷款损失准备金缺口,需手工重新计算。按照《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非现场监管指标定义及计算公式的通知》(银监发〔2006〕84号)文件的要求,计算时只扣除贷款专项准备金缺口,可暂不考虑一般准备和特种准备的充足情况。各项资产减值准备缺口的计算请参照该文附件《基础监管指标定义及计算公式一览表》编号21“调整资产利润率”中列明的计算公式。

(三)流动性状况(L)。考虑到城商行信息系统建设整体水平还不高,银监会非现场监管信息系统暂不要求城商行报送《流动性期限缺口统计表》(G21表)。因此,监管人员无法获取核心负债依存度、流动性缺口率指标。无法报送

G21表意味着城商行流动性管理能力与先进银行相比尚存在较大差距,因此核心负债依存度、流动性缺口率指标两项得分计为0分。如果部分城商行认为其信息系统和管理水平具备报送该项报表的能力,可以按照G21表要求的内容和频率向当地监管(分)局手工报送。监管人员审核无误后,可根据G21表计算核心负债依存度、流动性缺口率指标,并将其得分计入监管评级结果。

(四)市场风险状况(S)。城商行如没有开展外汇业务,则不存在外汇敞口风险,可将累计外汇敞口头寸比例的得分计为满分。

三、定性因素

城商行经营管理水平的提高是一个长期和渐进的过程,监管评级中与之相关的定性因素很难在短期内取得根本性变化。与上一年度评级结果相比,如果本期定性因素得分出现较大变化,监管人员应予以详细说明。

(一)资本充足状况

1.第1项。银行资本的构成和质量。《内部指引》中强调应侧重考察资本构成的稳定性、市场价值及其流动性。由于当前城商行参与债务性资本的市场化程度较低,本项评分可将重点放在资本构成的稳定性上,未上市银行可暂不考虑其市场价值和流动性情况。

2.第2项。银行整体财务状况及其对资本的影响。不仅要考虑提足贷款专项准备金缺口后的资本利润率与资产利润率情况,还要考虑利润分配情况(如提取盈余公积、一般准备的比例),从而判断银行资本积累的能力。如本年利润不足以弥补贷款专项准备金缺口,应视同出现亏损,得分低于3分。

3.第4项。《内部指引》的评分原则指出,不具备次级债发行资格的,不得分。《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第九十二条规定了募集次级债所应具备的条件,监管人员应逐条核对城商行是否具备。

4.第5项。对资本和资本充足率的管理情况。考虑到城商行在资本管理方面尚处于通过增资扩股努力满足最低监管要求的较初级阶段,距离按业务需要合理配置权益性股本和债务性股本以及按照经济资本的理念实施资本管理的要求还有较大差距,监管人员如没有足够的信息表明银行确实具有较高的资本管理能力或采取了有效措施,应予以审慎评分。

(二)资产质量状况(A)

1.商业银行管理能力的提高是一个相对长期的过程,部分商业银行通过采取重组置换等方式,定量指标短期内明显转好,但这并不代表其内部管理能力的同步提高。监管人员对此应遵循审慎性原则,在对此类机构的定性因素评分时给予适当下调。

2.第1项。应重视评分原则中的第(4)项(“视不良贷款变动的具体原因调节评分结果”)的要求。不良贷款即使双降,监管人员应认真分析双降原因。对因资产置换剥离或突击放款形成的双降,要适当扣分。对年末不良贷款比例低于3%的,即使余额或比例未能实现双降,监管人员认真分析原因后,评分可高于3分。

3.第2项。对“两高一资”产业、房地产、城市建设等贷款余额比较大,占资产净额比较高的,即使目前尚未出现重大问题,评分不宜高于3分;如已存在风险,本项不得分。

4.第3项。考虑到资产质量状况与信贷管理水平有很强的相关性,如果城商行不良资产比例较高,该项得分应相应较低。如不良贷款比例高于同期全国城商行平均值,本项得分不应高于6分。

5.第4项。从整体上看,城商行在贷款分类中普遍存在问题。如果本年度未对城商行贷款分类情况进行现场检查,或未从其他渠道获取该行的贷款分类偏离情况,监管人员在对本项评分时应审慎。

(三)管理状况(M)

1.基本原则

与国有商业银行和股份制商业银行相比,当前城商行的公司治理、内部控制状况总体上还有一定差距。监管人员在定性因素评分时应予以充分考虑,避免给出与其管理实际水平不符的过高得分。但另一方面,绝大多数城商行的经营地域限于当地,业务范围比较单一,所面临的风险状况与复杂程度与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相比较为简单。在进行监管评级时,监管人员应按照匹配性原则,根据城商

行业务品种、经营范围及其相应承担的风险,合理评估其管理能力是否符合实际需要。

2.银行公司治理状况

(1)第1项。银行公司治理的基本结构。对资产规模低于500亿元或实收资本低于10亿元的城商行,可暂不要求其建立独立董事制度和外部监事制度,可不要求设立部分专门委员会(除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审计委员会外)和专门的董(监)事会办公室。

(2)第4项。对不要求建立独立董事制度和外部监事制度的城商行,监管人员可将(1)(2)(4)项的得分并入到第(3)项。即第(1)(2)(4)的分值为0分,第(3)项的分值为10分,监管人员根据城商行监督机制的有效性进行评分。

3.内部控制状况

(1)第1 (1)项。监管人员应对照城商行当年有关会议纪要及议案、决议情况,参照《内部指引》逐条审核董事会是否完成应做的工作。如有任何一条未能做到,得分不宜超过2分。

(2)第1 (2)项。监管人员应仔细分析城商行的部门、岗位职责分工,从而做出合理的判断。如该行未能正式下发部门、岗位的职责说明书,本项得分不宜超过1分。

(3)第1 (4)项。城商行当年因员工道德风险发生重大案件(百万元以上)或发生案件超过1件的,本项不得分。

(4)第2 (1)项。监管人员应逐项核对城商行是否对《内控指引》中所列出的各项风险建立了有关制度,并进行了持续、有效的管理。如任一项未能纳入管理,本项得分不宜高于2分。

(5)第2 (2)项。除认真核查《内部指引》所列出的各项内容外,监管人

员还应考虑城商行的实际风险状况。如果该行的不良贷款比例超过年末城商行全国平均值或发生重大案件,本项得分不宜高于2分。

(6)第3 (2)项。如果城商行没有下发正式的部门、岗位职责说明书,或没有明确哪些是关键岗位或特殊岗位,本项得分不宜高于1.5分;如果没有执行轮岗或强制休假制度,本项得分不宜高于1分;如果关键岗位或特殊岗位未能遵循必要的分离原则,本项不得分。

(7)第3 (4)项。如果城商行应急预案不完备,或未定期进行演练,本项得分不宜高于1分。

(8)第4 (2)项。监管人员应当逐项核查城商行的信息系统建设、数据库建设、数据分析及风险防范等,如存在缺陷,视重要情况酌情扣分。从实际情况看,多数城商行无论是IT系统建设,或是组织结构间的信息传递等方面,仍处于起步阶段,监管人员应按照实际情况审慎评分。

(四)盈利状况

1.第1项。首先,监管人员应逐条分析城商行当前状况,包括成本收入状况、盈利水平与利润分配等,与定量指标结合给出相应比例的得分;其次,应考虑发展趋势,结合城商行近三年情况,根据其发展趋势对未来状况做出合理判断,给出最后总分。

2.第2项。未足额提取贷款专项准备的(暂不考虑一般准备和特种准备缺口),本项得分不宜高于10分;如扣除贷款专项准备缺口,本年利润为负的,应低于8分;应付未付利息未足额提取的,应视严重程度扣3-5分。

(五)流动性状况

第3项。如城商行无法报送G21表,至少表明该行信息系统不健全,与建立稳定的流动性管理体系、控制流动性风险方面的要求仍有较大差距,本项得分不宜高

于10分。如部分城商行可以按照G21表的要求进行流动性管理,并向监管部门手工报送G21表,可适当提高得分。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印发《城市商业银行非现场监管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印发《城市商业银行非现场监 管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 •【公布日期】2009.07.16 •【文号】银监办发[2009]253号 •【施行日期】2009.07.16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 正文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印发《城市商业银行非现场监管工作 指导意见》的通知 (银监办发〔2009〕253号) 各银监局(海南、西藏除外): 现将《城市商业银行非现场监管工作指导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落实。实施中如有问题,请及时报告银监会。 二○○九年七月十六日 城市商业银行非现场监管工作指导意见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职责分工与工作机制 第三章工作项目与程序 第四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完善城市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城商行)非现场监管工作,提高非现场监管的有效性,根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非现场监管指引(试行)》(以下简称《指引》)及有关监管工作制度,特就城商行非现场监管工作提出指导意见。 第二条本指导意见所称的城商行各级监管部门是指银行监管二部(以下简称银行二部)、银监局以及并表局、报告局。并表局是指城商行法人机构所在地银监局或银监分局。报告局是指城商行分支机构所在地银监局或银监分局。 第三条城商行非现场监管工作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以法人监管为主导。重点突出并表局在城商行属地法人机构监管中的主导性。 (二)以分类监管为主线。在监管评级的基础上,实现“一行一策,分类监管”,增强城商行非现场监管的科学性、针对性和有效性。 (三)以主监管员为核心。充分发挥主监管员在信息汇集、风险监测、政策制定、监管行动、组织协调等方面的主导作用。 (四)以风险监管为重点。全面、客观、准确地反映城商行真实风险状况,采取有力措施促进城商行不断提高经营管理和风险防控水平。 (五)以提高监管有效性为目标。各级监管部门应根据机构的风险程度合理配置监管资源,建立健全考核评价机制,努力提高非现场监管的有效性。 第二章职责分工与工作机制 第四条职责分工。银行二部负责全国城商行非现场监管的政策制定和汇总分析,指导评价银监局的非现场监管工作,并承担联动监管的协调职责。银监局负责辖内城商行法人机构和分支机构非现场监管信息的汇总分析,指导评价辖内并表局和报告局的非现场监管工作,并承担监管协调职责。并表局负责属地城商行法人机构的日常持续监管,并指导评价报告局的非现场监管工作。报告局负责城商行分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印发消费金融公司监管评级办法(试行)的通知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印发消费金融公司监管评级办法(试行)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公布日期】2020.12.30 •【文号】 •【施行日期】2020.12.30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其他金融机构监管 正文 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印发消费金融公司监管评级办法 (试行)的通知 各银保监局: 《消费金融公司监管评级办法(试行)》已经银保监会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20年12月30日消费金融公司监管评级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全面评估消费金融公司的经营管理与风险状况,合理配置监管资源,有效实施分类监管,促进消费金融公司持续、健康、规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消费金融公司试点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成立时间超过一个完整会计年度的消费金融公司法人机构的监管评级。

第三条消费金融公司监管评级是指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根据日常监管掌握的情况以及其他相关信息,按照本办法对消费金融公司的整体状况作出评价判断的监管过程,是实施分类监管的基础。 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以下统称为监管机构。 第四条消费金融公司监管评级应当遵循全面性、审慎性和公正性原则。 第二章评级要素与评级方法 第五条消费金融公司监管评级要素包括五方面内容,分别为:公司治理与内控,资本管理,风险管理,专业服务质量,信息科技管理。评级要素由定量和定性两类评级指标组成。 第六条消费金融公司监管评级主要包含以下内容: (一)评级要素权重设置。各评级要素的标准权重分配如下:公司治理与内控(28%),资本管理(12%),风险管理(35%),专业服务质量(15%),信息科技管理(10%)。 (二)评级指标得分。对各评级指标设定分值及若干评价要点。评级指标得分由监管人员按照评分标准和评分原则评估后,结合专业判断确定。 (三)评级要素得分。评级要素得分为各评级指标得分加总。每一项评级要素满分均为100分。 (四)评级得分。评级得分由各评级要素得分按照要素权重加权汇总后获得。 (五)等级确定。根据分级标准,以评级得分确定消费金融公司的监管评级等级和档次。 第七条消费金融公司监管评级得分满分为100分,根据具体评级得分,分为1级、2级(A、B)、3级(A、B)、4级和5级,数值越大表示机构风险或问题越大,需要监管关注的程度越高。 监管评级得分在90分(含)以上为1级;70分(含)至90分为2级,其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4年第2号——关于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4年第2号——关于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 •【公布日期】2014.11.26 •【文号】银监会公告[2014]第2号 •【施行日期】2014.11.26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银监会公告[2014]第2号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国发〔2010〕33号)要求,中国银监会对成立以来截至2012年末印发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现将清理结果公告如下: 一、《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支持国家重大科技项目政策性金融政策实施细则>的通知》等393件规范性文件(见附件1)继续有效。 二、《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关停小火电机组涉及政策性银行贷款风险提示的通知》等139件规范性文件(见附件2)自公告之日起废止。 (2014年9月28日印发的《中国银监会关于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作废。) 特此公告。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2014年11月26日

附件1: 继续有效规范性文件目录 1.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支持国家重大科技项目政策性金融政策实施细则》的通知(银监发〔2006〕95号) 2.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政策性银行行政许可事项有关问题的批复(银监办发〔2006〕257号) 3.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软贷款清理工作的通知(银监办发〔2010〕339号) 4.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的通知(银监办通〔2004〕152号) 5.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股份制商业银行报送监管信息的通知(银监办通〔2004〕50号) 6.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中资商业银行合作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申请材料目录及格式要求的通知(银监发〔2006〕68号) 7.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银行并表监管指引(试行)》的通知(银监发〔2008〕5号) 8.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交通银行上市后机构性质问题的批复(银监复〔2005〕115号) 9.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印发《关于中小商业银行分支机构市场准入政策的调整意见(试行)》的通知(银监办发〔2009〕143号) 10.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强大型银行异地离行式专营机构监管的通知(银监办发〔2009〕340号) 11.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印发《金融许可证管理操作规程》的通知(银监办通〔2006〕233号)

中国银保监会关于印发商业银行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监管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

中国银保监会关于印发商业银行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监 管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公布日期】2020.06.29 •【文号】 •【施行日期】2020.06.29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其他金融机构监管 正文 中国银保监会 关于印发商业银行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监管评价办法(试 行)的通知 各银保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大型银行、股份制银行、外资银行: 为进一步强化小微企业金融服务各项监管政策的贯彻落实,督促和激励商业银行提升服务小微企业的质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金融委统一部署,银保监会制定了《商业银行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监管评价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各级监管部门应参照本办法,对商业银行2019年度的小微企业金融服务工作组织开展试评价,于2020年10月31日前完成。试评价工作具体要求另行通知。 中国银保监会 2020年6月29日商业银行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监管评价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全面科学评价商业银行小微企业金融服务工作开展情况和成效,督促和激励商业银行深入贯彻落实党和国家关于金融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的战略部署,持续提升服务小微企业的质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结合银保监会关于推进银行业金融机构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的监管政策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做好小微企业金融服务是商业银行服务实体经济、实现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内涵。对商业银行小微企业金融服务工作开展监管评价(以下简称小微金融监管评价),应当坚持以下原则: (一)定量与定性并行。为兼顾小微金融监管评价的客观性、全面性和灵活性,监管评价要素中包括定量和定性两大类指标。定量指标的总分值高于定性指标。 (二)总量与结构并重。通过小微金融监管评价,持续推动小微企业金融服务供给总量稳定增长的同时,引导不同类型的商业银行深入开展差异化竞争,细分小微企业市场和融资需求,优化小微企业金融服务对象、内容的结构,扩大服务覆盖面。 (三)激励与约束并举。小微金融监管评价结果应当作为衡量该年度商业银行小微企业金融服务情况的主要依据,与差异化监管政策制定与执行、现场检查以及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相关的评先创优、政策试点和奖励等工作有效联动。 第三条小微金融监管评价的实施主体是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中资商业银行及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社的小微金融监管评价。对当年新成立的商业银行(改制成立的农村商业银行除外),监管部门可参照本办法对其小微企业金融服务情况进行试评价。 各银保监局可根据辖内实际情况,参照本办法及附件《商业银行小微企业金融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规范商业银行同业业务治理的通知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规范商业银行 同业业务治理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 •【公布日期】2014.05.08 •【文号】银监办发[2014]140号 •【施行日期】2014.05.08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 正文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规范商业银行同业业 务治理的通知 (银监办发[2014]140号) 各银监局,国家开发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各省级农村信用联社: 近年来,商业银行同业业务快速发展,一些银行机构存在经营行为不规范、风险管控不到位的问题,不符合国家宏观调控政策和银行业监管要求,不利于银行体系稳健运行。为规范商业银行同业业务治理,促进同业业务健康发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商业银行与金融机构之间开展的以投融资为核心的各项同业业务。主要包括同业拆借、同业借款、非结算性同业存款、同业代付、买入返售和卖出回购、同业投资等业务类型。商业银行以外的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参照执行。 二、商业银行应具备与所开展同业业务规模和复杂程度相适应的同业业务治

理体系,由法人总部对同业业务进行统一管理,将同业业务纳入全面风险管理,建立健全前中后台分设的内部控制机制,加强内部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确保同业业务经营活动依法合规,风险得到有效控制。 三、商业银行开展同业业务实行专营部门制,由法人总部建立或指定专营部门负责经营。商业银行同业业务专营部门以外的其他部门和分支机构不得经营同业业务,已开展的存量同业业务到期后结清;不得在金融交易市场单独立户,已开立账户的不得叙做业务,并在存量业务到期后立即销户。 对于商业银行作为管理人的特殊目的载体与该商业银行开展的同业业务,应按照代客与自营业务相分离的原则,在系统、人员、制度等方面严格保持独立性,避免利益输送等违规内部交易。 四、商业银行同业业务专营部门对同业拆借、买入返售和卖出回购债券、同业存单等可以通过金融交易市场进行电子化交易的同业业务,不得委托其他部门或分支机构办理。 商业银行同业业务专营部门对不能通过金融交易市场进行电子化交易的同业业务,可以委托其他部门或分支机构代理市场营销和询价、项目发起和客户关系维护等操作性事项,但是同业业务专营部门需对交易对手、金额、期限、定价、合同进行逐笔审批,并负责集中进行会计处理,全权承担风险责任。 五、商业银行应建立健全同业业务授权管理体系,由法人总部对同业业务专营部门进行集中统一授权,同业业务专营部门不得进行转授权,不得办理未经授权或超授权的同业业务。 六、商业银行应建立健全同业业务授信管理政策,由法人总部对表内外同业业务进行集中统一授信,不得进行多头授信,不得办理无授信额度或超授信额度的同业业务。 七、商业银行应建立健全同业业务交易对手准入机制,由法人总部对交易对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城市商业银行异地分支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城市商业银行异地分支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 •【公布日期】2006.02.06 •【文号】银监发〔2006〕12号 •【施行日期】2006.02.06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 正文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城市商业银行异地分 支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 银监发〔2006〕12号各银监局(海南、西藏除外): 为促进城市商业银行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银监会制定了《城市商业银行异地分支机构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根据发展状况允许城市商业银行设立异地分支机构是“扶优限劣”监管原则的具体体现,各银监局要准确把握政策精神,引导辖内城市商业银行以联合、重组为前提,在充分整合金融资源和化解金融风险的基础上,严格掌握标准审慎设立异地分支机构。同时,应要求具备设立异地分支机构基本条件的城市商业银行,制定符合其发展战略的机构发展规划,避免盲目扩张机构。 二、对城市商业银行设立异地分支机构的申请,各银监局应按照《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监管职责分工和工作程序的暂行规定》和《城市商业银行异地分

支机构管理办法》的有关要求,各负其责,准确把握标准,严格审查材料,稳步推进此项工作的顺利进行。要把握好宣传口径,目前此项政策只限于内部掌握,不宜正式对外宣传,防止一哄而起。 三、城市商业银行法人机构所在地银监局与其异地分支机构所在地银监局应建立健全信息交流制度,互相协作,进一步加强对辖内城市商业银行法人及分支机构的监管。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〇〇六年二月六日城市商业银行异地分支机构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城市商业银行异地分支机构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市商业银行异地分支机构是指城市商业银行在所在城市行政区划以外设置的分行和支行。 第三条中国银监会按照“合理布局、严格标准、稳步推进、注重效益”的原则,审批城市商业银行设立异地分支机构。 第四条中国银监会鼓励城市商业银行在市场和自愿的原则下,以联合、重组为前提,在充分整合金融资源和化解金融风险的基础上,设立异地分支机构。 第五条城市商业银行按照总行、分行、支行的三级管理体制设立异地分支机构。 第二章城市商业银行异地分支机构的设立 第六条城市商业银行设立异地分支机构分为省内设立和跨省设立。 上款所称省内设立是指城市商业银行在法人住所所在省(自治区)行政区划范围内设立分支机构。跨省设立是指城市商业银行在法人住所所在省(自治区、直辖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印发2012年大型银行监管工作要点的通知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印发2012年大 型银行监管工作要点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 •【公布日期】2012.01.20 •【文号】银监办发[2012]38号 •【施行日期】2012.01.20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 正文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印发2012年大型银行 监管工作要点的通知 (银监办发〔2012〕38号) 各银监局,各国有商业银行: 2012年大型银行监管工作要点已经会领导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 二〇一二年一月二十日 2012年大型银行监管工作要点 2012年大型银行监管工作的总体要求是,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贯彻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全国金融工作会议以及银监会工作会议精神,把握发展速度,实施监管新规,缓释重点风险,推进业务转型,改善金融服务,推动大型银行深化机制改革,强化风险管控,实现稳健经营,更好地服务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一、完善腕骨监管体系,落实系统重要性银行监管要求

(一)将系统重要性银行监管要求融入腕骨监管体系。按照金融稳定理事会要求,在腕骨监管体系内充实新的监管指标,细化分解原有监管指标,重点完善拨贷比、风险集中度和母行负债依存度等指标,研究超额拨备计入附属资本的办法。加强与辖内银行沟通,根据行别和区域特点,积极探索建立适用于大型银行分支机构监管的风险监管指标框架。 (二)合理确定腕骨监管指标值。按照“一行一策、一年一定”的原则,合理测算2012年大型银行腕骨监管指标的目标值和触发值,在与各行充分沟通的基础上,2月份以监管意见书的形式印发。指导各行制定腕骨指标达标计划和措施,纳入内部考核体系,按季监测考核,并将执行达标情况与市场准入、绩效薪酬、检查频率、履职评价挂钩,有效发挥监管指标对银行稳健经营的引导作用。 (三)加强并表监管。坚持非现场监管“三三制”工作法,全面掌握大型银行集团经营管理和风险情况。进一步加强并表监管,探索建立大型银行集团风险评级体系。指导大型银行完善集团并表管理框架,强化后台数据集中,逐步实现实时在线监测与监督,做到各类机构、业务、区域全面覆盖,财务状况、风险水平、IT 信息全面并表。 (四)督促做好危机管理预案。指导大型银行研究建立全面的风险处置制度,特别是针对重大风险和危机状况,制定经营恢复与风险处置计划,三季度前报送银监会。银监会将与东道国监管当局进行联合审查。 二、深化公司治理改革,完善绩效考评体系 (五)加强公司治理监管制度建设。落实银监会《商业银行公司治理指引》要求,研究出台大型银行公司治理监管实施细则和监事会工作指引,指导大型银行进一步完善董事会、监事会和高管层工作规范和决策监督流程,充分发挥董事会的核心作用,加强监事会的监督制衡职能,提高高管层的执行力。 (六)强化履职监督和培训工作。各级监管机构应通过列席大型银行及分支机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印发银行业金融机构案防工作办法的通知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印发银行业金 融机构案防工作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 •【公布日期】2013.11.01 •【文号】银监办发[2013]257号 •【施行日期】2013.11.01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 正文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印发银行业金融机构 案防工作办法的通知 (银监办发〔2013〕257号) 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邮政储蓄银行,各省级农村信用联社,银监会直接监管的信托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 为加强银行业金融机构案防长效机制建设,现将《银行业金融机构案防工作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落实。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 2013年11月1日 银行业金融机构案防工作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案防工作,维护银行业金融机构安全稳健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以及其他有关法

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各银行业金融机构适用本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外国银行分行以及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设立的其他金融机构参照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银行业金融机构案防工作的目标是,通过建立健全案防管理体系,完善案防管理制度和流程,强化法人负责和责任追究,推进案防长效机制建设,实现案防关口前移,及早防范和化解案件风险。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案件是指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独立实施或参与实施的,或外部人员实施的,侵犯银行业金融机构或客户资金或其他财产权益的,涉嫌触犯刑法,已由公安、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按规定应当移送公安、司法机关立案查处的刑事案件。 第五条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对银行业金融机构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组织架构 第六条银行业金融机构是案防工作第一责任主体,应当按照本办法要求,建立与本机构风险管理、资产规模和业务复杂程度相适应的案防管理体系,有效监测、预警和处置案件风险。案防管理体系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基本要素:(一)董事会(或理事会等,下同)职责; (二)监事会职责; (三)高级管理层职责; (四)适当的组织架构; (五)管理政策、制度和流程; (六)内部监督与检查。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商业银行合规风险管理指引》的通知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商业银行合规 风险管理指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 •【公布日期】2006.10.20 •【文号】银监发[2006]76号 •【施行日期】2006.10.20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 正文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商业银行合规风险管 理指引》的通知 (银监发〔2006〕76号) 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国家邮政局邮政储汇局,银监会直接监管的信托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 现将《商业银行合规风险管理指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请各银监局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内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并督促其遵照执行。 二○○六年十月二十日 商业银行合规风险管理指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商业银行合规风险管理,维护商业银行安全稳健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中资商业银行、外资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和外国银行分行适用本指引。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政策性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信托投资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货币经纪公司、邮政储蓄机构以及经银监会批准设立的其他金融机构参照本指引执行。 第三条本指引所称法律、规则和准则,是指适用于银行业经营活动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经营规则、自律性组织的行业准则、行为守则和职业操守。 本指引所称合规,是指使商业银行的经营活动与法律、规则和准则相一致。 本指引所称合规风险,是指商业银行因没有遵循法律、规则和准则可能遭受法律制裁、监管处罚、重大财务损失和声誉损失的风险。 本指引所称合规管理部门,是指商业银行内部设立的专门负责合规管理职能的部门、团队或岗位。 第四条合规管理是商业银行一项核心的风险管理活动。商业银行应综合考虑合规风险与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操作风险和其他风险的关联性,确保各项风险管理政策和程序的一致性。 第五条商业银行合规风险管理的目标是通过建立健全合规风险管理框架,实现对合规风险的有效识别和管理,促进全面风险管理体系建设,确保依法合规经营。 第六条商业银行应加强合规文化建设,并将合规文化建设融入企业文化建设全过程。 合规是商业银行所有员工的共同责任,并应从商业银行高层做起。 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应确定合规的基调,确立全员主动合规、合规创造价值等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印发《城市商业银行监管评级操作要点(试行)》的通知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印发《城市商业银行监管评级操作要点(试行)》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 •【公布日期】2007.01.26 •【文号】银监办发[2007]43号 •【施行日期】2007.01.26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 正文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印发《城市商业银行监管评级操作要点(试行)》的通知 (银监办发〔2007〕43号) 各银监局(不含海南、西藏): 为做好城市商业银行监管评级工作,进一步提高监管评级的准确性和有效性,现将《城市商业银行监管评级操作要点(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同时,就2006年度城市商业银行监管评级工作要求如下: 一、按照银监会监管信息系统的建设规划,商业银行监管评级子系统于2007年正式运行。由于城市商业银行经营管理和监管工作存在一定的特殊性,2006年度城市商业银行监管评级仍以手工方式为主,系统操作为辅。 二、各银监局应于2007年3月25日前,将监管评级结果报送银监会备案。 三、城市信用社(停业整顿社除外)的监管评级工作参照本文件执行。 四、在执行中遇有新情况和问题,请及时反馈。 二○○七年一月二十六日

城市商业银行监管评级操作要点(试行) 一、原则要求 (一)同质同类监管原则。对城市商业银行(下称城商行)的监管评级按照《商业银行监管评级内部指引(试行)》(银监发〔2005〕88号,以下简称《内部指引》),采取与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同样的办法和标准。但是,不同经营规模、业务范围的城商行所面临的风险状况及需要的管理能力不同。监管人员对此应予以充分考虑,更加关注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的有效性。 (二)统一性原则。各银监局应充分考虑到监管人员在思想认识、监管经验、标准掌握等方面的差异,可采取辖区内监管人员集中复评等方式,统一标准,减少人为因素对评级结果的影响。监管人员在给定性因素打分时,应认真填写评分说明,并涵盖评分要点的全部内容,便于相互比较。 (三)全面性原则。监管人员应注意搜集和运用各种资料,包括外部审计以及相关媒体方面的信息,进行全面、客观的分析。为了提高准确性,定性因素的打分可以0.1分为进阶。 (四)审慎性原则。对通过资产处置方式降低不良资产比例的城商行,处置金额或占比较大的,监管人员应对资产处置的具体方式进行分析,如剥离后的不良资产仍属城商行的或有负债,或处置方式存在明显瑕疵可能对商业银行的资本充足率、资产质量或盈利能力造成潜在风险的,应适当下调相应分数。此外,对于城商行无法提供信息或是监管人员不掌握情况的项目,要倾向于给较低的分数。 (五)定性、定量相结合原则。在评级过程中,定量指标的得分应与定性因素相匹配。定量指标得分低的银行不应在定性方面获得较高分数;对定量指标较好的,则应进行具体分析。例如,对不良贷款余额或比例的下降,应分析是由于资产置换还是信贷管理水平提高所致,从而给出恰当评分。监管人员应以全国城商行有关定量指标的平均水平为及格线。对定量指标低于平均值的城商行,监管人员对相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开展银行业金融机构信息科技非驻场集中式外包监管评估工作的通知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开展银行业金融机构信息科技非驻场集中式外包监管评估工作的通 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 •【公布日期】2014.12.02 •【文号】银监办发[2014]272号 •【施行日期】2014.12.02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 正文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开展银行业金融机构信息科技非驻场集中式外包监管评估工作的通知 银监办发[2014]272号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邮储银行,各省级农村信用联社,银监会直接监管的信托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 根据《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强银行业金融机构信息科技非驻场集中式外包风险管理的通知》(银监办发〔2014〕187号),为进一步做好对非驻场集中式外包服务的风险评估,加强监督管理,防范银行业区域性、系统性信息科技风险,现就开展非驻场集中式外包服务监管评估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中监管评估是指根据非驻场集中式外包服务商接受风险监督的主动申请,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对非驻场集中式外包服务开展信息科技风险监测、现场核查、评级和处置的过程。

二、村镇银行信息系统交由发起行管理、农村金融机构信息系统交由省级农村信用联社管理、外资银行信息系统交由母行管理的,不纳入本通知监管评估范围。 三、纳入监管评估的非驻场集中式外包服务类型包括: (一)机房运营服务,包括机房基础设施运维,设备运维、虚拟化资源服务等计算机基础设施服务。 (二)应用系统托管服务,包括: 1.数据中心(灾备中心)整体运维及系统管理; 2.应用系统服务,包括核心银行、电子银行、银行卡、网站、电子商城等业务处理系统开发与运维; 3.金融自助设备整体运维,即自助设备(含多媒体终端)产权为外包服务商所有或由外包服务商向第三方租赁,监控、运维管理由外包商独立完成。 (三)数据分析与处理服务,包括涉及客户数据的电子化信息处理业务文档、影像、票据等录入、扫描与处理,以及远程数据备份、存储与分析,银行卡制卡等。 (四)软件开发服务,包括非驻场的集中式外包开发、系统测试外包。 其它信息科技外包服务可参照非驻场集中式外包服务进行监管评估管理。 四、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非驻场集中式外包服务时,应当加强尽职调查、风险评估和审慎决策,承担外包服务的全部风险管理责任。 五、银行业金融机构应按照《银行业金融机构国别风险管理指引》要求,充分识别服务提供商提供的外包服务国别风险,计提相应风险准备金,确保该类国别风险处于较低水平。对于中资比例低于50%(含)的服务提供商,应严格管理,加强风险评估、监测,并向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报告。 六、根据银行业区域性、系统性外包风险防控的需要,银监会及派出机构组织银行业、第三方专业技术力量,实施对非驻场集中式外包服务活动及服务商的监管评估。

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商业银行操作风险管理指引》的通知

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商业银行操作风险管理指引》 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 •【公布日期】2007.05.14 •【文号】银监发[2007]42号 •【施行日期】2007.05.14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 正文 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商业银行操作风险管理指引》的通知 (银监发〔2007〕42号) 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为加强商业银行的操作风险管理,推动商业银行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提升风险管理能力,银监会制定了《商业银行操作风险管理指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请各银监局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内各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社、城市信用社、外资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和外国银行分行主报告行。 二○○七年五月十四日 商业银行操作风险管理指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商业银行的操作风险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指

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中资商业银行、外商独资银行和中外合资银行适用本指引。 第三条本指引所称操作风险是指由不完善或有问题的内部程序、员工和信息科技系统,以及外部事件所造成损失的风险。本定义所指操作风险包括法律风险,但不包括策略风险和声誉风险。 第四条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监会)依法对商业银行的操作风险管理实施监督检查,评价商业银行操作风险管理的有效性。 第二章操作风险管理 第五条商业银行应当按照本指引要求,建立与本行的业务性质、规模和复杂程度相适应的操作风险管理体系,有效地识别、评估、监测和控制/缓释操作风险。操作风险管理体系的具体形式不要求统一,但至少应包括以下基本要素:(一)董事会的监督控制; (二)高级管理层的职责; (三)适当的组织架构; (四)操作风险管理政策、方法和程序; (五)计提操作风险所需资本的规定。 第六条商业银行董事会应将操作风险作为商业银行面对的一项主要风险,并承担监控操作风险管理有效性的最终责任。主要职责包括: (一)制定与本行战略目标相一致且适用于全行的操作风险管理战略和总体政策; (二)通过审批及检查高级管理层有关操作风险的职责、权限及报告制度,确保全行的操作风险管理决策体系的有效性,并尽可能地确保将本行从事的各项业务面临的操作风险控制在可以承受的范围内;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银行业金融机构绩效考评监管指引的通知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银行业金融机构 绩效考评监管指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 •【公布日期】2012.06.12 •【文号】银监发[2012]34号 •【施行日期】2012.06.12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 正文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银行业金融机构绩效考 评监管指引的通知 (银监发〔2012〕34号) 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银监会直接监管的信托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 我国银行业近年来绩效考评机制建设和实际应用取得了积极进展,但仍存在一些不科学、不合理的突出问题,未能充分发挥绩效考评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稳健经营的引导作用,一定程度上导致了不规范经营和无序竞争。银监会于2010年2月发布了《商业银行稳健薪酬监管指引》,从实践看绩效考评是稳健薪酬的基础,为此银监会制定了《银行业金融机构绩效考评监管指引》(以下简称《指引》),现印发给你们。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认真落实《指引》的各项要求,树立稳健绩效观,结合自身实际,不断完善绩效考评制度体系,建立健全从董事会高管层到主要负责部门的管

理机制、从总行(总公司)到分支机构的传导机制以及绩效考评的综合应用机制,充分发挥对稳健经营和科学发展的引导作用。 各银监局应将银行业金融机构绩效考评纳入持续监管范畴,按照《指引》要求有序开展各项工作,对绩效考评制度建设不合规、分支机构自行制定考评办法或提高考评标准及相关要求、考评指标体系不科学、考评结果应用不全面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查处力度。 请各银监局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内银监分局和银行业金融机构。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一二年六月十二日 银行业金融机构绩效考评监管指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银行业金融机构建立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转变发展方式,实现审慎经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所称银行业金融机构,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商业银行、农村信用社等吸收公众存款的金融机构。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城市信用社以及经银监会批准设立的其他金融机构,适用本指引。 政策性银行和实施条线管理的商业银行参照本指引执行。 第三条本指引所称绩效考评,是指银行业金融机构为落实监管要求和实现自身发展战略,通过建立考评指标、设定考评标准,对考评对象在特定期间的经营成果、风险状况及内控管理进行综合评价,并根据考评结果改进经营管理的过程。 第四条银行业金融机构绩效考评应当坚持以下原则: (一)稳健经营。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树立稳健绩效观,确定稳健的发展战略

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现场检查规程》的

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现场检查 规程》的通知(2007修改) 【法规类别】银行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银监发[2007]55号 【发布部门】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日期】2007.07.03 【实施日期】2007.07.0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现场检查规程》的通知 (银监发[2007]55号) 各银监局: 现将修改后的《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现场检查规程》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七年七月三日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现场检查规程 一、总则

(一)为规范现场检查工作,进一步提高现场检查的工作质量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程。 (二)本规程适用于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对银行业金融机构进行的全面和专项现场检查。 (三)本规程所称银行业金融机构,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商业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等吸收公众存款的金融机构以及政策性银行。 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以及经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批准设立的其他金融机构的现场检查,适用本规程。(四)本规程所指的现场检查包括检查准备、检查实施、检查报告、检查处理和检查档案整理五个阶段。 (五)在实施现场检查时,检查组应根据被查单位的规模、业务范围和业务的复杂程度,选择相应的检查程序。 (六)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实施现场检查,应当遵循依法、公正和效率的原则。 (七)检查人员应依法开展工作,遵守银监会“约法三章”、廉洁自律的要求,认真执行《银监会系统监管人员现场检查若干纪律规定》,忠实履行职责,遵守保密规定,不得在现场检查中谋取不正当利益。 二、检查准备阶段 (一)立项 主监管员承担日常持续性监管的主要责任,其根据对被监管机构风险监测情况、风险评级结果,及以往现场检查报告,在与现场检查人员充分商讨的基础上,制定年度或监管周期现场检查计划,进行现场检查的立项,并与现场检查人员一起进行立项的审议,确定现场检查的时间和检查重点项目。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银行业金融机构信息系统风险管理指引》的通知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银行业金融机构信息系统风险管理指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 •【公布日期】2006.08.07 •【文号】银监发[2006]63号 •【施行日期】2006.08.07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 正文 *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商业银行信息科技风险管理指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9年3月3日实施日期:2009年3月3日)废止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银行业金融机构信息 系统风险管理指引》的通知 (银监发[2006]63号) 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各省(区、市)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国家邮政局邮政储汇局,银监会直接监管的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中央国债登记结算公司,建银投资公司: 现将《银行业金融机构信息系统风险管理指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请各银监局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内各银行业金融机构。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00六年八月七日

银行业金融机构信息系统风险管理指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有效防范银行业金融机构运用信息系统进行业务处理、经营管理和内部控制过程中产生的风险,促进我国银行业安全、持续、稳健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国家信息安全相关要求和信息系统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适用于银行业金融机构。 本指引所称银行业金融机构,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商业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等吸收公众存款的金融机构以及政策性银行。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以及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批准设立的其他金融机构,适用本指引规定。 第三条本指引所称信息系统,是指银行业金融机构运用现代信息、通信技术集成的处理业务、经营管理和内部控制的系统。 第四条本指引所称信息系统风险,是指信息系统在规划、研发、建设、运行、维护、监控及退出过程中由于技术和管理缺陷产生的操作、法律和声誉等风险。 第五条信息系统风险管理的目标是通过建立有效的机制,实现对信息系统风险的识别、计量、评价、预警和控制,推动银行业金融机构业务创新,提高信息化水平,增强核心竞争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 第二章机构职责 第六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建立有效的信息系统风险管理架构,完善内部组织结构和工作机制,防范和控制信息系统风险。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印发银行业金融机构案防工作评估办法的通知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印发银行业金融机构案防工作评估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 •【公布日期】2013.11.12 •【文号】银监办发[2013]258号 •【施行日期】2013.11.12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 正文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印发银行业金融机构 案防工作评估办法的通知 (银监办发〔2013〕258号) 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邮政储蓄银行,各省级农村信用联社,银监会直接监管的信托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 现将《银行业金融机构案防工作评估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印发给你们,自印发之日起执行。《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防控工作考核评价办法》(银监办发〔2011〕207号)同时废止。 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依据本《办法》对2013年案防工作进行试评估,并将试评估报告于2014年3月31日前报送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 附件:1.银行业金融机构案防工作评估指标体系(法人机构) 2.银行业金融机构案防工作评估指标体系评分说明

3.银行业金融机构案防工作自我评估报告(模板) 4.银行业金融机构案防工作监管评价报告(模板)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 2013年11月12日 银行业金融机构案防工作评估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案防工作,客观评价银行业金融机构案防工作情况和成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各银行业金融机构适用本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外国银行分行以及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设立的其他金融机构参照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案防工作评估由银行业金融机构自我评估与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监管评价构成。 自我评估是指银行业金融机构依据本办法对其年度案防工作整体开展情况进行评估。 监管评价是指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据本办法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年度案防工作开展情况进行评价。 第四条案防工作评估实行银行业金融机构法人自我评估与分支机构自我评估、银行业金融机构自我评估与监管机构监管评价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自我评估 第五条银行业金融机构案防工作自我评估应当按照“统一组织、分级实施”原则由银行业金融机构总行(部)负责,一级分行(或相当于一级分行的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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