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的管理方法
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
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公告〔2010〕33号现公布《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二○一○年十月二十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律师事务所及其指派的律师从事证券法律业务,保障执业质量,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1号),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律师事务所及其指派的律师从事证券法律业务开展核查和验证(以下简称查验)、制作和出具法律意见书等执业活动,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律师事务所及其指派的律师,应当按照《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和本规则的规定,进行尽职调查和审慎查验,对受托事项的合法性出具法律意见,并留存工作底稿。
查验工作结束后,律师事务所及其指派的律师应当对查验计划的落实情况进行评估和总结;查验计划未完全落实的,应当说明原因或者采取的其他查验措施。
第十条律师应当合理、充分地运用查验方法,除按本规则和有关细则规定必须采取的查验方法外,还应当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补充。
在有关查验方法不能实现验证目的时,应当对相关情况进行评判,以确定是否采取替代的查验方法。
第十一条待查验事项只需书面凭证便可证明的,在无法获得凭证原件加以对照查验的情况下,律师应当采用查询、复核等方式予以确认;待查验事项没有书面凭证或者仅有书面凭证不足以证明的,律师应当采用实地调查、面谈等方式进行查验。
第十二条律师进行查验,向有关国家机关、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会计师事务所、资信评级机构、公证机构等查证、确认有关事实的,应当将查证、确认工作情况做成书面记录,并由经办律师签名。
第十三条律师采用面谈方式进行查验的,应当制作面谈笔录。
谈话对象和律师应当在笔录上签名。
谈话对象拒绝签名的,应当在笔录中注明。
第十四条律师采用书面审查方式进行查验的,应当分析相关书面信息的可靠性,对文件记载的事实内容进行审查,并对其法律性质、后果进行分析判断。
律师 证券业务 内部制度
律师证券业务内部制度
律师从事证券业务需要建立和完善一系列的内部制度。
以下是一些可能的建议:
1. 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体系:律师需要建立一套完整的内部控制体系,以确保业务的合规性和风险控制。
这包括制定证券业务的相关规章制度、业务流程、风险控制措施等。
2. 设立专门团队:律师需要设立专门的团队来负责证券业务,该团队应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经验,以确保业务的质量和效率。
3. 明确职责分工:律师需要明确团队成员的职责分工,确保每个成员都清楚自己的职责和权限,避免出现职责交叉或缺失的情况。
4. 建立严格的合规审查机制:律师需要建立严格的合规审查机制,以确保业务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的要求。
该机制应包括对业务合同、文件、流程等方面的审查。
5. 建立风险控制体系:律师需要建立完善的风险控制体系,以识别、评估和控制业务风险。
该体系应包括风险评估、风险控制措施、风险监控等方面的内容。
6. 建立完善的培训体系:律师需要建立完善的培训体系,以提高团队成员的专业素质和职业道德水平。
该体系应包括内部培训、外部培训、自我学习等方面的内容。
7. 建立有效的激励机制:律师需要建立有效的激励机制,以激发团队成员的工作积极性和创造力。
该机制应包括薪酬、福利、晋升等方面的内容。
8. 建立严格的保密制度:律师需要建立严格的保密制度,以确保客户信息和业务信息的保密性。
该制度应包括对客户信息和业务信息的保密措施、人员保密责任等方面的内容。
以上建议仅供参考,具体制度应根据律师事务所的实际情况和业务需求进行调整和完善。
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业务的制度
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业务的制度
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业务的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执业许可: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业务需要获得相关主管部门的执业许可。
这通常需要律师事务所满足一定的条件,如有良好的执业记录,有专业的证券律师团队等。
2. 业务规则: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业务需要遵守相关的业务规则,如《律师法》、《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规定》等。
这些规则规定了律师事务所可以从事的证券业务范围,以及执业行为规范等。
3. 信息披露: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业务需要按照规定披露相关信息,如
律师工作报告、律师意见书等。
这些信息需要及时向投资者披露,以便投资者了解律师事务所在证券业务中的工作情况和意见。
4. 责任承担: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业务需要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
如果律师事务所在执业过程中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则,可能需要承担法律责任,如罚款、吊销执业许可证等。
5. 监管机制: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业务需要接受相关主管部门的监管。
主管部门可以对律师事务所在证券业务中的执业行为进行监督和检查,以确保其遵守相关法律规则。
以上就是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业务的制度的主要内容,具体的制度可能会因地区和具体情况而有所不同。
会计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服务业务备案管理办法2020
会计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服务业务备案管理办法总则第一章为加强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会计师事第一条务所从事证券服务业务活动的监督管理,规范会计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服务业务备案行为,推动形成市场化筛选及科学管理格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制定本办法。
会计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服务业务,应当遵守《会计师第二条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有关规定。
会计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服务业务备案应当贯彻落实第三条国务院“放管服”改革要求,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互联加强信息共享,,优化办事服务,网+政务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会计师事务所无需重复填报材料。
应当按照本办会计师事务所从事下列证券服务业务,第四条法进行备案:(一)为证券的发行、上市、挂牌、交易等证券业务活动制作、出具财务报表审计报告、内部控制审计报告、内部控制鉴证报告、验资报告、盈利预测审核报告。
(二)为证券公司及其资产管理产品制作、出具财务报表审计报告、内部控制审计报告、内部控制鉴证报告、验资报告、盈1利预测审核报告。
(三)财政部、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业务。
会计师事务所参与前款第(一)项相关主体重要组成部分或其控制的主体的审计,其审计对象的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中的一项达到前款第(一)项相关主体最近一期经审计合并财务报表对应项目金额百分之十五的,视同从事证券服务业务。
第二章备案材料和备案方式第五条会计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服务业务备案按业务环节分为首次从事证券服务业务备案、重大事项备案、年度备案。
第六条会计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服务业务,应当向财政部、证监会备案,并保证备案材料和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财政部、证监会建立信息共享工作机制,切实加强数据信息的共享和运用。
第七条会计师事务所首次从事证券服务业务,应当在签订业务约定书之日(不含)起10个工作日内,报送下列材料:(一)会计师事务所首次从事证券服务业务备案表(附表1);(二)从事证券服务业务质量控制制度等内部管理制度及执行情况说明;(三)会计师事务所营业执照及执业许可证书信息;(四)截至备案上月末注册会计师及合伙人情况表(附表2);2(五)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执业人员因执业行为涉嫌违法违规被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侦查,以及近三年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行政处罚、监督管理措施、自律监管措施、纪律处分的情况(附表3);(六)上一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报告;(七)职业责任保险保单信息(如有);(八)财政部、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材料。
律师证券业务
五,律师从事证券法律业务步骤及要点
(四)《招股说明书》的审核 1.《准则第1号——招股说明书》要求律师必须发表声明:"本所 及经办律师保证由本所同意发行人在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中引用的 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的内容已经本说审阅,确认招股说明书 及其摘要引用的法律意见真实,准确,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2.《编报规则第12号——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要求应载 明:"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法律风险的评价.律师是否参与招股说明 书的编制及讨论,是否已审阅招股说明书,特别对发行人引用法律 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相关内容是否已审阅,对发行人招股说明书 及其摘要是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引致的法律风 险进行评价."
五,律师从事证券法律业务步骤及要点
(3)发行人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重点关注发行人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盈利能力的可预期性,技术水平 的先进性以及二者之间的平衡;发行人应谨慎投资研发项目或小批 量项目,对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可能实现的收益水平要有明确的预 期; 重点关注发行人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与现有业务的关系,以及其对发 行人中长期发展战略的影响;考虑到投资者对发行人的了解主要是 依据其以往的经营状况,业务转型通常存在较大风险,因此一般要 求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不得改变发行人现有业务及其盈利模式; 重点关注发行人募集资金的必要性,例如用于改善财务结构,扩大 产能以提高产品市场占用率,实现产业上下游延伸和整合等.
一,律师证券法律业务范围 (三)证券法律业务的市场 1.《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1993年4月)第一 次规定律师出具法律意见书是公司股票发行上市的法定必 备条件; 2.截止至2009年11月10日,上海,深圳证券所共有A股 1692只,B股99只,基金511只挂牌交易;创业板于2009年 10月30日挂牌,首批共有28家股份公司上市; 3.中国资本市场刚起步,未来发展空间巨大; 4. 企业公开发行上市的未来前景.
律师从事证券法律业务尽职调查操作指引(FBM-CLI-A-5100360)
律师从事证券法律业务尽职调查操作指引作者 :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专题分类 : 证券律师业务操作指引学科分类 : 证券法写作年份 : 2016来源 :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业务操作指引(3)》,北京大学出版社,2016年2月出版律师从事证券法律业务尽职调查操作指引(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发布2015年10月汇编)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证券法律业务尽职调查的基本方法第三章证券法律业务尽职调查的基本内容第一节本次发行及上市的批准和授权第二节发行人发行股票的主体资格第三节本次发行及上市的实质条件第四节发行人的设立第五节发行人的独立性第六节发起人和股东第七节发行人的股本及演变第八节发行人的业务第九节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第十节发行人的主要财产第十一节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第十二节发行人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第十三节发行人公司章程的制定与修改第十四节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第十五节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第十六节发行人的税务第十七节发行人的环境保护和产品质量、技术等标准第十八节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运用第十九节发行人业务发展目标第二十节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第二十一节发行人招股意向书法律风险的评价第一章总则第1条为指导律师从事证券法律业务中的尽职调查工作,规范律师事务所及其指派的律师的执业行为,保障律师依法履行职责并完善律师执业风险防范机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1号)、《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证监会、司法部公告〔2010〕33号)、《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2号--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证监发〔2001〕37号,以下简称"12号文")的相关规定,制定本指引。
第2条本指引第三章主要依照"12号文"关于出具公开发行证券法律意见书及律师工作报告的内容及格式要求,并基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法律业务类型编制。
律师事务所证券投资基金法律业务执业细则(试行)
律师事务所证券投资基金法律业务执业细则(试行) 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司法部•【公布日期】2010.10.20•【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司法部公告[2010]34号•【施行日期】2011.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司法部公告(〔2010〕34号)现公布《律师事务所证券投资基金法律业务执业细则(试行)》,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二○一○年十月二十日律师事务所证券投资基金法律业务执业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投资基金法律业务,根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1号),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证券投资基金法律业务(以下简称基金法律业务),是指律师事务所接受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以下简称基金管理公司)、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销售机构、其他从事或者拟从事基金相关业务机构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对基金管理公司、基金、基金销售机构相关事项进行核查和验证(以下简称查验),制作并出具法律意见书的法律服务业务。
第三条律师事务所及其指派的律师从事基金法律业务,应当按照《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证监会公告〔2010〕33号)的规定,对基金管理公司、基金、基金销售机构等相关行政许可事项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进行查验,确认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在确保获得适当、有效证据并对证据进行综合分析的基础上,作出独立判断。
第二章设立基金管理公司的查验内容第四条对拟设立基金管理公司的主要股东的资格,律师应当对照《证券投资基金法》第十三条、《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2号,以下简称《公司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的条件进行查验,内容主要包括:(一)总体情况,具体包括:主要股东的名称、住所、成立时间、批准机关、法定代表人、股东构成、高级管理人员、财务负责人等情况。
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过程中的风险控制
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过程中的风险控制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过程中的风险控制 2007年04⽉02⽇ 00:27 中国证券报 □北京市观韬律师事务所 崔利国闵庆轩 《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已经于⽇前公布,并将⾃2007年5⽉1⽇起实施。
《管理办法》的⽴法⽬的在于规范律师事务所及律师从事证券法律业务过程中的执业⾏为,完善法律风险防范机制,维护证券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管理办法》的实施,必将促进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提供切实保障。
《管理办法》规定的⽴法⽬的能否得以实现,很⼤程度上取决于律师事务所在从事证券法律业务过程中能否切实控制风险。
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过程中的风险,是指律师事务所在从事证券法律业务过程中,因提供的法律服务不符合法律规定、不符合合同的约定或者其他因律师事务所的原因⽆法实现当事⼈证券业务活动的⽬的,从⽽导致当事⼈或者律师事务所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的可能性。
这种风险主要包括:1、⾏业处分风险;2、被监管部门采取相关措施的风险;3、民事赔偿风险;4、⾏政处罚风险;5、被追究刑事责任的风险。
结合《管理办法》的相关内容及证券法律业务的具体实践,本⽂认为律师事务所及其指派的律师在从事证券法律业务过程中应采取如下风险控制措施: 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 律师事务所在从事证券法律业务过程中,需要进⾏核查、认定的事实种类繁多,需要论证的法律关系相当复杂,涉及的法律法规也为数众多。
在此过程中,律师事务所及律师若能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必能保证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的合法性,有效防范、降低、化解各种风险。
因⽽,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不仅是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的基本要求,同时也是防范、降低、化解风险的最有效的⽅式。
因此,《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律师事务所及其指派的律师从事证券法律业务,应当遵守法律、⾏政法规及相关规定。
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41号)
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41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第41号《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已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办公会议和司法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5月1日起施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尚福林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部长:吴爱英二○○七年三月九日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活动的监督管理,规范律师在证券发行、上市和交易等活动中的执业行为,完善法律风险防范机制,维护证券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证券法》和《律师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律师事务所及其指派的律师从事证券法律业务,适用本办法。
前款所称证券法律业务,是指律师事务所接受当事人委托,为其证券发行、上市和交易等证券业务活动,提供的制作、出具法律意见书等文件的法律服务。
第三条律师事务所及其指派的律师从事证券法律业务,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及相关规定,遵循诚实、守信、独立、勤勉、尽责的原则,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严格履行法定职责,保证其所出具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
第四条律师事务所应当建立健全风险控制制度,加强对律师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的管理,提高3律师证券法律业务水平。
第五条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司法部及地方司法行政机关依法对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进行监督管理。
律师协会依照章程和律师行业规范对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进行自律管理。
第二章业务范围第六条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可以为下列事项出具法律意见:(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及上市;(二)上市公司发行证券及上市;(三)上市公司的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及股份回购;(四)上市公司实行股权激励计划;(五)上市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六)境内企业直接或者间接到境外发行证券、4将其证券在境外上市交易;(七)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分支机构的设立、变更、解散、终止;(八)证券投资基金的募集、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设立;(九)证券衍生品种的发行及上市;(十)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
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公告〔2010〕33号现公布《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二○一○年十月二十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律师事务所及其指派的律师从事证券法律业务,保障执业质量,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1号),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律师事务所及其指派的律师从事证券法律业务开展核查和验证(以下简称查验)、制作和出具法律意见书等执业活动,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律师事务所及其指派的律师,应当按照《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和本规则的规定,进行尽职调查和审慎查验,对受托事项的合法性出具法律意见,并留存工作底稿。
第四条律师事务所及其指派的律师从事证券法律业务,应当运用自己的专业知识和能力,依据自己的查验行为,独立作出查验结论,出具法律意见。
对于收集证据材料等事项,应当亲自办理,不得交由委托人代为办理;使用委托人提供材料的,应当对其内容、性质和效力等进行必要的查验、分析和判断。
第五条律师事务所及其指派的律师对有关事实、法律问题作出认定和判断,应当有适当的证据和理由。
第六条律师从事证券法律业务,应当就业务事项是否与法律相关、是否应当履行法律专业人士特别注意义务作出分析、判断。
需要履行法律专业人士特别注意义务的,应当拟订履行特别注意义务的具体方式、手段、措施,并予以落实。
第七条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应当建立、健全内部业务质量和执业风险控制机制,确保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内容真实、准确、完整,逻辑严密、论证充分。
第二章查验规则第八条律师事务所及其指派的律师对受托事项进行查验时,应当独立、客观、公正,遵循审慎性及重要性原则。
第九条律师事务所及其指派的律师应当按照《管理办法》编制查验计划。
查验计划应当列明需要查验的具体事项、查验工作程序、查验方法等。
1-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
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公告〔2010〕33 号现公布《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二○一○年十月二十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律师事务所及其指派的律师从事证券法律业务,保障执业质量,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1号),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律师事务所及其指派的律师从事证券法律业务开展核查和验证(以下简称查验)、制作和出具法律意见书等执业活动,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律师事务所及其指派的律师,应当按照《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和本规则的规定,进行尽职调查和审慎查验,对受托事项的合法性出具法律意见,并留存工作底稿。
第四条律师事务所及其指派的律师从事证券法律业务,应当运用自己的专业知识和能力,依据自己的查验行为,独立作出查验结论,出具法律意见。
对于收集证据材料等事项,应当亲自办理,不得交由委托人代为办理;使用委托人提供材料的,应当对其内容、性质和效力等进行必要的查验、分析和判断。
第五条律师事务所及其指派的律师对有关事实、法律问题作出认定和判断,应当有适当的证据和理由。
第六条律师从事证券法律业务,应当就业务事项是否与法律相关、是否应当履行法律专业人士特别注意义务作出分析、判断。
需要履行法律专业人士特别注意义务的,应当拟订履行特别注意义务的具体方式、手段、措施,并予以落实。
第七条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应当建立、健全内部业务质量和执业风险控制机制,确保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内容真实、准确、完整,逻辑严密、论证充分。
第二章查验规则第八条律师事务所及其指派的律师对受托事项进行查验时,应当独立、客观、公正,遵循审慎性及重要性原则。
第九条律师事务所及其指派的律师应当按照《管理办法》编制查验计划。
查验计划应当列明需要查验的具体事项、查验工作程序、查验方法等。
律师从事证券法律业务指引
律师从事证券法律业务指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业务范围第三章业务规则第四章接受委托第五章尽职调查第六章法律文件及法律意见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律师事务所及其指派的律师在证券发行、上市和交易等活动中的执业行为,保证服务质量,明确执业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以下简称《律师法》)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证券发行的相关规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所称证券法律业务是指律师事务所接受当事人委托,为其证券发行、上市和交易等证券业务活动,提供的制作、出具法律意见书等文件的法律服务。
第三条律师事务所及其指派的律师从事证券法律业务,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及相关规定,遵循诚实、守信、独立、勤勉、尽责的原则,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严格履行法定职责,保证其所出具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
第四条律师事务所应当建立健全风险控制制度,加强对律师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的管理,提高律师证券法律业务水平。
第五条律师事务所及其指派的律师从事证券法律业务,接受律师监管机构的指导和监督,证券监管机构的监督和管理。
第六条律师事务所及其指派的律师从事证券法律业务,除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证券发行的相关规定外,还应当遵守本指引。
第二章业务范围第七条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可以为下列事项出具法律意见:(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及上市;(二)上市公司发行证券及上市;(三)上市公司的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及股份回购;(四)上市公司实行股权激励计划;(五)上市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六)境内企业直接或者间接到境外发行证券、将其证券在境外上市交易;(七)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分支机构的设立、变更、解散、终止;(八)证券投资基金的募集、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设立;(九)证券衍生品种的发行及上市;(十)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律师事务所可以接受当事人的委托,组织制作与证券业务活动相关的法律文件。
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业务风险控制制度
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业务风险控制制度
律师事务所在从事证券业务时,需要建立完善的风险控制制度,以保障客户利益和事务所自身的安全。
这一制度涉及以下方面:
1. 了解证券市场的基本知识和法规,建立合规意识。
律师事务所需要掌握证券市场的基本知识和法规,了解证券交易、发行、募集等流程和相关法律法规,建立合规意识,以避免违规操作。
2. 建立客户风险评估制度。
律师事务所需要对客户进行风险评估,了解客户的投资经验、风险承受能力、投资目标等信息,以便为客户提供符合其需求和承受能力的服务。
3. 设立内部控制机制。
律师事务所需要建立内部控制机制,包括制定内部控制制度、明确内部控制职责、建立内部控制档案、开展内部控制自评等,以确保内部治理健康有序。
4. 确认客户资金来源。
律师事务所需要确认客户资金来源,包括核实客户的身份信息和资产情况,以排除洗钱和其他非法资金来源的可能性。
5. 建立投资决策流程。
律师事务所需要建立投资决策流程,包括投资决策委员会的设立、投资决策的程序和程序的审批制度等,以确保投资决策的科学性、合理性和规范性。
6. 建立风险管理制度。
律师事务所需要建立风险管理制度,包括风险分析、风险评估、风险控制、风险预警等,以确保投资风险得到有效的控制。
7. 建立信息披露制度。
律师事务所需要建立信息披露制度,包
括披露信息的内容、形式、时限等,以满足客户的知情权和透明度要求。
通过建立和实施这些风险控制制度,律师事务所可以更好地从事证券业务,保障自身和客户的利益。
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
第十四条 律师采用书面审查方式进行查验的,应当分析相关书面信息的可靠性,对文件记载的事实内容进行审查,并对其法律性质、后果进行分析判断。
第十五条 律师采用实地调查方式进行查验的,应当将实地调查情况作成笔录,由调查律师、被调查事项相关的自然人或者单位负责人签名。该自然人或者单位负责人拒绝签名的,应当在笔录中注明。
第十一条 待查验事项只需书面凭证便可证明的,在无法获得凭证原件加以对照查验的情况下,律师应当采用查询、复核等方式予以确认;待查验事项没有书面凭证或者仅有书面凭证不足以证明的,律师应当采用实地调查、面谈等方式进行查验。
第十二条 律师进行查验,向有关国家机关、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会计师事务所、资信评级机构、公证机构等查证、确认有关事实的,应当将查证、确认工作情况做成书面记录,并由经办律师签名。
第十六条 律师采用查询方式进行查验的,应当核查公告、网页或者其他载体相关信息,并就查询的信息内容、时间、地点、载体等有关事项制作查询笔录。
第十七条 律师采用函证方式进行查验的,应当以挂号信函或者特快专递的形式寄出,邮件回执、查询信函底稿和对方回函应当由经办律师签名。函证对方未签署回执、未予签收或者在函证规定的最后期限届满时未回复的,由经办律师对相关情况作出书面说明。
第十八条 除本规则规定的查验方法之外,律师可以按照《管理办法》的规定,根据需要采用其他合理手段,以获取适当的证据材料,对被查验事项作出认定和判断。
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
查验工作结束后,律师事务所及其指派的律师应当对查验计划的落实情况进行评估和总结;查验计划未完全落实的,应当说明原因或者采取的其他查验措施。
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一、目的为了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结合我国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二、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律师事务所从事的证券法律业务。
三、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的基本原则 1.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规定,建立正当、有效的管理体系,提高业务质量; 2.尊重投资者的权利,依法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3.积极维护金融市场的公平、公正和稳定; 4.努力提高律师事务所的业务质量,弘扬律师事务所的职业道德,推动法律业务的健康发展。
四、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的管理要求 1.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必须按照准入和备案制度; 2.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必须建立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组织内部管理、案件审查、质量控制、绩效考核等工作; 3.对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的律师事务所应当进行定期审计,确保业务合规性; 4.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时,应当严格遵守律师职业道德规范,妥善保管委托方的信息,不得有损客户利益的行为; 5.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时,应当严格遵守中国律师协会关于律师执业管理的各项规定; 6.对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的律师事务所及其律师,应当实施公开、透明、公正的考核体系,确保服务质量; 7.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时,应当将客户利益放在首位,以公正、客观的态度为客户提供法律咨询服务; 8.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时,应当竭力保护客户法律权益,为客户提供有力的法律保护; 9.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时,应当严格履行义务,谨慎处理和处理意见,不得有损客户利益的行为; 10.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时,应当建立有效的合规管理机制,确保业务合规性。
五、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的责任 1.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时,应当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其实施条例、《律师法》及其实施条例,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规定; 2.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时,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有关的代表性文件,包括全国律师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关于律师执业管理的有关规定; 3.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时,应当严格遵守律师职业道德规范,为客户提供客观、公正、有效的法律服务; 4.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时,应当严格履行法律义务,妥善保护客户的利益; 5.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时,应当定期进行内部管理和管理审计; 6.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时,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向国家司法行政部门报告业务情况; 7.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时,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向国家司法行政部门报告业务情况; 8.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时,应当进行客户信息登记,建立客户信息管理制度; 9.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时,应当建立有效的风险控制机制,确保业务合规性; 10.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时,应当及时审查案件,确保客户利益得到充分保障。
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
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一、宗旨1. 证券法律业务:指出席证券市场活动和利益相关人的实质事件,为利益相关人提供法律服务和法律咨询,主要包括上市招股、发行和转让证券、上述事件的代理服务,以及法律意见书、见证书及其他报告书等。
2. 律师事务所: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及其实施细则的国家机关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批准成立的专业律师事务机构。
3. 律师: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规定资格的律师。
二、实施原则三、业务内容1. 根据客户需要,就公司和客户进行上市招股、发行和转让证券或其他重大股权等相关法律事项提供法律咨询服务、法律意见书、见证人服务等;2. 就上市上报资料、报告书、监管文件、公司概况等内容提供法律诊断和法律意见服务;3. 就证券发行、变动、过会情况,及其他证券交易、管理活动提供法律咨询服务和法律意见书、见证服务等;1. 主动接触证券公司、交易所和监管部门,为客户解决有关法律问题;2. 为上市企业报送相关正式文件、公开发表市场信息,提供合法的有效的证券法律咨询服务;1. 代理利益相关人申请司法保护,针对坐实质事件从事证券法律活动或者对证券法律活动有重大影响的活动,进行法律诉讼;2. 为利益相关人提供诉讼中的法律咨询服务,准备相关法律文书,在诉讼中代表、辩护利益相关人,起草有效的送达和文书申明。
四、律师执业责任1. 遵守证券市场的有关法规法律法规,严格守法;2. 遵守律师事务所的有关制度和规定,发挥其作用;3. 坚持客户利益至上的原则;4.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正确履行对客户的义务,妥善保护客户的合法权益;5. 积极发挥律师的社会责任,推动社会和谐。
1. 遵守职业操守,直接、忠实地执行客户委托的活动;。
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2号 《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
《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第十一条有关规定的适用意见——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2号根据《证券法》有关规定,保荐人应当勤勉尽责,对发行人的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进行审慎核查;证券公司承销证券,应当对公开发行募集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核查;律师事务所为证券的发行出具法律意见书,应当勤勉尽责,对所依据的文件资料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核查和验证。
《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十一条有关“同一律师事务所不得同时为同一证券发行的发行人和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出具法律意见”的规定,体现了《证券法》的要求。
同一证券发行的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律师事务所,应当严格按照《证券法》和《办法》的规定,各自独立地履行法律赋予的职责,相互配合,相互制衡。
为明确《办法》有关规定,规范律师事务所为证券发行出具法律意见书的证券服务行为,现就《办法》第十一条有关规定提出适用意见如下:一、下列情形,属于同一律师事务所“同时为同一证券发行的发行人和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出具法律意见”,应予禁止:(一)同一律师事务所以口头或书面等形式,有偿或无偿地同时接受同一证券发行的发行人和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委托,为同一证券发行的发行人、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出具法律意见的;(二)同一律师事务所虽未同时接受同一证券发行的发行人和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委托,但在接受发行人委托为证券发行人出具法律意见的同时,另外向同一证券发行的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出具作为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履行自身法定职责依据的专项法律意见,或者出具作为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用以证明自己勤勉尽责及减免法律责任目的的专项法律意见的;(三)同一律师事务所虽未同时接受同一证券发行的发行人和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委托,但在接受发行人委托为证券发行人出具法律意见的同时,将该法律意见向同一证券发行的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出具,供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作为自己履行法定职责的依据,或者用以证明自己勤勉尽责及减免法律责任目的的。
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律师发现委托人提供的材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重大遗漏,或者委托人有重大违法行为的,应当要求委 托人纠正、补充;委托人拒不纠正、补充的,律师可以拒绝继续接受委托,同时应当按照规定向有关方面履行报告 义务。
律师协会依照章程和律师行业规范对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进行自律管理。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六条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可以为下列事项出具法律意见: (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存托凭证及上市; (二)上市公司发行证券及上市; (三)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 (四)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或转让股票导致股东累计超过二百人; (五)非上市公众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 (六)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 (七)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的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及股份回购; (八)上市公司合并、分立及分拆; (九)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实行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 (十)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召开股东大会; (十一)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的信息披露; (十二)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转板; (十三)公司(企业)债券的发行及交易、转让;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九条律师从事证券法律业务期间,律师或者其所在律师事务所因涉嫌违法被有关机关立案调查的,该律 师、律师事务所应当及时如实告知委托人,并明确提示可能的法律后果。
第三十条律师事务所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要求,定期报送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的基本情况。
第三十一条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司法行政机关及律师协会建立律师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的资料库、诚信档 案和信息公示平台,记载律师、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的执业情况和所受处理处罚等情况,并按照规定予以 公开。
证券服务机构主要包括
证券服务机构主要包括证券服务机构是指依法设立的从事证券服务业务的法人机构。
主要包括证券投资咨询公司、信用评级机构、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律师事务所、证券信息公司等。
一、证券服务机构的类别1、证券服务机构包括:投资咨询机构、财务顾问机构、资信评级机构、资产评估机构、会计师事务所2、投资咨询机构、财务顾问机构、资信评级机构从业人员必须具有证券专业知识、2 年以上从业经验二、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的管理1、《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2、证监会证监局、司法部司法局进行监督管理,律师协会进行自律管理3、鼓励下列条件的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①内部管理规范,风险控制制度健全,执业水准高,社会信誉好②20 名以上执业律师,5 名以上从事过证券法律业务③已办理执业责任保险④最近 2 年未因违法行为受到处罚4、鼓励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且最近 2 年未因违法执业受到处罚的律师从事证券法律业务:①最近 3 年从事过证券法律业务②最近 3 年连续执业,且拟与其共同承办业务的律师最近 3 年从事过证券法律业务③最近 3 年连续从事证券法律领域的教学、研究工作、或接受过证券法律业务的行业培训5、禁止行为:①同一律师事务所不得同时为同一证券发行的发行人和保荐机构、承销商出具法律意见②不得同时为同一收购行为的收购人和被收购上市公司出具法律意见③不得在其他同一证券业务活动中为具有利害关系的不同当事人出具法律意见④律师担任公司及其关联方董监高,或有其他影响律师独立性情形的,所在律师事务所不得接受公司的委托三、注册会计师、会计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的管理1、财政部、证监会对注册会计师、会计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期货业务实行许可证管理2、注册会计师、会计师事务所申请证券许可证,应当由会计师事务所向财政部、证监会提出申请,由财政部、证监会批准授予证券许可证,证券许可证实行年检制度3、会计师事务所申请证券资格的条件:(1)成立 3 年以上(2)质量控制制度和内部管理制度健全并有效执行,执业质量和职业道德良好(3)注册会计师不少于 80 人,其中取得注册会计师证书不少于 55 人,其中最近 5 年持有证书并连续执业的不少于 35 人(4)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净资产不少于 5 百万,合伙净资产不少于 3 百万(5)职业保险的累计赔偿限额与累计职业风险基金之和不少于 6 百万(6)上年度审计业务收入不少于 1600 万(7)持有不少于 50%股份的股东,或半数以上合伙人最近在本机构连续执业 3 年以上(8)不得有下列情形:①执业中受到刑事处罚、行政处罚,执行完毕未满 3 年②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证券资格被撤销,撤销未满 3 年③申请证券资格中,隐瞒情况或提供虚假材料被不予受理或不予批准的,未满 3 年4、注册会计师申请证券许可证的条件①所在会计师事务所已取得证券许可证②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考试合格证书③取得注会证书 1 年以上④不超过 60 岁⑤最近 3 年无违法违规行为四、证券、期货投资咨询机构管理1、证监会、证监局负责对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业务的`监督管理2、申请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业务资格的机构具备的条件:①5 名以上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从业资格的人员②同时从事证券、期货业务的机构,10 名以上资格人员③高管中至少 1 名由证券或期货投资咨询从业资格④100 万注册资本3、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人员申请从业资格具备的条件①中国籍②本科学历③2 年以上从事证券、期货业务经历④通过证券、期货从业人员资格考试4、行为规范:①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人员在报刊、电台、电视台或者其他传媒发表投资咨询文章、报告或意见时,必须注明所在证券、期货投资咨询机构的名称和个人真实姓名,并对投资风险充分说明②向客户提供的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传真件必须注明机构名称、地址、联系电话和联系人姓名5、禁止性行为:①代理委托人证券投资②与委托人约定分享证券投资收益或分担投资损失③买卖本机构提供服务的上市公司股票④利用传媒提供传播虚假或误导信息⑤因上述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五、资信评级机构从事证券业务的管理1、评级对象:①证监会核准发行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其他固定收益或债务型结构性融资证券②证交所上市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其他固定收益或债务型结构性融资证券,国债除外③前述证券的发行人、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2、资信评级机构申请证券评级业务许可的条件:①中国法人,实收资本与净资产均不少于 2 千万②高管不少于 3 人,证券从业资格 20 人,其中 3 年以上资信评级业务经历 10 人,注会 3 人③最近 5 年未受刑事处罚,最近 3 年无行政处罚④最近 3 年无不良诚信记录3、证券评级机构从事证券评级业务应当遵循一致性原则,对同一类或同一评级对象,应当采用一致的评级标准和工作程序4、证监会对评级机构评级业务监督管理,证券业协会进行自律管理,评级机构取得证券评级业务许可日起20 日内,将信用等级划分及定义、评级方法、评级程序报证券业协会备案六、资产评估机构从事证券、期货业务的管理1、财政部、证监会业务许可2、资产评估机构申请证券评估资格的条件:①取得资产评估资格 3 年以上,发生过吸收合并的,完成工商变更登记满 1 年②30 名注册资产评估师,最近 3 年持有证书并连续执业的不少于 20 人③净资产 200 万④购买职业责任保险或提取职业风险基金⑤半数以上合伙人或 50%以上股权的股东在本机构连续执业 3 年以上⑥最近 3 年评估业务收入 2 千万,每年不少于 500 万3、资产评估机构申请证券评估资格,不应存在下列情形:①执业中受到刑事处罚、行政处罚,执行完毕未满 3 年②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证券评估资格被撤销,撤销未满 3 年③申请证券评估资格中,隐瞒情况或提供虚假材料被不予受理或不予批准的,未满 3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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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的管理方法律师事务所作为专门从事法律业务的机构,对于证券法律业务的管理至关重要。
证券法律业务涉及到与资本市场相关的法律事务,包括证券发行、市场交易、合规监管等方面的法律事务。
以下是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的管理方法。
1.建立专门的证券法律团队
2.不断学习和更新
证券法律是一个不断发展和变化的领域,律师事务所应当密切关注新的法律法规、监管政策和市场动态,及时掌握最新的知识和信息。
律师事务所应当鼓励律师参加专业培训和学术交流活动,提高自身的专业素养。
3.确立规范的工作流程
律师事务所应当建立详细的工作流程和标准化的操作规范,明确各项工作的责任分工和工作流转。
例如,证券发行业务的工作流程包括尽职调查、发行文件草拟、备案申报、审核意见反馈等环节,每一环节都需要有明确的操作规范和控制措施。
4.强化团队合作和沟通
5.建立良好的客户关系
律师事务所与客户的良好关系对于证券法律业务至关重要。
律师事务所应当建立健全的客户管理机制,加强对客户需求的了解和解读。
通过与客户的密切合作和及时沟通,提供定制化的法律服务,可以增强客户对律师事务所的信任,建立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
6.强化内部合规管理
证券法律业务涉及到合规性要求较高的业务,律师事务所应当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职业规范,建立健全的内部合规管理制度。
律师事务所应当加强对律师行为的监督和管理,建立稽查和惩罚机制,确保律师的行为符合法律和道德规范。
7.积极参与行业协会和社会活动
律师事务所应当积极参与行业协会和社会活动,扩大影响力和人脉资源。
通过加入行业协会、参与行业研讨会和活动,律师事务所可以与同行进行交流和合作,了解行业动态和最新趋势,提高自身在证券法律领域的知名度和声誉。
以上是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的管理方法的一些基本要点。
每家律师事务所在实际工作中会因具体情况而有所差异,需要灵活运用,并根据实际情况不断优化和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