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
关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通告
关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通告为妥善处理劳动人事争议新问题,完善我区劳动人事争议法律法规体系建设,根据《自治区人大常委会2020年立法工作计划》《自治区人民政府2020年立法工作计划》,我厅起草了《广西壮族自治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征求意见稿)》。
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公众可以在2020年6月29日前,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一、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tjzcglc@(邮件标题请注明为“征求意见”字样)二、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广西南宁市青秀区葛村路5号405办公室(邮政编码:530022,并在信封上注明“征求意见”字样)附件:广西壮族自治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征求意见稿)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2020年5月28日附件广西壮族自治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依法、公正、及时处理劳动人事争议,规范调解仲裁处理争议程序,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条例适用于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以下劳动人事争议的仲裁:(一)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与劳动者之间,以及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之间,因确认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二)实施公务员法的机关与聘任制公务员之间、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与聘任工作人员之间因履行聘任合同发生的争议;(三)事业单位与其建立人事关系的工作人员之间因终止人事关系以及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四)社会团体与其建立人事关系的工作人员之间因终止人事关系以及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五)军队文职人员用人单位与聘用制文职人员之间因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六)法律、法规规定由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员会)处理的其他争议。
劳动部关于颁发《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组织及工作规则》的通知-劳部发[1993]301号
劳动部关于颁发《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组织及工作规则》的通知正文:---------------------------------------------------------------------------------------------------------------------------------------------------- 劳动部关于颁发《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组织及工作规则》的通知劳部发〔1993〕30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我部会同全国总工会、国家经贸委等有关部门,制定了《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组织及工作规则》,现予颁发,请遵照执行。
一九九三年十一月五日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组织及工作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调解委员会)及时、有效地开展工作,妥善处理劳动争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调解委员会是调解本企业劳动争议的组织。
调解委员会的工作接受企业所在地方工会(或行业工会)和地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员会)的指导。
第三条调解委员会依法调解企业与职工之间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一)因企业开除除名、辞退职工和职工辞职、自动离职发生的争议;(二)因执行国家有关工资、社会保险、福利、培训、劳动保护的规定发生的争议;(三)因履行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四)法律、法规规定应当调解的其他劳动争议。
第四条调解委员会的职责:(一)调解本企业内发生的劳动争议;(二)检查督促争议双方当事人履行调解协议;(三)对职工进行劳动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做好劳动争议的预防工作。
第五条调解委员会调解劳动争议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当事人自愿申请,依据事实及时调解;(二)对当事人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三)同当事人民主协商;(四)尊重当事人申请仲裁和诉讼的权利。
玉林市财政局关于下达第二批自治区劳动人事争议多元调解平台建设补助资金的通知
玉林市财政局关于下达第二批自治区劳动人事争议多元调解平台建设补助资金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玉林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23.12.18•【字号】•【施行日期】2023.12.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玉林市财政局关于下达第二批自治区劳动人事争议多元调解平台建设补助资金的通知玉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下达第二批自治区劳动人事争议多元调解平台建设补助资金的通知》(桂财社〔2023〕139号),现下达你单位第二批自治区劳动人事争议多元调解平台建设补助资金万元,同步下达第二批自治区劳动人事争议多元调解平台建设补助资金区域绩效目标(具体金额、区域绩效目标见附件1—3)。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此次下达补助资金根据2023年前三季度案件总数、平台面积等因素全区分配600万元,主要用于补助防城港、钦州、玉林、百色、河池、来宾、崇左等7市多元调解平台建设,并对南宁、柳州、桂林、梧州、北海、贵港、贺州等7市建设资金不足部分进行调剂补充,确保14个市本级劳动人事争议多元调解中心全部完成建设目标。
二、此次下达补助资金主要用于你单位调解平台场地建设和设备购置等工作,具体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广西壮族自治区总工会关于印发广西劳动人事争议多元调解平台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桂人社发〔2023〕36号)的要求执行。
你单位要加强资金使用监督管理,严格按照规定范围、标准和程序使用资金,加快预算执行进度,提高资金使用的规范性、安全性和有效性。
三、此次下达补助资金收入列2023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第1100308项“社会保障和就业专项转移支付收入”收入科目;支出列2023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第2080112款“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支出功能分类科目。
四、你单位要按照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要求,在预算执行中按照自治区设定的项目绩效目标,做好项目绩效目标细化分解、跟踪监控、绩效自评和绩效评价等工作,确保绩效目标如期实现。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市场条例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市场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2.03.24•【字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公告13届第64号•【施行日期】2022.05.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公告(十三届第64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市场条例》已由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2022年3月24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2年3月24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市场条例(2022年3月24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人力资源市场培育第三章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第四章人力资源市场活动规范第五章服务与监督管理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培育和发展人力资源市场,规范人力资源市场活动,促进人力资源合理流动和优化配置,促进就业创业,推动人力资源服务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通过人力资源市场求职、招聘和开展人力资源服务,以及对人力资源市场的培育、服务、规范和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人力资源市场,是指人力资源的供给方与需求方通过市场机制实现人力资源流动和配置,以及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为供需双方提供相关服务的市场。
本条例所称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包括公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和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
公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的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是指依法设立的从事人力资源服务经营活动的机构。
第四条人力资源市场活动应当遵循合法、公平、自愿、诚信的原则。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人力资源市场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强统筹协调和政策引导,建设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人力资源市场体系,加强大数据、智能化等技术在人力资源市场的应用,推动人力资源与实体经济、科技创新、现代金融协同发展,提升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水平。
广西工伤赔偿标准(2024)
【引言】广西工伤赔偿标准(二)是在广西壮族自治区针对工伤事故而制定的一套规范,旨在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提高工作场所的安全环境。
本文将对广西工伤赔偿标准(二)进行详细的分析和阐述,从工伤定义、赔偿范围、计算方法、标准调整、责任追究等五个大点入手,通过对每个大点中的相关小点的详细阐述,来全面了解广西工伤赔偿标准(二)的具体内容。
【概述】1.工伤定义1.1法律对工伤的定义1.2根据广西工伤赔偿标准(二)的定义2.赔偿范围2.1医疗费用2.2护理费用2.3误工费2.4残疾赔偿金2.5丧葬费3.计算方法3.1工伤赔偿金计算基数的确定3.2工伤赔偿金计算公式的具体计算方法4.标准调整4.1标准调整的背景和目的4.2标准调整的时间和频率4.3标准调整的具体方式和程序5.责任追究5.1事故责任的划分5.2劳动者与雇主的责任5.3劳动保障监察机构的责任【正文内容】1.工伤定义1.1法律对工伤的定义根据《劳动法》和《工伤保险条例》,工伤定义为在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与劳动有因果关系的、造成劳动者伤病、残疾或者死亡的事件。
这些事件可以是意外事故、职业病或者其他因劳动过程而引发的疾病。
1.2根据广西工伤赔偿标准(二)的定义广西工伤赔偿标准(二)对工伤的定义和法律一致,要求事件在劳动过程中发生,并与工作有因果关系。
同时,广西工伤赔偿标准(二)还明确了事件包括意外事故、职业病和其他因劳动过程而引发的疾病。
2.赔偿范围2.1医疗费用广西工伤赔偿标准(二)规定,工伤事故导致的医疗费用包括治疗费、住院费、手术费、检查费等一系列与伤病治疗相关的费用。
2.2护理费用如果工伤事故导致劳动者需接受特殊护理,广西工伤赔偿标准(二)规定应予以补偿,并明确了护理费用的标准。
2.3误工费因工伤致使劳动者暂时丧失劳动能力而导致误工,广西工伤赔偿标准(二)规定应给予合理的经济补偿。
2.4残疾赔偿金如果工伤导致劳动者发生残疾,广西工伤赔偿标准(二)规定了根据残疾情况给予相应的赔偿金。
广西劳动仲裁服装文件
广西劳动仲裁服装文件摘要:一、广西劳动仲裁服装文件概述二、广西劳动仲裁服装文件的内容三、广西劳动仲裁服装文件的重要性四、广西劳动仲裁服装文件的实施与影响正文:一、广西劳动仲裁服装文件概述广西劳动仲裁服装文件是指由广西壮族自治区劳动仲裁委员会办公室发布的关于劳动仲裁服装的相关文件。
这些文件旨在规范劳动仲裁过程中的服装穿着,保证仲裁活动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二、广西劳动仲裁服装文件的内容广西劳动仲裁服装文件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1.仲裁员着装规定:仲裁员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应穿着正装,男士应穿着西装、领带,女士应穿着职业套装,以体现仲裁活动的严肃性。
2.当事人及代理人着装规定:当事人及代理人在参加仲裁活动时,应穿着得体、整洁的服装,不得穿着休闲装、运动装等不适宜的服装。
3.仲裁记录人员着装规定:仲裁记录员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应穿着正装,保持仪表整洁。
4.着装违规处理:对于违反规定的着装,仲裁委员会办公室有权要求当事人或代理人更换服装,情节严重的,可以取消其参加仲裁活动的资格。
三、广西劳动仲裁服装文件的重要性广西劳动仲裁服装文件的出台,对于规范劳动仲裁活动具有重要意义:1.维护仲裁活动的严肃性:统一规范的着装,有助于营造庄重的仲裁氛围,提高当事人对仲裁活动的尊重度。
2.保障当事人权益:规定当事人及代理人着装,有助于保障当事人在仲裁过程中的权益,减少因服装问题引发的纠纷。
3.提高仲裁效率:规范仲裁员的着装,有助于提高仲裁活动的效率,保证仲裁结果的公正性。
四、广西劳动仲裁服装文件的实施与影响广西劳动仲裁服装文件自发布实施以来,对于规范我区劳动仲裁活动起到了积极作用。
在仲裁过程中,各方参与人员的着装更加规范、得体,有助于提高仲裁活动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桂劳社发[2003]142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工资支付暂行规定
广西壮族自治区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桂劳社发[2003]142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用人单位工资支付行为,维护劳动者获得劳动报酬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建立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规定执行,但国家和自治区对次类用人单位的工资支付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指的工资是指用人单位依照国家和自治区的规定通过劳动合同的约定,以货币形式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
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国家和自治区的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足额支付劳动者的工资。
除法定或约定允许扣除工资的情形外,严禁克扣、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
不得违反最低工资规定支付工资。
工资必须以法定货币形式支付,不得以实物或有价证券等代替。
第五条劳动者有依法享有获得工资报酬的权利。
权利受到侵犯时,可依法向政府主管部门举报投诉,或依法申请劳动争议仲裁。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对用人单位工资支付进行监督检查,并对工资支付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第二章工资支付第七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应当约定以下工资支付内容:(一)支付标准;(二)支付项目;(三)支付形式;(四)支付周期和日期;(五)特殊情况下工资支付标准;(六)工资的扣除;(七)其他工资支付内容。
第八条用人单位应当自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后劳动者实际提供劳动之日起计发工资。
第九条用人单位应当按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向在法定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劳动者(含试用期、见习期等人员)支付工资,支付工资标准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实行计件工资的,应保证劳动者依法得到最低工资保障。
第十条用人单位应当每个月至少支付一次工资。
实行周、日、小时工资的,可按周、日、小时计发工资。
实行非全日制用工的工资可以按小时计算,小时工资的标准、支付时间和方式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商定,但不得违反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的规定。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09]3号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工作的通知正文:----------------------------------------------------------------------------------------------------------------------------------------------------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09]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厅(局)、劳动保障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事局、劳动保障局:为深入贯彻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积极应对当前企业劳动争议增多的问题,及时有效处理劳动人事争议,切实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和社会稳定,现就进一步做好调解仲裁工作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当前做好调解仲裁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调解仲裁工作,是调整劳动关系和维护劳动权益的重要手段,关系到劳动关系和谐和社会稳定。
当前,随着经济结构的深刻调整和思想观念的深刻变化,劳动合同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等法律法规的相继实施,劳动者维权意识进一步增强,劳动关系中潜在的矛盾和问题不断显现;近期国际金融危机对我国经济冲击的影响不断加深,部分企业经营困难,企业欠薪和裁员现象明显增加,劳动争议案件急剧上升,集体争议案件多发,劳动关系复杂多变。
同时,随着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深入,人事争议案件也呈上升趋势。
争议案件高发与当前仲裁机构案多人少、工作基础薄弱的矛盾更加突出,我国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工作面临的形势严峻,承担的任务艰巨。
各地人事、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将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与解决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工作中的突出问题紧密结合,把调解仲裁工作作为当前一项重要而紧迫的任务抓紧抓好。
二、切实加强争议预防和调解工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会同工会、企业组织积极采取措施,切实增强企业自主预防和解决纠纷的能力。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我区“三大纠纷”调处工作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我区“三大纠纷”调处工作的通知【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发文字号】桂政发[1999]77号【发布部门】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发布日期】1999.09.21【实施日期】1999.09.21【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失效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宣布失效一批自治区人民政府文件的决定(桂政发[2017]66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我区“三大纠纷”调处工作的通知(桂政发〔1999〕77号)各地区行署,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柳铁,区直各委、办、厅局:近年来,在各级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经过有关部门的努力,我区土地、山林、水利纠纷(以下简称“三大纠纷”)案件的调处工作取得了很大成绩,这对于维护我区的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发挥了极大的作用。
但是,也应该看到,当前我区“三大纠纷”调处工作面临的形势依然严峻,存在问题还相当突出,主要表现在:“三大纠纷”案件数量呈上升趋势,积案不断增加。
为此,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加大“三大纠纷”调处工作力度,集中力量,争取用3年左右时间把原来的“三大纠纷”积案和新出现的“三大纠纷”案件部分调处结案,为全区创造一个稳定的社会环境,更好地推动我区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的健康发展。
现就加强我区“三大纠纷”调处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认清形势,增强做好“三大纠纷”调处工作的紧迫感据统计,近年我区“三大纠纷”案件发生数每年均以约5%的幅度上升。
1995年至1998年,全区共发生“三大纠纷”案件56837起,涉及面积268万多亩。
经过各级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的努力,调处了53154起。
虽然绝大多数纠纷得到了解决,但仍有少数疑难案件无法调处,造成“三大纠纷”积案增多,到1999年8月底,全区共有“三大纠纷”积案4216起,其中农林场和周边群众纠纷积案1186起,涉及面积262万亩;跨省(自治区)、地(市)、县纠纷积案1176起,纠纷面积102.3万亩。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八十号已于2007年12月29日通过,自2008年5月1日起施行,旨在为解决劳动争议提供公正、及时的保护,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
第一章总则规定了本法的制定目的和适用范围,包括确认劳动关系、劳动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赔偿金等方面的争议,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争议。
第二章调解明确了当事人可以向企业调解委员会、基层人民调解组织、具有调解职能的组织申请调解,企业调解委员会由职工代表和企业代表组成,主任由工会成员或双方推举的人员担任。
第三章仲裁规定了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四章证据责任明确了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第五章代表参加明确了当事人一方在十人以上,并有共同请求的,可以推举代表参加调解、仲裁或诉讼活动。
第六章协调机制规定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会同工会和企业方面代表建立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共同研究解决的重大问题。
第七章投诉规定了用人单位违反国家规定,拖欠或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或拖欠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赔偿金的,劳动者可以向劳动行政部门投诉,劳动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处理。
第十一条规定了调解员的条件,他们应该是公道正派、联系群众、热心调解工作,并具备一定的法律、政策和文化水平。
第十二条规定了当事人申请调解的方式,可以书面或口头申请。
调解组织应当在口头申请时当场记录申请人的基本情况、争议事项、理由和时间。
第十三条强调了调解应当充分听取双方当事人的陈述,耐心疏导,帮助他们达成协议。
广西劳动法实施细则
广西劳动法实施细则劳动法是指调整劳动关系以及与劳动关系有密切联系的其他社会关系的法律。
离不开调整劳动关系这一核心内容。
下文是广西劳动法实施细则,欢迎阅读!广西劳动法实施细则全文一、总则1、《劳动合同法》第二条中的“等组织”不仅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还包括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基金会等其他依法登记注册成立的单位。
2、在工商行政部门登记取得营业执照的分公司,经用人单位授权或同意,可以依法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
当分公司不能履行对劳动者的义务时,由用人单位承担责任。
3、国家机关、社会团体招用除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管理人员以外的劳动者,即与其建立了劳动关系,应当依法订立劳动合同。
4、劳动合同法所指的劳动者,应当年满16周岁,且尚未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或退休金。
5、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人员、农村劳动者(乡镇企业职工和进城务工、经商的农民除外)、现役军人、家庭直接雇佣的保姆以及已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等不适用劳动合同法。
6、用人单位招用与外单位保持全日制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应当依法订立劳动合同。
7、用人单位招用自主择业转业退伍军人,应当依法订立劳动合同。
8、用人单位招用外国人,应当办理外国人就业证,并依法订立劳动合同。
9、用人单位招用港、澳、台地区的人员,应当办理港、澳、台人员就业证,并依法订立劳动合同。
10、外国企业驻华办事机构、外国使领馆、国际组织驻华机构招用劳动者,按照现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办理。
11、用人单位制定、修改或者决定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经过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后,由用人单位决定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的实施。
12、总公司以下发文件的形式要求子公司执行总公司制定的规章制度,子公司在履行《劳动合同法》第四条规定的程序后,该规章制度才能作为子公司用工管理的依据。
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办法(征求意见稿)
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办法(征求意见稿)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法制办公室•【公布日期】2008.03.21•【分类】征求意见稿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办法(征求意见稿) 为了发扬社会主义民主,进一步增加立法的透明度,保障人民群众通过多种途径参与立法活动,提高立法质量,现将《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办法(征求意见稿)》上网予以公布,广泛听取社会各方面的意见。
请提出意见的单位或者个人,于2008年4月20日前通过电子邮件、传真、信函等方式,将意见反馈广西壮族自治区法制办行政法规处。
电子信箱:********************联系电话*************通讯地址:南宁市民生路2号邮政编码:530012广西壮族自治区法制办公室二ОО八年三月二十一日附:《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办法(征求意见稿)》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办法(征求意见稿)说明:在本征求意见稿中设有两种方案的,其中方案一是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送审稿的内容,方案二是自治区法制办的初审意见。
第一条[目的] 为了实施国务院《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方案一:在本自治区内对企业、个体工商户、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进行劳动保障监察,适用《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和本办法。
对职业介绍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进行劳动保障监察,依照本办法执行。
方案二:在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对企业、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进行劳动保障监察,适用本办法。
对职业介绍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进行劳动保障监察,依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主管部门] 方案一: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劳动保障监察工作。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公安、建设、工会等有关部门和组织应根据各自职责,支持和协助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做好劳动保障监察工作。
广西壮族自治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2023年修正)
广西壮族自治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2023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3.11.24•【字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公告14届第13号•【施行日期】2023.11.24•【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劳动人事争议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2021年5月26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根据2023年11月24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等四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预防第三章调解第四章仲裁第一节仲裁机构及仲裁员第二节仲裁管辖第三节仲裁参加人第四节仲裁程序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公正、及时处理劳动人事争议,规范争议处理程序,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动人事关系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中国人民解放军文职人员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劳动人事争议的预防、调解和仲裁。
对劳动人事争议范围的界定依照国家劳动人事争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处理劳动人事争议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及时、着重调解的原则,坚持预防为主、基层为主、调解为主,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劳动人事争议预防、调解和仲裁等工作的领导,建立劳动人事争议预警机制和处理协调、考核机制,加强专业性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与人民调解、行政调解、仲裁调解、司法调解的衔接联动。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指导本行政区域内的劳动人事争议处理工作,组织协调处理跨地区、有影响的重大劳动人事争议,负责仲裁员的管理、培训等工作。
公安、司法行政、财政、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税务、市场监管、地方总工会、用人单位代表组织、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金融机构等有关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劳动人事争议处理相关工作。
广西壮族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废止部分劳动和社会保障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废止部分劳动和社会保障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公布日期】2008.07.17
•【字号】
•【施行日期】2008.07.17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
正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关于废止部分劳动和社会保障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为贯彻实施《劳动合同法》、《就业促进法》和《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我厅对2008年1月1日之前本厅印发(或与其他厅、局、办联合印发)的劳动保障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决定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现将废止的文件目录予以公布。
附件:废止的劳动保障规范性文件
二OO八年七月十七日附件。
南宁市仲裁程序暂行条例
南宁市仲裁程序暂行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宁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1993.04.24•【字号】•【施行日期】1993.04.24•【效力等级】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仲裁正文南宁市仲裁程序暂行条例(1992年12月25日南宁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1993年4月24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批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正确、及时地解决纠纷,保障仲裁活动正常、有序地进行,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合同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的仲裁机构,以及因发生纠纷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仲裁程序的适用上,除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均应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仲裁机构仲裁各种纠纷,应当以事实为依据,根据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政策规定,秉公仲裁。
第四条仲裁机构仲裁各种纠纷,实行不公开仲裁和一次裁决制度。
第五条当事人双方在仲裁活动中的法律地位平等。
仲裁机构应当保障当事人平等地行使权利。
第六条申请仲裁,应根据自愿的原则。
第二章仲裁机构第七条仲裁机构的设立,由主管行政部门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八条仲裁机构设主任一名,副主任一至三名,仲裁员若干名。
主任、副主任和仲裁员由具有专业知识和工作经验的人担任。
仲裁员的任免,由仲裁机构主任决定,仲裁机构主任和副主任的任免,由主管行政机关报同级人民政府决定。
第九条仲裁员的配备,应当与仲裁机构承担的任务相适应。
根据需要仲裁机构可聘请获得中级职称以上专业的技术人员和法律工作者担任兼职仲裁员。
第十条兼职仲裁员和专职仲裁员在仲裁活动中享有同等的权力。
第三章仲裁的受理和管辖第十一条仲裁机构的案件受理和管辖范围由市级主管行政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报市人民政府备案。
2024年广西普法考试试卷题库二
2024年广西普法考试试卷题库二单选题1.占用基本农田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第四条第二款或者第五条确定的当地适用税额,加按()征收。
A50% B 150% C200% D100%2.县级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 ( )以上代表联名,可以提出对县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罢免案。
A三十分之一 B十分之一 C二十分之一 D四十分之一3.国家提倡()的健康公民自愿献血。
A十八周岁至六十周岁 B十六周岁至五十五周岁C十八周岁至五十五周岁 D十六周岁至六十周岁4.区别不同类型税种的主要标志是()A征税对象 B税率 C纳税人 D纳税期限5.根据《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行政处罚决定()依法公开。
A应当 B可以6.《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于2021年12月24日通过,年月日起施行。
()A2022年1月1日 B2022年10月1日C2022年6月1日 D2022年4月1日7.干涉群众( ),致使群众财产遭受较大损失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A自主选择 B生产项目选择 C生产经营自主权D生产生活8.王某是甲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以甲公司名义向乙公司发出书面要约,愿以10万元价格出售甲公司的一块清代翡翠。
王某在函件发出后2小时意外死亡,乙公司回函表示愿意以该价格购买。
甲公司新任法定代表人以王某死亡,且未经董事会同意为由拒绝。
关于该要约,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A有效 B无效 C效力待定 D可撤销9.《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上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本题的正确答案是()。
A六周岁,十四周岁 B六周岁,十六周岁C八周岁,十六周岁 D八周岁,十四周岁10.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过半数的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等四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等四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3.11.24•【字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公告14届第13号•【施行日期】2023.11.24•【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立法工作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公告十四届第13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等四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已由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于2023年11月24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3年11月24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等四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2023年11月24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决定:一、对《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作出修改(一)删去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二款第四项中的“欠交物业费或者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和第三款。
(二)删去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八项。
(三)增加一条,作为第四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可以组建由业主代表、居(村)民委员会代表等组成的物业管理委员会:“(一)不具备成立业主大会条件的;“(二)具备成立业主大会条件但因各种原因未成立的;“(三)业主大会成立后,未能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的。
“物业管理委员会作为临时机构,组织业主共同决定物业管理事项,推动符合条件的物业管理区域成立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
物业管理委员会自业主大会依法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之日起停止履行职责,并在十日内与业主委员会办理移交手续。
“物业管理委员会的人员组成,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示。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发布改革劳动制度四个规定的实施细则的通知-桂政发[1987]1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发布改革劳动制度四个规定的实施细则的通知正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发布改革劳动制度四个规定的实施细则的通知(1987年1月3日桂政发〔1987〕1号)根据国务院国发【1986】77号《国务院关于发布改革劳动制度四个规定的通知》精神(以下简称《暂行规定》),自治区劳动局拟订了《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实施细则》、《国营企业招用工人实施细则》、《国营企业辞退违纪职工实施细则》和《国营企业职工待业保险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这四个《实施细则》,现予公布试行,从一九八六年十月一日起,与国务院发布的四个《暂行规定》同时实施,请你们认真遵照执行。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全区国营企业、国营企业所属的事业单位、国家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国营农、林、牧、渔场暂不实施。
在实施四个《暂行规定》和《实施细则》过程中,要继续加强宣传教育,统一思想,本着“改革要坚决,态度要积极,步子要稳妥,工作要扎实”的精神,全面、准确地领会和掌握中央、自治区的各项有关方针>策,严格按照规定办理。
为适应实施四个《暂行规定》和《实施细则》的需要,要继续抓紧各级劳动部门的组织建设,尽快建立好各级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和社会劳动保险机构,充实和加强各级劳动业务公司,抓紧人员配备和干部培训工作。
四个《暂行规定》和《实施细则》的贯彻实施,关系到广大职工群众的切身利益,牵涉面广,政策性强,各级政府领导要按照实际领导负责制的要求,精心部署,精心指导。
各有关部门要积极配合,协调行动,抓好各项配套政策和措施的落实,保证改革的顺利进行。
广西劳动仲裁服装文件
广西劳动仲裁服装文件【原创实用版】目录一、广西劳动仲裁简介二、广西劳动仲裁服装文件的重要性三、广西劳动仲裁服装文件的具体内容四、广西劳动仲裁服装文件的实施与影响正文一、广西劳动仲裁简介广西劳动仲裁,是指在广西壮族自治区内,依法对劳动争议双方当事人提出的劳动争议进行审理和裁决的活动。
广西劳动仲裁机构是依法设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机构,其主要职责是维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
二、广西劳动仲裁服装文件的重要性广西劳动仲裁服装文件,是指广西劳动仲裁机构在处理劳动争议过程中,形成的涉及劳动争议双方当事人权益的各类文件。
这些文件是劳动仲裁机构依据法律规定,对劳动争议进行公正、公平、公开审理的重要依据。
广西劳动仲裁服装文件的重要性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保障当事人权益:广西劳动仲裁服装文件详细记录了劳动争议的事实、证据、审理过程和裁决结果,有利于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2.体现仲裁公正性:广西劳动仲裁服装文件的制定和执行,严格按照法律程序,充分体现了劳动仲裁的公正性。
3.促进劳动关系和谐:广西劳动仲裁服装文件的及时处理,有助于化解劳动争议,维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
三、广西劳动仲裁服装文件的具体内容广西劳动仲裁服装文件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劳动争议仲裁申请书:劳动者或用人单位向劳动仲裁机构提出劳动争议仲裁的书面申请。
2.劳动争议仲裁受理通知书:劳动仲裁机构收到劳动争议仲裁申请后,对符合受理条件的案件发出的通知书。
3.劳动争议仲裁答辩书:被申请人对申请人提出的劳动争议仲裁申请进行的书面答辩。
4.劳动争议仲裁开庭通知:劳动仲裁机构对即将开庭审理的劳动争议案件发出的通知。
5.劳动争议仲裁庭审笔录:记录劳动争议仲裁庭审过程的文字材料。
6.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书:劳动仲裁机构对劳动争议案件作出的具有法律效力的书面裁决。
四、广西劳动仲裁服装文件的实施与影响广西劳动仲裁服装文件的实施,有助于提高劳动仲裁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水平,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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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1.05.26•【字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公告(十三届第50号)•【施行日期】2021.07.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劳动人事争议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公告(十三届第50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已由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于2021年5月26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7月1日起施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1年5月26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2021年5月26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预防第三章调解第四章仲裁第一节仲裁机构及仲裁员第二节仲裁管辖第三节仲裁参加人第四节仲裁程序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公正、及时处理劳动人事争议,规范争议处理程序,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动人事关系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中国人民解放军文职人员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劳动人事争议的预防、调解和仲裁。
对劳动人事争议范围的界定依照国家劳动人事争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处理劳动人事争议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及时、着重调解的原则,坚持预防为主、基层为主、调解为主,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劳动人事争议预防、调解和仲裁等工作的领导,建立劳动人事争议预警机制和处理协调、考核机制,加强专业性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与人民调解、行政调解、仲裁调解、司法调解的衔接联动。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指导本行政区域内的劳动人事争议处理工作,组织协调处理跨地区、有影响的重大劳动人事争议,负责仲裁员的管理、培训等工作。
公安、司法行政、财政、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税务、市场监管、地方总工会、用人单位代表组织、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金融机构等有关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劳动人事争议处理相关工作。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会同工会、用人单位代表组织健全协调劳动人事关系三方机制,建立劳动人事争议处理平台,研究解决劳动人事争议重大问题,预防和化解劳动人事争议。
第七条发生劳动人事争议,当事人双方可以协商解决;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八条发生劳动人事争议,劳动者可以与用人单位协商,也可以请工会或者第三方共同与用人单位协商。
对劳动者一方在十人以上并有共同请求的集体劳动人事争议或者履行集体合同发生的劳动人事争议,经劳动者申请,工会应当及时指导和协助其与用人单位进行协商,并可以根据劳动者的委托派员参加调解活动,提供法律服务。
第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和司法行政部门、地方总工会等单位共同推进劳动人事争议法律援助工作。
劳动人事争议案件多发的地区,司法行政部门、地方总工会可以在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仲裁委员会派驻法律服务工作人员。
第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以及有关单位应当加快劳动人事争议预防、调解和仲裁信息化建设,提升劳动人事争议处理信息化水平。
处理劳动人事争议的有关单位可以通过互联网为当事人提供调解仲裁申请、案件信息查询、文书送达、网上调解和远程庭审等便利服务。
第十一条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工作经费依法由同级财政予以保障。
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员参与调解工作、劳动人事争议办案人员进行仲裁活动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办案补助。
处理劳动人事争议可以依法采用政府购买服务方式。
政府购买服务包括委托社会力量参与劳动人事争议预防和调解、政策研究、咨询、培训以及宣传等服务。
第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根据需要建立劳动人事争议处理专家库。
处理劳动人事争议的有关单位可以邀请专家库的专家参与劳动人事争议处理,听取专家咨询意见或者建议。
第十三条发生重大传染病疫情等突发事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单位制定突发事件引发的劳动人事争议应对方案,加强劳动人事争议矛盾和风险预警,及时指导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进行协商;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应当创新调解方式方法,加大调解力度,实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互利共赢;仲裁委员会应当完善简易处理流程,依法优先、快速处理。
第二章预防第十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领导协调机制,开展和谐劳动关系创建活动,形成全社会协同参与的工作合力,预防发生劳动人事争议的矛盾和风险。
第十五条各级人民政府统筹推进乡镇(街道)、村(社区)基层劳动就业社会保障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完善基层劳动关系工作职能,充实基层劳动关系协调、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和劳动保障监察人员。
鼓励用人单位配备企业劳动关系协调、劳动保障法律监督工作人员。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地方总工会应当加强劳动关系工作人员业务培训,提高队伍素质。
第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联合地方总工会、用人单位代表组织等单位建立劳动人事争议预警机制,通过大数据共享,开展劳动人事争议矛盾和风险的监测研判。
第十七条用人单位应当依法保障劳动者劳动报酬、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社会保险等基本权益。
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按法定程序进行,其内容不得违反法律、法规规定。
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实施过程中,劳动者或者工会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的劳动合同视为书面劳动合同。
第十八条用人单位工会依照法律规定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组织职工参与本单位的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出现劳动人事争议矛盾和风险的,工会应当支持和协助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协商,及时化解矛盾和风险。
第十九条用人单位代表组织应当支持和指导用人单位开展劳动人事争议预防工作,教育和引导用人单位承担社会责任,依法维护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条用人单位应当建立与劳动者的沟通协商机制,畅通劳动者诉求表达渠道,及时回应劳动者诉求。
发生劳动人事争议时,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积极进行沟通协商,协商达成一致的,应当签订书面和解协议。
和解协议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当事人应当履行。
第二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与工会、用人单位代表组织协调配合,依法推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就劳动报酬、工作条件、劳动定额、女职工特殊保护等开展集体协商,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第二十二条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用人单位劳动者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制定裁减人员方案应当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劳动者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劳动者的意见,并向有关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报告。
方案的内容应当包括拟采用的人员调整方案、劳动合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以及重新签订办法等。
有关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以及其他有关行政部门、工会、用人单位代表组织应当根据需要或者用人单位、劳动者的请求,及时给予指导帮助。
第二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领域严重失信人名单的具体实施管理工作,发展改革等部门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领域严重失信人依法予以限制和惩戒。
第三章调解第二十四条自治区健全多层次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建立有效的劳动人事争议调解解决机制。
下列调解组织依法调解劳动人事争议:(一)用人单位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二)人民调解组织;(三)乡镇(街道)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四)区域性、行业性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五)其他依法设立的具有劳动人事争议调解职能的组织。
用人单位设立的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可以调解本单位及其管理的单位发生的劳动人事争议。
没有设立调解组织的小微型企业,可以由劳动者和企业共同推举人员开展调解工作。
第二款第一项、第三项和第四项所规定的调解组织为本条例所称的专业性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
第二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会同地方总工会、用人单位代表组织等单位推动专业性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建设。
专业性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的设立和人员组成情况应当及时向有关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六条专业性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履行下列职责:(一)协助用人单位建立劳动人事争议预防预警机制;(二)调解劳动人事争议;(三)督促调解协议的履行;(四)宣传劳动人事法律、法规和政策;(五)聘任、管理调解员,制作本组织调解员名册;(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七条专业性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根据实际需要配备专职调解员或者兼职调解员。
调解员应当由公道正派、联系群众、热心调解工作,具有一定法律知识、政策水平和文化水平的成年公民担任。
第二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建立和管理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员库。
鼓励专业性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根据需要从调解员库选择调解员开展调解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地方总工会、用人单位代表组织等单位负责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员的业务培训工作,共同指导专业性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开展调解工作。
第二十九条发生劳动人事争议,当事人可以书面或者口头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也可以由调解组织在征得双方当事人同意后主动开展调解。
第三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调解组织应当终止调解:(一)当事人自行和解;(二)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拒绝或者退出调解;(三)自调解组织收到调解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未达成调解协议,且双方当事人又未同意延期,或者双方当事人同意延期但在期限内仍未达成调解协议;(四)调解期间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申请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五)存在无法继续调解的其他情形。
调解组织终止调解,应当通知双方当事人并予以记录,除前款第一项、第四项规定的情形外,还应当告知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或者向有关部门投诉,并为申请仲裁的当事人提供指引和协助。
仲裁委员会可以委托调解组织办理仲裁申请的收件工作。
第三十一条经调解组织调解达成调解协议的,双方当事人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自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共同向有管辖权的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审查申请;仲裁委员会受理后,经审查认为调解协议的形式和内容合法有效的,出具调解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