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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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确保农产品的质量安全,保障消费者的健康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生产、加工、运输、销售、储存等各个环节的农产品的质量安全管理。
第三条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应当坚持科学、公正、公开的原则,强化责任意识,加强监管和督查力度,构建完善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体系。
第四条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对农产品生产经营者进行监督检查,查处违法违规行为,保障农产品的质量安全。
第二章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的要求
第五条农产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质量安全管理制度,明确质量安全管理责任,分清岗位职责,确保农产品的质量安全。
第六条农产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种子、农药、化肥等农用物资,并遵守正确使用方法和使用量。
第七条农产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做好农产品生产环境的管理和保护,防止农药、重金属等有害物质对农产品的污染。
第八条农产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加强对农产品的检测和检验,确保农产品质量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
第九条农产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农产品追溯体系,能够对农产品的来源、生产过程、流通途径等进行追溯。
第十条农产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对农产品的生产、加工过程进行严格管理,不得使用不合格的原料和食品添加剂。
第三章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的监督和检查
第十一条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农产品生产经营者的监督和检查工作,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十二条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部门可以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检测、检验工作,对检测结果进行公示。
第十三条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部门可以采取抽样检测的方式,对农产品进行检验,确保农产品的质量安全。
第十四条农产品质量不合格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部门应当责令农产品生产经营者进行整改,并可以进行罚款、吊销许可证等处罚。
第十五条农产品生产经营者应当配合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部门的监督和检查工作,提供相关资料和样品。
第四章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的监督制度
第十六条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的监督制度,加强对农产品的监督和检查。
第十七条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投诉受理和处理制度,及时受理和处理消费者的投诉。
第十八条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部门应当加强与其他相关部门的协作,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的信息共享机制。
第十九条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农产品的风险评估和预警工作,及时发布有关信息,防止风险的发生。
第二十条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部门应当开展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公众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的意识。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未建立健全质量安全管理制度的,由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以罚款。
第二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的规定,使用不合格的种子、农药、化肥等农用物资的,由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部门责令停产整顿,并可以处以罚款。
第二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未建立健全农产品追溯体系的,由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部门责令补齐,并可以处以罚款。
第二十四条违反本办法的规定,使用不合格的原料和食品添加剂的,由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部门责令停产整顿,并可以处以罚款。
第二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的规定,不配合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部门的监督和检查工作的,由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以罚款。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的解释权属农业部。
以上为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办法,共计504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