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管理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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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规章-《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范本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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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令第1号《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已经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室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6月1日起施行.主任徐麟2017年5月2日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促进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国务院关于授权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负责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工作的通知》,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适用本规定.本规定所称新闻信息,包括有关政治、经济、军事、外交等社会公共事务的报道、评论,以及有关社会突发事件的报道、评论.第三条提供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应当遵守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坚持正确舆论导向,发挥舆论监督作用,促进形成积极健康、向上向善的网络文化,维护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第四条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负责全国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的监督管理执法工作.地方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依据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的监督管理执法工作。

第二章许可第五条通过互联网站、应用程序、论坛、博客、微博客、公众账号、即时通信工具、网络直播等形式向社会公众提供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应当取得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禁止未经许可或超越许可范围开展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活动.前款所称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包括互联网新闻信息采编发布服务、转载服务、传播平台服务。

第六条申请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法人;(二)主要负责人、总编辑是中国公民;(三)有与服务相适应的专职新闻编辑人员、内容审核人员和技术保障人员;(四)有健全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制度;(五)有健全的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可控的技术保障措施;(六)有与服务相适应的场所、设施和资金。

申请互联网新闻信息采编发布服务许可的,应当是新闻单位(含其控股的单位)或新闻宣传部门主管的单位。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关于《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关于《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促进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国务院关于授权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负责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工作的通知》,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新闻信息,包括有关政治、经济、军事、外交等社会公共事务的报道、评论,以及有关社会突发事件的报道、评论。

第三条提供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应当遵守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坚持正确舆论导向,发挥舆论监督作用,促进形成积极健康、向上向善的网络文化,维护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

第四条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负责全国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的监督管理执法工作。

地方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依据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的监督管理执法工作。

第二章许可第五条通过互联网站、应用程序、论坛、博客、微博客、公众账号、即时通信工具、网络直播等形式向社会公众提供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应当取得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禁止未经许可或超越许可范围开展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活动。

前款所称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包括互联网新闻信息采编发布服务、转载服务、传播平台服务。

第六条申请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法人;(二)主要负责人、总编辑是中国公民;(三)有与服务相适应的专职新闻编辑人员、内容审核人员和技术保障人员;(四)有健全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制度;(五)有健全的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可控的技术保障措施;(六)有与服务相适应的场所、设施和资金。

申请互联网新闻信息采编发布服务许可的,应当是新闻单位(含其控股的单位)或新闻宣传部门主管的单位。

符合条件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实行特殊管理股制度,具体实施办法由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另行制定。

提供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还应当依法向电信主管部门办理互联网信息服务许可或备案手续。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随着互联网的快速发展,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成为人们获取新闻资讯的重要途径。

为了规范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的经营行为,保护公众的合法权益,国家制定了一系列管理规定。

一、经营资质要求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依法取得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严禁未取得相应许可证的机构或个人从事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

申请许可的机构和个人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提供真实有效的申请材料,并经过国家相关部门审查合格后才能获得许可。

二、信息真实性要求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严格审查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可靠性。

不得发布虚假、误导性的信息,不得故意歪曲事实,违背伦理道德规范。

如发现发布的信息失实或者遭到投诉,应及时进行核实处理,并向用户公开道歉。

三、个人信息保护要求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健全个人信息保护制度,确保用户个人信息的安全和私密性。

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对个人信息收集、使用、存储、传输、删除等方面的要求,未经用户同意,不得收集、利用用户个人信息。

四、版权保护要求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尊重他人的知识产权,不得未经授权使用他人的作品,包括文字、图片、音频、视频等。

如需引用他人作品,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合理的引用,并标明出处。

五、社会责任要求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承担相应的社会责任,积极参与社会公益事业。

应当推动正能量的传播,传达正确的价值观和道德观念,不得传播违法、有害、不良的信息。

六、监管和处罚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的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的监管,定期检查、审查其经营行为。

对于违反规定的,应当依法进行处罚,包括警告、罚款、吊销许可证等。

七、用户权益保护对于违规发布信息、侵犯用户权益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用户应当有权举报投诉,并要求相应赔偿。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对用户的投诉进行及时处理,并承担相应责任。

总之,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的管理规定的出台,旨在促进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的健康发展,保护公众和用户的合法权益。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管理实施细则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管理实施细则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管理实施细则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管理实施细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提高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管理规范化、科学化水平,促进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实施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通过互联网站、应用程序、论坛、博客、微博客、公众账号、即时通信工具、网络直播等形式向社会公众提供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应当取得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禁止未经许可或超越许可范围开展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活动。

第四条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包括互联网新闻信息采编发布服务、转载服务、传播平台服务。

其中,采编发布服务,是指对新闻信息进行采集、编辑、制作并发布的服务;转载服务,是指选择、编辑并发布其他主体已发布新闻信息的服务;传播平台服务,是指为用户传播新闻信息提供平台的服务。

获准提供互联网新闻信息采编发布服务的,可以同时提供互联网新闻信息转载服务。

获准提供互联网新闻信息传播平台服务,拟同时提供采编发布服务、转载服务的,应当依法取得互联网新闻信息采编发布、转载服务许可。

第五条申请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的,应当具备下列许可条件:(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法人;(二)主要负责人、总编辑是中国公民;(三)有与服务相适应的专职新闻编辑人员、内容审核人员和技术保障人员;(四)有健全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制度;(五)有健全的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可控的技术保障措施;(六)有与服务相适应的场所、设施和资金。

其中,申请互联网新闻信息采编发布服务许可的,应当是新闻单位(含新闻单位控股的单位)或新闻宣传部门主管的单位。

新闻单位是指经国家有关部门依法批准设立的报刊社、广播电台、电视台、通讯社和新闻电影制片厂。

控股是指出资额、持有股份占企业资本总额或股本总额50%以上,或出资额、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50%,但依其出资额或持有股份已足以对企业决议产生重大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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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管理实施细则为了更好的管理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国家出台了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管理实施最新细则。

那么这份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管理具体内容是什么?下文是我收集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管理实施细则最新版,欢迎阅读!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管理实施细则全文第一条为进一步提高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管理规范化、科学化水平,促进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实施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通过互联网站、应用程序、论坛、博客、微博客、公众账号、即时通信工具、网络直播等形式向社会公众提供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应当取得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禁止未经许可或超越许可范围开展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活动。

第四条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包括互联网新闻信息采编发布服务、转载服务、传播平台服务。

其中,采编发布服务,是指对新闻信息进行采集、编辑、制作并发布的服务;转载服务,是指选择、编辑并发布其他主体已发布新闻信息的服务;传播平台服务,是指为用户传播新闻信息提供平台的服务。

获准提供互联网新闻信息采编发布服务的,可以同时提供互联网新闻信息转载服务。

获准提供互联网新闻信息传播平台服务,拟同时提供采编发布服务、转载服务的,应当依法取得互联网新闻信息采编发布、转载服务许可。

第五条申请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的,应当具备下列许可条件:(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法人;(二)主要负责人、总编辑是中国公民;(三)有与服务相适应的专职新闻编辑人员、内容审核人员和技术保障人员;(四)有健全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制度;(五)有健全的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可控的技术保障措施;(六)有与服务相适应的场所、设施和资金。

其中,申请互联网新闻信息采编发布服务许可的,应当是新闻单位(含新闻单位控股的单位)或新闻宣传部门主管的单位。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管理实施细则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管理实施细则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管理实施细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提高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管理规范化、科学化水平,促进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实施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通过互联网站、应用程序、论坛、博客、微博客、公众账号、即时通信工具、网络直播等形式向社会公众提供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应当取得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禁止未经许可或超越许可范围开展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活动。

第四条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包括互联网新闻信息采编发布服务、转载服务、传播平台服务。

其中,采编发布服务,是指对新闻信息进行采集、编辑、制作并发布的服务;转载服务,是指选择、编辑并发布其他主体已发布新闻信息的服务;传播平台服务,是指为用户传播新闻信息提供平台的服务。

获准提供互联网新闻信息采编发布服务的,可以同时提供互联网新闻信息转载服务。

获准提供互联网新闻信息传播平台服务,拟同时提供采编发布服务、转载服务的,应当依法取得互联网新闻信息采编发布、转载服务许可。

第五条申请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的,应当具备下列许可条件:(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法人;(二)主要负责人、总编辑是中国公民;(三)有与服务相适应的专职新闻编辑人员、内容审核人员和技术保障人员;(四)有健全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制度;(五)有健全的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可控的技术保障措施;(六)有与服务相适应的场所、设施和资金。

其中,申请互联网新闻信息采编发布服务许可的,应当是新闻单位(含新闻单位控股的单位)或新闻宣传部门主管的单位。

新闻单位是指经国家有关部门依法批准设立的报刊社、广播电台、电视台、通讯社和新闻电影制片厂。

控股是指出资额、持有股份占企业资本总额或股本总额50%以上,或出资额、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50%,但依其出资额或持有股份已足以对企业决议产生重大影响。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版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新闻出版署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是指在互联网上向公众定期或不定期提供或传播新闻信息的活动。

第三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活动,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应当以提供真实、准确、全面、及时的新闻信息为宗旨,以保护国家安全、维护社会公共秩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为基本原则。

第二章机构设置第五条国家新闻出版署负责全国范围内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的管理工作。

地方各级出版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辖区内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的管理工作。

第三章服务要求第六条从事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合法的经营资质;(二)有保障新闻信息真实、准确、全面、及时的技术保障措施;(三)有保障新闻信息安全的技术保障措施;(四)有保障新闻信息在服务过程中不会造成社会不良影响的管理制度和措施。

第七条从事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二)尊重社会公共利益和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三)确保所提供的新闻信息真实、准确、全面、及时;(四)对所提供的新闻信息负责,追究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责任;(五)保护新闻信息安全,防范非法获取和使用;(六)保护个人隐私,尊重个人权利;(七)遵守职业道德,不得散布谣言、淫秽色情、赌博、封建迷信等不良信息。

第八条从事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所提供的新闻信息应当实行审核制度。

审核应当符合国家规定和职业道德,且审核人员应当具有相应的专业知识和工作能力。

第九条从事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建立质量审核和投诉处理制度,做好新闻信息的质量把关和用户的投诉处理。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制度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制度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制度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制度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快速发展,人们对于新闻信息的需求量越来越大,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也因此得到了广泛的应用。

为了保障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的健康发展,我国制定了一系列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制度。

一、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制度根据《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商必须取得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颁发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才能从事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

未取得许可证的机构或个人不得提供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

二、互联网新闻信息内容管理制度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商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加强内容管理,确保所提供的新闻信息内容符合社会公德和伦理道德。

不得提供含有暴力、色情、赌博、反动、恐怖主义等有害信息的内容。

三、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安全保障制度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商必须采取有效措施,保障所提供的新闻信息服务的网络安全和信息安全。

应当建立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防范黑客攻击、数据泄露等安全风险。

四、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从业人员管理制度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商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专业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的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水平。

从业人员应当具备必要的新闻素养和网络安全意识,不得从事虚假新闻和有害信息的传播。

五、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投诉举报制度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商应当建立投诉举报渠道,及时处理用户投诉和举报。

应当建立健全的用户个人信息保护机制,保障用户的合法权益。

六、监督检查制度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负责对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商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的机构或个人依法予以处罚。

以上是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制度的主要内容,这些制度的实施对于保障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的健康发展,提高新闻信息的质量和安全性,维护用户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的作用。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为了规范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安全和公共利益,促进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管理实施细则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管理实施细则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管理实施细则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公布日期】2017.05.22•【文号】•【施行日期】2017.05.2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电子信息正文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管理实施细则(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2017年05月22日)第一条为进一步提高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管理规范化、科学化水平,促进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实施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通过互联网站、应用程序、论坛、博客、微博客、公众账号、即时通信工具、网络直播等形式向社会公众提供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应当取得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禁止未经许可或超越许可范围开展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活动。

第四条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包括互联网新闻信息采编发布服务、转载服务、传播平台服务。

其中,采编发布服务,是指对新闻信息进行采集、编辑、制作并发布的服务;转载服务,是指选择、编辑并发布其他主体已发布新闻信息的服务;传播平台服务,是指为用户传播新闻信息提供平台的服务。

获准提供互联网新闻信息采编发布服务的,可以同时提供互联网新闻信息转载服务。

获准提供互联网新闻信息传播平台服务,拟同时提供采编发布服务、转载服务的,应当依法取得互联网新闻信息采编发布、转载服务许可。

第五条申请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的,应当具备下列许可条件:(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法人;(二)主要负责人、总编辑是中国公民;(三)有与服务相适应的专职新闻编辑人员、内容审核人员和技术保障人员;(四)有健全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制度;(五)有健全的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可控的技术保障措施;(六)有与服务相适应的场所、设施和资金。

其中,申请互联网新闻信息采编发布服务许可的,应当是新闻单位(含新闻单位控股的单位)或新闻宣传部门主管的单位。

法律规章-《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

法律规章-《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

法律规章-《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引言概述:《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是我国针对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领域的一项重要法律规章。

该规定于2022年6月1日正式实施,旨在规范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的内容、发布、传播等方面,保障公众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

本文将从五个大点出发,详细阐述该规定的相关内容。

正文内容:1.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的定义与范围1.1 定义:《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明确了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的定义,即指通过互联网向公众提供新闻信息、评论、报导、采访等服务的行为。

1.2 范围:该规定将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分为新闻类信息服务和非新闻类信息服务两大类,并对其范围进行了明确划分。

2.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的主体责任2.1 主体责任:《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规定了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的主体责任,包括内容审核、真实性核实、法律法规遵守等方面。

2.2 审核制度:规定了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内容审核制度,对发布的新闻信息进行审核,确保信息的准确性和合法性。

2.3 真实性核实:要求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对所提供的新闻信息进行真实性核实,不得扩散虚假信息,保障公众的知情权。

2.4 法律法规遵守:规定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不得传播违法信息,不得侵犯他人合法权益。

3.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的内容规范3.1 禁止内容:《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明确禁止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发布含有暴力、淫秽、恐怖等内容的信息。

3.2 保护未成年人:要求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对未成年人发布的信息进行特殊保护,不得传播不良信息。

3.3 社会公共利益:规定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积极传播社会公共利益信息,引导公众正确理解和评价社会事件。

3.4 版权保护:要求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尊重他人的知识产权,不得侵犯他人的著作权、商标权等合法权益。

4.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的管理措施4.1 许可制度:《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规定了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的许可制度,要求提供者按照像关程序进行备案兴许可。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管理实施细则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管理实施细则

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許可管理實施細則第一條為進一步提高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許可管理規範化、科學化水平,促進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健康有序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管理規定》(以下簡稱《規定》),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國家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互聯網信息辦公室實施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許可,適用本細則。

第三條通過互聯網站、應用程序、論壇、博客、微博客、公眾賬號、即時通信工具、網絡直播等形式向社會公眾提供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應當取得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許可,禁止未經許可或超越許可範圍開展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活動。

第四條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包括互聯網新聞信息采編發布服務、轉載服務、傳播平臺服務。

其中,采編發布服務,是指對新聞信息進行采集、編輯、制作並發布の服務;轉載服務,是指選擇、編輯並發布其他主體已發布新聞信息の服務;傳播平臺服務,是指為用戶傳播新聞信息提供平臺の服務。

獲准提供互聯網新聞信息采編發布服務の,可以同時提供互聯網新聞信息轉載服務。

獲准提供互聯網新聞信息傳播平臺服務,擬同時提供采編發布服務、轉載服務の,應當依法取得互聯網新聞信息采編發布、轉載服務許可。

第五條申請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許可の,應當具備下列許可條件:(一)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設立の法人;(二)主要負責人、總編輯是中國公民;(三)有與服務相適應の專職新聞編輯人員、內容審核人員和技術保障人員;(四)有健全の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管理制度;(五)有健全の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可控の技術保障措施;(六)有與服務相適應の場所、設施和資金。

其中,申請互聯網新聞信息采編發布服務許可の,應當是新聞單位(含新聞單位控股の單位)和新聞宣傳部門主管の單位。

新聞單位是指經國家有關部門依法批准設立の報刊社、廣播電臺、電視臺、通訊社和新聞電影制片廠。

控股是指出資額、持有股份占企業資本總額或股本總額50%以上,或出資額、持有股份の比例雖然不足50%,但依其出資額或持有股份已足以對企業決議產生重大影響。

规章制度: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

规章制度: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

规章制度: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为了规范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维护互联网安全,促进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为了规范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维护互联网安全,促进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应当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包括互联网新闻信息采编发布服务、转载服务、传播平台服务。

第三条从事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应当向国家网信部门申请取得许可。

下列情形不需要申请取得许可:(一)新闻单位在其运营的新闻信息产品中开展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业务,适用本规定第十一条规定的豁免审批程序;(二)非新闻单位使用互联网服务提供新闻信息传播平台,通过用户传播新闻信息,适用本规定第十二条规定的豁免审批程序;(三)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内提供应用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适用本规定第十三条规定的豁免审批程序。

第四条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关系国家安全、社会稳定、意识形态安全和公共利益。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应该由具备条件的媒体提供。

第五条国家推进网络依法规范有序发展,推动建立健全多主体参与、多种机制运行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行业自律体系。

第六条从事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应当健全用户注册、信息发布、日常监管、应急处置等管理制度,具备与所提供服务相适应的技术、人员、管理条件。

第七条国家网信部门负责全国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八条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加强对其用户发布的信息的管理,发现法律、法规禁止发布或者传输的信息的,应当立即停止传输该信息,采取消除等处置措施,防止信息扩散,保存有关记录。

第九条任何组织不得个人不得制作、复制、发布、传播法律、法规禁止的信息内容。

国家网信办出台《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管理细则》

国家网信办出台《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管理细则》

作 用 。 各地 要 结 合 实 际 ,编 制 好 本 地 区 文 化 发 展 改 革 规 廊 坊 活 动 在 河 北 廊 坊 中信 安 第 一城 启 幕 来 自全 国 各 划 。各地 区 各有关 部 门要 加强 对本 规 划纲 要实 施 情况 的跟 地 的 1 0 ( ) 多 家 主流 媒体 围绕 “ 坚 守 传播 阵 地 ,J J u 快 融 媒 发 踪分析 和监 督检 查 ,推 动各项 任 务措施 落 到实处 。 展 ”探 讨新 趋 势 、推介 新技 术 ,推动 媒体 融 合发 展 。 大会 揭晓 了2 0l 6 年 度 中 国 报 业 深 度 融 合 创 新 发 展
度 ,推 动 新 闻 单 位 与 采编 播 管 人 员 建 立相 对稳 定 的 人事 务教育 论坛 ” 。同 日,中国新 闻史学 会 中 国特 色 新 闻学 研 劳 动 关 系 ,不 采 用 劳 务派 遣 方 式 使 用 采 编 播 管 人 员 ;完 究委 员会 揭牌 成立 。
善 考 核 评价 和 退 出机 制 ,对 所 有 人 员 同 等 要 求 、统 一 管
岗位 人事 管理 制度 改革 的试 行意 见 》。
《 意 见 》指 出 ,深 化 改 革 要 坚 持 统 筹 推 进 、坚 持 问
题 导 向 、坚持 试 点先 行 ,着 力推 进 各方 面 重 点工 作 。要
o会议
统 筹 配 置 现有 编 制 资 源 ,按 规 定 合 理 使 用 编 制 ,将 编 制 全 球 新 闻 学 院 院 长 论 坛 暨 系 列 学 术 研 讨 会 在 清 华

o管理
息 服 务 的许 可 条件 、中清材 料 、安 全 评估 ;许 可 受 、审 核 、决 定 ;监督管理要求等作 出规 定 ,R6 月l 3起施 行 1 , 细 则提 出 ,互联 网新 闻信息 服 务 ,包括 互联 刚新 『 耳 J 信 中宣部 等4 部 门联 合 印发 《 关 于深 化 中央 主 要新 闻单 位 采 编 播 管 岗位 人 事 管 理 制 度 改革 的试 行 息 采编 发 布服 务 、转 载服 务 、传 播平 台服 务 ,获 准提 供 Ⅱ 联 网新 闻信 息 采编 发 布服 务 的 ,可 以 同时提 供互 联 例 新 『 耳 J 意见 》

2024年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

2024年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

2024年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积极推动新闻信息服务业健康有序发展,加强对新闻信息服务的管理,维护国家公共利益,保障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言论自由,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境内从事新闻信息服务的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个人。

第三条新闻信息服务应当遵循合法、公正、真实的原则,坚持正确导向,促进社会进步,推动文明传播。

第四条国家加强对新闻信息服务的监管,依法惩治违法行为,保障新闻信息的真实性和公信力。

第二章新闻信息服务主体第五条新闻信息服务主体应当依法进行注册登记,确保其合法地位。

第六条新闻信息服务单位和个人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素质和道德操守,不得从事捏造、散布虚假信息等违法行为。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虚假身份从事新闻信息服务活动,不得冒用其他机构或个人的名义发布新闻信息。

第八条新闻信息服务主体应当承担相应的社会责任,传播积极向上的价值观,引导公众正确看待和评价新闻信息。

第三章新闻信息服务内容第九条新闻信息服务内容应当真实、客观、全面,不得歪曲事实,不得捏造、散布虚假信息。

第十条新闻信息服务内容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含有违法、淫秽、恶俗、暴力等内容,不得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

第十一条对于涉及国家秘密、商业机密和个人隐私的新闻信息,新闻信息服务主体应当严格保密。

第十二条新闻信息服务主体应当对新闻信息进行综合评价,避免片面报道或夸大事实,不得恶意抹黑。

第四章新闻信息服务平台第十三条新闻信息服务平台应当建立健全内部审核机制,确保发布的信息真实可靠。

第十四条新闻信息服务平台应当保证用户留言的真实性,及时回应用户的反馈和意见。

第十五条新闻信息服务平台应当积极采取措施,防范和打击网络谣言,保护公众的知情权和言论自由。

第十六条新闻信息服务平台应当依法履行信息安全管理职责,保护用户个人信息的安全和隐私。

第十七条新闻信息服务平台不得滥用市场优势地位,不得限制竞争,不得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

法律规章-《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

法律规章-《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

法律规章-《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引言概述:《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是我国针对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进行管理的法律规章。

该规定的出台,旨在规范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的运营,保障公众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

本文将从五个方面详细阐述《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的内容和意义。

一、规范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的资质要求1.1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的申请条件1.2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的审批流程1.3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的有效期和续期要求二、明确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的内容规范2.1 禁止传播虚假、淫秽、暴力等违法信息2.2 强化原创新闻报道的要求和保护2.3 加强对敏感信息的审查和管理三、加强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的责任与义务3.1 对违法信息的主动监测和处理3.2 加强用户信息保护和隐私保护3.3 完善投诉举报机制和违规处罚措施四、建立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的监管机制4.1 设立专门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机构4.2 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协作与合作4.3 定期对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进行检查和评估五、加强对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的监督与执法5.1 加大对违规行为的查处和处罚力度5.2 提高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从业人员的素质要求5.3 推动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的自律和规范发展正文内容:一、规范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的资质要求1.1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的申请条件为了保障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的合法性和正规性,申请者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如具备独立法人资格、有良好的商业信誉、有专业的编辑和技术人员等。

1.2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的审批流程申请者需要向相关部门递交许可证申请材料,并经过资格审查、内容审查、技术评估等环节,最终由主管部门进行审批和发放。

1.3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的有效期和续期要求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的有效期一般为3年,到期后需要重新申请续期。

续期要求包括对服务内容的更新和改进、对用户反馈的积极回应、对违规行为的整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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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管理实施细则为了更好的管理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国家出台了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管理实施最新细则。

那么这份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管理具体内容是什么?下文是小编收集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管理实施细则最新版,欢迎阅读!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管理实施细则全文第一条为进一步提高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管理规范化、科学化水平,促进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实施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通过互联网站、应用程序、论坛、博客、微博客、公众账号、即时通信工具、网络直播等形式向社会公众提供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应当取得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禁止未经许可或超越许可范围开展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活动。

第四条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包括互联网新闻信息采编发布服务、转载服务、传播平台服务。

其中,采编发布服务,是指对新闻信息进行采集、编辑、制作并发布的服务;转载服务,是指选择、编辑并发布其他主体已发布新闻信息的服务;传播平台服务,是指为用户传播新闻信息提供平台的服务。

获准提供互联网新闻信息采编发布服务的,可以同时提供互联网新闻信息转载服务。

获准提供互联网新闻信息传播平台服务,拟同时提供采编发布服务、转载服务的,应当依法取得互联网新闻信息采编发布、转载服务许可。

第五条申请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的,应当具备下列许可条件:(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法人;(二)主要负责人、总编辑是中国公民;(三)有与服务相适应的专职新闻编辑人员、内容审核人员和技术保障人员;(四)有健全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制度;(五)有健全的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可控的技术保障措施;(六)有与服务相适应的场所、设施和资金。

其中,申请互联网新闻信息采编发布服务许可的,应当是新闻单位(含新闻单位控股的单位)或新闻宣传部门主管的单位。

新闻单位是指经国家有关部门依法批准设立的报刊社、广播电台、电视台、通讯社和新闻电影制片厂。

控股是指出资额、持有股份占企业资本总额或股本总额50%以上,或出资额、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50%,但依其出资额或持有股份已足以对企业决议产生重大影响。

新闻宣传部门包括各级宣传部门、网信部门、广电部门等。

任何组织不得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和外资经营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

第六条根据《规定》第十条,申请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的,应当提交下列申请材料:(一)主要负责人、总编辑为中国公民的证明。

包括主要负责人、总编辑的身份证复印件等;(二)专职新闻编辑人员、内容审核人员和技术保障人员的资质情况。

包括相关人员基本情况,以及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统一颁发的新闻记者证、新闻单位从业证明、相关培训考核证明等材料,具体人员数量应当与所提供的服务相适应;(三)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制度。

包括网站总编辑制度、从业人员教育培训和考核制度等;(四)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和技术保障措施。

包括信息发布审核制度、公共信息巡查制度、应急处置制度、用户个人信息保护制度等,以及相关技术保障措施的情况;(五)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安全评估报告。

由有关部门或具有相关资质的机构出具的对于申请者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和技术保障措施的安全评估报告;(六)法人资格、场所、资金的证明。

包括企业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服务场所产权证书、等材料复印件;(七)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

包括申请表,以及对拟提供具体服务形式、服务方案的说明等。

第七条申请互联网新闻信息采编发布服务许可的,除应当提交本细则第六条规定的申请材料外,还应当提交该单位或其控股方为新闻单位的证明,或其主管单位为新闻宣传部门的证明及该主管单位的意见。

其中,新闻单位证明包括《报纸出版许可证》、《广播电视播出机构许可证》、《期刊出版许可证》(持有《期刊出版许可证》的,应当以提供《规定》第二条所称“新闻信息”服务为主营业务)等;主管单位意见内容主要包括,说明申请者与该主管单位的关系、就申请者是否符合许可条件提出评估意见并加盖单位公章等。

申请互联网新闻信息传播平台服务许可的,除应当提交本细则第六条规定的申请材料外,还应当提交平台账号用户管理、用户协议范本、投诉举报处理机制等。

申请者为企业法人的,除应当提交本细则第六条规定的申请材料外,还应当提供下列股权相关材料:(一)股权结构图。

包括股东名称、股权比例、出资方式、出资时间等信息。

股东为非自然人主体的,须逐级追溯到自然人、事业单位以及国有独资公司, 并就实际控制人情况作出说明。

股权结构图需加盖单位公章,并由法定代表人签字;(二)股东证明材料。

股东为自然人的,须提供身份证明材料;股东为非自然人主体的,须提供该主体的名称、组织形式、法定代表人等材料;(三)公司章程。

包括公司章程及历次修改决议;(四)无外资。

申请者对股权结构图中所有股东均不含外资成分作出的书面承诺;(五)专业机构意见书。

律师事务所或会计师事务所就上述股权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出具的书面证明,包括验资报告、法律意见书等材料。

第八条根据《规定》第七条,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与境内外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和外资经营的企业进行涉及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业务的合作,应当报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进行安全评估,并提交以下材料:(一)拟合作企业的情况。

包括该企业基本情况介绍、营业执照等法人资格证明;(二)拟合作业务的情况。

包括合作、合作发展规划、合作可行性分析报告等材料;主管单位为新闻宣传部门的,还应当提交该主管单位就该项业务合作的意见。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与境内外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和外资经营的企业进行涉及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业务的合作,可能导致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不再符合许可条件的,不予通过安全评估。

第九条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当根据情况依法作出处理:(一)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二)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要求的,当场或五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者应予更正或补充的内容;(三)对依法不需要取得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的,不予受理,并即时告知申请者,退回申请材料;(四)对申请事项不属于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者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第十条依法受理后,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按照本细则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的规定,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包括申请者是否符合许可条件、材料是否真实等。

审核过程中,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可依据实际情况,约见申请者主要负责人、总编辑,到网站备案地、实际经营地、网站服务器所在地等其他相关场所进行实地检查。

第十一条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应当依据《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二条,在规定期限内依法作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的决定。

批准的,核发《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

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应当自作出批准决定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向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报告有关情况。

第十二条根据《规定》第十七条,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变更以下事项,应当自变更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向原许可机关申请办理变更手续:(一)变更公司章程、服务场所、网站名称、接入服务提供者等事项;(二)变更总编辑、主要负责人、股权结构、互联网地址等事项,或者进行上市、合并、分立;其中,变更总编辑、主要负责人、股权结构、互联网地址等事项,或者进行上市、合并、分立,导致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不再符合许可条件的,根据《规定》第二十三条予以处罚。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新增服务类别,应当根据《规定》第六条,依法取得相应的许可。

第十三条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申请办理本细则第十二条相关变更手续,应当向原许可机关提交以下材料:(一)变更申请书。

包括申请变更事项、变更原因以及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并加盖单位公章;(二)变更事项材料。

提交具体变更事项的说明、证明材料,包括变更人员基本情况、资格证书、任免证明,或者变更后的营业执照、公司章程、租赁合同等,并加盖单位公章。

变更股权结构的,应当按照本细则第七条规定,提供相关股权材料。

涉及上市的,还应当提供有关上市活动具体实施方案、新三板挂牌方案以及战略投资机构有关情况等材料。

涉及许可证所列事项变更的,应当提交许可证原件。

第十四条《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有效期为三年。

有效期届满,需继续从事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活动的,应当于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按照许可程序,向原许可机关申请续办,并提交以下材料:(一)许可续办申请书。

包括前期从业情况说明、涉及本细则第五条许可条件相关情况的说明,以及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并加盖单位公章;(二)许可证原件。

主管单位为新闻宣传部门的,还应当提交该主管单位的意见。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依法申请续办的,不得继续提供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原许可证作废。

第十五条根据《行政许可法》第九条,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不得转让。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不得因业务调整、合并、分立等原因擅自转让许可。

第十六条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终止服务的,应当自终止服务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许可机关办理注销手续,并提交以下材料:(一)注销申请书。

包括注销原因以及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并加盖单位公章;(二)许可证原件。

第十七条根据《规定》第十九条,国家和地方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建立抽查、考核等日常检查和定期检查相结合的监督管理制度,加强对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活动的监督检查,有关单位、个人应当予以配合。

监督检查结果,依法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八条本细则与《规定》同步施行。

申请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的条件(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法人;(二)主要负责人、总编辑是中国公民;(三)有与服务相适应的专职新闻编辑人员、内容审核人员和技术保障人员;(四)有健全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制度;(五)有健全的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可控的技术保障措施;(六)有与服务相适应的场所、设施和资金。

解读新版《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近日公布了新修订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将各类新媒体纳入管理范畴。

今年6月1日起新规施行后,将对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带来哪些变化?新媒体如何提供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记者对此采访了国家网信办和有关专家。

从国家网信办获悉,原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于20xx年施行。

随着互联网技术及应用的快速发展,近年来,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出现了非法网络公关、虚假新闻等行为,严重侵害了用户合法权益;同时,微博、微信、客户端等出现和普及,使过去立足于“门户网站”时代的管理背景发生改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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