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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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一、总则
1.1 目的和依据
为了减少大气污染物排放,改善空气质量,保护公众健康和生态环境,制定本综合排放标准。
本标准依据《大气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等相关法律法规。
1.2 适用范围
本综合排放标准适用于各类工业企业、发电厂、燃煤锅炉等排放大气污染物的单位。
二、排放限值
2.1 大气污染物种类和对应排放限值
根据大气污染物种类和排放来源的不同,制定相应的排放限值,包括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挥发性有机物等。
2.2 排放限值的执行
各排放单位必须严格按照相应的排放限值执行,确保排放浓度和总量在规定范围内。
三、排放控制措施
3.1 尽量采用清洁能源
鼓励工业企业、发电厂等排放大气污染物的单位尽量采用清洁能源,如天然气、风能、太阳能等,减少燃煤等高污染能源的使用。
3.2 提高排放控制设备的效果
对于必须使用高污染物排放设备的单位,要求其采用先进的排放控制设备,如脱硫装置、脱硝装置、除尘装置等,提高排放控制的效果。
3.3 加强工艺管理
对于工艺过程中产生的大气污染物,要求单位加强工艺管理,采取合理的工艺控制措施,减少或避免污染物的排放。
3.4 强化监测和排放数据报告
排放单位要建立完善的污染物排放监测系统,定期检测和监测排放浓度和总量,并将监测数据报告上级环境保护部门。
四、监管和执法
4.1 环境保护部门的职责
环境保护部门负责对大气污染物的排放进行监管和执法,包括监测、检查、处罚等工作,确保排放单位的合规性。
4.2 排放单位的责任
排放单位要严格遵守排放限值和排放控制措施,配合环境保护部门的监管和执法工作,如实提供排放数据和排放情况。
五、监测和评估
5.1 大气污染物排放监测
环境保护部门要定期对大气污染物排放情况进行监测和评估,了解排放单位的排放状况和达标情况。
5.2 大气污染物影响评估
对于大气污染物排放较大的单位,要进行大气污染物影响评估,分析其对环境和公众健康的影响,并提出相应的改善措施。
六、排放监管和信息公开
6.1 排放许可和管理
对于排放大气污染物的单位,应建立排放许可制度,对其进行审核和管理,确保排放符合标准和要求。
6.2 排放数据公开
环境保护部门要及时公开排放单位的排放数据,让公众了解大气污染物的排放情况,并监督单位的排放行为。
七、奖惩制度
7.1 排放达标奖励
对于排放达标并采取积极措施降低污染物排放的单位,给予相应的奖励和荣誉称号,激励单位积极参与大气污染物的治理。
7.2 违规处罚
对于违反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限值的单位,按照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包括罚款、停产整顿等措施,迫使单位改正违规行为。
八、技术支持和培训
8.1 技术支持
提供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技术的支持,推广和应用先进的排放控制技术,帮助单位提高排放控制效果。
8.2 培训和教育
组织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和控制的培训和教育活动,提高排放单位的管理水平和技术能力,推动大气污染物治理工作的进一步发展。
九、附则
9.1 本综合排放标准的解释权归环境保护部门所有。
9.2 本综合排放标准的修改和补充,应经相关部门讨论通过,并按照
程序进行公告和实施。
该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包括总则、排放限值、排放控制措施、监管和执法、监测和评估、排放监管和信息公开、奖惩制度、技术支持和培训等内容,旨在减少大气污染物排放,改善空气质量,保护公众健康和生态环境。通过制定相应的排放限值和控制措施,加强监管和执法工作,推动清洁能源的使用,提高排放控制设备的效果,加强工艺管理,实施排放监测和数据报告等措施,以及建立排放许可制度和信息公开机制,推动大气污染物治理工作的落实。同时,提供技术支持和培训,提高单位的管理水平和技术能力,推动大气污染物治理工作的进一步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