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判决书标准范本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起诉状(范本)6篇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起诉状(范本)6篇全文共6篇示例,供读者参考篇1金融借款合同纠纷起诉状原告:XXX(姓名)、XXX(身份证号码)、XXX(联系地址)被告:XXX(金融机构名称)、XXX(法定代表人姓名)、XXX(联系地址)诉讼请求:请求法院判决被告承担金融借款合同违约责任,并赔偿原告因此遭受的经济损失。
案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由事实和理由:一、原告与被告签订了一份金融借款合同,借款金额为XXX元,借款期限为XXX月,约定借款利率为XXXXX。
合同约定被告应按时向原告支付利息和本金。
二、据原告提供的银行对账单证明,被告在XXX年XXX月XXX 日未按约定时间向原告支付利息和本金,造成原告经济损失XXX元。
三、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借款款项,被告未予支付,严重影响了原告的正常生活和工作。
四、原告在合法催告被告后,被告仍不履行还款义务,构成明显违约,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
五、原告在本诉讼请求中,请求法院判决被告承担金融借款合同违约责任,并赔偿原告因此遭受的经济损失。
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相关法律规定,本案纠纷应当依法予以处理。
证据:1、借款合同正本及复印件一份。
2、银行对账单证明一份。
3、交往信函和通话记录一份。
请求:1、判决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未偿还的借款本金及利息共计XXX 元。
2、判决被告赔偿原告由于被告违约造成的经济损失XXX元。
3、法院支持原告的其他合法请求。
申请人:XXX代理人:XXXXXX年XX月XX日(此为模板文档,请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修改和完善)篇2金融借款合同纠纷起诉状原告:XXX被告:XXX一、原告XXX系XX省XX市X市X区XXX路XXX号XX大厦X 楼X室,现住址XXX省XXX市XXX区XXX路XXX号XXX小区X栋X单元X号,身份证号码XXXXXX,手机号码XXXXXX。
二、被告XXX系XX省XX市X市X区XXX路XXX号XX大厦X 楼X室,现住址XXX省XXX市XXX区XXX路XXX号XXX小区X栋X单元X号,身份证号码XXXXXX,手机号码XXXXXX。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民事判决书(范本精选)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民事判决书(范本精选)【案号】×××××××××××号原告:(姓名、身份证号码)被告:(姓名、身份证号码)裁判日期:××××年××月××日××市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原告×××诉被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公开审理了本案。
原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于庭未到但已送达诉讼材料,×××金融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及其诉讼代理人×××亦到庭参加诉讼。
原告主张事实和理由:自××年起,原告与×××金融公司签订了借款合同,合同约定原告借款××万元,并约定借款年利率为×%。
原告已履行还款义务,并且支付了除本金外的利息,但被告××金融公司并未提供完整的借款明细记录,并存在利息计算错误的情况,导致原告无法确认具体的借款金额和利息数额。
原告请求本院判决被告提供清晰明确的借款明细记录,同时对利息计算错误予以更正并返还多收的利息款项。
被告辩称事实和理由:被告××金融公司认为在借款合同签订后,已按照合同约定将借款款项转账至原告账户,并向原告提供了借款明细。
被告辩称原告要求提供额外的借款明细记录属于变相的诉讼请求,不符合法律的规定。
被告还对利息计算错误予以否认,并称利息的计算方式为按合同约定执行。
诉讼代理人×××及被告×××金融公司的代理人×××在庭上进行了质证和辩论。
金融借款合同判决书
篇一:借款判决书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湖南省衡阳市分行诉彭家旺、许花玉、朱昌奎、欧香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当事人: 法官: 文号: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法院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湖南省衡阳市分行,住所地:湖南省衡阳市华新开发区长丰大道30号。
负责人田永利,该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焦元章,湖南溥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彭家旺,男,1974年2月28日出生。
被告许花玉,女,1973年2月15日出生。
被告朱昌奎,男,1975年7月26日出生。
被告欧香红,女,1976年10月2日出生。
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湖南省衡阳市分行(以下简称邮政银行衡阳市分行)诉被告彭家旺、许花玉、朱昌奎、欧香红(以下简称四被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5月12日立案受理。
依法由审判员张社生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邮政银行衡阳市分行的委托代理人焦元章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彭家旺、许花玉、朱昌奎、欧香红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邮政银行衡阳市分行诉称,2009年12月18日,原告与四被告签订《小额借款及担保合同》(以下简称借款合同)。
该合同约定:1、借款人为被告彭家旺、许花玉,担保人为朱昌奎、欧香红;2、借款金额100000元,借期12个月,每个月还本息8997.54元,12个月还清;3、担保人对贷款本息提供连带责任保证;4、如借款人违反《借款合同》约定,贷款人有权提前收回贷款。
被告彭家旺、许花玉未按约定期限归还借款本息,至2010年5月7日止,欠本金73269.71元、利息985.44元未还(含已逾期借款本金5025.81元)。
故请求法院判令:1、解除与四被告签订《借款合同》;2、判令被告彭家旺、许花玉偿还贷款本金68255.15元(扣除2010年5月18日还借款本息6000元);3、判讼被告朱昌奎、欧香红承担连带保证责任;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金融合同参考范本7篇
金融合同参考范本7篇篇1甲方(借款人):_____________________统一社会信用代码: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出借人):_____________________统一社会信用代码: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本着公平、公正、自愿的原则,就甲方向乙方借款事宜,经过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1. 借款金额:人民币_________元整(大写:_________元整)。
2. 借款期限:自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起至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止。
3. 借款利率:年利率为______%,利息按月支付。
二、保证条款1. 甲方承诺按照约定的用途使用借款,不得挪作他用。
2. 甲方保证提供的所有资料真实、完整、合法、有效,如有虚假,乙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追究甲方相关责任。
3. 甲方应按照约定的时间和金额归还借款及利息。
如逾期未还,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支付逾期罚息。
三、抵押/质押条款1. 甲方同意将其名下位于____________的房产(或车辆、股权等)作为本借款的抵押/质押物。
2. 乙方在办理抵押/质押登记手续后,拥有抵押/质押物的留置权,并在甲方未履行还款义务时,有权依法处置抵押/质押物以实现其债权。
1. 甲方如未按约定时间支付利息或归还借款,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支付违约金。
2. 若甲方违约,乙方为实现债权所支出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诉讼费、保全费等)由甲方承担。
五、其他条款1. 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2.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3. 本合同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金融借款合同范本7篇
金融借款合同范本7篇金融借款合同范本1借款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贷款人:中国农业发展银行___________________抵押人:(1)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2)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3)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借款人因_____________________需要,向贷款人申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借款,经抵押人抵押担保,贷款人同意向借款人发放上述贷款。
经各方协商一致,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银行贷款管理规定,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
第一条主要借款内容1.借款金额、利率、期限金额(大写)用途种类利率期限年个月(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2.本合同项下借款按日计息,按______结息,欠息按______‰计收复利,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如遇利率调整,按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条借款和还款1.分期借款、还款计划: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2.借款人在借款前应向贷款人递交具体的借款计划,并提供表明借款合理用途的书面文件。
3.贷款人按借款人的借款计划办理借款手续。
实际放款日和实际借款额以借款借据为准,还款日和还款额以实际发生为准。
分期借款计划分期还款计划年月日金额年月日金额4.本合同项下的抵押担保条款独立于借款合同,不因借款合同无效而无效。
如借款合同无效,抵押人仍以抵押物予以担保。
如因借款人或抵押人的过错造成本合同无效的,抵押人应在抵押担保范围内赔偿贷款人的全部损失。
第三条抵押内容抵押人自愿以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等财产(详见抵押物品清单)作为本合同载明借款的抵押物,抵押担保内容如下:1.抵押担保期间:自设定抵押之日起至担保范围内借款人全部债务清偿完毕止。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起诉状(范本)7篇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起诉状(范本)7篇篇1原告:[XXXXX](以下简称原告),身份证号码:[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电话号码],住址:[XXXXX]。
被告:[XXXXX](以下简称被告),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代码],联系电话:[电话号码],注册地:[注册地址],法人代表姓名:[XXXXX]。
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原告特向贵法院提起诉讼,具体事项如下:一、诉讼请求1. 请求判决被告归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XXXX元整;2. 请求判决被告支付借款利息(包括逾期利息及罚息等)至款项实际清偿之日止;3. 请求判决被告承担本案的律师费、诉讼费及其他相关费用。
二、事实和理由原告与被告于XXXX年XX月XX日签订《个人借款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提供借款人民币XXXX元整,借款期限为XX个月,自XXXX年XX月XX日起至XXXX年XX月XX日止。
借款利率为年利率XX%,还款方式为每月等额本息还款。
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履行了放款义务,但被告自XXXX年XX月起未能按时足额还款。
截至起诉之日,被告尚欠借款本金人民币XXXX元整及利息未还。
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已构成违约,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
根据合同约定及相关法律法规,原告有权要求被告立即清偿全部借款本金、利息及罚息等。
同时,被告应承担原告因追索债权所产生的律师费、诉讼费及其他相关费用。
三、证据清单1. 《个人借款合同》及附件;2. 借款凭证及放款凭证;3. 被告还款明细表及欠款情况说明;4. 律师函及快递单;5. 其他相关证据。
四、管辖法院及法律适用1. 本合同纠纷由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管辖;2. 法律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五、诉讼费用承担被告应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保全费、公告费、律师费等。
综上所述,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向贵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贵法院依法判决原告的诉讼请求。
同时,原告请求贵法院将本案的裁判文书在官方网站上进行公开,以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于江义、沈阳金融商贸开发区亚联财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小额借款合同纠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于江义、沈阳金融商贸开发区亚联财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小额借款合同纠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小额借款合同纠纷【审理法院】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10.27【案件字号】(2021)辽01民终13212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吴松朱晓英宋喆【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于江义;沈阳金融商贸开发区亚联财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当事人】于江义沈阳金融商贸开发区亚联财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当事人-个人】于江义【当事人-公司】沈阳金融商贸开发区亚联财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张海岐辽宁首丰律师事务所;潘喆辽宁坤略律师事务所;刘彦兵辽宁坤略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张海岐辽宁首丰律师事务所潘喆辽宁坤略律师事务所刘彦兵辽宁坤略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张海岐潘喆刘彦兵【代理律所】辽宁首丰律师事务所辽宁坤略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原告】于江义【被告】沈阳金融商贸开发区亚联财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本院观点】根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8〕23号)规定,凡是省级政府能明确一个主管部门(金融办或相关机构)负责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督管理,并愿意承担小额贷款公司风险处置责任的,方可在本省(区、市)的县域范围内开展组建小额贷款公司试点。
【权责关键词】无效撤销委托代理违约金合同约定新证据诉讼请求缺席判决维持原判发回重审诉讼时效【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更新时间】2021-12-21 02:59:58于江义、沈阳金融商贸开发区亚联财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小额借款合同纠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辽01民终13212号当事人上诉人(原审被告):于江义。
金融案例分析法律判决(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甲银行与乙公司于2019年5月签订了一份金融借款合同,约定乙公司向甲银行借款人民币1000万元,借款期限为一年,年利率为4%。
合同中还约定了借款用途、还款方式、违约责任等内容。
乙公司在约定的借款期限内按照合同约定向甲银行支付了首期借款,但随后未能按时归还剩余借款及利息。
甲银行多次催收无果后,于2020年3月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乙公司归还剩余借款本金、利息及违约金。
二、案件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1. 乙公司是否构成违约;2. 甲银行是否应当承担举证责任;3. 违约金的计算方式。
三、法院判决1. 乙公司是否构成违约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本案中,乙公司未能按照合同约定按时归还借款本金及利息,已构成违约。
2. 甲银行是否应当承担举证责任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本案中,甲银行作为原告,负有证明乙公司违约的举证责任。
甲银行提交了借款合同、还款凭证等证据,足以证明乙公司违约的事实。
3. 违约金的计算方式关于违约金的计算方式,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违约金的数额。
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实际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本案中,甲银行与乙公司约定的违约金为借款本金的1%,即10万元。
经法院审理,认为该违约金数额并未过分高于实际损失,故予以支持。
四、判决结果综上所述,法院判决如下:1. 乙公司向甲银行归还剩余借款本金人民币900万元及利息;2. 乙公司向甲银行支付违约金人民币10万元;3. 案件受理费及其他诉讼费用由乙公司承担。
五、案例分析本案涉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涉及的法律问题较多。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表格式判决书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表格式判决书签订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1. 合同双方信息1.1 借款方(甲方):姓名/公司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注册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1.2 出借方(乙方):姓名/公司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注册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2. 借款基本信息2.1 借款金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元2.2 借款用途: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2.3 借款利率: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年利率)2.4 还款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等额本息/等额本金等)2.5 还款期限:总期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每期还款金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元还款开始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还款结束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3. 借款合同纠纷处理3.1 纠纷发生情况:纠纷描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纠纷产生的原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3.2 纠纷解决程序:初步解决:双方应优先协商解决纠纷。
仲裁机构/法院: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仲裁/诉讼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3.3 判决书的执行:判决执行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执行期限: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4. 违约责任4.1 违约条款:甲方违约责任:如甲方未按约定还款,需支付乙方违约金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元。
平安普惠法律案件判决书(3篇)
第1篇民事判决书(2021)XX0101民初XXXX号原告:平安普惠XX分公司住所地:XX省XX市XX区XX路XX号法定代表人:XXX,经理被告:张三住所地:XX省XX市XX区XX路XX号案由:民间借贷纠纷一、基本案情原告平安普惠XX分公司与被告张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X月X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X月X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平安普惠XX分公司委托代理人XXX,被告张三本人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平安普惠XX分公司诉称:原告系经国家金融管理部门批准设立的非银行金融机构,主要从事小额贷款业务。
2019年X月X日,被告张三向原告借款人民币20万元,双方签订《个人借款合同》一份,约定借款期限为一年,月利率为2%,逾期利率为月利率的2倍。
被告张三于2019年X月X日向原告支付首期借款人民币20万元。
自2019年X月X日起,被告张三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利息,原告多次催收无果。
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张三支付借款本金20万元及逾期利息(自2019年X月X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
被告张三辩称:原告所述事实基本属实,但被告因个人原因未能按时还款。
被告愿意分期偿还借款,请求法院给予宽限期。
经审理查明:1. 2019年X月X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个人借款合同》一份,约定借款本金20万元,借款期限一年,月利率2%,逾期利率为月利率的2倍。
2. 被告于2019年X月X日向原告支付首期借款20万元。
3. 自2019年X月X日起,被告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利息,原告多次催收无果。
4. 被告同意分期偿还借款,但具体还款计划尚需协商。
根据上述事实,本院认为:1. 原告与被告签订的《个人借款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权利和义务。
2. 被告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利息,构成违约。
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借款本金及逾期利息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3. 关于被告提出的分期偿还借款的请求,考虑到被告的实际情况,本院认为可以给予被告一定的宽限期。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起诉状(范本)7篇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起诉状(范本)7篇第1篇示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起诉状原告:XXX公司被告:YYY金融公司原告XXX公司向法院起诉被告YYY金融公司,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请求判决如下:一、被告YYY金融公司应当向原告XXX公司支付违约金50万元。
二、被告YYY金融公司应当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一、原告XXX公司与被告YYY金融公司于XXXX年XX月XX日签订了一份金融借款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借款100万元,利率为年利率12%,借款期限为两年。
二、根据合同约定,原告XXX公司按时履行了还款义务,但是被告YYY金融公司却多次拖延还款时间,不按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义务。
三、在还款期限届满后,被告YYY金融公司仍然未能按约定时间履行还款义务,给原告XXX公司造成了严重的经济损失。
四、原告XXX公司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不得不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YYY金融公司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被告YYY金融公司明知自己有还款义务却拖延还款,严重违反合同约定,给原告XXX公司造成了严重的经济损失,故应当依法判令其赔偿违约金,并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特此起诉。
XXXX年XX月XX日以上起诉状已经XXX公司签字确认,由XXX公司委托律师代为起诉。
代理律师:XXX所在律所:XXX律师事务所联系方式:XXX第2篇示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起诉状原告:某某公司被告:某某银行本案原告某某公司诉称:一、被告某某银行与原告签订了一份金融借款合同,合同编号为XXXXX,借款金额为XXXXXX元。
根据合同约定,原告应在XXXX年XX月XX日前将借款本金及利息还清。
二、原告在约定的还款日期到来时,被告却多次以各种借口拒绝接受原告的还款,导致原告无法按时履行还款义务。
被告的行为严重违反了合同约定,给原告造成了重大经济损失。
三、在被告拒绝接受还款的被告还不时向原告催收还款,并采取了恶劣手段,如频繁打电话、发催款函等,严重扰乱了原告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损害了原告的商誉。
金融借款合同范本6篇
金融借款合同范本6篇篇1甲方(借款人):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出借人):_____________________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基础上,就乙方向甲方提供借款事宜,经友好协商,特订立本合同。
一、借款及还款1.1 借款金额:乙方同意向甲方提供人民币______元(大写:______元整)的借款。
1.2 借款期限:自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起至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止。
1.3 还款方式:甲方应按照约定的期限和利率,按时足额向乙方偿还借款及利息。
具体的还款计划如下:(请在此处详细描述还款方式、时间节点等)二、利率及费用2.1 利率:本次借款的年利率为______,自借款发放之日起计算。
2.2 费用:甲方需承担因本次借款产生的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评估费、公证费、抵押登记费等。
三、保证与担保3.1 甲方应提供乙方认可的担保方式,以确保乙方债权的实现。
担保方式可以是抵押、质押或第三方保证等。
3.2 若甲方未能按时足额偿还借款,乙方有权依法以担保财产实现其债权。
四、合同变更与解除4.1 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对本合同的条款进行变更或补充。
4.2 在合同期限内,如甲方出现违约行为,乙方有权提前解除本合同,并要求甲方立即偿还全部借款及利息。
五、违约责任5.1 甲方如未按约定时间足额偿还借款及利息,视为违约,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支付违约金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5.2 甲方如提供虚假信息或隐瞒重要事实,导致乙方遭受损失,甲方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六、争议解决6.1 本合同的签订、履行、解释及争议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6.2 若双方在执行本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七、其他条款7.1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丁尧定、台州市椒江区民间融资服务中心股份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丁尧定、台州市椒江区民间融资服务中心股份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9.21【案件字号】(2020)浙10民终1469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许战平汤坚强王晓婷【审理法官】许战平汤坚强王晓婷【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丁尧定;台州市椒江区民间融资服务中心股份有限公司【当事人】丁尧定台州市椒江区民间融资服务中心股份有限公司【当事人-个人】丁尧定【当事人-公司】台州市椒江区民间融资服务中心股份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李昌华浙江永联律师事务所;杨良青浙江永联律师事务所;叶燕芝浙江多联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李昌华浙江永联律师事务所杨良青浙江永联律师事务所叶燕芝浙江多联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李昌华杨良青叶燕芝【代理律所】浙江永联律师事务所浙江多联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丁尧定【被告】台州市椒江区民间融资服务中心股份有限公司【本院观点】对分户明细对账单的真实性予以确认,至于证明效力将在下文进行综合论述。
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诉辩主张,对本案争议焦点归纳并分析如下:一、涉讼《委托借款合同》、《借款合同》是否合法有效。
1、关于丁尧定在2018年6月4日汇入民间融资公司500000元中的315000元能否在涉讼借款本金中扣除的问题。
【权责关键词】撤销代理实际履行合同约定新证据质证诉讼请求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支付令强制执行【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二审查明的事实与原审法院认定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诉辩主张,对本案争议焦点归纳并分析如下:一、涉讼《委托借款合同》、《借款合同》是否合法有效。
虽然双方当事人在2018年6月4日签订了《委托借款合同》和《借款合同》各一份,但从合同条款约定的权利义务及民间融资公司述称的其与资金提供人之间的约定看,该两份合同实际上均是借款合同,原审法院认定本案系借款合同纠纷并无不当。
民事判决书 融资租赁合同8篇
民事判决书融资租赁合同8篇篇1民事判决书案号:(XXXX)第XXX号原告:XXXXXXX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告)被告:XXXXXXX公司(以下简称被告)及其法人代表XXXXXXXXXX。
系XXXX公民,住址XXXXXXXXX(被告公司地址)及营业执照复印件附在附件内。
本判决中将着重表述租赁人行为和行为所产生的结果及其解释和法律认定依据,并且证明被告对租赁合同的违约行为。
原告与本案相关的行为与事实已全部阐述清楚,同时所有证据已经过法庭调查核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对本次诉讼作出如下判决:一、案件背景及事实概述本案涉及原告与被告签订的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合同规定,被告因业务需要向原告租赁设备,原告按约定提供了租赁物,而被告未按约定支付租金,构成了违约行为。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过法庭调查核实的事实为:XXXX年XX月XX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一份融资租赁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提供机械设备租赁服务,合同明确规定了租赁期限、租金支付方式、违约责任等条款。
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向被告提供了租赁设备并移交了相关手续,然而被告未能按时支付租金。
至今,被告拖欠租金数额巨大,经原告多次催告仍未履行支付义务。
因此,原告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被告支付拖欠的租金并承担违约责任。
二、判决依据和结果基于上述事实和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作出如下判决:(一)确认原告与被告签订的融资租赁合同合法有效;(二)被告应向原告支付拖欠的租金共计人民币XXXX万元;(三)被告承担违约责任,向原告支付违约金人民币XXX万元;(四)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及其他相关费用。
三、判决理由及法律适用本院依据《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审理。
首先,原告与被告签订的融资租赁合同符合法律规定的要件,合法有效。
其次,被告未按合同约定支付租金,已构成违约行为。
根据《合同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租金。
对支付租金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时,租赁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租赁期间届满时支付;租赁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
冯某高某合同欠款纠纷案件判决书6篇
冯某高某合同欠款纠纷案件判决书6篇篇1一、案件背景原告冯某与被告高某于XXXX年XX月XX日签订了一份合同,约定冯某向高某提供特定商品及服务。
高某在合同中承诺按时支付货款,但在合同执行完毕后却未按照约定时间完成款项支付,导致冯某面临经济损失。
双方就欠款问题多次协商无果,冯某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二、案件事实经审理查明,原告冯某与被告高某于XXXX年XX月XX日签订合同,合同总金额为人民币XXX万元。
合同约定,冯某向高某提供商品及服务,高某在收到商品后XX日内支付全部货款。
然而,高某在收到商品并完成验收后,并未按照约定时间支付货款。
尽管冯某多次催促,高某仍未能履行支付义务。
经过双方协商,高某向冯某承诺支付逾期利息,但至今仍未清偿全部欠款及逾期利息。
三、法律依据本案涉及的主要法律依据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根据合同约定及相关法律规定,被告高某未能按照约定时间支付货款,已构成违约行为,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四、判决结果根据上述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作出如下判决:1. 被告高某应向原告冯某支付合同欠款人民币XXX万元;2. 被告高某应向原告冯某支付逾期利息,按照双方约定的利率计算;3. 被告高某应向原告冯某支付因追讨欠款所产生的合理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差旅费等;4. 驳回原告冯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五、理由阐述1. 被告高某未能按照合同约定时间支付货款,已构成违约行为,应承担违约责任;2. 被告高某应当支付合同欠款及利息,以弥补原告冯某的经济损失;3. 原告冯某要求被告承担追讨欠款所产生的费用,符合合同约定及法律规定,应予支持;4. 关于原告冯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因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六、法律条款引用1.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二条:当事人一方违反合同的赔偿责任,应当相当于另一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
深圳市潮光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李菁菁等民间借贷纠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深圳市潮光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李菁菁等民间借贷纠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10.29【案件字号】(2021)粤03民终15926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钱松【审理法官】钱松【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深圳市潮光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李菁菁;林丹丹【当事人】深圳市潮光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李菁菁林丹丹【当事人-个人】李菁菁林丹丹【当事人-公司】深圳市潮光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深圳市潮光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被告】李菁菁;林丹丹【本院观点】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
【权责关键词】社会公共利益合同证据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二审期间,双方当事人均没有提交新的证据。
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三条之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围绕当事人的上诉请求进行审理。
当事人没有提出请求的不予审理但一审判决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者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除外。
根据深圳市潮光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利息标准的认定。
上诉人主张应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即15.4%/年计算利息,而非被上诉人所主张的21%/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2020年8月20日之后新受理的一审民间借贷案件,借贷合同成立于2020年8月20日之前,当事人请求适用当时的司法解释计算自合同成立到2020年8月19日的利息部分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对于自2020年8月20日到借款返还之日的利息部分,适用起诉时本规定的利率保护标准计算。
海尔金融打官司7000元判决书案例
海尔金融打官司7000元判决书案例原告观点原告重庆海尔小贷公司基于与被告xxxxx签订的《贷款合同》《抵押合同》起诉,请求判令:1.xxxxx立即向重庆海尔小贷公司清偿拖欠的贷款本金124444.44元,并支付自2018年3月1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贷款本金124444.44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2.xxxxx支付自2018年3月11日起至付清时止以贷款本金140000元为基数按日利率0.05%计算的罚息、每天20元的逾期催收费以及违约金7000元;3.重庆海尔小贷公司对xxxxx提供抵押的柯兰多牌小型普通客车享有优先受偿权;4.本案诉讼费、保全费1170元由xxxxx承担。
被告观点被告xxxxx未答辩。
案件事实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贷款人:重庆海尔小贷公司。
借款人:xxxxx。
贷款金额:140000元。
贷款用途:购车。
贷款期限:36个月,从2017年10月9日到2020年10月9日。
贷款执行利率:固定年利率6%。
逾期利息标准:逾期付款的,借款人按贷款本金为基数乘以0.05%每天向贷款人支付逾期罚息,同时按20元每天支付逾期催收费用。
约定还款方式:按月等额本息。
提前收贷的约定:借款人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应付款项(包括归还借款本息、支付其他应付费用等),本合同项下的全部借款本息自动提前到期,借款人应立即清偿本合同项下尚未偿付的全部本金、利息、罚息及根据本合同产生的其他全部费用。
抵押担保情况:被告xxxxx以其名下的柯兰多牌小型普通客车为上述债务提供抵押担保,并在车辆管理机构办理了抵押登记。
抵押担保范围:贷款合同项下的贷款本金金额、利息、逾期罚息及全部由借款人支付的费用及支出,包括但不限于抵押权人实现贷款债权和抵押权的费用、诉讼费、律师费.放款情况:2017年10月10日,重庆海尔小贷公司向xxxxx发放贷款140000元。
欠款情况:截止起诉之日,被告xxxxx尚欠原告重庆海尔小贷公司贷款本金124444.44元。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协议编号:LX-FS-A33844 金融借款合同判决书标准范本
After Negotiation On A Certain Issue, An Agreement Is Reached And A Clause With Economic Relationship Is Concluded, So As To Protect Their Respective Legitimate Rights And Interests.
编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审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时间: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A4打印/ 新修订/ 完整/ 内容可编辑
金融借款合同判决书标准范本
使用说明:本协议资料适用于经过谈判或共同协商的某个问题,在取得一致意见后并订立的具有经济或其它关系的契约条款,最终实现保障各自的合法权益的结果。
资料内容可按真实状况进行条款调整,套用时请仔细阅读。
(20xx)浦民六(商)初字第3189号原告xx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上海市x座。
法定代表人刘x,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樊x,男,xx有限责任公司职员。
委托代理人贾xx,男,xx有限责任公司职员。
被告赵xx(曾用名李xx),男,1979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昔阳县x号。
被告李xx,女,1975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昔阳县x号。
原告xx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赵xx、李xx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xx年4月8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
员顾权独任审判,于20xx年5
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的委托代理人樊x到庭参加了诉讼。
被告赵xx、李xx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本院依法进行缺席审理。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xx有限责任公司诉称,20xx年8月16日,原告与被告赵xx签订了合同编号为413500的《汽车贷款合同》与《汽车抵押合同》及其附件,约定被告赵xx为购买车辆而向原告借款人民币23000元,借款期限为13个月,自20xx年8月16日起至20xx年9月16日止,还款期数为13期,还款方式为等额还款,并就所购车辆(车牌号为“晋XXXXXX”、车架号为“LFPX1ACA4A5XXXXXX”)办理了车辆抵押登记作为借款担保。
被告李xx系被告赵xx的配偶,作为共同借款人在《汽车贷款合
同》附件一上签字承诺对贷款承担共同还款责任。
另,根据《汽车贷款合同》的约定,如果中国人民银行基准利率发生变动,则除贷款人和借款人另有明确书面协议外,贷款利率将相应发生变动,而借款人的每期还款数额将进行调整。
原告已按约向被告赵xx发放借款,但两被告之后逾期还款情况严重。
原告多次催收无果。
根据《汽车贷款合同》之约定,两被告未按期足额支付合同项下的任何款项,并且逾期超过30天以上,已经构成严重违约,原告有权宣布两被告在合同项下的全部义务和责任立即到期,并要求两被告立即清偿合同项下的所有未付款项。
故原告要求判令:1、被告赵xx、李xx支付贷款剩余本金9247.64元;2、被告赵xx、李xx支付贷款利息71.62元(暂计算到20xx年5月6日);3、被告赵xx、李xx支付自20xx年5月7日起到实际清偿日
止的利息(按照合同约定的计算方式计算);4、在被告赵xx、李xx未履行上述第一至第三项还款义务的情况下,原告有权行使车辆(车牌号为“晋XXXXXX”、车架号为
“LFPX1ACA4A5XXXXXX”)抵押权,所得价款优先用于清偿上述债务;5、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赵xx、李xx未作答辩,也未提供证据。
庭审中,原告出示如下证据:
证据1、汽车贷款合同及汽车抵押合同,证明原告与被告赵xx、李xx存在抵押借款关系;
证据2、机动车登记证,证明车牌号为“晋XXXXXX”、车架号为
“LFPX1ACA4A5XXXXXX”的车辆已经办理了抵押登记;
证据3、放款凭证,证明原告已经依约向被告赵xx放款;
证据4、贷款本息清单,证明被告赵xx、李xx 的欠款情况;
证据5、婚姻证明,证明被告赵xx、李xx是夫妻关系。
根据原告提供的证据,鉴于被告赵xx、李xx未到庭应诉,经本院对原告提供的证据进行审查,认为原告证据符合法律规定的证据条件,故本院将其作为定案的证据。
又因原告提供的证据与其陈述相互印证,本院对原告所述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赵xx、李xx签订的《汽车贷款合同》和《汽车抵押合同》系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依法有效。
因被告赵xx、李xx未按约履行还款义务,按照双方合同的约定构成违约,应由被告
赵xx、李xx承担违约责任,原告有权提前收回全部贷款本息。
原告要求被告赵xx、李xx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
依据原、被告合同约定,原告有权对抵押车辆行使抵押权优先受偿。
故本院对原告全部诉请依法予以支持。
两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应视为放弃抗辩权利。
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三条、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赵xx、李xx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xx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借款本金9247.64元;
二、被告赵xx、李xx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
日内向原告xx有限责任公司支付至20xx年5月6日的借款利息71.62元;
三、被告赵xx、李xx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xx有限责任公司支付自20xx年5月7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以9247.64元为本金,按原告与两被告签订的《汽车贷款合同》约定的计算方式计算);
四、若被告赵xx、李xx届期不履行本判决第一至第三项付款义务,原告xx有限责任公司可以与被告赵xx以车牌号为“晋XXXXXX”、车架号为“LFPX1ACA4A5XXXXXX”车辆为抵押物协议折价、或者申请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价款优先受偿,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被告赵xx所有,不足部分由被告赵xx、李xx清偿。
案件受理费278元(原告已预付),减半收取139元,由被告赵xx、李xx承
担,两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顾权
20xx年五月十六日
请在该处输入组织/单位名称
Please Enter The Name Of Organization / Organization Her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