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整理]上海市食品生产经营人员食品安全培训和考核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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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食品从业人员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和考核管理办法

上海市食品从业人员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和考核管理办法

上海市食品从业人员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和考核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进一步提升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安全管理水平,督促食品生产经营者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规范食品从业人员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和考核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上海市食品安全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市食品生产经营者对其食品从业人员进行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和考核,以及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食品从业人员进行监督抽查考核,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食品生产经营者的义务)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知识培训管理制度,自行组织或者委托社会培训机构、行业协会,对本单位的食品从业人员进行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建立培训档案,并对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关键环节操作人员及其他相关从业人员进行考核。

第四条(行业组织的义务)食品安全相关协会负责制定本行业食品从业人员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大纲、考核标准和考核题库,对社会培训机构、行业协会承担食品安全知识培训的师资人员进行培训。

食品安全相关协会应当对食品生产经营者自行组织或者委托社会培训机构开展食品从业人员培训和考核工作进行技术指导和质量控制。

相关行业协会可以接受食品生产经营者委托开展食品从业人员培训。

第五条(社会培训机构的条件与义务)承担食品从业人员食品安全知识培训的社会培训机构应当按照食品从业人员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和考核标准,接受食品生产经营者的委托,开展食品从业人员食品安全知识培训。

承担食品安全知识培训的社会培训机构应当具备从事培训活动的资质、管理制度、培训师资以及与培训考核相适应的场所和设施等条件。

承担食品安全知识培训的社会培训机构应当加强食品安全知识培训考核工作管理,保证培训考核工作质量。

第六条(监管部门的职责)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食品从业人员培训考核情况随机进行监督抽查考核并公布考核情况。

监督抽查考核不得收取费用。

上海市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上海市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上海市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一、总则1. 本制度旨在加强上海市食品安全管理,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2. 本市范围内从事食品生产、加工、销售、餐饮服务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制度。

二、食品安全责任1. 食品生产经营者是食品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应当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2.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对所生产经营的食品安全负责,确保食品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

三、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1. 建立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制度,定期对食品安全状况进行监测和评估。

2. 对监测发现的食品安全风险,应及时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控制。

四、食品生产经营过程控制1.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并执行原料采购、生产加工、产品检验、储存运输等环节的食品安全控制制度。

2.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食品安全追溯体系,确保食品来源可追溯。

五、食品安全信息公示1.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公示食品安全相关信息,包括食品生产许可证、食品经营许可证等。

2. 对于食品安全检查结果、行政处罚决定等信息,应当依法及时向社会公开。

六、食品安全事故处理1.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定期组织应急演练。

2. 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时,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并向相关部门报告。

七、食品安全培训1.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定期对员工进行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知识培训。

2. 培训记录应保存备查。

八、监督检查1.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定期对食品生产经营者进行监督检查。

2. 对于违反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的行为,依法予以处罚。

九、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2. 本制度如与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冲突,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请根据实际情况和法律法规的变化,适时更新和完善本管理制度。

上海市食品从业人员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和考核管理办法

上海市食品从业人员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和考核管理办法

第八条(培训考核信息系统)
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本市统一的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和考核信息系统。
鼓励食品生产经营者和社会培训机构、行业协会通过食品安全知识培训考核信息系统,
对食品从业人员进行培训和网络在线考核。
第二章 培训和考核要求
第九条(培训和考核内容) 食品从业人员接受的培训、考核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国家和本市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标准; (二)食品安全基本知识; (三)食品安全管理知识;
第十二条(分类培训制度) 本市建立食品从业人员分类培训制度,按照食品生产经营者从 事的生产经营活动分为
食品生产(A) 食品销售(B) 餐饮服务(C)
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 平台提供者、食品贮 运服务提供者(D)
按照食品从业人员从事的岗位可分为食品安全管理人员(1)、负责人 (2)和关键环节操作人员及其他相关从业人员(3)三种岗位。
(四)食品安全操作技能;
(五)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知识; (六)其他需要培训和考核的内容。
第十条(培训材料)
食品生产经营者和社会培训机构应当选用紧扣培训大纲要求的培训材料和教材。
第十一条(培训要求)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对本单位食品从业人员开展上岗前和在岗期间的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和 考核。考核不合格的,不得上岗。 食品生产经营者的负责人、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在岗期间每12个月接受食品安全知识集中培 训应当不少于60小时,其他食品从业人员在岗期间每12个月应当不少于40小时。
第十四条(食品销售者、食品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培训要求)
食品销售者、食品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食品从业人员食品安全知识培 训要求如下: (一)食品销售者、食品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应当
通过B1类食品安全知识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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识培训;
(二)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者的负责人应当通过A2类食品安全知识培训; (三)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者的关键环节操作人员及其他相关从业人员应当
通过A3类食品安全知识培训。
岗位
培训类型
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A1
生产者的负责人
A2
关键环节操作人员及其他相关 A3 从业人员
第十四条(食品销售者、食品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培训要求)
组织对食品生产经营者及其食品从业人员的监督抽查考核工作,接受社会监督,
查考核。对于未建立食品安全知识培训管理制度、近一年内存在食品安全违法行
为等食品生产经营者或者未组织食品从业人员参加网络在线考核的食品生产经营 者,应当增加抽取参加考核人员的比例。
集中监督抽查考核时,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
于考核前10个工作日将考核时间、地点、对象、方式及要求等有关情况告知相关
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并发布监督抽查考核要求。区市场监督管
理部门负责制定监督抽查考核实施方案。
第二十二条(集中监督抽查考核要求)
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定期随机抽取参加监督
抽查考核的食品生产经营者的负责人、食品安全管理人员以及其他食品从业人员
作为监督抽查考核对象(以下简称考核对象),在集中考核场所组织开展监督抽
第二十八条(不重复集中监督抽查考核)
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不得在一年内组织对同一食
品生产经营者的同一食品从业人员重复进行集中监督抽查考核。食品生产经营者
依据相关规定主动申请参加集中监督抽查考核的除外。
第二十九条(公平公正考核)
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本着公平、公正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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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食品生产经营人员食品安全培训和考核管理办法

上海市食品生产经营人员食品安全培训和考核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加强对食品生产经营人员食品安全培训和考核工作的管理,提高食品生产经营人员的食品安全守法意识、知识水平和操作技能,预防食品安全事故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食品生产经营人员食品卫生知识培训管理办法》、《食品卫生许可证管理办法》、《餐饮业和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卫生规范》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管辖的食品生产经营单位的食品生产经营人员食品安全培训、考核及其相关的监督管理活动.前款所称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包括食品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食品卫生管理员、食品生产经营关键环节操作人员(上述三类人员以下统称重点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和其他食品生产经营人员.食品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食品生产经营关键环节操作人员的具体范围由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另行公布。

第三条(管理部门)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市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本市食品安全培训和考核工作的指导及其监督管理,组织开展对重点食品生产经营人员的考核.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各区县分局负责本辖区内食品安全培训和考核工作的指导及其监督管理。

第四条(组织培训和考核的义务)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要求和本办法的规定,组织本单位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参加食品安全培训和考核.第五条(实施方案和步骤)食品安全培训和考核的具体实施方案和步骤由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另行规定并公布。

第二章培训和考核管理第六条(分类管理)食品安全培训和考核,按照食品生产经营的行业和性质分为以下九类:(一)A1:适用于餐饮行业食品卫生管理员;(二)A2:适用于餐饮行业主要负责人;(三)A3:适用于餐饮行业食品生产经营关键环节操作人员和其他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四)B1:适用于食品流通行业食品卫生管理员;(五)B2:适用于食品流通行业主要负责人;(六)B3:适用于食品流通行业食品生产经营关键环节操作人员和其他食品生产经营人员;(七)C1:适用于食品生产行业食品卫生管理员;(八)C2:适用于食品生产行业主要负责人;(九)C3:适用于食品生产行业食品生产经营关键环节操作人员和其他食品生产经营人员。

上海市食品安全条例(全文)

上海市食品安全条例(全文)

上海市食品安全条例(全文)上海市食品安全条例于上海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于20xx年1月20日通过,下面是条例的详细内容。

(20xx年1月20日上海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第一条为了保证食品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生产经营,食品生产经营者使用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食品的贮存和运输,以及对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安全管理,应当遵守本条例。

本市行政区域内食用农产品的生产、贮存和运输、市场销售,农业投入品的经营、使用,应当遵守本条例的有关规定。

第三条本市食品安全工作实行预防为主、风险管理、全程控制、属地监管、部门协作、社会共治的原则,建立和完善科学、严格的监督管理制度。

第四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对其生产经营食品的安全负责。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预防和控制食品安全风险,保证食品安全,诚信自律,主动公开相关信息,对社会和公众负责,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第五条市、区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负责,统一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以及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全程监督管理工作机制和信息共享机制。

区人民政府应当依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明确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的食品安全管理职责,督促、指导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做好食品安全日常工作,形成基层食品安全工作合力。

第六条市、区人民政府设立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在食品安全方面承担下列职责:(一)研究部署、统筹指导食品安全工作;(二)制定食品安全中长期规划和;(三)组织开展食品安全重大问题的调查研究,制定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的政策措施;(四)督促落实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责任,组织开展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督查考评;(五)组织开展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责任调查处理工作;(六)研究、协调、决定有关部门监督管理职责问题;(七)市、区人民政府授予的其他职责。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食品经营卫生许可证管理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食品经营卫生许可证管理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食品经营卫生许可证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08.05.06•【字号】沪食药监食安[2008]287号•【施行日期】2008.05.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食品安全正文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食品经营卫生许可证管理办法》的通知(沪食药监食安〔2008〕287号)各分局、市食品药品监督所、各相关单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制定了《上海市食品经营卫生许可证管理办法》,并经177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请遵照执行。

附件:《上海市食品经营卫生许可证管理办法》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二00八年五月六日上海市食品经营卫生许可证发放管理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卫生许可证发放条件第三章卫生许可发放程序第四章卫生许可证延续、变更和补发第五章卫生许可证管理第六章附则附件一食品卫生许可分类要求附件二新建、扩建、改建食品生产经营场所预防性卫生监督程序附件三食品卫生许可证申请(变更申请)书附件四保健食品、餐饮业、集体用餐配送单位许可审查表附件五食品卫生许可证格式附件六食品经营方式及范围分类附件七食品卫生许可证编号填写方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本市食品卫生许可证的申请与发放,保证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有效实施食品卫生监督管理,维护正常食品经营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卫生部《食品卫生许可证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食品卫生许可证的申请、发放、延续、变更、补发及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下列食品经营活动的单位或个人应当取得食品卫生许可证:(一)餐饮业;(二)食堂;(三)食品销售(食品生产企业利用生产区域开设门市部从事销售活动的除外);(四)食品现制现售;(五)食品储运;(六)食用农产品批发、零售市场等食品交易市场的经营管理者;(七)在食用农产品批发、零售市场等食品交易市场内从事下列食品经营活动的:1、非直接入口食品现制现售;2、非定型包装直接入口食品销售;3、鲜冻畜肉、豆制品(含豆芽)销售。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餐饮服务从业人员培训和评估考核管理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餐饮服务从业人员培训和评估考核管理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餐饮服务从业人员培训和评估考核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12.09.12•【字号】沪食药监法[2012]704号•【施行日期】2012.10.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服务贸易正文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餐饮服务从业人员培训和评估考核管理办法》的通知(沪食药监法〔2012〕704号)各分局、市食品药品监督所:为加强和规范餐饮服务从业人员的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和评估考核管理,提高餐饮从业人员的守法意识、知识水平和操作技能,预防食物中毒等食品安全事故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办法》、《餐饮服务单位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培训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了《上海市餐饮服务从业人员培训和评估考核管理办法》,经2012年7月30日第9次局务会议讨论和2012年9月6日局专题会议审议通过。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12年9月12日上海市餐饮服务从业人员培训和评估考核管理办法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加强和规范餐饮服务从业人员(以下简称“餐饮从业人员”)的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和评估考核管理,提高餐饮从业人员的守法意识、知识水平和操作技能,预防食物中毒等食品安全事故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办法》、《餐饮服务单位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培训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市餐饮从业人员的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和评估考核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餐饮从业人员,包括餐饮服务提供者的负责人、厨师长、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关键环节操作人员。

第三条(餐饮服务提供者和有关岗位人员的义务)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和要求,根据不同岗位类别,自行组织或者委托社会培训机构,分类对本单位的从业人员进行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并建立培训档案。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食品生产企业食品安全风险与信用分级监管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食品生产企业食品安全风险与信用分级监管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食品生产企业食品安全风险与信用分级监管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17.09.08•【字号】沪食药监规〔2017〕5号•【施行日期】2017.10.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食品安全正文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食品生产企业食品安全风险与信用分级监管办法》的通知沪食药监规〔2017〕5号各区市场监管局、市食药监局执法总队:现将《上海市食品生产企业食品安全风险与信用分级监管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17年9月8日上海市食品生产企业食品安全风险与信用分级监管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强化食品生产企业食品安全风险控制,规范企业食品安全信用档案和信用分级管理,实施更为科学有效的监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上海市食品安全条例》等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对本市获得生产许可的食品(含食品添加剂,下同)生产企业进行食品安全风险分级、信用分级和分级监管。

第三条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市食药监局)指导和监督各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区市场监管局)开展食品生产企业食品安全风险分级、信用分级和分级监管工作。

区市场监管局负责本辖区内食品生产企业风险等级和信用等级评定工作,将评定材料和结果纳入食品生产企业信用档案,开展分级监督管理。

市食药监局、区市场监管局委托第三方机构,协助开展食品生产企业食品安全信用等级评定工作。

食品生产企业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积极配合区市场监管局开展相关工作,保证食品安全。

食品生产企业应诚信自律,对社会和公众负责,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第四条食品生产企业分级监管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坚持风险管理与信用管理相结合,行政监管与社会监督相结合的原则。

上海市特殊食品生产企业食品质量安全受权人管理办法(试行)-沪市监规范〔2020〕10号

上海市特殊食品生产企业食品质量安全受权人管理办法(试行)-沪市监规范〔2020〕10号

上海市特殊食品生产企业食品质量安全受权人管理办法(试行)正文:----------------------------------------------------------------------------------------------------------------------------------------------------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特殊食品生产企业食品质量安全受权人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各区市场监管局,临港新片区市场监管局,市局执法总队、机场分局,各有关单位:为规范和加强特殊食品生产企业质量管理体系的有效运行,明确食品质量安全受权人的质量管理职责,确保特殊食品质量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上海市市场监管局制定了《上海市特殊食品生产企业食品质量安全受权人管理办法(试行)》。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0年5月6日上海市特殊食品生产企业食品质量安全受权人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目的依据)为规范和加强特殊食品生产企业质量管理体系的有效运行,明确食品质量安全受权人的质量管理职责,确保特殊食品质量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规范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本市特殊食品生产企业的食品质量安全管理活动,包括企业生产质量管理体系检查、日常检查,以及食品安全信用分级的评估管理等。

本办法所称的食品质量安全受权人是指具有相应专业技术岗位工作经验,经企业主要负责人授权并报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全面负责特殊食品生产企业的食品质量安全的专业管理人员。

第三条(职责分工)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市场监管局”)负责本市特殊食品生产企业食品质量安全受权人制度落实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实施本办法的计划、监督和指导。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食品从业人员食品安全知识监督抽查考核管理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食品从业人员食品安全知识监督抽查考核管理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食品从业人员食品安全知识监督抽查考核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23.05.29•【字号】沪市监规范〔2023〕6号•【施行日期】2023.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食品安全正文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食品从业人员食品安全知识监督抽查考核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区市场监管局,临港新片区市场监管局,市局执法总队、机场分局,市局信息应用研究中心:《上海市食品从业人员食品安全知识监督抽查考核管理办法》已经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5月29日上海市食品从业人员食品安全知识监督抽查考核管理办法第一条(目的依据)为加强和规范食品从业人员食品安全知识监督抽查考核工作,落实食品生产经营者主体责任,提高食品从业人员法治意识、知识水平和操作技能,预防食物中毒等食品安全事故的发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上海市食品安全条例》以及《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食品从业人员进行食品安全知识监督抽查考核,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食品从业人员,包括食品生产经营者的主要负责人、食品安全总监和食品安全员等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关键岗位操作人员等。

第三条(监督管理部门职责)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市食品从业人员食品安全知识监督抽查考核工作的组织管理和综合协调。

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辖区食品生产经营者开展食品安全知识培训与考核情况的监督检查,对食品从业人员食品安全知识的掌握情况随机开展监督抽查考核,并公布考核结果。

第四条(生产经营者义务)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法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知识培训与考核管理制度,自行组织或者委托有能力的其他机构,对本单位食品从业人员进行食品安全知识分类培训和考核,并建立培训与考核档案。

上海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上海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一、引言为确保食品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上海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了一系列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以下是对上海市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的概述:二、食品安全管理体系1. 食品安全责任体系上海市实行食品安全责任体系,明确食品生产经营者、监管部门、学校、医疗机构等各方在食品安全中的责任。

食品生产经营者对其生产经营的食品安全负责,监管部门负责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学校、医疗机构等提供食品安全保障。

2. 三级管理组织体系上海市要求各级各类学校(含幼托机构)食堂依法配备与用餐规模、食品类别、风险等级、管理水平、安全状况等相适应的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等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形成校长(园长)、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的三级管理组织体系。

3. 食品安全总监制度上海市要求用餐人数在300人以上的托幼机构食堂、用餐人数在500人以上的学校食堂应当依法配备食品安全总监,并由学校分管食品安全的校领导(园长)担任。

食品安全总监负责组织、协调、监督食品安全管理工作。

三、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内容1. 食品生产环节管理(1)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并按照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2)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包括原料采购、生产加工、检验检测、包装标识、贮存运输等环节。

(3)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加强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及时发现和消除食品安全隐患。

2. 食品流通环节管理(1)食品经营者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并按照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经营活动。

(2)食品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包括采购、贮存、销售、退换货等环节。

(3)食品经营者应当加强食品安全追溯,确保食品来源可追溯。

3. 食品餐饮环节管理(1)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并按照食品安全标准提供餐饮服务。

(2)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包括食品采购、加工制作、供应、留样等环节。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食品生产经营人员食品安全培训和考核管理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食品生产经营人员食品安全培训和考核管理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食品生产经营人员食品安全培训和考核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公布日期】2007.10.08
•【字号】
•【施行日期】2007.10.08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食品安全
正文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食品生产经营人员食品安全培训和考核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分局、市食品药品监督所:
为加强对食品生产经营人员食品安全培训和考核工作的管理,提高食品生产经营人员的食品安全守法意识、知识水平和操作技能,预防食物中毒和食品安全事件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食品生产经营人员食品卫生知识培训管理办法》、《食品卫生许可证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本市当前实际,我局对原《上海市食品生产经营人员食品卫生培训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形成《上海市食品生产经营人员食品安全培训和考核管理办法》,经第165次局务会讨论通过。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和贯彻执行。

我局于2007年6月16日印发的(沪食药监食〔2007〕433号)同名文件作废。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〇〇七年十月八日。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上海市食品生产经营人员食品安全培训和考核管理办法》有关条款解释的通知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上海市食品生产经营人员食品安全培训和考核管理办法》有关条款解释的通知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上海市食品生产经营人员食品安全培训和考核管理办法》有关条款解释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08.07.14•【字号】沪食药监食安[2008]446号•【施行日期】2008.07.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上海市食品生产经营人员食品安全培训和考核管理办法》有关条款解释的通知(沪食药监食安〔2008〕446号)各分局、市食品药品监督所:为根据实际情况,实施好《上海市食品生产经营人员食品安全培训和考核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对有关条款的规定和要求做如下解释,请遵照执行:一、培训考核人员范围《办法》第二条第三款中主要负责人和食品生产经营关键环节操作人员的具体范围包括:1、“主要负责人”指:卫生许可证上的单位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业主,以及单位分管食品安全的负责人。

2、“关键环节操作人员”指:餐饮单位的采购人员、厨师、分餐人员、熟食等专间操作人员、餐饮具消毒人员、餐饮部门负责人等;食品流通单位的采购人员、食品现场制作人员、熟食等专间操作人员、生鲜食品销售人员、食品销售部门负责人等;食品生产单位的采购人员、与生产加工有关的操作人员、食品生产部门负责人等。

二、培训条件《办法》第十五条第三项其中培训机构应“具有与其开展的食品安全培训活动相适应的条件”,具体是指:1、有专用和固定的培训场地。

场地为租赁的,必须签订2年以上的租赁合同。

不得租借简易建筑物、危房、地下设施、从事正常教学的中小学房舍以及其他不适合培训教学的场所作为教学场地;2、有能够满足同时开展食品卫生管理员、主要负责人和食品加工操作人员培训的教室和设施。

教室数量3间以上,每间教室能够容纳学员40人以上;3、有专职或者兼职的培训管理人员;4、有5名以上符合《办法》第十九条要求的培训师资人员(每位培训师资人员最多只能在两个培训机构任教);5、有完善的机构管理制度、教学制度和工作规则;6、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规定的其他条件。

食药监餐饮从业人员考试题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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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以下哪项是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在食品卫生管理中应采取的最为重要的措施?CA:食品留样B:食品检验C:食品加工过程控制2、以下哪类不是《餐饮业和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卫生规范》规定应设置专职食品卫生管理员的单位?CA:集体用餐配送单位(盒饭、桶饭)B:加工及经营场所面积1500平方米以上的餐馆C:连锁经营餐饮企业的门店3、对本单位的食品卫生安全全面负责人的人员是?AA:法定代表人会负责人B:食品卫生管理员C:厨师长和餐饮部经理4、以下可以作为兼职食品卫生管理员的是?BA:厨师长B:采购负责人C:餐饮部经理5、《上海市食品生产经营人员食品安全培训和考核管理办法》规定,每年再培训的学时应当不少于初次培训学时的?BA:30%B:50%C:70%6、以下哪种不是《上海市食品生产经营人员食品安全培训和考核管理办法》规定,申领食品安全培训许可证时应取得《上海市食品生产经营人员食品安全培训合格证明》的人员?CA:主要负责人B:食品卫生管理员C:关键环节操作人员1、餐饮业是食品安全风险最高、发生食物中毒最为集中的食品行业。

(√)2、有一部分食物中毒可以采取措施加以预防。

(√)3、食品卫生管理机构可以使企业内部独立的部门,也可以使相关部门组成的非独立管理组织。

(√)4、单位主要负责人、食品卫生管理员及其他食品从业人员初次培训的时间应分别不少于15、50、20学时.(×) 第一章餐饮食品中常见的危害因素1、食品在被细菌污染后,色、香、味就会发生变化。

(×)2、食品如果污染了病原菌,彻底加热后可以保证安全食用.(×)3、所有的细菌都是有害的。

(×)4、化学性危害都是食品受到有害化学物质污染引起的.(×)5、单核细胞增生李斯特菌是在冷藏条件下能够生长的细菌。

(√)单选题1、引起副溶血性弧菌食物中毒的主要食品是?CA:罐头食品B:发酵食品C:海产品2、下列食品中,容易引起食物中毒的是?CA:常温下放置较长时间的青专鱼B:没有煮熟、外表呈青色的四季豆C:以上都是3、四季豆中含有 ,食用后能引起中毒,这种物质经加热后能被破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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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食品生产经营人员食品安全培训和考核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加强对食品生产经营人员食品安全培训和考核工作的管理,提高食品生产经营人员的食品安全守法意识、知识水平和操作技能,预防食品安全事故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食品生产经营人员食品卫生知识培训管理办法》、《食品卫生许可证管理办法》、《餐饮业和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卫生规范》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管辖的食品生产经营单位的食品生产经营人员食品安全培训、考核及其相关的监督管理活动。

前款所称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包括食品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食品卫生管理员、食品生产经营关键环节操作人员(上述三类人员统称重点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和其他岗位食品生产经营人员。

食品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食品生产经营关键环节操作人员的具体范围由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另行公布。

第三条(管理部门)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市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本市食品安全培训和考核工作的指导及其监督管理,组织开展对重点食品生产经营人员的考核。

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各区(县)分局负责本辖区内食品安全培训和考核工作的指导及其监督管理。

第四条(组织培训和考核的义务)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要求和本办法的规定,组织本单位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参加食品安全培训和考核。

第五条(实施方案)食品安全培训和考核的具体实施方案由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另行规定并公布。

第二章培训和考核管理第六条(分类管理)食品安全培训和考核,按照食品生产经营的行业和性质分为以下九类:(一)A1:适用于餐饮行业食品卫生管理员;(二)A2:适用于餐饮行业主要负责人;(三)A3:适用于餐饮行业食品生产经营关键环节操作人员和其他岗位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四)B1:适用于食品流通行业食品卫生管理员;(五)B2:适用于食品流通行业主要负责人;(六)B3:适用于食品流通行业食品生产经营关键环节操作人员和其他岗位食品生产经营人员;(七)C1:适用于食品生产行业食品卫生管理员;(八)C2:适用于食品生产行业主要负责人;(九)C3:适用于食品生产行业食品生产经营关键环节操作人员和其他岗位食品生产经营人员。

第七条(培训的一般要求)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组织本单位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参加上岗前的初次培训和在岗期间的每年再培训,并按照培训大纲的要求,完成规定的培训内容和学时。

培训情况应当有记录(格式见附件1)。

食品生产经营人员经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

第八条(培训形式)食品安全培训包括以下形式:(一)食品生产经营单位自行组织的;(二)符合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食品安全培训机构(以下简称培训机构)组织的。

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组织本单位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参加前款所列之一的食品安全培训。

前款第(一)项所列的培训形式仅适用于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在岗期间的每年再培训和A3、B3、C3类中其他岗位食品生产经营人员上岗前的初次培训。

第九条(培训大纲和考核要求)食品安全培训大纲和考核要求应当包括与该食品生产经营行业有关的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标准(以下简称法规)、知识和技能。

培训大纲和考核要求由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另行制定并公布。

第十条(培训学时要求)食品生产经营人员上岗前的初次培训,应当按照以下学时要求进行:(一)A1、B1、C1类不少于50学时;(二)A2、B2、C2类不少于20学时;(三)A3、B3、C3类不少于15学时。

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在岗期间的每年再培训,学时应当不少于初次培训学时的50%。

第十一条(培训档案)从事本办法第八条第一款规定的食品安全培训的单位,应当建立食品安全培训档案,培训档案应当包括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姓名、岗位、培训日期、地点、方式、教材、教师、学时数和考核日期、成绩等内容。

第十二条(重点食品生产经营人员的考核要求)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组织重点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凭培训记录,参加市食品药品监管局或者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委托的食品安全考核机构(以下简称考核机构)组织的全市统一的在线食品安全考核。

食品安全法规变化的,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可以根据修订后的培训大纲和考核要求,要求重点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再次参加按前款要求进行的考核。

考核内容为培训大纲和考核要求中修订部分。

第十三条(重点食品生产经营人员的培训合格证明)重点食品生产经营人员经食品安全考核合格的,由市食品药品监管局或其委托的食品安全考核机构发放培训合格证明(格式见附件2),并加盖“上海市食品生产经营人员食品安全考核专用章”。

培训合格证明全市通用。

不同食品生产经营行业的培训合格证明不得混用。

同一食品生产经营行业中取得较高等级培训合格证明的重点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可以从事较低等级的食品生产经营活动。

第十四条(重点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培训和考核信息库)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应当建立全市重点食品生产经营人员食品安全培训和考核信息库。

第三章培训机构、考核机构和培训师资管理第十五条(培训机构的条件)食品安全培训机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持有工商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者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二)工商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或者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核准其有从事培训活动的业务范围;(三)具有与其开展的食品安全培训活动相适应的条件。

第十六条(培训机构信息登记)食品安全培训机构应在开展食品安全培训活动前的一个月内,将其机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联系方式、培训师资等信息报市食品药品监管局(信息登记表格式见附件3)。

第十七条(考核机构的条件)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可以委托符合下列条件的机构具体承担重点食品生产经营人员食品安全考核工作,签订委托合同,并发给委托考核证明(格式见附件4):(一)持有工商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者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二)工商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或者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核准其有从事相应活动的业务范围;(三)具有能够满足20人以上同时开展在线考核需要的场所和设施;(四)具有专职或者兼职的考核管理人员;(五)市食品药品监管局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八条(培训师资人员的条件及其培训和考核)食品安全培训机构组织的食品安全培训应当由具有食品安全相关专业背景并经专门培训和考核合格的专业技术人员(以下称培训师资人员)授课。

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可以组织对培训师资人员开展食品安全专业知识的培训和考核,并将培训师资人员的培训和考核情况抄告其受聘单位。

第十九条(培训机构、考核机构的监督管理)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对辖区内的培训机构、考核机构进行监督检查。

发现培训机构、考核机构存在不符合本办法要求或者徇私舞弊等其他违规行为的,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可以将其违规行为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条(培训机构、考核机构和培训师资相关信息的公布)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应当向社会公布以下有关信息:(一)经市食品药品监管局信息登记的食品安全培训机构,经其培训的食品生产经营人员的考核合格率,以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其检查的结果等情况;(二)受委托的食品安全考核机构,以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其检查的结果等情况;(三)经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培训并考核合格的培训师资人员的情况。

第四章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培训管理第二十一条(培训和食品卫生许可)申领食品卫生许可证的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其主要负责人和食品卫生管理员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取得培训合格证明。

申请延续食品卫生许可证的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其重点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应当按本办法的规定取得培训合格证明。

食品生产经营单位不符合前两款条件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不予发放或不予延续食品卫生许可证。

第二十二条(监督检查)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对食品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监督检查时,可以对其食品生产经营人员的培训情况进行检查;必要时可以对其食品生产经营人员的食品安全法规、知识和技能的掌握情况进行现场考核。

经检查发现食品生产经营人员未按本办法规定经食品安全培训和考核合格后上岗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责令其所在单位立即停止上述人员从事有关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并按本办法要求经培训和考核合格后上岗。

经现场考核发现食品生产经营人员的食品安全法规、知识和技能掌握不良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责令其所在单位加强对上述人员的培训。

第二十三条(重点食品生产经营人员的重新考核)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抽取该单位30%以上的重点食品生产经营人员,责令该单位组织其在一个月内重新参加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食品安全考核:(一)生产经营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造成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食源性疾患的;(二)受到责令停止生产经营的食品卫生行政处罚的,但责令停止生产经营违法食品、食品用产品的除外;(三)十二个月内累计受到二次以上罚款的食品卫生行政处罚的;(四)生产经营不符卫生标准的专供婴幼儿、孕妇、老年人食品的;(五)经现场考核发现该单位重点食品生产经营人员的食品安全法规、知识和技能掌握情况较差的。

第二十四条(从重处罚的情形)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安排未经食品安全培训和考核合格的食品生产经营人员上岗或者未按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要求组织有关重点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在一个月内重新参加食品安全考核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对该单位的有关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时,可以依法从重处理。

第五章附则第二十五条(解释部门)本办法由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实施日期)本办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附件1上海市食品生产经营人员食品安全培训记录(暨考核申请表)编号:填表说明1.编号:(1)主要负责人、食品卫生管理员、关键岗位操作人员及其他参加全市统一在线考核的人员,由考核机构在培训考核网络平台上自动生成编号后填入空格中;(2)参加全市统一在线考核的人员,由培训单位按“4位年份号+6位食品生产经营人员流水号”填写,例“2008000001”;2.行业类别:(1)餐饮包括饭店、小吃店、快餐店、食堂、集体用餐配送单位(盒饭、桶饭生产)、餐饮食品现制现售等;(2)生产包括从事保健食品、生猪产品等食品生产(盒饭、桶饭生产除外)的单位;(3)流通包括除上述餐饮和生产以外的销售、储运、食品交易市场等食品经营单位;3.培训类别填写按《上海市食品生产经营人员食品安全培训和考核管理办法》规定。

4.表中可选项请在所选项目前的“□”内打“√”;5.培训记录不够填写可另加附页;6.无工作单位参加培训的人员,可不填写生产单位部分的相关内容;7.向考核机构递交申请时,请在下方粘贴身份证件复印件,除表中照片外再另附制证照片1张。

上海市食品生产经营人员食品安全培训合格证明封面内芯上海市食品生产经营人员食品安全培训机构信息登记表注:1.可选项请在所选项目前“□”内打“√”;2.核准从事培训业务证明及培训师资人员相关证明请附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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