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农业发展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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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
农业科技贷款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农业科技贷款管理,维护借贷双方合法权益,依据国家有关法律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信贷基本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业科技贷款,是指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以下称贷款人)按照国家政策规定,为支持农业、林业、畜牧、渔业、水利等领域的新品种、新技术、新设备、新产品等科技成果的转化和产业化而发放的贷款。
第三条农业科技贷款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一)政策导向。符合国家中长期科技发展规划和农业产业政策及发展战略,有利于促进现代农业发展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二)技术先进。农业科研成果应当是行业领先、技术水平和性能较高。
(三)择优扶持。对以高新技术带动农业常规技术升级、延长农业产业链带动农业产业化水平及农业综合效益全面提高、保障食品及农林生态安全和实行工业化农业、提高农业劳动生产率和综合生产能力的项目优先支持。
(四)控制风险。综合运用多种手段,严格防范和控制贷款风险,保证贷款按期收回。
第二章贷款对象、范围、种类、用途和条件第四条贷款对象。农业科技贷款对象(以下称借款人)主要是从事农业科技成果转化或产业化生产的企业法人,以及从事农业科技成果转化的农业科技推广单位和科研院校(所)等事业法人。
第五条贷款范围。凡属于《国务院关于印发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的通知》(国发〔2005〕44号)明确提出的农业科技发展优先主题领域的,经国家有关部门或省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鉴定或批准的科技成果的转化或产业化项
目,均属农业科技贷款的范围。
第六条贷款种类和用途。农业科技贷款分为短期贷款和中长期贷款。短期贷款用于解决借款人实施农业科技成果转化或产业化的流动资金需要;中长期贷款用于解决借款人承担农业科技成果转化或产业化的固定资产性质(包括知识产权等)的中长期资金需求。
第七条贷款条件。借款人申请农业科技贷款除具备《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信贷基本制度》规定条件外,还应具备下列条件:(一)转化或产业化的农业科技成果必须经国家有关部门或省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鉴定(批准),涉及到需要行业执法部门审核的农业科技成果,应当经过主管部门或其指定的法定资质机构审定(认定)或出具有关检测证明;
(二)借款人具备从事农业科技成果转化或产业化的条件和能力,具有较好的经济和社会效益;
(三)借款人申请中长期贷款的,必须有不低于项目总投资额20%的资本金;属于政府承诺为借款人还本付息的项目,资本金比例可适当降低;
(四)借款人为企业法人的,经农发行评定,信用等级应在A 级(含)以上;借款人为事业法人的,对其信用等级暂不作规定。
第三章贷款期限、利率和方式
第八条贷款期限。农业科技贷款原则上根据农业科技成果的转化周期或生产经营周期,以及借款人的综合还款能力,由借款人与贷款人双方协商确定。短期贷款期限一般为6个月,最长不超过1年。中长期贷款期限一般为1-5年,最长不超过8年。在借款合同约定的贷款期限内,可根据项目建设期限或达产期给予一定的宽限期。
第九条贷款展期。借款人不能按期归还贷款的,应按《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信贷基本制度》规定办理展期。
第十条贷款利率。农业科技贷款原则上执行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对符合条件的贷款其利率可以在总行政策范围内浮动,具体浮动水平由借贷双方在贷款利率浮动区间内协商确定。贷款展期期限应累计计算。累计期限达到新的利率期限档次时,自展期日起,以展期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利率为基础计息;达不到新的期限档次时,按展期日的原档次利率为基础计息。贷款逾期或未按合同用途使用借款的,按总行规定执行罚息利率。
第十一条贷款方式。农业科技贷款一般采用担保贷款方式。
对于由借款人自行还本付息的贷款,原则上采取担保(包括知识产权权利质押)方式;由市(地)级以上政府财政部门或财力较强的县(市)政府财政部门承诺对项目或借款人还本付息或其他符合农发行低风险贷款规定条件的,可以采取信用贷款方式。
第四章贷款办理
第十二条借款人和贷款人应当按照《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贷款基本操作流程》办理贷款的申请、受理、调查或评估、审查、审批、发放贷款和收回等。
第十三条由市(地)级以上政府财政部门或财力较强的县(市)政府财政部门承诺对项目或借款人还本付息或其他符合农发行低风险贷款规定条件的贷款,可按《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低风险贷款业务操作规程》办理。
第五章贷款检查与监督
第十四条贷款发放后,开户行应当按照《中国农业发展银行
信贷基本制度》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贷款基本操作流程》规定,对农业科技贷款的使用情况和借款人的经营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借款人应当给予配合。贷款检查监督的重点是:
(一)检查监督借款人按照借款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农业科技贷款,坚持先使用自有资金后使用贷款的原则,并监督资金支付,防止贷款挪作他用。
(二)开户行应该参与借款人的库存检查,对借款人使用农业科技贷款引致的原材料、在产品和副产品进行核查,及时掌握和了解贷款的物质保证情况。
(三)经常检查监督借款人的经营及财务状况。包括:借款人项目建设情况,产品产销变化情况及现金流量情况,产品结构、市场变化情况及市场应变能力,货款归行和现金收支情况,存货、应收账款及债权债务等变动情况,新增长期投资、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的资金来源情况,或有负债的增减情况等。
(四)监测借款人与关联企业之间的资金往来、原料供应、产品购销等关联交易,严格控制信贷风险。对于跨地区、跨行业经营的集团客户,要注意防范集团内部关联方之间互相担保的风险。集团客户各贷款行的上级行应定期或不定期开展针对整个集团客户的
检查,掌握其整体经营和财务变化情况,指导所辖贷款行加强贷款管理,防范贷款风险。
(五)对由地方政府或财政等部门负责贴息或偿还贷款本息的,应经常与相关部门保持沟通关系,了解和掌握专项资金安排与到位情况。
第十五条开户行应该根据贷款管理需要和借款人经营的实际情况,建立必要的贷款管理台账,对贷款的发放、使用和收回情况进行反映和监测。
第六章附则
第十六条各省级分行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并报总行备案。
第十七条本办法由农发行总行负责解释、修订。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