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法律对体罚的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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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律对体罚的界定

相关法律对体罚的界定

相关法律对体罚的界定一、关于体罚的概念与定义(一)概念:体罚就是指通过对少年儿童或成人的身体进行的惩罚而企图达到教育训练目的的手段。

(二)教师体罚编辑定义直接的肉体打击就是体罚,罚站、罚跑、罚跪、罚蹲、罚面壁、罚体力劳动、用东西故意砸学生等。

罚抄写就是变相体罚,威胁、呵斥、讽刺、挖苦、辱骂、刁难等心理攻击也就是变相体罚,甚至就是比直接的身体打击更易伤害学生的体罚,批评也有变相体罚之谦。

人们已将体罚模糊与泛化,一个体罚加上变相体罚,造成了教师对学生碰不得也讲不得。

变相体罚就是指用上述体罚方式以外的其她形式来体罚学生。

变相体罚同样会侮辱学生人格,伤害学生心灵。

其形式归纳有以下几种:1、罚抄:非正常作业,强制性罚抄过量作业。

(具体作业数量一般可定义如下:罚抄词语、定律等超过五遍;诗歌、规则等超过两遍,课文超过一遍。

)2、罚钱:不论数目多少,不论形式如何。

3、罚做值日或罚其打扫卫生并连续几天。

4、以练习为理由的体罚学生或罚跑、或罚跪、或罚蹲等。

5、逐出教室而不及时处理。

6、辱骂学生,讽刺挖苦学生。

7、敲教鞭,甩东西。

8、未经领导同意,随意停课或停止学生参加一切活动。

(三)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与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二十一条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的教职员工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人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她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

《义务教育法》第二十九条教师在教育教学中应当平等对待学生,关注学生的个体差异,因材施教,促进学生的充分发展。

教师应当尊重学生的人格,不得歧视学生,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她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不得侵犯学生合法权益。

《中小学班主任工作规定》第十六条班主任在日常教育教学管理中,有采取适当方式对学生进行批评教育的权利。

国际日每年的4月30日就是1998年在美国由一个反体罚组织发起的国际不打小孩日(又译无巴掌日,美国称为International SpankOut Day),已有上百个国家的民间参与。

学校里怎样才算体罚

学校里怎样才算体罚

学校⾥怎样才算体罚校园是为祖国培育花⾻朵的地⽅,⽼师更是被誉为“春蚕到死丝⽅尽,蜡炬成灰泪始⼲”的⾟勤园丁。

但是,⽼师在教育学⽣的过程中,难免会遇到⼀些问题,⽐如学⽣和同学打架,或是屡教不改的情况。

有的⽼师遇到这样的情况就会选择使⽤严厉的⼿段来教育学⽣,但是,不⼩⼼可能涉及到体罚。

那么,怎样才算体罚?店铺⼩编就带着您⼀探究竟,下⾯,⼀起来看看⼩编为您搜集整理的相关资料吧。

⼀,体罚的概念:体罚,是教师对学⽣⾁体实施惩罚并使其受到伤害的⾏为,如殴打、罚站、下蹲、超过⾝体极限的运动、刮脸、打撕嘴巴等⾏为。

变相体罚,是指采取其它间接⼿段,对学⽣⾁体和精神实施惩戒并使其受到伤害的⾏为,如劳动惩罚、抄过量作业、脸上写字、讽刺挖苦、谩骂、烈⽇下暴晒等⾏为。

⼆,相关法律依据:1,我国《义务教育法》第⼗六条规定“禁⽌体罚学⽣”;2,《教师法》第三⼗七条规定“体罚学⽣,经教育不改的”,要给予教师“⾏政处分或者解聘”,“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3,《未成年⼈保护法》第15条也明⽂禁⽌体罚或变相体罚学⽣。

三,常见的体罚⽅式:2、罚站。

相对⽽⾔,罚站是教师普遍采⽤的⼀种体罚⽅式。

学⽣习以为常的表情来看。

3、差辱。

有好⼤⼀部分教师,不顾学⽣的⼈格和⾃尊⼼,任意地训斥、辱骂、讽刺、挖苦和嘲笑学⽣。

4、威胁。

⼀些教师经常威胁、恐吓学⽣。

四,体罚的危害:⼀、⾝体伤害孩⼦还在成长阶段,⽆论是⼼理还是⽣理都没有完全发育成熟。

神经系统⼗分脆弱,以粗暴的态度对待孩⼦,会使孩⼦精神紧张,有损⾝⼼健康。

许多⼼理疾病患者,追其病根,都和幼年威童年遭受到的体罚有关。

⼆、⼼理伤害严厉粗暴型的教养⽅式会导致孩⼦严重的⼼理问题。

⽇本⼼理学家研究发现,常挨打的孩⼦会产⽣七种⼼理问题:说慌、懦弱、孤独、叛逆、怪僻、粗暴、焦虑。

此外,家庭错误的教育⽅式很可能导致孩⼦⼼理出现偏差。

三、粗暴地对待孩⼦会使孩⼦养成说谎的恶习打骂惩罚孩⼦虽能⼀时镇住孩⼦,但由于孩⼦为了避免挨打就不说实话,久⽽久之就会使孩⼦养成说谎的恶习。

体罚学生的相关法律

体罚学生的相关法律

体罚学生的相关法律第48条规定:“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的教职员对未成年学生和儿童实施体罚或者变相体罚,情节严重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我国义务教育法第十六条规定“禁止体罚学生”教师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的”要给予教师“行政处分或者解聘”,“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国有一句老话“棍棒底下出孝子”,很多父母认为只有严厉的方式才能让子女成才。

现在,学校有的老师也使用这种教育方式,采取体罚督促孩子学习。

他们觉得这样的教育方式才是对孩子有利的,但是根据国家的法律规定,体罚学生是一种违法的行为,小编整理了体罚学生的相关法律,详细请阅读下文。

▲一、体罚学生的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七条学校应当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实施素质教育,提高教育质量,注重培养未成年学生独立思考能力、创新能力和实践能力,促进未成年学生全面发展。

第十八条学校应当尊重未成年学生受教育的权利,关心、爱护学生,对品行有缺点、学习有困难的学生,应当耐心教育、帮助,不得歧视,不得违反法律和国家规定开除未成年学生。

第十九条学校应当根据未成年学生身心发展的特点,对他们进行社会生活指导、心理健康辅导和青春期教育。

第二十条学校应当与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互相配合,保证未成年学生的睡眠、娱乐和体育锻炼时间,不得加重其学习负担,不得延长在校学习时间。

第二十一条学校、幼儿园、托管所的教职员工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人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

第二十二条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应当建立安全制度,加强对未成年人的安全教育,采取措施保障未成年人的人身安全。

学校、幼儿园、托儿所不得在危及未成年人人身安全健康的校舍和其它设施、场所中进行教育教学活动。

学校、幼儿园安排未成年人参加集会、文化娱乐、社会实践等集体活动,应当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防止发生人身安全事故。

体罚学生的相关法律

体罚学生的相关法律

体罚学生的相关法律第48条规定:“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的教职员对未成年学生和儿童实施体罚或者变相体罚,情节严重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我国义务教育法第十六条规定“禁止体罚学生”教师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的”要给予教师“行政处分或者解聘”,“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国有一句老话“棍棒底下出孝子”,很多父母认为只有严厉的方式才能让子女成才。

现在,学校有的老师也使用这种教育方式,采取体罚督促孩子学习。

他们觉得这样的教育方式才是对孩子有利的,但是根据国家的法律规定,体罚学生是一种违法的行为,小编整理了体罚学生的相关法律,详细请阅读下文。

▲一、体罚学生的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七条学校应当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实施素质教育,提高教育质量,注重培养未成年学生独立思考能力、创新能力和实践能力,促进未成年学生全面发展。

第十八条学校应当尊重未成年学生受教育的权利,关心、爱护学生,对品行有缺点、学习有困难的学生,应当耐心教育、帮助,不得歧视,不得违反法律和国家规定开除未成年学生。

第十九条学校应当根据未成年学生身心发展的特点,对他们进行社会生活指导、心理健康辅导和青春期教育。

第二十条学校应当与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互相配合,保证未成年学生的睡眠、娱乐和体育锻炼时间,不得加重其学习负担,不得延长在校学习时间。

第二十一条学校、幼儿园、托管所的教职员工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人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

第二十二条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应当建立安全制度,加强对未成年人的安全教育,采取措施保障未成年人的人身安全。

学校、幼儿园、托儿所不得在危及未成年人人身安全健康的校舍和其它设施、场所中进行教育教学活动。

学校、幼儿园安排未成年人参加集会、文化娱乐、社会实践等集体活动,应当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防止发生人身安全事故。

相关法律对体罚的界定 (2)

相关法律对体罚的界定 (2)

相关法律对体罚的界定一、关于体罚的概念与定义(一)概念:体罚就是指通过对少年儿童或成人的身体进行的惩罚而企图达到教育训练目的的手段。

(二)教师体罚编辑定义直接的肉体打击就是体罚,罚站、罚跑、罚跪、罚蹲、罚面壁、罚体力劳动、用东西故意砸学生等。

罚抄写就是变相体罚,威胁、呵斥、讽刺、挖苦、辱骂、刁难等心理攻击也就是变相体罚,甚至就是比直接的身体打击更易伤害学生的体罚,批评也有变相体罚之谦。

人们已将体罚模糊与泛化,一个体罚加上变相体罚,造成了教师对学生碰不得也讲不得。

变相体罚就是指用上述体罚方式以外的其她形式来体罚学生。

变相体罚同样会侮辱学生人格,伤害学生心灵。

其形式归纳有以下几种:1、罚抄:非正常作业,强制性罚抄过量作业。

(具体作业数量一般可定义如下:罚抄词语、定律等超过五遍;诗歌、规则等超过两遍,课文超过一遍。

)2、罚钱:不论数目多少,不论形式如何。

3、罚做值日或罚其打扫卫生并连续几天。

4、以练习为理由的体罚学生或罚跑、或罚跪、或罚蹲等。

5、逐出教室而不及时处理。

6、辱骂学生,讽刺挖苦学生。

7、敲教鞭,甩东西。

8、未经领导同意,随意停课或停止学生参加一切活动。

(三)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与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二十一条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的教职员工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人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她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

《义务教育法》第二十九条教师在教育教学中应当平等对待学生,关注学生的个体差异,因材施教,促进学生的充分发展。

教师应当尊重学生的人格,不得歧视学生,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她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不得侵犯学生合法权益。

《中小学班主任工作规定》第十六条班主任在日常教育教学管理中,有采取适当方式对学生进行批评教育的权利。

国际日每年的4月30日就是1998年在美国由一个反体罚组织发起的国际不打小孩日(又译无巴掌日,美国称为International SpankOut Day),已有上百个国家的民间参与。

相关法律对体罚的界定(20200926191235)

相关法律对体罚的界定(20200926191235)

相关法律对体罚的界定一、关于体罚的概念和定义(一)概念:体罚是指通过对少年儿童或成人的身体进行的惩罚而企图达到教育训练目的的手段。

(二)教师体罚编辑定义直接的肉体打击是体罚,罚站、罚跑、罚跪、罚蹲、罚面壁、罚体力劳动、用东西故意砸学生等。

罚抄写是变相体罚,威胁、呵斥、讽刺、挖苦、辱骂、刁难等心理攻击也是变相体罚,甚至是比直接的身体打击更易伤害学生的体罚,批评也有变相体罚之谦。

人们已将体罚模糊与泛化,一个体罚加上变相体罚,造成了教师对学生碰不得也讲不得。

变相体罚是指用上述体罚方式以外的其他形式来体罚学生。

变相体罚同样会侮辱学生人格,伤害学生心灵。

其形式归纳有以下几种:1、罚抄:非正常作业,强制性罚抄过量作业。

(具体作业数量一般可定义如下:罚抄词语、定律等超过五遍;诗歌、规则等超过两遍,课文超过一遍。

)2、罚钱:不论数目多少,不论形式如何。

3、罚做值日或罚其打扫卫生并连续几天。

4、以练习为理由的体罚学生或罚跑、或罚跪、或罚蹲等。

5、逐出教室而不及时处理。

6、辱骂学生,讽刺挖苦学生。

7、敲教鞭,甩东西。

8、未经领导同意,随意停课或停止学生参加一切活动。

(三)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二十一条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的教职员工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人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

《义务教育法》第二十九条教师在教育教学中应当平等对待学生,关注学生的个体差异,因材施教,促进学生的充分发展。

教师应当尊重学生的人格,不得歧视学生,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不得侵犯学生合法权益。

《中小学班主任工作规定》第十六条班主任在日常教育教学管理中,有采取适当方式对学生进行批评教育的权利。

国际日每年的4月30日是1998年在美国由一个反体罚组织发起的国际不打小孩日(又译无巴掌日,美国称为International SpankOut Day?),已有上百个国家的民间参与。

国家法律对学生体罚及变相体罚的界定

国家法律对学生体罚及变相体罚的界定

国家法律对学生体罚及变相体罚的界定?事实上,不管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还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都对体罚的违法性问题作出了明确的规定,也就是说,体罚学生,不管是否产生了严重的后果,其行为的属性是肯定违法的。

具体而言,体罚学生至少在以下几个方面侵犯了学生的权利:1、学生的人身自由权受到侵害我国《宪法》第37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权利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禁止非法拘禁和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

”人身自由是宪法规定的每个公民享有的最基本的权利,学生也享有此项权利,教育教学中对违犯纪律学生关禁闭或者放学后长时间留学生补作业、面壁、罚站,以及为了没收玩具而搜身等,它不仅侵犯了学生的身体健康权,而且还侵犯了学生的人格尊严,更是在某一时间内限制学生的人生自由,这种体罚或变相体罚是一种严重的违法行为。

2、学生的人格尊严受到侵害人格尊严是每一个公民应享有的最基本的权利,《宪法》第38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应享有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诬告和陷害”,在教学工作中一些教师为了达到所谓的教学目的,所实施的一些体罚或变相体罚行为,如扯头发、打耳光、罚站立、罚劳动等,表面上出于对学生的惩戒,以达到教育的目的,其实质上教师已经将自身人格凌驾于学生人格之上,借用“教育者”这一名义进行的违法行为,尽管每一次体罚都触及学生的皮肉,但这种伤害却是心灵上永久的痛楚。

3、学生的身体健康权受到侵害健康权是有生命的主体,依法享有的保障其自身肌体生理功能的健康的权力,青少年尤其是中小学生正处于身体发育的黄金时期,采用暴力的方式体罚学生极易造成学生身体器官的损伤,严重者造成终身残疾,如陕西省商州某小学三年级学生李某,就因课后与同学们吵闹,被气极败坏的老师打成脑振荡,并拌有听力减退等症状。

体罚学生的相关法律规定

体罚学生的相关法律规定

体罚学生的相关法律规定我国法律规定学校和幼儿园的教职员必须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学生和儿童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有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

教育机构对未成年学生负有教育、管理、保护的义务,保障学生的人身权利不受侵害。

如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被侵害人或者其监护人有权要求有关主管部门处理,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学校和幼儿园的教职员对未成年学生和儿童实施体罚或变相体罚的,情节严重的,将受到行政处分。

此外,义务教育法也明确规定禁止体罚学生。

因此,老师们必须用合理的方法来管教学生,避免触犯国家法律。

根据《教师法》第三十七条和《未成年人保护法》第15条的规定,体罚学生是违法的,教师应该用正确的方式教育和引导学生。

如果教师经教育不改,要给予行政处分或解聘,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于老师的违法行为,可以向校领导或学校上级机关反映,要求责令老师纠正错误做法或给予行政处分。

如果主管部门不进行处理,可以以主管部门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由人民法院判令进行处理。

体罚学生不仅是违法的,而且会侵犯学生的身体健康权、身体权和人格尊严等权利。

青少年正处于身体发育期,采用暴力的方式体罚学生极易造成学生身体器官的损伤,严重者造成终身残疾。

身体权是指自然人主体依法享有自己身体的权利,体罚中侵犯身体权的情形最为多见。

人格尊严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体罚或变相体罚会侵犯学生的人格尊严,对学生心灵造成不同程度的伤害,有时甚至是无法愈合的。

综上所述,体罚学生是违法犯罪的行为,会触犯国家相关法律,带来严重后果的可能会依法对老师和学校进行惩处。

因此,教师应该用正确的方式教育和引导学生,而家长也应该积极维护孩子的合法权益,如遇到相关问题可以咨询在线律师,委托他们为您解决问题。

教师体罚学生是一种不道德的行为,应该受到严厉的惩罚。

这种行为不仅会导致学生身体上的伤害,还会对学生的心理造成极大的伤害。

因此,学校应该采取措施来防止这种情况发生。

相关法律对体罚的界定

相关法律对体罚的界定

相关法律对体罚的界定一、关于体罚的概念和定义(一)概念:体罚是指通过对少年儿童或成人的身体进行的惩罚而企图达到教育训练目的的手段。

(二)教师体罚编辑定义直接的肉体打击是体罚,罚站、罚跑、罚跪、罚蹲、罚面壁、罚体力劳动、用东西故意砸学生等。

罚抄写是变相体罚,威胁、呵斥、讽刺、挖苦、辱骂、刁难等心理攻击也是变相体罚,甚至是比直接的身体打击更易伤害学生的体罚,批评也有变相体罚之谦。

人们已将体罚模糊与泛化,一个体罚加上变相体罚,造成了教师对学生碰不得也讲不得。

变相体罚是指用上述体罚方式以外的其他形式来体罚学生。

变相体罚同样会侮辱学生人格,伤害学生心灵。

其形式归纳有以下几种:1、罚抄:非正常作业,强制性罚抄过量作业。

(具体作业数量一般可定义如下:罚抄词语、定律等超过五遍;诗歌、规则等超过两遍,课文超过一遍。

)2、罚钱:不论数目多少,不论形式如何。

3、罚做值日或罚其打扫卫生并连续几天。

4、以练习为理由的体罚学生或罚跑、或罚跪、或罚蹲等。

5、逐出教室而不及时处理。

6、辱骂学生,讽刺挖苦学生。

7、敲教鞭,甩东西。

8、未经领导同意,随意停课或停止学生参加一切活动。

(三)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二十一条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的教职员工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人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

《义务教育法》第二十九条教师在教育教学中应当平等对待学生,关注学生的个体差异,因材施教,促进学生的充分发展。

教师应当尊重学生的人格,不得歧视学生,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不得侵犯学生合法权益。

《中小学班主任工作规定》第十六条班主任在日常教育教学管理中,有采取适当方式对学生进行批评教育的权利。

国际日每年的4月30日是1998年在美国由一个反体罚组织发起的国际不打小孩日(又译无巴掌日,美国称为International SpankOut Day),已有上百个国家的民间参与。

相关法律对体罚的界定

相关法律对体罚的界定

创作编号:GB8878185555334563BT9125XW创作者:凤呜大王*相关法律对体罚的界定一、关于体罚的概念和定义(一)概念:体罚是指通过对少年儿童或成人的身体进行的惩罚而企图达到教育训练目的的手段。

(二)教师体罚编辑定义直接的肉体打击是体罚,罚站、罚跑、罚跪、罚蹲、罚面壁、罚体力劳动、用东西故意砸学生等。

罚抄写是变相体罚,威胁、呵斥、讽刺、挖苦、辱骂、刁难等心理攻击也是变相体罚,甚至是比直接的身体打击更易伤害学生的体罚,批评也有变相体罚之谦。

人们已将体罚模糊与泛化,一个体罚加上变相体罚,造成了教师对学生碰不得也讲不得。

变相体罚是指用上述体罚方式以外的其他形式来体罚学生。

变相体罚同样会侮辱学生人格,伤害学生心灵。

其形式归纳有以下几种:1、罚抄:非正常作业,强制性罚抄过量作业。

(具体作业数量一般可定义如下:罚抄词语、定律等超过五遍;诗歌、规则等超过两遍,课文超过一遍。

)2、罚钱:不论数目多少,不论形式如何。

3、罚做值日或罚其打扫卫生并连续几天。

4、以练习为理由的体罚学生或罚跑、或罚跪、或罚蹲等。

5、逐出教室而不及时处理。

6、辱骂学生,讽刺挖苦学生。

7、敲教鞭,甩东西。

8、未经领导同意,随意停课或停止学生参加一切活动。

(三)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二十一条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的教职员工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人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

《义务教育法》第二十九条教师在教育教学中应当平等对待学生,关注学生的个体差异,因材施教,促进学生的充分发展。

教师应当尊重学生的人格,不得歧视学生,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不得侵犯学生合法权益。

《中小学班主任工作规定》第十六条班主任在日常教育教学管理中,有采取适当方式对学生进行批评教育的权利。

国际日每年的4月30日是1998年在美国由一个反体罚组织发起的国际不打小孩日(又译无巴掌日,美国称为International SpankOut Day),已有上百个国家的民间参与。

相关法律对体罚的界定

相关法律对体罚的界定

相关法律对体罚的界定一、关于体罚的概念与定义(一)概念:体罚就是指通过对少年儿童或成人的身体进行的惩罚而企图达到教育训练目的的手段。

(二)教师体罚编辑定义直接的肉体打击就是体罚,罚站、罚跑、罚跪、罚蹲、罚面壁、罚体力劳动、用东西故意砸学生等。

罚抄写就是变相体罚,威胁、呵斥、讽刺、挖苦、辱骂、刁难等心理攻击也就是变相体罚,甚至就是比直接的身体打击更易伤害学生的体罚,批评也有变相体罚之谦。

人们已将体罚模糊与泛化,一个体罚加上变相体罚,造成了教师对学生碰不得也讲不得。

变相体罚就是指用上述体罚方式以外的其她形式来体罚学生。

变相体罚同样会侮辱学生人格,伤害学生心灵。

其形式归纳有以下几种:1、罚抄:非正常作业,强制性罚抄过量作业。

(具体作业数量一般可定义如下:罚抄词语、定律等超过五遍;诗歌、规则等超过两遍,课文超过一遍。

)2、罚钱:不论数目多少,不论形式如何。

3、罚做值日或罚其打扫卫生并连续几天。

4、以练习为理由的体罚学生或罚跑、或罚跪、或罚蹲等。

5、逐出教室而不及时处理。

6、辱骂学生,讽刺挖苦学生。

7、敲教鞭,甩东西。

8、未经领导同意,随意停课或停止学生参加一切活动。

(三)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与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二十一条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的教职员工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人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她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

《义务教育法》第二十九条教师在教育教学中应当平等对待学生,关注学生的个体差异,因材施教,促进学生的充分发展。

教师应当尊重学生的人格,不得歧视学生,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她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不得侵犯学生合法权益。

《中小学班主任工作规定》第十六条班主任在日常教育教学管理中,有采取适当方式对学生进行批评教育的权利。

国际日每年的4月30日就是1998年在美国由一个反体罚组织发起的国际不打小孩日(又译无巴掌日,美国称为International SpankOut Day),已有上百个国家的民间参与。

体罚学生的相关法律

体罚学生的相关法律

体罚学生的相关法律第48条规定:“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的教职员对未成年学生和儿童实施体罚或者变相体罚,情节严重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我国义务教育法第十六条规定“禁止体罚学生”教师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的”要给予教师“行政处分或者解聘”,“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国有一句老话“棍棒底下出孝子”,很多父母认为只有严厉的方式才能让子女成才。

现在,学校有的老师也使用这种教育方式,采取体罚督促孩子学习。

他们觉得这样的教育方式才是对孩子有利的,但是根据国家的法律规定,体罚学生是一种违法的行为,小编整理了体罚学生的相关法律,详细请阅读下文。

▲一、体罚学生的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七条学校应当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实施素质教育,提高教育质量,注重培养未成年学生独立思考能力、创新能力和实践能力,促进未成年学生全面发展。

第十八条学校应当尊重未成年学生受教育的权利,关心、爱护学生,对品行有缺点、学习有困难的学生,应当耐心教育、帮助,不得歧视,不得违反法律和国家规定开除未成年学生。

第十九条学校应当根据未成年学生身心发展的特点,对他们进行社会生活指导、心理健康辅导和青春期教育。

第二十条学校应当与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互相配合,保证未成年学生的睡眠、娱乐和体育锻炼时间,不得加重其学习负担,不得延长在校学习时间。

第二十一条学校、幼儿园、托管所的教职员工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人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

第二十二条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应当建立安全制度,加强对未成年人的安全教育,采取措施保障未成年人的人身安全。

学校、幼儿园、托儿所不得在危及未成年人人身安全健康的校舍和其它设施、场所中进行教育教学活动。

学校、幼儿园安排未成年人参加集会、文化娱乐、社会实践等集体活动,应当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防止发生人身安全事故。

国家法律对学生体罚及变相体罚的界定

国家法律对学生体罚及变相体罚的界定

国家法律对学生体罚及变相体罚的界定?事实上,不管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还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都对体罚的违法性问题作出了明确的规定,也就是说,体罚学生,不管是否产生了严重的后果,其行为的属性是肯定违法的。

具体而言,体罚学生至少在以下几个方面侵犯了学生的权利:1、学生的人身自由权受到侵害我国《宪法》第37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权利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禁止非法拘禁和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

”人身自由是宪法规定的每个公民享有的最基本的权利,学生也享有此项权利,教育教学中对违犯纪律学生关禁闭或者放学后长时间留学生补作业、面壁、罚站,以及为了没收玩具而搜身等,它不仅侵犯了学生的身体健康权,而且还侵犯了学生的人格尊严,更是在某一时间内限制学生的人生自由,这种体罚或变相体罚是一种严重的违法行为。

2、学生的人格尊严受到侵害人格尊严是每一个公民应享有的最基本的权利,《宪法》第38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应享有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诬告和陷害”,在教学工作中一些教师为了达到所谓的教学目的,所实施的一些体罚或变相体罚行为,如扯头发、打耳光、罚站立、罚劳动等,表面上出于对学生的惩戒,以达到教育的目的,其实质上教师已经将自身人格凌驾于学生人格之上,借用“教育者”这一名义进行的违法行为,尽管每一次体罚都触及学生的皮肉,但这种伤害却是心灵上永久的痛楚。

3、学生的身体健康权受到侵害健康权是有生命的主体,依法享有的保障其自身肌体生理功能的健康的权力,青少年尤其是中小学生正处于身体发育的黄金时期,采用暴力的方式体罚学生极易造成学生身体器官的损伤,严重者造成终身残疾,如陕西省商州某小学三年级学生李某,就因课后与同学们吵闹,被气极败坏的老师打成脑振荡,并拌有听力减退等症状。

相关法律对体罚的界定

相关法律对体罚的界定

相关法律对体罚的界定集团文件发布号:(9816-UATWW-MWUB-WUNN-INNUL-DQQTY-相关法律对体罚的界定一、关于体罚的概念和定义(一)概念:体罚是指通过对少年儿童或成人的身体进行的惩罚而企图达到教育训练目的的手段。

(二)教师体罚编辑定义直接的肉体打击是体罚,罚站、罚跑、罚跪、罚蹲、罚面壁、罚体力劳动、用东西故意砸学生等。

罚抄写是变相体罚,威胁、呵斥、讽刺、挖苦、辱骂、刁难等心理攻击也是变相体罚,甚至是比直接的身体打击更易伤害学生的体罚,批评也有变相体罚之谦。

人们已将体罚模糊与泛化,一个体罚加上变相体罚,造成了教师对学生碰不得也讲不得。

变相体罚是指用上述体罚方式以外的其他形式来体罚学生。

变相体罚同样会侮辱学生人格,伤害学生心灵。

其形式归纳有以下几种:1、罚抄:非正常作业,强制性罚抄过量作业。

(具体作业数量一般可定义如下:罚抄词语、定律等超过五遍;诗歌、规则等超过两遍,课文超过一遍。

)2、罚钱:不论数目多少,不论形式如何。

3、罚做值日或罚其打扫卫生并连续几天。

4、以练习为理由的体罚学生或罚跑、或罚跪、或罚蹲等。

5、逐出教室而不及时处理。

6、辱骂学生,讽刺挖苦学生。

7、敲教鞭,甩东西。

8、未经领导同意,随意停课或停止学生参加一切活动。

(三)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二十一条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的教职员工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人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

《义务教育法》第二十九条教师在教育教学中应当平等对待学生,关注学生的个体差异,因材施教,促进学生的充分发展。

教师应当尊重学生的人格,不得歧视学生,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不得侵犯学生合法权益。

《中小学班主任工作规定》第十六条班主任在日常教育教学管理中,有采取适当方式对学生进行批评教育的权利。

国际日每年的4月30日是1998年在美国由一个反体罚组织发起的国际不打小孩日(又译无巴掌日,美国称为International SpankOut Day),已有上百个国家的民间参与。

体罚员工法律规定(3篇)

体罚员工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法律的完善,劳动者的权益保护日益受到重视。

体罚员工作为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的行为,在我国法律中有着明确的禁止性规定。

本文将详细阐述我国关于体罚员工的法律规定,旨在提高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法律意识,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二、体罚员工的法律概念1. 体罚的定义体罚,是指用人单位或其管理人员对劳动者进行肉体上的惩罚,使其遭受身体痛苦的行为。

体罚通常表现为殴打、虐待、侮辱等。

2. 体罚员工的表现形式(1)殴打:包括拳打脚踢、用工具击打等。

(2)虐待:包括限制人身自由、强迫劳动、剥夺基本生活条件等。

(3)侮辱:包括辱骂、讽刺、嘲笑等。

三、体罚员工的法律规定1.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是我国劳动法律法规体系中的基本法律,其中明确规定了用人单位不得体罚劳动者。

《劳动法》第九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不得有下列行为:(一)侮辱、体罚、殴打劳动者;(二)强迫劳动者加班加点;(三)非法解除劳动合同;(四)拖欠或者克扣劳动者的工资;(五)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六)其他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行为。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法》是我国劳动法律法规体系中的重要法律,对体罚员工的行为也做出了明确规定。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罚款:(一)侮辱、体罚、殴打劳动者的;(二)强迫劳动者加班加点的;(三)拖欠或者克扣劳动者工资的;(四)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五)其他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行为。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刑法》是我国刑事法律法规体系中的基本法律,对体罚员工的行为也进行了规定。

《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或者其工作人员,侮辱、体罚、殴打劳动者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相关法律对体罚的界定之欧阳治创编

相关法律对体罚的界定之欧阳治创编

一、关于体罚的概念和定义(一)概念:体罚是指通过对少年儿童或成人的身体进行的惩罚而企图达到教育训练目的的手段。

(二)教师体罚编辑定义直接的肉体打击是体罚,罚站、罚跑、罚跪、罚蹲、罚面壁、罚体力劳动、用东西故意砸学生等。

罚抄写是变相体罚,威胁、呵斥、讽刺、挖苦、辱骂、刁难等心理攻击也是变相体罚,甚至是比直接的身体打击更易伤害学生的体罚,批评也有变相体罚之谦。

人们已将体罚模糊与泛化,一个体罚加上变相体罚,造成了教师对学生碰不得也讲不得。

变相体罚是指用上述体罚方式以外的其他形式来体罚学生。

变相体罚同样会侮辱学生人格,伤害学生心灵。

其形式归纳有以下几种:1、罚抄:非正常作业,强制性罚抄过量作业。

(具体作业数量一般可定义如下:罚抄词语、定律等超过五遍;诗歌、规则等超过两遍,课文超过一遍。

)2、罚钱:不论数目多少,不论形式如何。

3、罚做值日或罚其打扫卫生并连续几天。

4、以练习为理由的体罚学生或罚跑、或罚跪、或罚蹲等。

5、逐出教室而不及时处理。

6、辱骂学生,讽刺挖苦学生。

7、敲教鞭,甩东西。

8、未经领导同意,随意停课或停止学生参加一切活动。

(三)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二十一条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的教职员工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人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

《义务教育法》第二十九条教师在教育教学中应当平等对待学生,关注学生的个体差异,因材施教,促进学生的充分发展。

教师应当尊重学生的人格,不得歧视学生,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不得侵犯学生合法权益。

《中小学班主任工作规定》第十六条班主任在日常教育教学管理中,有采取适当方式对学生进行批评教育的权利。

国际日每年的4月30日是1998年在美国由一个反体罚组织发起的国际不打小孩日(又译无巴掌日,美国称为International SpankOut Day),已有上百个国家的民间参与。

二、禁止老师体罚新规定《未成年人保护法》第46条规定:“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被侵害人或者其监护人有权要求有关主管部门处理,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相关法律对体罚的界定(1)

相关法律对体罚的界定(1)

相关法律对体罚的界定一、关于体罚的概念和定义(一)概念:体罚是指通过对少年儿童或成人的身体进行的惩罚而企图达到教育训练目的的手段。

(二)教师体罚编辑定义直接的肉体打击是体罚,罚站、罚跑、罚跪、罚蹲、罚面壁、罚体力劳动、用东西故意砸学生等。

罚抄写是变相体罚,威胁、呵斥、讽刺、挖苦、辱骂、刁难等心理攻击也是变相体罚,甚至是比直接的身体打击更易伤害学生的体罚,批评也有变相体罚之谦。

人们已将体罚模糊与泛化,一个体罚加上变相体罚,造成了教师对学生碰不得也讲不得。

变相体罚是指用上述体罚方式以外的其他形式来体罚学生。

变相体罚同样会侮辱学生人格,伤害学生心灵。

其形式归纳有以下几种:1、罚抄:非正常作业,强制性罚抄过量作业。

(具体作业数量一般可定义如下:罚抄词语、定律等超过五遍;诗歌、规则等超过两遍,课文超过一遍。

)2、罚钱:不论数目多少,不论形式如何。

3、罚做值日或罚其打扫卫生并连续几天。

4、以练习为理由的体罚学生或罚跑、或罚跪、或罚蹲等。

5、逐出教室而不及时处理。

6、辱骂学生,讽刺挖苦学生。

7、敲教鞭,甩东西。

8、未经领导同意,随意停课或停止学生参加一切活动。

(三)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二十一条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的教职员工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人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

《义务教育法》第二十九条教师在教育教学中应当平等对待学生,关注学生的个体差异,因材施教,促进学生的充分发展。

教师应当尊重学生的人格,不得歧视学生,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不得侵犯学生合法权益。

《中小学班主任工作规定》第十六条班主任在日常教育教学管理中,有采取适当方式对学生进行批评教育的权利。

国际日每年的4月30日是1998年在美国由一个反体罚组织发起的国际不打小孩日(又译无巴掌日,美国称为International SpankOut Day),已有上百个国家的民间参与。

相关法律对体罚的界定之欧阳理创编

相关法律对体罚的界定之欧阳理创编

一、关于体罚的概念和定义(一)概念:体罚是指通过对少年儿童或成人的身体进行的惩罚而企图达到教育训练目的的手段。

(二)教师体罚编辑定义直接的肉体打击是体罚,罚站、罚跑、罚跪、罚蹲、罚面壁、罚体力劳动、用东西故意砸学生等。

罚抄写是变相体罚,威胁、呵斥、讽刺、挖苦、辱骂、刁难等心理攻击也是变相体罚,甚至是比直接的身体打击更易伤害学生的体罚,批评也有变相体罚之谦。

人们已将体罚模糊与泛化,一个体罚加上变相体罚,造成了教师对学生碰不得也讲不得。

变相体罚是指用上述体罚方式以外的其他形式来体罚学生。

变相体罚同样会侮辱学生人格,伤害学生心灵。

其形式归纳有以下几种:1、罚抄:非正常作业,强制性罚抄过量作业。

(具体作业数量一般可定义如下:罚抄词语、定律等超过五遍;诗歌、规则等超过两遍,课文超过一遍。

)2、罚钱:不论数目多少,不论形式如何。

3、罚做值日或罚其打扫卫生并连续几天。

4、以练习为理由的体罚学生或罚跑、或罚跪、或罚蹲等。

5、逐出教室而不及时处理。

6、辱骂学生,讽刺挖苦学生。

7、敲教鞭,甩东西。

8、未经领导同意,随意停课或停止学生参加一切活动。

(三)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二十一条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的教职员工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人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

《义务教育法》第二十九条教师在教育教学中应当平等对待学生,关注学生的个体差异,因材施教,促进学生的充分发展。

教师应当尊重学生的人格,不得歧视学生,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不得侵犯学生合法权益。

《中小学班主任工作规定》第十六条班主任在日常教育教学管理中,有采取适当方式对学生进行批评教育的权利。

国际日每年的4月30日是1998年在美国由一个反体罚组织发起的国际不打小孩日(又译无巴掌日,美国称为International SpankOut Day),已有上百个国家的民间参与。

二、禁止老师体罚新规定《未成年人保护法》第46条规定:“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被侵害人或者其监护人有权要求有关主管部门处理,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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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律对体罚的界定
一、关于体罚的概念和定义
(一)概念:体罚是指通过对少年儿童或成人的身体进行的惩罚而企图达到教育训练目的的手段。

(二)教师体罚编辑定义
直接的肉体打击是体罚,罚站、罚跑、罚跪、罚蹲、罚面壁、罚体力劳动、用东西故意砸学生等。

罚抄写是变相体罚,威胁、呵斥、讽刺、挖苦、辱骂、刁难等心理攻击也是变相体罚,甚至是比直接的身体打击更易伤害学生的体罚,批评也有变相体罚之谦。

人们已将体罚模糊与泛化,一个体罚加上变相体罚,造成了教师对学生碰不得也讲不得。

变相体罚是指用上述体罚方式以外的其他形式来体罚学生。

变相体罚同样会侮辱学生人格,伤害学生心灵。

其形式归纳有以下几种:
1、罚抄:非正常作业,强制性罚抄过量作业。

(具体作业数量一般可定义如下:罚抄词语、定律等超过五遍;诗歌、规则等超过两遍,课文超过一遍。


2、罚钱:不论数目多少,不论形式如何。

3、罚做值日或罚其打扫卫生并连续几天。

4、以练习为理由的体罚学生或罚跑、或罚跪、或罚蹲等。

5、逐出教室而不及时处理。

6、辱骂学生,讽刺挖苦学生。

7、敲教鞭,甩东西。

8、未经领导同意,随意停课或停止学生参加一切活动。

(三)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第二十一条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的教职员工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人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

《义务教育法》
第二十九条教师在教育教学中应当平等对待学生,关注学生的个体差异,因材施教,促进学生的充分发展。

教师应当尊重学生的人格,不得歧视学生,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不得侵犯学生合法权益。

《中小学班主任工作规定》
第十六条班主任在日常教育教学管理中,有采取适当方式对学生进行批评教育的权利。

国际日
每年的4月30日是1998年在美国由一个反体罚组织发起的国际不打小孩日(又译无巴掌日,美国称为International SpankOut Day?),已有上百个国家的民间参与。

二、禁止老师体罚新规定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46条规定:“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被侵害人或者其监护人有权要求有关主管部门处理,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第48条规定:“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的教职员对未成年学生和儿童实施体罚或者变相体罚,情节严重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我国《义务教育法》第十六条规定“禁止体罚学生”
对老师的违法行为,可以向校领导或者向学校上级机关反映,要求责令老师纠正其错误做法,也可以要求对其给予行政处分。

当然,对老师这种侵犯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要求学校的主管部门处理,或者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

如果主管部门不进行处理,则可以以主管部门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由人民法院判令进行处理。

体罚,是教师对学生肉体实施惩罚并使其受到伤害的行为,如殴打、罚站、下蹲、超过身体极限的运动、刮脸、打撕嘴巴等行为。

变相体罚,是指采取其它间接手段,对学生肉体和精神实施惩戒并使其受到伤害的行为,如劳动惩罚、抄过量作业、脸上写字、讽刺挖苦、谩骂、烈日下暴晒等行为。

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15条规定:“学校、幼儿园的教职员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学生和儿童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有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


《教师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的”要给予教师“行政处分或者解聘”,“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15条也明文禁止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

体罚学生法不容
三、相关报道:《上海市教育法制研究与咨询中心博士谭晓玉》
教师体罚学生,不仅有悖职业道德,违背教育规律,而且是违法侵权行为。

首先,教师体罚学生违背了我国现行法律的有关规定。

在我国,体罚是法律严厉禁止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中均明确规定,学校、幼儿园的教职员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学生和儿童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

实施法律明文规定禁止的行为,就是违反法律的行为。

其次,教师体罚学生是对学生的生命权、健康权和人格权的侵犯。

学生作为一个自然人享有宪法和法律赋予每一个公民的合法权利,当然包括生命权、健康权、人格权。

教师体罚学生形式各异,花样翻新,罚站、罚跑、面壁而立、头顶烈日、罚重体力劳动,罚抄单词做习题;揪耳朵、扇耳光、用脚踹、教棍抽、威胁、呵斥、讽刺、挖苦、辱骂、刁难,无论哪种形式,都会不同程度地损害学生身体器官,影响学生心智发育,甚至造成学生终身残疾、死亡。

这些行为都是对学生人身权的侵害。

特别是当前在大城市中,教师对学生采取的体罚方式,并非亲自动手,拳脚相加,充当打手角色,而是讽刺、挖苦、孤立、冷落、揭短、奚落、使其出丑等,从表面上看,在这种文明都市学校里的“文明体罚”中,“文质彬彬”的教师并没有动学生一根毫毛,似乎没有侵犯学生的人身权利,而实质上,这种“文明”体罚要比亲自动手打学生的“野蛮”体罚对学生造成的伤害更重,如果说教师动手打学生是“体”罚的话,那么“文明体罚”则是对学生的“心”罚。

体罚伤及学生肌肤,而“心罚”则伤及学生心灵。

这种精神上的体罚常常会导致学生心智失常,丧失生活勇气,对一个学生来说往往是致命的一击,必须严厉禁止。

侵权者,必须承担法律责任;违法者,必将受到法律制裁。

对教师体罚学生的违法侵权行为,应当根据情节轻重,依据法律的规定,承担相应的责任。

承担行政法律责任。

教师体罚学生,是其在履行学校教育教学工作期间的职务行为,这种违法侵权行为人,应承担相应的行政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37条规定,教师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的,由所在学校、其他教育机构或者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解聘;《教育行政处罚条例实施办法》第9条和18条规定,对于体罚学生的教师可给予撤销教师资格的行政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治安管理机关对体罚学生情节恶劣但尚不足以构成犯罪的教职员,可予以行政拘留。

承担民事法律责任。

教师体罚学生,会造成学生身心损伤、残疾,甚至生命消失,这是一种人身侵权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侵害赔偿。

需要指出的是,教师体罚学生,是改造教育教学
职务期间的侵权行为,而不是个人行为,造成的损害赔偿,应当由学校承担,因职务行为给他人造成的损害,民事赔偿责任应由行为人所在的教育机构承担,但教育机构可向有过错的行为人(实施体罚的教师)行使追偿权,要求其承担部分或全部赔偿费用。

承担刑事法律责任。

教师体罚学生,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如,同时体罚多名学生,多次体罚同一学生,造成学生残疾、死亡,已经触犯了刑法,应当受到刑法的制裁。

教师体罚学生造成人身伤害,可能只承担上述一种责任,也可能同时承担几种责任。

如,某教师体罚某学生致残,学校将其开除,教育行政机构撤销其教师资格,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学校向学生支付赔偿再向教师行使追偿权,分别包含了3种不同的法律责任承担方式。

《中国教育报》2001年7月10日第3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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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学校、幼儿园的教职员应当尊重人的,不得对学生和儿童实施、变相
或者其他侮辱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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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克扣、挪用经费,不得扰乱教学秩序,不得侵占、破坏学
校的场地、房屋和设备。

禁止侮辱、殴打教师,禁止学生。

不得利用宗教进行妨碍实施的活动。

对违反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根据不同情况,分别给予,;造成损失的,责令;
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八条学校、幼儿园、的教职员对学生和儿童实施体罚或者变相体罚,情节严重的,由
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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