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览下美国刑事司法程序
概览下美国刑事司法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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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览下美国刑事司法程序美国刑事司法程序概览下10、预审(Preliminary Hearing)在刑事诉讼中的下一个程序就是预审了,在重罪案件种,预审是三个独立的筛选程序中的一个,每一个阶段都包括对控方提交的证据的审查,以确保不出现无正当理由的指控,该程序被称为筛选程序是因为其具有象筛子一样的功效,可以筛选出缺乏可靠的证据支持的指控。
筛选程序中的第一个环节是治安法官先前对指控的审查(就如第8阶段所描述的一样),筛选程序的第二阶段就是预审,同样由治安法官来负责,筛选程序的第三阶段则是由大陪审团对证据的审查(第11节将进行具体的介绍),预审和陪审团的审查的可获得性和有效性在各州之间不完全一样,仅有一半的州常规上提供大陪审团审查,更多的州常规上提供预审程序。
预审也在治安法院进行,经常由主持初次聆讯的同一个法官主持,预审阶段治安法院的任务是决定是否有足够的证据支持起诉并将案件移送给大陪审团(有进行大陪审团审查的州)或审判法院。
如果经审查发现证据是充分的,案件就“强制具结到庭”(boundover)而进入了下一个阶段,如果经审查发现证据不够充分,指控就被撤销,被告人将被释放或解除任何限制性担保措施。
和治安法院早些时候进行的筛选程序——初次聆讯不一一致,但有时在预审或大陪审团发现证据的基础上将提出更为精确的指控。
13、对控诉书或起诉书的初审(Arraignment on the indictment or information)在起诉书或控诉书被提交给审判法庭不久,法庭就将传讯(提审)被告人。
初审通过简单的步骤就为了达到两个目的:(1)、告知被告人其被指控的罪名(to inform the defendant of the specific charge)、(2)、允许其对所指控的罪名做出无罪、有罪的答辩或不答辩。
被告,通常由其律师代理为其进行答辩,如果被告做出无罪答辩,案件就等着审判,如果被告做出有罪答辩或不答辩,案件就等着进行判决,不答辩(沉默)通常就意味着有罪答辩的意思,但是不要求被告人承认其有罪。
美国刑事诉讼法原则程序与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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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刑事诉讼法原则程序与实践美国刑事诉讼法作为美国司法体系中的法律制度,对于实现公正和保障公民权益扮演着重要角色。
在美国,刑事诉讼法包含了一系列原则和程序,旨在确保被告在审判过程中享有公平待遇,同时保护被害人和社会公众的利益。
本文将探讨美国刑事诉讼法的原则和程序,并分析其实践中的具体应用。
一、合理怀疑与定罪标准美国刑事诉讼法的一个核心原则是合理怀疑与定罪。
根据该原则,被告在未被定罪前应被视为无罪,刑事诉讼的目标是确保证据充分,合理怀疑被告成立。
而为了达到定罪的标准,控方必须提供足够的证据来证明被告的罪行。
在实践中,美国刑事诉讼法运用了一系列程序来保证上述原则得到实施。
例如,审前逮捕保释程序确定了被告是否可以在审判前被释放,以免无辜者被拘留。
而提供事实证据、证人证言、物证证明等是控方确保足够证据支持起诉的途径。
二、公开审判另一个重要原则是公开审判。
公开审判确保审判过程的透明度,使公众可以了解案件的情况,并监督法庭的行为。
公开审判还有助于避免滥用权力和不合理的判决。
美国的公开审判体现在在刑事案件中,任何公民都有权进入法庭旁听,除非情况特殊(例如保护证人或涉及国家安全等),审判记录也会被留存。
这种公开审判的制度有利于保护被告权益,促进司法公正。
三、陪审团制度陪审团制度是美国刑事诉讼法的重要组成部分,该制度通过由陪审员组成的团体来判断被告的有罪与无罪。
陪审团的存在保证了一种民主决策的方式,防止司法系统产生过多的权力集中。
在陪审团制度中,陪审员是由公民随机选出,他们在审判期间独立思考,并根据提供的证据和法官的指导做出裁决。
这种制度保障了被告的权益,避免了司法的个人主义。
四、诉讼延时问题然而,美国刑事诉讼法面临的一个问题是诉讼延时。
诉讼延时可能导致对被告权益的侵害,因为审判时间过长可能使被告长时间未能行使自由,并可能导致证据失真。
为了解决这个问题,美国采取了一些措施,例如加强法庭管理,确保案件按时审理,并限制各方的诉讼请求。
美国刑事诉讼程序是怎么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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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刑事诉讼程序是怎么样的美国刑事诉讼一般有以下几种程序:一、逮捕。
二、初审。
三、预审听证四、审前动议五、挑选陪审团六、开场陈述七、公诉方主诉八、辩护方的撤销指控动议 九、被告方主讼十、反驳证据十一、对陪审团的最后论述 十二、法官对陪审团的指示十三、陪审团的评议和裁决十四、量刑。
在这个法律知识不断普及大众的时代,越来越多的人开始逐步的了解我国的法律。
那么,在国外,对于刑事诉讼又是什么样的呢?“美国刑事诉讼程序是怎么样的呢”下面是小编整理的一些内容,希望可以帮助到你。
▲美国刑事诉讼程序简介:英美法系国家的抗辩式诉讼制度(the adversary procedure)是在控告式诉讼制度(the accusatorial procedure)的基础上产生和发展起来的。
与之相对应的是大陆法系国家采用的纠问式或审问士诉讼制度(the inquisitorialprocedure).前者的基本原则之一是“不告不理”(No accusation, no trial.)。
不过,英国的传统是“私诉”(privateprosecution),即由公民(包括警察)以个人名义提起刑事诉讼;而美国则在殖民地时期就建立了“公诉”(public prosecution)制度,即由检察官代表政府或人民提起刑事诉讼。
毫无疑问,对抗制或抗辩制也是美国刑事诉讼程序的最主要特点,而且它往往具有较民事诉讼更为重要的意义。
此外,美国的刑事诉讼规则中很强调对被告人权利的保护,因此有许许多多“程序保障”(proceduralsafeguards)。
不过,美国的刑事诉讼制度对被告人的保护“太多了”,以至于在某些情况下不得不牺牲社会安全和公众利益。
刑事司法系统不能有效地打击犯罪活动,这显然是美国社会中犯罪问题严重的原因之一。
有些美国学者批评美国的刑事司法系统(criminaljustice system)是“不公正的无系统”(“no-justice non-system”,在英语中,”justice”一次既可以表示“司法”也可以表示“公正”)。
美国刑事案件的法律(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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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篇一、引言美国刑事案件法律体系复杂,涉及众多法律条文和程序。
本文将从美国刑事案件的定义、犯罪分类、侦查程序、起诉程序、审判程序、刑罚制度等方面进行概述。
二、美国刑事案件的定义在美国,刑事案件是指违反联邦或州法律,侵犯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
这些行为可能包括谋杀、抢劫、盗窃、毒品交易等。
刑事案件的当事人被称为被告人,而控告被告人的人或机构被称为检察官。
三、犯罪分类美国刑事案件主要分为重罪和轻罪两大类。
1. 重罪:指对社会危害性较大的犯罪,如谋杀、强奸、抢劫等。
重罪的刑罚通常较为严厉,可能包括长期监禁或死刑。
2. 轻罪:指对社会危害性较小的犯罪,如盗窃、欺诈、交通违规等。
轻罪的刑罚相对较轻,可能包括罚款、社区服务或短期监禁。
四、侦查程序1. 现场勘查:警察到达犯罪现场后,对现场进行勘查,收集证据,寻找目击证人。
2. 询问证人:警察对目击者、嫌疑人进行询问,了解案件情况。
3. 抓捕嫌疑人:根据调查情况,警察可以逮捕嫌疑人,并将其带至警局接受审讯。
4. 侦查终结:经过调查取证,侦查机关认为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可以终结侦查。
五、起诉程序1. 起诉决定:侦查机关将案件移送至检察院,由检察官决定是否对嫌疑人提起公诉。
2. 起诉书:检察官向法院提交起诉书,明确指控嫌疑人的犯罪事实。
3. 检察官出庭支持公诉:在审判过程中,检察官代表国家出庭支持公诉,对嫌疑人进行指控。
六、审判程序1. 逮捕令:法院根据起诉书,签发逮捕令,将嫌疑人逮捕归案。
2. 审前听证:法院对嫌疑人进行审前听证,确定是否批准保释。
3. 审判:法院依法对案件进行审判,根据证据和事实,作出判决。
4. 上诉:对一审判决不服的当事人可以向上一级法院提起上诉。
七、刑罚制度1. 惩罚原则:美国刑罚制度以惩罚和改造相结合为原则,旨在使罪犯认识到自己的错误,重新融入社会。
2. 刑罚种类:美国刑罚种类繁多,包括罚金、监禁、社区服务、缓刑、假释等。
3. 刑罚执行:根据判决结果,法院将刑罚交由相关机构执行。
美国法律案件推进过程(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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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篇一、案件提起在美国,法律案件的提起通常有两种方式:一是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二是被告主动应诉。
以下是案件提起的一般过程:1. 确定诉讼对象:原告在提起诉讼前,需要明确被告的身份,包括被告的姓名、地址、联系方式等。
2. 确定诉讼理由:原告需根据事实和法律规定,确定诉讼的理由,即原告认为被告侵犯了其合法权益。
3. 准备诉状:原告根据诉讼理由,撰写诉状,详细陈述事实、法律依据和诉讼请求。
4. 递交诉状:原告将诉状递交至有管辖权的法院。
5. 确定诉讼费用:原告需缴纳一定的诉讼费用,包括案件受理费、公告费等。
二、案件受理1. 法院审查:法院收到诉状后,会对诉状进行审查,确保其符合法律规定。
2. 确定管辖权:法院需确定案件是否属于其管辖范围,如不属于,则将案件移送至有管辖权的法院。
3. 确定被告:法院通知被告,告知其诉讼事实、诉讼请求和诉讼期限。
4. 被告答辩:被告在规定期限内,向法院提交答辩状,对原告的诉讼请求进行回应。
三、证据交换1. 提交证据:原告和被告在规定期限内,向法院提交各自收集的证据。
2. 证据交换:法院组织双方进行证据交换,确保双方对证据有充分了解。
3. 证据质证:双方对对方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对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进行辩论。
四、开庭审理1. 开庭通知:法院在开庭前,向双方发送开庭通知,告知开庭时间、地点等。
2. 开庭审理:开庭时,法官主持庭审,双方陈述事实、辩论证据、陈述意见。
3. 证人出庭:如有需要,法院可传唤证人出庭作证。
4. 法院调查:法院在必要时,可自行调查取证。
5. 法庭辩论:双方就案件事实、证据、法律适用等问题进行辩论。
五、判决与执行1. 法院判决:法院根据庭审情况,结合证据、法律规定,作出判决。
2. 判决送达:法院将判决书送达双方当事人。
3. 执行判决: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判决义务时,另一方当事人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4. 申诉与上诉:当事人对判决不服的,可在规定期限内提起申诉或上诉。
美国刑事诉讼一审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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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刑事诉讼一审程序众所周知,美国实行的是当事人主义审判模式,这种模式的基本特点是对抗式,法官和陪审团作为案件的裁决者,不主动调查证据,传唤证人及对证人询问,而处于一种消极、超然的地位,负责听取控辩双方提出的证据和所作的陈述,控辩双方向法庭提出各自的证人和证据向本方进行询问,并向对方证人作反驳性的询问,法官和陪审团分别就案件的法律问题和事实问题承担司法裁判职能,以下将根据这些特点就美国的一审程序作一简要分析。
一、法庭审判正式开始前的程序(一)罪状认否程序被告人在罪状认否程序中可以做出三种答辩:有罪答辩、无罪答辩和不予争辩的答辩。
如果被告人作有罪答辩,经法官查明答辩系出于被告人自愿的,对于已经认罪的指控既不再进行正式审理,而直接进入判刑程序。
如果被告人作无罪答辩,法官应当确定开庭日期,准备正式审理。
在正式的法庭审判开始前,法官需要就一系列的程序事项进行必要的准备,如对于控辩双方可能提出的排除某一证据、要求对方展示证据等方面的申请,法庭应尽可能在开庭之前解决。
控、辩双方也需要做一系列准备工作,如调查走访证人、收集证据、开示证据等,有的准备工作可能还需要法院参与或者由法院就双方有争议的问题作出裁定,如审前动议、审前会议等。
(二)挑选陪审员程序在美国因被告人不认罪而需要进入正式审理程序的案件,通常由陪审团进行审理,除非被告人放弃陪审团审判,法院在第一审程序时必须召集陪审团。
为了组成一个公正的陪审团,联邦和州的法律规定了两种程序机制:一是随机的初选程序。
随机挑选的陪审员经过法院与当事人之间必要的调查与反馈程序之后产生一份名单,书记官根据这个名单准备候任陪审团的名单,然后通知这些人到庭。
二是严格的“庭选”程序。
到庭的候任陪审员经法官告知案件的性质和双方律师对陪审员之后,必须在法庭上经过严格的资格审查才能成为真正的陪审员。
经过上述程序筛选后,候任陪审员的人数达到法定的陪审人数时,本案的陪审团就正式组成了。
二、法庭审判正式开始后(在这里,我将仅就陪审团组成后的法庭审判程序而言,大体上经过以下几个步骤)(一)开场陈述这是指在法庭审理中控辩双方向法庭所作的第一次陈述,其陈述在各司法系统是一致的,即检察官先陈述,辩护律师后陈述。
美国刑事诉讼程序是怎么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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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刑事诉讼程序是怎么样的美国刑事诉讼一般有以下几种程序:一、逮捕。
二、初审。
三、预审听证四、审前动议五、挑选陪审团六、开场陈述七、公诉方主诉八、辩护方的撤销指控动议 九、被告方主讼十、反驳证据十一、对陪审团的最后论述 十二、法官对陪审团的指示十三、陪审团的评议和裁决十四、量刑。
在这个法律知识不断普及大众的时代,越来越多的人开始逐步的了解我国的法律。
那么,在国外,对于刑事诉讼又是什么样的呢?“美国刑事诉讼程序是怎么样的呢”下面是小编整理的一些内容,希望可以帮助到你。
▲美国刑事诉讼程序简介:英美法系国家的抗辩式诉讼制度(the adversary procedure)是在控告式诉讼制度(the accusatorial procedure)的基础上产生和发展起来的。
与之相对应的是大陆法系国家采用的纠问式或审问士诉讼制度(the inquisitorialprocedure).前者的基本原则之一是“不告不理”(No accusation, no trial.)。
不过,英国的传统是“私诉”(privateprosecution),即由公民(包括警察)以个人名义提起刑事诉讼;而美国则在殖民地时期就建立了“公诉”(public prosecution)制度,即由检察官代表政府或人民提起刑事诉讼。
毫无疑问,对抗制或抗辩制也是美国刑事诉讼程序的最主要特点,而且它往往具有较民事诉讼更为重要的意义。
此外,美国的刑事诉讼规则中很强调对被告人权利的保护,因此有许许多多“程序保障”(proceduralsafeguards)。
不过,美国的刑事诉讼制度对被告人的保护“太多了”,以至于在某些情况下不得不牺牲社会安全和公众利益。
刑事司法系统不能有效地打击犯罪活动,这显然是美国社会中犯罪问题严重的原因之一。
有些美国学者批评美国的刑事司法系统(criminaljustice system)是“不公正的无系统”(“no-justice non-system”,在英语中,”justice”一次既可以表示“司法”也可以表示“公正”)。
法律资料美国刑事诉讼法O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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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资料美国刑事诉讼法OK 美国刑事诉讼法概述美国刑事诉讼法是美国司法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旨在保护公民权利,确保正义得以伸张。
本文将对美国刑事诉讼法进行概述,包括其基本原则、程序和关键要素。
一、美国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美国刑事诉讼法的核心原则是“无罪推定”和“证据责任”。
根据这两个原则,被告在未被证明有罪之前被视为无罪,同时起诉方需要提供足够的证据来证明被告的罪行。
此外,根据宪法规定,被告有权利面对自己的控告,拥有对辩护律师的获取权,以及拒绝自证其罪的权利。
这些原则都是为了保护被告的权益,确保诉讼程序的公平和公正。
二、美国刑事诉讼法程序1.逮捕和起诉刑事诉讼的第一步是逮捕和起诉。
警方根据合法的逮捕令将嫌疑犯逮捕,并向检察官提交起诉建议。
检察官则根据调查结果决定是否对被告提起公诉。
2.初审和陪审团选拔如果检察官决定提起公诉,法院将进行初审。
初审的目的是确定是否有足够的证据支持起诉。
如果初审成功,陪审团将被选派来审理案件。
3.审理审理阶段是刑事诉讼的关键部分,其目的是通过证据的呈现和辩词的交锋来确定被告的罪责。
法庭将听取双方当事人的证词和证据,并由陪审团根据证据决定被告的有罪或无罪。
4.判决和上诉如果被告被陪审团裁定有罪,法院将进行量刑,并宣布最终判决。
被告有权提起上诉,要求高级法院审查案件,以确保判决的合法性和程序的公正。
三、美国刑事诉讼法的关键要素1.罪行的构成要素根据美国法律,一个罪行通常包括犯罪行为和犯罪意图两个要素。
被告只有在被证明实施了犯罪行为,并且具备了故意或有意识地犯罪的精神状态时,才能被定罪。
2.证据的规则和收集美国刑事诉讼法对证据的规则有着严格的要求,例如禁止使用非法获取的证据、保护受害人隐私等。
同时,警方和检察官也要遵守规定的程序来收集证据,以保证证据的合法性和可靠性。
3.辩护权和辩护律师的职责被告有权聘请一名辩护律师来为自己辩护,并且辩护律师有责任确保被告的权益得到保护。
辩护律师可以提出辩护意见、交叉询问证人、提出证据并代表被告参与辩论等。
美国刑事司法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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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逮捕:司法当局拘留或羁押某人使其回答法律上的
指控或接受讯问。 •
有证逮捕:由治安法官根据控告或侦查人员提交的
经宣誓的提请签发令状申请书,经审查确认存在合理根据 而签发逮捕令,由警察或其他执法人员执行。
•
无证逮捕:由于情况紧急,事先未取得治安法官签
发的逮捕令而进行的逮捕。 • 一般要求白天执行,重罪犯可不受限制; • 对企图逃跑或拒捕或为了自卫,可以使用“适当武 力”,对重罪犯可以使用手铐
• 3、搜查和扣押
• 有证搜查:必须事先获得治安法官批准,并在搜查证
签发后10日内执行,通常在白天进行,并且不得超过搜查 证所确定的范围。
•
• • •
无证搜查:只能在逮捕时附带进行,或被告人自愿表
示同意,或存在特别情形
电子窃听也是一种搜查扣押,必须由治安法官签发许
可证
临时扣留:在公共场所警察在有理由怀疑某人已经、
三、由陪审团审理的权利 1、大陪审团:负责审查重罪案件的起诉,由法庭召集, 由16-23人组成 2、小陪审团:负责出席法庭审理.联邦地区法院和州基 层法院审理初审案件都实行陪审制,由12人或6人组成 四、获得公正、公平审判的权利:对任何人都必须由公正的 法庭审判才能定罪,且这种定罪是以法庭上采纳的证据为 基础的 五、以强制手段取得于被告人有利证据的权利 六、反对自我归罪的权利: 1、举证责任在控方 2、禁止政府使用暴力、强制或其他非法手段取得被告人 的陈述 3、被告人享有沉默权虚假陈述权 七、证明有罪必须排除合理怀疑的权利 八、禁止双重危险的权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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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2、联邦上诉法院:(巡回上诉法院) (1)设置:全国按相近原则划为13个司法 巡回区,设13所上诉法院 (2)审理权限与受案范围:只受理本司法区 内不服联邦地区法院和联邦专门法院判决的上诉 案件 (3)法官的产生:总统提名,参议院通过, 总统任命,一般只从联邦地区法院中选拔 (4)审判组织形式:实行合议制,但不实行 陪审制.只审理案件的法律问题,而不审理事实 问题,一般是最终审判 (5)其他与联邦地区法院大致相同
刑事案件流程美国法律(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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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侦查阶段1.1 犯罪发生首先,犯罪行为发生。
这可能是盗窃、暴力犯罪、性犯罪等。
1.2 报案一旦犯罪发生,受害者或目击者通常会向当地执法机关报案。
1.3 调查执法机关开始调查案件。
这可能包括询问目击者、收集证据、搜查现场等。
1.4 逮捕如果执法机关有足够的证据,他们可能会逮捕嫌疑人。
2. 引渡与起诉2.1 引渡如果嫌疑人被逮捕,他们可能会被引渡到犯罪发生的地区。
2.2 起诉检察官(通常是联邦或州的检察官)决定是否对嫌疑人提起公诉。
3. 预审阶段3.1 检察官审查检察官审查案件的所有证据,决定是否起诉。
3.2 初审如果决定起诉,嫌疑人将面临初审。
在初审中,法官将确定是否有足够的证据将案件提交到审判阶段。
3.3 证据开示双方律师交换证据,以便为审判做准备。
4. 审判阶段审判通常在法庭上进行,由陪审团(在一些情况下由法官)负责裁决。
4.2 开庭陈述检察官和辩护律师分别陈述案件,向陪审团介绍证据和论点。
4.3 证人证言证人被传唤到法庭,提供证言。
4.4 辩护和反驳辩护律师有机会反驳检察官的证据和证人证言。
4.5 证据展示双方展示证据,包括物证、视频、照片等。
4.6 交叉审问双方律师交叉审问证人,以揭示证言的真实性。
4.7 陈词双方律师分别向陪审团陈词,总结案件的关键点。
4.8 陪审团退席陪审团退席,根据证据和法律标准做出裁决。
5. 裁决与判决5.1 裁决陪审团返回裁决,通常分为有罪或无罪。
5.2 判决如果陪审团裁决有罪,法官将宣布判决,包括可能的刑期。
6. 上诉阶段6.1 提出上诉如果嫌疑人或受害人对判决不满意,他们可以提出上诉。
6.2 上诉法院审查上诉法院审查案件,并决定是否维持原判或发回重审。
6.3 最高法院审查在某些情况下,案件可能被提交到最高法院进行最终审查。
7. 执行阶段7.1 服刑如果判决生效,嫌疑人将被送入监狱或执行其他刑罚。
7.2 释放在服刑期间,嫌疑人可能有机会获得假释或提前释放。
美国刑事诉讼制度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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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刑事诉讼制度简介美国刑事诉讼制度简介美国的陪审制度美国是至今仍同时实行大陪审团与小陪审团制度的国家。
大陪审团的职能是审查案件是否必须提出起诉,即负责审查起诉;小陪审团的职能是参与案件审理,对被告人是否有罪做出裁断。
大陪审团一般由23人组成,小陪审团一般由12人组成。
大陪审团的活动是秘密的,小陪审团的活动在法庭上是公开的,大陪审团作出决定要求过半数即可,小陪审团作出决定通常要求一致同意。
大陪审团在任期内可以审查若干起案件,小陪审团则是一案一组团。
(一)大陪审团美国宪法修正案规定:“无论何人除根据大陪审团的报告和公诉书,不得以死罪或其他重罪受审。
”联邦刑事诉讼规则规定:“大陪审团的成员应不少于16人,也不应多于23人。
”陪审团一般由没有固定职业但有代表性的退休人员担任。
大陪审团由法庭召集,对检察官提交的公诉书草案展开调查,讯问嫌疑人、证人,调查有关的书证和物证,然后进行评议并投票表决。
大陪审团过半数成员认为检察官列举的情况同自己所调查的情况足以构成控告嫌疑人犯有某罪,大陪审团就批准起诉书,并发给承办的法院;如果大陪审团认为控告的证据不足,就宣告起诉书不成立,释放在押的嫌疑人;如果大陪审团认为证据不足以构成按重罪起诉,但能证明嫌疑人犯有轻罪或轻微罪行,则指令检察员以告发书形式向主管法院起诉。
(二)小陪审团美国小陪审团一般由12人组成,少数则规定由6人组成即可。
美国法律规定,不满18岁,不在本土居住,不通晓英语及听力有缺陷的人(美国在刑事诉讼中实行言词审理原则),有前科者,没有资格充任陪审员。
为保证由公正的陪审团进行审判,诉讼双方有权对陪审员申请回避。
回避分无因回避和有因回避两种。
前者指双方律师可以不必说明理由,拒绝或阻止某人充任陪审员。
后者则必须说明理由。
是否允许,由法庭决定。
在美国对无因回避有限制,并因案件类型而异。
如被指控死罪者,每一方有权提20次;被指控不超过一年监禁或罚金的,每一方有权提3次。
美国刑事诉讼一审程序_司法制度(1).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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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刑事诉讼一审程序_司法制度(1) -众所周知,美国实行的是当事人主义审判模式,这种模式的基本特点是对抗式,法官和陪审团作为案件的裁决者,不主动调查证据,传唤证人及对证人询问,而处于一种消极、超然的地位,负责听取控辩双方提出的证据和所作的陈述,控辩双方向法庭提出各自的证人和证据向本方进行询问,并向对方证人作反驳性的询问,法官和陪审团分别就案件的法律问题和事实问题承担司法裁判职能,以下将根据这些特点就美国的一审程序作一简要分析。
一、法庭审判正式开始前的程序(一)罪状认否程序被告人在罪状认否程序中可以做出三种答辩:有罪答辩、无罪答辩和不予争辩的答辩。
如果被告人作有罪答辩,经法官查明答辩系出于被告人自愿的,对于已经认罪的指控既不再进行正式审理,而直接进入判刑程序。
如果被告人作无罪答辩,法官应当确定开庭日期,准备正式审理。
在正式的法庭审判开始前,法官需要就一系列的程序事项进行必要的准备,如对于控辩双方可能提出的排除某一证据、要求对方展示证据等方面的申请,法庭应尽可能在开庭之前解决。
控、辩双方也需要做一系列准备工作,如调查走访证人、收集证据、开示证据等,有的准备工作可能还需要法院参与或者由法院就双方有争议的问题作出裁定,如审前动议、审前会议等。
(二)挑选陪审员程序在美国因被告人不认罪而需要进入正式审理程序的案件,通常由陪审团进行审理,除非被告人放弃陪审团审判,法院在第一审程序时必须召集陪审团。
为了组成一个公正的陪审团,联邦和州的法律规定了两种程序机制:一是随机的初选程序。
随机挑选的陪审员经过法院与当事人之间必要的调查与反馈程序之后产生一份名单,书记官根据这个名单准备候任陪审团的名单,然后通知这些人到庭。
二是严格的“庭选”程序。
到庭的候任陪审员经法官告知案件的性质和双方律师对陪审员之后,必须在法庭上经过严格的资格审查才能成为真正的陪审员。
经过上述程序筛选后,候任陪审员的人数达到法定的陪审人数时,本案的陪审团就正式组成了。
概览下美国刑事司法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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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刑事司法程序概览下10、预审(Preliminary Hearing)在刑事诉讼中的下一个程序就是预审了,在重罪案件种,预审是三个独立的筛选程序中的一个,每一个阶段都包括对控方提交的证据的审查,以确保不出现无正当理由的指控,该程序被称为筛选程序是因为其具有象筛子一样的功效,可以筛选出缺乏可靠的证据支持的指控。
筛选程序中的第一个环节是治安法官先前对指控的审查(就如第8阶段所描述的一样),筛选程序的第二阶段就是预审,同样由治安法官来负责,筛选程序的第三阶段则是由大陪审团对证据的审查(第11节将进行具体的介绍),预审和陪审团的审查的可获得性和有效性在各州之间不完全一样,仅有一半的州常规上提供大陪审团审查,更多的州常规上提供预审程序。
预审也在治安法院进行,经常由主持初次聆讯的同一个法官主持,预审阶段治安法院的任务是决定是否有足够的证据支持起诉并将案件移送给大陪审团(有进行大陪审团审查的州)或审判法院。
如果经审查发现证据是充分的,案件就“强制具结到庭”(boundover)而进入了下一个阶段,如果经审查发现证据不够充分,指控就被撤销,被告人将被释放或解除任何限制性担保措施。
和治安法院早些时候进行的筛选程序——初次聆讯不一样,预审阶段采用“抗辩式程序”(Adversary proceeding)模式——也就是说,控方和被告方都必须到治安法院,被告人在律师的协助下,授权律师对控方的证据进行挑战同时也展示自己的证据,结果时,有时预审程序也就组合成了一个“迷你审判”,检察官通常依靠证人而不是证言,在提供证言的过程中,那些证人将接受辩方律师的“交叉询问”,同时辩护律师也要展示辩方证人以接受控方的“交叉询问”。
11、大陪审团审查(Grand Jury Review)大陪审团的功能和预审程序一样,是筛选出那些没有足够的证据的案件停止继续指控。
大陪审团运用的标准和在预审程序中运用的标准一样,通常被描述成“初步看来证据”的标准,对这一标准我们将在下一章里进行具体的描述。
美国刑事诉讼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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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刑事诉讼简介在法律传统上,美国源自英国普通法系,实行判例制度,没有系统成文的刑事诉讼法典。
自1945年起,美国酝酿、制订了一个《联邦刑事诉讼规则》,后又进行了多次修改。
1975年8月15 日修改后的规则共60条,此后这一体系一直维持至今。
但其中第19条已于1966年2月28日被废除,第37条和第39条也于1967 年12月4日被废除,空余条目而无内容。
《联邦刑事诉讼规则》为联邦地区法院制订,多系原则性的规定,而且调整的范围仅限于狭义的诉讼,即始于控告,终于判决。
不象大陆法系国家的刑事诉讼法典那样系统、完整和严谨。
证据方面,美国承袭了英国法中有关证据的关联性、可采性、证明责任、证明手段等原则和规则,但又有新的发展。
一方面表现为一些重要的证据原则和制度得到发展和加强,如排除非法证据规则;另一方面,在联邦和有些州制订了一些实用性很强的证据法典或证据规则,如《加利福尼亚证据法典》、《新泽西州证据法典》、《统一证据规则》等,而最权威、最具代表性的为《联邦证据规则》,这是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制订规则的程序与国会立法程序相结合的产物,由最高法院于1965年组成班子着手起草,国会1975年1月2日批准,同年2月1日生效。
此后对此规则又进行了多次修订,几乎每隔几年修订一次,最近的一次修订为1990年12月1日对第609条的修改。
美国的刑事诉讼,在承袭英国传统的抗辩式诉讼程序的基础上,有了很大发展,形成自己的特点,成为当代具有代表性的两大刑事诉讼模式之一―英美法系当事人主义诉讼的典型。
为了便利读者理解美国的《联邦刑事诉讼规则》和《联邦证据规则》,下面试对美国的刑事诉讼制度和刑事证据制度作一概要的介绍。
宪法保障美国刑事司法制度的最大特点,就是将一些直接涉及公民人权和自由的诉讼行为上升到宪法高度,为公民在刑事诉讼中的权利提供宪法性的保障。
这些保障集中体现在宪法前十条修正案(又称权利法案)中,概括起来为:人身、住宅、文件和财产不受无理搜查和扣押的权利;由犯罪行为发生地的公正陪审团予以迅速和公开审理的权利;不得因同一犯罪行为而受两次生命或身体危险的权利;不得在任何刑事案件中被迫自证其罪的权利;获得律师帮助为其辩护的权利;被告知控告性质和理由的权利;以强制手段取得于被告人有利证据的权利;与对方证人对质的权利;不得被课以过多保释金和过重罚金的权利;不得被课以残酷和非常刑罚的权利;不经“正当法律程序”不得剥夺任何人的生命、自由或财产的权利;获得法律平等保护的权利;等等。
法律英语学习 美国刑诉程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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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英语学习|美国刑事诉讼程序(1)写在前面:本文详述美国刑事诉讼的全过程,篇幅较长,故分三期为大家呈现。
文末有“彩蛋”~一般说来,美国的刑事诉讼程序可以分为三个阶段:审前程序、审理程序和审后程序。
审前程序(procedure prior to trial)基本包括以下几个步骤:提出控告(complaint)、逮捕(arrest)、在警察局“登记”(booking)、逮捕后在治安法官面前聆讯(appearance before magistrate after arrest)、预审(preliminary examination)或预先听证(preliminary hearing)、审查性审判(examining trial)、正式起诉(filing of accusation or pleadings)、提审(arraignment)、被告人答辩(plea by defendant)。
审理程序(procedure during trial)包括:选定陪审团(“voir dire”,selection of jurors)、开场陈述(opening statements)、起诉方举证(presentation of government’s case)、辩护方举证(presentation of defendant’ s case)、终结辩论(closing arguments)、指示陪审团(instructing the jury)、陪审团评议(jury deliberations)、陪审裁决(conviction or acquittal)。
审后程序(procedure after trial)包括:判刑(sentencing)、上诉(appeal)等。
下面,帮助大家进一步了解一般情况下美国刑事案件的诉讼程序。
(1)逮捕程序当警方逮捕某人(既“被告”),并将此人关进监狱之后,以下三种情况的其中一种情况将会发生:•如果检察官(通常是地方检察官或市检察官)决定不提出指控,被告将被释放;或•被告被保释(bail),或承诺会在日后出庭提出保释,而受到获释。
美国刑事诉讼程序是怎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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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刑事诉讼程序是怎样的一、逮捕二、初审三、预审听证四、审前动议五、挑选陪审团六、开场陈述七、公诉方主诉八、辩护方的撤销指控动议九、被告方主讼十、反驳证据十一、对陪审团的最后论述十二、陪审团的评议和裁决十三、量刑。
美国,一个法律性的国家。
在美国生活,就要遵守美国的法律。
而且美国的法律是非常健全的,那么在美国一个刑事诉讼包括哪些阶段呢?这个问题想必对于要去美国留学的学生和家长是非常需要了解的。
那么今天就由小编为大家介绍一下美国刑事诉讼程序的流程在美国,一个刑事诉讼过程包括许多阶段,从侦查直到量刑。
其中有一些是审判前的诉讼活动;而其他则是法庭程序。
其主要阶段如下:▲一、逮捕(▲Arrest▲)诚然,刑事司法过程早在第六宪法修正案所描述的审判前就开始了。
一个事件起动了执法人员的调查。
调查产生了嫌疑人以及逮捕他或她的正式决定。
逮捕的决定以控告书(由检察官向法院提出指控)或起诉书(由大陪审团提出的)为依据。
根据具体情况,逮捕的实施可以有或没有正式的逮捕证。
▲二、初审(▲Arraignment▲)诚然,如果作出了撤消对其指控的决定,被告人在登记后不久即可能被释放。
而这大概是因为接受咨询的公诉人认为证据太弱或不充分。
否则,执行逮捕的机关必须毫不延误地将被告人送交治安官或法官。
这将是被告人与司法系统的首次接触。
这被称为“初审”,这个词来源于法语,其本意为“说话”。
大多数话将由治安官或法官来说,他或她将告知被告人被指控的罪名并通知其有关的权利─特别是由律师代理的权利。
如果被告人无钱聘请私人律师,法庭将指定一名公共辩护人来帮助他。
如果指控的罪名是个较轻微的犯罪,那么在初审时就可以接受被告人的答辩(“有罪”“无罪”“不争辩”。
)如果指控罪名比较严重─如重罪,那么此时将不听取答辩,此事将留待预审听证再处理,而且一般来说被告人将获准保释。
保释通常要交纳一笔保证金,其目的在于保证被告人出席此后的所有程序。
如果被告人交了保释金,他或她得恢复自由并等待预审听证。
法律知识察上美国刑事正当法律程序规则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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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知识察上美国刑事正当法律程序规则考在美国,刑事正当法律程序规则(这里简称“正当程序规则”)是每个人都应该了解的法律知识。
这些规则旨在确保被控告的人在法庭上得到公平对待,并且仅在合法的情况下受到审判和判决。
本文将讨论美国刑事正当程序规则的一些基本方面。
逮捕和拘留逮捕和拘留是发起刑事诉讼的第一步。
根据正当程序规则,任何人都不能被逮捕和拘留,除非有合法的理由。
这意味着,警方在逮捕和拘留之前必须获得逮捕令或者有充分证据表明被拘留的人涉嫌犯罪。
如果逮捕和拘留没有经过正当程序,那么任何由此产生的证据都可能被认定为非法证据并被驳回。
起诉在逮捕和拘留之后,检察官必须在合理的时间内向被控告的人提起起诉。
被控告的人有权知道被控罪名的具体内容。
正当程序规则还规定,在起诉之前必须进行必要的调查,以确定是否有足够的证据来支持起诉。
保释一旦被控人被拘留,他们有权申请保释。
保释是一种能够让被控人在审判期间待在家中或者其他指定地点的权利。
被控人必须支付一定的保释金才能取得保释权。
正当程序规则允许被控人被拒绝保释,但必须出示合理理由。
审判在美国,每个人都有权受到公正和公平的审判。
正当程序规则保证了这一点。
被控人有权选择是进行陪审团审判还是非陪审团审判。
陪审团由一群普通公民组成,他们被授予决定被告有罪或无罪的权利。
正当程序规则还规定,在审判中,被控人有权就自己的案件进行辩护,并有权获得法律援助。
被控人也有权拒绝作证。
此外,任何对被控人的证词都必须在合法的范围内进行取证,并且必须遵循正常的保密程序。
上诉正当程序规则还规定,被判有罪的人有权上诉。
上诉程序允许被控人请求更高级别的法庭重新审判他们的案件。
如果被控人能够证明在审判过程中存在不当行为或者证据的妨碍,上诉程序将提供最后一次机会纠正错误并开展公正的审判过程。
结语正当程序规则是美国司法制度中非常重要的一部分。
它确保了每个人都能够在法庭上得到公正的对待,并允许他们为自己做辩护。
正当程序规则为美国的司法体系树立了基本的价值观和标准,任何人都应该对此加以了解。
法律英语学习 美国刑诉程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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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英语学习| 美国刑诉程序(2)写在前面:本文详述美国刑事诉讼的全过程,篇幅较长,故分三期为大家呈现。
上一期,带大家了解了美国刑事诉讼程序的(1)逮捕程序,(2)案件开始程序,(3)提审程序。
本期继续介绍(4)提审后程序,(5)庭审程序,以及(6)庭审时间的设置。
(4)提审程序后在轻罪案件(misdemeanor)中,如果被告在提审之后审判之前,提出无罪辩护:检方和被告方将会交换信息,该环节被称为“调查取证(discovery)”。
被告可能会被限制其能够接触到的信息,但通常律师不会。
这是因为法律要求律师在准备辩护时保护证人的身份,以使证人不会受到威胁。
任何一方都可以提出审前动议,包括撤诉动议、驳回案件、或禁止在审判中使用某些证据。
被告的异议可以转为有罪或无异议。
控辩双方可以交涉如何在不经审判的情况下解决案件。
在重罪案件(felony)中,提审过后,如果案件没有得到解决或被驳回,法官会举行初步听证会。
在初步听证会上,法官将决定是否有足够的证据表明被告犯下了罪行,使被告必须出庭受审。
如果法官判定有足够的证据,检察官将提交一份名为“信息表”的文件。
然后,根据信息表,被告将第二次被提审。
之后,被告进入认罪协议或审判程序。
审判前:• 检方和被告方将会交换信息。
这被称为“调查取证(discovery)”。
• 任何一方都可以提出审前动议,包括撤诉动议、驳回案件、或禁止在审判中使用某些证据。
• 被告的异议可以转为有罪或无异议。
• 控辩双方可以交涉如何在不经审判的情况下解决案件。
(5)庭审程序刑事案件中的被告(违规除外)有权让陪审团判定其有罪或无罪。
因此,在审判之前,被告需要决定是否由陪审团审判(陪审团来决定)或法庭审判(法官来判决)。
通常情况下,被告会选择陪审团审判,因为他们希望陪审团来听取证据,并以此判定他们是否有罪。
但有时也可能会出现辩护律师建议在没有陪审团的情况下进行法庭审判的情况。
被控犯罪的每个人在被判有罪之前,即在审判中被证明有罪或在审判前认罪,在法律上都被认定是无罪的。
美国刑事法院诉讼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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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刑事法院诉讼程序美国刑事法院诉讼程序美国刑事法院诉讼程序向美国公司追债,美国法院诉讼程序一览随着中美贸易的日益紧密,中国国内越来越多的厂商将产品出口到美国,但万一不幸发生货款拖欠不付,中国厂商往往很无助,认为如果远赴美国状告对方公司的成本太高,在这种情况下,国内的厂商其实可以通过委托美国律师,同样能够诉诸法律途径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
如果委托律师在美国起诉,法院将展开哪些程序来审理这类案件呢?就带读者来了解一下相关的法院程序:一般来说,一旦债权人向法院起诉,之后案件将经过答辩、法庭调查、和解会议、简易判决、审判阶段。
如果从一开始,债务人就选择不回应,整个案件会对债权人比较有利,因此,债务人在收到法院传票后一般会及时答辩。
接下来法院会下达开庭通知,确定审理日期,有的法院在开庭前还会进行调解。
双方当事人如果换地址,一定要记得通知法院,否则后果很严重。
如果债务人找律师提出反诉,则案件会变得比较复杂了。
以下是USLawChina整理出来的法院诉讼程序一览:法庭调查(Discovery)法庭调查是指双方当事人从对方和证人获得信息、取得证据的正式程序。
该程序主要是为案件审判和案件和解做准备。
一般而言,法庭调查开展费用昂贵,案件审理不需经过这一程序。
而且USLawChina律师提醒您:调查费用需自付!如果事实清楚,可直接选择进入下一程序。
但是如果对方坚决否认事实或提起反诉,往往就会需要经过法庭调查,以下是USLawChina整理出来的法庭调查的主要方式的介绍:笔录证言(Deposition):在宣誓后要求证人或一方当事人口头回答问题的法律程序。
宣誓过程中会有法庭书记员在场,负责记录下全过程。
USLawChina提醒债权人,起诉后如果债务人不肯承认欠债事实,律师通常会安排债务人到法庭宣誓作证,债权人一方可能要负担相当昂贵的宣誓费用。
书面质询(Interrogatories):在宣誓后书面回答由另一方当事人要求回答的书面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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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刑事司法程序概览下10、预审(Preliminary Hearing)在刑事诉讼中的下一个程序就是预审了,在重罪案件种,预审是三个独立的筛选程序中的一个,每一个阶段都包括对控方提交的证据的审查,以确保不出现无正当理由的指控,该程序被称为筛选程序是因为其具有象筛子一样的功效,可以筛选出缺乏可靠的证据支持的指控。
筛选程序中的第一个环节是治安法官先前对指控的审查(就如第8阶段所描述的一样),筛选程序的第二阶段就是预审,同样由治安法官来负责,筛选程序的第三阶段则是由大陪审团对证据的审查(第11节将进行具体的介绍),预审和陪审团的审查的可获得性和有效性在各州之间不完全一样,仅有一半的州常规上提供大陪审团审查,更多的州常规上提供预审程序。
预审也在治安法院进行,经常由主持初次聆讯的同一个法官主持,预审阶段治安法院的任务是决定是否有足够的证据支持起诉并将案件移送给大陪审团(有进行大陪审团审查的州)或审判法院。
如果经审查发现证据是充分的,案件就“强制具结到庭”(boundover)而进入了下一个阶段,如果经审查发现证据不够充分,指控就被撤销,被告人将被释放或解除任何限制性担保措施。
和治安法院早些时候进行的筛选程序——初次聆讯不一样,预审阶段采用“抗辩式程序”(Adversary proceeding)模式——也就是说,控方和被告方都必须到治安法院,被告人在律师的协助下,授权律师对控方的证据进行挑战同时也展示自己的证据,结果时,有时预审程序也就组合成了一个“迷你审判”,检察官通常依靠证人而不是证言,在提供证言的过程中,那些证人将接受辩方律师的“交叉询问”,同时辩护律师也要展示辩方证人以接受控方的“交叉询问”。
11、大陪审团审查(Grand Jury Review)大陪审团的功能和预审程序一样,是筛选出那些没有足够的证据的案件停止继续指控。
大陪审团运用的标准和在预审程序中运用的标准一样,通常被描述成“初步看来证据”的标准,对这一标准我们将在下一章里进行具体的描述。
必须引起充分注意的是,在这一阶段,大陪审团必须发现比揭示对被告人逮捕所必需的最少证据更多的证明被告人有罪的证据,但比审判中认定被告有罪的证据更少。
虽然在预审和大陪审团审查中运用的证明标准的基础是相似的,但是这两个筛选程序在其他方面还是有很多的不同,大陪审团由一群个人公民组成,通常人数在16至23人不等,这些人被选举去审查案件一段时间,一个月或几个月不等。
和预审不一样,预审是公开进行的,而大陪审团审查证据的活动则是秘密进行的,而且,大陪审团所审查的证据仅限于控方提交的证据,被告人不在场,因而被告人没有机会提交自己的证据或对控方正人进行交叉询问——质询。
在大陪审团审查完控方的证据后,他们将收到控方的建议起诉书,该起诉书将在审判阶段取代先前的控告性文件——控告书,大陪审团对建议起诉书进行投票表决,少数服从多数。
如果大多数的人认为有足够的证据继续起诉程序,起诉书就由大陪审团一致同意而成为正式的起诉书。
如果大陪审团多数人认为起诉不应该继续进行,控告将被撤销,被告人将被释放或取消任何限制性的担保。
12、提交起诉书或控告书(Filling of Indictment or information)案件现在已经准备好了可以提交到审判法庭,这一阶段的第一步就是提交一个新的指控文件,如果这个案件经由大陪审团审查并已经取得了同意,这时的指控文件就是前文所提到的起诉书。
在那些没有要求大陪审团审议的州,案件经由于审程序直接进入审判法庭,指控文件就单独由检察官签署,作为控告书提交。
起诉书或控诉书的实体内容和控告书的内容大体一致。
它必须如实地载明犯罪嫌疑人供述的犯罪的时间、地点,该指控文件不是由控告人而是由检察官(控诉书)和大陪审团(起诉书)提出。
通常指控的罪名必须和控告书中的罪名一致,但有时在预审或大陪审团发现证据的基础上将提出更为精确的指控。
13、对控诉书或起诉书的初审(Arraignment on the indictment or information)在起诉书或控诉书被提交给审判法庭不久,法庭就将传讯(提审)被告人。
初审通过简单的步骤就为了达到两个目的:(1)、告知被告人其被指控的罪名(to inform the defendant of the specific charge)、(2)、允许其对所指控的罪名做出无罪、有罪的答辩或不答辩。
被告,通常由其律师代理为其进行答辩,如果被告做出无罪答辩,案件就等着审判,如果被告做出有罪答辩或不答辩,案件就等着进行判决,不答辩(沉默)通常就意味着有罪答辩的意思,但是不要求被告人承认其有罪。
虽然很大程度上审判是刑事诉讼体系的制高点,但是大部分到了审判程序的案件将通过有罪答辩进行处理而不是审判。
大多数的有罪答辩,就象我们后面会看到的那样,是一个检察官和被告人之间的协议的产物,在被告人接受检察官的某些让步作为其作有罪答辩的条件,这一协商过程通常被称为“辩诉交易”(Plea_bargaining)。
有罪答辩的结果通常也被描述为协商的答辩。
14、审前程序(pre-trial Procedure)假设被告在初审中作无罪答辩,那么在法庭安排审判之前就有一系列的程序将要运作,也许这一切中最为重要的一环就是双方将知悉对方在法庭上可能提出的证据(通常被描述为证据开示),另一个重要的审前程序就是被告人向检察官提出各种各样的法律挑战,这些挑战大部分是建立在对违反州法律或联邦宪法的指责的基础之上。
诸如检察官对被告人要求毫不迟延地接受审判的拒绝的指责或抗议,以及其他的诸如检察官将要运用的证据不具有可采性的抗议等,这些审前抗议将被提交给审判法官,,并在其面前举行听政会后决定是否采纳。
15、审判(The trial)审判是一个查明事实以判断被告人所被指控的罪名是否成立的过程,这是一个控辩双方通过提交自己的证据进行对抗的过程,一个中立的裁判者在根据刑事实体法对事实进行分析的基础上决定指控的罪名是否成立的结论,被告有权要求陪审团和中立的事实裁判者一起对其指控进行审查,虽然它通常放弃要求陪审团的权利而仅将法官作为案件事实的查明者。
在大多数州,重罪案件的陪审团通常由12个人组成,在陪审团听完双方提交的证据以后,法官将向陪审团解释刑事实体法对指控罪名的规定,法官也将解释陪审团的指责,根据法律对证明标准的要求——“超出合理怀疑范围”(beyond a reasonable doubt )去评估案件事实,陪审团在经过每个成员的慎重考虑以后得出结论。
在大多数的州,陪审团最后做出有罪或无罪的决定(陪审团判决)必须取得陪审团全体人员的一致同意。
一个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陪审团被称为“未决陪审团”(hung jury ),在这种情形下该陪审团将被解散,该案将由另一个陪审团重新进行审理,但是在绝大多数的审判中,但是,在大多数的审判中都能达成被告人有罪或无罪的一致意见,如果陪审团发现被告无罪,对被告的指控将被撤销,且对其不得再以同一理由做出指控,反之,如果发现被告有罪,他将被进入刑事诉讼程序的下一个阶段——判决。
16、判决(sentencing)一旦被告被确定为有罪,无论是通过审判还是被告的有罪答辩,审判法官都必须根据被告所触犯的成文法做出判决。
绝大多数的重罪案件的成文法都将确保法官在选择判决时有合理的自由裁量权。
因此法官在做出缓刑或羁押判决之间通常有选择的权利。
如果判决缓刑,法庭必须选择适当的缓刑适用标准,且被告必须适合这一标准,如果判决入狱羁押,司法经常采用不确定判决,法官在确定最低刑和最高刑时通常有自由裁量权。
在一个使用基于假定的确定判决结构体系的州,法官拥有的自由裁量权就相对更少,但是他们仍然必须确定是否有减轻或加重处罚的因素以讲一个特定的犯罪案件的被告与中性的法定刑判决区别开来。
对重罪案件做出判决的程序各州之间不一样,但确定的基础特征(因素)是大体相同的,通常,判决不会在一发现犯罪之后就立即做出,而将被允许迟延一周或更长的时间去收集相关的证据以确定合适的判决。
这些证据通常由缓刑官员收集在一起并准备一分提交报告,检察官和被告也可以提请法庭注意任何他们认为与判决有关的证据信息,在判决阶段,没有一种审判式的讯问,证人也不被传召,法官可以考虑那些在审判中不具有可采性的证据信息。
17、上诉和间接抗诉(Appeal and Collateral Attacks)在强行判决后,被告可以就对其的有罪判决提出上诉,在大多数的司法管辖区被告被赋予了使他的有罪判决自动得到上诉法院审查的权利,其他更进一步的上诉则由被告自行决定,如果上诉法院发现原审法院审判过程中没有实质性的法律错误,有罪判决将被维持,如果发现原审过程中存在实质性的错误,有罪判决将被撤销。
随后的进程将取决于撤销判决的基础是什么,如果上诉法院是基于确定一个总体上缺乏权力做出的有罪判决而将其撤销的(如没有犯罪事实的发生),就不会做出新的判决,另一方面,如果撤销判决是基于一个在新的判决中可以避免的错误(如陪审团不适当的自由裁量),上诉法院将可以做出一个新的判决。
如果被告人上诉没有成功,此时,也许还有一个改变对他有罪判决的途径,为了确保对各种可能存在的法院判决中的瑕疵的充分考虑,联邦政府和许多州都提供了一个间接改变有罪判决的方式,这种改变方式之所以被称为间接,是因为他不是直接源自于上述程序。
间接改变有许多种形式,最普通的也就是最有名的是“人身保护令”的申请,人身保护令是法院颁发的提请以供大家考虑继续对被告人羁押的正当性进行讨论的指令。
间接抗诉只有基于一些最基本的错误才能提出,如违反了宪法的有关规定,在许多州,间接抗诉被限制在那些在审判中和上诉中未能提出的错误,如后来才发现的检察官在起诉中有意运用了有偏见的证据和证人证言,所有的州都有附加的程序以供提交新近发现的证据,但救济只有新提交的证据相当清楚的情形下才能得以提供,如果新发现的证据在审判阶段得以提供,被告早就被宣判无罪了。
18、缓刑和取消假释(Probation and Parole Revocation)在被告被判处缓刑的案件中,刑事诉讼程序将有一个额外的听证程序——取消缓刑听证会,如果被告被缓刑监督官员指控违反缓刑规定,他将被逮捕并被提交到审判法庭就其违反缓刑规定的指控接受听证。
听证会经常类似于一个小型的审判会,由缓刑监督官员发动,实际上也就是由缓刑监督官员充当检察官的角色,被告可以由律师代理,提交证据以及对缓刑监督官员提供的证人进行“交叉询问”(Cross-examination),如果法庭发现被告人违反了缓刑条件,法庭将撤销缓刑判决,并将被告人送回监狱。
如果被告人是在监狱里,无论是被直接判处监禁还是作为撤销缓刑的结果,他在刑事诉讼中至少有两次以上的听证机会,第一次是假释听证会,在其已经就其不确定期刑服刑法定的最短期限后,被告人有权要求召开听证会以决定其能否被假释,通常这是一个在假释委员会面前召开的非正式的听证会,这一听证会不实行对抗式的程序,囚犯首先提出为什么要给与其假释的理由,然后他将被告知准许与否的相关意见并要求做出答复,在许多州,他被要求提供一至二名的证人为其说话(如其假释后的雇主),如果囚犯被同意假释,而后来他又被控告违反假释条件,他将可以要求举行撤销假释的听证会,以确定他是否将被重新送进监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