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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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管理办法.doc免费完整版知识产权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节试行期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本办法自(起始日期)起试行,有效期为(有效期限)。
在试行期限届满前,需要进行修订的,应当提前(提前时间)向主管部门报送。
第二节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适用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具体范围〕。
第二章知识产权的管理第一节知识产权的定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法》第二条的规定,知识产权是指人们从参加社会实践中创造出来的智力成果,包括专利权、著作权、商标权、商业秘密等。
第二节知识产权的划分知识产权根据其性质可分为(分类1)、(分类2)等。
根据其所属领域可分为(领域1)、(领域2)等。
第三节知识产权的获取知识产权的获取有多种途径,包括但不限于(途径1)、(途径2)、(途径3)等。
根据不同的知识产权类型,获取的条件和程序也会有所不同。
第三章知识产权的保护第一节知识产权的保护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法》第十条的规定,知识产权的保护范围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专利权保护的范围2. 著作权保护的范围3. 商标权保护的范围4. 商业秘密保护的范围第二节知识产权的维权在发生知识产权侵权行为时,权利人可以采取以下措施进行维权:1. 发出警告信2. 提起诉讼3. 请求行政主管部门介入调解第四章知识产权的运营与转让第一节知识产权的运营知识产权运营是指将知识产权作为一种资产进行市场化运作,以获取经济利益。
具体的运营方式包括但不限于(运营方式1)、(运营方式2)、(运营方式3)等。
第二节知识产权的转让知识产权转让是指权利人将其享有的知识产权全部或部分转让给他人。
转让方式有(转让方式1)、(转让方式2)等。
在转让过程中,应当确保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办理相应的手续。
第五章知识产权的合作与交流第一节知识产权的合作知识产权合作是指权利人之间为了实现共同利益,通过合作创造、运用和保护知识产权的行为。
合作形式有(合作形式1)、(合作形式2)等。
国家高技术研究发展计划知识产权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令[第18号]
国家高技术研究发展计划知识产权管理办法(试行)正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令(第18号)《国家高技术研究发展计划知识产权管理办法(试行)》现予发布,自一九九四年七月一日起施行。
主任宋健一九九四年二月八日国家高技术研究发展计划知识产权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了加强国家高技术研究发展计划(以下称八六三计划)科技成果的管理,保护知识产权,保障项目参加各方的合法权益,推动高技术研究及其成果商品化、产业化,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由国家科委组织实施的下列领域的八六三计划项目及其相关项目:(一)生物技术;(二)信息技术;(三)自动化技术;(四)能源技术;(五)新材料。
第三条八六三计划科技成果包括执行计划所完成的、与研究开发目标有关的科学发现、技术发明和其他科技成果。
本条前款所称科技成果的知识产权包括专利申请权、专利权、专利实施权、非专利技术的使用权和转让权、著作权(版权)、以及发现权、发明权和其他科技成果权。
第四条国家科委是八六三计划科技成果的管理机关,行使国家对有关科技成果所拥有的权利。
第五条执行八六三计划项目,由国家科委主管司(中心)或者国家科委授权的领域专家委员会(组)为委托方,项目承担单位为研究开发方,签订委托技术开发合同,并在合同中依照本办法规定,约定有关知识产权的归属和分享办法。
研究开发方是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的,共同研究开发单位之间有关知识产权的分享办法,依其约定办理。
第六条在执行项目过程中,研究开发方将部分任务转委托第三方进行研究开发的,应当与第三方签订合同。
福州大学知识产权保护管理试行办法
福大科【2016】3号福州大学知识产权保护管理试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有效保护和管理学校知识产权,鼓励教职员工发明创造与智力创作的积极性,充分发挥学校的创新优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高等学校知识产权保护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知识产权包括:(一)专利,包括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
(二)专有技术,例如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新配方、动植物和微生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等。
(三)著作权及其邻接权,例如论文、论著等文字作品,音乐、舞蹈等艺术作品,美术、建筑作品,摄影作品,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计算机软件,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等。
(四)学校的校名、校标和其它标志,以及相应的商标等。
(五)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或者依法按合同约定由学校享有或持有的其它知识产权。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执行学校任务”所完成的知识产权,是指在执行科研计划课题或横向课题以及自选课题且与本职工作有关的任务,在执行本单位交付的本职工作之外的任务中完成的,以及离退休、停薪留职、辞职、调离及被辞退等各类人员在离校后一年内完成的,与其在学校承担的本职工作或任务有关的知识产权。
本办法所称的“利用学校资源”,是指利用学校的物质技术条件、名义及其形成的影响力等各类有形和无形资源。
第四条教职员工执行学校任务,或利用学校资源所完成的知识产权均属职务知识产权。
在对外合作、交流或成果转化等过程中,凡涉及学校知识产权的相关事宜必须经过学校批准和办理,具体由知识产权保护管理部门负责执行。
第二章知识产权归属第五条学校的名称、商标和其它标志,包括“福州大学”、“FUZHOU UNIVE RSITY”、“福大”、“FUDA”以及学校的校徽图案,均归学校所有。
第六条教职员工执行学校任务,或利用学校资源所完成的专利和专有技术为职务专利或职务专有技术。
知识产权试点示范企业认定及管理办法
市知识产权试点示范企业认定及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实施知识产权战略和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推动市国家知识产权示范城市建设,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进一步规范我市知识产权试点示范企业认定与管理工作,根据《市知识产权促进与保护条例》《市人民政府关于加速区域性国际科技创新中心建设若干措施的通知》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知识产权试点示范企业的认定与管理突出企业主体地位,坚持“政府引导、激励创新、自愿申请、择优扶持、公开公正、总额控制”的原则,促进企业提升创新能力和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能力,培育知识产权强企,加快区域性经济发展。
第三条本办法的扶持经费由市本级财政预算安排,纳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经费支出管理办法管理。
第四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知识产权局)负责知识产权试点示范企业的认定和管理工作。
第二章申请及认定条件第五条申请市知识产权试点企业应符合以下条件:(一)被县(市)区或开发区认定为知识产权试点(示范)企业、知识产权优势培育(优势)企业的;(二)在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的,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企业;(三)企业经营状况和成长性良好,无不良经营记录;(四)企业创新能力较强,拥有有效的发明专利1件以上或有效的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5件以上,近两年有专利申请或授权,且无非正常专利申请;(五)企业知识产权运用能力较强;(六)建立知识产权管理制度、配备知识产权专职或兼职人员,制定企业知识产权规划;(七)开展知识产权信息收集、检索和分析工作,建立知识产权保护制度,无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行为。
(八)企业积极开展知识产权宣传培训。
企业管理人员和研发人员的培训率达到90%以上,员工的培训率达到80%以上。
第六条申请市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应符合以下条件:(一)已被认定为市知识产权试点企业;(二)在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的,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企业;(三)企业经营状况和成长性良好,无不良经营记录;(四)具有管理知识产权工作的专门部门和不少于3名(含)负责知识产权管理工作的人员;(五)企业创新能力强,拥有有效的发明专利3件以上或拥有有效的发明专利2件以上,并且拥有的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合计10件以上,近两年有专利申请和授权,且无非正常专利申请;(六)企业知识产权运用能力强,近两年核心专利转化实施率达到50%以上或专利产品、技术和服务(含国家级技术秘密)收入占总销售收入的50%以上;(七)全面贯彻《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国家标准(以下简称“贯标”),知识产权管理体系健全、制度完善,主要包括设置知识产权管理机构、配备知识产权专职人员,建立知识产权考核评价体系和知识产权宣传培训长效机制;(八)开展知识产权信息收集、检索和分析工作,建立知识产权保护和预警机制,无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行为;(九)知识产权战略纳入企业总体发展战略,实施效果显著,企业有效运用知识产权制度参与国内外市场竞争,对全市企业知识产权工作具有较强的示范带动作用。
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山东省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站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山东省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站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22.09.14•【字号】鲁市监发〔2022〕10号•【施行日期】2022.09.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知识产权综合规定正文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山东省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站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鲁市监发〔2022〕10号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各有关单位:现将《山东省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站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2022年9月14日山东省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站管理办法(试行)一、总则第一条为深入贯彻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见》,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22年“稳中求进”高质量发展政策清单(第二批)的通知》有关要求,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以下简称“省局”)按照单位申报、市局推荐、专家评审的原则,在行业协会、产业园区、企业等遴选了30家单位建设山东省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站。
为加强工作站的业务指导和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局负责工作站建设的宏观管理及工作督导,具体工作由省局知识产权保护处承担。
各市市场监管局(以下简称“市局”)负责工作站的日常管理、具体业务指导及协调等工作。
第三条工作站应按照规定开展工作,不得以工作站名义从事有偿知识产权服务,不得擅自以工作站的名义从事与工作站工作内容无关的活动。
第四条工作站的建设和管理按照“省市协同、动态管理”的原则,省局联合各市局对工作站进行年度评价,对不具备工作条件、不履行工作职责、违反规定的工作站予以撤销。
第五条工作站的名称应统一规范,一般为“山东省知识产权保护(协会/园区/企业)工作站”。
二、工作内容及运行要求第六条工作站应充分发挥其专业能力和优质资源,负责为企业提供知识产权信息检索、法律咨询、风险应对、维权援助、宣传培训等综合性知识产权保护服务。
北京交通大学知识产权管理办法(试行)
北京交通大学知识产权管理办法(试行)校科发[2013]4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与规范学校知识产权保护管理工作,鼓励学校师生员工开展发明创造和智力创作,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学校“知识产权”包括:1.专利权及非专利技术所有权;2.商标权;3.学校的校名、校标和各种服务标记;4.著作权及其邻接权;5.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或者由合同约定归属于学校的其它知识产权。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师生员工”是指:学校及其所属单位各类在编人员、临时聘用人员、博士后在站人员,以及在校学习的研究生、本科生、专科生和各类进修人员等。
各类人员入校时,学校可根据需要与其签订知识产权协议。
本办法所称“所属单位”是指:学校所辖学院、研究院、各级行政、党群单位,以及校办企业、后勤服务集团等单位。
第二章权利的归属第四条学校名称、校标、以学校的名义申请注册的商标及其它服务性标志,包括但不限于“北京(北方)交通大学”、“北京(北方)交大”、“北交大”、“Beijing(Northern) Jiaotong University ”、“BJTU”、“NJTU”及校徽等,学校享有专用权。
未经学校书面授权,学校所属单位、师生员工均无权准许他人使用。
第五条执行学校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学校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为职务发明创造。
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学校;申请被批准后,学校为专利权人。
执行学校的任务所完成的职务发明创造,是指:1.在本职工作中作出的发明创造;2.履行学校交付的本职工作之外的任务所作出的发明创造;3.退休、调离学校后或者劳动、人事关系终止后一年内作出的,与其在原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者原单位分配的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
学校的物质技术条件,是指学校的资金、设备、零部件、原材料或者不对外公开的技术资料等。
非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申请被批准后,该发明人或者设计人为专利权人。
北京交通大学知识产权管理办法(试行)
北京交通大学知识产权管理办法(试行)校科发[2013]4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与规范学校知识产权保护管理工作,鼓励学校师生员工开展发明创造和智力创作,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学校“知识产权”包括:1.专利权及非专利技术所有权;2.商标权;3.学校的校名、校标和各种服务标记;4.著作权及其邻接权;5.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或者由合同约定归属于学校的其它知识产权。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师生员工”是指:学校及其所属单位各类在编人员、临时聘用人员、博士后在站人员,以及在校学习的研究生、本科生、专科生和各类进修人员等。
各类人员入校时,学校可根据需要与其签订知识产权协议。
本办法所称“所属单位”是指:学校所辖学院、研究院、各级行政、党群单位,以及校办企业、后勤服务集团等单位。
第二章权利的归属第四条学校名称、校标、以学校的名义申请注册的商标及其它服务性标志,包括但不限于“北京(北方)交通大学”、“北京(北方)交大”、“北交大”、“Beijing(Northern) Jiaotong University ”、“BJTU”、“NJTU”及校徽等,学校享有专用权。
未经学校书面授权,学校所属单位、师生员工均无权准许他人使用。
第五条执行学校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学校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为职务发明创造。
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学校;申请被批准后,学校为专利权人。
执行学校的任务所完成的职务发明创造,是指:1.在本职工作中作出的发明创造;2.履行学校交付的本职工作之外的任务所作出的发明创造;3.退休、调离学校后或者劳动、人事关系终止后一年内作出的,与其在原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者原单位分配的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
学校的物质技术条件,是指学校的资金、设备、零部件、原材料或者不对外公开的技术资料等。
非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申请被批准后,该发明人或者设计人为专利权人。
集团公司知识产权管理办法(试行)
集团公司知识产权管理办法(试行)集团公司知识产权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知识产权的管理,提升集团公司的创新能力和核心竞争力,保护公司的知识产权权益,推动公司健康发展,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知识产权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专利、商标、著作权、商业秘密等。
第三条公司将建立健全的知识产权管理体系,明确相关职责、流程和措施,加强知识产权的保护和利用。
第四条知识产权管理的原则包括合法合规、公平公正、激励创新和维护权益。
第五条公司将定期进行知识产权的风险评估和管理,防范可能的知识产权侵权行为。
第二章知识产权申请管理第六条公司将建立专利申请管理制度,确保申请专利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第七条公司将对新的发明创造、技术解决方案等进行及时的评估和申请,并加强对专利申请的跟踪和管理。
第八条公司将鼓励员工积极参与知识产权申请,并提供相应的激励措施和奖励机制。
第九条公司将对外部技术合作和合同合作进行知识产权的评估和管理,确保公司享有合理和有效的知识产权。
第三章知识产权保护第十条公司将建立知识产权保护的制度和机制,全面保护公司的知识产权权益。
第十一条公司将加强知识产权意识和保护意识的培训,提高员工对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视和认识。
第十二条公司将加强知识产权的监测和监管,发现并及时处理可能存在的侵权行为。
第十三条公司将对侵权行为采取合法、有效的措施,包括但不限于投诉、调解、仲裁、诉讼等。
第四章知识产权利用第十四条公司将积极推动知识产权的转化和应用,加强知识产权的运营和管理。
第十五条公司将对已获取的知识产权进行合理的利用,包括技术转让、许可使用、技术引进等。
第十六条公司将加强知识产权的市场推广和价值评估,提高知识产权的商业价值和竞争力。
附件:1. 专利申请流程图2. 商标注册申请表格3. 著作权登记指南4. 商业秘密保护和管理办法法律名词及注释:1. 专利:指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对新的技术、工艺、产品等作出的保护和授予的独占权。
2024年公司知识产权管理制度
2024年公司知识产权管理制度目录第1篇公司知识产权管理试行办法公司知识产权管理试行办法f公司知识产权管理试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司的知识产权管理,保护公司的专利权、商标权、商业秘密、著作权等知识产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等相关法律和法规,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知识产权是指单位依法享有或持有的专利权、商标权、商业秘密、著作权以及与上述知识产权相关或相交叉的法律事务;其他与知识产权相关的法律事务。
专利权:主要指新产品、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等专利权。
商标权:主要指商品商标、服务商标、集体商标、证明商标。
商业秘密:分为技术秘密和经营秘密。
技术秘密如工艺、配方、数据、程序、设计、制作方法等;经营秘密如客户名单、货源情报、经营策略、价格、招投标文件等。
著作权:包括以多种形式创作的文学、艺术和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工程技术等作品的署名权。
包括作品的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复制权、发行权等权利。
依照国家法律、法规或合同约定企业享有或持有的其他知识产权。
第三条对知识产权的保护采取法律手段和自我保护手段相结合的方式。
第二章知识产权的权力归属第四条商标权、商业秘密归属于企业所有。
第五条专利权归属:执行企业的任务或者主要利用企业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为职务发明创造。
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企业,申请被批准后,该企业为专利权人。
非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力属于发明人或设计人,申请被批准后,该发明人或设计认为专利权人。
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研究成的发明创造,单位与发明人或设计人订立合同,对申请专利的权利和专利权的归属作出约定的,从其约定。
指令开发著作权归属由项目任务书或合同规定;如项目任务书或合同中未明确规定,软件著作权属接受任务的单位。
第六条著作权归属包括:1、由单位主持,代表单位意志创作,并由单位承担责任的作品,单位视为作者,享有著作权。
职业技术学院知识产权保护管理办法(试行)
职业技术学院知识产权保护管理方法(试行)第一章总那么第一条为了保护学校的知识产权以及与学校知识产权有关的权益,调动全体科技人员创造创造的积极性,进一步推动学校的科学研究,促进学校科技成果转化,依据《民法通那么》、《合同法》、《专利法》、《著作权法》、《商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科技成果转化法》、《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和《高等学校知识产权保护管理规定》等法律和法规,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本方法适用于学校及其所属单位,“所属单位” 包括学校的二级学院(部)、食品药品研究院、酒文化与烹饪艺术研究院等科研机构、校机关各部、处等一切法人或非法人单位。
第三条本方法所称的知识产权包括:(一)申请的职务创造专利权(包括创造、实用新型、外观设计和软件著作权)。
(二)商标权和名称专用权。
主要指学校拥有的注册商标,职业技术学院校名、徽章和服务标记等。
(三)著作权及其邻接权。
主要指利用学校的物质条件,由学校承当责任的科技作品、工程设计、工艺图纸、产品设计图及其说明,计算机软件、集成电路布图设计、著作、教材、手册、音像制品等著作权及其邻接权。
(四)专有技术(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
主要指学校未公开的并采取了保密措施的管理、科研、工程、设计、市场、财务等信息,以及研究开发的新产品、新材料、新配方、新设计、新工艺、新设备、或生产某种产品、某种流程所需要的知识、经验或技巧的总和等技术方案或非专利技术成果。
包括设计图纸资料、设计方案、操作程序、工作细那么、数据资料、技术示范、各类标准、规范等。
(五)国家法律规定保护的其它知识产权。
第二章知识产权的归属第四条学校一切职务智力成果,除法律另有明确规定的以外,其持有权或所有权属于职业技术学院。
在本方法中,职务智力成果是指执行学校的任务或利用学校的名义或主要利用学校的物质条件所完成的智力劳动成果。
利用学校的物质技术条件是指利用学校的资金、以学校名义获得的各类上级拨款或横向进校经费、设备、原材料及不对外公开的技术资料等。
知识产权保护管理办法(试行)
知识产权保护管理办法(试行)知识产权保护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知识产权,促进创新和技术进步,加强知识产权的保护和管理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国领域内的知识产权保护管理工作,包括专利、商标、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等方面的保护。
第三条知识产权保护管理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保护原则:保护知识产权人的合法权益,鼓励创新和技术进步;(二)公平原则:依法平等保护各类知识产权,促进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三)依法原则:依法进行知识产权的保护和管理工作;(四)效率原则:提高知识产权保护和管理的效率,促进创新和经济发展。
第二章知识产权的获取和保护第一节专利的获取和保护第四条专利的申请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申请。
第五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包括新颖性和创造性技术解决方案。
第六条申请人享有知识产权保护的权利,应当依法保护其合法权益。
第二节商标的获取和保护第七条商标的注册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注册。
第八条商标权的保护范围包括商标的专属使用权和商标的独立识别能力。
第九条商标权人享有知识产权保护的权利,应当依法保护其合法权益。
第三节著作权的获取和保护第十条著作权的获得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获得。
第十一条著作权的保护范围包括作品的独创性和表现形式的原创性。
第十二条作者享有知识产权保护的权利,应当依法保护其合法权益。
第四节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的获取和保护第十三条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的申请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申请。
第十四条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的保护范围包括布图的原创性和电路结构的创新性。
第十五条申请人享有知识产权保护的权利,应当依法保护其合法权益。
第三章知识产权的管理和保护第一节知识产权的登记管理第十六条知识产权的登记管理应当依法进行,不得存在欺诈、滥用等行为。
第十七条知识产权的登记管理应当公开透明,方便申请人进行查询和使用。
数据知识产权登记管理办法
数据知识产权登记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省数据知识产权登记行为,加强数据知识产权管理,维护数据要素市场参与主体合法权益,促进数据要素高效流通使用,释放数据要素潜能,支撑数字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陕西省知识产权保护和促进条例》《陕西省大数据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党中央、国务院《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年)》《关于构建数据基础制度更好发挥数据要素作用的意见》等文件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对依法依规获取的,经过一定算法或者规则处理形成的,具有实用价值和智力成果属性的数据集合提供数据知识产权登记服务。
第三条数据知识产权登记应当遵循依法合规、公平有序、诚实信用、自愿高效、促进流通、公开透明原则,确保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涉及重要数据、核心数据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陕西省知识产权局统筹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数据知识产权登记管理工作,指导建设全省数据知识产权登记平台,组织开展本省行政区域内数据知识产权登记工作。
陕西省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具体承担数据知识产权登记工作。
第二章登记事项第五条数据知识产权的登记申请人应当是数据处理者,包括对数据集合做出创造性劳动和其他实质性贡献的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
合作处理数据的,应当共同提出登记申请。
接受他人委托处理数据的,可以根据协议由委托方或者双方共同提出登记申请。
第六条数据知识产权采取实名登记,申请人应当配合核验身份信息。
申请人可以委托办理数据知识产权登记。
受托办理登记事宜的,应当提交申请人授权委托书。
第七条申请登记的数据,应当在符合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的机构进行电子数据存证或者证据保全公证。
提供数据公证存证和可信技术存证的平台或者机构,应当完善数据安全制度,建立必要的技术防护和运行管理体系。
中南大学知识产权管理办法
中大科字…2014‟11号各二级单位:经2014年3月27日第十六次校务会研究,决定对《中南大学知识产权管理办法(试行)》(中大科字…2012‟2号)有关条款作如下修改:一、第十七条“学校通过转移和运用知识产权所获得的货币收益的50%拨付给该知识产权的发明人(设计人或创作者)所在的课题组20%拨付给该知识产权的发明人(设计人或创作者)所在的二级单位,20%划入学校的科学研究发展基金,10%支付中介费。
拨付给课题组收益的50%作为报酬分配给该知识产权的发明人(设计人或创作者)所在课题组成员。
与学校知识产权转移和运用有关的技术开发、技术指导和服务费按学校横向科研经费管理办法管理。
” 改为“学校通过转移和运用知识产权所获得的货币收益的70%作为报酬分配给该知识产权的发明人(设计人或创作者)所在的课题组,15%拨付给该知识产权的发明人(设计人或创作者)所在的二级单位,15%划入学校的科学研究发展基金,中介费可计入成本。
与学校知识产权转移和运用有关的技术开发、技术指导和服务费按学校横向科研经费管理办法管理。
”二、第十八条“学校以知识产权作价出资获得企业股权时,由该知识产权的发明人(设计人或创作者)所在课题组成员持有50%的股份,学校持有50%的股份。
学校持股所获货币收益按6:4的比例在学校和该知识产权的发明人(设计人或创作者)所在的二级单位之间分配。
技术要素股份的分割方案及其收益分配方案由学校知识产权管理办公室、该知识产权的发明人(设计人或创作者)所在课题组成员及其所在二级单位商定并签订书面协议,报学校知识产权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后执行。
”改为“学校以知识产权作价出资获得企业股权时,由该知识产权的发明人(设计人或创作者)所在课题组成员持有70%的股份,学校持有30%的股份。
学校持股所获货币收益按6:4的比例在学校和该知识产权的发明人(设计人或创作者)所在的二级单位之间分配。
技术要素股份的分割方案及其收益分配方案由学校知识产权管理办公室、该知识产权的发明人(设计人或创作者)所在课题组成员及其所在二级单位商定并签订书面协议,报学校知识产权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后执行。
《交通运输行业知识产权管理办法(试行稿)》修订工作圆满完成
本刊 讯 为 加 强交 通 运输 行 业 对 知 员 在 部 科 技 司 科 技 发 展 处 领 导 的 指 导 下 ,广泛 收集 、查 阅 大量 研究 文 献 ,
产权 管理办 法 ( 以下简 称 《 办法 》 , )
开 展 “ 行 稿 ” 修 订 研 究 。 课 题 组 成 试
论 证 ,最 后 形 成 《交 通 运 输 行 业 知 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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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 瓣驾 机
双 下 肢 残 疾 、 手 指 有 残 缺 、 听 力 有 障 碍 等 三 类 人 员 申领 驾 驶 证 ,这 一 系列 变化 是 新规 定 中调 整 较 多 的 内容 。 积 极 推 进 残 疾 人驾 驶 汽 车 工 作 ,是保 障 残 疾 人 权 益 、促
进 残 疾 人 充 分 参 与 社 会 生 活 、共 享 社 会 物 质 文 化 成 果 的 重要 举 措 。在 允 许 残 疾 人 驾 驶 残 疾 人 专 用 小 型 自动 挡 载 客 汽 车 的 同 时 ,如何 保证 出行 安全 尤为 重要 。新 规 定 明确 : 下肢 、双 右
下 肢 残 疾 人 在 申请 驾 驶 汽 车 时应 到 由 省 级 卫 生 主 管 部 门 指定
四十 四条 。
运输 部 科 技 司科 技 发展 处于 2 0 0 9年
2月 初下 达 了 《 通运输 行 业 知识 产 交
权 管 理 办 法 ( 行 稿 ) 订 任 务 ,接 试 》修
到 任 务 后 , 交 通 运 输 部 科 学 研 究 院 信
目前 ,c 交通 运 输 行 业 知 识 产 权 管 理 办 法 、 已经 在 行业 内正 式 发 布 ,课 题
知识产权管理办法
知识产权管理办法知识产权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知识产权管理行为,保护和推动知识产权创新,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类组织和个人在境内从事与知识产权相关的活动。
第三条知识产权管理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合理的原则,保护创新者的合法权益,保护公共利益。
第四条国家鼓励和支持知识产权创造、运用和保护,通过加强知识产权管理,提升国内知识产权创新能力和竞争力。
第二章知识产权保护第五条组织和个人应当尊重和保护他人的知识产权,不得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
第六条组织和个人通过侵犯他人知识产权获得的经济利益,应当按照法律和合同规定予以返还、划归原权利人。
第七条组织和个人在发现他人侵犯自己的知识产权时,应当及时采取有效措施进行维权,并且有权向有关行政部门投诉。
第八条对知识产权侵权行为,行政部门应当及时介入,依法予以调查处理,并对侵权行为追究法律责任。
第三章知识产权交易第九条知识产权交易应当遵循自愿、公正、合法的原则,自由定价。
第十条组织和个人可以通过出售、许可、转让等方式进行知识产权交易。
第十一条组织和个人进行知识产权交易应当明确交易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并签署书面合同。
第十二条知识产权交易的合同,应当明确约定知识产权的具体范围、使用方式、使用期限等内容。
第四章知识产权保护措施第十三条组织和个人应当积极采取知识产权保护措施,包括但不限于加强技术保护、建立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加强运营管理等。
第十四条组织和个人可以寻求专业知识产权服务机构的支持,进行知识产权咨询、评估、保护等方面的工作。
第十五条根据不同类型的知识产权,可以采取不同的保护措施,例如申请专利、注册商标、版权登记等。
第五章知识产权纠纷解决第十六条知识产权纠纷应当通过协商、调解等方式解决,当无法达成协议时,可以向相关仲裁机构或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七条组织和个人在知识产权纠纷解决中应当提供充分的证据,提供法律依据,确保自己的权益得到维护。
第十八条知识产权纠纷解决应当依法进行,保护各方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集团公司知识产权管理办法(试行)
集团公司知识产权管理办法(试行)集团公司知识产权管理办法(试行)一、总则为加强集团公司的知识产权保护和管理工作,规范知识产权管理行为,推动公司创新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法》和相关法规,制定本办法。
二、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及其全资和控股子公司的知识产权管理工作。
三、知识产权管理机构1. 集团公司设立知识产权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和执行知识产权保护和管理策略,协调各子公司的知识产权工作。
2. 知识产权管理部门的职责包括:确立公司的知识产权保护方针和目标;制定知识产权保护和管理规定,加强对各子公司的培训和督导;协调各子公司间的知识产权管理工作,推动知识产权的交流与合作;与相关政府部门合作,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
四、知识产权的申请和保护1. 集团公司鼓励和支持创新研发,对公司的技术成果、商标、著作权等注册申请进行全面管理。
2. 知识产权注册申请的操作流程:正式申请前需经过评估,确认其技术或商业价值;申请前需要进行充分的市场调研,确保该知识产权无侵权风险;申请材料的准备应仔细详尽,确保申请成功率。
3. 公司的知识产权应定期进行巡查,及时发现侵权行为,并采取相应的法律手段加以维权。
4. 公司应建立知识产权保护档案,包括知识产权登记证书、资料备份等,以备查阅和证明使用。
五、知识产权的管理和运营1. 集团公司应建立有效的知识产权管理制度,明确知识产权的归属及使用规则。
2. 公司的员工在开展科研和创新活动时,应注重对知识产权的保护,遵循知识产权规定,尊重他人的知识产权。
3. 公司积极开展知识产权交流与合作,与其他企业、高校、研究机构等建立战略合作伙伴关系,共享知识和资源。
4. 公司应定期组织知识产权培训,提高员工的知识产权意识和法律素养,减少知识产权纠纷的发生。
六、知识产权纠纷的解决1. 集团公司应设立知识产权纠纷解决机构,负责处理公司内部和外部的知识产权纠纷。
2. 在知识产权纠纷解决过程中,公司应注重与相关政府部门、行业协会和法律机构的合作,依法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
知识产权管理办法
知识产权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和管理,优化知识产权环境,建设知识产权强国,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布或者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涉及知识产权的各类活动。
第三条根据知识产权的不同类型和特点,本办法规定了专利、商标、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植物新品种权等方面的知识产权管理措施。
第二章专利管理第四条发明专利是指满足法律规定的有关条件,通过发明,在生产、生活中解决技术问题,取得的独创性技术解决方案的专利权。
实用新型专利是指对产品的形状、结构或者其组合,具有实用性且符合专利法的规定,取得的专利权。
外观设计专利是指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组合,具有审美价值且符合专利法的规定,取得的专利权。
第五条申请专利权者应当提交专利申请文件,包括发明说明书、实用新型说明书、外观设计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
专利申请文件的格式和要求应当符合专利法律法规和接受审查机关的要求。
第六条专利权人对该专利享有独占权,可以依法对其进行转让、许可和抵质押等处置,但不得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
第七条专利权人可以通过起诉、仲裁等方式维护自己的专利权利益,依法取得经济赔偿和惩罚性赔偿。
第三章商标管理第八条商标是指用于区别商品或者服务来源的标志,包括文字、图形、颜色组合、声音、立体标志等。
第九条商标的申请、注册、使用和保护,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和依法原则。
第十条商标注册申请人应当提交商标注册申请文件,其中包括商标申请书、商标样张和服务项目的清单等。
第十一条商标权人应当依法合理使用商标,并及时对商标进行维护和管理。
第十二条商标权人应当通过维权、起诉等方式维护自己的商标权利益,依法取得经济赔偿和惩罚性赔偿。
第四章著作权管理第十三条著作权是指作者依法享有的对其创作作品的复制、发行、出租、展览、表演、广播、信息网络传播等特定权利。
第十四条著作权人可以将著作物用于商业或非商业目的,也可以选择不授权他人使用。
知识产权试点示范企业认定及管理办法
市知识产权试点示范企业认定及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实施知识产权战略和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推动市国家知识产权示范城市建设,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进一步规范我市知识产权试点示范企业认定与管理工作,根据《市知识产权促进与保护条例》《市人民政府关于加速区域性国际科技创新中心建设若干措施的通知》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知识产权试点示范企业的认定与管理突出企业主体地位,坚持“政府引导、激励创新、自愿申请、择优扶持、公开公正、总额控制”的原则,促进企业提升创新能力和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能力,培育知识产权强企,加快区域性经济发展。
第三条本办法的扶持经费由市本级财政预算安排,纳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经费支出管理办法管理。
第四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知识产权局)负责知识产权试点示范企业的认定和管理工作。
第二章申请及认定条件第五条申请市知识产权试点企业应符合以下条件:(一)被县(市)区或开发区认定为知识产权试点(示范)企业、知识产权优势培育(优势)企业的;(二)在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的,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企业;(三)企业经营状况和成长性良好,无不良经营记录;(四)企业创新能力较强,拥有有效的发明专利1件以上或有效的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5件以上,近两年有专利申请或授权,且无非正常专利申请;(五)企业知识产权运用能力较强;(六)建立知识产权管理制度、配备知识产权专职或兼职人员,制定企业知识产权规划;(七)开展知识产权信息收集、检索和分析工作,建立知识产权保护制度,无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行为。
(八)企业积极开展知识产权宣传培训。
企业管理人员和研发人员的培训率达到90%以上,员工的培训率达到80%以上。
第六条申请市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应符合以下条件:(一)已被认定为市知识产权试点企业;(二)在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的,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企业;(三)企业经营状况和成长性良好,无不良经营记录;(四)具有管理知识产权工作的专门部门和不少于3名(含)负责知识产权管理工作的人员;(五)企业创新能力强,拥有有效的发明专利3件以上或拥有有效的发明专利2件以上,并且拥有的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合计10件以上,近两年有专利申请和授权,且无非正常专利申请;(六)企业知识产权运用能力强,近两年核心专利转化实施率达到50%以上或专利产品、技术和服务(含国家级技术秘密)收入占总销售收入的50%以上;(七)全面贯彻《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国家标准(以下简称“贯标”),知识产权管理体系健全、制度完善,主要包括设置知识产权管理机构、配备知识产权专职人员,建立知识产权考核评价体系和知识产权宣传培训长效机制;(八)开展知识产权信息收集、检索和分析工作,建立知识产权保护和预警机制,无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行为;(九)知识产权战略纳入企业总体发展战略,实施效果显著,企业有效运用知识产权制度参与国内外市场竞争,对全市企业知识产权工作具有较强的示范带动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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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章 知识产权的申请与保护 第 与其他单位或个人进行合作研究或合作开发时,必须签订书面合 8 同,合同中必须订立知识产权归属及保护知识产权的条款。 条 第 在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和进行技术改造时应检索专 9 利文献,尤其要加强中国专利文献检索,避免重复研究和侵犯他 条 人专利权。 第 每种新产品开发时就应考虑着手设计其适应商标,并在新产品投 10 放市场前申请商标注册,以获得商标专用权。 条 第 注册商标期限届满前,如果该注册商标的商品仍有市场,继续销 11 售,则应及时办理该注册商标的续展。 条 第 本公司职工研究、开发的职务智力劳动成果,能申请法律保护 12 的,应及时办理申请、注册和登记。 条 第 职工未经公司许可,不得向政府主管机关申请登记知识产权或公 13 开发表论文。 条 第 对准备申请专利的科研成果,应遵守“先申请后鉴定”的原则,在 14 专利申请公布或公告前进行技术鉴定的,应做好保密工作和进行 条 保密鉴定。
密规定和本《办法》及有关的管理制度执行。 第 单位职工应注意保护本公司的专利权、软件著作权、注册商标专 19 用权等知识产权,如发现冒充和假冒等侵权行为,应及时向公司 条 报告,以便及时调查处理。 第 专利权被授予后,专利证书由公司指定部门保存。 20 条
第6章 奖励与惩罚 第 奖励原则:对在知识产权的申请、管理、实施、许可转让、保护 21 工作中做出较大成绩的部门和人员给予奖励,对有突出贡献的给 条 予重奖。 第 惩罚原则:对在知识产权的申请、管理、实施、许可转让、保护 22 工作中玩忽职守、渎职,给本公司财产和声誉造成损害的部门和 条 人员,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和经济处分。严重的依法移送司法机
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 奖励细则: 23 条
1、 在公司进行技术改造、科研攻关中进行职务发明创造并获
得发明专利授权的研发部门和个人给予1万元~4万/件的奖 金; 2、 在公司进行技术改造、科研攻关中进行职务发明创造并获 得实用新型专利授权的研发部门和个人给予5000元~10000 元/件的奖金; 3、 在公司进行新技术、新产品研发中进行职务发明创造并获 得国家或地方科技主管部门的科技成果鉴定证书或新产品 鉴定证书的部门和个人给予1000元~5000元奖金; 4、 在公司进行软件开发中,取得研发成果,并获得软件著作 权授权的研发部门和个人给予5000元~10000/件的奖金; 5、 在公司知识产权的申请、管理、实施、许可转让、保护工 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部门和人员给予1000元~5000元奖金; 6、 凡举报他人侵权行为,为保护本公司的知识产权,挽回较 大经济损失的个人给予奖励,一般以挽回经济损失的2%计 算给予一次性奖励,但最低不少于200元; 7、 对于知识产权类的科技成果另行申请国家或地方专项项目 的,另行给予专项奖励; 8、 以上奖励的具体额度,由各业务或研发主体部门提起,或 由企业管理部提议,经计划财务部审核,总经理审批确 定; 9、 经公司批准的奖励,由企业管理部组织内部验收相关资料 并归档后,经总经理批准,按公司相关规定办理奖金发 放; 10、 以上奖励除获得经济奖励外,在公司内部进行通报表扬; 第24条 内部验收相关材料: 1、 项目开发计划、测试或检测报告、结题报告、项目成果、专 有技术及技术秘密文书材料等项目全套资料; 2、 发明专利授权书、实用新型专利授权书、软件著作权登记 书、商标登记证书、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登记证书等知识产权 授权文件; 3、 国家和地方科技或行业主管部门的科技成果鉴定证书、新产 品鉴定书等; 4、 侵权举报书及举报证据;
第 本公司职工对未申请专利和已申请专利但尚未公开的发明创造, 15 均有义务对其实质内空容和出处承担保密义务,不得向外泄露, 条 更不得在任何媒体上公开。 第 本公司职工因调离、停薪留职、离休、退休时,以及外来人员在 16 结束学习、进修、合作研究和临时聘用人员离开单位前,需将全 条 部技术资料、实验记录、材料、样品样机、产品、装备和图纸等
第4章 知识产权归属 第 按本《办法》第四条,凡职务发明创造及其他职务智力劳动成果 6 所形成的知识产权以及本公司委托他方研究、开发、设计、制作
条 等所形成的知识产权,其申请和所有权利必须是本公司,但有合 同或协议并在合同或协议中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归属 7 条
1、 本职工作范围内或执行单位分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 公司的物质技术条件,并由单位承担责任而开发的计算机软 件,属于职务创作软件,软件著作权属于本公司。
成电路布图设计登记等手续; 3、 负责做好单独所有或共同所有的专利、商标、著作权等知识
产权的保管、使用和维护。 4、 组织公司知识产权内部鉴定验收; 5、 筹措和管理知识产权经费。 第3条 研发中心及分子公司是公司知识产权研发部门,主要职责有: 1、 负责公司技术改造、科研攻关、软件研发等知识产权的挖
5、 其它具有发明创造性和科技领先性的证明材料; 第25条 惩罚条例:
1、 在进行技术改造、科研攻关、软件研发中无正当理由按时完 成公司要求任务的部门和个人,在其工作绩效中进行考核;
2、 在进行技术改造、科研攻关、软件研发中无正当理由拒不完 成公司要求任务的部门和个人,在其工作绩效中进行考核;
3、 在知识产权的申请、管理、实施、许可转让、保护工作中泄 露公司秘密,给本公司财产和声誉造成损害或在进行技术改 造、科研攻关、软件研发中造成技术线路、方案等技术秘密 泄露的,公司有权向责任人追究实际经济损失的全部或部分 赔偿,情节严重者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知识产权管理办法(试行)
第1章 总 则 第 为了保护公司的知识产权,鼓励发明创造,规范公司知识产权管 1 理工作,特制定《知识产权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条
第2章 知识产权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第2条 企业管理部是公司知识产权归口管理部门,主要职责有:
1、 组织公司知识产权申报和管理工作; 2、 办理本公司的专利申请、商标注册、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和集
1、 在本职工工作中取得的智力劳动成果,即在执行科研计划 (含补充计划和临时计划)课题和合同计划课题,完成计划 创作任务和设计任务,实施技术改造工程或履行其他所在岗 位职责的过程中所取得的智力劳动成果。
2、 履行本职工作之外,完成单位交付的工作任务过程中所取得 的智力劳动成果。
3、 离休、退休、辞职或调离的职工在离开单位一年内完成的与 原所在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分配的任务有关的智力劳动成 果。
“利用本公司的名义”是指在经济技术合同中使用本公司名称。 “利用本公司的物质技术条件”是指利用本公司的资金、原材料、机 器设备、试验研究设备、各种未公开的技术资料、图纸及其说明、声像 材料等。 “享受本公司的待遇”是指自选课题、自筹资金、自立项目,但在工 作时间内完成的智力劳动成果。 “智力劳动成果”是指经过创造性智力劳动获得的各种实验研究技改 和技术创新成果、实验原始记录和各种数据、文件材料、图片、技术资 料、实验装置与样机、设计图纸及其说明、各种声像材料、程序软件、 文学作品、美术摄影作品及其他文艺作品等成果。 第5条 本《办法》所保护的知识产权包括:
移交所在部门,并对其技术内容、信息负有长期保密义务。 第 本公司知识产权对外转让时,必须依法签订书面合同。向国外转 17 让时,还须报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方可转让。 条 第 本公司对外宣传(包括电视、广播、报纸、杂志等),参加国内 18 外科技展览、举办技术鉴定会、参加国内外学术交流活动以及接 条 待参观访问等,凡涉及本公司知识产权时,应严格按照本公司保
1、 专利权:包括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职务发明专利权。 2、 专有技术及技术秘密:指未申请专利但具有实用性能为公司
带来经济效益的技术和经验,如关键工艺技术参数、技术诀 窍、操作规程、消化引进的各种资料、图片和国家以及单位 保密管理办法所规定的科学技术秘密等。 3、 商标、服务标记:指单位拥有注册的和尚未注册的产品商标 和服务商标以及集体商标、证明商标。 4、 著作权(版权) 1、 包括工程设计、产品设计、图纸及其说明、计算机软件、集 成电路布图设计、地质图、声像材料以及法律和行政法规所 规定的其他作品。 2、 包括论文、专著、年鉴、辞书、教材、报刊、画册、声像作 品、美术摄影作品以及其他艺术作品和编辑作品的版权。
掘和开发; 2、 负责知识产权基础信息收集; 3、 协助知识产权申报技术支持; 4、 配合公司知识产权申报登记和知识产权保护工作。
第3章 知识产权保护范围 第 本《办法》所称的本公司知识产权是指本公司职工在执行本公司 4 的任务,利用本公司的名义和主要利用本公司的物质技术条件以 条 及享受本公司的待遇所完成的智力劳动成果所取得的权益。 “执行本公司的任务”完成的智力劳动成果是指:
第7章 附则 第26条 本《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