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面理解马克思的劳动价值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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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面理解马克思的劳动价值理论
内容提要: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是其政治经济学的核心和基石,是颇具科学性、系统性和开放性的理论体系。本文在对其中的创造价值的劳动进行系统分析的基础上认为,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是由紧密相联的三部分构成:体力劳动价值论是其基础和核心;脑力劳动价值论是其重要组成部分,智力劳动价值论是其不可缺少的内容,是在前二者基础上的进一步发展。这样全面系统地理解和把握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对于逻辑地和历史地考察分析商品经济社会中的劳动价值关系具有重大的社会现实意义和思想价值。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是其政治经济学的核心和基石。近几年来,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学术界不少专家、学者由于看问题的角度不同和掌握的背景知识不同,引发了一场关于马克思劳动价值论的争论。其中有的学者认为:“劳动价值论将价值的创造只归结于活劳动,这同当代条件下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的结论是很难吻合的。”〔1 〕甚至有的学者提出了:“劳动价值论:包袱还是翅膀”的问题〔2〕。这说明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正面临着新的挑战。怎样迎接这一挑战,如何在争论中发展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笔者认为,关键在于系统地、全面地、历史地理解和把握马克思的劳动价值理论,这对于考察商品经济社会中的劳动价值关系具有重大理论价
值和现实意义。创造价值的劳动是复杂的多层次的劳动系统的运作过程马克思指出:“劳动是一切价值的创造者,只有劳动才赋予已发现的自然产物以一种经济意义上的价值。”〔3〕因此,劳动是价值的源泉。从经济学意义上讲,劳动是劳动力的支出和使用,而这种劳动力的支出和使用是劳动者通过使用劳动资料、作用于劳动对象并使之适合自己需要的系统的活动来实现的。换言之,在商品经济社会中,现实的创造价值实体的劳动是由劳动主体和劳动客体构成的复杂系统的运作过程,是劳动主体和劳动客体的有机结合或二者的矛盾运动过程。由劳动主体和劳动客体组成的创造价值实体的劳动系统,由于其复杂程度的不同而表现出了不同的层次结构。传统的经济理论认为不同质的具体劳动创造使用价值,而同质不同量的抽象劳动创造商品的(交换)价值。这仅是问题的一个方面;另一方面,马克思在分析体现在商品中的劳动二重性时,将劳动划分为简单劳动和复杂劳动,并且认为:“比较复杂的劳动只是自乘的或不如说多倍的简单劳动,因此少量的复杂劳动等于多量的简单劳动。”〔4〕这就是说,在不同的劳动系统中由于劳动主体所付出的抽象劳动这种“同质劳动”的量上也存在着简单劳动和复杂劳动的差别,存在着由于复杂程度的不同而导致的劳动量的“部分质变”。根据“部分质变”,我们将不同的劳动系统按照由低级到高级的顺序划分为“手工工具——体力型”劳动
系统、“机器——脑力型”劳动系统、“信息——智力型”劳动系统。劳动系统的三种不同类型依次是其三个不同层次,在三个不同层次的劳动系统中劳动与价值量的关系依次被称为体力劳动价值关系、脑力劳动价值关系和智力劳动价值关系〔5〕,在理论上依次称为体力劳动价值论、脑力劳动价值论和智力劳动价值论。体力劳动价值论是马克思劳动价值论的基础和核心“手工工具——体力型”劳动系统是以劳动者的体力消耗为主并且以使用手工工具为特征的。在该系统中,劳动工具主要是一般的铜器、铁器或铁木复合器物等手工工具,它将劳动主体和劳动客体联结起来。并且在该系统中,劳动过程的主要承担者是劳动主体,劳动主体的体力(或自身的自然力)的大小标志着该劳动系统中动力的大小,它决定着劳动范围的大小和效率的高低,因此该系统的运行通常被称为体力劳动。在商品经济的发展史上,这是最简单的劳动,它所创造的价值量的大小是与劳动主体的劳动时间的长短成简单的比例关系的,劳动时间的量决定了价值的量,这如马克思所说:“直接劳动时间的量,已耗费的劳动的量是财富生产的决定因素。”〔6〕因此,在“手工工具——体力型”劳动系统中的劳动价值关系主要表现为体力劳动与价值的关系,而反映这种关系的理论就是体力劳动价值论。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是以体力劳动价值关系为基础的,或者说简单劳动是马克思劳动价值理论的出发点和基础
〔7〕,因此体力劳动价值论是马克思劳动价值论的核心内容。尽管马克思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已经洞察到象“科技劳动”不属于简单的体力劳动,而是属于“生产力特别高的劳动”即复杂劳动〔8〕,并且认为科技产品作为“商品可能是最复杂的劳动产品”〔9〕。但是马克思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为了分析问题的方便,将这种最复杂的劳动产品的价值加以简化,使之“还原”为简单的体力劳动价值关系。从方法论角度讲,这是必要的,也是可行的。马克思说:“为了简便起见”,“它的价值使它与简单劳动产品相等”,“这样就省去了简化的麻烦”。马克思进一步说:“各种劳动化为当作它们的计量单位的简单劳动的不同比例,是在生产者背后由社会过程决定的。”〔10〕由此可见,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正是以简单的体力劳动价值关系为逻辑起点来建构的,从而使反映体力劳动价值关系的理论——体力劳动价值论成为马克思劳动价值论的核心和基础。脑力劳动价值论是马克思劳动价值论的重要组成部分“机器——脑力型”劳动系统是以脑力消耗为主并且以使用机器为主要特征的。马克思指出,在该系统中“整个生产过程不是屈从于劳动者的直接技巧,而是科学在技术上的应用。”〔11〕因而该系统的运作通常被称为脑力劳动。在此劳动系统中,劳动过程的主要承担者是劳动主体及其外化的产物——劳动手段。劳动过程中的动力不仅仅取决于人的体力,而且更重要的是取决于借助科学在生
产中物化的劳动手段所使用的自然力〔12〕。马克思指出:“使用劳动工具的技巧,也同劳动工具一起,从工人身上转移到了机器上面。”〔13〕并且在分析机器发展的历史时进一步指出,该机器系统是由“三个本质上不同的部分组成的”,即作为动力的发动机、调节改变运动形式的传动机和抓住半改造劳动对象的工具机。这种机器系统具有自己的内在结构,是一个能够自己运转、自行转换能量并作功的高效运作系统。工人在生产中的地位相对降低,这如马克思所说:“机器使肌肉力成为多余的东西”〔14〕,工人的技术和技巧都转移或合并到机器上去了。因此,在考察该劳动系统中产品的价值来源时,有些学者认为是二重的,即生产工人的活劳动和机器系统的运作共同创造价值。笔者认为,这仅是表面现象,一方面它反映了活劳动创造价值的事实,另一方面得出机器创造价值的观点。显然,前者应当肯定,而后者与马克思劳动价值论的实质是相悖的,因而应当深入分析和探讨。实质上,在“机器——脑力型”劳动系统中,如果价值的来源是二重的,那么它应该是,(1)生产过程中的活劳动;(2)“生产者背后”的科技劳动。这是因为,机器系统的出现是科技发展的产物,即科技劳动的产物,是科技人员脑力劳动的结果。马克思在创立其劳动价值论时,尽管是以简单的体力劳动价值关系为逻辑起点而展开的,但他同时充分肯定脑力劳动也是创造价值的劳动。马克思指出,从形成价值实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