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建设银行总行机关工作人员在国内交往中收受礼品登记和处理办法
中国建设银行工作人员违规失职行为处理办法
篇目九中国建设银行工作人员违规失职行为处理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确保金融规章制度的贯彻实施,强化内部管理,惩戒违规失职行为,防范金融风险,促使建设银行各项业务正常进行和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违规行为,是指建设银行工作人员违反国家制定和颁布的关于金融业务与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建设银行制定和颁布的金融业务与管理规章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失职行为,是指建设银行工作人员怠于履行岗位职责,应作为而未作为、错误作为、不当作为,造成资产损失、不良影响、未能完成重要职责目标或工作任务的情形。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领导人员,是指建设银行各级机构及其内设部门的负责人员。
本办法所称主管人员,是指对违规失职行为涉及的业务或者违规失职行为人负有管理责任的负责人员。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建设银行所有工作人员,不允许任何工作人员有超越本办法的特权。
对于已调离建设银行的工作人员,在调离前有违规失职行为的,应当进行责任认定,建议违规失职人员调入单位给予处理。
对于劳务派遣制人员的违规失职行为,按照本办法应当给予处理的,由建设银行负责调查、审理,提出具体的处理建议后移交其所在的劳务派遣公司进行处理。
第五条工作人员违规失职行为已由国家有关机关追究其责任的,不免除按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应当受到的处理。
工作人员违规失职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当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条对于工作人员违规失职行为的处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依据充分、定性准确、程序规范;(二)处理的轻重应当与工作人员违规失职行为的性质、情节、风险大小、后果的严重程度以及违规失职人员应承担的责任相适应。
第七条对于违规失职工作人员的处理种类有:(一)纪律处分,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留用察看、开除;(二)其他处理,包括:诫勉谈话、通报批评、减发绩效工资、引咎辞职、责令辞职、解除劳动合同,其中引咎辞职、责令辞职仅适用于领导人员。
在公务活动中收受礼品礼金实行登记上交制度的规定
在公务活动中收受礼品礼金实行登记上交制度的规定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党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国内交往中收受礼品实行登记制度的规定》精神,经学院党委研究决定,对学院公务活动中收受礼品礼金实行登记制度的规定如下:一、须执行礼品礼金登记制度的对象全院党政管理干部和全体教工。
二、执行对象在国内交往中对于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馈赠(包括礼金、有价证券等),不论价值大小,均不得收受。
因各种原因未能拒收的礼品、礼金必须登记上交。
三、执行对象在国内交往(不含亲友之间的正常交往)中收受除前款规定以外的礼品,按价格折合人民币100元以上的,均须登记;200元以上的,均须上交。
四、按规定须登记上交的礼品,自收受之日起(在外地接收礼品的,自回到学校之日)三日内,本人如实填写《公务活动中收受礼品礼金登记表》,并将登记上交纪委。
表格一式两份,一份留存监察室备案,一分留存本人。
五、上缴礼品的处理办法1、办公用品,登记上交后经院领导批准,可给有关部门使用。
其中有关设备类交学院总务处入账并办理相关手续后方可调拨有关部门使用。
2、高级工艺品等经登记上交后,可留监察室入库或作院方礼品使用。
3、礼券、购物卡等登记上交后,可用于单位办公、职工奖励、慰问等。
4、一般的日用品、食品、衣物等登记上交后,可用作奖品、慰问品、捐赠品,也可折价处理,折价处理的收入和礼金,上交监察室统一交财务处入账。
六、按规定应登记、上缴的礼品,受礼人在规定期限内,如无特殊情况不登记上交或不如实登记上交,纪检监察部门责令其登记上交,并给与批评教育或党纪、政纪处分。
接受对方赠送礼品的,要从重处分。
受礼后利用职权为送礼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加重处分。
触犯法律的,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1/ 2七、本规定由学院纪委、监察室负责解释。
在公务活动中收受礼品礼金上交登记表受理时间:年月日上交人所在部门及职务礼品礼金名称礼品礼金数量具体情况:上交时间监察室意见:监察室主任签名:年月日纪检书记审核处置意见:纪检书记签名:年月日上交人签名受理人签名2/ 2。
职工在公务交往活动中收受礼品现金的规定
职工在公务交往活动中收受礼品现金的规定一、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党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收受礼品实行登记制度的精神,结合工厂实际,制定本规定。
二、需要掌握的原则(一)在公务交往活动中,不得收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业务的礼品、现金等馈赠,因各种原因未能拒收的,必须向所在单位领导汇报后到厂办登记。
(二)凡馈赠给工厂集体的一律上交,不得据为己有;馈赠给个人的,登记上交后酌情处理;亲朋好友之间涉及公务、业务所馈赠的也须上交;凡参加上级部门召开的专业性会议或培训所发的纪念品不在登记范围。
(三)须登记上交的礼品、现金,从收受人回到本单位之日起一个月内办理登记。
在规定期限内不登记、不如实登记、不上交的,由所在单位领导责令其登记、上交,并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三、处理办法(一)礼品价值在100元以下(含100元)归收受人所有。
(二)礼品价值在100元以上200元以下(含200元)在厂办登记按实物价款上交20%后归收受人所有。
(三)礼品价值在200元以上500元以下(含500元),在厂办登记按实物价款上交30%后归收受人所有。
(四)礼品价值在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含1000元),在厂办登记按实物价款上交50%后归收受人所有。
(五)礼品价值在1000元以上,一律交公,经研究酌情给予奖励。
(六)礼品折价款,交厂财务部列项管理。
(七)各单位和个人在公务活动中收受的现金(包括代金券、礼券)在厂办登记后将所收现金的30%奖励给受礼人(最多不超过500元);50%补充受礼业务招待费;其余20%上交厂财务部。
(八)凡上交的礼品或现金,一律要开收据并留底备查。
四、本规定由厂部办公室负责解释。
五、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业务招待费使用情况向职代会报告的规定一、根据监察部、国家经贸委、全国总工会监发(1995)3号文件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二、企业在经营管理等活动中用于接待应酬的各种费用均为业务招待费。
三、使用业务招待费应当加强管理、勤俭节约,反对铺张浪费,严格遵守财务制度和财经纪律。
职工在公务交往活动中收受礼品现金的规定
职工在公务交往活动中收受礼品现金的规定一、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党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收受礼品实行登记制度的精神,结合工厂实际,制定本规定。
二、需要掌握的原则(一)在公务交往活动中,不得收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业务的礼品、现金等馈赠,因各种原因未能拒收的,必须向所在单位领导汇报后到厂办登记。
(二)凡馈赠给工厂集体的一律上交,不得据为己有;馈赠给个人的,登记上交后酌情处理;亲朋好友之间涉及公务、业务所馈赠的也须上交;凡参加上级部门召开的专业性会议或培训所发的纪念品不在登记范围。
(三)须登记上交的礼品、现金,从收受人回到本单位之日起一个月内办理登记。
在规定期限内不登记、不如实登记、不上交的,由所在单位领导责令其登记、上交,并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三、处理办法(一)礼品价值在100元以下(含100元)归收受人所有。
(二)礼品价值在100元以上200元以下(含200元)在厂办登记按实物价款上交20%后归收受人所有。
(三)礼品价值在200元以上500元以下(含500元),在厂办登记按实物价款上交30%后归收受人所有。
(四)礼品价值在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含1000元),在厂办登记按实物价款上交50%后归收受人所有。
(五)礼品价值在1000元以上,一律交公,经研究酌情给予奖励。
(六)礼品折价款,交厂财务部列项管理。
(七)各单位和个人在公务活动中收受的现金(包括代金券、礼券)在厂办登记后将所收现金的30%奖励给受礼人(最多不超过500元);50%补充受礼业务招待费;其余20%上交厂财务部。
(八)凡上交的礼品或现金,一律要开收据并留底备查。
四、本规定由厂部办公室负责解释。
五、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业务招待费使用情况向职代会报告的规定一、根据监察部、国家经贸委、全国总工会监发(1995)3号文件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二、企业在经营管理等活动中用于接待应酬的各种费用均为业务招待费。
三、使用业务招待费应当加强管理、勤俭节约,反对铺张浪费,严格遵守财务制度和财经纪律。
商业银行工作人员收受礼金礼品及商业预付卡上交登记管理办法
商业银行工作人员收受礼金礼品
及商业预付卡上交登记管理办法
根据《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实施办法》和省、市、区相关廉洁自律等规定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全行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中央、省、市有关规定,不得违规收受可能影响公正行使职权的礼金、礼品及商业预付卡。
因各种原因未能拒收的礼金、礼品及商业预付卡,应当依照本办法实行上交登记,规范登记程序,健全管理制度,切实加强上交登记管理工作。
第二条总行纪委指定专职工作人员负责礼金、礼品及商业预付卡的收交、登记、保管和处理工作。
受礼人在收到礼金、礼品及商业预付卡后,自收受之日起(在外地收受的,自回所在单位之日起)一个月内,应向总行登记管理部门主动上交所收受的礼金、礼品及商业预付卡。
专职工作人员受理后应填写《礼金、礼品及商业预付卡登记表》,并向受礼人出具《礼金、礼品及商业预付卡上交凭证》。
第三条总行应对本单位工作人员上交的礼金、礼品及商业预付卡实行集中管理,设立专户严格管理,做到手续完备、账目清楚、账实相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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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干部职工收受礼品礼金的管理规定
关于干部职工收受礼品礼金的管理规定XXX关于干部职工收受礼品礼金的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XXX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预防违法、违纪现象及商业贿赂的发生,促进联社领导干部以及全体员工依法经营、廉洁从业,根据中纪委、监察部和区联社的有关规定,结合XXX 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指的礼品礼金的含义:是指日常往来中发生的礼物、礼金、有价证券、购物劵、消费卡、支付凭证等。
第三条各级领导干部及员工在日常往来中,一律不准收受或赠送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礼金。
第四条本规定适用于XXX各级领导干部及员工。
第二章礼品礼金的登记和上交第五条登记上交金额和数量。
各级领导干部及员工因各种原因无法拒收的礼品、礼金或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均需向XXX纪检监察部门登记并上交。
具体要求是:凡礼物、礼金、有价证券、购物劵、消费卡超过200元或价值(按市场价)超过200元的礼品一律要登记上交。
第六条上交登记期限和要求。
按规定须上交登记的礼品礼金,自收受之日起(在外地接受的礼品礼金,自回单位之日起)一个月内由本人向XXX的纪检监察部门登记并上交。
XXX纪检监察部门应当场填写《礼品礼金登记表》(见附表1),并开具《礼品礼金上交收据》(见附表2),《收据》一式两份,并盖有纪检监察部门的骑缝章,礼品、礼金上交人与XXX纪检监察部门各执一份。
第三章礼品礼金的处理和使用第七条纪检监察部门作为礼品礼金上交登记的责任部门,应指定专人负责办理此项工作。
各级财务部门要配合纪检监察部门,对上交的礼品礼金建立专项廉政账户,统一纳入同级财务管理。
第八条礼品礼金的处理和使用:(一)对登记上交的礼金,一律由XXX纪检监察部门转交财务部门,经财务部门点收后,开出收款收据,款额交廉政账户,作为廉政基金。
(二)对高档耐用物品和有保存价值的礼品(如金银珠宝制品、电器设备、书画、工艺品等)可按有关规定拍卖。
礼品拍卖处理后的款项,一律交单位廉政账户,作为廉政基金。
关于对党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国内交往中收受的礼品实行登记制度的规定
关于对党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国内交往中收受的礼品实行登记制度的规定关于对党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国内交往中收受的礼品实行登记制度的规定Green Apple Data Center关于对党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国内交往中收受的礼品实行登记制度的规定!"##$年%月&’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第一条为保持党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廉洁从政*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党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国内交往中*不得收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馈赠*因各种原因未能拒收的礼品*必须登记上交+党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国内交往!不含亲友之间的交往)中收受的其他礼品*除价值不大的以外*均须登记+第三条按照第二条的规定须登记的礼品*自收受礼品之日起!在外地接受礼品的*自回本单位之日起)一个月内由本人如实填写礼品登记表*并将登记表交所在机关指定的受理登记的部门+受理登记的部门可将礼品的登记情况在本机关内公布+"规定%规定登记的礼品按规定应上交的!与礼品登记表一并上交所在机关指定的受理登记的部门"第四条对于收受后应登记#上交的礼品在规定期限内不登记或不如实登记#不上交的!由所在党组织#行政部门或纪检监察机关责令其登记#上交!并给予批评教育或者党纪政纪处分"第五条本规定所称党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是指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的负责人!国家拨给经费的各社会团体中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适用本规定"第六条本规定由各级党组织和行政部门负责执行!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负责监督检查"第七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应根据本规定!结合本地区的实际!制定具体的礼品登记标准$中共中央直属机关和中央国家机关的礼品登记标准!由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制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还应制定具体的礼品上交处理办法"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制定的礼品登记标准和上交处理办法!要报中央纪委#监察部备案"第八条本规定由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监察部负责解释"第九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关于干部职工收受礼品礼金的管理规定
关于干部职工收受礼品礼金的管理规定各位读友大家好,此文档由网络收集而来,欢迎您下载,谢谢第一条为加强XXX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预防违法、违纪现象及商业贿赂的发生,促进联社领导干部以及全体员工依法经营、廉洁从业,根据中纪委、监察部和区联社的有关规定,结合XXX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指的礼品礼金的含义:是指日常往来中发生的礼物、礼金、有价证券、购物劵、消费卡、支付凭证等。
第三条各级领导干部及员工在日常往来中,一律不准收受或赠送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礼金。
第四条本规定适用于XXX各级领导干部及员工。
第二章礼品礼金的登记和上交第五条登记上交金额和数量。
各级领导干部及员工因各种原因无法拒收的礼品、礼金或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均需向XXX纪检监察部门登记并上交。
具体要求是:凡礼物、礼金、有价证券、购物劵、消费卡超过200元或价值超过200元的礼品一律要登记上交。
第六条上交登记期限和要求。
按规定须上交登记的礼品礼金,自收受之日起一个月内由本人向XXX的纪检监察部门登记并上交。
XXX纪检监察部门应当场填写《礼品礼金登记表》,并开具《礼品礼金上交收据》,《收据》一式两份,并盖有纪检监察部门的骑缝章,礼品、礼金上交人与XXX纪检监察部门各执一份。
第三章礼品礼金的处理和使用第七条纪检监察部门作为礼品礼金上交登记的责任部门,应指定专人负责办理此项工作。
各级财务部门要配合纪检监察部门,对上交的礼品礼金建立专项廉政账户,统一纳入同级财务管理。
第八条礼品礼金的处理和使用:对登记上交的礼金,一律由XXX纪检监察部门转交财务部门,经财务部门点收后,开出收款收据,款额交廉政账户,作为廉政基金。
对高档耐用物品和有保存价值的礼品(如金银珠宝制品、电器设备、书画、工艺品等)可按有关规定拍卖。
礼品拍卖处理后的款项,一律交单位廉政账户,作为廉政基金。
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可按一定比例兑换成现金,兑换的现金,一律交XXX廉政账户,作为廉政基金。
国有企业各级干部在工作交往中收受礼品、礼金的处理办法模版
1总则
1.1根据上级党组织的有关规定和要求,结合公司本部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办法。
1.2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本部各级领导干部。
2处理原则
2.1公司本部各级领导干部在工作交往中不准收受有关单位和个人赠送的现金、有
价证券、支付凭证和金银珠宝制品等。
2.2对由于各种原因未能拒收的现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和金银珠宝制品等一律
登记上交。
2.3对有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工作任务的礼品,不论价值大小,不分礼品类别,一律
登记上交。
3处理办法
3.1在工作交往中,因各种原因未能谢绝的礼品(除第二条第3款规定外),参照市
场价格一次折合人民币价值500元以上(含500元)的礼品必须登记上交或折价处理(不含出席各种会议赠送的纪念品)。
3.2价值人民币500元以上(含500元)容易腐烂或不易存放的礼品,受礼人可先
行处置,而后立即办理登记、折价处理手续。
3.3按规定必须登记、上交的礼品,自收受礼品之日起(在外地接受礼品的,自回
单位之日起)在一个月内办理礼品登记、上交或折价手续。
3.4公司纪委负责公司本部各级领导干部的礼品登记处理工作,处理礼品所收款项
以及上交的现金一律交公司财务。
3.5定期公布礼品登记处理情况,并向上级纪检监察部门报告。
4附则
4.1本办法由综合管理部制订并负责解释,经董事长、党委书记批准后自印发之日
起执行。
2-12-1。
中国建设银行总行机关工作人员在国内交往中收受礼品登记和处理办法-
中国建设银行总行机关工作人员在国内交往中收受礼品登记和处理办法正文:---------------------------------------------------------------------------------------------------------------------------------------------------- 中国建设银行总行机关工作人员在国内交往中收受礼品登记和处理办法(1996年4月22日)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对党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国内交往中收受的礼品实行登记制度的规定》(中办发〔1995〕7号)和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中央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在国内交往中收受礼品登记和处理办法》的通知(<95>国管财字第158号),现就总行机关工作人员在国内交往中收受礼品的登记和上交处理作如下规定:一、为保持总行机关工作人员廉洁从政,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各级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中办发〔1995〕7号文和〔1995〕国管财字第158号文的规定执行。
二、总行机关工作人员在国内交往中,不得收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馈赠;对由于各种原因未能拒收的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不论价值大小,不分礼品类别,一律登记上交。
三、总行机关工作人员在国内外交往中(不含亲友之间的交往),对因各种原因未能拒收的礼金、有价证券、金银珠宝制品,不论价值数额大小,一律登记上交。
四、总行机关工作人员在国内交往中(不含亲友之间的交往),因各种原因未能谢绝的其他礼品,参照市场价格一次合计价值人民币100元以上的(含100元),必须登记;200元以上的(含200元),必须登记上交。
一人一年之内收受礼品累计价值超过600元的,超过部分必须登记上交。
价值人民币200元以上容易腐烂或不易存放的礼品,经本部门领导同意,受礼人可以先行处置,而后上报登记。
国务院关于在对外公务活动中赠送和接受礼品的规定
国务院关于在对外公务活动中赠送和接受礼品的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1993.12.05•【文号】国务院令第133号•【施行日期】1993.12.05•【效力等级】行政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其他规定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33号现发布《国务院关于在对外公务活动中赠送和接受礼品的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总理李鹏一九九三年十二月五日国务院关于在对外公务活动中赠送和接受礼品的规定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对外公务活动中赠送和接受礼品的管理,严肃外事纪律,保持清廉,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礼品,是指礼物、礼金、有价证券。
第三条根据国际惯例和对外工作需要,必要时可以对外赠送礼物。
礼物的金额标准另行规定。
第四条对外赠送礼物必须贯彻节约、从简的原则。
礼物应当以具有民族特色的纪念品、传统手工艺品和实用物品为主。
第五条对来访的外宾,不主动赠送礼物。
外宾向我方赠送礼物的,可以适当回赠礼物。
第六条对外赠送礼物或者回赠礼物,必须经国务院所属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或者由其授权的机关批准。
审批时,应当从严掌握。
第七条在对外公务活动中接受的礼物,应当妥善处理。
价值按我国市价折合人民币二百元以上的,自接受之日起(在国外接受礼物的,自回国之日起)一个月内填写礼品申报单并将应上缴的礼物上缴礼品管理部门或者受礼人所在单位;不满二百元,归受礼人本人或者受礼人所在单位。
在对外公务活动中,对方赠送礼金、有价证券时,应当予以谢绝;确实难以谢绝的,所收礼金、有价证券必须一律上缴国库。
第八条在对外公务活动中,不得私相授受礼品,不得以明示或者暗示的方式索取礼品。
第九条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保管、处理国务院各部门上缴的礼品。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指定专门单位负责保管、处理该级人民政府各部门上缴的礼品。
第十条礼品管理部门及有关部门对于收缴的礼品,应当登记造册,妥善保管,及时处理。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关于印发《中国人民保险(集团)公司关于机关工作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关于印发《中国人民保险(集团)公司关于机关工作人员在国内交往中收受礼品登记和处理的规定》的
通知
【法规类别】廉政
【发文字号】保发[1996]149号
【发布部门】中国人民保险公司
【发布日期】1996.06.26
【实施日期】1996.06.2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行业规定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关于印发《中国人民保险(集团)
公司关于机关工作人员在国内交往中收受
礼品登记和处理的规定》的通知
(保发(1996)149号1996年6月26日)
集团公司机关各部门:
现将《中国人民保险(集团)公司关于机关工作人员在国内交往中收受礼品登记和处理的规定》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交往中收受礼品登记和处理的规定
(1996年6月20日)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中央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在国内交往中收受礼品登记和处理办法》(〔95〕国管财字158号),现就中国人民保险(集团)公司机关工作人员在国内交往中收受礼品登记上交和处理作如下规定:。
关于干部职工收受礼品礼金的管理规定
关于干部职工收受礼品礼金的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XXX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预防违法、违纪现象及商业贿赂的发生,促进联社领导干部以及全体员工依法经营、廉洁从业,根据中纪委、监察部和区联社的有关规定,结合XXX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指的礼品礼金的含义:是指日常往来中发生的礼物、礼金、有价证券、购物劵、消费卡、支付凭证等。
第三条各级领导干部及员工在日常往来中,一律不准收受或赠送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礼金。
第四条本规定适用于XXX各级领导干部及员工。
第二章礼品礼金的登记和上交第五条登记上交金额和数量。
各级领导干部及员工因各种原因无法拒收的礼品、礼金或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均需向XXX纪检监察部门登记并上交。
具体要求是:凡礼物、礼金、有价证券、购物劵、消费卡超过200元或价值(按市场价)超过200元的礼品一律要登记上交。
第六条上交登记期限和要求。
按规定须上交登记的礼品礼金,自收受之日起(在外地接受的礼品礼金,自回单位之日起)一个月内由本人向XXX的纪检监察部门登记并上交。
XXX纪检监察部门应当场填写《礼品礼金登记表》(见附表1),并开具《礼品礼金上交收据》(见附表2),《收据》一式两份,并盖有纪检监察部门的骑缝章,礼品、礼金上交人与XXX纪检监察部门各执一份。
第三章礼品礼金的处理和使用第七条纪检监察部门作为礼品礼金上交登记的责任部门,应指定专人负责办理此项工作。
各级财务部门要配合纪检监察部门,对上交的礼品礼金建立专项廉政账户,统一纳入同级财务管理。
第八条礼品礼金的处理和使用:(一)对登记上交的礼金,一律由XXX纪检监察部门转交财务部门,经财务部门点收后,开出收款收据,款额交廉政账户,作为廉政基金。
(二)对高档耐用物品和有保存价值的礼品(如金银珠宝制品、电器设备、书画、工艺品等)可按有关规定拍卖。
礼品拍卖处理后的款项,一律交单位廉政账户,作为廉政基金。
(三)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可按一定比例兑换成现金,兑换的现金,一律交XXX廉政账户,作为廉政基金。
领导人员礼品上交登记处理办法
领导人员礼品上交登记处理办法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公司领导人员上交的礼品登记、处置工作,根据《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和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本办法所称的礼品是指礼物包括金银(币)饰品、珠宝玉器、高级工艺品、高级手表、名家字画等物品和礼金。
礼金,包括本外币现金;礼仪存折(单)、信用卡;各种购物券(卡)、支付凭证和有价证券;以回扣、佣金、中介费、咨询费、信息费、折扣费等名义的各种酬金。
二、公司各级领导人员及其他管理人员在对外经济往来和业务交往工作过程中,若对方馈赠各类礼品,应当予以谢绝和拒收;确实难以谢绝的,应从收受礼品之日起(外地或境外以回本市之日起)的一个月内,将所收受的礼品上交公司进行登记。
三、公司的党办作为礼品上交登记受理部门,纪检人员对上交的各类礼品进行造册登记、妥善保管,并向礼品上交者出具《礼金礼物上交凭证》。
四、公司领导班子人员、部门负责人和本部其他管理人员将礼品直接交公司纪检监察部门进行登记;公司所属各基层单位领导班子人员、项目经理和其他管理人员可将礼品交各基层单位纪检人员代为到公司纪检监察部门办理礼品上交登记手续,也可本人直接将礼品上交至公司纪检监察部门进行登记。
五、公司纪检监察部门收到上交的礼金、礼物后,除向上交者出具《礼金礼物上交凭证》外,同时可按以下途径和方式予以处理:1、现金人民币(外币向银行兑换成人民币)代为交到公司工会,作为职工帮困互助会资金,用于困难职工生活补助、医疗帮困、助学帮困等。
(帮困爱心基金管理办法另定)2、有价证券、支付凭证集中代为交到公司工会办好相关领用及审批手续,用于探望慰问职工、防暑降温、经营活动等。
3、对登记上交的礼物先按市场价估价后再作处理:(1)对价值不是很高的一般性礼物,可酌情给受礼者本人;也可留作公司招待、经营活动或慰问之用。
(2)对价值超过1000 元人民币且不满5000 元人民币的礼物,可按报批程序、以不低于50%的折价酌情处理给受礼者本人;也可移交公司工会用作年度先进表彰奖励或活动奖品。
中办国办发出通知:对党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国内交往中收受的礼品实行登记制度
中办国办发出通知:对党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国内交往中收
受的礼品实行登记制度
佚名
【期刊名称】《安徽税务》
【年(卷),期】1995(000)007
【摘要】中办国办发出通知:对党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国内交往中收受的礼品实行登记制度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4月30日发出关于印发《关于对党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国内交往中收受的礼品实行登记制度的规定》的通知。
通知说,《关于对党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国内交往中...
【总页数】1页(P4-4)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810.42
【相关文献】
1.市监察局提出制止机关工作人员收受礼品的三点规定 [J],
2.税务机关工作人员在国内交往中收受礼品登记和处理办法 [J], ;
3.中办国办发出通知:对党政机关(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收入实行申报 [J], ;
4.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对党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国内交往中收受的礼品实行登记制度的规定 [J], ;
5.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关于对党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国内交往中收受礼品实行登记制度的规定》的通知 [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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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党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涉外活动中接受礼金和有价证券缴库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党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涉外活动中接受礼金和有价证券缴库问题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财政部
•【公布日期】1993.06.01
•【文号】[93]财预字第84号
•【施行日期】1993.06.01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财务制度
正文
财政部关于党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涉外活动中接受礼金
和有价证券缴库问题的通知
((93)财预字第8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分金库,中共中央有关部委,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中央总金库: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禁党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公务活动中接受和赠送礼金、有价证券的通知》的有关规定,现就党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涉外活动中接受的礼金和有价证券缴库问题规定如下:
一、各级党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涉外活动(包括与华侨和港澳台同胞交往活动)中,由于难以谢绝而接受的礼金和有价证券,必须按照机关或工作人员所在机关的隶属关系,作为同级财政收入,全部上缴国库。
二、上缴国库的礼金和有价证券,适用于1993年国家预算收入科目第227款之一“其他收入”中的第7项“其他杂项收入”。
三、有关缴款单位在向国库缴纳礼金和有价证券时,应使用“一般缴款
书”。
请各地、各部门按本通知的规定执行。
一九九三年六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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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建设银行总行机关工作人员在国内交往中收受礼品登记
和处理办法
【法规类别】银行综合规定
【发布部门】中国(人民)建设银行
【发布日期】1996.04.22
【实施日期】1996.04.2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行业规定
中国建设银行总行机关工作人员在国内交往
中收受礼品登记和处理办法
(1996年4月22日)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对党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国内交往中收受的礼品实行登记制度的规定》(中办发〔1995〕7号)和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中央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在国内交往中收受礼品登记和处理办法》的通知(<95>国管财字第158号),现就总行机关工作人员在国内交往中收受礼品的登记和上交处理作如下规定:
一、为保持总行机关工作人员廉洁从政,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各级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中办发〔1995〕7号文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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