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物古建筑消防安全管理十一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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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物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要求

文物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要求

文物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要求(一)消防设施设置及管理(1)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砖木或木结构文物建筑的非消防用电负荷宜设置电气火灾监控系统。

(2)应按严重危险级配备灭火器。

(3)文物建筑内无自然照明且有人员活动的场所、疏散距离超过IOm的内走道应设置疏散指示标志和疏散照明灯具。

(4)室外应配置水缸或水桶、沙子、铁锹等简易消防器材。

(5)主要出入口附近应设置消防安全布局标识,标明文物建筑保护范围内消防水源(天然水源、消防水池,室外消火栓及可利用的市政消火栓),消防道路、安全出口和疏散路线,消防器材等内容。

消防安全标识的图形符号与几何尺寸、颜色、标志牌制作以及标识的设置位置、设置方法等应符合(二)火灾危险性控制与管理1.一般规定(1)对公众开放的文物建筑宜设置安全检查设备,严防火种和危险品进入。

(2)文物建筑内禁止设置公共娱乐场所。

2•用火管理(1)文物建筑的保护范围内不应使用明火。

(2)日常生活确需用火的,应符合以下规定:1)宜在文物建筑的保护范围外,独立建造厨房、锅炉房等生活用火建筑;不具备独立建造条件的,在厢房、走廊、庭院等附属建筑内集中使用,并确定专人管理,与文物建筑的其他部位采取防火分隔措施。

2)用于炊事和采暖的灶台,烟道、烟囱等使用不燃材料制作,并与可燃物之间保持安全距离或采取隔热措施。

3,用电管理(1)文物建筑内除为满足展示照明、生活、经营、办公、教学、宗教等活动必需的用电设备和监测报警设备外,不应使用其他电气设备。

电气设备使用结束后,应切断电源。

(2)文物建筑保护范围内电气线路禁止架空敷设。

(3)配电线路应设置与电气设备相匹配的短路、过载保护装置。

(4)文物建筑内禁止使用白炽灯、高压汞灯等高温照明灯具。

(5)配电箱、开关、插座、照明灯具和电气取暖设备应安装、放置在不燃材料上,靠近可燃物时,应用不燃材料进行防火隔离。

(6)每年应对电气线路进行一次安全检测。

4.易燃可燃物管理(1)文物建筑的建设控制地带内禁止生产、储存、使用易燃易爆化学危险品,不应堆放柴草、木料等易燃、可燃物品。

古建筑消防管理规则

古建筑消防管理规则

古建筑消防管理规则
第一条古建筑是国家重要的历史文化遗产,是国家文明的重要标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和《消防监督条例》的精神,为加强消防管理工作,保护古建筑免遭火灾危害,特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各级重点保护单位中的古建筑及历史纪念建筑物、古墓葬中保留有地面建筑的保护单位,均属本规则管理范围。

各级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中的革命纪念建筑物、博物馆及各类文物保管陈列单位也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古建筑的消防工作,要贯彻从严管理、防患未然的原则。

第四条爱护国家公共财产是我国公民的神圣义务。

每个公民都要时刻提高警惕,防止古建筑发生火灾。

第二章组织领导
第五条古建筑的消防工作,由各古建筑管理与使用单位具体负责。

当地市、县文物管理部门负责领导。

地方公安机关予以监督管理和业务技术指导。

第六条各古建筑的管理与使用单位,要把预防火灾列为整个管理工作的一个重要部分,切实做到同计划、同部署、同检查、同总结、同评比,使防火工作做到经常化、制度化。

第七条古建筑管理与使用单位的行政领导人,即为该单位的防火安全负责人,全面负责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

其具体任务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当地政府发布的消防法规和有关指示;
二、认真实行逐级防火负责制和岗位防火责任制;
三、领导制订和督促实施各项防火安全管理制度;
四、领导开展防火宣传教育,普及消防知识;
五、定期组织防火安全检查,及时整改火险隐患;
六、组织领导专、兼职消防人员和群众性义务消防队开展工作;。

古建筑消防安全制度

古建筑消防安全制度

一、总则为加强古建筑消防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火灾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国古建筑消防安全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我国境内所有古建筑,包括古民居、古寺庙、古园林、古桥、古塔等。

三、消防安全管理组织1. 古建筑消防安全管理实行“政府领导、部门监管、单位负责、群众参与”的原则。

2. 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古建筑消防安全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消防安全责任制,确保消防安全工作落到实处。

3. 文化、文物、消防等相关部门应按照职责分工,共同做好古建筑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4. 古建筑产权单位或使用单位应成立消防安全组织,明确消防安全责任人,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四、消防安全管理制度1. 消防安全责任制(1)古建筑产权单位或使用单位应建立健全消防安全责任制,明确各级人员的消防安全职责。

(2)消防安全责任人应定期组织开展消防安全检查,督促整改火灾隐患。

(3)消防安全责任人应组织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

2. 消防安全检查(1)古建筑产权单位或使用单位应定期对古建筑进行消防安全检查,重点检查电气线路、用火用电、消防设施等方面。

(2)消防安全检查应做到全面、细致、不留死角,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3)消防安全检查应形成书面报告,并及时上报相关部门。

3. 消防设施管理(1)古建筑应配备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消防设施,并定期进行维护保养。

(2)消防设施应设置明显的标识,确保设施完好、有效。

(3)禁止随意拆除、挪用、损坏消防设施。

4. 用火用电管理(1)古建筑内禁止使用明火,确需使用明火时,必须采取严格的消防安全措施。

(2)古建筑内电气线路应按照国家标准进行设计、施工,并定期检查、维护。

(3)禁止私拉乱接电线,禁止使用不符合安全标准的电器设备。

5. 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1)古建筑产权单位或使用单位应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明确火灾报警、人员疏散、灭火救援等环节。

文物建筑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文物建筑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加强文物建筑消防安全管理,保障文物建筑安全,防止火灾事故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文物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所有文物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包括古建筑、历史建筑、非物质文化遗产等。

三、消防安全责任1. 文物建筑消防安全责任主体为文物建筑使用单位、管理单位或者个人(以下简称使用单位、管理单位或个人)。

2. 使用单位、管理单位或个人应当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明确消防安全责任,落实消防安全措施。

3. 使用单位、管理单位或个人应当定期对文物建筑进行消防安全检查,确保消防设施完好有效。

四、消防安全管理措施1. 消防安全宣传教育(1)使用单位、管理单位或个人应当定期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工作人员和游客的消防安全意识。

(2)对文物建筑进行消防安全标识设置,明确消防设施、疏散通道等位置。

2. 消防设施管理(1)按照国家标准和规范,设置必要的消防设施,包括消防水源、灭火器材、报警系统等。

(2)定期对消防设施进行检查、维护、保养,确保消防设施完好有效。

3. 用火用电管理(1)严格控制用火用电,禁止在文物建筑内燃放烟花爆竹、焚烧祭祀品等。

(2)使用电器设备时,必须符合安全要求,禁止私拉乱接电线。

4. 火源管理(1)加强对火源的管理,禁止在文物建筑内吸烟、使用明火等。

(2)对于施工、修缮等动火作业,必须办理动火作业审批手续,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5. 疏散通道管理(1)确保疏散通道畅通,禁止堆放杂物、占用疏散通道。

(2)定期进行疏散演练,提高人员疏散能力。

五、消防安全检查1. 定期检查使用单位、管理单位或个人应当定期对文物建筑进行消防安全检查,发现火灾隐患及时整改。

2. 不定期抽查相关部门应当对文物建筑进行不定期抽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进行督促整改。

六、火灾事故处理1. 火灾事故发生后,使用单位、管理单位或个人应当立即组织人员进行扑救,并立即报告相关部门。

文物古建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文物古建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加强文物古建筑消防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文物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国文物古建筑消防安全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全国各级文物保护单位、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历史街区、风景名胜区等文物古建筑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三、管理原则1. 预防为主,防治结合。

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把消防安全工作贯穿于文物古建筑保护、利用、管理全过程。

2. 依法管理,责任到人。

依法落实文物古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责任,明确各级、各部门、各岗位消防安全管理职责。

3. 综合治理,科技保障。

运用科技手段,提高文物古建筑消防安全管理水平。

四、消防安全管理职责1. 文物古建筑产权单位或管理单位是消防安全责任主体,负责文物古建筑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2. 各级文物行政部门负责指导、监督文物古建筑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3. 消防部门负责文物古建筑消防安全检查、火灾事故调查处理等工作。

4. 其他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共同做好文物古建筑消防安全工作。

五、消防安全管理措施1. 消防设施设备管理(1)文物古建筑内应配备符合国家标准的消防设施设备,并保持完好有效。

(2)定期对消防设施设备进行检查、维护和保养,确保其正常使用。

(3)对消防设施设备进行标识,明确操作方法和注意事项。

2. 电气线路管理(1)文物古建筑内电气线路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并定期进行检查、维护和保养。

(2)严禁私拉乱接电气线路,禁止在文物古建筑内使用大功率电器。

(3)对电气线路和电器设备进行定期检测,确保使用安全。

3. 用火用电管理(1)文物古建筑内禁止使用明火,确需使用明火的,必须办理审批手续,并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消防安全。

(2)禁止在文物古建筑内吸烟、乱扔烟头、火柴梗等。

(3)加强用电管理,禁止超负荷用电,确保用电安全。

4. 消防安全宣传教育(1)定期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活动,提高文物古建筑管理、使用人员的消防安全意识。

古建筑消防管理规则

古建筑消防管理规则

古建筑消防管理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古建筑是国家重要的历史文化遗产,是国家文明的重要标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和《消防监督条例》的精神,为加强消防管理工作,保护古建筑免遭火灾危害,特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各级重点保护单位中的古建筑及历史纪念建筑物、古墓葬中保留有地面建筑的保护单位,均属本规则管理范围。

各级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中的革命纪念建筑物、博物馆及各类文物保管陈列单位也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古建筑的消防工作,要贯彻从严管理、防患未然的原则。

第四条爱护国家公共财产是我国公民的神圣义务。

每个公民都要时刻提高警惕,防止古建筑发生火灾。

第二章组织领导第五条古建筑的消防工作,由各古建筑管理与使用单位具体负责。

当地市、县文物管理部门负责领导。

地方公安机关予以监督管理和业务技术指导。

第六条各古建筑的管理与使用单位,要把预防火灾列为整个管理工作的一个重要部分,切实做到同计划、同部署、同检查、同总结、同评比,使防火工作做到经常化,制度化。

第七条古建筑管理与使用单位的行政领导人,即为该单位的防火安全负责人,全面负责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

其具体任务是:一、贯彻执行国家和当地政府发布的消防法规和有关指示;二、认真实行逐级防火负责制和岗位防火责任制;三、领导制订和督促实施各项防火安全管理制度;四、领导开展防火宣传教育,普及消防知识;五、定期组织防火安全检查,及时整改火险隐患;六、组织领导专、兼职消防人员和群众性义务消防队开展工作;七、负责规划配置消防器材设备和水源设施;八、领导制订灭火计划,发生火灾时及时组织有效的扑救。

参与火灾原因调查,总结经验教训,改进工作。

第八条各古建筑的管理与使用单位,应根据范围、任务大小,配备专职或兼职的消防管理干部,建立群众性义务消防组织,定期教育训练,开展经常性的自防与联防活动。

做到平时能防火如有灾能及时扑救。

第九条凡在古建筑单位工作的职工和宗教职业者,均须具有基本的防火与灭火知识,积极参与消防活动,并作为工作考核的一个条件。

文物建筑消防安全管理十项规定(3篇)

文物建筑消防安全管理十项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文物建筑是我国历史文化遗产的重要组成部分,承载着丰富的历史信息和文化价值。

然而,由于文物建筑年代久远,结构复杂,火灾风险较高。

为了加强文物建筑消防安全管理,保障文物建筑安全,特制定本规定。

二、总则1. 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全国各级文物建筑,包括古建筑、古遗址、古墓葬、石窟寺、石刻、壁画等。

2. 管理原则: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的原则,强化文物建筑消防安全责任制,确保文物建筑安全。

三、消防安全责任1. 责任主体:文物建筑的产权人或者管理、使用人是消防安全责任主体。

2. 逐级责任制:文物建筑产权单位或者管理、使用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并落实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明确各级、各岗位的消防安全职责。

3. 消防安全责任人: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消防安全责任人,统筹安排本单位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4. 消防安全管理人:属于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文物建筑应当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负责组织实施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四、消防安全机构与人员1. 专门机构:文物建筑产权单位或者管理、使用单位应当设置(确定)内设专门机构,或者确定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具体实施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2. 消防队伍:应当依法建立专职或者志愿消防队伍,结合实际配备相应的消防装备和灭火器材,定期开展防火灭火训练。

五、消防设施与器材1. 消防设施:对文物建筑应根据防火需要和实际情况,确定消防车通道(消防道路),配置必要的消防给水系统、消防设施、设备和器材。

2. 疏散通道:确定疏散通道、安全出口,保持防火间距。

3. 安全保障措施:用于参观、游览和经营场所的文物建筑,要切实采取人员的安全保障措施。

六、火灾隐患整改1. 隐患排查:文物建筑的消防安全责任人或管理人每季度应至少组织1次防火检查,重点检查以下内容:- 消防安全管理制度落实情况;- 管理使用单位负责人和其他员工防火意识和消防知识、技能的掌握情况;- 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和消防车通道(消防道路)是否畅通,防火间距是否被占用情况;- 消防设施、设备和器材完好有效情况;- 有无违章用火、用电、用油、用气。

文物古建筑消防安全提示

文物古建筑消防安全提示

文物古建筑消防安全提示一、火源管控1. 严格控制明火使用,尽可能减少或避免使用明火。

2. 禁止在文物古建筑内吸烟,吸烟者需到指定地点或室外吸烟。

3. 禁止私自携带易燃易爆物品进入文物古建筑。

二、易燃物处理1. 加强对文物古建筑内易燃物品的管理,如纸制品、布料等。

2. 定期检查易燃物品的存放情况,确保存放环境安全。

3. 对易燃物品进行分类存放,并做好相应的防火措施。

三、电气设备安装1. 在文物古建筑内安装电气设备时,应选择符合安全标准的设备。

2. 禁止私拉乱接电线,所有电线应按规定铺设和固定。

3. 定期检查电气设备的运行情况,确保设备安全无故障。

四、火警报警器维护1. 定期检查火警报警器的运行情况,确保报警器随时处于良好状态。

2. 对报警器进行定期测试,确保其功能正常。

3. 当报警器发出警报时,应立即组织人员疏散并报警。

五、消防器材配备1. 根据文物古建筑的特点和面积,配备足够的消防器材。

2. 消防器材应存放在明显、易于取用的位置。

3. 定期检查消防器材的使用情况,确保其有效性。

六、消防通道保持畅通1. 确保文物古建筑内的消防通道畅通无阻。

2. 禁止在消防通道上堆放杂物或私人物品。

3. 在紧急情况下,应立即打开消防通道,以便人员疏散和救援车辆进入。

七、消防演练与培训1. 定期组织消防演练,提高员工的消防意识和技能。

2. 在演练过程中,应模拟真实火灾情况,提高员工的应变能力。

3. 对演练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进行总结和改进,提高消防安全水平。

4. 对员工进行定期的消防培训,提高他们的消防知识和技能水平。

5. 培训员工如何使用消防器材、如何扑灭初起火灾等基本技能。

6. 培训员工在紧急情况下的逃生技能和自救能力。

7. 鼓励员工积极参与消防安全工作,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

8. 对员工进行定期的消防知识测试,确保他们掌握足够的消防知识。

9. 建立完善的消防档案和记录制度,以便对文物古建筑的消防安全工作进行全面管理和监督。

文物建筑消防安全管理十项规定

文物建筑消防安全管理十项规定

文物督发〔2015〕11号关于印发《文物建筑消防安全管理十项规定》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局(文化厅),公安厅、局:为加强文物建筑消防安全工作,现将《文物建筑消防安全管理十项规定》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国家文物局公安部文物建筑消防安全管理十项规定一、切实落实消防安全责任文物建筑的产权人或者管理、使用人是消防安全责任主体。

文物建筑产权单位或者管理、使用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并落实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明确各级、各岗位的消防安全职责。

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消防安全责任人,统筹安排本单位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属于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文物建筑应当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负责组织实施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主要履行制定落实消防工作计划和消防安全制度,组织开展防火巡查和检查、火灾隐患整改、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培训、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等职责。

二、建立完善专门机构和专兼职消防队伍文物建筑产权单位或者管理、使用单位应当设置(确定)内设专门机构,或者确定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具体实施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应当依法建立专职或者志愿消防队伍,结合实际配备相应的消防装备和灭火器材,定期开展防火灭火训练。

三、严格消防设施管理对文物建筑应根据防火需要和实际情况,确定消防车通道(消防道路),配置必要的消防给水系统、消防设施、设备和器材,确定疏散通道、安全出口,保持防火间距。

用于参观、游览和经营场所的文物建筑,要切实采取人员的安全保障措施。

文物建筑毗邻区域和保护范围内不得擅自扩建或搭建建(构)筑物、占用防火间距和消防车通道(消防道路)。

对文物建筑消防设施、设备和器材要加强日常保养维护和定期检测,确保使用功能。

四、严格用火管理文物建筑内严格控制使用明火。

用于宗教活动场所或者民居建筑等确需使用明火时,应加强火源管理,采取有效防火措施,并由专人看管,必须做到人离火灭。

五、严格用电管理文物建筑内配电设备、电气线路、电器选型、安装等应符合相关规范和防火要求,并配备适用的电器火灾防控装置。

古建筑的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古建筑的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加强古建筑消防安全管理,保障古建筑及其周边人员生命财产安全,防止火灾事故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文物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组织机构及职责1. 成立古建筑消防安全管理领导小组,负责古建筑消防安全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监督。

2. 古建筑管理单位应设立消防安全管理机构,配备专职或兼职消防安全管理人员,负责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3. 各级消防安全管理人员应具备相应的消防安全知识和技能,持证上岗。

三、消防安全管理措施1. 古建筑消防安全责任制度(1)明确各级消防安全责任,实行消防安全一票否决制。

(2)古建筑管理单位负责人为本单位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对古建筑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负责。

(3)各级消防安全管理人员要定期检查、巡查,及时发现和消除火灾隐患。

2. 消防设施设备管理(1)古建筑内应配备符合国家标准的消防设施设备,并定期进行维护、保养和检测。

(2)消防设施设备应保持完好有效,严禁擅自拆除、挪用、损坏。

(3)消防设施设备的操作人员应经过培训,熟悉操作规程。

3. 用火用电管理(1)古建筑内禁止使用明火,确需使用时,需报经消防安全管理人员批准,并采取有效防火措施。

(2)电气线路敷设应符合国家标准,严禁私拉乱接电线。

(3)用电设备应定期检查,确保安全可靠。

4. 火灾隐患排查治理(1)定期对古建筑进行消防安全检查,发现火灾隐患及时整改。

(2)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建立隐患整改台账,明确整改责任人、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限。

(3)对整改不力或拒不整改的,要依法予以处理。

5. 消防安全教育培训(1)对古建筑管理人员、工作人员和参观游客进行消防安全教育培训,提高消防安全意识。

(2)定期组织消防安全演练,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6. 应急处置(1)制定应急预案,明确火灾报警、人员疏散、灭火救援等应急措施。

(2)确保火灾报警系统、灭火器材等应急设施完好有效。

(3)一旦发生火灾,立即启动应急预案,组织人员疏散和灭火救援。

文物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文物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文物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PrePared On 22 NOVember 2020西藏自治区文物单位消防安全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文物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西藏自治区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走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文物单位是指下列单位或场所:(-)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并保留有地面建筑物的古文化遗址、石刻、石窟寺、古墓葬等;(二)历史纪念古建筑物;(三)保留有古建筑的宗教活动场所;(四)其他文物单位。

第三条文物单位消防安全工作实行逐级防火安全责任制。

文物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应当坚持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坚持专门机关与群众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文物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并实行行政领导负责制。

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加大对文物单位消防安全经费的投入,确保文物单位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的开展。

各级文物管理部门负责宗教活动场所以外的文物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未设文物管理部门的地(市)或县(市、区)的文物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由文化行政管理部门负责。

宗教事务管理部门负责宗教活动场所的消防安全工作。

各级公安消防机构负责对文物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尚未建立公安】肖防机构的县(市、区)的文物单位消防安全监督和指导工作由县(市、区)公安机关负责,并接受上一级公安消防机构的业务指导。

文物单位发生火灾”消防机构接到火警后”应当迅速赶赴火场,救助遇险人员,排除险情,扑灭火灾。

文物单位应当依法履行法律法规赋予的消防安全职责。

有关行政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文物单位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五条文物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应当逐级签订消防安全责任书。

自治区人民政府在每年的12月中旬以前与自治区文物、宗教事务管理部门签订下一年度的消防安全责任书, 自治区文物、宗教事务管理部门与地(市)文物(文化)、宗教事务管理部门签订消防安全责任书,并向自治区公安消防机构备案,自治区文物、宗教事务管理部门与所管辖文物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签订的消防安全责任书,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向所在地(市)公安消防机构备案。

《古建筑消防管理规则》

《古建筑消防管理规则》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规则,对防火工作放任自流、玩忽职守;以及引起火灾,使国家财产遭受损失者,应分别情节轻重,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纪律处分。或由公安、司法机关依法查处,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规则由文化部、公安部联合制订。各省、市、自治区文化、公安部门可结合当地情况,制订实施细则。
第九条 凡在古建筑单位工作的职工和宗教职业者,均须具有基本的防火与灭火知识,积极参与消防活动,并作为工作考核的一个条件。
第十条 古建筑管理与使用单位的消防设施和各项防火活动经费,在本单位管理费中开支。如需设置重大的消防安全设施,报请上级主管部门拨款解决。
第三章 预防火灾
第十一条 凡古建筑的管理、使用单位,必须严格对一切火源、电源和各种易燃、易爆物品的管理。
禁止在古建筑保护范围内堆存柴草、木料等易燃可燃物品。严禁将煤气、液化石油气等引入古建筑物内。
第十二条 禁止利用古建筑当旅店、食堂、招待所或职工宿舍。
禁止在古建筑的主要殿屋进行生产、生活用火。
在厢房、走廊、庭院等处需设置生活用火时,必须有防火安全措施,并报请上级文物管理部门和当地公安机关批准。否则一律取缔。
各级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中的革命纪念建筑物、博物馆及各类文物保管陈列单位也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 古建筑的消防工作,要贯彻从严管理、防患未然的原则。
第四条 爱护国家公共财产是我国公民的神圣义务。每个公民都要时刻提高警惕,防止古建筑发生火灾。
第二章 组织领导
第五条 古建筑的消防工作,由各古建筑管理与使用单位具体负责。当地市、县文物管理部门负责领导。
第十七条 为预防雷击引起火灾,在高大的古建筑物上,应视地形地物需要,安装避雷设施,并在每年雷雨季节前进行检测维修,保证完好有效。

古建筑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古建筑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加强古建筑消防安全管理,预防火灾事故发生,保护古建筑及文物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古建筑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管理原则1. 预防为主,防治结合。

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管理机制,加强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提高消防安全意识。

2. 责任明确,分工协作。

明确各级消防安全责任,加强部门协作,形成齐抓共管的良好局面。

3. 依法管理,严格执法。

严格执行消防法律法规,对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

三、消防安全责任1. 古建筑所有权人、使用人、管理人是消防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对古建筑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负责。

2. 各级消防管理部门依法对古建筑消防安全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3. 各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共同做好古建筑消防安全工作。

四、消防安全管理措施1. 古建筑消防安全设施设备应保持完好有效,定期进行检测、维修、保养。

2. 古建筑内电气线路、设备应定期检查,禁止私拉乱接电线,禁止使用大功率电器。

3. 古建筑内禁止使用明火,如需使用,必须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安全。

4. 古建筑内禁止堆放易燃易爆物品,禁止存放可燃物。

5. 古建筑内应设置消防安全标识,明确消防设施设备的位置和使用方法。

6. 古建筑内应设置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确保在火灾发生时能及时疏散人员。

7. 古建筑内应设置消防水源,确保消防用水充足。

8. 定期组织消防安全培训和应急演练,提高工作人员的消防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置能力。

五、监督检查1. 各级消防管理部门定期对古建筑消防安全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2. 各级消防管理部门对发现的安全隐患,责令责任单位及时整改。

3. 对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

六、奖惩1. 对在古建筑消防安全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2. 对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造成火灾事故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予以处罚。

七、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 本制度由XX市(县、区)消防救援支队负责解释。

文物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范

文物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范

文物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范篇一:《文物消防安全检查规程(试行)》文物消防安全检查规程(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预防和减少文物、博物馆单位火灾危害,规范文物消防安全检查工作,提高消防安全管理水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文物消防安全检查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坚持“从严管理、防患未然”的原则。

第三条上级文物行政部门对下级文物行政部门实施消防安全督察、文物行政部门实施消防安全检查和文物、博物馆单位实施消防安全自查,适用本规程。

第四条文物消防安全检查的范围包括(一)具有火灾危险性的文物保护单位和经县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登记并公布的其他不可移动文物;(二)博物馆、纪念馆、陈列馆等文物收藏单位;(三)文物库房、文物修复室、文物科技保护室等文物保管和科技保护场所;(四)文物保护工程施工工地;(五)其他文物、博物馆单位。

第五条实施文物消防安全检查,要落实文物保护和消防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行业标准,切实增强检查与消除火灾隐患能力、组织扑救初起火灾能力、组织人员疏散逃生能力、消防宣传教育培训能力、文物抢救能力。

- 1 -第六条各文物、博物馆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和消防安全管理人负责组织和实施消防安全检查,督促和落实火灾隐患整改工作。

第七条各级文物行政部门和文物、博物馆单位要配合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确定本地区文物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或者文物、博物馆单位的消防安全重点部位,按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要求做好文物消防安全工作。

第二章检查内容第八条文物消防安全检查的基本内容包括:(一)消防安全责任制和组织机构建设1.消防安全责任人和消防安全管理人履行消防安全职责情况;2.距离当地公安消防队较远的列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大型古建筑群消防队伍建设情况,其他文博单位的兼职消防队伍建设情况;3.文物、博物馆单位消防安全责任制建立情况,消防安全责任书签订及安全责任落实情况。

古建筑消防管理规则

古建筑消防管理规则

古建筑消防管理规则背景古建筑是我国悠久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独特的历史、文化、艺术和科技价值。

然而,由于古建筑的特殊性质,它们的消防管理工作存在着一定的难度和风险。

为了保护古建筑的安全和完好性,必须建立规范的消防管理体系,确保在火灾发生时及时、有效地控制和扑灭火灾。

古建筑消防管理的重要性古建筑常常具有复杂的构造和结构,且大多数建筑不具备消防安全设施。

因此,对古建筑的消防管理要求更高。

古建筑的消防安全影响到文物的保护、人员的生命安全以及社会公共秩序的维护。

采取适当的消防管理方法,可以有效地防范和减少火灾的发生,保障古建筑的安全和完好性。

古建筑消防管理规则1.建立完整的消防管理体系古建筑需要建立完整、科学、规范的消防管理体系。

管理体系应该包括防火安全责任清单、消防器材备案、防火安全检查、应急预案、灭火演练等多个具体的制度和措施,确保在火灾发生时能够进行有效的处置和应对。

2.配备适当的消防器材古建筑需要配备适当的消防器材,如灭火器、灭火器电话、水枪等,并保持消防器材完好有效。

定期检查和维护消防器材,确保器材出现的问题及时被发现和解决。

3.加强防火安全宣传和教育古建筑需要加强对防火安全的宣传和教育,增强人们的防火意识和避免火灾的发生。

应该定期开展消防安全培训、演习和讲座,教育古建筑管理人员和用户如何正确使用消防器材,发现火灾时应该采取何种措施。

4.加强火灾隐患排查和防范古建筑需要加强火灾隐患排查和防范。

应该定期检查电器、烟道、烟囱等设施的安全性,排除火灾隐患。

同时,要加强人员管理,禁止在古建筑内使用可燃物品或明火,避免火灾事故的发生。

5.建立应急预案古建筑需要建立完备的应急预案,规定消防安全应急措施和应急逃生路线,并组织消防演练,提高古建筑管理人员和用户的消防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置能力。

应急预案要根据实际情况不断完善和更新。

结论古建筑的消防管理工作是一项关乎文物保护、人员生命安全和社会公共秩序维护的重要工作。

《古建筑消防管理规则》内容

《古建筑消防管理规则》内容

《古建筑消防管理规则》内容摘要:一、古建筑消防管理规则的制定背景和目的二、古建筑消防管理规则的主要内容三、古建筑消防管理规则的实施情况和意义正文:一、古建筑消防管理规则的制定背景和目的古建筑是我国重要的历史文化遗产,也是国家文明的重要标志。

为了加强古建筑的消防管理工作,保护古建筑免遭火灾危害,我国制定了《古建筑消防管理规则》。

该规则的制定旨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实际情况,规范古建筑的消防管理工作。

二、古建筑消防管理规则的主要内容《古建筑消防管理规则》共分为七章,主要内容包括:(一)总则:明确了古建筑消防管理规则的制定目的、适用范围、依据和原则等基本信息。

(二)古建筑的防火安全管理:规定了古建筑内不得开设饭店、餐馆、旅馆、茶馆、招待所或生产车间、物资仓库、办公室及职工宿舍、居民住宅等,并要求加强火源管理,防止火灾发生。

(三)古建筑的消防设施和设备:要求古建筑必须配置消防器材和设备,并定期进行检查、维修和更新,确保消防设施和设备完好有效。

(四)古建筑的火灾扑救和应急疏散:规定了火灾扑救的组织指挥、扑救措施和应急疏散的组织实施等事项。

(五)古建筑的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要求古建筑的管理单位定期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员工的消防安全意识和技能。

(六)古建筑的消防安全检查和巡查:规定了古建筑的消防安全检查和巡查的频率、内容和要求等。

(七)古建筑的消防安全责任和奖惩:明确了古建筑消防安全责任主体、消防安全责任追究和奖励与处罚等事项。

三、古建筑消防管理规则的实施情况和意义《古建筑消防管理规则》的实施,有力地推动了我国古建筑消防管理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和科学化,有效提高了古建筑的消防安全水平,降低了火灾事故发生的风险。

古建筑消防管理条例

古建筑消防管理条例

古建筑消防管理条例古建筑消防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古建筑是国家重要的历史文化遗产,是国家文明的重要标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和《消防监督条例》的精神,为加强消防管理工作,保护古建筑免遭火灾危害,特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各级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中的古建筑及历史纪念建筑物、古墓葬中保留有地面建筑的保护单位,均属本规则管理范围。

各级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中的革命纪念建筑物、博物馆及各类文物保管陈列单位也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古建筑的消防工作,要贯彻从严管理、防患未然的原则。

第四条爱护国家公共财产是我国公民的神圣义务。

每个公民都要时刻提高警惕,防止古建筑发生火灾。

第二章组织领导第五条古建筑的消防工作,由各古建筑管理与使用单位具体负责。

当地市、县文物管理部门负责领导。

地方公安机关予以监督管理和业务技术指导。

第六条各古建筑的管理与使用单位,要把预防火灾列为整个管理工作的一个重要部分,切实做到同计划、同部署、同检查、同总结、同评比,使防火工作做到经常化、制度化。

第七条古建筑管理与使用单位的行政领导人,即为该单位的防火安全负责人,全面负责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

其具体任务是:(一)贯彻执行国家和当地政府发布的消防法规和有关指示;(二)认真实行逐级防火负责制和岗位防火责任制;(三)领导制订和督促实施各项防火安全管理制度;(四)领导开展防火宣传教育,普及消防知识;(五)定期组织防火安全检查,及时整改火险隐患;(六)组织领导专、兼职消防人员和群众性义务消防队开展工作;(七)负责规划配置消防器材设备和水源设施;(八)领导制订灭火计划,发生火灾时及时组织有效的扑救。

参予火灾原因调查,总结经验教训,改进工作。

第八条各古建筑的管理与使用单位,应根据范围、任务大小,配备专职或兼职的消防管理干部,建立群众性义务消防组织,定期教育训练,开展经常性的自防与联防活动。

做到平时能防火,有灾能及时扑救。

第九条凡在古建筑单位工作的职工和宗教职业者,均须具有基本的防火与灭火知识,积极参予消防活动,并作为工作考核的一个条件。

北京市古建筑消防管理规定-

北京市古建筑消防管理规定-

北京市古建筑消防管理规定正文:---------------------------------------------------------------------------------------------------------------------------------------------------- 北京市古建筑消防管理规定(市公安局市文物局1983年3月28日)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古建筑的消防管理,防止火灾危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国务院发布的《消防监督条例》和北京市人民政府公布的《北京市文物保护管理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不得在古建筑的保护范围内存放易燃、易爆物品,使用液化石油气罐(瓶),增设易燃隔墙和搭建易燃建筑。

在古建筑物周围二十米以内的荒草、杂物,要清除干净。

第三条禁止在古建筑的主要殿堂内生产、生活用火。

在配殿、厢房、长廊、耳房等建筑物内需要安装固定生活用火设施的,须报经公安消防部门和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审查批准;使用临时生活用火设施的,须报经管理、使用古建筑单位的安全保卫部门审查批准,并报公安消防部门备案。

第四条在古建筑寺庙中进行宗教活动燃点香烛等物时,必须设专人看管,确保安全。

第五条在古建筑物内引入电源或增加电气设备,须向公安消防部门和文物行政管理部门申报;经批准后,严格按技术规程安装。

已经引入电源的,要重新申报审查,符合安全要求的,可继续供电使用;不符合安全要求的,应切断电源停止使用。

第六条古建筑需要修缮时,应在施工前由管理、使用古建筑的单位和负责施工的单位共同制定施工消防安全方案,报其上级保卫部门批准;其中主要殿堂施工,还须报公安消防部门和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审查批准。

并在施工中,加强管理,确保安全。

第七条在古建筑物上必须安装完善有效的避雷设施,在每年雨季前,进行遥测检查和维修。

第八条在古建筑的保护范围内必须设置消防给水设施,保证消防用水需要。

在消防管道通达地区,要在适当位置按规定距离和消防用水量建设消火栓。

古建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古建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一、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古建筑消防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火灾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古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地区所有古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场地、文物等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三条古建筑消防安全管理应遵循“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实行单位负责、政府监管、社会参与的原则。

二、组织机构及职责第四条成立古建筑消防安全管理领导小组,负责古建筑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的组织、协调、监督和检查。

第五条古建筑消防安全管理领导小组职责:(一)贯彻落实国家有关消防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本地区古建筑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二)组织对古建筑消防安全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消除火灾隐患。

(三)协调解决古建筑消防安全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四)组织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活动。

(五)对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进行处理。

第六条古建筑使用单位应设立消防安全管理组织,明确消防安全责任人,负责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七条消防安全管理组织职责:(一)贯彻落实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组织制定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二)组织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培训,提高员工消防安全意识。

(三)定期检查消防设施设备,确保其完好有效。

(四)组织开展火灾隐患排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五)制定火灾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

三、消防安全管理措施第八条古建筑消防安全管理应采取以下措施:(一)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明确消防安全责任。

(二)定期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和消除火灾隐患。

(三)设置消防设施设备,并确保其完好有效。

(四)加强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提高员工消防安全意识。

(五)制定火灾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

第九条古建筑消防安全检查内容:(一)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操作规程的落实情况。

(二)消防设施设备的配置、维护、保养情况。

(三)电气线路、设备的安全运行情况。

(四)易燃易爆物品的储存、使用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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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建筑消防管理规则》由文化部、公安部1984年2月28日发布,各级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中的革命纪念建筑物、博物馆及各类文物保管陈列单位也适用本规则。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古建筑是国家重要的历史文化遗产,是国家文明的重要标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和《消防监督条例》的精神,为加强消防管理工作,保护古建筑免遭火灾危害,特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各级重点保护单位中的古建筑及历史纪念建筑物、古墓葬中保留有地面建筑的保护单位,均属本规则管理范围。

第三条古建筑的消防工作,要贯彻从严管理、防患未然的原则。

第四条爱护国家公共财产是我国公民的神圣义务。

每个公民都要时刻提高警惕,防止古建筑发生火灾。

第二章组织领导第五条古建筑的消防工作,由各古建筑管理与使用单位具体负责。

当地市、县文物管理部门负责领导。

地方公安机关予以监督管理和业务技术指导。

第六条各古建筑的管理与使用单位,要把预防火灾列为整个管理工作的一个重要部分,切实做到同计划、同部署、同检查、同总结、同评比,使防火工作做到经常化、制度化。

第七条古建筑管理与使用单位的行政领导人,即为该单位的防火安全负责人,全面负责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

其具体任务是:一、贯彻执行国家和当地政府发布的消防法规和有关指示;二、认真实行逐级防火负责制和岗位防火责任制;三、领导制订和督促实施各项防火安全管理制度;四、领导开展防火宣传教育,普及消防知识;五、定期组织防火安全检查,及时整改险隐患;六、组织领导专、兼职消防人员和群众性义务消防队开展工作;七、负责规划配置消防器材设备和水源设施;八、领导制订灭火计划,发生火灾时及时组织有效的扑救。

参予火灾原因调查,总结经验教训,改进工作。

第八条各古建筑的管理与使用单位,应根据范围、任务大小,配备专职或兼职的消防管理干部,建立群众性义务消防组织,定期教育训练,开展经常性的自防与联防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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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消防安全责任
文物古建筑应按照属地管理和“谁占用、谁负责”的原则,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

管理、使用、占用文物古建筑的单位或个人是文物古建筑的消防安全责任主体。

文物古建筑的主要负责人为该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负责,统筹安排本单位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文物古建筑责任单位或消防安全责任人可以根据需要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组织实施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二条管理人员及部门
文物古建筑责任单位应至少明确1名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并根据需要设置和确立消防安全归口管理职能部门。

消防工作归口管理职能部门、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在消防安全责任人或者消防安全管理人的领导下,开展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三条建筑结构和消防设施
文物古建筑应根据实际情况,合理设置消防车通道、消防水源;配置必要的消防设施、器材和疏散通道、安全出口,保持防火间距。

不得擅自扩建或搭建建(构)筑物、占用防火间距和通道。

第四条防火检查、巡查
文物古建筑消防安全责任人或管理人每季度应至少组织1次防火检查,重点检查以下内容:
(一)消防安全管理制度落实情况;
(二)日常防火巡查开展情况;
(三)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和消防车通道是否畅通,防火间距是否被占用;
(四)消防设施完好情况;
(五)消防水源是否满足使用要求;
(六)灭火器材配置及有效情况;
(七)用火、用电、用气有无违章情况;
(八)烧香、点蜡等使用明火场所落实专人看管情况;
(九)厨房、人员宿舍等重点部位消防安全管理情况;
(十)电器产品的安装、使用及其线路、管路的敷设是否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
(十一)重点工种人员以及其他员工消防知识的掌握情况;
(十二)火灾隐患整改和防范措施落实情况。

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应当对前款规定的第(三)、(四)、(七)、(八)、(九)项内容开展日常的防火巡查;游览、参观或开放期间,每2小时应进行一次防火巡查,夜间防火巡查不应少于2次。

第五条火源管理
文物古建筑内严格控制使用明火。

住所、宗教活动场所等确需使用明火时,应加强火源管理,采取必要的防火措施,并要有专人看管。

第六条电源管理
文物古建筑保护范围内严禁使用高温灯具、电热器具和大功率用电器具。

严禁私拉乱接电气线路,室内外电气线路应采取穿金属管等保护措施。

第七条易燃易爆危险品管理
文物古建筑内,严禁使用燃气和其他易燃易爆危险品。

文物古建筑保护范围内,不得铺设燃气管线,严禁燃放烟花爆竹,不得堆放柴草、木料等可燃物,并应设立“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禁止吸烟”、“禁止烟火”等标志。

文物古建筑保护范围内和建设控制地带,严禁生产、储存和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

第八条大型活动举办
在文物古建筑保护范围内举办祭祀、庙会、游园、展览等大型活动,主办单位应进行防火检查,配置必要的消防设施、灭火器材,同时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组织演练。

并依法将相关资料报当地公安部门审核同意后,方可举办。

第九条消防安全宣传教育
文物古建筑应当开展经常性消防安全教育培训。

所有员工、宗教职业者应当懂得本单位、本岗位的火灾危险性和防火措施,会报警、会扑救初起火灾,会疏散逃生自救。

文物古建筑应结合实际对公众开展消防宣传,在醒目位置设立消防安全提示。

第十条专职、志愿消防队
文物古建筑应依法建立专职和志愿消防队伍,并结合本单位实际配备相应的消防装备和灭火器材,定期开展训练,具备处置初起火灾和引导人员疏散的能力。

第十一条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文物古建筑应当制定本单位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每半年至少演练一次。

在宗教活动、民俗活动等人员集中的重点时段,应当结合实际制定专门预案,明确报警、疏散、扑救初起火灾的人员及其职责,并组织演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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