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西方三大法学流派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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析现代西方三大法学流派并存的意义

析现代西方三大法学流派并存的意义

析现代西方三大法学流派对法治的意义——兼论我国法学流派的创建摘要:法学流派是一个历史的概念,是法学独立的产物。

现代西方三大法学流派对法治的看法各不相同,自然法学从必要性的角度对法治进行了建构性论述;分析实证主义法学从技术层面关注法律的独立性、完善性、稳定性;社会法学对法治进行了解构性的研究,既看到了法治的理想成分,也看到了法治在现实中的命运。

我国在追求法治目标的道路上,已具备了创建法学流派的必要性与可能性。

关键词:法学流派法治创建一、法学流派的基本含义流派,又称派别,《辞海》解释为:“流派,指学术、文艺方面的派别”。

在最简单的意义上,亦可用此意于法学流派一词。

首先,从历史过程看,法学流派之产生,是法学独立其它学科之后的产物。

人类法律史源远流长,但独立的法学史只是新近的产物。

对法理学而言,从公认的奥斯丁的《法理学的范围》(1832年)算起,法理学的独立不过百年的历程,以往历史中虽有法理学,但很难说有法理学流派。

在其之前所谓“法学流派”,实是哲学流派在法学领域中的反光,法学自身不独立,何谈流派!没有独立的法学,便不会有独立的法学流派。

其次,从判断标准看,法学流派必须有系统的观点与独特的方法两方面的判断标准。

系统的法学观点,是构成法学流派之核,而独特的法学方法是法学流派形成的骨架。

要实践中,对观点与方法在法学流派中的作用常有两种完全相反的看法,即要么唯观点论,要么唯方法论。

其实,观点与方法的抽象只具有相对意义,严格说来,方法就是观点。

在法学流派中,系统观点所揭示的是该流派对法律现象和本质具有定性意义的看法,而独特方法是指某一流派对法律进行探索、认识等。

事实上,某种方法常被不同的流派所运用,在此意义讲,观点之于法学流派,比方法具有更重要的意义。

尽管如此,不同研究方法毕竟是得出不同观点的重要基础,某一法学流派必须要有区别于其它法学流派的独特方法,从此意义上讲,则方法与观点对某一法学流派的形成具有同等的意义。

西方法学三大流派

西方法学三大流派

西方法学三大流派西方哲学可以分为三大流派:形而上学、伦理学和认识论。

这三个流派既有区别,又有相互联系,共同构成了西方哲学的重要组成部分。

形而上学是西方哲学最古老的一个流派,研究关于世界的本质、存在和实体的问题。

形而上学的主要问题包括宇宙起源、存在的本质、现实和虚假等。

形而上学流派主要有理性主义和经验主义两个不同的立场。

理性主义认为人类通过理性和思考可以获得关于世界本质的确知知识,而经验主义则认为人类只能通过经验和观察来认识世界。

柏拉图和亚里士多德是形而上学理性主义的代表人物,他们认为关于真理和存在的知识是通过思考和理性来获得的。

康德和黑格尔则是形而上学经验主义的代表人物,他们认为人类只能通过直接经验来获得关于世界的知识。

伦理学是研究道德价值和人类行为的哲学分支。

伦理学关注的问题包括道德的起源、道德价值的判断、行为的伦理义务等。

伦理学的主要流派包括道德相对主义、道德客观主义和伦理实用主义。

道德相对主义认为道德价值是相对于个人和社会的,没有普遍的标准可以衡量。

道德客观主义则认为道德价值是客观存在的,可以通过理性的方式来判断。

伦理实用主义认为行为的价值取决于其结果,应该追求最大的幸福和最小的苦难。

亚里士多德和康德是伦理学的经典代表人物,他们分别代表了伦理实用主义和道德客观主义的立场。

认识论是研究人类认识和知识获取的哲学分支。

认识论的主要问题包括真理的定义、知识的来源和可靠性等。

认识论的主要流派包括经验论和理性论。

经验论认为人类的知识来源于直接经验和感觉,只有通过观察和实验才能获得真知。

理性论则认为人类的知识来自于理性思考和推理,通过思考可以获得关于世界本质的知识。

笛卡尔和洛克是认识论的代表人物,他们分别代表了理性论和经验论的立场。

这三大流派相互交叉和相互影响,形成了西方哲学的多样性和繁荣。

形而上学提供了对世界本质的思考和探索,伦理学研究人类行为的价值和道德,认识论则研究知识的来源和可靠性。

这些流派在现代哲学中依然具有重要的地位,对我们理解人类存在和行为、认识世界有着深远的影响。

法学流派简介

法学流派简介

法律学习da人法学流派简介:三大法学流派对西方法理学研究有若极其t要的影响,分析实证主义法学将法律肴作是主权者的命令;祈自然主义法学任调法律的过德性、会平、正义理念;杜会学法著t法律在社会中运作的效应.法律的价位存在鱿在于价位所反封出主体的多元化和玄求的多元化.关扭询:分析实证主义法学;断自然主义法学;社会学法学;法社会学 .19世纪末、二十世纪初的西方随着资本主义由自由竞争走向垄断,为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出现了以三大法学流派为主的现代西方法理学。

它们是分析实证主义法学、新自然主义法学、社会学法学。

三大学派相继诞生出奥斯丁、哈特、富勒、庞德等一批哲人,对后世产生极大的影响一、三大法学流派概述1.分析实证主义法学“分析实证主义法学”是“实证主义法学”的一部分。

〔’〕分析实证主义把某种特定的法律制度作为其出发点,并主要通过归纳的方法从该法律制度中提取一些基本的观念、概念和特点,并将他们同其他法律制度中的基本观念、概念和特点进行比较,以确定某些共同的因素。

正如朱利叶斯·斯通(luliuoStone)所指出的,分析实证主义所主要关注的乃是“分析法律术语、探究法律命题在逻辑上的相互关系”。

川分析法学派莫基人约翰·奥斯丁(JohnAustin)认为功利原则是检验法律的最终标准。

他说“一个拥有主权的政府的祟高意图或目的便是最大可能的增进人的幸福。

”〔’〕奥斯丁的理论主要分为三方面:第一,法律命令说,即法律是主权者的命令,以制裁作为其后盾;第二,严格区分法律和道德。

法理学是一种独立而自足的关于实在法的理论,其任务是研究法律(实在法)而不考虑这些法律的善或恶,即后人所谓“恶法亦法”;第三,严格界定法理学的任务,区分“法律的应然”和“法律的实然”,将法理学的研究范围限定于“法律的实然”。

到了后期,在此基础上发展出新分析主义法学.新分析主义法学的典型代表是哈特(He奴tLA.Hart)。

哈特的理论是在奥斯丁分析法学上的进一步延续。

西方法学三大流派

西方法学三大流派

西方法学三大流派西方法学三大流派是实证主义、理性主义和批判理论。

这三大流派在西方哲学史上有着重要的地位,它们分别代表着不同的哲学思想和方法。

实证主义是一种重视经验和实证的学说,认为只有通过观察和实验才能得到真理。

实证主义流派最早出现在十九世纪中叶的英国和法国,其代表人物有包括康特、赫尔曼、波普尔。

实证主义强调科学的方法和经验的重要性,主张用实证和观察来验证知识的真假。

在实证主义的影响下,科学研究和实验方法得到了重视和发展,成为现代科学的基础。

与实证主义相对立的是理性主义。

理性主义认为真理可以通过纯粹的理性和推理获得,而不依赖于经验。

理性主义的典型代表有笛卡尔、斯宾诺莎、勒布尼兹等。

这些哲学家认为理性是认识世界的基础,通过理性分析和推理可以探寻真理。

理性主义强调逻辑推理和数学原理的重要性,主张通过纯粹的理性来获得知识。

在理性主义的影响下,数学和逻辑学得到了重视和发展,成为现代科学和哲学的重要基础。

最后,批判理论是一种关注社会变革和社会批判的哲学思想。

批判理论的代表人物有阿多诺、哈贝马斯等,他们强调社会批判和社会变革的重要性,认为理论应当与社会实践相结合。

批判理论不仅关注理论本身,还关注社会的现实问题,并试图通过批判和变革来改善社会状况。

在批判理论的影响下,社会学和政治学得到了重视和发展,成为现代社会科学的重要组成部分。

实证主义、理性主义和批判理论是三大西方法学流派,它们在不同的历史时期和社会背景下出现,并且代表着不同的哲学思想和方法。

实证主义强调经验和实证的重要性,理性主义强调理性和推理的重要性,批判理论强调社会批判和社会变革的重要性。

这三大流派共同构成了西方法学的重要组成部分,对现代科学和哲学的发展产生了重要的影响。

然而,这三大流派之间并不是割裂的,它们之间存在着相互关联和相互影响。

实证主义最初是作为对理性主义的批判而出现的,它强调实证和观察的重要性,试图摆脱理性主义的抽象和空洞,使哲学更加贴近实际。

现代西方三大法学流派的意义(精)

现代西方三大法学流派的意义(精)

现代西方三大法学流派的意义陈绩现代西方法理学是现代西方国家法学中研究法律基本理论的学科。

① 20世纪特别是第二次世界大战以来, 由于资本主义经济、政治和精神危机的日益加深, 西方法学家在探寻治理社会的危机和完善资本主义法律的方法的过程中,新的法学思潮相继更迭,或竞相表现, 或相互吸纳, " 任何一种法学思潮都不再独霸世界,传统的形而上学法哲学大一统的局面一去不复返了 " 。

②三大法学流派指的是新自然法学派, 分析实证主义法学派和社会学法学派这三个在现代西方影响较大、占传统地位的法学流派。

他们的法学理论, 是西方人在探索真理过程中留下的足迹, 这对我们认识人类法的发展历程、规律及本质, 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对于中国的法制现代化和法治建设,亦具有重要的借鉴价值。

一、新自然法学的启示意义在西方法律思想史上, 新自然法学是西方自然法思想传统的继承和发展。

自然法思想的意识可以追朔到西方文明的起源并在几千年的历史长河中被人们在不同的时期为不同的目的而使用,它的形式不断翻新,内容不断完善。

产生于 20世纪特殊社会环境的新自然法学派,主要代表人物有马里旦、富勒、罗尔斯和德沃金等等。

他们的新自然法学说(或价值论学说各有侧重点, 各不相同, 然而却共同的体现出自然法观念的思维形式。

他们不约而同地认为, 法律应当关注某种应然性, 法律的发展应当遵循一定的价值原则并体现一定的价值要求。

无论是马里旦的神学自然法、富勒的 " 程序自然法 " 、还罗尔斯的正义论或德沃金的权利论,无不 " 注重研究法产生和存在的根源或基础,法的目的和意义以及法应追求的理想境界"③他们的手中都有一份 " 价值表 " , 为应然的法律之制定和评价提供了所依据的标准。

新自然法学派强调法本身是一个价值系统, 必然反映一定的价值关系, 极为重视法的合理性和道德性。

他们通过总结、抽象和思考,为法律的建构铸造了理想的框架和模型。

西方三大法学流派中

西方三大法学流派中

西方三大法学流派中,各学派各有自己不同的研究内容和方法,比较而言:(1)、自然法学派的主要内容是:其一,关于法的本质。

自然法学派认为,法从本质上是一种客观规律,立法者所制定的法律必须以客观规律为基础,•这种客观规律是宇宙、自然、事物以及人的本性,是“理性”的反映。

其二,法来源于永恒不变的本性、自然性、社会性、理性。

真正的法律应当与之相符合,特别是与理性相符合,或以理性为基础,它永恒不变,并具有普遍的适用性。

其三,法的功能和目的在于实现公意和正义。

其四,•法律及其观念应当与人们的价值观念、道德观念相一致,自然法是人类寻求正义之绝对标准的结果。

归纳而言,自然法学派特别重视法律存在的客观基础和价值目标,即人性、理性、正义、自由、平等、秩序,他们对法律的终极价值目标和客观基础的探索,对于认识法的本质和起源有着重要的意义。

(2)分析实证主义法学的主要观点是:其一,着力分析真正的法或“严格意义的法”,即国家制定的法律“国家法”,而不是什么自然法,由于这种法律能为经验所感知和真实存在着,因而也叫实在法或实证法。

至于其他所谓的“法”,如自然规律、自然法、荣誉法则,只是有比喻意义,不值得研究。

其二,•实在法或国家法是由法律规则构成的,是一个法律规则或法律规范的体系。

其三,法律是中性和价值无涉的,也就是说它是一种纯粹技术性和工具性的东西。

至于政治道德等价值观念、意识形态与法律并无内在的和必然的联系,因此不能从政治上和道德上对法进行评价,即不存在什么道义与不道义、良与恶的问题。

“恶法是法”。

其四,一个由立法机关制定的好的法律规则体系,即形式上合理性的法律规则体系是以解决各种社会问题为宗旨的,执法者或法官只要遵循规则就可以审理各种案件,也就是说,执法者只是法律推理的机器,不应当有任何的自由裁决权。

在分析主义法学法律观指导下的西方法律实践活动,使西方在其后的几十年里,法律规则迅速发展,成为一个庞大的规则体系,几乎涉及了人的一切生存领域。

三大法学流派的比较

三大法学流派的比较

三大法学流派的比较摘要:三大法学流派指的是自然法学派,分析实证主义法学派和社会学法学派这三个在现代西方影响较大、占统治地位的法学流派。

他们的法学理论,是西方人在探索真理过程中留下的足迹,这对我们认识人类法的发展历程、规律及本质,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而本文就是从法的产生、法的功能、法的运行、法的结构、研究对象、研究方法、法的本质这七个方面,对三者进行分析比较,从而对其展开进一步认知。

关键词:自然法学派、分析法学派、社会法学派一、自然法学派自然法学派是一个拥有悠久历史的法学流派。

自然法学充分体现了自然法观和人本主义,自然法崇尚人文主义,主张天赋人权。

自然法是理性法,自然法普遍永恒,且高于人定法,人定法符合自然法时才是真正的法律。

1、法的产生自然法学派认为,昭示着宇宙和谐秩序的自然法以正义为标准,坚持正义的绝对性,相信真正体现正义的是人类制定的协议,国家的法律之外的,存在于人的内心中的自然法,而非由人们的协议产生的规则本身。

所以法应当与永恒不变的本性、自然性、社会性以及理性相符合,或以理性为基础,永恒不变,并具有普遍适用性。

古典自然法学派把自然法归之于理性。

认为理性是自然法的核心。

例如,洛克认为,自然法就是理性,它天然合理,教导着遵从理性的人类。

霍布斯也说,自然法来自人的理性,是每一个基于理性就可以理解和同意的。

他们所指的“理性”是指人类的一种自然能力,是行为或信仰的正当理由,是评判善恶是非的根本标准。

把自然法视为理性,意味着自然法是绝对有效的、不证自明的、一贯的和必然的,即使上帝也不能改变。

他们不承认任何外界权威,不管这种权威是什么样的。

这样一来,宗教、自然、社会、国家制度,一切都受到了无情的评判。

新自然法学派的代表人物富勒,则建立了一种世俗形式的自然法。

他把法律定义为一种目的性的人类活动。

在富勒看来,法律是一种建立社会关系的伦理方法,是社会关系的保障形式。

他认为,每一条法律规则都有实现法律秩序某种价值的目的。

西方法学三大流派

西方法学三大流派

西方法学三大流派西方哲学可以分为许多不同的流派,但在其中有三个流派是最为重要和具有影响力的。

这三个流派是分析哲学、实用主义和批判理论。

以下将详细介绍这三个流派的主要思想和代表人物。

第一个是分析哲学,它起源于20世纪初的英语国家,尤其是英国和美国。

分析哲学的核心思想是通过逻辑分析和语言分析来理解哲学问题。

分析哲学认为大部分哲学问题可以通过精确的语言分析和逻辑推理来解决。

它反对使用模糊和含糊不清的语言来探讨哲学问题,主张使用准确和清晰的语言来表达思想并解决问题。

分析哲学对逻辑研究产生了巨大影响,并在认知科学和语言学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分析哲学的代表人物包括伯特兰·罗素(Bertrand Russell)、路德维希·维特根斯坦(Ludwig Wittgenstein)和威廉·奥康奈尔·奎因(W.V.O. Quine)。

罗素是分析哲学的奠基人之一,他致力于数学逻辑和分析哲学的发展,提出了逻辑原子论和分析原子论等观点。

维特根斯坦是罗素的学生,他以《逻辑哲学论》和《哲学研究》两本书为代表作品,对分析哲学做出了深刻贡献。

奎因则提出了“确认与导致原则(the principle of confirmation and the principle of induction)”,并对语言分析和哲学方法进行了深入思考。

第二个流派是实用主义,它起源于19世纪末的美国。

实用主义强调实践和经验,认为行动的目标应当是实际的效果和结果,而不仅仅是理论的推理和分析。

实用主义认为真理的标准是其实际应用的有效性,即真理是通过实践得出的。

实用主义强调人类行为的目的是为了解决实际问题和改善生活,它反对抽象的和追求理论的思考方式。

实用主义的代表人物包括威廉·詹姆斯(William James)、约翰·杜威(John Dewey)和查尔斯·皮尔斯(Charles Sanders Peirce)。

实证主义法学派、自然法学派、社会法学派的定义的界定

实证主义法学派、自然法学派、社会法学派的定义的界定

实证主义法学派、⾃然法学派、社会法学派的定义的界定实证主义法学派、⾃然法学派、社会法学派的定义的界定三⼤法学流派指的是新⾃然法学派,分析实证主义法学派和社会学法学派,这三个在现代西⽅影响较⼤、占传统地位的法学流派。

他们的法学理论,是西⽅⼈在探索真理过程中留下的⾜迹,这对我们认识⼈类法的发展历程、规律及本质,具有⾮常重要的意义。

对于中国的法制现代化和法治建设,亦具有重要的借鉴价值。

实证主义法学派通常泛指以19世纪A.孔德的实证主义哲学为思想基础的各派资产阶级法学,也称实证法学或法律实证主义,其创始⼈是19世纪英国的J.奥斯丁。

从狭义上讲,实证主义法学就是指各种分析法学派。

因此⼜称分析实证主义法学,它强调的是实在法,即国家制定的法。

这派法学的特征是:区别“实际上是这样的法”和“应当是这样的法”,即区别实在法与正义法或理想法;它申明⾃⼰只研究实在法,着重分析实在法的结构和概念;根据逻辑推理来确定可适⽤的法;认为法与道德⽆关或⾄少⼆者没有必然的联系。

实证主义法学派的基本观点是:恶法亦法;法和道德之间,实然的法和应然的法之间没有必然的联系;法是国家主权者的命令,是⼀个“封闭的逻辑体系”。

在法和道德本质联系的问题上主张不符合道德的法不影响法的实在性的观点。

这也是其与⾃然法学派主要的分歧之⼀,⾃然法学派主张恶法⾮法,从⾃然法和道德的合理性基础上探讨法的合理性问题。

⽽⾃然法学派是指以昭⽰着宇宙和谐秩序的⾃然法为正义的标准,坚持正义的绝对性,相信真正体现正义的是在⼈类制订的协议、国家制订的法律之外的、存在于⼈的内⼼中的⾃然法,⽽⾮由⼈们的协议产⽣的规则本⾝的法学学派。

⾃然法学派⼜可分为古典⾃然法学派和新⾃然法学派,它们的产⽣和发展都是适应当时社会发展需要的,并产⽣了各⾃的代表⼈物。

在西⽅,每次社会⼤变⾰时期,⾃然法学总是作为⼀⾯旗帜,主导着西⽅社会法律发展的⼤⽅向。

例如,私有财产不可侵犯、法⽆明⽂不为罪、⼈⾝⾃由不可侵犯、⼈民主权、权⼒分⽴等思想,都发端于⾃然法学的理念。

三大法学流派的区别

三大法学流派的区别

三大法学流派的比较摘要:三大法学流派指的是自然法学派,分析实证主义法学派和社会学法学派这三个在现代西方影响较大、占统治地位的法学流派。

他们的法学理论,是西方人在探索真理过程中留下的足迹,这对我们认识人类法的发展历程、规律及本质,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而本文就是从法的产生、法的功能、法的运行、法的结构、研究对象、研究方法、法的本质这七个方面,对三者进行分析比较,从而对其展开进一步认知。

关键词:自然法学派、分析法学派、社会法学派一、自然法学派自然法学派是一个拥有悠久历史的法学流派。

自然法学充分体现了自然法观和人本主义,自然法崇尚人文主义,主张天赋人权。

自然法是理性法,自然法普遍永恒,且高于人定法,人定法符合自然法时才是真正的法律。

1、法的产生自然法学派认为,昭示着宇宙和谐秩序的自然法以正义为标准,坚持正义的绝对性,相信真正体现正义的是人类制定的协议,国家的法律之外的,存在于人的内心中的自然法,而非由人们的协议产生的规则本身。

所以法应当与永恒不变的本性、自然性、社会性以及理性相符合,或以理性为基础,永恒不变,并具有普遍适用性。

古典自然法学派把自然法归之于理性。

认为理性是自然法的核心。

例如,洛克认为,自然法就是理性,它天然合理,教导着遵从理性的人类。

霍布斯也说,自然法来自人的理性,是每一个基于理性就可以理解和同意的。

他们所指的“理性”是指人类的一种自然能力,是行为或信仰的正当理由,是评判善恶是非的根本标准。

把自然法视为理性,意味着自然法是绝对有效的、不证自明的、一贯的和必然的,即使上帝也不能改变。

他们不承认任何外界权威,不管这种权威是什么样的。

这样一来,宗教、自然、社会、国家制度,一切都受到了无情的评判。

新自然法学派的代表人物富勒,则建立了一种世俗形式的自然法。

他把法律定义为一种目的性的人类活动。

在富勒看来,法律是一种建立社会关系的伦理方法,是社会关系的保障形式。

他认为,每一条法律规则都有实现法律秩序某种价值的目的。

西方法学流派评析

西方法学流派评析

西方法学流派评析全文共四篇示例,供读者参考第一篇示例:西方法学流派是指西方哲学史上发展出的各种不同的学派和思想流派。

这些流派在历史上都有着重要的地位,对现代哲学的发展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在这篇文章中,将对几个代表性的西方法学流派进行评析,探讨它们的思想特点和影响。

第一流派是古希腊哲学。

古希腊哲学是西方哲学的发源地,具有重要的历史地位和影响力。

古希腊哲学家们探讨了众多问题,如存在、自然、道德等,提出了许多深刻的见解和理论。

其中,柏拉图学派和亚里士多德学派是古希腊哲学的两大代表。

柏拉图强调理念的世界和绝对真理,认为真理是永恒不变的。

而亚里士多德则注重经验和事实,提出了逻辑学和形式哲学等理论。

古希腊哲学对后世的影响是深远的,为西方哲学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第二流派是启蒙运动哲学。

启蒙运动是欧洲18世纪的一场思想运动,提倡理性和人权,反对传统的教条和专制。

启蒙哲学家们批判了宗教信仰和封建制度,倡导人民的自由和平等。

其中,伏尔泰、洛克和康德等人是启蒙运动的代表人物。

他们的思想促进了现代教育和社会制度的发展,对人类文明的进步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第三流派是德国哲学。

德国哲学在19世纪取得了极大的成就,涌现出许多杰出的哲学家和思想家。

黑格尔的辩证法、尼采的超人理论、马克思的历史唯物主义等都是德国哲学的重要成果。

德国哲学以其深刻的思想和广泛的影响力,成为了现代哲学的重要流派之一。

第四流派是实用主义哲学。

实用主义哲学强调实践和经验的重要性,倡导以解决问题和解放人类为宗旨。

代表人物有詹姆斯、杜威和皮尔士等。

实用主义哲学对教育、政治和社会等领域有着深远的影响,成为了现代社会科学的一种重要方法论。

通过以上的评析,我们可以看到西方法学流派在历史上的重要地位和影响力。

这些流派囊括了古希腊哲学、启蒙运动哲学、德国哲学和实用主义哲学等多个阶段和领域,各具特色,却又相互关联。

它们的发展和传承,给我们提供了丰富的哲学资源和深刻的思想启示,对我们理解世界和改善人类生活都具有重要意义。

三大法学流派存在的意义

三大法学流派存在的意义

1 9世纪末、二十世纪初的西方随着资本 主义 由自由竞争走 向垄断,为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 ,出 现了以三大法学流派为主的现代西方法理学。它们是分析实证 主义法学 、新 自 然主义法学 、社会学法 学。三大学派相继诞生出奥斯丁、哈特 、富勒、庞德等一批哲人 ,对后世产生极大的影响。


三大法学流派概述
新 分析 主义 法学 。
新分析主义法学的典型代表是哈特 ( e e L A H I 。哈特的理论是在奥斯丁分析 法学上的进 Hr t . a ) b t

步延续。首先 ,哈特提 出法律是两种规则的结合 :1 设定义务的规则 ,即原始 的小型社会法律规 .
则 ;2 授予权利的规则 ,由承认规则 、改变规则 和审判规则构成 。他坚持法律和道德没有必然的联 .
1 .分析实证主义法学
“ 分析实证 主义法学”是 “ 实证 主义法学”的一部分。 …分析实证 主义把某种特定的法律制度作
为其出发点 , 主要通过归纳的方法从该法律制度中提取一些基本的观念、概念和特点 , 并 并将他们同 其他法律制度 中的基本观念、概念和特点进行 比较 ,以确定某些共同的因素。正如朱利叶斯 ・ 斯通 (u u S n )所指出的,分析实证主义所主要关 注的乃是 “ Jl s t e i o 分析法律术语 、探究法律命 题在逻辑上 的相互关系” 分析法学派莫基人约翰 ・ 。 奥斯 丁 (onA sn Jh ut )认为功利原则是检验法律 的最终标 i 准。他说 “ 一个拥有主权 的政府的崇高意图或 目的便是最大可能的增进入 的幸福。【 奥斯丁 的理论 ’’ , 主要分为三方面:第一 ,法律命令说 ,即法律是主权者的命令 ,以制裁作为其后盾 ;第二 ,严格区分 法律和道德 。法理学是一种独立而 自足的关于实在法的理论 ,其任务是研究法律 ( 实在法 )而不考 虑这些法律的善或恶 ,即后人所谓 “ 恶法亦法 ” ;第三 ,严格界定法理 学的任务 ,区分 “ 法律的应 然” 和 “ 法律的实然” ,将法理学的研究范围限定于 “ 法律的实然” 。到了后期 ,在此基 础上发展 出

论西方三大法学流派的地位002

论西方三大法学流派的地位002

论西方三大法学流派的地位、作用及其体现07法学(1)班 张馨 学 号: 0702010111在西方的近现代史上,众多法学流派“百家争鸣”,提出了许多极具启发性和代表性的理论,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现代西方社会的发展。

而在这其中,自然法学派、分析法学派和社会法学派则是众多流派中的佼佼者,成为在西方历史上地位最高、影响最深远、贡献最大的三大法学流派。

一、自然法学派据我所知,在西方法学中,有中国所没有的关于法和法律的区分。

前者是right,含有权利、公平、正义、法则之意,因此,它也常常被理解为自然法、应然法。

而法律的英语是law,是人们依据主观意志而制定的法律,也就是实然法、人定法。

而人们之所以这样区分,依据的就是自然法学派的自然法理论。

这对西方的法制和法治观念都产生了非常大的影响。

提到自然法学派,我的崇敬之情就油然而生,就我个人喜好而言,我认为,自然法学派是三大学派中的“老大哥”,是对西方影响最大的学派。

具体说来,自然法学派分为古典自然法学派和新自然法学派,前者是在17,18世纪,后者是20世纪进入现代化以来发展起来的。

当然,两者的思想有着延续性,只是后者更顺应这个时代。

古典自然法学派有非常多重量级的代表人物,比如格劳修斯,这位伟大的国际法的先驱;英国的霍布斯,他的《利维坦》直接抨击了封建主义;洛克,写出了非常有名的著作《政府论》,除了批驳君权神授外,他还提出了自由主义哲学理论,主张政府通过分权确保公民的自然权利;还有不得不提的卢梭和他的《社会契约论》,里面的思想直接构成了有关法律本质的“人民公意说”。

从这么多伟大的人物和他们的伟大思想可知,古典自然法学派是近代资产阶级反封建发天主教的有力思想武器,标志着对世界有启蒙意义的以自由、平等、人权和法制为核心的法权世界观的建立。

该学派反对神权宣扬人权,反对专制宣扬自由,反对特权宣扬平等,对现代资产阶级的民主和法制国家的建立都是有着极大的促进作用的。

所以相比新自然法学派,我倒是更加认为,在神权专制的时代,古典自然法学派尤其不易和伟大!到了20世纪,西方社会各种矛盾凸显,西方法学的发展也出现了一个多元化的格局,新自然法学派也应运而生。

论现代法学三大流派存在的意义

论现代法学三大流派存在的意义

四川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增刊 2005年5月Journal of Sichuan Normal University(S ocial Sciences Edition)Supplement May,2005论现代法学三大流派存在的意义王 化,王 亮(1.四川师范大学法学院;2.西南政法大学研究生部民商法学院) 20世纪,由于西方资本主义政治、经济多元化的发展,加之一系列重大的政治争论和学术争论的推动,西方法哲学从二战前后的“休眠状态”转而复兴,并形成百花竞放、百舸争流的局面。

各种法学流派相继出现,诸如新自然法学派、新分析实证主义法学派、社会法学派、新康德主义法学派、经济分析法学派,等等。

其中以新自然法学派、新实证主义法学派、社会法学派为主,构成了20世纪西方三大主流学派。

在这三大主流学派中,前二者均是在前人思想上继承发展而来的,而社会法学派则应时而生,其出现被誉为“20世纪西方法学领域最重大的事件和突出的成就”。

本文在对此三大流派存在的意义的分析上,并不以追求判断三大流派谁对谁错、谁优谁劣为目标,而是笔者认为三大流派存在的意义正是其本身对上述问题的认识。

因此,本文将从法律与道德、法律与社会的关系及各学说自身特色等几个方面略析三大流派存在的意义。

一 法律与道德法律是什么?这一至少在2500年前的古希腊学者就提出的问题,至今人们仍未达成一个公认的答案。

从古希腊“安提戈涅”式的悲剧到奥斯丁“法即主权者的命令”,人类对法律是什么的思考形成了人类思想史上的两大法学派,即以法律道德化解释的自然法学派和以法律实证化解释的实证主义法学派。

两派争论的核心就是法律与道德的关系。

在法哲学范畴的层面上,就是实然法(law as it is)和应然法(law as it ought to be)的关系。

从古希腊到近现代,这种关系始终是西方法哲学的基本问题之一,也是长期困惑法学家的一个热点问题。

新自然法学派的代表人物富勒的学说就是在与哈特的新分析法学长期论战中发展而来的,其论战的中心即是西方法理学中自然法学和实证主义法学围绕法律和道德关系的传统争议。

法学流派简介

法学流派简介

法律学习da人法学流派简介:三大法学流派对西方法理学研究有若极其t要的影响,分析实证主义法学将法律肴作是主权者的命令;祈自然主义法学任调法律的过德性、会平、正义理念;杜会学法著t法律在社会中运作的效应.法律的价位存在鱿在于价位所反封出主体的多元化和玄求的多元化.关扭询:分析实证主义法学;断自然主义法学;社会学法学;法社会学.资本主义由自由竞争走向垄断,二十世纪初的西方随着为适应社会发展的19世纪末、需要,出现了以三大法学流派为主的现代西方法理学。

它们是分析实证主义法学、新自然主义法学、社会学法学。

三大学派相继诞生出奥斯丁、哈特、富勒、庞德等一批哲人,对后世产生极大的影响一、三大法学流派概述1.分析实证主义法学“分析实证主义法学”是“实证主义法学”的一部分。

〔'〕分析实证主义把某种特定的法律制度作为其出发点,并主要通过归纳的方法从该法律制度中提取一些基本的观念、概念和特点,并将他们同其他法律制度中的基本观念、概念和特点进行比较,以确定某些共同的因素。

正如朱利叶斯·斯通(luliuoStone)所指出的,分析实证主义所主要关注的乃是“分析法律术语、探究法律命题在逻辑上的相互关系”。

川分析法学派莫基人约翰·奥斯丁(JohnAustin)认为功利原则是检验法律的最终标准。

他说“一个拥有主权的政府的祟高意图或目的便是最大可能的增进人的幸福。

”〔'〕奥斯丁的理论主要分为三方面:第一,法律命令说,即法律是主权者的命令,以制裁作为其后盾;第二,严格区分法律和道德。

法理学是一种独立而自足的关于实在法的理论,其任务是研究法律(实在法)而不考虑这些法律的善或恶,即后人所谓“恶法亦法”;第三,严格界定法理学的任务,区分“法律的应然”和“法律的实然”,将法理学的研究范围限定于“法律的实然”。

到了后期,在此基础上发展出新分析主义法学.新分析主义法学的典型代表是哈特(He奴tLA.Hart)。

现代教学理论的三大流派(写写帮整理)

现代教学理论的三大流派(写写帮整理)

现代教学理论的三大流派(写写帮整理)第一篇:现代教学理论的三大流派(写写帮整理)现代教学理论的三大流派一、赞科夫的教学理论:赞科夫(1901-1977)是苏联的教育学家与心理学家,他从1957年后,在小学进行了“教学与发展”的试验,“致力于探求新的途径”,“以尽可能大的教学效果来促进学生的一般发展”,他所指的学生的一般发展,不等同于智力的发展,它包括了身体发展和心理发展。

而心理的发展,他认为主要是通过观察力、思维力、实际操作能力的发展三个方面来实现。

在教学理论方面,他主张教学应推动发展前进,“只有当教学走在发展前面的时候,这才是好的教学”。

赞科夫根据苏联心理学家维果茨基的“最近发展区”理论,把学生在教学过程中的发展分为两个水平,一个是现有发展水平,即学生已经达到的,能够独立解决问题的水平;另一个是最近发展区,即在教师的引导和帮助下能达到的解决问题的水平,它介于学生潜在的发展水平和现有发展水平之间。

他认为教学应为学生发展创造“最近发展区”,然后使学生的“最近发展区”转化为它的现有发展水平。

他认为“教学结构是学生一般发展的一定过程发生的原因”“教学的结构是因,学生的发展是果。

这种因果联系很重要,因为它能决定学生的发展进程”。

为此,赞科夫经过长期的教学实验和理论总结,提出五条教学原则:① 高难度进行教学高难度含义之一是,加大教材难度,更新教学内容,体现近代科学技术的进步,以充分满足儿童的求知欲望和认识的可能性。

因为“儿童的智力也像肌肉一样,如果不给以适当的负担,加以锻炼,它就会萎缩、退化。

”即是说,教学要为儿童的精神成长提供足够的食粮,不要使他营养不良。

高难度的另一含义是要学生通过努力克服困难,把精神力量发动起来,促进一般发展。

教学应该创造最近发展区,让儿童努力思考,经教师的指导,由现有水平而发展到“最近发展区”。

②高速度进行教学“以知识的广度达到知识的巩固性”,要求教学“不断地向前运动,不断的以各方面的内容丰富学生的智慧,能为学生越来越深入地理解所学的知识创造条件,因为这些知识被纳入到一个广泛开展的体系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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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5现代西方三大法学流派的意义陈绩现代西方法理学是现代西方国家法学中研究法律基本理论的学科。

①20世纪特别是第二次世界大战以来,由于资本主义经济、政治和精神危机的日益加深,西方法学家在探寻治理社会的危机和完善资本主义法律的方法的过程中,新的法学思潮相继更迭,或竞相表现,或相互吸纳,任何一种法学思潮都不再独霸世界,传统的形而上学法哲学大一统的局面一去不复返了。

②三大法学流派指的是新自然法学派,分析实证主义法学派和社会学法学派这三个在现代西方影响较大、占传统地位的法学流派。

他们的法学理论,是西方人在探索真理过程中留下的足迹,这对我们认识人类法的发展历程、规律及本质,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对于中国的法制现代化和法治建设,亦具有重要的借鉴价值。

一、新自然法学的启示意义在西方法律思想史上,新自然法学是西方自然法思想传统的继承和发展。

自然法思想的意识可以追朔到西方文明的起源并在几千年的历史长河中被人们在不同的时期为不同的目的而使用,它的形式不断翻新,内容不断完善。

产生于20世纪特殊社会环境的新自然法学派,主要代表人物有马里旦、富勒、罗尔斯和德沃金等等。

他们的新自然法学说(或价值论学说)各有侧重点,各不相同,然而却共同的体现出自然法观念的思维形式。

他们不约而同地认为,法律应当关注某种应然性,法律的发展应当遵循一定的价值原则并体现一定的价值要求。

无论是马里旦的神学自然法、富勒的程序自然法、还罗尔斯的正义论或德沃金的权利论,无不注重研究法产生和存在的根源或基础,法的目的和意义以及法应追求的理想境界③他们的手中都有一份价值表,为应然的法律之制定和评价提供了所依据的标准。

新自然法学派强调法本身是一个价值系统,必然反映一定的价值关系,极为重视法的合理性和道德性。

他们通过总结、抽象和思考,为法律的建构铸造了理想的框架和模型。

二、分析实证主义法学的启示意义分析法学在现代主要以凯尔森和哈特为代表,它基本上继承了传统的分析法学的理论,严格地区分实际上是这样的法律和应当是这样的法律,着重对2 / 5实在法进行逻辑分析而不作有关的价值判断,否认价值和道德的必然联系。

凯尔森指出,价值判断在性质上是主观的,因而只能是相对的;人们不能用理性认识来回答有关法的普遍和最高价值这一命题;对于自然法学中的绝对正义,他认为这是一种自欺或者等于一种意识形态。

④既然对正义持道德怀疑论和不可知论的态度,⑤于是凯尔森认为,正义只能是一种合法性,应当建立与价值无关的纯粹研究法律结构的法律科学(即所谓纯粹法学),就其对象实际上是什么来加以叙述,而不是以某些特定的价值判断的观点来规定它应该如何或不应该如何。

⑥哈特给法下的定义是法律是一种特殊的规则,这是他的语义分析法学的基本原理,他以奥斯丁的分析实证法学作为重要的理论渊源,主张法律与道德有联系但并无必然联系,法律应当采用广义的概念,即将法律的效力和法律的非道德性区分开来,以体现除了道德之外法律的所有其它复杂的特征。

分析实证主义法学把我们从自然法学家法律的理想国中拉回到实证的现实世界,在对法律形式的逻辑分析上运用了更多的新的方法,继承了传统分析法学对实定法的重视和研究,也吸收采纳了其它法学流派的合理成分,内容丰富,颇具影响。

三、社会学法学的启示意义社会学法学诞生于19世纪末20世纪初。

是在社会学的基础上产生的一种实证主义的法学思潮,它用社会学的理论和方法来认识和研究法律问题⑦社会法学的主要代表人物有狄骥、埃利希和庞德。

狄骥提出了社会连带主义学说,体现出社会本位的价值观,关注社会的整体利益,强调社会义务。

埃利希则以提出活的法律的观点而闻名于世。

他认为,这种支配社会本身的法律,尽管并不曾被制定成法律条文,但即可预防纠纷的出现,在纠纷出现后,也可以籍以解决而毋需求助于国家的法律机构。

⑧他让人们注意到国家制定法之外的其他行为准则(如习惯、职业道德、行业规定等等)对于社会秩序的意义,摆脱了纯粹法律规范分析僵化的法学研究视角和方法,将法律分析的重点引向了更广阔的社会生活和社会环境。

庞德的社会学法学理论被认为是一种典型的功能主义和实用主义理论。

他提出法律是一种'社会功能'或'社会控制',用法律的功能性概念来取代逻辑性概念,主张有用即是真理。

他还提出了法律社3 / 5会学的基本纲领,启示人们关注法律制度和法律学说的实际效果,强调以社会学的观点和方法来研究法律,关注法律的作用而不是抽象内容;并且注重法律与社会生活之间的联系。

总之,社会法学从其诞生之日起就担负起了打破'法律关门主义'禁锢的历史重任,⑨它社会本位的立场,法律社会化的研究方法和视角,对于法律的发展和一定社会的变革,其重大的启示意义是显而易见的。

四、综述三大法学流派的意义如上所述,论及现代西方三大法学流派的意义,无庸置疑,其最大的意义正是他们本身--众多的法学家们通过对前人的承继和自身敏锐的思考,开创出一片浩瀚的法理学思想的海洋,它们虽然不是真理,但却是人们永恒探索真理之路的台阶。

无论是宏观的构筑还是微观的探索,都给后人的研究提供了珍贵的宝藏和无穷无尽的启示。

具体来看,三大法学流派的意义如下:(一)让我们从多个角度窥探到法律的本质、目的和研究方法。

正如博登海默所言,真理是人们在任何特定时间的经验的总和。

法律仿佛是一座有许多厅堂的大厦,用一盏灯很难同时照到每个角落。

而一个法学流派,就如照亮法律大厦的一盏灯,横看成岭侧成峰,他们从不同的视角,勾勒出了法律的形象。

三大法学流派被美国法学家霍尔(Jerome Hall)总结为法律中三个不可分的因素,他们分别代表着法律的价值、概念和事实。

不仅在实质性的内容上,更宝贵的,三大法学流派为后人认识、研究和发展法律,提供了丰富的途径和方法。

新自然法学提示人们注重的法的价值支柱和道德性,在法制建构时必以某种准则为依据,从而避免了法律丧失实质的正义,也避免了法学堕落为纯技术性的学科。

分析实证主义法学注重对实定法的研究,对于法律规范、法律结构、法律秩序及法律体系内部各要素的统一等等命题均有深入的探讨和卓越的贡献。

他们所采用的逻辑分析和实证主义的方法,更是后人研习法律的必要工具。

社会法学派则倡导社会本位的理念,注重法律的实际效果,重视法律与社会生活及其它学科之间的联系,不仅如此,他们所采用的法社会学的研究方法及实用主义的态度,更是深远地影响了西方乃至全世界法学的发展趋势。

当然,无论三大法学流派的贡献有多么卓绝,他们都不可能是大写的真理,都只是局部的、相对的。

然而,站在历史的尾页,以事后诸葛的口吻批评他们的局限,是没有任何意义的。

真正有意义的是谦恭的4 / 5弄清他们给了些什么?我们得到些什么?应当怎样利用?除此之外,再没有更大的价值了。

(二)三大法学流派适应了特定时期特定社会状况的要求,具有历史现实意义任何事物的产生总是由于某种需要;而它产生之后,也必然首先服务于这种需要。

西方三大法学流派正是应特定历史时期社会经济政治的需求而产生的;而论及它们的意义,首当其冲也正是满足了当时社会生活的需要。

19世纪中叶,随着资产阶级政权的稳固,古典自然法学自由、平等、权利的抽象口号已不能满足他们巩固既得利益、加强社会控制的要求,因此,历史法学和分析实证主义法学应运而生,他们带来了具体明确的法律观念、严谨的逻辑体系从而维持了现实的法律秩序。

二次大战中,法西斯势力给世界人民造成了巨大灾难,这唤醒了人们法律不能没有正义的标准和相对普遍的价值准则,⑩无论善恶的法律只会助纣为虐,戕害人民。

在这背景之下,新自然法学得以出现,重新正视和评价法律的道德性、正义、权利这些古老的话题,确保了法的价值依托。

而社会法学派的历史背景则是19世纪末20世纪初期,西方资本主义发展陷入了瓶颈,经济危机连续爆发,百业萧条,人心浮动,传统的自由主义、经济放任主义和法律关门主义均受到社会现实的质疑和轰击,国家对社会经济生活的干预、打破法律系统独立论的束缚成为必然的趋势。

法社会学对症下药,倡导社会本位,注重法与社会生活与其他学科的联系,主张充分发挥司法的能动性,因而出现伊始便受到变革者们的热切欢迎。

在需求最为迫切的美国,更是成为长期主导法学界的学派。

由此可见,思想领域的任何发展和运动均产生于一个时代的社会经济结构,同时也为这个时期提供了一种自持之势⑾,也就是产生着历史的现实意义。

(三)三大法学流派继承并发展了西方法哲学的传统学说,使这些思想以更合理的形式得以流传三大法学流派除了法社会学派产生较晚,无所谓新、旧之分外,其余二者都可以冠以新的名号。

新自然法学派自不必说,凯尔森、哈特的分析法学也是在奥斯丁旧分析法学的基础上进一步发展而成的。

当代西方的法学流派,既继承了各自祖传的学说,又互相吸收对方的某些合理因素,呈现出相互靠拢的趋势。

如新自然法学较古典自然法学,少了一些形而上而多了一些操作性,5 / 5迎合了社会实证主义潮流的要求;而新分析法学则批判奥斯丁的法律命令说,并在一定程度上承认法的价值即自然法最低限度的内容之存在,显现出对自然法学说的吸纳。

正是这种修补和相互的借鉴,使得西方的传统法律学说没有因为历史的发展和自身的缺陷而遭受淘汰的厄运。

而是以一种相对当代社会经济生活来说更合理的新形式得以传承。

西方法学,正是在这种否定之否定的循环中发展至今,它们对传统--也就是民族文化的内在秩序承继与遵从,同时又紧扣发展中的社会状况而自我更新,因而产生和完备出一套与西方社会相适配的法律体系。

在市场经济的现代社会,具有某种普适性而为其他民族所竞相学习和借鉴。

(五)现代西方三大法学流派对中国法治建设的启示意义斗转星移,时光飞逝。

人类社会步入现代的殿堂已五百年有余。

上世纪初叶,随着西风东渐,中国社会开始由古代的、传统的社会体制向近现代文明过渡⑿尽管中西法律文化的底蕴和发展的路径大相径庭;尽管外国的经验不可能代替中国的经验⒀但谁也无法否认人类社会和法律科学发展规律的客观性,无法否认市场经济社会关系的共同性,也无法否认西方法律文化发展至现代的先进性和一定程度的普适性。

建立健全的、符合现代精神的法律文明体系已成为当今社会的共识。

而在借鉴的过程中,我们必需首先关注西方的法哲学思想,因为它是法律文化首要的组成部分,思想代表着知,而制度代表着行,不知者,无以为行。

⒁现代西方三大法学流派的法律思想,正是对几千年来西方法学理论的承继和发展,蕴涵着诸多西方法哲学思想的精髓。

在我们虚心求道于西方,几从虚无建设社会主义法治的今天,研究现代西方法学流派绝不是奢侈的娱乐;它实体性的思想、它对法学的研究方法乃至学术的精神,都当为我们所重视和学习。

对待西方法律,盲目的排外自大或者只求其用,不问其体的盲目移植,都是不可取的。

尽心研究西方法律文化及法哲学的本真,以及这些法哲学思想与社会历史条件的相互关系,从而发掘出西方法律活的灵魂为我所用,才是我们应当做的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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