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鉴定结论(意见)质证中的律师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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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鉴定质证意见

司法鉴定质证意见

司法鉴定质证意见法律文书2021年8月司法鉴定质证意见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书记员:您们好!湖南梁文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刘**诉湘潭市**医院医疗纠纷案原告刘**的委托,指派本人担任其诉讼代理人,我现就湘雅二医院司法鉴定中心[2012]临鉴字第843号《司法鉴定意见书》发表如下书面质证代理意见,供审查时参考,望采纳。

一、本案属药物中毒还是药物过敏是医患双方争执的一个焦点,也是认定医方过错程度的关键之一。

该鉴定意见书“分析说明”第1条“被鉴定人……治疗过程中使用了……等抗生素抗炎治疗,发生药物过敏,诊断大泡性表皮松解型药疹”,但对为什么认定为“药物过敏”而不能认定为“药物中毒”未进行任何说明,明显证据不足,理由不充分,析理不清。

更何况,现代药理表明,头孢匹胺的不良反应有皮疹、荨麻疹、瘙痒、发热、关节痛、维生素K缺乏、维生素B缺乏等,严重不良反应有急性肾功能衰竭等严重肾功能障碍、间质性肺炎、恶性大疱性多形红斑、中毒性表皮坏死综合征等;哌拉西林钠他唑巴坦钠常见不良反应有皮疹、瘙痒、血小板减少、发热、斑丘疹、疱疹、荨麻疹、湿疹等。

原告入院时体温正常,使用头孢匹胺三天后,出现原因不明的发烧,且细菌检验无细菌与真菌生长,至哌拉西林钠他唑巴坦钠使用过程中一直存在发烧,继而出现皮疹、瘙痒、关节痛、维生素K缺乏、维生素B缺乏、口腔炎、结膜与鼻腔出血、肾功能衰竭加重、呼吸困难、胸腔少量积液、胸部X光片异常、恶性大疱性多形红斑、中毒性表皮坏死综合征、贫血等,完全符合典型的药物严重不良反应症状,而非典型的药物过敏反应。

现代医学又表明,应用第三代、第四代头孢菌素后因其可将体内正常有益细菌杀死,易发生菌群失调、引起二重感染等,长时间应用头孢匹胺与哌拉西林钠他唑巴坦钠极有可能发生菌群失调、引起二重感染。

本案中,医方在未检测出细菌与真菌后依次连续应用头孢匹胺与哌拉西林钠他唑巴坦钠25天一直未停药,患者皮肤一出现水泡,极短时间内就出现败血症,创面分泌物检测出臭鼻克雷伯杆菌,血培养检测出金黄色葡萄球菌,完全符合菌群失调与二重感染特征。

司法鉴定质证意见

司法鉴定质证意见

司法鉴定质证意见
司法鉴定质证意见是指司法鉴定机构对于诉前或诉讼过程中所涉
及的证据、物品、事实等问题进行的陈述和证明,其主要目的是为法
官提供客观、权威的鉴定结果,协助法官定案并维护司法公正。

在司法鉴定质证意见中,首先需要对案件进行充分的调查和分析。

具体来说,需要对相关证据的收集、保存、鉴定等过程进行逐一核实,确定证据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可信度。

同时,还需要对案件的相关背
景和前因后果进行了解和分析,以便更好地理解案件本身所涉及的问题、原因和结果。

在进行司法鉴定质证意见时,需要遵循科学、客观、公正、合法
的原则。

鉴定过程中需要严格按照相关法律和规定进行操作,确保鉴
定结果的准确性和权威性。

对于鉴定中存在的疑点、争议和难点,需
要通过充分的科学研究和技术测试来解决,以确保鉴定结论的可靠性
和公正性。

司法鉴定质证意见还需要在文字表述上注意准确、简明、明了,
确保鉴定结果容易被法官和当事人理解和接受。

具体来说,鉴定结果
需要清晰、详尽地叙述鉴定的过程和方法,分析证据的真实性和可靠性,说明鉴定结论的依据和科学根据,以及对案件本身的影响和意义
等方面进行综合评价。

综上所述,司法鉴定质证意见在司法审判中具有重要的作用,是
保障司法公正和推动司法现代化的重要手段。

司法鉴定机构应严格遵
循相关法律和规定,确保鉴定结果的准确性和权威性,为推进我国司法改革和完善法治环境作出积极贡献。

【刑事实务】如何对法医鉴定意见进行审查、质证

【刑事实务】如何对法医鉴定意见进行审查、质证

【刑事实务】如何对法医鉴定意见进行审查、质证【刑事法库】创办宗旨传播刑事领域理论热点,分享办案实务经验技巧总结类案裁判规则要旨,权威解读最新法律法规详细解析热点疑难问题,定期发布两高指导案例【版权声明】版权归原作者所有,仅供学习参考之用,禁止用于商业用途,若来源标注错误或侵犯到您的权益,烦请告知,我们将立即删除。

来源:司法兰亭会如何对法医鉴定意见进行审查、质证文 | 邢树立广东中一司法鉴定中心非法医专业人士拿到一份法医鉴定意见书,是不是感觉着有些陌生呢?在刑事诉讼活动中,凡是涉及到人身生命健康的刑事案件,就会涉及到法医鉴定意见,那么如何对法医鉴定意见类证据进行审查、质证呢?其实每一份法医学鉴定意见书,都要按照司法部《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的规定规范地制作,结构上分为五个部分即:委托事项、基本案情、鉴定过程、分析说明、鉴定意见。

所以,我总结后认为,可以把鉴定意见书的五个构成部分按照三个层面加以审查、质证——第一层面:委托要求;第二层面:鉴定事实;第三层面:鉴定能力。

一、审查、质证委托要求委托要求在鉴定意见书中具有统领作用,一份鉴定意见书是围绕着委托要求部分展开的。

有什么样的委托要求就要形成什么样的鉴定意见书。

委托要求即是案件中需要解决的专门性问题。

这个专门性问题选择的是否恰当、准确,与解决的答案关系密切。

比如命案中专门性问题无疑是鉴定死亡原因的问题,熟知死亡原因中包括诱因、间接原因、直接原因,还包括致伤物、致伤方式、致命伤与非致命伤,死亡时间、机制、方式以及生前伤与死后伤等等。

笼统的委托鉴定死亡原因,不如将其分解开来,或许就与诉讼中的主要问题联系的更加紧密。

案例一:某人被注射头孢拉定发生过敏性休克死亡,临床诊断及鉴定意见中都已经明确了死亡原因是过敏性休克,如果再去反复质证是不是休克、休克的鉴定依据等等问题,不仅徒劳而且苍白。

如果换成过敏性休克的诱因(合并用药、过敏性体质等)就跳出了鉴定意见的这个瓶颈,辩论、质证空间就会宽广得多。

司法鉴定结论的质证及其制度完善

司法鉴定结论的质证及其制度完善

司法鉴定结论的质证及其制度完善一、司法鉴定结论的质证司法鉴定结论是司法鉴定人根据专门知识和科学方法得出的结论,它对法庭审理案件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司法鉴定结论的质证是指在法庭上对司法鉴定结论进行验证和证明的过程。

司法鉴定结论的质证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根据我国的《刑事诉讼法》和《民事诉讼法》,司法鉴定结论属于书证,应当依照法律规定进行质证。

质证的方式可以是通过鉴定人在法庭上作证,也可以是通过呈交鉴定书等书证。

无论采取何种方式,都应当确保质证的过程能够充分发挥鉴定人的专业知识和技术,保证鉴定结论的真实性和权威性。

其次,质证过程中需要对鉴定人的资质和专业水平进行合理的审查。

为了确保司法鉴定结论的可信度,鉴定人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和技术能力。

因此,在质证过程中,应当对鉴定人的背景、学历、工作经验等进行审查,确保鉴定人具备进行鉴定的资格和能力。

对于不符合要求的鉴定人,应当及时予以排除,以免影响司法鉴定结论的公正性和科学性。

最后,质证过程中需要充分保障当事人的权利。

当事人在质证过程中有权对司法鉴定结论进行质疑,并提供自己的证据进行反驳。

法庭应当积极主动地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和观点,确保质证过程的公正性和公平性。

如果质证过程中发现鉴定结论存在瑕疵或者不准确,应当充分考虑当事人的质疑,并重新进行鉴定,以保证案件的正确裁决。

二、司法鉴定结论制度的完善为了进一步提高司法鉴定的质量和效果,我们需要完善相应的制度安排。

主要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探讨。

首先,加强司法鉴定机构的管理和监督。

司法鉴定机构作为司法鉴定的重要实施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内部质量管理体系,规范鉴定人员的行为规范,确保鉴定人员的专业水平和道德素质。

同时,应当加强对司法鉴定机构的外部监督,建立独立的监察机构,对司法鉴定机构的工作进行监督和评估,提高司法鉴定的公正性和科学性。

其次,完善司法鉴定人员的选拔和培训机制。

司法鉴定人员是司法鉴定工作的核心,他们的专业素质和能力直接关系到司法鉴定结论的准确和可靠。

司法鉴定结论质证

司法鉴定结论质证

4、关于补充鉴定与重新鉴定的规定
(1)《民事诉讼证据若干规定》NO.27规定: 民事诉讼证据若干规定》NO.27规定: 当事人对人民法院委托的鉴定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有 异议申请重新鉴定,提出证据证明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 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一)鉴定机构或者鉴定人员不具备相关的结论明显依据不足的; (四)经过质证认定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其他情形。 对有缺陷的鉴定结论,可以通过补充鉴定、重新质证 或者补充质证等方法解决的,不予重新鉴定。
(2)司法鉴定通则NO.28规定的补充鉴定 司法鉴定通则NO.28规定的补充鉴定 的情形: 的情形: (一)委托人增加新的鉴定要求的; (二)委托人发现委托的鉴定事项有 遗漏的; (三)委托人在鉴定过程中又提供或 者补充了新的鉴定材料的; (四)其他需要补充鉴定的情形。 补充鉴定是原委托鉴定的组成部分。
3、质证程序中的专家辅助人制度 当事人依据自有的知识往往不能适应 诉讼上的需要,委托的诉讼代理人一般也 是在法律上有专长的律师,对案件事实中 存在的技术性问题说不清楚。为了对司法 鉴定人提交的鉴定结论进行质证,为了充 分保护当事人诉讼法上的正当权利和实体 法上的合法利益,有助于法官居中裁判和 对事实的准确认定,我国关于民事诉讼证 据的司法解释创设了专家辅助人的制度。
6、我国十大国家级司法鉴定机构介绍
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鉴定中心; 公安部物证鉴定中心 北京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 上海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 广东省公安司法鉴定中心 北京市国家安全局司法鉴定中心 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司法鉴定中心 法大法庭科学技术鉴定研究所 中山大学法医鉴定中心 西南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
二、司法鉴定结论质证
司法鉴定相关问题探 讨
一、司法鉴定的概述 二、司法鉴定结论质证 三、案例介绍

浅析司法鉴定结论的质证

浅析司法鉴定结论的质证
规定 : 在诉讼 中当事 人对鉴 定意 见有异 议 的, “ 经人 民法院依 法通 律 对鉴 定人 出庭接 受质 询规 定得 不够 完善 , 甚至 为鉴定 人不 出庭 知 , 定人应 当 出庭作 证 。 此规 定 的另 一层 涵义 为 : 鉴 ” 未经法 院依 提供 了借 口。 定 人出庭 是其 应 当履行 的义 务 , 鉴定 人员 通常 鉴 但 不 法通 知 , 司法鉴 定人可 以不 出庭 作证 , 就为 鉴定人 不 出庭 作证 对于 出庭 公开接 受质 询有着 较为严 重的 心理 障碍 , 愿甚 至不敢 这
这 要 否 提供 了“ 律依据 ”而在庭 审 中只有 鉴定人 出庭 才能使得 审判人 出庭 , 就需 要建 立强 制性措 施 , 求鉴 定人 员必 须 出庭, 则将 法 ,
赔偿 当事 人 因鉴 定 结论不被 员和 双方 当事人对 鉴定 结论及 时 的做 出质 证 , 而对鉴定 结论有 承担 不 出庭参 与质证 的一系 列后果 : 从 特殊 情况 下 , 鉴定 人不 履行 出庭义 务可 更 为清 楚 的了解 。如 果只 等双 方 当事人 有 异议 再 由法 官依 法通 法庭 采 纳所造 成 的损 失 。 知时鉴 定人才 出庭 的话 , 不仅 法官 和与 当事人 不能及 时的 了解 鉴 人 不 能在法庭 审理 过程 中对 鉴 定结论 进行 质证 。 ( ) 官与 当事人 专 门知识 的缺 乏 二 法
( ) 定 结论产 生 过程存在 不合 法 三 鉴
我 们知 道在刑 事诉 讼过程 中 , 司法 鉴定 结论权 垄断 在司法 机 关手 中 , 当事人无 权 直接 启动 鉴定程 序 , 有 向司法 机关 申请 重 只
凡是 证据 都必须 经 过质 证 。司法 鉴 定结 论作 为证据 的 一种 新 鉴 定、 充鉴 定 的权利 。由于这 种特 殊性 使得 鉴 定结论 产生 过 补 也必 须接 受各方 当事 人 的质 证 , 这是 程序 正 当性的保 障 。 鉴定 程 中存 在 一些潜 在 的不 合法性 。例 如 : 定结 论 的主体 、 对 鉴 程序 是 结 论的质 证主 要审查 鉴定 结论 有无 真实 性 、 学性 , 科 是否符 合客 否合法 , 定材料 的真 实性等 都是法 官和 当事人 在鉴 定结论 质证 鉴 观 实际 。 定结 论质证 具体 内容 包括 : 鉴 质证 鉴定 人是 否具备 鉴定 过程 中应 当加 以考虑 的 问题 。而在 我 国司 法实 践 中很少 甚 至不

司法鉴定意见质证技巧(2)

司法鉴定意见质证技巧(2)

司法鉴定意见质证技巧一、鉴定意见概述司法鉴定是指诉讼活动中鉴定人运用科学知识或者专门知识对诉讼中所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

鉴定意见指鉴定人在司法鉴定活动中形成的一种专门性意见。

鉴定意见作为一种由具有专门知识的人运用科学知识、技术手段、专业经验对专门性问题分析判断形成的意见,无论在普通人心中还是司法人员心中都具有极强的证明力,甚至有时到了盲目相信的地步。

正是基于这一认知,很多律师在庭审过程中往往对鉴定意见的质证草草了事,并没有对鉴定意见本身作出实质审查。

笔者认为鉴定意见本身并不具有盖然的正确性,其证据效力也并非无懈可击,鉴定意见归根结底也只是一种意见,是意见就避免不了主观性,在作出意见的同时也难免会出现程序性错误,只有全面的对鉴定意见作出分析质证,才能让律师在瞬息万变的庭审中闲庭信步、游刃有余。

笔者通过浏览大量材料,结合自身办案经验,对鉴定意见的质证方法进行了以下总结,供读者参考。

二、鉴定意见质证的法律依据即质证内容依据刑诉法司法解释第八十四条、第八十五条,对鉴定意见应当着重审查以下内容:1.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必须具有法定鉴定资质;2.鉴定人依法应当回避但没有回避的;3.检材的来源、取得、保管、送检必须符合法律规定,与相关提取笔录、扣押物品清单等记载的内容相符,检材必须充足、可靠;4.鉴定意见的形式要件应当完备,应当注明提起鉴定的事由、鉴定委托人、鉴定机构、鉴定要求、鉴定过程、鉴定方法、鉴定日期等相关内容,由鉴定机构加盖司法鉴定专用章并由鉴定人签名、盖章;5.鉴定程序应当符合法律、有关规定;6.鉴定的过程和方法应当符合相关专业的规范要求;7.鉴定意见应当明确;8.鉴定意见与案件待证事实是否具有关联性;9.鉴定意见与勘验、检查笔录及相关照片等其他证据不能存在矛盾;10.鉴定意见应当依法及时告知相关人员。

三、鉴定意见质证的方法(一)对鉴定主体的质证鉴定人应当在一个鉴定机构中从事司法鉴定业务,其从事上述业务的,应由所在的鉴定机构统一接受委托。

律师常用的质证理由及实务建议

律师常用的质证理由及实务建议

律师常用的质证理由及实务建议干这行这么久,今天分享点律师常用的质证理由及实务建议的经验。

首先呢,我觉得最常用的质证理由就是证据的关联性。

就是说这个证据跟咱们这案子有没有关系啊。

我曾经接过一个合同纠纷的案子,对方拿出一份他们公司内部的会议记录,说是能证明合同的某些条款。

我一看就提出质证意见,说这会议记录是他们公司内部的一些讨论,和我们之间的合同签订、履行基本没啥直接联系,就像你家商量晚上吃啥,不能拿来证明隔壁邻居欠你钱一样。

在判断关联性的时候,我感觉一定要紧扣案件的中心事实。

不过我得承认啊,有时候一些看似不相关的事儿,深挖一下可能又有点联系,这时候就得谨慎对待了。

比如在一个侵权案件里,一个证人说看到被告在出事前和别人发生过争执,但乍一看和侵权没直接关联,仔细了解下可能发现争执是导致被告情绪失控进而引发侵权行为的导火索。

这时候就要权衡好它到底关联性有多大。

哦对了还有证据的合法性。

这就涉及到证据的来源手段啥的是否合法。

我碰到过一个比较奇葩的事儿,有个刑事案件,警方拿出来一个据说是嫌疑人的认罪录像,但是经过我们了解,这个录像在录取的时候根本没有告知嫌疑人相关权利,也没有律师在场。

我就提出这录像的取得不合法,不能作为证据。

我觉得在考虑合法性的时候,不要光看表面,要深入了解取证过程。

这中间也困惑过,有些取证手段很难界定,感觉有点模棱两可,这就得多查案例和法律法规了。

我有时候感觉法律真的像大海一样,深不见底啊。

这个时候替代方案就是多参考类似案件法院的判决思路,找一些法律学术著作看看人家的观点,北大法宝之类的法律数据库就是很好的参考资料。

再说证据的真实性。

这也很关键。

很多时候对方拿出来的证据看着像那么回事儿,但是仔细一研究就破绽百出。

有一次在一个民间借贷案件中,对方出具了一份借条,上面还有手印啥的。

我仔细观察借条上文字和印章的油墨痕迹,发现有明显的后补和修改的迹象。

我就立马说这证据真实性存疑啊。

可有时候判断真实性真不是那么容易,对于一些电子证据啥的就更麻烦了。

民事诉讼中对司法鉴定意见如何质证

民事诉讼中对司法鉴定意见如何质证

民事诉讼中对司法鉴定意见如何质证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通知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就鉴定人作出的鉴定意见或者专业问题提出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对人民法院委托的鉴定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有异议申请重新鉴定,提出证据证明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一)鉴定机构或者鉴定人员不具备相关的鉴定资格的;(二)鉴定程序严重违法的;(三)鉴定结论明显依据不足的;(四)经过质证认定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其他情形。

因此对于鉴定意见一般从以下四个方面发表质证意见:一、鉴定机构或者鉴定人员是否具备相关的鉴定资格,鉴定机构的经营许可证及许可的有效期限、鉴定人执业类别及有效期等进行质证。

二、鉴定程序是否严重违法:主要包括是否存在有应回避而没回避情形;鉴定人数是否为二人以上等。

三、鉴定结论是否依据不足。

四、鉴定的实体内容是否存在错误,因为鉴定往往涉及专业问题,当事人可以申请鉴定人出庭作证,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通知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就鉴定人作出的鉴定意见或者专业问题提出意见。

另外,当事人对于鉴定意见存在异议,经查证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的,可以申请法院委托鉴定部门重新鉴定。

朋友们,司法鉴定由于是具有相关资质的部门作出,又涉及较强的专业知识,在诉讼中,我们往往会在主观上认为其不可能存在问题,因而忽视了其可能存在的瑕疵,只要我们能认真对待,总是会发现问题,从而为当事人争取最大的合法权益。

刑事辩护中对鉴定意见的审查与质证

刑事辩护中对鉴定意见的审查与质证

刑事辩护中对鉴定意见的审查与质证鉴定意见的概念产⽣于司法鉴定活动。

司法鉴定是指在诉讼活动中鉴定⼈运⽤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甄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

在刑事诉讼中,鉴定意见往往发挥着关键性的作⽤,在司法实践中,鉴定意见甚⾄被称为“王者证据”。

因此,⼀旦鉴定意见被排除,整个犯罪指控的⼤厦便轰然倒塌。

所以,辩护律师从鉴定意见⼊⼿,往往会起到釜底抽薪作⽤、发挥事半功倍效能。

《最⾼⼈民法院关于适⽤<中华⼈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条规定“对鉴定意见应当着重审查以下内容:(⼀)鉴定机构和鉴定⼈是否具有法定资质;(⼆)鉴定⼈是否存在应当回避的情形;(三)检材的来源、取得、保管、送检是否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与相关提取笔录、扣押物品清单等记载的内容是否相符,检材是否充⾜、可靠;(四)鉴定意见的形式要件是否完备,是否注明提起鉴定的事由、鉴定委托⼈、鉴定机构、鉴定要求、鉴定过程、鉴定⽅法、鉴定⽇期等相关内容,是否由鉴定机构加盖司法鉴定专⽤章并由鉴定⼈签名、盖章;(五)鉴定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有关规定;(六)鉴定的过程和⽅法是否符合相关专业的规范要求;(七)鉴定意见是否明确;(⼋)鉴定意见与案件待证事实有⽆关联;(九)鉴定意见与勘验、检查笔录及相关照⽚等其他证据是否⽭盾;(⼗)鉴定意见是否依法及时告知相关⼈员,当事⼈对鉴定意见有⽆异议”、第⼋⼗五条规定“鉴定意见具有下列情形之⼀的,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鉴定机构不具备法定资质,或者鉴定事项超出该鉴定机构业务范围、技术条件的;(⼆)鉴定⼈不具备法定资质,不具有相关专业技术或者职称,或者违反回避规定的;(三)送检材料、样本来源不明,或者因污染不具备鉴定条件的;(四)鉴定对象与送检材料、样本不⼀致的;(五)鉴定程序违反规定的;(六)鉴定过程和⽅法不符合相关专业的规范要求的;(七)鉴定⽂书缺少签名、盖章的;(⼋)鉴定意见与案件待证事实没有关联的;(九)违反有关规定的其他情形”。

司法鉴定结论(意见)质证中的律师实务

司法鉴定结论(意见)质证中的律师实务

司法鉴定结论(意见)质证中的律师实务第一篇:司法鉴定结论(意见)质证中的律师实务司法鉴定结论(意见)质证中的律师实务[转载]司法鉴定结论(意见)质证中的律师实务原文地址:司法鉴定结论(意见)质证中的律师实务作者:(2012-07-18)朱美聪内容提要:司法鉴定在民事诉讼司法实践中的运用日益广泛,许多类型案件的解决需要通过鉴定,鉴定结论对案件的处理具有决定性作用。

罗马法的古老法彦“鉴定人是事实的法官”也说明了司法鉴定在诉讼活动中的重要作用。

律师在代理民事诉讼案件过程中,是否重视对司法鉴定结论的质证、能否熟练运用相关法律规定,充分行使代理人对鉴定结论的质证权往往决定了案件结果的成败。

本文拟从律师的视觉对我国司法鉴定结论质证的现状、成因、意义、及质证的方法进行论述,探讨如何在民事诉讼司法鉴定质证活动中为当事人提供优质的法律服务。

关键词:司法鉴定结论质证程序正义专家辅助人一、司法鉴定结论质证的现状及成因我国的民事诉讼法及相关的司法解释虽然对鉴定人出庭及询问鉴定人等司法鉴定结论质证制度作了规定,但司法实践中,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对司法鉴定结论的质证往往流于形式,难以触及鉴定结论的实质,其结果就是使大量‘假冒的科学’、“假冒的科学家’堂而皇之进入法庭并作为证据采信。

”【1】严重影响了当事人和社会公众对司法鉴定工作的信任,并进而影响对相关诉讼过程和判决结果的可接受性,影响社会的和谐稳定。

造成上述现状,其原因主要有:1、法律规定过于原则,民事诉讼法和相关司法解释对“鉴定人出庭”制度、“专家辅助人”等制度只有原则性规定,没有明确的实施细则,规定不完善且可操作性差。

2、未规定鉴定结论开示程序。

许多法院在开庭前没有将鉴定结论送达当事人,到庭审时才出示或宣读鉴定结论,当事人显然难以当庭对鉴定结论发表充分和准确的质证意见。

3、相关人员(包括当事人和律师)对司法鉴定结论质证的重要性认识不足。

认为司法鉴定是由法院委托的鉴定人作出的,对鉴定结论盲目的“崇拜”,认为“鉴定都有结论了,当事人说什么都没有用”,不重视对鉴定结论的质证和审查判断。

辩护律师应对司法鉴定(结论)时应注意的几个具体技巧--已阅

辩护律师应对司法鉴定(结论)时应注意的几个具体技巧--已阅

辩护律师应对司法鉴定(结论)时应注意的几个具体技巧--已阅辩护律师应对司法鉴定(结论)时应注意的几个具体技巧针对涉及人身伤亡、计算机软件知识产权、常见经济犯罪、笔迹鉴定等问题的司法鉴定(结论),辩护律师尤其需要做到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注意运用寻一些特有的应对技能技巧。

(一)针对涉及人身伤亡的司法鉴定的应对技巧{16}1.对于损伤程度和死亡原因的审查不能忘记有无伤病关系和参与度的鉴定。

在涉及人身伤亡的刑事案件中,部分被害人在受害之前本身即存在一定的伤病,这些伤病关系可能会造成被害人损伤程度的加重甚至死亡。

对于因伤病关系而加重或导致的死亡结果,当然不能完全强加给被告人负责。

因而,辩护人应当注意被害人伤情的加重、恶化或出现的并发症乃至死亡与原有伤病关系有无直接因果关系。

如被害人所遭受的损害后果,可能与受伤前原有疾病、伤残有一定关系,就应当提出伤病关系的鉴定,以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涉及损伤程度鉴定的,原则上不引用损伤程度鉴定标准,一般进行民事赔偿,并有一定参与度;死亡的应当分析其死亡原因与原有疾患的关系,是直接因果关系,还是间接因果关系,其过错参与度是多少。

在出现损伤和死亡时,对伤病关系和参与度的鉴定,对被告人的罪与非罪或量刑有极其重要的作用,因此律师应当注意伤病关系和参与度在刑事辩护中的应用。

2.辩护律师应对被害人伤残、死亡与医疗过错行为申请进行鉴定,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对于被害人送到医院后,经抢救无效死亡,是否就是犯罪嫌疑人负有完全责任,则不尽然。

有的被害人死亡与医疗行为的误诊、漏诊或治疗失误存在一定因果关系,而被告人对自己的行为负责,不应承担因医疗行为而造成的损伤。

辩护人不能只看到受害人死亡的后果,还应当申请查明导致死亡的最终原因,才能做到罪刑相当。

(二)针对涉及计算机软件知识产权的司法鉴定的应对技巧{17}随着信息技术产业的迅猛发展,计算机软件的核心和灵魂作用日益突出,保护计算机软件的知识产权已经成为全世界关注的话题。

关于对司法鉴定意见书的质证意见

关于对司法鉴定意见书的质证意见

Pain is only residing to oneself by hating someone.悉心整理助您一臂(页眉可删)关于对司法鉴定意见书的质证意见导读:司法鉴定意见书指的是诉讼活动中由专门性的机构出具的关于某些专门性问题或者专业知识进行鉴别和判断的意见书,司法鉴定意见书在法庭质证中是比较重要的证据之一。

当然,实践中也会出现某些司法鉴定意见书存在漏洞,不具有客观性。

当对司法鉴定意见书存在疑虑时可以提出质证意见。

司法鉴定意见书指的是诉讼活动中由专门性的机构出具的关于某些专门性问题或者专业知识进行鉴别和判断的意见书,司法鉴定意见书在法庭质证中是比较重要的证据之一。

当然,实践中也会出现某些司法鉴定意见书存在漏洞,不具有客观性。

当对司法鉴定意见书存在疑虑时可以提出质证意见,下面了解一篇关于对司法鉴定意见书的质证意见的范本。

关于对司法鉴定意见书的质证意见的范本原告W诉被告X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经原告申请,洛阳市__区人民法院委托洛阳__法医司法鉴定所对“W的伤残等级进行鉴定”,该鉴定所于__年x月x日进行了鉴定,于__年x 月x日作出洛X司鉴所[]X鉴字第__号司法鉴定意见书,认为:W的伤残等级为X(十)级。

现发表如下质证意见,望合议庭在证据采信时予以考虑、采纳:1、该鉴定于__年x月x日进行,当时,鉴定人声称“由于申请人未提供术前影像诊断报告及CT光片,应为陈旧伤”;申请人在检材移送之前声称“不移送术前影像诊断报告及CT光片”;质证人亦提出“主要检材术前影像诊断报告及CT光片欠缺,是否符合鉴定条件”的异议。

2、该鉴定意见书在“检验过程”及“分析说明”中载明,患者自述、专科情况、手术记录以及鉴定人员分析说明:均表述被鉴定人为“十年前因交通事故致右胫腓骨远端骨折”。

故被鉴定人被评定为“X(十)级伤残”的意见,与被告没有因果关系,与被告无关。

3、该鉴定意见书“分析说明”中所载:“因本次交通事故致胫骨两断端间仅存的少部分骨痂断裂”,缺乏证据支持,不具有客观性,属于主观臆断。

05.18律师对鉴定结论的质证技巧

05.18律师对鉴定结论的质证技巧

05.18律师对鉴定结论的质证技巧随着生产生活日异繁荣的步伐,各类纠纷的剧增已在日常经营生活中得到体现。

但在维权过程中,可能会出现对鉴定结论等证据持异议的意见或主张等情况,鉴定结论是查明案件事实、分清案件性质的重要依据,但作为鉴定结论的“真理性”又是相对的,通过对鉴定结论采信的分析,这就决定在庭审过程中对鉴定结论进行质证,包括两方面:庭前审查和庭审审查。

质证是司法证明的基本环节之一,也是诉讼活动的一个基本程序。

案例一代理四川XX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再审被申请人)应诉赵XX(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再审申请再审人)撤销权纠纷上诉案、申请再审纠纷案案例二代理蒋XX(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应诉段XX (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上诉案案例编写人:杨长春案例评析人:杨长春[要点提示]随着生产生活日异繁荣的步伐,各类纠纷的剧增已在日常经营生活中得到体现。

但在维权过程中,可能会出现对鉴定结论等证据持异议的意见或主张等情况,鉴定结论是查明案件事实、分清案件性质的重要依据,但作为鉴定结论的“真理性”又是相对的,通过对鉴定结论采信的分析,这就决定在庭审过程中对鉴定结论进行质证,包括两方面:庭前审查和庭审审查。

质证是司法证明的基本环节之一,也是诉讼活动的一个基本程序。

“质证的本质特征在于‘质’,即对证据的质疑和质问,而且这种‘疑’和‘问’都带有当面对抗的性质。

”这种当面对抗能更好地保证程序的公正性和合理性,最大限度地实现形式理性观念和程序正义理念。

鉴定结论在法庭上接受诉讼当事人或代理律师的质证,有着深刻的、重要的法律意义。

作为申请鉴定方的代理律师如何防止相对方滥用权利或申请补充、重新鉴定及作为相对方的代理律师如何保障当事人对该鉴定结论证据进行质证等诉权,实现实体正义与程序正义并重是解决此类纠纷的首要问题,也是处理类似案件的首要问题。

以下的几个案例是我在办理类似案件中最具代表性的,对处理日益增多的类似纠纷有着典型的参考意义。

【律师实务】鉴定意见的一般质证要点

【律师实务】鉴定意见的一般质证要点

【律师实务】鉴定意见的一般质证要点【刑事法库】创办宗旨传播刑事领域理论前沿,分享办案实务经验技巧总结类案裁判规则要旨,权威解读最新法律法规详细解析热点疑难问题,定期发布两高指导案例【版权声明】版权归原作者所有,仅供学习参考之用,禁止用于商业用途,若来源标注错误或侵犯到您的权益,烦请告知,我们将立即删除。

来源::大成石家庄律师,作者:刘丽云某软件上搜索,2019年全国刑事案件共1478216件,其中有鉴定意见的案件共826999件,占比55.9%。

有些案件,鉴定意见还是最为关键的证据,将案件的指控逻辑串联起来,如果做无罪辩护,就必须推翻鉴定意见。

一个个案例证实了鉴定意见的江湖地位,鉴定意见已经成为新的证据之王。

总得来说,鉴定意见的质证可以分为两个大的方面:一是程序质证,二是实体质证。

程序质证我们通过学习《司法鉴定程序通则》,可以基本掌握要点。

在不同的鉴定意见中,侧重点不一样。

比如在DNA鉴定中,对检材的提取程序就需要重点审查,而在林木损失程度的鉴定中,对是否现场踏勘需要给予特别注意。

随着司法实践的丰富,各类鉴定意见在程序上也越来越规范。

但是,你要相信程序方面永远都会有各种毛病,甚至足以导致鉴定意见无效。

在实体质证方面,有人认为律师不是该领域专业人士,无法提出实体上的质证意见。

比如在精神疾病鉴定中,关于诈病、病期等问题均是实体上的专业问题。

但是同一类司法鉴定意见,在实体上所犯的错误往往有相似之处,俗话说的通病,就是这里的可循规律。

其实,不仅仅是大家都会犯同样的错误才会让我们有规律可循,最主要的是因为同一类鉴定意见中的专业技术问题是基本固定可见的。

所以,我们在初步掌握了这些知识后,就可以对该类鉴定意见梳理出大致的实体问题。

即便是这样,我们仍然不能在短时间内如专家数年理论实践研究一般深入,但是能够做到在专家的帮助下,在法庭上将专业术语转化为法官能够听的懂的语言表达,毕竟法官也不是该领域的专家。

要想在实体质证上取得实质性的辩护效果,尤其是想形成强有力的辩护优势推翻鉴定意见,还要学会借助外脑外力,可以请专家辅助人出庭,咨询专家、请专家出具专家书面意见等。

司法鉴定意见的质证四

司法鉴定意见的质证四

三、司法鉴定意见的质证
(3)质证是法院审查、认定证据的法定 方式 质证作为当事人或其他诉讼主体举证与法 院认证中的关键环节,为法律所明确规定 。在诉讼中,当事人应根据自己的主张和 诉讼请求,提出相应的证据。当双方当事 人对某一证据争执不下时,法院或者出示 依法调查的证据,以便当事人质证,或者 决定案件延期审理,由当事人补充证据, 或者根据证据规则依法判决。因此,只有 充分发挥庭审的质证功能,才能达到去伪 存真,依法公正地认定案件事实,作出正 确的判断。
四、司法鉴定意见的认证
一些鉴定标准或规范不严密。 如在司法会计鉴定审计过程中,由 于在会计制度和审计标准制定得不严 密,造成了某些纪录项目位置的不确 定性。既可以放的这里,又可以放在 那里。使得最后结算出现按照这种算 法可以营利,按照那种这种算法可以 亏本的现象。
四、司法鉴定意见的认证
鉴定人的经验水平不一致。 由于鉴定人是司法鉴定的主体,鉴定结论由鉴 定人最终作出,是鉴定人鉴定能力的体现。司 法鉴定的鉴定结论的正确与否,与鉴定人的经 验水平直接相关,有经验的鉴定人在鉴定过程 中发现一个现象往往联想很多,想到很多可能 性,在没有把握的情况下,往往不会立即作出 鉴定结论。 如人脸部的伤创形成的新鲜疤痕长 3.1cm,但 过了三个月,由于疤痕的收缩长度仅为 2.9cm 了,没有经验的鉴定人有可能在新解疤痕时就 作出鉴定,而有经验者则会经过一段时间,待 疤痕稳定后才作出鉴定结论。
四司法鉴定意见的认证司法鉴定结论认证的概念和特点司法鉴定结论认证的基本原则和方式司法鉴定结论认证的内容和对象四司法鉴定意见的认证司法鉴定结论认证的概念和特点司法鉴定结论的认证是指法官在审理事实过程中通过司鉴定结论的举证质证等系列活动根据一定的原则或规则对鉴定结论的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进行审查认定以确认其证据力大小与强弱的一种诉讼行为与职能活动

司法鉴定意见质证技巧(2)

司法鉴定意见质证技巧(2)

xx意见质证技巧一、鉴定意见概述司法鉴定是指诉讼活动中鉴定人运用科学知识或者专门知识对诉讼中所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

鉴定意见指鉴定人在司法鉴定活动中形成的一种专门性意见。

鉴定意见作为一种由具有专门知识的人运用科学知识、技术手段、专业经验对专门性问题分析判断形成的意见,无论在普通人心中还是司法人员心中都具有极强的证明力,甚至有时到了盲目相信的地步。

正是基于这一认知,很多律师在庭审过程中往往对鉴定意见的质证草草了事,并没有对鉴定意见本身作出实质审查。

笔者认为鉴定意见本身并不具有盖然的正确性,其证据效力也并非无懈可击,鉴定意见归根结底也只是一种意见,是意见就避免不了主观性,在作出意见的同时也难免会出现程序性错误,只有全面的对鉴定意见作出分析质证,才能让律师在瞬息万变的庭审中闲庭信步、游刃有余。

笔者通过浏览大量材料,结合自身办案经验,对鉴定意见的质证方法进行了以下总结,供读者参考。

二、鉴定意见质证的法律依据即质证内容依据刑诉法司法解释第八十四条、第八十五条,对鉴定意见应当着重审查以下内容:1.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必须具有法定鉴定资质;2.鉴定人依法应当回避但没有回避的;3.检材的来源、取得、保管、送检必须符合法律规定,与相关提取笔录、扣押物品清单等记载的内容相符,检材必须充足、可靠;4.鉴定意见的形式要件应当完备,应当注明提起鉴定的事由、鉴定委托人、鉴定机构、鉴定要求、鉴定过程、鉴定方法、鉴定日期等相关内容,由鉴定机构加盖司法鉴定专用章并由鉴定人签名、盖章;5.鉴定程序应当符合法律、有关规定;6.鉴定的过程和方法应当符合相关专业的规范要求;7.鉴定意见应当明确;8.鉴定意见与案件待证事实是否具有关联性;9.鉴定意见与勘验、检查笔录及相关照片等其他证据不能存在矛盾;10.鉴定意见应当依法及时告知相关人员。

三、鉴定意见质证的方法(一)对鉴定主体的质证鉴定人应当在一个鉴定机构中从事司法鉴定业务,其从事上述业务的,应由所在的鉴定机构统一接受委托。

“鉴定意见”不是“定案依据”|司法鉴定意见质证技巧!

“鉴定意见”不是“定案依据”|司法鉴定意见质证技巧!

“鉴定意见”不是“定案依据”|司法鉴定意见质证技巧!全文共2243字,阅读大约需要4分钟。

民事诉讼中的鉴定意见是指各行业的专家对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所出具的专门性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规定的“鉴定意见的证明力大于其他一般书证”,直接奠定了鉴定意见在民事诉讼证据中的“霸主地位”,持有对己方有利的鉴定意见的一方大有一种“报告在手,对手靠边走”、稳赢不输的想法。

但是,鉴定意见真的那么不可撼动吗?其实也不然,基于鉴定意见证明力较强的特点,相关法律规定也对鉴定意见设定了相对一般证据而言更为严格的生效条件。

律师若能结合这些特性对鉴定意见进行质证,抓住关键点,即有机会有效逆转不利地位,直至赢得案件。

司法实践中的鉴定分当事人单方委托和司法委托。

根据最高院的相关规定和案例,对于当事人单方委托制作的鉴定意见,质证方只需要举证该鉴定意见可能存在依据不充分、程序违法或者意见不能成立等“足以反驳”的证据并申请重新鉴定的,一般会进入司法鉴定程序。

本文主要探讨对司法鉴定意见如何进行质证。

对鉴定意见真实性的质证质证系列文章第一篇《一图读懂胜诉秘密之质证攻略 | 诉讼特战队告诉你!》中提到,证据的真实性包括形式真实性和内容真实性,而内容真实性实质上就是关联性。

因此,对证据的真实性质证指形式真实性。

基于司法鉴定意见的特殊性质,其形式、载体一般都是真实、非伪造、符合证据的形式真实性,因此,真实性不是鉴定意见质证的重点。

对鉴定意见关联性的质证质证系列文章第一篇《一图读懂胜诉秘密之质证攻略 | 诉讼特战队告诉你!》中提到,证据的真实性包括形式真实性和内容真实性,而内容真实性实质上就是关联性。

因此,对证据的真实性质证指形式真实性。

基于司法鉴定意见的特殊性质,其形式、载体一般都是真实、非伪造、符合证据的形式真实性,因此,真实性不是鉴定意见质证的重点。

对鉴定意见关联性的质证鉴定意见是针对于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所出具的专门性意见,一般是基于案件的关键性问题进行鉴定,也即是鉴定意见无论是在与案件本身还是与证明目的之间的关联性都是毫无疑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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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鉴定结论(意见)质证中的律师实务[转载]司法鉴定结论(意见)质证中的律师实务原文地址:司法鉴定结论(意见)质证中的律师实务作者:(2012-07-18)朱美聪内容提要:司法鉴定在民事诉讼司法实践中的运用日益广泛,许多类型案件的解决需要通过鉴定,鉴定结论对案件的处理具有决定性作用。

罗马法的古老法彦“鉴定人是事实的法官”也说明了司法鉴定在诉讼活动中的重要作用。

律师在代理民事诉讼案件过程中,是否重视对司法鉴定结论的质证、能否熟练运用相关法律规定,充分行使代理人对鉴定结论的质证权往往决定了案件结果的成败。

本文拟从律师的视觉对我国司法鉴定结论质证的现状、成因、意义、及质证的方法进行论述,探讨如何在民事诉讼司法鉴定质证活动中为当事人提供优质的法律服务。

关键词:司法鉴定结论质证程序正义专家辅助人一、司法鉴定结论质证的现状及成因我国的民事诉讼法及相关的司法解释虽然对鉴定人出庭及询问鉴定人等司法鉴定结论质证制度作了规定,但司法实践中,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对司法鉴定结论的质证往往流于形式,难以触及鉴定结论的实质,其结果就是使大量‘假冒的科学’、“假冒的科学家’堂而皇之进入法庭并作为证据采信。

”【1】严重影响了当事人和社会公众对司法鉴定工作的信任,并进而影响对相关诉讼过程和判决结果的可接受性,影响社会的和谐稳定。

造成上述现状,其原因主要有:1、法律规定过于原则,民事诉讼法和相关司法解释对“鉴定人出庭”制度、“专家辅助人”等制度只有原则性规定,没有明确的实施细则,规定不完善且可操作性差。

2、未规定鉴定结论开示程序。

许多法院在开庭前没有将鉴定结论送达当事人,到庭审时才出示或宣读鉴定结论,当事人显然难以当庭对鉴定结论发表充分和准确的质证意见。

3、相关人员(包括当事人和律师)对司法鉴定结论质证的重要性认识不足。

认为司法鉴定是由法院委托的鉴定人作出的,对鉴定结论盲目的“崇拜”,认为“鉴定都有结论了,当事人说什么都没有用”,不重视对鉴定结论的质证和审查判断。

[2]二、对司法鉴定结论(意见)进行质证的意义1、但鉴定结论也存在失真的可能性。

鉴定活动受鉴定仪器设备先进程度、鉴定人鉴定水平经验高低、鉴定人职业道德水平参差不齐和鉴定科学理论与实践不断发展等众多因素影响,鉴定意见并非完全绝对正确无误。

2、鉴定结论不是当然的定案依据。

对诉讼中的专门性问题申请鉴定是当事人收集证据的活动,根据法律规定,鉴定结论也只是证据形式的一种,未经质证不能作为裁判的基础。

3、对鉴定结论进行质证是程序正义的必然要求。

“程序正义理论认为,法律程序不仅是为寻求公正的结果而设计,也是为保障一些独立于判决结果的程序价值而设计的。

”[3]鉴定结论只有经过双方当事人的质证,才能从程序上保障当事人的询问权、异议权等诉讼权利的实现,从而以程序正义来保障实体正义的实现。

三、律师如何对司法鉴定结论进行质证(一)律师在庭审外对司法鉴定结论质证应采取的措施1、提供送检材料并对对方提供的送检材料进行质证。

向鉴定机构提供真实、完整、充分的送检材料,就对方当事人提供的送检材料是否真实、与鉴定的事实的关联性、是否应纳入鉴定材料范围等提出质证意见,以保证送检材料本身的真实性及其与案件事实联系的客观性。

另外,当鉴定材料因客观原因无法取得时,申请人民法院予以调取。

法律依据:司法部《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13条规定:委托人应当向司法鉴定机构提供真实、完整、充分的鉴定材料,并对鉴定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下称《民事证据规定》)第17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三)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却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其他材料。

2、及时向法院获取司法鉴定报告。

在相关事项进人司法鉴定程序后,与法院负责司法鉴定工作的经办人员保持工作联系,在得知司法鉴定报告作出后,及时向人民法院获取鉴定报告,并将鉴定结论告知委托人,与委托人共同对鉴定报告内容进行审查并做好质证准备。

法律依据:目前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包括鉴定结论在内的证据应在开庭前送达给当事人,但《民事证据规定》第34条规定的举证时限、第37条规定了审前交换证据制度等均体现了当事人有在开庭前获取证据的权利。

3、提交鉴定人出庭申请。

律师应当在收到鉴定报告后开庭前适时向法院提交要求鉴定人出庭的书面申请。

司法实践中,由于鉴定机构都是有法院委托的,大部分法官对鉴定结论持高度信任状态,在当事人不提出要求的情况下,法官一般不会通知鉴定人出庭参与质证。

而鉴定结论本身无法直接回答任何质证和疑问,鉴定人不出庭在实质上就剥夺了当事人和代理人的质证权,对鉴定结论存在的疑惑无法消除,因此,在对鉴定结论存在疑虑的情况下,律师应当提出书面申请,要求鉴定人出庭参与质证。

法律依据:《民事诉讼法》第125条规定:在开庭审理中,“当事人经法庭许可,可以向证人、鉴定人、勘验人发问”。

《民事证据规定》第59条规定:鉴定人应当出庭接受当事人的质询,鉴定人确因特殊原因无法出庭的,经人民法院准许,可以书面答复当事人的质询。

4、提交专家辅助人书面说明或申请专家辅助人出庭。

由于有些鉴定事项涉及到高深的科学理论或某些特定的专门知识,当事人和代理人无法对鉴定结论进行有效的质询。

在此情况下,代理人应当借助聘请“专家辅助人”完成对鉴定结论的质证。

专家辅助人可以对鉴定报告进行研究,并要求法官允许其询问接受鉴定的人及考查被鉴定的物品和地点等。

(4)律师可以根据案件需要向法院提交专家辅助人的书面说明,或者向法院申请准许专家辅助人出庭参加司法鉴定的质证活动。

法律依据:《民事证据规定》第61条规定:“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一至二名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出庭就案件的专门性问题进行说明。

人民法院准许其申请的,有关费用由提出申请的当事人负担。

”5、提交书面补充鉴定或重新鉴定申请。

代理人应提出书面补充鉴定申请的情况有:(1)原鉴定结论措辞有错误,或者表述不确切;(2)原鉴定书对鉴定要求的答复不完备;(3)原鉴定结论作出后,委托机关又获得了新的可能影响原鉴定结论的鉴定资料;(4)初次鉴定时提出的鉴定要求有疏漏(5)。

代理人应提出书面重新鉴定申请的情况有:(1)鉴定机构或者鉴定人员不具备相关的鉴定资格的;(2)鉴定程序严重违法的;(3)鉴定结论明显依据不足的;(4)经过质证认定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其他情形、(5)有证据足以反驳对方当事人自行委托所作出的鉴定结论的。

法律依据:《民事证据规定》第27条规定:当事人对人民法院委托的鉴定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有异议申请重新鉴定,提出证据证明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 人民法院应予准许:(一)鉴定机构或者鉴定人员不具备相关的鉴定资格的;(二)鉴定程序严重违法的;(三)鉴定结论明显依据不足的;(四)经过质证认定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其他情形。

对有缺陷的鉴定结论,可以通过补充鉴定、重新质证或者补充质证等方法解决的,不予重新鉴定。

第28条规定:一方当事人自行委托有关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 另一方当事人有证据足以反驳并申请重新鉴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二)律师在庭审过程中对司法鉴定结论进行质证的内容《证据规定》第50条规定:质证时当事人应围绕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针对证据证明力有无以及证明力大小,进行质疑、说明与辩驳。

因此,律师在庭上对鉴定结论进行质证的内容,也应围绕其合法性、真实性和关联性展开。

1、对鉴定结论的合法性进行质证,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1)对鉴定主体是否合法进行质证,具体包括鉴定人是否具有鉴定人资格、是否有解决这些专门性问题所应具备的知识、技能和经验;是否有对专门事项和特定事项进行鉴定的资格。

(2)对鉴定结论的形式和内容是否符合法律的规定进行质证。

如根据一些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某项鉴定活动,鉴定人必须达到一定人数,如若鉴定人未达到法定人数而作出的鉴定结论是不具有证据能力的。

(3)对鉴定程序是否合法进行质证,具体有鉴定委托、受理、实施等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规定;鉴定人是否具有我国诉讼法上所规定的法定回避情形;如鉴定人是否为本案的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是否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等。

2、对鉴定结论的客观性进行质证,应采用推定的方式从以下几个方面来进行:(1)对送检材料的收集、保管、提供环节的操作情况进行质证。

(2)对鉴定人的专业技术水平进行质证,如鉴定人的专业知识水平、学历、专业技术职称、专业职业资格;鉴定人运用专门知识解决实体问题的能力,包括工作业绩、专业技术职称、从事相应专业技术工作的年限、专业资格;鉴定人从事该领域鉴定的经历;鉴定人处理类似个案的记录。

(3)对鉴定人在鉴定过程中检验、试验的程序规范或者在检验方法上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法定标准或行业标准的要求进行质证。

(4)对鉴定人所使用的仪器设备是否经过国家有关部门的计量认证、是否先进、完善可靠,其技术手段是否先进、有效和可靠,所使用的仪器设备灵敏度如何其所获结果的稳定性和准确性如何等进行质证。

(5)对鉴定结论是否有科学根据,论据是否充分,推论是否合理,论据与结论之间是否有矛盾进行质证。

3、对鉴定结论的关联性进行质证。

质证鉴定结论的关联性,也就是质疑鉴定结论是否充分地证明其所要证明的案件事实,即鉴定结论的证明价值。

在质证鉴定结论的证明价值时,要具体看鉴定结论针对的专门性问题与待证事实之间关联的形式是直接的还是间接的,关联的性质是必然的还是偶然的。

如果鉴定结论与案件事实关联的形式是间接的,并且关联的性质是偶然的,那么鉴定结论的证明价值就比较小,律师可以申请法官拒绝采信此鉴定结论。

反之亦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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