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令第109号(转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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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及台港澳包裹处理规则

国际及台港澳包裹处理规则

国际及台港澳包裹处理规则中国邮政集团公司二Ο一三年目录第一章总则 (1)第二章国际包裹种类和一般规定 (7)第一节国际包裹种类 (7)第二节国际包裹资费 (7)第三节国际包裹的重量、尺寸限度及封装和封面书写要求 (8)第四节禁限寄规定 (10)第三章国际包裹收寄 (13)第一节通则 (13)第二节各类包裹的准寄范围和收寄手续 (14)普通包裹(Ordinary parcels) (14)保价包裹(Insured parcels) (17)附回执的国际包裹 (18)存局候领包裹(Poste Restante) (19)第三节收寄信息的采集与处理 (20)第四节包裹收寄后的检查 (21)第五节收寄包裹的结算 (22)第六节退还、补收邮费的处理 (22)第四章国际包裹投递 (24)第一节各类包裹投递和处理 (24)第二节投递信息的采集与处理 (26)第三节投递时应收的邮费 (27)第四节无法投递包裹处理 (28)第五节无着包裹处理 (29)第五章出口国际包裹处理 (30)第一节邮区中心局的处理 (30)第二节经转局和验关局的处理 (31)第三节经转局和验关局处理出口邮件和总包信息 (33)第四节互换局封发前的处理 (34)第五节互换局的分拣和封发 (35)一般规定 (35)水陆路包裹总包的封发 (36)航空包裹总包的封发 (40)空运水陆路包裹总包的封发 (41)邮政公事包裹 (41)空邮袋总包的封发 (42)第六节互换局处理出口包裹和总包信息 (43)第七节国际包裹总包发运 (44)第八节出口总包验单的处理 (45)第六章进口国际包裹处理 (47)第一节互换局的接收和开拆处理 (47)接收 (47)开拆 (47)包裹总包 (48)空袋总包 (51)第二节互换局的转发处理 (51)第三节互换局对散寄经转和误发包裹的处理 (53)第四节互换局处理进口包裹和总包信息 (55)第五节经转局和验关局的处理 (56)第六节经转局和验关局处理进口邮件和总包信息 (58)第七章交换站对进出口国际包裹总包的接收和转发 (59)第一节出口包裹总包的接收和转发 (59)第二节进口包裹总包的接收和转发 (63)第三节交换站处理进出口包裹总包信息 (67)第八章国际包裹撤回、修改更正名址、改寄、查询、补偿 (69)第一节撤回、修改更正名址 (69)出口国际包裹撤回或修改更正名址 (69)进口国际包裹撤回或修改更正名址 (71)第二节进口国际包裹的改寄 (73)第三节国际包裹查询 (74)出口包裹查询 (74)进口包裹查询 (77)电子查询 (80)第四节国际包裹补偿 (82)第九章国际结算工作 (85)第一节国际结算数据采集工作程序 (85)第二节国际结算数据的确认和录入规则 (87)封发包裹清单CP87和过境包裹总包特别清单CP88 (87)出口航空包裹总包路单CN38和出口运水陆路包裹总包路单CN41 (89)进口和经转航空包裹总包CN38 (89)出口国际包裹补偿金 (91)进口和经转包裹补偿金 (91)各类空邮袋 (92)第三节经境外邮政修改后帐单的查核 (94)第四节与我国民航结算出口航空包裹运费 (95)第五节国际结算工作的检查 (95)第十章国际邮袋管理 (97)第一节出口邮袋管理 (97)第二节进口邮袋清退 (98)第十一章业务档案管理 (100)第十二章国际包裹处理工作的检查 (101)第一节通则 (101)第二节收寄工作的检查 (101)第三节投递工作的检查 (102)第四节分拣封发工作的检查 (103)第五节交换站工作的检查 (103)附录一收寄和处理台湾包裹的特别规定 (105)附录二特别业务资费 (109)附录三台湾、香港和澳门地区包裹资费表 (110)附录四国际及台港澳包裹重量、尺寸限度表 (111)附录五各类国际包裹的封装要求 (112)附录六通达保价包裹的国家和地区 (114)附录七可以用中文书写收件人名址的国家和地区 (117)附录八填写报关文件应该使用的语言文字以及应该随附的报关单份数 (118)附录九不允许部分申报内件价值的国家 (126)附录十不接受邮件中夹带需要交纳关税的物品的国家 (127)附录十一对内装流质和易碎物品的包裹不负补偿责任的国家 (128)附录十二部分国家禁限寄规定 (129)附录十三不接受撤回邮件或修改、更正收件人名址的国家和地区 (135)附录十四可以由寄达局工作人员代签CN07回执的国家和地区 (136)附录十五统一编号规定的各种单式、标签目录 (137)附录十六我国国际包裹互换局、交换站名单共56个 (140)附录十七帐务输入局及其负责输入数据范围 (142)第一章总则第1条国际邮政通信是我国邮政通信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国家涉外工作的一个重要方面。

海关总署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行李物品监管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海关总署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行李物品监管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海关总署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行李物品监管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文章属性
•【公布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公布日期】2024.10.24
•【分类】征求意见稿
正文
海关总署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行李物品监管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为进一步提升进出境行李物品通关便利化水平和海关监管效能,海关总署起草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行李物品监管办法(征求意见稿)》。

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社会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一、登录海关总署网站(网址:),进入“首页>互动交流>意见征集”系统提出意见。

二、电子邮件:***************。

三、通信地址:北京市建国门内大街6号海关总署口岸监管司,邮政编码:100730,信封表面请注明“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行李物品监管办法(征求意见稿)》的意见”。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4年11月24日。

附件:1.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行李物品监管办法(征求意见稿)
2.《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行李物品监管办法(征求意见稿)》修订说明。

加工贸易有哪些法规

加工贸易有哪些法规

加工贸易有哪些法规深加工结转(转厂)售付汇及核销操作程序加工贸易企业以多种形式缴纳税款保证金实施办法对企业分类评定标准进行部分调整政策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审定加工贸易进口货物完税价格办法(海关总署令第73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企业实施分类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企业实施分类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71号)海关对部分企业、部分商品的加工贸易实行银行保证金台帐“实转”公告海关总署、中国银行关于保证金台帐“实转”联系配合办法(署税[1999]343号)海关总署关于试行加工贸易分册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加工贸易审批管理暂行办法([1999]外经贸管发第314号文)关于对加工贸易进口料件试行银行保证金台帐制度暂行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出口监管仓库的暂行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对外加工装配业务的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保税仓库及所存货物的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加工贸易保税工厂的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进料加工保税集团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加工贸易保税货物跨关区深加工结转的管理办法鼓励开展境外带料加工装配产品目录(第一批)关于进一步完善加工贸易银行保证金台帐制度的意见海关对企业分类评定标准进行部分调整关于组织加工贸易企业与海关联网的通知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加工贸易业务审批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一批加工贸易禁止类、进口限制类商品目录第二批加工贸易进口限制类商品目录加工贸易保税进口料件内销审批管理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异地加工贸易的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74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违法内销或者转让加工贸易保税货物处罚办法(海关总署令第76号)关于支持境外加工贸易业务的信贷指导意见(银发[1999]230号)自1999年6月1日起废止加工贸易文件目录(共5个)([1999]外经贸管发第314号文附件)海关总署、经贸部关于加强对出料加工进出口货物管理的通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进料加工进出口货物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公告--备案时提供企业编码-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公告--备案时提供企业编码-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公告--备案时提供企业编码
正文: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公告
(1997年7月1日)
自1997年7月10日起,经营单位在办理加工贸易合同登记备案时,必须提供该合同的加工生产企业的企业编码。

经营单位同时也是加工生产企业的(包括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外商投资企业),该企业的经营单位编码即是保税加工生产企业编码。

无进出口经营权而承接保税加工的生产企业,其未在加工企业所在地主管海关编码的,应先到加工企业所在地海关办理保税加工生产企业登记备案及编码手续。

上述企业在向海关申请备案及编码时,应填写《企业情况登记表》和《企业管理人员情况表》,海关审核(包括下厂验厂)批准后,按规定的编码规则为保税加工企业编码。

特此公告。

(注:此公告于1997年7月1日前由各地海关对外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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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束——。

海关总署公告2014年第12号――关于增列海关监管方式代码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14年第12号

海关总署公告2014年第12号――关于增列海关监管方式代码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14年第12号

海关总署公告2014年第12号――关于增列海关监管方式代码的公告
正文:
---------------------------------------------------------------------------------------------------------------------------------------------------- 海关总署公告
(2014年第12号)
关于增列海关监管方式代码的公告
为促进跨境贸易电子商务零售进出口业务发展,方便企业通关,规范海关管理,实现贸易统计,决定增列海关监管方式代码,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增列海关监管方式代码“9610”,全称“跨境贸易电子商务”,简称“电子商务”,适用于境内个人或电子商务企业通过电子商务交易平台实现交易,并采用“清单核放、汇总申报”模式办理通关手续的电子商务零售进出口商品(通过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或保税监管场所一线的电子商务零售进出口商品除外)。

二、以“9610”海关监管方式开展电子商务零售进出口业务的电子商务企业、监管场所经营企业、支付企业和物流企业应当按照规定向海关备案,并通过电子商务通关服务平台实时向电子商务通关管理平台传送交易、支付、仓储和物流等数据。

上述规定自2014年2月10日起实施。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14年1月24日
——结束——。

海关总署关于公布2020年商品归类决定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108号

海关总署关于公布2020年商品归类决定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108号

海关总署关于公布2020年商品归类决定的公告
正文:
----------------------------------------------------------------------------------------------------------------------------------------------------
海关总署公告
2020年第108号
关于公布2020年商品归类决定的公告
为便于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及其代理人正确申报商品归类事项,减少商品归类争议,保证海关商品归类的统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商品归类管理规定》(海关总署令第158号公布,根据海关总署令第218号修订)有关规定,海关总署制定了有关商品归类决定(见附件1),现予以公布。

根据我国进出口商品及国际贸易实际,将世界海关组织协调制度委员会的部分商品归类意见转化为商品归类决定(见附件2)并予以公布。

因制定新的归类决定而失效的部分商品归类决定一并予以公布(见附件3)。

本公告自2020年10月1日起实施。

有关商品归类决定所依据的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其他相关规定发生变化的,商品归类决定同时失效。

特此公告。

附件: 1.有关商品归类决定
2.世界海关组织协调制度委员会商品归类意见转化的商品归类决定
3.2020年失效的商品归类决定
海关总署
2020年9月15日——结束——。

深加工结转问题集

深加工结转问题集

深加工结转问题集1. 新的深加工结转模式下,企业是通过怎么样的方式录入?结转申请表管理,系统提供结转申请表的录入与管理功能,实现结转申请表数据申报?答:需要通过QP系统,企业有关申报数据通过QP系统录入后,经电子口岸发送到海关,不仅仅是新的深加工结转模式,电子帐册、电子化手册等模式均通过QP系统录入。

2. 当进行深加工结转通关时,转出方报关价格(销售价)与转入方报关价格(购买价)出现不相等,应如何转厂通关?答:按目前规定,结转进口、出口报关的申报价格为结转货物的实际成交价格。

因此,双方都必须申报一个实际价格。

结转交易应是转出、转入两方,不应将关联交易混入结转价格当中。

3. 保税区企业与区外企业进行深加工结转,若区外企业为出口方,那报关单的贸易方式是否跟手册的贸易方式一致,还是应该填对应的深加工的贸易方式,而运输方式应该是"其他运输"还是"非保税区".若填报错误,导致进出口两份单对碰不到,能否修改报关单,还是一定要删单重报才能对碰得上?答:保税区企业与区外企业进行深加工结转,若区外企业为出口方,那报关单的贸易方式应跟手册的贸易方式一致,不能使用深加工结转的贸易方式,且运输方式应该是“0”(非保税区运入保税区和保税区退区)。

若填报错误,可修改报关单;但若报关单中的“关联报关单号”、“备案号”等填错的,则一定要删单重报才能对碰得上。

4. 深加工结转报关转出方的出口报关单结汇专用联,正常情况下多少天出口单位就可以拿的到?答:正常情况下,海关受理后,可在3个工作日内签发完毕。

5. 在转厂业务中先转厂后送货这样有没有问题?答:按规定企业要开展深加工结转业务,应首先向主管海关申请结转申请表;主管海关同意后,才能开展收发货;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办理深加工结转报关手续。

6. 结转时商品编码不一致的问题?答:深加工结转申请备案时对于商品编码不一致分两种情况处理:一、结转双方商品编号不完全一致,但商品编号前4位相同,且通过计算机调阅相关《加工贸易手册》的电子底帐,了解结转货物的单耗构成,确定为同一商品的,同意办理结转。

海关保税及单损耗简介

海关保税及单损耗简介

保税料件、非保税料件问题(一)常用知识点积累1.进料加工进口料件征收税款:包括关税和增值税,加工成品出口后,海关核定实际加工复出口的数量,返还已征收的税款。

2.串料:根据海关总署令第168号《海关总署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加工贸易货物监管办法〉的决定》第二十七条因加工出口产品急需,经海关核准,经营企业保税料件与非保税料件之间可以进行串换。

保税料件与非保税料件之间的串换限于同一企业,并应当遵循同品种、同规格、同数量、不牟利的原则。

来料加工保税进口料件不得串换。

3.非保税料件:海关总署令第168号第二十八条规定经营企业因加工工艺需要,必须使用非保税料件的,应当事先向海关如实申报使用非保税料件的比例、品种、规格、型号、数量,海关核销时在出口成品总耗用量中予以核扣。

(二)常见固定回答模式1.关于保税成品中允许使用进口料件的最低比例是多少?海关有明文规定吗?答:目前对于料件比例方面总署没有明确的规定。

2.由于公司内仓库有限,保税料件无法全部存放,可以在公司附近租赁存放吗?如可以,要向当地海关办理何种手续?答:请事先向主管海关报告保税货物的存储情况。

3.生产过程中,产生保税料件对于盘盈和盘亏,如何操作才符合海关规定?答:盘亏的料件,需要补税。

盘盈的料件,如可以继续用于加工贸易生产,可按规定程序办理相应结转手续。

4.加工贸易企业能否委托专业仓储物流企业管理料件(仓储物流企业属一般非海关监管企业)?加贸企业与物流企业订立仓储协议,仓储企业每天向加贸企业提供出入库及库存报表,同时加贸企业每月做一次监督盘点,海关的政策能否支持?答:加工贸易企业委托一般仓储物流企业管理保税料件目前没有政策依据的支持,你司可考虑将保税料件存入保税仓库或保税物流中心进行管理。

5.我司是加工贸易B类企业,希望升为A类企业,目前有成品仓、半成品仓、原材料仓,都存放在一个仓库,只在地面有划分区域分开存放,但是没有在各区域标明“成品仓”、“原材料仓”等,请问这样是否符合A类企业的管理要求?答:关于海关物料帐册和会计帐册情况,需设立独立的物料帐册和会计帐册。

深加工结转 问答

深加工结转 问答

(一)知识点积累1.深加工结转:是指加工贸易企业将保税进口料件加工的产品转至另一加工贸易企业进一步加工后复出口的经营活动。

加工贸易货物结转是指加工贸易企业将保税进口料件加工的产品转至另一加工贸易企业进一步加工后复出口的经营活动。

本监管方式适用于以下两种情况:(1)非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加工贸易经营企业之间来料、进料深加工货物结转;(2)非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加工贸易经营企业转自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加工贸易经营企业加工的货物。

出口加工区结转至非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加工贸易企业的货物,海关按照加工贸易进口货物的管理规定办理手续,结转产品属于进口许可证件管理的,企业应当提供相应的许可证件。

一般情况下,深加工结转不需要提供商检通关单。

具体以主管海关审核确认为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加工贸易保税货物跨关区深加工结转的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09号)有关规定,加工贸易企业开展深加工结转的,转出、转入企业应当先向各自主管海关申报结转计划,申报结转计划时应当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保税货物深加工结转申请表》、加工贸易手册等相关资料。

企业深加工结转计划经双方主管海关备案后,可以按实际办理收发货及报关手续。

2。

深加工结转出口退税问题:如果是转出企业,是不享受出口退税的。

只有实际将成品出口离境的那家企业才享受出口退税。

3.深加工结转次数的要求:海关对深加工结转的次数没有相关要求,但是必须符合海关总署令第109号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4.深加工结转的专用章尺寸和规格的要求:要求是:长方形的,4×1CM,内容是“深加工结转专用章。

”之后到海关进行备案印模。

报关时需用到。

5.深加工结转和余料结转后不能办理退运手续,退运到境内或退运到境外都不可以。

6.结转报关手续:根据海关规定,深加工结转转出(入)企业应当在每批实际发(收)货后的90日内分别在转出(入)地办结该批货物的报关手续。

企业超过规定时限申请办理结转报关手续的,海关会依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转关货物监管办法(2024年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转关货物监管办法(2024年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转关货物监管办法(2024年修改)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布日期】2024.10.28•【文号】海关总署令第273号•【施行日期】2024.12.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进出口货物监管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转关货物监管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转关货物的监管,方便收发货人办理海关手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转关货物是海关监管货物,海关对进出口转关货物施加海关封志。

对商业封志完好的内支线船舶和铁路承运的转关货物,海关可以不施加海关封志。

可以办理转关手续的进出口货物范围由海关总署另行确定并且发布。

第三条转关货物应当由已经在海关注册登记的承运人承运。

海关对转关限定路线范围,限定途中运输时间,承运人应当按海关要求将货物运抵指定的场所。

海关根据工作需要,可以派员押运转关货物,货物收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承运人应当提供方便。

第四条转关货物的指运地或启运地应当设有经海关批准的海关监管作业场所。

转关货物的存放、装卸、查验应当在海关监管作业场所内进行。

特殊情况需要在海关监管作业场所以外存放、装卸、查验货物的,应当向海关事先提出申请,海关按照规定监管。

第五条海关对转关货物的查验,由指运地或者启运地海关实施。

进、出境地海关认为必要时也可以查验或者复验。

第六条转关货物未经海关许可,不得开拆、提取、交付、发运、调换、改装、抵押、质押、留置、转让、更换标记、移作他用或者进行其他处置。

第七条转关货物的收发货人或者代理人,可以采取以下三种方式办理转关手续:(一)在指运地或者启运地海关以提前报关方式办理;(二)在进境地或者启运地海关以直接填报转关货物申报单的直转方式办理;(三)以由境内承运人或者其代理人统一向进境地或者启运地海关申报的中转方式办理。

第八条转关货物申报的电子数据与书面单证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对确因填报或者传输错误的数据,符合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修改和撤销管理相关规定的,可以进行修改或者撤销。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外商投资企业进出口货物监管和征税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外商投资企业进出口货物监管和征税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外商投资企业进出口货物监管和征税办法【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令第29号【发布部门】海关总署【公布日期】1992.08.22【实施日期】1992.09.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令(第29号)现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外商投资企业进出口货物监管和征税办法》,自一九九二年九月一日起实施。

《关于中外合作经营企业进出口货物的监管和征免税规定》、《关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进出口货物的监管和征免税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外商投资企业履行产品出口合同所需进口料件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海关总署署长戴杰一九九二年八月二十二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外商投资企业进出口货物监管和征免税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鼓励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来中国举办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以下简称外商投资企业),贯彻国家产业政策,发展国民经济,方便合法进出,加强海关监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外商投资企业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履行各项义务,其进出口货物应如实向海关申报,接受海关监管并可享受有关优惠。

第三条对遵守海关规定好的外商投资企业,经审核后,由海关授予“信誉良好企业”称号并在办理海关手续方面给予相应的便利。

第四条对符合海关监管条件的外商投资企业,可以批准其建立保税仓库、保税工厂。

海关认为必要时,可以在外商投资企业中派驻关员进行监管,办理海关手续。

有关企业应提供必要的便利。

第五条外商投资企业进口的货物凡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规定的海关监管货物,未经海关许可,不得擅自出售、转让、抵押或移作他用。

第二章备案手续与验放依据第六条外商投资企业应当持凭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经济贸易管理部门或其授权机构签发的批准证书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其授权机构签发的营业执照等文件的副本或复印件以及企业章程、合同,向主管地海关办理企业登记备案手续。

濒危物种进出口有何贸易管制规定

濒危物种进出口有何贸易管制规定

濒危物种进出口有何贸易管制规定?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是指国家根据《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对依法受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实施的进出口管理。

管理范围实行野生物种进出口管理的濒危动植物及其产品详见《进出口野生动植物种商品目录》(国家濒管办、海关总署公告2004年第3号)。

(一)列入《进出口野生动植物种商品目录》管理范围的野生动植物或其产品的进出口包括进口、出口、再出口和从海上引进。

(二)对进出口货物包装说明中声称含有《进出口野生动植物种商品目录》所列野生动植物成分的,按《进出口野生动植物种商品目录》所列物种的相关要求进行管理。

(三)《进出口野生动植物种商品目录》所列野生动植物或其产品以一般贸易、无偿捐赠、无偿提供、旅客携带、交换、邮寄及其他各种方式进出口的,海关均按规定进行监管。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规定保护的野生动物是指珍贵、濒危的陆生、水生野生动物和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

珍贵、濒危的水生野生动物以外的其他水生野生动物的保护,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的规定。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规定保护的野生植物是指原生地天然生长的珍贵植物和原生地天然生长并具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文化价值的濒危、稀有植物。

药用野生植物和城市园林、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内的野生植物的保护,同时适用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六)珍贵动物是指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中的国家一级、二级保护野生动物和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一、附录二中的野生动物以及驯养繁殖的上述物种。

(七)珍稀植物是指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中的国家一级、二级保护野生植物和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一、附录二中的野生植物。

(八)含野生动物药材成分的中成药。

建立海关六套账六本账册

建立海关六套账六本账册

建立海关六套账六本账册建立海关六套账六本账册(海关六套帐进口原料进出仓帐、出口成品进出仓帐、国内购买料进出仓帐,委托加工、发外加工进出仓帐边角(废)料、残次品帐、成品国内销售进出仓帐。

注意:对于以上的6本帐本并不是都需要全部建立,而是根据自身企业业务的需要选择建立。

实行“三专”管理。

即:专料专管、专料专帐、专料专用。

把完税料件、保税料件分开管理、存放及做帐。

一般情况下,企业应该会建立以下几个帐册:进口原料进出仓帐出口成品进出仓帐边角(废)料进出仓帐残次品进出仓帐国内购买料进出仓帐(有内购业务才需做)成品国内销售进出仓帐(独资企业有内销业务才需做)发外加工进出仓帐(有发外加工业务才需做)一、建立料件(成品)名称对应表因海关合同上的名称与企业实际的名称、计量单位有异,应建立一份对照表。

1、由生产部门提供相关的料件(成品)的资料,交由报关部门进行归类并审查商品编码。

2、将报关部部门审后的资料送交生产部门再作修整。

3、将修整后的资料分别送交报关、财务、仓库各部门。

二、统计各成品的耗料量1、由财务部门按《对照表》的内容将各成品的实际用料理进行统计,换算成海关用料量。

统计完成后交报关部门。

2、报关部门将财务部门提供的资料进行审核,核定海关合同备案的损耗数量。

3、报部部门将新的成品、料件名称标准、新的损耗标准送交经贸局审定。

三.如何合理设计海关合同海关合同设计不合理会令到企业容易发生以下情况:1、实际盘存料比海关手册的结余数多出许多(或短缺)2、因成品(料件)归类过粗,遇上海关查车时往往难以解释清楚3、收汇的数额与实际成交数额相差太多,影响大陆工厂资金运转4、手册核销与实际情况有偏差,税收计算、缴纳有隐患建议:1、出口产品归类不要过粗,应按规格分段归类,但跨度不要太大。

如某些产品价值过高也可以再行细分。

2、凡需“转厂”的产品(料件),需要与上、下游企业协商,将名称规格、商品编码、计量单位协调一致。

3、根据实际情况合理确定新合同的商品单耗、损耗。

现行外管管理法规名录

现行外管管理法规名录

现行有效外汇管理主要法规目录〔截至2011年6月底〕1一、综合〔37项〕1- 基本法规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32号2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银发[1996]210号3境内机构外币现钞收付管理暂行方法[96]汇管函字第211号4境内外汇划转管理暂行规定[97]汇管函字第250号5个人外汇管理方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6年第3号6个人外汇管理方法实施细则汇发[2007]1号2- 账户管理1境内外汇账户管理规定银发[1997]416号2境外外汇账户管理规定[97]汇政发字第10号3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对公外汇账户业务涉及有关外汇管理政策问题的批复汇复[2007]398号4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驻华外交机构外汇业务有关问题的批复汇综复[2008]53号5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外机构境内外汇账户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9]29号3- 行政许可1国家外汇管理局取消26项行政审批项目后有关事宜的公告国家汇管理局公告[2003]第1号1共收录外汇管理法规466件。

2国家外汇管理局取消8项行政审批项目后有关事宜公告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04]第1号3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实施外汇管理行政许可有关程序问题的通知汇发[2004]68号4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2004年7月1日发布实施5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6]第5号-调整部分外汇管理政策6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转发《国务院关于第四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的通知汇综发[2007]189号7国家外汇管理局行政许可办理程序汇综发[2008]191号8国务院关于第五批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0]21号9国家外汇管理局行政许可项目表汇发[2010]43号4- 其他1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停止执行部分外汇管理法规的通知汇发[1999]289号2国家外汇管理局来信来访制度汇发[1999]346号3关于标准外汇业务重要凭证、审批核准、档案管理的指导意见汇发[2004]1号4国家外汇管理局外汇违法〔负面〕信息披露工作规程〔试行〕汇综发[2006]105号5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国家外汇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国家外汇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国家外汇管理局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工作规程》的通知汇发[2008]12号6国家外汇管理局法律咨询工作管理规定汇综发[2009]106号7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外汇管理标准性文件目录的通知汇发[2009]19号8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25件外汇管理标准性文件的通知汇发[2009]36号9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9]第16号―废止6件标准性文件10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56件外汇管理标准性文件目录的通知汇发[2009]44号11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55件外汇管理标准性文件的通知汇发[2009]60号12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24件外汇管理标准性文件的通知汇发[2010]16号13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废止52件国际收支统计申报标准性文件的通知汇发[2010]42号14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加强外汇业务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0]59号15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做好舟曲救灾工作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综发[2010]105号16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办理二氧化碳减排量等环境权益跨境交易有关外汇业务问题的通知汇综发[2010]151号17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外汇业务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1]11号二、经常项目外汇管理〔110项〕1- 经常项目综合1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机构对外贸易中以人民币作为计价货币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3]29号2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免税商品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6]16号3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调整经常项目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汇发[2006]19号4经常项目外汇账户和境内居民个人购汇操作规程汇综发[2006]32号5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机构自行保留经常项目外汇收入的通知汇发[2007]49号6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驻华使领馆经常项目外汇账户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综发[2007]114号2- 进出口收付汇与核销管理〔1〕-进出口收付汇管理1海关总署、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加强进口付汇、出口收汇进出口货物报关单管理和加强防伪鉴别措施的联合通知署监[1996]28号2海关总署、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试点和推广进出口报关单联网核查系统的通知署通[1998]622号3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海关总署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标准进出口代理业务的假设干规定》的通知[1998]外经贸政发第725号4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推广进出口报关单联网核查系统中IC卡和读卡器申领方法的通知汇发[1998]79号5海关总署、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外汇核销进出口报关单联网核查系统的公告发布日期:1999年1月3日6深加工结转〔转厂〕售付汇及核销操作程序汇发[1999]78号7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关于切实加强进出口核销工作的决定》的通知汇发[1999]85号8国家外汇管理局海关总署关于重新明确使用进出口报关单联网核查系统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1999]97号9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重申进出口付收汇核销统计报表报送制度、提前报送时间的通知汇发[1999]91号10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在境内使用外汇购买新疆棉花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1999]259号11国家外汇管理局、海关总署关于按照进出口货物监管方式分类使用出口收汇核销单的通知汇发[2001]120号12国家经贸委办公厅、海关总署办公厅、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成品油国营贸易企业代理来料加工企业进口柴油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经贸厅外经[2002]176号13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商业银行办理黄金进出口收付汇及核销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3]93号14国家外汇管理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收汇核报系统”的核销数据传送及退税数据使用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3]126号15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商业银行办理黄金进出口收付汇及核销业务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汇发[2004]79号16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内贸货物跨境运输有关外汇管理问题的通知汇发[2007]21号17国家外汇管理局海关总署关于废止《国家外汇管理局海关总署关于银行核发<进口信用证、托收承兑/付汇情况表〉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汇发[2007]62号〔2〕-进口付汇管理1国家外汇管理局、海关总署关于对凭进口货物报关单证明联办理售付汇及核销实行分类管理的通知汇发[2003]15号2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实施进口付汇核销制度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0]57号3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进口付汇核销历史业务清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综发[2010]130号〔3〕-出口收汇管理1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深加工结转〔转厂〕售付汇及核销问题的通知汇发[1999]84号2国家外汇管理局管检司关于启用新版出口收汇核销单后业务操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汇管函[1999]18号3国家外汇管理局、海关总署关于进一步加强加工贸易深加工结转售付汇及核销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1]64号4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正式运行“口岸电子执法系统”出口收汇系统的通知汇发[2001]140号5出口收汇核销备查操作规程〔暂行〕汇发[2001]186号6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调整进出口核销管理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2]65号7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包机贸易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2]94号8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银行为买方信贷项下出具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2]107号9国家外汇管理关于对深加工结转项下以人民币结算办理出口核销所需凭证请示的批复汇复[2002]175号10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3]11号11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出口保付代理业务项下收汇核销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3]79号12出口收汇核销管理方法汇发[2003]91号13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出口收汇核销管理方法实施细则》和《出口收汇核销管理操作规程》的通知汇发[2003]107号14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授权分局确定出口收汇自动核销企业名单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4]91号15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简化出口收汇核销手续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5]73号16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简化石油类企业对外承包工程项下出口收汇核销手续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5]79号17国家外汇管理局海关总署关于旅游购物商品出口退出外汇核销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5]91号18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保兑业务项下出口核销及国际收支申报有关问题的批复汇复[2005]304号19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进一步加强出口收汇核销单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综发[2006]83号20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商务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07]第7号-废止《出口收汇考核试行方法奖惩细则》21国家外汇管理局商务部关于废止《出口收汇考核试行方法》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7]35号22国家外汇管理局商务部海关总署关于印发《出口收结汇联网核查方法》的通知汇发[2008]29号23出口收结汇联网核查系统及进口报关单联网核查系统应急预案汇综发[2008]123号24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在部分地区开展出口收入存放境外政策试点的通知汇发[2010]44号25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修订《出口收结汇联网核查操作规程》的通知汇发[2010]61号26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实施货物贸易出口收入存放境外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0]67号3- 边境贸易1边境贸易外汇管理方法汇发[2003]113号2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标准边境贸易货币流通监测工作的通知汇发[2004]125号3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国际收支统计监测系统升级后边境贸易申报与核销有关事项的批复汇综复[2007]5号4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边境省区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核销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0]40号4- 服务贸易外汇管理〔1〕-基本法规1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外汇指定银行办理利润、股息、红利汇出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1998]29号2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修改《关于外汇指定银行办理利润、股息、红利汇出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汇发[1999]308号3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转发农业部《关于报送获得农业部远洋渔业企业资格的企业名单及远洋渔业项目的函》的通知汇综发[2001]25号4非贸易售付汇及境内居民个人外汇收支管理操作规程〔试行〕汇发[2002]29号5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做好因公出国售汇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2]118号6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现行法规中没有明确规定的非贸易项目售付汇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3]35号7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外币旅行支票代售管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4]15号8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跨国公司非贸易售付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4]62号9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企业和预算外单位公务出国用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4]117号10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企业和预算外单位公务出国用汇管理有关问题的批复汇综复[2005]39号11国家外汇管理局经常项目管理司关于下发《关于服务贸易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答复》的通知汇经函[2006]12号12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调整部分服务贸易项下售付汇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汇综发[2006]73号13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机构捐赠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9]63号14中国人民银行商务部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外汇局关于金融支持服务外包产业发展的假设干意见银发[2009]284号15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境内机构向日本非营利性机构捐赠有关问题的批复汇综复[2011]35号〔2〕-运输外汇管理1国家外汇管理局、农业部关于印发《远洋渔业企业远洋渔业外汇收支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汇发[2001]49号2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国际海运业外汇收支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1]58号3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加强外国公司船舶运输收入税收管理及国际海运业对外支付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1]139号4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加强外国公司船舶运输收入税收管理及国际海运业对外支付管理的补充通知国税发[2002]107号5国家外汇管理局经常项目管理司关于办理航空运输项下售付汇手续有关问题的批复汇经函[2005]1号6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国际运输专用发票取消后相关衔接工作的批复汇综复[2010]122号〔3〕-旅游外汇管理1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旅行社旅游外汇收支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1]3号2国家外汇管理局经常项目管理司关于国际旅行社延伸旅游业务外汇支付有关问题的通知汇经函[2001]26号3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旅行社旅游外汇收支管理有关操作问题的通知汇发[2001]122号4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对旅行社代售国际机票业务兑换外汇有关问题的批复汇复[2001]213号5国家外汇管理局经常项目管理司关于边境旅游支付境外团费问题的批复汇经复[2002]3号6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旅行社组织境内居民赴香港、澳门地区旅游有关外汇管理问题的通知汇发[2002]31号7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调整中国公民出境旅游购汇政策的通知汇发[2002]55号8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旅游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2]84号9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旅行社组织内地居民赴香港澳门旅游有关外汇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汇发[2002]109号〔4〕-无形资产外汇管理1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加强对引进无形资产售付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98]汇管函字第092号2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修改《加强对引进无形资产售付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并转发国家版权局国权[1999]15号文的通知汇发[1999]283号3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简化外商投资企业技术引进售付汇管理手续的通知汇发[1999]319号4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信息产业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国家外汇管理局国家统计局关于软件出口有关问题的通知[2000]外经贸技发第680号5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调整专利权许可用汇审核凭证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2]34号6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加强技术进口合同售付汇管理的通知外经贸技发[2002]50号〔5〕-对外支付税务凭证1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机构及个人对外支付技术转让费不再提交营业税税务凭证的通知国税发[2005]28号2国家外汇管理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提交税务证明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8]64号3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出具税务证明管理方法的通知汇发[2009]1号4国家外汇管理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提交税务证明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9]52号5- 个人经常项目外汇管理1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个人对外贸易经营有关外汇管理问题的通知汇发[2004]86号2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做好个人结售汇数据核查分析工作的通知汇综发[2007]76号3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标准银行个人结售汇业务操作的通知汇综发[2007]90号4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境外个人购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综发[2008]159号5个人结售汇业务非现场监管工作指引〔试行〕汇经函[2009]7号6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完善个人结售汇业务管理的通知汇发[2009]56号7个人结售汇管理信息系统应急预案汇综发[2008]49号8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定期下发个人结售汇管理信息系统数据的通知汇综发[2009]142 号9电子银行个人结售汇业务管理暂行方法汇发[2011]10号6- 外币现钞与外币计价管理1国家外汇管理局海关总署关于下发《银行调运外币现钞进出境管理规定》的通知汇函[1998]65号2国家外汇管理局海关总署关于银行调运澳门元现钞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1999]204号3携带外币现钞出入境管理暂行方法汇发[2003]102号4携带外币现钞出入境管理操作规程汇发[2004]21号5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海关总署办公厅关于调运卢布现钞进出境有关问题的通知汇综发[2004]44号三、资本项目外汇管理〔142项〕1- 资本项目综合1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启用新版《国家外汇管理局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核准件》的通知汇发[2001]45号2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调整资本项下部分购汇管理措施的通知银发[2001]304号3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取消部分资本项目外汇管理行政审批后过渡政策措施的通知汇发[2003]50号4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下放部分资本项目外汇业务审批权限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5]63号5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调整部分资本项目外汇业务审批权限的通知汇发[2009]21号6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调整部分资本项目外汇业务审批权限的通知汇发[2010]29号7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标准境外机构和个人购房管理的通知建房[2010]186号8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下发《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加强外汇业务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所涉资本项目业务操作指引的通知汇综发[2011]29号9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取消和调整部分资本项目外汇业务审核权限及管理措施的通知汇发[2011]20号2- 外商直接投资外汇管理〔1〕-基本法规1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外商以人民币再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复函汇复[2000]129号2利用外资改组国有企业暂行规定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财政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令2002年第42号3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管理规定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科学技术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令2003年第2号4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完善外商直接投资外汇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3]30号5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居民通过境外特殊目的公司融资及返程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5]75号6外国投资者对上市公司战略投资管理方法商务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令2005年第28号7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保险中介机构开立外汇资本金账户有关问题的通知汇综发[2006]6号8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商务部、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外汇管理局令2006年第10号9境内居民通过境外特殊目的公司融资及返程投资外汇管理操作规程汇发[2011]19号〔2〕-资本金管理1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变动假设干问题的通知[96]汇资函字第188号2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改革外商投资项下资本金结汇管理方式的通知汇发[2002]59号3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改良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项目结汇审核与外债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汇发[2004]42号4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对外商投资企业将资本金结汇归还人民币贷款行为定性处理的通知汇综发[2008]39号5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资本金结汇进行境内股权投资有关问题的批复汇综复[2008]125号6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完善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支付结汇管理有关业务操作问题的通知汇综发[2008]142号〔3〕-登记1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管理暂行方法[96]汇资函字第187号2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开展外商直接投资外汇登记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2]42号工作及健全外资外汇登记制度的通知财会[2002]1017号4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在出口加工区、保税区和上海钻石交易所开展外商直接投资验资询证及外资外汇登记工作的通知汇发[2004]108号5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合并、分立的验资询证有关问题的批复汇复[2005]180号6建设部商务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标准房地产市场外资准入和管理的意见建住房[2006]171号7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下发第一批通过商务部备案的外商投资房地产项目名单的通知汇综发[2007]130号8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实行网上公布通过商务部备案的外商投资房地产项目名单的通知汇综发[2007]138号9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直接投资外汇业务信息系统全国推广上线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8]16号10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直接投资外汇业务信息系统与外汇账户系统操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汇综发[2008]129号11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外商投资房地产企业外汇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汇综发[2009]42号12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外方股东以境内股权出资办理验资询证有关问题的批复汇综复[2010]3号〔4〕-年检作的通知财外字[1998]607号2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对外商投资企业实行联合年检实施方案的通知[1998]外经贸资发第938号3国家外汇管理局、财政部关于调整外商投资企业外汇年检“外汇内容表”的通知汇发[2002]124号4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改良外商投资企业外汇年检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汇发[2004]7号〔5〕-投资清算1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授权分局办理外商投资企业转股、清算外汇业务的通知汇发[1999]397号〔6〕-其他1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外企业承包境内工程外汇管理假设干问题的复函[98]汇资函字第204号2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现有保证外方投资固定回报项目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汇发[2002]105号3国家外汇管理局建设部关于标准房地产市场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6]47号4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下放外国投资者竞标土地使用权专用外汇保证金账户、外国投资者产权交易专用外汇保证金账户审批权限的通知汇综发[2008]130号。

海关总署第109号令跨关区深加工结转的管理办

海关总署第109号令跨关区深加工结转的管理办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加工贸易保税货物跨关区深加工结转的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令第109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加工贸易保税货物跨关区深加工结转的管理办法》经2004年1月7日署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4年3月1日起实施。

署长牟新生二○○四年一月十九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加工贸易保税货物跨关区深加工结转的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促进加工贸易健康发展,加强和规范海关对加工贸易跨关区深加工结转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的加工贸易保税货物跨关区深加工结转是指加工贸易企业将保税进口料件加工的产品转至另一直属海关关区内的加工贸易企业进一步加工后复出口的经营活动(以下简称“结转”)。

第三条加工贸易企业开展结转的,转入、转出企业应当向各自主管海关申报结转计划,经双方主管海关备案后,可以办理实际收发货及报关手续。

海关对加工贸易深加工结转货物实施单项统计。

第四条转出、转入企业向海关申报结转计划时应当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保税货物深加工结转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见附件1),并如实填写《申请表》的各项内容。

一份《申请表》只能对应一个转出企业和一个转入企业;一份《申请表》只能对应转出企业一本《加工贸易手册》(包括联网监管电子帐册,以下简称《手册》),但可对应转入企业多本《手册》。

结转双方填写的商品编号、数量、计量单位应当一致。

第五条加工贸易企业开展结转的,应当按照海关规定填制《结转货物收发货单》(见附件3,企业按格式自行印制),《结转货物收发货单》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标注“保税结转货物”字样;(二)列明转出、转入企业名称、商品名称、规格、数量、收发货时间、收发货单编号等内容;(三)每批次收发货记录加盖经主管海关备案的企业结转专用名章。

第六条申请结转的加工贸易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关不予受理:(一)不符合海关监管要求,被海关责令限期整改,在整改期内的;(二)有逾期未报核《手册》的;(三)未按照本办法第五条规定填制结转货物收发货单的;(四)涉嫌走私已被海关立案调查,尚未结案的。

来料加工企业不停产转三资企业100问

来料加工企业不停产转三资企业100问

来料加工企业不停产转三资企业100问涉及外经贸方面问题 (5)1、来料加工企业为什么要转型为三资企业? (5)2、三资企业与来料加工企业相比有什么区别? (5)3、三资企业与来料加工企业相比有什么优势? (5)4、请问东莞市办理来料加工企业转型三资企业相关手续可以到哪里办理? (6)5、请问加工贸易企业转型升级“一站式”服务窗口收费是怎样的? (6)6、*请问“一站式”服务窗口主要有哪些部门办公? (6)7、请问“一站式”服务窗口可为转型企业办理哪些手续? (6)8、*办理证照共需多少时间? (6)9、来料加工企业转三资企业,如何能实现不停产? (6)10、*来料加工厂转型前应计划哪几个方面? (6)11、请问来料加工企业未解除监管的设备怎样以出资方式转到新成立的三资企业? (6)12、来料加工企业未解除海关监管设备还有其他方式转入三资企业吗? (7)13、请问来料加工企业已解除监管的设备怎样转到新成立的三资企业? (7)14、外商同时在东莞拥有一家三资企业和一家来料加工企业,现想把来料加工企业转型合并到三资企业,请问怎样操作?能享受来料转三资的相关政策吗? (7)15、目前工商局要求转型独资企业在申请营业执照前必须将来料加工企业的经营期限缩短为1年,而之前海关确定的并存期为三个月,企业应该以哪个为准? (7)16、根据现行文件,双号并存期最多不超过一年,这段时间内足够完成所有转型手续吗? (7)17、据说2004年起,东莞市不接纳投资金额100万美元以下的外资企业注册。

而在东莞投资的来料加工企业有很多是中小企业,达不到此条件,是否允许转型?818、来料加工企业转独资企业后,经营方式有什么不同? (8)19、来料加工企业转独资企业后,财务应该怎样处理? (8)20、企业转型后的成本会否增加? (8)21、来料加工企业转型为独资企业后,能否申请来料加工合同? (8)22、*转型为独资企业后,应如何申请来料加工合同? (8)23、*转型企业签订第一本试产合同时,外经部门是否需要查厂? (8)24、来料加工企业转型时能否分转为两家独资企业(投资方均为原香港公司)?若可以,是否两家独资企业都适用优惠政策? (8)25、来料加工企业有港澳直通车的,应如何转入三资企业? (9)26、来料加工企业的地址与现在用地址实际为同一地址,但证件上表述不一致,是否无法享受不停产转型政策? (9)27、投资者须提供所在国家或地区的法律登记注册证明文件,各个国家或地区的文件都不一样,应如何准备相关文件? (9)28、*若投资者提供所在国家或地区的法律登记注册证明文件为外文文件,是否需要翻译成中文文件? (9)29、来料加工印刷企业转型,上级部门对此有没有出台相应的扶持措施? (9)30、来料加工印刷企业转型为三资企业,注册资本必须达到1000万元人民币吗? (9)31、*非港澳转型企业因资金问题,无法达到1000万人民币注册资本的,是否就无法办理转型? (10)32、来料加工企业转型三资企业发生的费用,政府有没有相关的资助? (10)33、*来料加工企业转型三资企业发生的费用能否分多次申报? (10)34、*申报转型三资企业发生的费用需要提交什么资料? (10)35、来料加工企业就地不停产转三资企业,“一站式”服务中心的相关表格在哪里可以下载? (10)涉及税务方面问题 (11)36、来料加工企业以不作价设备出资设立法人企业,能否免税? (11)37、来料加工企业转让已解除海关监管的设备,是否需缴纳增值税和所得税? . 1138、转型为外商独资企业后从事来料加工,无法享受增值税出口退税,可否让这类企业享受从事进料加工的外商投资企业同等的出口退税政策? (11)39、来料加工企业与三资企业并存期间,可否同时开出税务发票? (12)40、三资企业从事来料加工业务实行何种税务政策? (12)41、三资企业从事来料加工业务的税务申报流程如何? (12)42、对进口超过5年的已解除监管不作价设备,能不能允许以无偿租赁方式交于转型后独资企业使用? (12)43、企业在税务部门首次办理税务登记时,可否不提交“验资报告”? (13)44、如超过5年设备计入转型后独资企业资本公积,以后能否以资本公积增资? (13)45、来料加工企业转型时,税务部门要求追缴多年以来的营业税费,有关部门能否协调以减轻企业的转型成本? (13)46、*转型企业到地税部门办理转型手续时,地税部门要求核查企业厂房租赁税缴纳情况,是否要追缴厂房租赁税? (13)47、*地税部门对转型企业的税收违法追溯期为多长? (13)48、凭工商部门的筹建营业执照可以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吗? (14)49、来料加工企业转为三资企业后从事来料加工业务,企业在报关出货填写出口发票时,国税部门要求以加工费作为销售收入。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运输工具舱单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运输工具舱单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运输工具舱单管理办法【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令第172号【发布部门】海关总署【公布日期】2008.03.28【实施日期】2009.01.01【时效性】已被修改【效力级别】部门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令(第172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运输工具舱单管理办法》已于2008年3月10日经海关总署署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1999年2月1日海关总署令第70号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舱单电子数据传输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署长盛光祖二○○八年三月二十八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运输工具舱单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海关对进出境运输工具舱单的管理,促进国际贸易便利,保障国际贸易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以下简称《海关法》)以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进出境运输工具舱单(以下简称舱单)是指反映进出境运输工具所载货物、物品及旅客信息的载体,包括原始舱单、预配舱单、装(乘)载舱单。

进出境运输工具载有货物、物品的,舱单内容应当包括总提(运)单及其项下的分提(运)单信息。

第三条海关对进出境船舶、航空器、铁路列车以及公路车辆舱单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进出境运输工具负责人、无船承运业务经营人、货运代理企业、船舶代理企业、邮政企业以及快件经营人等舱单电子数据传输义务人(以下统称“舱单传输人”)应当按照海关备案的范围在规定时限向海关传输舱单电子数据。

海关监管场所经营人、理货部门、出口货物发货人等舱单相关电子数据传输义务人应当在规定时限向海关传输舱单相关电子数据。

对未按照本办法规定传输舱单及相关电子数据的,海关可以暂不予办理运输工具进出境申报手续。

因计算机故障等特殊情况无法向海关传输舱单及相关电子数据的,经海关同意,可以采用纸质形式在规定时限向海关递交有关单证。

第五条海关以接受原始舱单主要数据传输的时间为进口舱单电子数据传输时间;海关以接受预配舱单主要数据传输的时间为出口舱单电子数据传输的时间。

进料加工-转厂篇

进料加工-转厂篇

17%
11.9 --
--
0%
0
加工費
20 --
--
--
--
--
--
成品價格
1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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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otal 获利
19.9
转厂交货
Item
價格
VAT 稅率 VAT稅金
關稅稅率
關稅
退稅稅率 退稅額
進口料件
10
0%
0
0%
0
0%
0
國內采購
70
17%
11.9 --
--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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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工費
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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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办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货物监管办法 (2004年1月7日
海关总署令第113号发布 自2004年4月1日起实施)
基本内容
一、海关对转厂的监管 二、企业内部对转厂管理主要内容 三、VAT VS 转厂
Channel
原材料購實三種物流Channel分析
收发货登记
库房按照程序收发货物 每月按厂商分类汇总送货情况,并且双 方签字确认 按商品序号, 关封分类统计出未报关数量, 登记实际结转情况表
企业内部管理一
风险管理: 工厂物流与财务管理:
必须建立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仓库账册、设置 完备的仓库库存帐,设置完备的账簿及单证, 真实、准确、完整的记录仓储货物进出,做到 账货相符。
结转报关二
现场申报 整理装订好单据,递单、审核放行、出单等。
结关、收付汇: 进口结关:白单、对应出口报关单收汇联
付汇:区分来料转进料、进料转进料等情形提供以下资料:1.正本进 口付汇联、 2.对应出口报关单、出口收汇核销单复印件、 3.发票、 4、销售合同等资料 出口部分:同一般进出口

海关总署公告2016年第69号――关于出境加工业务有关问题的公告

海关总署公告2016年第69号――关于出境加工业务有关问题的公告

海关总署公告2016年第69号――关于出境加工业务有关问题的公告【法规类别】来料加工与补偿贸易海关综合规定【发文字号】海关总署公告2016年第69号【发布部门】海关总署【发布日期】2016.11.28【实施日期】2016.11.30【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海关总署公告(2016年第69号)关于出境加工业务有关问题的公告为规范海关对出境加工货物监管,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本公告所称“出境加工”是指我国境内符合条件的企业将自有的原辅料、零部件、元器件或半成品等货物委托境外企业制造或加工后,在规定的期限内复运进境并支付加工费和境外料件费等相关费用的经营活动。

对保税货物复出口和运往境外检测、维修货物的监管仍按现行规定办理。

二、企业开展出境加工业务,应同时符合下列要求:(一)信用等级为一般认证及以上企业;(二)不涉及国家禁止、限制进出境货物;(三)不涉及国家应征出口关税货物。

三、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开展出境加工业务:(一)涉嫌走私、违规,已被海关立案调查、侦查,且案件尚未审结的;(二)未在规定期限内向海关核报已到期出境加工账册的。

四、出境加工货物不受加工贸易禁止类、限制类商品目录限制,不实行加工贸易银行保证金台帐及单耗管理等加工贸易相关规定。

五、海关采用账册方式对出境加工货物实施监管。

在信息化系统上线前,暂用纸质账册进行管理(见附件)。

企业开展出境加工业务,应设置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账簿、报表以及其他有关单证,记录与本企业出境加工货物有关的情况,凭合法、有效凭证记账、核算并接受海关监管。

六、开展出境加工业务的企业,应向其所在地主管海关办理账册设立手续,并提交下列单证:(一)出境加工合同;(二)生产工艺说明;(三)相关货物的图片或样品等;(四)海关需要收取的其他证件和材料。

企业提交单证齐全有效的,主管海关应自接受企业账册设立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出境加工账册设立手续。

账册核销期为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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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令第109号]
2005-1-18
作者或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令
第109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加工贸易保税货物跨关区深加工结转的管理办法》经2004年1月7日署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4年3月1日起实施。

署长牟新生
二○○四年一月十九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加工贸易保税货物
跨关区深加工结转的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促进加工贸易健康发展,加强和规范海关对加工贸易跨关区深加工结转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的加工贸易保税货物跨关区深加工结转是指加工贸易企业将保税进口料件加工的产品转至另一直属海关关区内的加工贸易企业进一步加工后复出口的经营活动(以下简称“结转”)。

第三条加工贸易企业开展结转的,转入、转出企业应当向各自主管海关申报结转计划,经双方主管海关备案后,可以办理实际收发货及报关手续。

海关对加工贸易深加工结转货物实施单项统计。

第四条
转出、转入企业向海关申报结转计划时应当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保税货物深加工结转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见附件1),并如实填写《申请表》的各项内容。

一份《申请表》只能对应一个转出企业和一个转入企业;一份《申请表》只能对应转出企业一本《加工贸易手册》(包括联网监管电子帐册,以下简称《手册》),但可对应转入企业多本《手册》。

结转双方填写的商品编号、数量、计量单位应当一致。

第五条加工贸易企业开展结转的,应当按照海关规定填制《结转货物收发货单》(见附件3,企业按格式自行印制),《结转货物收发货单》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标注“保税结转货物”字样;
(二)列明转出、转入企业名称、商品名称、规格、数量、收发货时间、收发货单编号等内容;
(三)每批次收发货记录加盖经主管海关备案的企业结转专用名章。

第六条申请结转的加工贸易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关不予受理:
(一)不符合海关监管要求,被海关责令限期整改,在整改期内的;
(二)有逾期未报核《手册》的;
(三)未按照本办法第五条规定填制结转货物收发货单的;
(四)涉嫌走私已被海关立案调查,尚未结案的。

第七条转入、转出企业应当按照以下规定办理结转计划备案手续:
(一)转出企业在《申请表》(一式四联)中填写本企业的转出计划,凭《申请表》向转出地海关备案;
(二)转出地海关备案后,留存《申请表》第一联,其余三联退转出企业交转入企业;
(三)转入企业自转出地海关备案之日起20日内,持《申请表》其余三联,填写本企业的相关内容后,向转入地海关办理报备手续。

转入企业在20日内未递交《申请表》,或者虽向海关递交但因《申请表》的内容不符合海关规定而未获准的,该份《申请表》作废。

转出、转入企业应当重新填报和办理备案手续;
(四)转入地海关审核后,将《申请表》第二联留存,第三、第四联交转入、转出企业凭以办理结转收发货登记及报关手续。

第八条
转出、转入企业办理结转备案手续后,应当按照经双方海关核准后的《申请表》进行实际收发货。

转入、转出企业的每批次收发货记录应当在《保税货物实际结转情况登记表》(以下简称《登记表》,见附件2)上进行如实登记,并加盖企业结转专用名章。

结转货物退货的,转入、转出企业应当将实际退货情况在《登记表》中进行登记,同时注明“退货”字样,并加盖企业结转专用名章。

第九条转出、转入企业实际收发货后,应当按照以下规定办理结转报关手续:
(一)转出、转入企业应当分别在转出地、转入地海关办理结转报关手续。

转出、转入企
业可以凭一份《申请表》分批或者集中办理报关手续。

转出(入)企业每批实际发(收)货后,应当在90日内办结该批货物的报关手续;
(二)转入企业凭《申请表》、《登记表》等单证向转入地海关办理结转进口报关手续,并在结转进口报关后的第二个工作日内将报关情况通知转出企业;
(三)转出企业自接到转入企业通知之日起10日内,凭《申请表》、《登记表》等单证向转出地海关办理结转出口报关手续;
(四)结转进口、出口报关的申报价格为结转货物的实际成交价格;
(五)一份结转进口报关单对应一份结转出口报关单,两份报关单之间对应的申报序号、商品编号、数量、价格和手册号应当一致;
(六)结转货物分批报关的,企业应当同时提供《申请表》和《登记表》的原件及复印件;
(七)企业超过规定时限申请办理结转报关手续的,海关按照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处理后,可以补办有关手续。

第十条结转企业以外汇结算的,海关按照有关规定签发报关单外汇核销证明联。

第十一条主管海关对加工贸易跨关区结转实行计算机管理的,企业可以通过网络办理结转备案、登记及报关手续。

第十二条
转出、转入企业违反本办法,海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行政处罚实施细则》的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同一直属关区内企业之间的深加工结转比照本办法办理,经直属海关同意可以简化备案手续,具体办法由各直属海关制定。

第十四条本办法由海关总署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4年3月1日起施行。

1999年9月22日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加工贸易保税货物跨关区深加工结转的管理办法》(第75号海关总署令发布)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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