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教师队伍建设的意见闽政文 〔2008〕34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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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教师队伍建设的意见

闽政文〔2008〕344号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教师队伍建设的意见

闽政文〔2008〕344号

各市、县 (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报告关于“优先发展教育,建设人力资源强国”的重要战略决策,推动福建教育事业又好又快发展,更好地服务海峡西岸经济区建设,现就进一步加强我省中小学教师队伍建设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明确教师队伍建设的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

(一)充分认识加强教师队伍建设的重要意义。当前,我省教育改革与发展进入了全面实施素质教育、全面提高教育质量的重要时期,人民群众对优质教育资源的需求日益增长。党的十七大作出了“优先发展教育,建设人力资源强国”、“加强教师队伍建设,重点提高农村教师素质”的战略部署,省委八届三次全会提出了建设人力资源强省的目标。教育在人力资源强省建设中,处于基础性、先导性和全局性的重要位置。教师是教育的第一资源,是提高人口素质、开发人力资源的主要推动力量。新时期进一步加强教师队伍建设,对于推动福建教育事业又好又快发展,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发挥教育的基础、保障、后劲和支撑作用,全面推进海西两个先行区建设,建设人力资源强省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我们要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采取有力措施,切实把中小学教师队伍建设好。

(二)教师队伍建设的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以《教师法》、《义务教育法》和《国务院关于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为依据,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以农村教师队伍建设为重点,以全面提高教师教育教学能力为核心,以促进城乡教师资源均衡配置为目标,统筹规划、加强管理、深化改革、创新机制、提高质量,努力建设一支高素质的中小学教师队伍。

(三)教师队伍建设的总体目标。到2012年,全省中小学教师队伍结构进一步优化,农村教师结构性短缺问题基本解决;骨干教师队伍进一步壮大,适应素质教育要求的教师教育教学能力明显提高;教师职业道德水平进一步提升,涌现出一批师德高尚、爱岗敬业、开拓创新的优秀教师;教师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障,教师教书育人的积极性、主动性普遍提高,形成一支能适应我省基础教育改革发展需要的教师队伍,为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实现教育公平,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提供有力的智力支持和人才保证。

二、加强和改进师德建设,提高教师职业道德水平

(四)加强师德师风教育。深入贯彻胡锦涛总书记在全国优秀教师代表座谈会上的重要讲

话精神,紧密围绕全面实施素质教育、全面加强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目标要求,大力弘扬“平凡之中的伟大追求,平静之中的满腔热血,平常之中的极强烈的责任感”的精神,以爱国守法、爱岗敬业、关爱学生、教书育人、为人师表、终身学习为重点,持续开展形式多样的师德教育活动,积极引导广大教师树立崇高的职业理想,全面提高师德素养,做让人民满意的教师。建立健全师德激励机制,定期开展人民满意“十佳教师”评选活动和教师评先评优活动,树立师德典型,发挥优秀教师的示范作用,营造师德师风建设的良好氛围。引导和鼓励广大教师到农村、边远地区为教育事业发展建功立业,对长期在农村任教并做出突出贡献的教师,定期给予表彰。

(五)规范教师从教行为。坚持依法治教、从严治教,严格按照《教师法》、《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要求,规范教师思想行为和职业行为。教师要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模范遵守法律法规,依法履行教师职责;要勤恳奉献,对工作高度负责,认真备课上课、批改作业、辅导学生,不敷衍塞责,不得无故停课、缺课、擅离职守,不得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对教育教学造成损失。要爱护学生,关心学生的思想、学习、生活和心理健康,不侮辱、歧视学生,不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要潜心钻研业务,提高教育教学水平,实施素质教育,促进学生全面发展;要廉洁从教,自觉抵制有偿家教,不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要尊重家长,注重家校联系,定期进行家访。

(六)进一步完善师德监督考核制度。建立学生、家长和社会参与的监督体系,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设立“师德师风举报电话”,严格执行教师职业道德“一票否决制”,把师德表现作为教师工作考核、职务评聘和评先评优的重要依据,将师德建设作为学校办学水平的重要指标。引导广大教师合法表达利益诉求,对违反《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的教师,予以严肃处理;对触犯法律的,追究法律责任。

三、完善农村教师补充机制,提高农村教师队伍素质

(七)提高农村义务教育学校教职工编制标准。在2002年省委编办、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关于福建省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实施意见》基础上,将县镇、农村义务教育学校教职工编制标准提高到城市学校水平,城市、县镇、农村初中学校统一按员生比1:13.5配备教职工;小学在校生200人以上的学校按员生比1:19.5配备教职工,在校生31~200人的学校按班师比1:1.7配备教师,在校生10~30人的至少配备2名教师,在校生10人以下的配备1名教师。新的编制标准执行后,前3年全省先核增6500个编制,优先用于补充农村小学紧缺学科教师,使所有农村小学都能开齐开足国家规定的课程;进一步充实农村骨干教师队伍,解决部分地方出现的骨干教师“青黄不接”问题。完善编制管理,坚决清理并归还被占用的教职工编制,对各类在编在册不在岗人员要限期归队或与学校脱离关系。要采取多种形式,通过5年努力,基本实现农村教师结构合理,编制数、实有人数和财政供养人数相对应。

(八)积极鼓励大学毕业生到农村任教。根据我省农村学校师资队伍建设的需要,引导鼓励大学毕业生到农村任教。一是实施农村紧缺师资代偿学费计划,各级财政对到农村学校服

务的大学毕业生可实行代偿学费制度。凡具备相应教师资格的本科毕业生到我省一般转移支付县 (市)和闽清、东山、南靖县乡镇 (不含县级政府所在镇)及以下的农村中小学任教,服务期5年,按每人每年5000元计算,逐年退还学费,连续退费4年,所需经费由省级财政承担。市、县级财政也应安排一定经费,用于实施农村紧缺师资代偿学费计划。二是开展农村小学教师定向培养,采取招收初中优秀毕业生、学制5年的办学形式,定向培养专科学历的农村小学教师,毕业后须在农村小学服务5年以上。学生在学期间适当减免学费并补助生活费,所需经费由设区市财政承担。近几年,重点培养小学英语、信息技术、艺术、体育、科学等紧缺学科教师。三是开展农村学校教育硕士师资培养,通过推荐免试、免缴学费的办法,从省内高校吸引一批具备相应教师资格的应届本科毕业生到农村中学任教并在岗完成教育硕士学业。

(九)推进城镇教师支援农村教育工作。城镇办学水平较高的学校要与农村学校建立长期稳定的“校对校”对口支援关系,通过“结对子”、“手拉手”等多种形式,落实城镇教师支援农村教育工作,推动优质教育资源共享,促进农村教师队伍建设。省属中小学校要与农村学校建立对口支援关系,各设区市要统筹开展本辖区内县 (市、区)域间的城镇学校对口支援农村学校工作。参加支教的教师人事关系不变,工资福利待遇不因支教而受到影响。各地应参照当地干部下派农村工作的补贴标准,每月给予支教教师一定的生活补助和交通补贴。实施城镇中小学教师农村学校任 (支)教服务期制度,从2009年起,城镇中小学教师评聘中、高级教师职务应有农村学校任 (支)教1年或薄弱学校任教3年以上的经历,其中城镇义务教育学校40周岁以下 (含40周岁)教师评聘高级教师职务应有农村学校任 (支)教2年以上的经历。

(十)改善农村教师待遇。采取有力措施,实现县 (市、区)域内教师工资、津补贴、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相同待遇,确保县 (市、区)域内农村教师待遇不低于城镇教师待遇。高校毕业生到乡镇及以下中小学任教的,可直接转正定级,转正定级时薪级工资高定1级。适当提高农村学校 (含教学点)中、高级教师岗位的结构比例和农村教师在各级各类评先表彰中的比例。

四、建立健全教师交流机制,促进义务教育师资均衡配置

(十一)实施义务教育师资校际交流。建立和完善县 (市、区)域内义务教育师资校际交流制度,合理配置教师资源,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县 (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要根据本地实际,组织县 (市、区)域内教师在城镇学校和农村学校、中心小学和完小 (教学点)之间合理流动。同时,要组织好城区 (含县级政府所在镇)优质学校和薄弱学校之间教师的合理流动。原则上在同一所学校工作满一定年限的教师都要进行交流,每年交流人数要达到应交流人数的10%以上;在同一所学校任职满两届的校长也要进行交流。

加强对县 (市、区)域内义务教育师资校际交流工作的管理。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要根据“政策引导、因地制宜、城乡互动、稳步推进”的原则,制订具体的教师校际交流的实施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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