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管理办法》2016
建筑物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要点及相关政策法规
建筑物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要点及相关政策法规1、《国务院关于优化建设工程防雷许可的决定》国发【2016】39号将气象部门承担的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竣工验收许可,整合纳入建筑工程施工图审查、竣工验收备案,统一由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监管,切实优化流程、缩短时限、提高效率。
规范防雷检测行为,降低防雷装置检测单位准入门槛,全面开放防雷装置检测市场,允许企事业单位申请防雷检测资质,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参与防雷技术服务,促进防雷减灾服务市场健康发展2、《上海市气象局、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建(构)筑物防雷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沪气发【2017】12号第九条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等级资质的检测机构实施防雷装置检测。
建设工程防雷装置检测应当包括基础检测、过程检测、竣工检测三部分。
第十一条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文件中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非交通工程)提供具有相应等级资质的检测机构出具的防雷装置检测报告;(二)符合本办法第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建设工程提供气象主管机构出具的防雷工程竣工验收意见书;(三)设计高度120米以上的玻璃幕墙建设工程还应提供玻璃幕墙雷电冲击试验报告。
上述材料不具备的,工程监理单位不得签署质量合格文件,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
第十二条建设工程的防雷工程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未经检测合格的防雷装置不得交付使用。
3、《防雷减灾管理办法(修订)》中国气象局第24号令第十九条投入使用后的防雷装置实行定期检测制度。
防雷装置应当每年检测一次,对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场所的防雷装置应当每半年检测一次。
第二十一条防雷装置检测机构对防雷装置检测后,应当出具检测报告。
不合格的,提出整改意见。
被检测单位拒不整改或者整改不合格的,防雷装置检测机构应当报告当地气象主管机构,由当地气象主管机构依法作出处理。
第二十三条已安装防雷装置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主动委托有相应资质的防雷装置检测机构进行定期检测,并接受当地气象主管机构和当地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管理部门的管理和监督检查。
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管理办法
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管理办法一、总则(一)为保证发射和接收微波线路的安全可靠,本办法制定以管理微波线路设施安装、销售从业单位和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的管理。
(二)经审核,合格的微波线路设施安装从业单位应在《安全技术质量管理认可资格书》中记载微波线路设施安装技术服务安全技术和质量管理认可资格书的编号;在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证书中记载安全技术和质量管理认可资格书的编号。
(三)微波线路设施安装从业单位应签定《微波线路设施安装销售从业协议》;雷电防护装置检测从业单位应签定《微波线路设施安装检测资质协议》。
(四)当发生雷击事故或雷电防护装置有安全隐患时,应进行整改处理,根据整改处理情况再次进行质量检测。
(五)定期检查雷电防护装置的安全性,提高应急处理能力,确保雷电防护系统的安全性、可靠性和效率。
二、安全技术和质量管理认可(一)安全技术和质量管理认可的目的是通过对申请微波线路安装、销售从业单位和雷电防护装置检测从业单位的质量认可活动,强调安全技术和质量管理要求,提高服务质量,降低服务成本,满足社会对于微波线路和雷电防护装置安全性及可靠性的要求。
(二)安全技术和质量管理认可资格书发放机构应当依据微波线路装销从业单位提供的申请材料,经过审核发放相应的《安全技术质量管理认可资格书》。
(一)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证书由有安全技术质量管理认可机构出具,用以确立检测、保养、应急处理等工作人员的资质。
(二)持有安全技术质量管理认可资格书的单位,可以提出申请检测资质,凭借合法的手段,申请检测资质的材料应全部完备,完整,否则不予受理。
四、质量检测(一)微波线路安装销售从业单位应自我检测,定期检测从事的微波线路设施安装、销售等工程的质量,由有资质的检测组织定期检测;(二)雷电防护装置检测从业单位应自我检测,定期检测监测项目的数量,及时发现故障及安全隐患,对发现的缺陷或疑虑进行整改处理,并向有资质的检测组织进行检测。
五、在线审核(一)有安全技术质量管理认可机构与有关部门建立起相应的电子管理系统,用于审核、受理和确认检测资质等有关事项。
防雷检测专项资格考试试题及答案
防雷检测专项资格考试试题及答案一.名词解释(每词2分,共10分)1、防雷装置:用于减少闪击击于建(构)筑物上或建(构)筑物附近造成的物质性损 害和人身伤亡,由外部防雷装置和内部防雷装置组成。
2、电涌保护器SPD :用于限制暂态过电压和分流浪涌电流的装置。
它至少应包含一个非限性元件。
3、等电位连接:将分开的诸金属物体直接用连接导体或经电涌保护器连接到防雷装置上以减小雷电流引发的电位差。
4、防雷装置检测: 按照建筑物防雷装置的设计标准确定防雷装置满足标准要求而进行的检查、测量及信息综合分析处理全过程。
5、泄漏电流:除放电间隙外,SPD 在并联接入线路后所通过的微安级电流。
在测试中常用0.75倍的直流参考电压进行。
二、填空题(每空0.5分,共20分)1、安装的雷电灾害防护装置应当符合 国务院气象主管 机构规定的使用要求。
2、《江苏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规定,生产、储存易燃易爆物品的场所的防雷装置应当每 半年 检测一次,其他防雷装置应当 每年 检测一次。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自 2000年1月1日 起施行;《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管理 办法》自 2016年10月1日 起施行。
4、当接闪杆高度h 小于或等于h r 时的情况下,双支等高接闪杆的距离d 大于或等于两倍保 护半径)2(2h h h r 时,应按 单支接闪杆保护范围计算方法 检测它们的保护范围。
5、《防雷装置检测质量考核通则》等 3 项气象行业标准,自 2016年10月1日 起实施。
6、接地装置的接地电阻(或冲击接地电阻)值应符合设计要求,有关标准规定的设计要求 值为:第二类防雷建筑物防雷装置接地电阻值≦_ 10 _Ω,电子信息系统机房接地电阻值≦_4 _Ω,配电电气装置(A 类)或配电变压器(B 类)接地电阻值≦_4 _Ω。
7、在LPZOA 或LPZ0B 与LPZ1区交界处,从室外引来的线路上安装的SPD 应选用符合 Ⅰ级 试验 的电涌保护器,每一相线和中性线对PE 之间SPD 的冲击电流I imp 值宜不小于 12.5 kA 。
防雷装置检测资质管理办法暂行
防雷装置检测资质管理办法暂行根据《防雷装置检测资质管理办法暂行》的要求,对防雷装置进行检测是确保公共安全和防止雷击事故发生的必要手段。
本文将对该管理办法的背景、主要内容以及对防雷装置检测资质的管理进行详细阐述。
一、背景介绍防雷装置是保护建筑物、设备设施等免受雷击侵害的重要设备,其工作稳定性和可靠性对于保障人们的生命财产安全至关重要。
然而,在我国的大部分地区,由于自然灾害频发,雷击事故时有发生,因此对于防雷装置的检测及维护显得尤为重要。
为了规范防雷装置检测的管理,保障检测的准确性和专业性,国家相应部门出台了《防雷装置检测资质管理办法暂行》。
二、主要内容《防雷装置检测资质管理办法暂行》主要包括如下几个方面的内容:1. 资质准入要求该管理办法规定了进行防雷装置检测的机构应该具备的技术条件和管理要求。
针对这些要求,检测机构需要具备一定的设备和人员素质,同时需要通过特定的培训和考核,获得相应的防雷装置检测资质。
2. 检测程序管理办法明确了防雷装置检测的程序和要求。
从检测前的准备工作,到检测过程的实施,再到检测结果的报告与评定,整个过程应该严格遵循管理办法中的规定。
3. 检测结果和评定检测机构应该对防雷装置进行全面、准确的检测,提供详细的检测报告和评定意见。
根据管理办法的要求,检测机构应该保持独立、客观的态度,对检测结果提供专业的解读和评定。
4. 日常管理和监督管理办法还对检测机构的日常管理和监督进行了规定。
检测机构应建立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定期进行内部审计,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培训和考核。
三、对防雷装置检测资质的管理为了确保防雷装置检测的质量和可靠性,管理办法对检测机构的资质进行了明确的管理。
首先,检测机构需要获得防雷装置检测资质才能从事相关工作。
这是保障检测机构的技术能力和专业素质的重要途径。
获得资质的机构应严格遵守管理办法的相关要求,保证检测的准确性和专业性。
其次,管理办法要求检测机构应建立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确保检测工作的质量和效果。
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认定理论考试大纲
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认定理论考试大纲一、考试范围1.雷电防护相关法律法规规章;2.雷电防护理论;3.防雷技术要求;4.防雷管理要求;5.防雷检测技术;6.企业质量手册、安全生产制度等内控规定。
二、参考资料(一)掌握1.《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管理办法》2.《雷电防护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3.《防雷减灾管理办法》;4.《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单位年度报告管理办法》;5.《宁夏回族自治区防雷减灾管理办法》;6.《宁夏回族自治区雷电防护装置检测单位监督管理办法》;7.《宁夏回族自治区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质量考核办法》;8.GB50057—2010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9.GB50343—2012建筑物电子信息系统防雷技术规范;10.GB50601—2010防雷装置施工质量与验收规范;11.GB50156-2012(2014年版)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甲级);12.GB/T21431—2015建筑物防雷防雷装置检测技术规范;13.GB/T32938—2016防雷装置检测服务规范;14.GB/T36490-2018风力发电机组防雷装置检测技术规范;15.GB/T32937-2016爆炸和火灾危险场所防雷装置检测技术规范(甲级);16.QX/T232-2019雷电防护装置定期检测报告编制规范;17.QX/T149-2021新建雷电防护装置检测报告编制规范;18.宁夏气象局雷电防护装置检测报告模板;19.企业质量手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等内控规定。
(二)了解1.《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2.《气象灾害防御条例》;3.《宁夏回族自治区气象条例》;4.《宁夏回族自治区气象灾害防御条例》;5.《宁夏回族自治区雷电防护装置检测单位报告公示工作规程》;6.《宁夏回族自治区雷电防护装置检测机构信用评价管理办法》;7.GB/T21714.1—2015雷电防护第1部分:总则;8.GB/T21714.2—2015雷电防护第2部分:风险管理;9.GB/T21714.3—2015雷电防护第3部分:建筑物的物理损坏和生命危险;10.GB/T21714.4—2015雷电防护第4部分:建筑物内电气和电子系统;11.GB/T36742—2018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气象安全保障规范;12.QX/T317—2016防雷装置检测质量考核通则;13.QX/T318—2016防雷装置检测机构信用评价规范;14.QX/T319-2016防雷装置检测文件归档整理规范;15.QX/T401-2017雷电防护装置检测单位质量管理体系建设规范;16.QX/T402—2017雷电防护装置检测单位监督检查规范;17.QX/T403—2017雷电防护装置检测单位年度报告规范;18.QX/T406-2017雷电防护装置检测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要求;19.QX/T635-2021防雷安全标志;20.QX/T623-2021雷电灾害防御重点单位界定规范。
贵州省防雷检测技术专业技术人员从业资格考试复习题库
贵州省防雷检测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大纲复习题库一、法律法规部分一、填空1、《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是国家法律,已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于(2000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
2、在我国现行法律中,只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明确规定了防雷工作的组织管理部门,即(各级气象主管机构)。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规定: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应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对可能遭受雷击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安装的雷电灾害防护装置的(检测工作)。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规定:“安装的雷电灾害防护装置应当符合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规定的(使用要求)。
”5、《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规定,使用不符合使用要求的雷电灾害防护装置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1—5题出自《气象法》6、7、雷电易发区内的矿区、旅游景点或者投入使用的建(构)筑物、设施需要单独安装雷电防护装置的,雷电防护装置的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由(县级以上地方气象主管机构)负责。
8、违反《气象灾害防御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按照权限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1)无资质或者超越资质许可范围从事雷电防护装置检测的;2)在雷电防护装置检测中弄虚作假的。
6—8题出自《气象灾害防御条例》9、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构)筑物、场所和设施应当安装防雷装置的,必须及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并进行(定期检测)。
10、从事防雷装置检测的单位应当取得(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颁发的资质证。
11、《贵州省气象条例》规定,不具备防雷装置检测资质,擅自从事防雷装置检测的,处以( 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9—11题出自《贵州省气象条例》12、根据国家和本省规定应当安装防雷装置的场所或者设施,按照(防雷技术规范、技术标准)安装防雷装置。
13、防雷装置的所有者应当加强对防雷装置的(维护、保养),并实施定期检测。
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管理办法2
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管理办法(2) 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管理办法2016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十七条防雷装置检测单位及其人员从事防雷装置检测活动,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技术规范和标准。
第十八条防雷装置检测单位应当遵循客观、公平、公正、诚信原则,确保其出具的防雷装置检测数据、结果的真实、客观、准确,并对防雷装置检测数据、结果负责。
第十九条防雷装置检测单位不得与其检测项目的设计、施工单位以及所使用的防雷产品生产、销售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
第二十条防雷装置检测资质管理实行年度报告制度。
防雷装置检测单位应当从取得资质证后次年起,在每年的第二季度向资质认定机构报送年度报告。
年度报告应当包括持续符合资质认定条件和要求、遵守技术标准和规范情况、检测项目表以及统计数据等内容。
资质认定机构对年度报告内容进行抽查,将抽查结果记入信用档案并公示。
第二十一条取得防雷装置检测资质的单位,应当在资质证有效期满三个月前,向原认定机构提出延续申请。
原认定机构根据年度报告、信用档案及资质申请条件,在有效期满前作出准予延续、降低等级或者注销的决定。
逾期未提出延续申请的,资质证到期自动失效。
第二十二条取得防雷装置检测资质的单位在资质证有效期内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等发生变更的,应当在法人资格管理部门变更登记后三十个工作日内,向原资质认定机构申请办理资质证变更手续。
取得防雷装置检测资质的单位发生合并、分立以及注册地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变更的,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及时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申请核定资质。
取得防雷装置检测资质的单位合并的,合并后存续或者新设立的单位可以承继合并前各方中较高等级的资质,但应当符合相应的资质条件。
取得防雷装置检测资质的单位分立的,分立后资质等级根据实际达到的资质条件重新核定。
取得防雷装置检测资质的单位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变更注册地的,由新注册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核定资质。
第二十三条取得防雷装置检测资质的单位,应当按照资质等级承担相应的防雷装置检测工作。
中国气象局令第31号——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管理办法
中国气象局令第31号——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气象局•【公布日期】2016.04.07•【文号】中国气象局令第31号•【施行日期】2016.10.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气象综合规定正文中国气象局令第31号《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管理办法》已经2016年4月1日中国气象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10月1日起施行。
2016年4月7日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雷电防护装置(以下简称防雷装置)检测资质管理,规范防雷装置检测行为,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和公共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申请防雷装置检测资质,实施对防雷装置检测资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防雷装置检测是指对接闪器、引下线、接地装置、电涌保护器及其连接导体等构成的,用以防御雷电灾害的设施或者系统进行检测的活动。
第三条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负责全国防雷装置检测资质的监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防雷装置检测资质的管理和认定工作。
第四条防雷装置检测资质等级分为甲、乙两级。
甲级资质单位可以从事《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规定的第一类、第二类、第三类建(构)筑物的防雷装置的检测。
乙级资质单位可以从事《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规定的第三类建(构)筑物的防雷装置的检测。
第五条《防雷装置检测资质证》分正本和副本,由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统一印制。
资质证有效期为五年。
第六条防雷装置检测资质的认定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便民、高效、信赖保护的原则。
第二章资质申请条件第七条申请防雷装置检测资质的单位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独立法人资格;(二)具有满足防雷装置检测业务需要的经营场所;(三)从事防雷装置检测工作的人员应当取得《防雷装置检测资格证》,并在其从业单位参加社会保险;取得《防雷装置检测资格证》的人员中,应当有一定数量的与防雷、建筑、电子、电气、气象、通信、电力、计算机相关专业的高、中级专业技术人员;(四)具有防雷装置检测质量管理体系,并有健全的技术、档案和安全管理制度;(五)具有与所申请资质等级相适应的防雷装置检测能力和良好信誉;(六)用于防雷装置检测的专用仪器设备应当经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检定或校准,并在有效期内。
中国气象局令第31号《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管理办法》
中国气象局令第31号《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31号《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管理办法》作者:来源:日期:2016-04-20 10:36:38中国气象局令第31号《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管理办法》已经2016年4月1日中国气象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10月1日起施行。
局长2016年4月7日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雷电防护装置(以下简称防雷装置)检测资质管理,规范防雷装置检测行为,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和公共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申请防雷装置检测资质,实施对防雷装置检测资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防雷装置检测是指对接闪器、引下线、接地装置、电涌保护器及其连接导体等构成的,用以防御雷电灾害的设施或者系统进行检测的活动。
第三条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负责全国防雷装置检测资质的监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防雷装置检测资质的管理和认定工作。
第四条防雷装置检测资质等级分为甲、乙两级。
甲级资质单位可以从事《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规定的第一类、第二类、第三类建(构)筑物的防雷装置的检测。
乙级资质单位可以从事《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规定的第三类建(构)筑物的防雷装置的检测。
第五条《防雷装置检测资质证》分正本和副本,由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统一印制。
资质证有效期为五年。
第六条防雷装置检测资质的认定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便民、高效、信赖保护的原则。
第二章资质申请条件第七条申请防雷装置检测资质的单位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独立法人资格;(二)具有满足防雷装置检测业务需要的经营场所;(三)从事防雷装置检测工作的人员应当取得《防雷装置检测资格证》,并在其从业单位参加社会保险;取得《防雷装置检测资格证》的人员中,应当有一定数量的与防雷、建筑、电子、电气、气象、通信、电力、计算机相关专业的高、中级专业技术人员;(四)具有防雷装置检测质量管理体系,并有健全的技术、档案和安全管理制度;(五)具有与所申请资质等级相适应的防雷装置检测能力和良好信誉;(六)用于防雷装置检测的专用仪器设备应当经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检定或校准,并在有效期内。
中国气象局关于修改
中国气象局关于修改《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管理办法》的决定(征求意见稿)中国气象局决定对《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作如下修改:一、删去第一条中“(以下简称防雷装置)”,并将《办法》所有条款中的“防雷装置”修改为:“雷电防护装置”。
二、将第七条第三项修改为:“(三)从事雷电防护装置检测工作的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检测能力,并在其从业单位参加社会保险;在具备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能力的人员中,应当有一定数量的与防雷、建筑、电子、电气、气象、通信、电力、计算机相关专业的高、中级专业技术人员”。
将第七条第五项修改为:“(五)具有与所申请资质等级相适应的技术能力和良好信誉”。
三、将第八条第二项的“省级”修改为:“省、自治区、直辖市”。
四、将第九条第一项修改为:“具有与承担业务相适应的雷电防护装置检测专业技术人员,其中具有高级技术职称的不少于一名,具有中级技术职称的不少于三名;技术负责人应当具有高级技术职称,从事雷电防护装置检测等相关工作三年以上,并具备相应资质等级要求的雷电防护装置检测专业知识和能力;”五、将第十条的“法人所在地”修改为:“法人登记所在地”。
六、将第十一条第三项修改为:“(三)《专业技术人员简表》(见附表3),具备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能力的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职称证书、身份证明、劳动合同、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能力评价证明、社会保险关系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
第六项修改为:“(六)仪器、设备及相关设施清单,以及检定或者校准证书的原件及复印件”。
七、将第十九条修改为:“雷电防护装置检测单位不得与其检测项目的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以及所使用的防雷产品生产、销售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
”八、将第二十条第二款修改为:“雷电防护装置检测单位应当从取得资质证后次年起,在每年的第二季度向资质认定机构报送年度报告。
年度报告应当包括持续符合资质认定条件和要求、执行技术标准和规范情况,分支机构设立和经营情况,检测项目表以及统计数据等内容。
防雷检测专业技术人员能力认定考试题库
防雷检测专业技术人员能力认定考试复习参考题库(仅供参考)防雷检测专业技术人员能力认定考试复习参考题库一、法律法规部分一、填空1、《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是国家法律,已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于(2000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
2、在我国现行法律中,只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明确规定了防雷工作的组织管理部门,即(各级气象主管机构)。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规定: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应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对可能遭受雷击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安装的雷电灾害防护装置的(检测工作)。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规定:“安装的雷电灾害防护装置应当符合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规定的(使用要求)。
”5、《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规定,使用不符合使用要求的雷电灾害防护装置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6、《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国务院令第570号)已经国务院第98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10年4月1日)起施行。
7、雷电易发区内的矿区、旅游景点或者投入使用的建(构)筑物、设施需要单独安装雷电防护装置的,雷电防护装置的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由(县级以上地方气象主管机构)负责。
8、违反《气象灾害防御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按照权限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1) 无资质或者超越资质许可范围从事雷电防护装置检测的;2) 在雷电防护装置检测中弄虚作假的。
9、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构)筑物、场所和设施应当安装防雷装置的,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并进行(定期检测)。
10、从事防雷装置检测的单位应当取得(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颁发的资质证。
11、《xx省气象条例》规定,不具备防雷装置检测资质,擅自从事防雷装置检测的,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12、根据国家和本省规定应当安装防雷装置的场所或者设施,按照(防雷技术规范、技术标准)安装防雷装置。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优化建设工程防雷许可的通知-陕政发〔2016〕51号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优化建设工程防雷许可的通知正文:----------------------------------------------------------------------------------------------------------------------------------------------------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优化建设工程防雷许可的通知陕政发〔2016〕51号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优化建设工程防雷许可的决定》(国发〔2016〕39号,以下简称《决定》),进一步明确防雷监管职责,切实落实雷电灾害防御责任,现就我省调整优化建设工程防雷许可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明确建设工程防雷许可和安全监管职责气象部门承担的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竣工验收许可,整合纳入建筑工程施工图审查、竣工验收备案,统一由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
油库、气库、弹药库、化学品仓库、烟花爆竹、石化等易燃易爆建设工程和场所,雷电易发区内的矿区、旅游景点,投入使用的建(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单独安装雷电防护装置的场所,以及雷电风险高且没有防雷标准规范、需要进行特殊论证的大型项目,仍由气象部门负责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许可。
公路、水路、铁路、民航、水利、电力、核电、通信等专业建设工程防雷管理,由各专业部门负责。
二、清理规范防雷从业单位资质许可气象部门不再开展防雷专业工程设计、施工单位资质许可工作。
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防雷的设计、施工,由取得相应建设、公路、水路、铁路、民航、水利、电力、核电、通信等专业工程设计、施工资质的单位承担。
推进气象部门防雷技术服务单位转制,落实相关支持政策。
全面开放防雷装置检测市场,允许企事业单位申请防雷检测资质,支持和鼓励有条件的社会组织和个人参与防雷技术服务。
按照《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31号)有关规定,省气象局受理企事业单位防雷装置检测资质申请。
01 防雷装置检测相关法律法规
三、《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
雷电防护装置检测单位及其人员应遵守的规则和要求
• 第十七条 防雷装置检测单位及其人员从事防雷装置检测活动,应当遵守国家有 关技术规范和标准。
• 第十八条 防雷装置检测单位应当遵循客观、公平、公正、诚信原则,确保其出 具的防雷装置检测数据、结果的真实、客观、准确,并对防雷装置检测数据、结 果负责。
二、《气象法》《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关于防雷的规定
2.气象灾害防御条例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 构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按照权限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 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 任: (一)无资质或者超越资质许可范围从事雷电防护装置检测的; (二)在雷电防护装置设计、施工、检测中弄虚作假的。 (三)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雷电防护装置未经设计审核或 者设计审核不合格施工的,未经竣工验收或者竣工验收不合格交付使用的。
二、《气象法》《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关于防雷的规定
2.气象灾害防御条例
三同时制度
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各类建(构)筑物、场所和设施安装雷电防 护装置应当符合国家有关防雷标准的规定。新建、改建、扩建建(构) 筑物、场所和设施的雷电防护装置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 工、同时投入使用。
二、《气象法》《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关于防雷的规定
三、《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
第二,明确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管理权限和范围。
一是规定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负责全国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的监督管 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雷电防护装 置检测资质的管理和认定工作。
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质量管理
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质量管理The document was prepared on January 2, 2021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质量管理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质量管理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雷电防护装置检测的定义、机构、岗位职责、工作制度、检测程序以及重要设施和场所的雷电防护装置检测项目等内容。
本标准适用于雷电防护装置的检测质量管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50057—94?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156—2002?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GB50074—2002?石油库设计规范GB50160—92?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058—92?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89—98?民用爆破器材工厂设计安全规范GB50343—2004?建筑物电子信息系统防雷技术规范GB50028—93?城镇燃气设计规范IEC61024-1-2建筑物防雷3 定义雷电防护装置接闪器、引下线、接地装置、电涌保护器及其它连接导体的总合。
接地装置接地体和接地线的总合。
雷电防护装置检查对雷电防护装置的完整性、锈蚀、焊接、防腐等情况进行目测的过程。
雷电防护装置测量用检测仪器、仪表,依照规定方法对雷电防护装置的相关技术指标进行测定和计算的过程。
雷电防护装置检测对雷电防护装置进行检查和测量的总称。
检测机构依法取得青海省气象主管机构认证的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的组织。
检测报告检测机构给被检测单位提供的记录雷电防护装置各项检测数据和结论的文件。
检测原始数据在检测现场经两名以上检测人员检测、复核,并在统一印制的纸质文件上记录的检测数据。
直击雷雷电直接击在建(构)筑物、其他物体、大地或雷电防护装置上产生的电效应、热效应和机械力。
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管理办法
取得防雷装置检测资质的单位发生合并、分立以及注册地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变更的,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及时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申请核定资质。
中国气象局令
第31号
《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管理办法》已经2016年4月1日中国气象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10月1日起施行。
局 长 郑国光
2016年4月7日
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雷电防护装置(以下简称防雷装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检测资质管理,规范防雷装置检测行为,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和公共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三)进入有关防雷装置检测现场进行监督检查。
气象主管机构进行监督检查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
第二十七条取得防雷装置检测资质的单位达不到防雷装置检测资质条件的,由原资质认定的气象主管机构责令限期整改,整改后仍达不到资质条件的,予以降低等级或撤销资质。
第二十八条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取得防雷装置检测资质的单位建立信用管理制度,将防雷装置检测活动和监督管理等信息纳入信用档案,并作为资质延续、升级的依据。
(六)仪器、设备及相关设施清单;
(七)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复印件。
第十二条符合本办法第七条和第八条相应条件的,可以申请防雷装置检测的甲级资质。申请单位除了提交本办法第十一条所规定的书面材料外,还应当提交以下书面材料:
(一)现有资质证正、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评审细则(气发〔2016〕29号文)
中国气象局文件气发〔2016〕29号中国气象局关于印发《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评审细则》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局:为全面履行防雷减灾管理职责,加强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管理,做好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评审工作,现将《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评审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国气象局2016年4月23日—1—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评审细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评审行为,依据《防雷减灾管理办法》、《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雷电防护装置(以下简称防雷装置)检测资质评审工作应当遵循客观、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三条防雷装置检测资质评审工作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委托防雷装置检测资质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开展。
评审委员会对评审结果负责。
第四条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防雷装置检测资质评审工作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建立防雷装置检测资质评审专家库,专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坚持原则,作风正派,有良好的职业道德,遵纪守法、廉洁奉公、责任心强,能够认真、客观、公正地履行评审职责;(二)熟悉防雷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三)从事防雷业务技术或管理工作,有丰富的防雷检测、科研、教学或管理实践经验;(四)具有防雷、建筑、电子、电气、气象、通信、电力、—2—计算机等专业高级技术职称或从事防雷管理工作8年以上。
第六条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应当从防雷装置检测资质评审专家库中随机抽取5名以上奇数专家组成评审委员会。
评审委员会主任委员一般由评审委员会委员推选产生。
第七条评审委员会按照评审原则组织评审,并向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如实报告评审意见和评审结论。
评审委员会主任委员主持防雷装置检测资质评审工作,宣布评审原则、方式、程序,执行评审委员会评审纪律,填写评审委员会的评审意见和评审结论。
评审委员会委员应当按照评审委员会的要求开展评审工作,遵守评审纪律,对自己的评审意见负责。
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管理实行制度。
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管理实行制度一、简介在现代社会中,雷电防护装置的检测工作日益受到重视。
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管理实行制度是为了规范和管理相关检测工作,保障雷电防护装置的有效性和可靠性,从而确保人员和设备的安全。
本文将对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管理实行制度进行全面评估,并提出个人观点和理解。
二、深度评估1. 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的重要性雷电是一种自然现象,其对人类生活和设备设施都构成了一定的威胁。
雷电防护装置的有效性和可靠性至关重要。
而检测资质管理实行制度,可以确保检测人员具有必要的专业知识和技能,能够准确评估雷电防护装置的有效性,从而预防雷电造成的危害。
2. 目前存在的问题目前,在雷电防护装置检测中,存在着一些检测单位不符合要求、检测人员技术水平参差不齐、检测设备不规范等问题,这些都直接影响了雷电防护装置的实际效果。
有必要建立起标准的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管理实行制度,对检测单位和人员进行规范管理和监督,提高检测的可靠性和专业性。
3. 制度建立的必要性建立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管理实行制度,有利于提高检测单位和人员的责任感和使命感,从而确保检测结果的客观性和准确性。
这也有利于促进检测技术的不断提高和创新,推动整个行业的健康发展。
4. 实施制度的困难与挑战然而,实施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管理实行制度也面临一些困难和挑战。
如何确保制度的执行力度、如何平衡监管和市场需求、如何有效解决检测人员的技术问题等都是需要认真思考和解决的问题。
只有逐步克服这些困难,才能真正实现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管理实行制度的有效实施。
三、总结与回顾通过上述评估,我们可以清晰地认识到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管理实行制度的重要性和必要性,也可以看到实施该制度面临的困难和挑战。
我们应该在坚持制度建立的注重解决实施中的问题,促进行业的规范发展。
个人观点和理解作为雷电防护装置的检测工作者,我深切地理解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管理实行制度对我们工作的重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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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气象局第31号令《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31号《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管理办法》已经2016年4月1日中国气象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10月1日起施行。
局长2016年4月7日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雷电防护装置(以下简称防雷装置)检测资质管理,规范防雷装置检测行为,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和公共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申请防雷装置检测资质,实施对防雷装置检测资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防雷装置检测是指对接闪器、引下线、接地装置、电涌保护器及其连接导体等构成的,用以防御雷电灾害的设施或者系统进行检测的活动。
第三条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负责全国防雷装置检测资质的监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防雷装置检测资质的管理和认定工作。
第四条防雷装置检测资质等级分为甲、乙两级。
甲级资质单位可以从事《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规定的第一类、第二类、第三类建(构)筑物的防雷装置的检测。
乙级资质单位可以从事《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规定的第三类建(构)筑物的防雷装置的检测。
第五条《防雷装置检测资质证》分正本和副本,由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统一印制。
资质证有效期为五年。
第六条防雷装置检测资质的认定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便民、高效、信赖保护的原则。
第二章资质申请条件第七条申请防雷装置检测资质的单位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独立法人资格;(二)具有满足防雷装置检测业务需要的经营场所;(三)从事防雷装置检测工作的人员应当取得《防雷装置检测资格证》,并在其从业单位参加社会保险;取得《防雷装置检测资格证》的人员中,应当有一定数量的与防雷、建筑、电子、电气、气象、通信、电力、计算机相关专业的高、中级专业技术人员;(四)具有防雷装置检测质量管理体系,并有健全的技术、档案和安全管理制度;(五)具有与所申请资质等级相适应的防雷装置检测能力和良好信誉;(六)用于防雷装置检测的专用仪器设备应当经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检定或校准,并在有效期内。
第八条申请甲级资质的单位除了符合本办法第七条的基本条件外,还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一)具有与承担业务相适应的防雷装置检测专业技术人员,其中具有高级技术职称的不少于二名,具有中级技术职称的不少于六名;技术负责人应当具有高级技术职称,从事防雷装置检测工作五年以上,并具备相应资质等级要求的防雷装置检测专业知识和能力;(二)近三年内开展的防雷装置检测项目不少于三百个,且未因检测质量问题引发事故;防雷装置检测项目通过省级气象主管机构组织的质量考核合格率达百分之九十以上;(三)具有满足相应技术标准的专业设备(见附表1);(四)取得乙级资质三年以上。
第九条申请乙级资质的单位除了符合本办法第七条的基本条件外,还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一)具有与承担业务相适应的防雷装置检测专业技术人员,其中具有高级技术职称的不少于一名,具有中级技术职称的不少于三名;技术负责人应当具有高级技术职称,从事防雷装置检测等工作三年以上,并具备相应资质等级要求的防雷装置检测专业知识和能力;(二)具有满足相应技术标准的专业设备(见附表1)。
第三章资质申请与受理第十条申请防雷装置检测资质的单位,应当向法人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提出申请。
第十一条满足本办法第七条和第九条相应条件的,可以申请防雷装置检测的乙级资质。
申请单位应当提交以下书面材料:(一)《防雷装置检测资质申请表》(见附表2);(二)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正、副本的原件及复印件;(三)《专业技术人员简表》(见附表3),取得《防雷装置检测资格证》的专业技术人员的技术职称证书、身份证明、劳动合同、社会保险关系证明和《防雷装置检测资格证》的原件及复印件;(四)防雷装置检测质量管理手册;(五)经营场所产权证明或租赁合同的原件及复印件;(六)仪器、设备及相关设施清单;(七)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复印件。
第十二条符合本办法第七条和第八条相应条件的,可以申请防雷装置检测的甲级资质。
申请单位除了提交本办法第十一条所规定的书面材料外,还应当提交以下书面材料:(一)现有资质证正、副本原件及复印件;(二)《近三年已完成防雷装置检测项目表》(见附表4)和气象主管机构质量考核情况;(三)近三年二十个以上防雷装置检测项目的相关资料。
第十三条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在收到全部申请材料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第四章资质审查与评审第十四条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受理后,可以根据工作需要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到申请单位进行现场核查。
第十五条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受理后,应当委托防雷装置检测资质评审委员会评审,并对评审结果进行审查。
评审委员会评审时应当以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并提出评审意见。
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建立防雷装置检测资质评审专家库,报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备案。
防雷装置检测资质评审委员会的委员应当从防雷装置检测资质评审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确定,并报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备案。
第十六条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认定,专家评审所需时间不计入许可审查时限,但应当在作出受理决定时书面告知申请单位。
通过认定的,认定机构颁发《防雷装置检测资质证》,并在作出认定后三十个工作日内报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备案。
未通过认定的,认定机构在十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
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十七条防雷装置检测单位及其人员从事防雷装置检测活动,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技术规范和标准。
第十八条防雷装置检测单位应当遵循客观、公平、公正、诚信原则,确保其出具的防雷装置检测数据、结果的真实、客观、准确,并对防雷装置检测数据、结果负责。
第十九条防雷装置检测单位不得与其检测项目的设计、施工单位以及所使用的防雷产品生产、销售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
第二十条防雷装置检测资质管理实行年度报告制度。
防雷装置检测单位应当从取得资质证后次年起,在每年的第二季度向资质认定机构报送年度报告。
年度报告应当包括持续符合资质认定条件和要求、遵守技术标准和规范情况、检测项目表以及统计数据等内容。
资质认定机构对年度报告内容进行抽查,将抽查结果记入信用档案并公示。
第二十一条取得防雷装置检测资质的单位,应当在资质证有效期满三个月前,向原认定机构提出延续申请。
原认定机构根据年度报告、信用档案及资质申请条件,在有效期满前作出准予延续、降低等级或者注销的决定。
逾期未提出延续申请的,资质证到期自动失效。
第二十二条取得防雷装置检测资质的单位在资质证有效期内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等发生变更的,应当在法人资格管理部门变更登记后三十个工作日内,向原资质认定机构申请办理资质证变更手续。
取得防雷装置检测资质的单位发生合并、分立以及注册地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变更的,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及时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申请核定资质。
取得防雷装置检测资质的单位合并的,合并后存续或者新设立的单位可以承继合并前各方中较高等级的资质,但应当符合相应的资质条件。
取得防雷装置检测资质的单位分立的,分立后资质等级根据实际达到的资质条件重新核定。
取得防雷装置检测资质的单位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变更注册地的,由新注册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核定资质。
第二十三条取得防雷装置检测资质的单位,应当按照资质等级承担相应的防雷装置检测工作。
禁止无资质证或者超出资质等级承接防雷装置检测,禁止转包或者违法分包。
取得《防雷装置检测资格证》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得同时在两个以上防雷装置检测资质单位兼职执业。
第二十四条任何单位不得以欺骗、弄虚作假等手段取得资质,不得伪造、涂改、出租、出借、挂靠、转让《防雷装置检测资质证》。
第二十五条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应当组织或委托第三方专业技术机构对防雷装置检测单位的检测质量进行考核。
第二十六条县级以上地方气象主管机构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防雷装置检测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要求被检查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有关文件和资料,进行查询或者复制;(二)就有关事项询问被检查的单位或者个人,要求作出说明;(三)进入有关防雷装置检测现场进行监督检查。
气象主管机构进行监督检查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
第二十七条取得防雷装置检测资质的单位达不到防雷装置检测资质条件的,由原资质认定的气象主管机构责令限期整改,整改后仍达不到资质条件的,予以降低等级或撤销资质。
第二十八条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取得防雷装置检测资质的单位建立信用管理制度,将防雷装置检测活动和监督管理等信息纳入信用档案,并作为资质延续、升级的依据。
第二十九条防雷装置检测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视情节轻重,责令限期整改,拒不整改,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一)防雷装置检测标准适用错误的;(二)防雷装置检测方法不正确的;(三)防雷装置检测内容不全面、达不到相关技术要求或不足以支持防雷装置检测结论的;(四)防雷装置检测结论不明确、不全面或错误的。
第三十条鼓励防雷行业组织对防雷装置检测活动实行行业自律管理,并接受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的政策、业务指导和行业监管。
第三十一条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建立全国防雷装置检测单位信用信息、资质等级情况公示制度。
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在本行政区域内对防雷装置检测单位的监督管理、信用信息等情况及时予以公布。
第六章罚则第三十二条国家工作人员在防雷装置检测资质的认定和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申请单位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资质认定的,有关气象主管机构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并给予警告。
申请单位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资质认定。
第三十四条被许可单位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质的,有关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给予警告,撤销其资质证;被许可单位在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资质认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五条防雷装置检测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给予警告,《防雷装置检测资质证》到期后不予延续;处罚结果纳入全国防雷装置检测单位信用信息系统并向社会公示:(一)伪造、涂改、出租、出借、挂靠、转让防雷装置检测资质证的;(二)向监督检查机构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情况的真实材料的;(三)转包或者违法分包防雷装置检测项目的;(四)与检测项目的设计、施工单位以及所使用的防雷产品生产、销售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的;(五)使用不符合条件的防雷装置检测人员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