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章 宋辽金元时期的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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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宋辽金元时期的法律制度第一节宋朝法律制度学习重点:1、两宋的法律思想;2、宋代主要立法和法律形式;3、宋代法律编敕是宋朝最重要、最经常的立法活动编敕的地位高于《宋刑统》,但《宋刑统》并未被完全废弃,“诸敕令无例者从律,律无例及例不同从敕令”,《宋刑统》仍可被适用。

(三)编例编例是指将原本临时性的具体的案例经过编修程序,上升为具有普遍效力的法律形式,主要包括指挥与断例。

1.指挥是中央尚书省等官署对下级官署的指令,对下级官署有约束力。

2.断例是审断案件的成例,断例表现为法律形式时与诏敕一样,需经编纂的程序。

(四)条法事类南宋中后期立法活动的“条法事类”的出现。

条法事类指的是以公事性质为标准把统编的敕令格式分门编纂的法规大全。

它改变了原来所编的敕、令、格、式中,同一类法律关系的法规分散在不同的篇章中,缺少条理,难以检索,给司法官员的实践带来诸多不便的情况。

最早的条法事类是《淳熙条法事类》,保存至今的是《庆元条法事类》。

三、宋代法律内容的主要发展变化(一)行政法律规范1.中央“二府”与“三司”机构及其相互关系中央:“两府三司”:两府:中书门下(最高行政机关)与枢密院(最高军事行政机关);三司:盐铁司、度支司、户部司(掌握财权)2、职官的管理与任用官吏的选拔“糊名考校法”,科举考试仍然是宋人任官的最主要途径。

宋朝每三年举行一次科举,为了防止科场作弊,宋朝创造了“糊名考校法”与“誉录试卷法”。

前者是把试卷上的考生姓名、籍贯等糊封隐没,使阅卷官不知试卷作者;后者是在糊名考校法的基础上,为防止考官辨认考生字迹和剥换卷首而创设,但如何确保誊录过程中与原文的完全一致成了这一方法的最大问题。

(二)刑事法律规范1.刑事政策《重法地法》:仁宗嘉佑年间,统治者首先出于京城地区安全的考虑将京城开封诸县划为“重法地”,规定在“重法地”内犯罪的,加重处罚。

随着地方民众反抗的加剧,“重法地”的范围逐渐扩展到各个重要的府、州、军,其量刑也日益加重。

法制史第八章宋辽金元的法律制度

法制史第八章宋辽金元的法律制度

法制史第八章宋辽金元的法律制度宋辽金元是中国历史上重要的封建王朝,对于中国的法律制度发展起到了重要的影响和推动作用。

本文将对宋辽金元的法律制度进行讨论,并揭示其在法制发展中的贡献和特点。

在宋辽金元时期,法制的发展有一定的连续性和渊源性。

宋代沿袭了唐代的法律制度,并进行了一系列的修订和补充。

这其中最令人瞩目的是宋朝建立了律令法典《大宋律例》,该法典是中国古代法律史上最重要的法典之一、《大宋律例》详细规定了刑法、刑律、司法程序、刑罚等各个方面的内容,且在宋代进行了多次修订和完善。

宋代法律制度的特点之一是崇尚文化法治。

相较于唐代的武力法治,宋代法律制度更加注重社会的文化和教育手段来维护社会秩序。

例如,《大宋律例》中明确规定了“实行教化以来服罪之法”,强调了以教育方式改造犯罪分子、推动他们改过自新的思想和方法。

此外,宋代对法律审判中的证据规则、事实认定等方面也进行了较为详细的规定,这对后世的法制发展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与宋代注重文化法治相对应的是辽金时期的军事法制倾向。

辽金时期以少数民族政权为主导,对军事力量和武力手段的依赖更加明显。

辽代的《辽书》和金代的《金史》都规定了军事方面的法律制度,且对于士兵的纪律处罚等也有详细的规定。

辽金时期法律制度的这一特点反映了当时社会状况的实际需要。

元代的法律制度在宋辽金时期的基础上进行了一系列的调整和。

元代介入中国历史带来了许多新的制度和法律,例如行省制度、户籍制度等。

元代还颁布了《大元律法》,这是中国历史上继《大宋律例》之后最重要的一部法典,对明清时期的法制发展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元代法律制度的特点之一是统一性。

由于元代是中国历史上少数民族统治的时期,元朝颁布的法律一方面尊重汉族法律制度,另一方面也借鉴了蒙古、回鹘等民族的法律制度,使得元代的法律具有了一定的综合和统一性。

总的来说,宋辽金元时期的法律制度发展在中国历史上具有特殊的地位和意义。

宋代在法治思想上迈进了一大步,为后世法制发展奠定了坚实的基础;辽金时期军事法制的特点反映了当时民族政权的特征;元代统一性的法律制度为中国历史的继续发展奠定了基础。

中国法制史第八章 宋、辽、金、元的法律制度_OK

中国法制史第八章  宋、辽、金、元的法律制度_O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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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辽、金立法概况及法制特点
• 一、立法概况 – (一)辽代主要立法 – (二)金国的主要立法
• 二、法制的主要特点 – (一)借鉴汉族法律文化 – (二)体现民族歧视和民族压迫 – (三)保留和发展本民族法律 – (四)刑罚残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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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元朝法律制度
• 一、立法指导思想 – (一)以儒治国 – (二)附会汉法 – (三)保存旧制,民族分治
一立法概况一辽代主要立法二金国的主要立法二法制的主要特点一借鉴汉族法律文化二体现民族歧视和民族压迫三保留和发展本民族法律四刑罚残酷一立法指导思想一以儒治国二附会汉法三保存旧制民族分治二立法概况一蒙古汗国的法律二至元新格四大元通制五至正条格六元典章三法制的主要特点一五刑体制的变化流刑和死刑
中国法制史 (第二版)
• 一、宋朝的立法思想 – (一)“强干弱枝” – (二)“通商惠工”
• 二、立法概况 – (一)《宋刑统》 • 1 宋刑统》体例上的变化。 • 2 宋刑统》内容上的发展。 – (二)编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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敕,是指皇帝在特定时间对特定的人或事临时发布的诏令,具有极强的灵活性 和针对性。编敕,是指将单行的散敕加以整理、删修,使其具有普遍性法律 效力,上升为一般法律形式的立法活动。宋代负责编敕的专门工作机构称为 编修敕令所。编敕是宋代一项重要和频繁的立法活动。
• 二、立法概况 – (一)蒙古汗国的法律 – (二)《至元新格》 – (三)《风宪宏纲》 – (四)《大元通制》 – (五)《至正条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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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元典章》 • 三、法制的主要特点
– (一)五刑体制的变化 • 1 笞刑、杖刑和徒刑。 • 2 流刑和死刑。
– (二)法律形式的变化 元朝法律形式不以“律”为主,而是以条格、断例为主。

《中国法制史》——两宋辽金的法律制度

《中国法制史》——两宋辽金的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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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宋朝法律内容的发展变化 一、刑事立法的变化 (一)加重惩治盗贼,立“盗贼重法” “盗贼”是中国古代刑法中一个古老的犯罪概念,它不仅直接危 害了封建专制的政权,也侵犯了统治阶级所要保护的生命、财产关 系,为历代封建刑法锋芒之所向。宋朝自建国初年起,阶级矛盾就 十分尖锐,“盗贼”问题也就成为统治阶级严厉惩处的对象。《宋 刑统》中规定的盗贼范围十分广泛。包括谋反、叛逆、杀人、造妖 书妖言、强盗、窃盗、恐吓取人财物等方面的犯罪。应当指出,宋 初鉴于五代时司法黑暗,刑罚奇酷的教训,曾 修订窃盗罪的律条,对于一般窃盗罪,其处罚确实比前代有所减轻, 以此来标榜“仁政”。但对于“大逆”、“谋反”、“强盗” 等罪名的处罚却要比前代重得多。与唐代相比而论,唐律中对“大 逆”、“谋反”等罪名是区别情节,分别处以流绞、斩之刑,而宋 代则是不问情由皆处以死刑,而且刑罚手段残酷,从腰斩、弃市直 至凌迟。唐律中对“强盗持杖不得财”处以流三千里,而宋代则是 处死。北宋至南宋时,凡强盗罪,都要没收家产,甚至罪及家小。 14 可见,宋代对“盗贼”处罚的加重程度远远超过了唐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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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刑统》共三十卷,十二篇,五百零二条。其篇目、 内容与《唐律疏议》大体上相同。所不同之处在于: ①唐律在篇条之外未分门,而宋刑统沿袭了《大中刑 律统类》首创分门的传统,在每篇之下又分若干门, 十二篇共分二百一十三门。所谓“门”,就是把性质、 类别相同或相近的律条分成单元,便于查考。②《宋 刑统》每条后所附的敕、令、格、式,是从唐开元二 年至宋建隆二年,长达一百五十多年间的敕、令、格、 式中的刑事规范,将其附于律文之后,形成了律令合 编的综合性刑事法典的体例结构形式。③《宋刑统》 在刑制上,增设了“折杖法”,即除死刑外,其他刑 均可折杖行刑。 《宋刑统》虽经多次修改,但变动较少,是宋代一 9 部主要的综合性刑事法典。

第八章 宋朝辽金的法律制度

第八章 宋朝辽金的法律制度

领禁兵。周世宗临终时,拜他为检校太傅、殿前都点检,成为禁军的最高统帅。 周恭帝即位后,改任他为归德军节度使,检校太尉。 第二年(960),在率军北上抵御北汉途中,赵匡胤被部下拥立为皇帝。因归德 军为古宋国的疆域,又是宋州,赵匡胤就以宋为国号,建立宋朝,定都开封,从 此开始了赵姓三百余年的统治天下的历史,他即是宋太祖。 赵匡胤当上皇帝后,制定了先易后难,先南后北的统一策略,为彻底结束唐末五 代的割据局面(963),他采取了很多加强中央集权的措施,为后来封建国家的 统一提供了有益的借鉴。 宋法制的奠基人:——窦仪(914-966) 见教学资料(宋)
原刑 加役流 流三千里 至二千里 徒三年至 一年 杖一百至 六十 笞五十至 十
折杖 脊杖二十,配役三年 决脊杖二十、十八、十七、 配役一年 决脊杖二十、十八、十七、 十五、十三,杖后释放 决臀杖二十、十八、十七、 十五、十三 决臀杖十、九、八、七、 五
②配隶和剌配 配隶,分“刺面配”和“不刺面配”两种。 所谓“剌配”,是宋太祖为宽贷杂犯死罪立剌配之法,剌面、配流且杖 脊,是对特予免死人犯的一种代用刑。剌配刑的施行,实际上是古代黥 刑的复活,所以说剌配是刑罚制度上的一种倒退。宋太祖初定刺陪之制, 是为了弥补在推行折杖法后,死刑和配役性质差距太大的弊端,作为对 死刑的宽贷。太祖之后,刺配刑的适用早就打破了“死罪代命”的局限, 日趋广泛。仁宗之后,刺配的诏敕增多,刺配之刑逐渐成为常制。杖以 上罪就可附加刺配。徒流杖之刑依折杖法实施。北宋时,刺配九等;本 州、邻州、五百里、千里、二千里、广州南军、远恶军州、通州沙门岛。 宋以后,元有刺配,明有刺臀、充军等刑罚,都是直接受到宋朝刑罚制 度的影响。
②严惩贪墨 《宋史刑法志》云:“时郡县吏承五季之习,黩货吏民,故尤严贪墨之 罪。”太祖太宗时,官吏犯赃,严惩不怠.重者处死,轻者刺配远恶地区。太 祖时规定对赃官员不适用请、减、赎、官当之法,太宗时规定赃官虽逢 赦也不得叙用。处死贪官之刑,虽自真宗时不再实行,但直至南宋赃官 不许堂除及亲民差遣,以及罪至徒即部叙用的制度,一直在实行。 ③盗贼重法 神宗熙宁四年(公元1071年),又颁行了《盗贼重法》,进一步加强对 谋反、杀人、劫掠、盗窃罪的镇压。凡犯有《盗贼罪法》所规定各罪者, 无论是否在重法地内犯罪,都以《重法地法》从重惩处。

法制史第八章课件 宋辽金元时期的法律制度

法制史第八章课件 宋辽金元时期的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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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代十国与宋的建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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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宋形势图
1038—1227年
916-1125年
960-1127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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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宋形势图
1115-1234年 1038-1227
1127-1276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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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宋代的立法思想与立法活动

一、宋代的立法思想(三个阶段的变化)
1、强化中央集权: 重刑事、行政立法(宋初—宋仁宗末年) 2、义利并用,通商惠工: 重视民事经济方面的立法(神宗熙丰变法—北宋末 年) 3、受程朱理学和“永嘉”功利学派的影响 对一般犯罪刑罚有所宽缓,重视民事法律关系的 变通及经济立法(南宋时期)

(二)契约关系的发展
1、买卖契约: 绝卖 活卖(典卖) 赊卖
买卖契约的要件: (1)田产买卖先问亲邻 (2)到官府印契,缴纳契税 (3)过割赋役 (4)离业 2、租赁与租佃契约 租赁契约:对房屋、人畜车马 租佃契约:分成租、定额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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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继承法规
完善,前所未有 (1)一般财产的继承 诸子均分 继承顺序:第一顺序:儿子(亲子、养子) 未嫁女(获男子聘财一半) 第二顺序:孙子、守寡妻妾 (2)绝户财产的继承:(案例) 绝户立继承人的方式:立继 、命继 继子与绝户之女均享有继承权 只有在室女的,在室女享有3/4,继子1/4 只有出嫁女的,出嫁女1/3,继子1/3,1/3为官府 (3)遗嘱继承 (4)中外客商死后钱物的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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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敕: (1)概念: 将皇帝若干年内所颁的针对一时、一事、一地的无普 遍适用效力的“散敕”进行整理,经皇帝批准后颁布,使之 成为具有稳定性和普遍适用性的法律形式。 —宋朝最重要的立法活动。 (2)宋代编敕频繁的原因 (3) 敕与律的关系 宋中期以后,出现以敕代律的现象(阿云之狱)

第八章 宋辽金元法律制度总结PPT课件

第八章 宋辽金元法律制度总结PPT课件
经略安抚使——帅司; 提点刑狱 —— 宪司; 转运使 ——漕司; 提举常平司——仓司。
文官出任知州,另设通判
③建立官职差遣制。
包拯:枢密院副使、龙图阁直大学士、知开封府 11
2.宋朝的科举制的发展
①录取和任用的范围较宽 ②确立了三年一次的三级考试制 ③创造了弥封、誊录和锁宿制 ④考试内容:
进士科考试四场: 诗赋、论、策、帖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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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职官监察
御史台下分台、殿、察三院。 但御史的任用权转移到皇帝手中 ;
门下省设谏院 御史和谏官合称台谏
——台谏合一体制由此形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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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刑事法律规范
1.宋代刑法的特点
①普通刑法外有特别刑法,即“重法地”立法 ; ②严惩贪墨罪。限制使用“请减赎当”法;赃官逢赦不叙用。 2. 刑罚制度的变化 ①创立折杖法
(四)条法事类
按“事类” 编排,每项事类收入相关的敕令格式等 5 ——《庆元条法事类》
《宋刑统》的体例变化
①以刑律为主,律敕合编 ; ②篇下设门; ③增加起请32条,以“臣等参详”的形式附在律文之 后。 ④首创综合性法律之门 ——“一部律内余条准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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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刑统》主要内容的变化
①创立折杖法。 ②对官吏犯赃罪的处罚比唐律明显减轻。 ③加重了对盗罪的处罚力度 ④有关调整民事法律关系的条款明显增多。
②创立刺配刑 ③凌迟成为法定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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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法地”法
宋仁宗时将开封府及所属三县定为“重法地”,颁布 《窝藏重法》,重点惩治“盗贼”窝藏犯,后重法地 的范围又扩大到与开封相邻的四州。神宗时制定了 《盗贼重法》,将重法地由开封府诸县扩大到十几个 州、军,强化对谋反、杀人、劫略、盗窃罪的镇压, 重惩劫盗窝藏犯,而且增加了重法的对象:连坐妻子、 没收家赀,并奖励告发者。重法地制度实施了40多年, 于宋哲宗时被废除。

第八章 宋辽金元法律制度

第八章 宋辽金元法律制度

二、立法概况
(一)《宋刑统》
——我国历史上第一部刊版印行的法典。
1.《宋刑统》的体例变化 2.《宋刑统》内容的变化
(二)编敕
1.神宗以前,为律敕并行阶段 2.神宗以后,为以敕代律阶段 (三)编例 (四)条法事类
按“事类” 编排,每项事类收入相关的敕令格式等
——《庆元条法事类》
《宋刑统》的体例变化
6.禁榷法
• 扩大了禁榷专卖范围,涉及盐、茶、酒、 矾、香、铁、煤等多种商品,并制定有 相应法规严加管制。 •以盐法、茶法、酒法、市舶条法最为重要和 完备。
四、司法制度
(一)司法机构的发展变化 (二)诉讼与审判制度
(一)司法机构的发展变化
1.中央: 大理寺、刑部、御史台三大司法机关 ;
宋初,另立审刑院,神宗时裁撤;
3、 宋朝把改换审判官重新审理称为( ) A A. 别推 B. 别移 C. 别勘 D. 回避
第二节 辽金法制概况
一、辽的法律制度
二、金的法律制度
一、辽的法律制度
(一)辽代立法活动
916年耶律阿保机建契丹国,947年改国号为辽, 1125年为金所灭。
“以国制治契丹,以汉制待汉人” 的分治制度; 1036年《新定条例》547条——辽代基本法典; 1070年的《咸雍条制》789条 ;
竞争缔约法的产生
一是官有土地出租或出卖时的“实封投状”法 ; 二是官有工商业经营权转让时的竞争承包行为。 ——“买朴”、“召人承买”、“朴买” 。
信用契约
长生库和抵当所己具备了银行信用的某些职能 ;
有价证券一般称为“交引” ;
中国最早的著作权形式“牌记”
4.婚姻法规
①婚龄:男15、女13;
②禁止五服以内亲属结婚,但不禁止姑舅 两姨兄弟姐妹结婚; ③诸州县官人在任之日不得与部下百姓交婚。 ④离婚上仍为“七出三不去” 。

第8章 宋辽金元朝法律制度

第8章  宋辽金元朝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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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代十国形势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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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宋形势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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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宋形势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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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宋代的法律制度
一、两宋的法律思想 二、宋代的主要立法及法律形式 三、宋代法律内容的主要发展变化 四、宋代的司法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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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宋代的立法思想
(一)从“立法严、用法恕”至“立法贵乎中” 立法严、用法恕” 立法贵乎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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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例
断例和事例是另一可以征引的法源。 断例和事例是另一可以征引的法源。宋代断例 起自仁宗赵桢庆历时命“刑部, 起自仁宗赵桢庆历时命“刑部,大理寺以前后所断 狱及定夺公事编为例”之诏,附在编敕之后, 狱及定夺公事编为例”之诏,附在编敕之后,神宗 熙宁时又将“熙宁以来得旨改例为断,或自定夺、 熙宁时又将“熙宁以来得旨改例为断,或自定夺、 或因比附辩定、结断公案堪为典型者,编为例” 或因比附辩定、结断公案堪为典型者,编为例”, 形成《熙宁法寺断例》十二卷;后又有神宗《 形成《熙宁法寺断例》十二卷;后又有神宗《元丰 断例》等断例。事例则是以皇帝“特旨” 断例》等断例。事例则是以皇帝“特旨”和尚书省 等官署发给下级指令的“指挥”编类为例。 等官署发给下级指令的“指挥”编类为例。神宗以 御笔手诏”等特旨和指挥的地位渐高。 后,“御笔手诏”等特旨和指挥的地位渐高。宋例 在神宗时就出现了“引例破法”的情况,南宋时更 在神宗时就出现了“引例破法”的情况, 吏一切以例从事,隐例以坏法” 有“吏一切以例从事,隐例以坏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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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职官的管理与任用 ⑴ 考选与任用 ⑵ 考课与奖惩 ⑶ 致仕 5、两宋行政法律的特点 ⑴ 皇帝君权集中与臣僚事权的分割 异论相搅” ⑵ “异论相搅”的用人原则

第八章宋辽金元时期的法律制度

第八章宋辽金元时期的法律制度

刺配是对罪行严重的流刑罪犯的处罚,是兼施刺面、 决杖、流放、配役的处罚。如果人犯罪行严重,通常 “既杖其脊,又配其人,且刺其面,一人之身,一事 之犯,而兼受三刑”。 凌迟刑: 凌迟刑:作为死刑的一种,凌迟始于五代时的西辽,是 一种碎而割之,使被刑者极端痛苦,慢慢致人死亡的 一种酷刑。史书说受刑者往往“身具白骨,而口眼之 具尤动,四肢分落,而呻痛之声未息”。仁宗时首次 使用凌迟刑,神宗熙宁以后成为常刑。至南宋,在 《庆元条法事类》中正式作为法定死刑的一种。
朱熹还勾勒出德礼政刑四策与人性之间息 息相通的线条。他认为人的“气禀”有“浅、 深、厚、薄”的差异,这种差异决定了人们 “人欲”程度的不同,治理不同的人要有不同 的对策。对气禀最深厚者,即自觉效忠君主者, 则导之以德;对气禀深厚者,即能够按照道德 规范行事者,则齐之以礼;对气禀浅薄者,即 只能被动地服从国家的政令者,则导之以政; 对气禀最浅薄者,即只为刀锯威力所折服者, 则齐之以刑。
(3)刑罚有变通。《宋刑统》中除了沿用唐律中 规定的五刑外,增加了诸如“折杖法”等新的 内容。 (4)文字有删改。《唐律疏议》在各篇之下,均 列出该篇的历史渊源,《宋刑统》对此予以删 除。 2、宋代的编敕与例 所谓“编敕”,是两宋时期最重要、也是最经 常的一种立法活动。
在五代、两宋时期,“敕”成为一种专门的 法律术语,指皇帝针对具体事项发布的诏旨。 按照宋朝的惯例,皇帝的“敕”必须经过中书 省“制论”和门下省的“封驳”等程序,才能 通行全国。所谓“编敕”,是将一个个单行的、 分散的“敕令”进行整理、编撰,使之成为具 有系统性、相互不矛盾的法规汇编的活动。 编例亦盛行于两宋。所谓编例,是将散例 加以整理和汇编的立法活动。
三、宋代法律内容的主要发展变化 1、行政法律规范
① 中央“二府”与“三司”机构 二府 中书门下 枢密院 盐铁司 三司 度支司 户部司

自考中国法制史重点资料笔记-第八章 两宋辽金的法律制度

自考中国法制史重点资料笔记-第八章 两宋辽金的法律制度

自考中国法制史重点资料笔记:第八章两宋辽金的法律制度
第八章两宋辽金的法律制度
(1)两宋法制的指导思想:①加强中央集权,防止割据分裂;②崇文抑武,儒道兼用;
③”大度兼容”,强调慎法;④义利并重,重视经济立法。

(2)《宋刑统》:《宋刑统》的编制、主要内容。

(3)两宋《刑统》以外的法律形式:敕,令、格、式,例,条法事类。

(4)两宋的刑罚制度:折杖法,刺配。

(5)两宋的所有权:限田制度。

(6)两宋的行政办理制度:中枢行政机构的组织、本能机能及其彼此制约,两宋地方行政机构的组织及其与中央的关系。

(7)两宋官吏办理制度:科举制的完善,任官的”差遣”制度,致仕制度。

(8)两宋的经济立法:专卖法,市舶条法,赋役制度。

(9)两宋的诉讼和审判制度:大理寺、刑部、御史台、审刑院的作用;登闻鼓院、登闻检院、理检院;开封府的地位,路提点刑狱司;大案奏裁制度,翻异别推制,鞫谳分司制度;审判时限(务限法),理雪制度。

(10)辽金法律的主要内容:辽国初期民族分治政策,后期的法律汉化过程;金国法律汉化的进程,《皇统制》与《泰和律义》。

第八章宋辽金元时期的法律制度

第八章宋辽金元时期的法律制度

(二)诉讼审判制度的特点 1、皇帝亲自断案 2、规定民事诉讼时效——“务限” 法 “所有论竞田宅、婚姻、债 务之类,取十月一日以后,许 官司受理,至正月三十日住接 词状,三月三十日以前断遣须 毕。”“交相侵夺及诸般词讼, 但不干田农人户者,所在官司 随时受理断遣,不拘上件月日 之限”。
3、重视证据和现场勘验 (1)口供——拷讯 翻异别勘,是被告推翻原 口供而另行安排勘问、推鞠的 重审制度,分为原审机关改派 同级他司的“移司别推”与上 级机关差官重审的“差官别 推”。
第八章 宋辽金元时期的法律制度学习要求:来自了解高度发展的专制集权
政治在宋代立法、司法方面的
表现;封建法律与商品经济发
展的关系;分析唐朝以后法律
的变革。
参考文献: 《宋代法制初探》,戴建国著,黑龙 江人民出版社,2000 《宋代官商及其法律调整》,赵晓耕 著,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1 《宋代法制研究》,赵晓耕著,中国政 法大学出版社,1994 《宋刑统研究》,薛梅卿著,法律出 版社,1997 《包公故事:一个考察中国法律文化 的视角》,徐忠明著,中国政法大 学出版社,2002 《大衙门——千古名案》,赵晓耕著, 法律出版社,2007
(3)凌迟 是极端野蛮的死刑方法, 其特点是缓慢的执行,从非要 害部位开始一块一块地割下犯 人的肉,使犯人承受极端的痛 苦,直到死去,始于五代,宋 朝成为法定刑。 “身具白骨而口眼 之具尤动,四肢纷 落而呻痛之声未息”。
凌迟刀具
(4)管置 是指将人犯安置到一定地 区进行改造的刑罚方法。 主要适用于被除名的、勒 停的官吏。包括:羁管、编管、 编置等
1、两者篇目内容大体相同 2、《宋刑统》将律文12篇502条分为 213门,将性质相同或相近的律条及 有关的敕、令、格、式、起请等条 文作为一门。 3、在《宋刑统》中,除“律文”外,

中国法制史第八章 两宋辽金的法律制度

中国法制史第八章  两宋辽金的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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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 租佃契约 。 宋朝的土地私有制进一 步发展 , 租佃制完善并普遍适用 。 土地租赁称为 “ 佃 ”, 房屋租赁称为 “ 租 ”, 人畜车船租赁 称为 “ 庸 ”。 租佃 契约一般须写明租佃双方的 姓名 、 邻保情况 、 地租形式 ( 有定额地租和分 成地租两种 ) 及数额 、 双方的权利义务 、 佃租 期限等内容 。
14
2. 刑部 刑部的职能是负责复核大理寺评断的全国死刑 已决案件及官员 叙复 、 昭雪等事宜 。 神宗年间 元丰改制后 , 审刑院与刑狱司 并入刑 部 , 职能 有所扩大 ,“ 掌刑法 、 狱讼 、 奏谳 、 赦宥 、 叙复之事 ”。 刑部分设左右曹 , 左曹负责死刑案 件复核 , 右曹负责官吏犯罪案件的审核 。 刑部的 正副长官为尚书和侍郎 。
2
( 二 ) 宋朝编敕与编例 敕是以皇帝名义发布的诏令 , 在特定的时间 对特定的人或事发布的诏令称为散敕 。 编敕就是 将过去历年散敕编纂整理而使其具有普遍适用 效 力 的 立法活动 。 在宋朝 , 每隔一段时间就要进 行一次编敕 , 是宋朝最为 重要和 经常的 立法活 动。
3
( 三 ) 南宋的 《 条法事类 》 南宋孝宗时为了矫正北宋后期法制繁杂的弊端 , 致力于法律的规范化和集中 化 , 开始以事为类 编纂法典 , 将敕 、 令 、 格 、 式依其内 容 、 性 质 、 功用 分门 别 类 , 依事编排 , 并将这种体 例称为 “ 条法事类 ”。 宋孝宗时编定了 《 淳熙 条法事类 》, 宁宗赵扩时有 《 庆元条法事类 》 , 理宗赵昀时有 《 淳柑条法事类 》。
第八章
第一节
两宋辽金的法律制度
宋朝的立法概况
一 宋朝法制的指导思想 宋朝的立法指导思想大致可分为三个时期:北 宋初年至仁宗末年;仁宗庆历年间至北宋末年;南 宋时期。三个时期的立法思想各有侧重。

法制史第八章宋辽金元的法律制度

法制史第八章宋辽金元的法律制度
(三)重视勘验证据
• 尤其注重法医检验和司法鉴定等 调查取证。
• 宋慈——《洗冤集录》 • 《宋刑统·诈伪律》有“检验病死
伤不实”门; • 《庆元条法事类》也有“检验”门
及“检验格目”、“验尸格目”。
二、诉讼审判制度
(四)鞫谳分司 制度
中央
地方
• 就是将审与判 二者分离,由
审讯
详断官 司理参军 (断司) (鞫司)
万缗作为准备金,以保证其信誉和顺 利流通。 (4)禁止私人印制交子,伪造者按私 造官府文书、印章罪论处,告发者奖 赏。
(二)货币立法
• 神宗熙宁年间: 《伪造交子法》
• 南宋高宗时期, 还曾印制关子和 会子
北宋交子
(三)市易法 (四)市舶条法
• 《元丰市舶条》
《清明上河图》
(五)会计审计立法
• 中央设有三司专掌财政,其中户部 司掌财政收入,度支司掌财政预算 和支出,盐铁司掌工商税收。三司 下属的都磨勘司、专勾司等为审计 机关。
• 货币仍以铜铁钱为主,其制造、 发行、流通、兑换、币值等均由 官府统一掌管,严禁民间私自铸 钱。
• 对钱币的规格、毁损、私运、境 外贸易等作了详备规定。
(二)货币立法
• 设立益州交子务,制定了管理法规: (1)交子的流通期限为三年一界,期
满后须换取下一界交子方可行用。 (2)每界发行总量为1 206 340缗。 (3)每界交子的印发,须备有本钱36
• 南宋改专勾司为审计司,各州县也 有审计司,后又设立审计院。这是 我国正式以审计命名的机构
四、行政法律内容
(一)行政管理体制
• “分化事权” • “两府三司”:中书门下政
事堂掌行政事务,枢密院掌 管军国机务,三司掌管财政。 • 地方实行州(府)、县两级 制,长官由文官出任。 • 路一级中央派出机构。

中国政法大学名师名校讲义【中国法制史课件】第八章,宋辽金元法律制度

中国政法大学名师名校讲义【中国法制史课件】第八章,宋辽金元法律制度
• 奥鲁,在蒙古驻军和军户的地方设立,监管军民婚姻、债 负、斗殴等不系官军捕捉的民事诉讼。
• 2、元代地方司法机构有:行省、路、府、州县。元代以 蒙古人充当达路花赤,汉人充任总管,回回人任同知。
二、辽代的刑事法律
• 1、主要罪名 • 谋叛、盗窃、贪污纳贿、贩卖人口、伪造
文书等罪名。 • 2、刑罚:死、流、徒、杖(50~300)的
刑罚体系。
三、辽代的司法机构及审判制度
• 1、辽太祖时期设立专职的司法机构夷离毕 院,实行胡汉分治的政策。
• 2、地方行政长官兼理审判事务。
第二节:金代的法律制度
吏治方面的法律汇编,是监察方面的条令。 • 3、元英宗至治三年编纂的《大元通制》,它汇集了元世
祖以来的条格、诏令和断例而成。其中诏制(编敕)94条, 条格(令)1151条,断例(律)717条,别类577条。 • 4、元英宗时期制定的《大元圣政国朝典章》,共60卷, 分为诏令、圣政、朝纲、吏、户、礼、兵、刑、工等十类, 下设373目,目下又有条格。 • 5、元顺帝时期至正六年(1346年)颁行了《至正条格》, 共2909条。分为诏制150条,条格1700条,断例1059条。 2001年,在韩国发现了该法典的残卷。
• 在江南和西北,设立江南行御史台和陕西 行御史台,下辖每道肃政廉访司。
• 元代御史大夫一职,非国姓,蒙古贵族不 授。
六、元代的诉讼制度
• 1、元代中央司法机构复杂,主要有大宗正府,类似于前 代大理寺的审判官员,称为扎鲁忽赤。
• 刑部,是中书省下辖的一个部,兼有司法行政和审判的职 能。
• 宣政院,负责全国宗教事务的管理和审判机关,受理僧侣 诉讼的案件。道教所兼理道教有关的案件。
三、元朝的刑事法律
• 1、野蛮和残酷的刑罚 • 元世祖即位后,对原有刑罚体系的量刑等级进行

第8章 宋辽金元时期的法律

第8章 宋辽金元时期的法律

(3)实行重典惩治盗贼的特别立法。 “外扰不过边事,皆可预防,惟奸邪为 状若为内患,深为可畏也。” “奸邪”即指所谓“盗贼”,重典惩治盗贼 的法律就是不断加剧的“重法地”法。
《宋刑统》作为普通法典,对盗贼犯罪的量刑比唐律 明显加重。
• 3.刑事法律原则 • (1)敕优先于律 自神宗以敕代律后,“凡诸敕令无例者 从律,律无例及例不同者从敕令”。 • (2)“贼盗”加重 • (3)严惩贪墨之罪 宋代于政权初建之时,对职官从赃多弃市或 杖毙于朝。
947年
960年 1038年 1115年 1127年 1206年 1271年
1137年
1126年 1227年 1234年 1279年 1271年 1368年

金 蒙古国 元 元 改为元 明
北宋形势图
南宋形势图
元朝疆域图
史料
• 《宋刑统》 • 《宋会要辑稿》:清代徐松根据《永乐大 典》中收录的宋代官修《宋会要》加以辑 录而成,全书366卷 。 • 《宋大诏令集》:中国北宋九朝诏令文书 汇编。原名《本朝大诏令》或《皇朝大诏 令》。原书不著编者。 • 《庆元条法事类》 • 《名公书判清明集》:判牍汇编。辑录南 宋时期朱熹、真德秀、吴毅夫等28人担任 官吏期间所作的一些判词而成。 • 《元典章》
②典权属于家长 “诸家长在,而子孙弟侄等不得辄以奴婢、六 畜、田宅及余财物私自质举”。 ③严禁一物两典 ④规定典卖顺序 --《宋刑统》卷13 “应典卖、倚当物业先问
房亲,房亲不要,次问四邻,四邻不要,他人并得交易”。
⑤规定赎典期限 “经三十年后,并无文契,及虽执文契, 难辨 真虚者,不再论理收赎之限”。
• 3.条法事类 • 所谓“条法事类”,就是以“事”为类, 统编敕、令,格、式等形式的法典编纂方 式

第八章 宋辽金元时期的法律制度

第八章 宋辽金元时期的法律制度

第八章宋辽金元时期的法律制度建隆元年(公元960年)宋太祖赵匡岚建宋,都开封(史称汁京,即今河南开封)。

钦宗靖康元年(公元1126年)金兵占开封,史称此前为北宋。

北宋历九帝,167年。

次年宋高宗赵构在南京(今河南商丘)称帝。

此后称南宋,都临安(今浙江杭州)。

末帝祥兴二年(公元1279年),为元所灭。

南宋历九帝,153年。

第一节宋代法律制度一、两宋的法律思想(一)宋学及其理学(二)法律思想的三个时期:►第一个时期,北宋初至仁宗朝末年,立法基本指导思想在于强化中央集权。

►第二个时期,神宗熙丰变法以后到北宋末年,由以法律强化中央集权,变为以法律来适应封建商品经济的畸形发展。

►第三个时期,南渡后至宋亡于元,立法思想主要受程朱理学和“永嘉”功利学派的影响。

二、宋代主要立法及法律形式(一)《宋刑统》的编纂及其特点1、宋太祖建隆四年(公元963年),在工部尚书判大理寺卿窦仪等人的奏请下,开始修订宋代新的法典。

同年七月完成,由太祖诏“付大理寺刻板摹印,颁行天下”,成为历史上第一部刊印颁行的法典。

全称《宋建隆详定刑统》,简称《宋刑统》。

2、《宋刑统》特点:一是两者的篇目、内容大体相同。

《宋刑统》也是30卷,十二篇,502条。

二是《宋刑统》在十二篇的502条中又分为213门,将性质相同或相近的律条及有关的救、令、格、式、起请等条文作为一门。

三是《宋刑统》收录了五代时通行的部分救、令、格、式,形成一种律令合编的法典结构。

四是《宋刑统》删去《唐律疏议》每篇前的历史渊源部分,因避讳,对个别字也有改动,如将“大不敬”的“敬”字改为“恭”字等。

(二)编救及其他法律形式的特点1.编敕2.条法事类3.例三、宋代法律内容的主要发展变化(一)行政法律规范1.中央“二府”与“三司”机构及其相互关系(1)中书(2)枢密院(3)三司2.中央监察与司法机关►中央设御史台►谏院►大理寺与刑部,审刑院3.地方政权机构及其与中央的关系►州、县两级►后又于州上设路。

第八章 两宋辽金的法律制度

第八章 两宋辽金的法律制度

第八章两宋辽金的法律制度[ 录入者:admin | 时间:2007-10-03 09:00:25 | 作者: | 来源: | 浏览:5次]【学习建议】:本章主要学习两宋的法律制度。

两宋的法律有两点值得我们注意:第一,如同两宋王朝发达的商品经济活动一样,两宋在法律内容上的经济立法在古代法律体系中是非常独特的,也就是不仅数量多而且内容丰富;第二,两宋时期在法律制定体例中,既继承了五代时期的《刑统》的编制方法,又有所突破,即在编敕和编例方面活动多,这种新型的立法方式对明清法律的制定产生了重要影响。

所以,在学习本章的内容时,要对这两点重点掌握。

【本章知识点】:1.两宋的法制思想2.《宋刑统》3.编敕4.格5.编例6.条法事类7.折杖法8.重法地法9.限田10.主、客户11.不动产买卖契约成立的条件12.典当契约13.继子14.继承制度15.行政机构的演变16.官吏制度16.经济立法制度17.司法制度上的新发展18.诉讼审判制度19.辽、金的法律第一节两宋法制的指导思想【基本内容】:儒家思想向理学的演变,使两宋政权加强了中央集权体制。

在法制思想上体现为:(1)加强中央集权,防止割据分裂(2)崇文抑武,儒道兼用(3)大度兼容,慎法轻刑(4)义利并用,重视经济立法【疑难分析】:如何理解两宋的法制思想?一、加强中央集权,防止割据分裂。

经过五代的分崩割据的政治局面和“黄袍加身”的政变,宋初的统治者深知“节镇太重,君弱臣重”的道理,在加强中央集权方面不遗余力。

在减弱武将权力的同时,在中央设置“审刑院”,在科举制度上禁止恩事门生关系,将审理权与判决权分离等措施,以防止地方割据出现。

二、崇文抑武,儒道兼用。

儒家思想依然是两宋时期的正统思想。

理学思想在两宋的出现表明,统治者继承了前代德礼为治国之本、刑罚为治国之用的思想。

和唐代一样,统治者对黄老哲学的“无为而用”也加以留心,意在减缓社会矛盾。

三、大度兼容,慎法轻刑。

大度兼容主要是指宋代统治者宽待臣属,以加强统治集团内部的团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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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宋辽金元时期的法律制度第一节宋朝法律制度学习重点:1、两宋的法律思想;2、宋代主要立法和法律形式;3、宋代法律内容的发展变化;4、宋代的司法制度。

一、两宋的法律思想(一)第一个时期,立法基本指导思想在于强化中央集权;(二)第二个时期,以法律来适应封建商品经济的畸形发展;(三)第三个时期,立法思想主要受程朱理学和“永嘉”功利学派的影响。

二、宋代主要立法和法律形式(一)《宋刑统》的编撰及其特点《宋刑统》(《宋建隆重详定刑统》)——宋朝初年制定,是我国历史上第一部刊版印行的封建法典。

.《宋刑统》在体例上对唐律的变化之处有三:1、以刑律为主,律敕合编2、篇下设门《宋刑统》12篇的每篇中,将调整同类社会关系的条文汇编为一门,分为213门。

其中“一部律内余条准此条”门是较特殊的一个门,它就某些概念进行界定,适用于其他律条中出现在的同一概念,此即“余条准此”。

共有44条,如“‘亲属’,谓丝麻以上及大功以上婚姻之家”,并注明“余条亲属,准此。

”即整部律典其余条中所出现的“亲属”都适用这个定义。

3、立“起请”条《宋刑统》中还有一些条文之后附有以“臣等参详”或“臣等议曰”开头的文字,称为“起请”条。

它们是窦仪等《宋刑统》的编修者对某些律、律疏或“准”条的补充,作为参照,也具有法律效力。

《宋刑统》在内容上对唐律的变化之处1、删除《唐律疏议》每篇篇首的篇名沿革史。

2、增设“折杖法”的规定,即以杖刑代替流、徒、杖、笞之刑,以体现恤刑原则。

3、对官吏犯赃罪的处罚比《唐律疏议》明显减轻,对盗罪的处罚加重。

4、增加民事、商事方面的立法。

(二)编敕敕是皇帝在特定时间针对特定的人或事临时发布的诏旨,称为“散敕”,在宋代又称为“宣敕”。

它不具有普遍性,要上升为一般的法律形式,还须经过特定的编修程序,即“编敕”。

编敕是宋朝最重要、最经常的立法活动编敕的地位高于《宋刑统》,但《宋刑统》并未被完全废弃,“诸敕令无例者从律,律无例及例不同从敕令”,《宋刑统》仍可被适用。

(三)编例编例是指将原本临时性的具体的案例经过编修程序,上升为具有普遍效力的法律形式,主要包括指挥与断例。

1.指挥是中央尚书省等官署对下级官署的指令,对下级官署有约束力。

2.断例是审断案件的成例,断例表现为法律形式时与诏敕一样,需经编纂的程序。

(四)条法事类南宋中后期立法活动的“条法事类”的出现。

条法事类指的是以公事性质为标准把统编的敕令格式分门编纂的法规大全。

它改变了原来所编的敕、令、格、式中,同一类法律关系的法规分散在不同的篇章中,缺少条理,难以检索,给司法官员的实践带来诸多不便的情况。

最早的条法事类是《淳熙条法事类》,保存至今的是《庆元条法事类》。

三、宋代法律内容的主要发展变化(一)行政法律规范1.中央“二府”与“三司”机构及其相互关系中央:“两府三司”:两府:中书门下(最高行政机关)与枢密院(最高军事行政机关);三司:盐铁司、度支司、户部司(掌握财权)2、职官的管理与任用官吏的选拔“糊名考校法”,科举考试仍然是宋人任官的最主要途径。

宋朝每三年举行一次科举,为了防止科场作弊,宋朝创造了“糊名考校法”与“誉录试卷法”。

前者是把试卷上的考生姓名、籍贯等糊封隐没,使阅卷官不知试卷作者;后者是在糊名考校法的基础上,为防止考官辨认考生字迹和剥换卷首而创设,但如何确保誊录过程中与原文的完全一致成了这一方法的最大问题。

(二)刑事法律规范1.刑事政策《重法地法》:仁宗嘉佑年间,统治者首先出于京城地区安全的考虑将京城开封诸县划为“重法地”,规定在“重法地”内犯罪的,加重处罚。

随着地方民众反抗的加剧,“重法地”的范围逐渐扩展到各个重要的府、州、军,其量刑也日益加重。

这方面的一系列法律称为《重法地法》。

这种在诸法之外针对某一地区单独制定、单独适用的法律,类似于现代的刑事特别法,在中国古代是史无前例的。

对于非“十恶”范围内的强盗罪株连家族、没收财产,这是唐律甚至是五代苛法中所没有的。

然而不久后即位的神宗完全肯定了英宗的重法,又补充规定在重法地区内的犯罪,不论罪犯本人是否为当地居民,案发是在立法之前或之后,“并用重法”,将重法的朔及力延伸到立法之前。

“盗贼重法”强盗罪在五代即为重点打击对象。

宋在仁宗前对强盗罪的量刑,一般较五代为轻。

神宗后,量刑渐重,神宗熙宁四年,又颁行《盗贼重法》,进一步强化对谋反、杀人、劫略、盗窃罪的镇压。

凡犯有《盗贼重法》原定各罪者,无论是否在重法地内犯罪,都依《重法地法》从重惩处。

《宋史·刑法志》载:“凡劫盗罪当死者,籍其家资以赏告人,妻子编制千里”,“若复杀官吏,焚舍屋百间,或群行州县之内,劫掠江海船械之中,非重地,亦以重论”。

《重法地法》和《盗贼重法》的实质是为了维护统治阶层的人身财产和利益,以严刑峻法打击民众的反抗,同时重法地范围逐渐扩大,徽宗朝对结伙强盗加兵剿杀。

创定《重法地法》、《盗贼重法》,以非常之刑进行惩罚的做法,不仅是加得了对械盗犯罪的处罚,还打破了正常的法律秩序,对封建社会后期的刑罚制度产生了恶劣的影响。

然而,刑罚威吓主义并不能彻底地铲除盗贼,反而是愈治愈多,愈治社会愈乱,朝廷不得不稍缓强盗之法,但仍规定:犯强盗贷命者,“并于额上刺强盗二字”。

2.刑罚体系折杖法:宋建隆四年颁行“折杖法”,意在笼络人心,改变五代以来刑罚严苛的弊端。

新的“折杖法”规定:除死刑外,其他笞、杖、徒、流四刑均折换成臀杖和脊杖。

折杖法对缓和矛盾曾起到一定作用。

但对反逆、强盗等重罪不予适用。

笞刑、杖刑—臀杖,7-20下,释放徒刑—脊杖,13-20下,释放流刑—脊杖,17-20下,就地配役1年加役流—脊杖,20下,就地配役3年刺配之法:为了弥补折杖法轻重悬殊的缺陷,宋开始使用刺配刑。

刺配,是将杖刑、刺面、配役三刑同时施加于一人,比后朝的加役流更加严酷。

它始创于五代后晋天福年间,为宽恕死罪之刑。

宋太宗时遂以“刺配”为常法,滥加施用。

凌迟:也作陵迟,是以利刃零割碎剐肌肤、残害肢体再割喉管,使受刑人在极端痛苦中慢慢死去的刑罚,是我国古代生命刑中最为残酷的一种执行方法。

它先起于五代,法定于宋。

北宋中期凌迟盛行,南宋《庆元条法事类》明确地把它与斩、绞一起列人死刑之中。

以后,元、明、清三代凌迟之刑沿袭不变。

陆游的《渭南文集·条对状》中曾写道:“以常法为不足,于是始于法外特置凌迟一条。

肌肉已尽,而气息未绝;肝心联络,而视听犹存。

”(三)民事经济法律规范1.所有权“红契”2.契约制度买卖契约:法律规定了买卖契约构成的四个要素:先问亲邻、缴纳契税、过割赋役、离业,以上四个要素对后世买卖契约制度的影响极大,成为不动产买卖契约的基本内容。

3、继承制度“户绝”资产的继承四、宋代司法制度(一)司法机构的发展变化1.中央司法机关及其职权宋朝沿用唐制,中央仍设大理寺、刑部、御史台三大司法机关,所掌职责亦未改变。

中央除刑部外设立审刑院太宗淳化二年(991年),为了加强皇帝对司法审判权的控制,也为防止大理寺及刑部官吏舞弊,又在宫中增设审刑院,置知院事一人主持,详议官六人协助。

凡上奏案件,须先送审刑院加印备案,再交大理寺审理,刑部复核,然后再由审刑院详议复审。

审刑院实际是凌驾于三大司法机关之上,直接限制大理寺、刑部司法审判权的一个御用机构。

神宗元丰年间,改革官制,因机构重叠,裁撤审刑院,并其职能于刑部。

2.地方司法机关及其职权地方由路、州(府、军、监)、县三级行政机关兼理司法。

但路作为中央向地方派出的一级机构,并不是一级司法审级。

太宗时始设诸路提点刑狱司,真宗时改称提点刑狱公事,仁宗时又改称提刑司,主要负责监督地方州县的司法审判活动,复核各州县的重大案件,监察劾奏州县长官的违法行为,并可直接上报皇帝。

因此,它是皇帝控制地方、集权中央的一个代理机构。

3.皇帝亲自介入审判活动太宗即位后,亦“常躬听断,在京狱有疑者,多监决之”。

至徽宗时期,更是“每降御笔手诏,变乱旧章”;并明确下诏定令,凡以“常法”阻拦延误“特旨处分”者,以大不恭罪论处;凡“御笔断罪”,不准向尚书省陈诉,违者以违御笔罪论处;凡承受御笔案官府,延误一时杖一百,一日徒二年,二日加一等,三日以上以大不恭罪论处,罪止流三千里。

(二)民刑有别的诉讼程序“务限”制度,即民事诉讼受理的时间据《宋刑统》卷13《户婚律》“臣等参详”条规定:“所有论竞田宅、婚姻、债负之类,取十月一日以后,许官司受理,至(次年)正月三十日住接词状,三月三十日以前断遣须毕。

如未毕,俱停滞刑狱事由闻奏。

”(三)审判制度鞫谳分司的审判制度:鞫谳分司是两宋独特的刑事司法制度。

鞫谳分司就是将审与判二者分离,由不同官员分别执掌。

鞫,指审理犯罪事实。

谳,指检法议刑。

审判机构也分成鞫司(亦称狱司)、谳司(亦称法司)。

鞫司官和谳司官不得兼任。

“翻异别勘”的复审制度:翻异别勘,指在录问或行刑时犯人翻异(推翻口供)申诉,须由另一司法部门重审。

此制源于唐末五代。

两宋有"移司别勘"和 "差官别推"两种形式。

中央及地方司法机构设有两个或两个以上机构,如刑部左、右厅,大理寺狱左、右推。

案犯申诉,在原审机关内移交另一部门重审,又称"移司别勘"。

对移司别勘后仍翻异者,由上级派员前往主持重审,称"差官别推"。

按《宋刑统·断狱律》,翻异别推以三次为限。

南宋时,五推为限。

(四)检查勘验制度郑克的《折狱龟鉴》、桂万荣的《堂阴比事》、宋慈的《洗冤集录》第二节元朝的法律制度学习重点:1、元代立法概况;2、元代法律的主要内容和特点;3、元代的司法制度。

一、元朝的立法指导思想(一)“附会汉法”“以国朝之成法,援唐宋之典故,参辽金之遗制,设官分职,立政安民,成一王法。

”(二)保存蒙古旧制,实行民族分治政策“法之不立,其源于南不能从北,北不能从南。

然则何时而定乎?莫若南自南而北自北,则法自立矣。

”二、元朝的立法状况1、“大札撒”2、《至元新格》3、《风宪宏纲》4、《大元通制》5、《元典章》(《大元圣政国朝典章》)6、《至正条格》《元典章》:元朝还有一部与《大元通制》几乎同时问世并且流传至今的《大元圣政国朝典章》,简称《元典章》。

它不是由中央政府组织编制颁行的,而是由地方政府(江西)组织收集的法律汇编,经中书省核准后,发往各地参验施行,是今人研究元朝社会和法制的珍贵史料。

《元典章》汇集了英宗至治初年以前元朝五十年间有关经济、政治、军事、法律等方面的圣旨、条格、判例,共60卷,分诏令、圣教、朝纲、台纲、吏部、户部、礼部、兵部、刑部、工部十类,类下有273目,目下列若干条格。

主要是英宗以前内容,另附新集八门,为英宗至治元年、二年内容。

其中的“六部”分类法(行政机构职掌进行编目分类),对明清立法产生一定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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