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的概念和基本原则
事业单位考试法律基础知识:民法的概念和基本原则
第⼀节民法概述 ⼀、民法的概念和基本原则 《民法通则》第2条规定:“中华⼈民共和国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之间、公民和法⼈之间的财产关系和⼈⾝关系。
” 【真题实例】在我国,⽬前调整民事法律关系的法律渊源主要是()。
A. 《中华⼈民共和国民法》B. 《中华⼈民共和国民法典》C. 《中华⼈民共和国民法通则》D. 《中华⼈民共和国民法典草案》 【解析】本题正确答案为C。
我国⽬前没有《中华⼈民共和国民法》、《中华⼈民共和国民法典》,⽬前调整民事法律关系的法律渊源主要是《中华⼈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根据《民法通则》第3条⾄第7条的规定,我国民法有如下基本原则: 1.平等原则 在民事活动中,当事⼈的法律地位⼀律平等,任何⼀⽅只能根据法律的规定或者当事⼈的约定⾏使权利,不得将⾃⼰的意志⾮法强加给对⽅。
在民事活动中,⽆论当事⼈的社会地位、财产状况等有⽆差异,法律地位都是平等的。
平等原则体现了民法调整的社会关系的特点。
2.⾃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原则 ⾃愿,当事⼈在进⾏民事活动时应当充分⾃由地表达⾃⼰的真实意志,按照⾃⼰的意愿依法设⽴、变更、终⽌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禁⽌任何组织或个⼈⾮法⼲涉民事主体依法表达其⾃由意志或⾮法阻碍其实现民事权利。
公平,指民事主体应当本着公平的观念进⾏民事活动,正当⾏使民事权利和履⾏民事义务;兼顾他⼈利益和社会公平利益。
等价有偿,要求民事主体在财产流转关系中进⾏等价交换,取得财产权利应当⽀付对价。
⾄于民事主体之间⾃愿⽆偿赠与财产或者依法继承财产、履⾏家庭成员间的扶养义务则属于例外的情形。
诚实信⽤,指当事⼈应讲诚实、守信⽤,公平地考虑对⽅的正当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善意地⾏使权利、履⾏义务。
3.保护公民、法⼈合法民事权益原则 民事主体可以⽽且只能依法⾏使其合法民事权利并获取因此⽽带来的经济利益,当其受到不法侵害时,可依照法律程序寻求合法保护。
4.公序良俗原则 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破坏国家经济计划,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
第二章 民法的基本原则
第二章民法的基本原则第一节民法基本原则的概述一、民法基本原则的概念民法基本原则,是指效力贯穿整个民事法律制度的根本规则,是民事立法、民事司法和民事活动的基本准则。
二、民法基本原则的特征(一)民法基本原则集中体现了民法的基本价值(二)民法基本原则是效力贯穿整个民事法律制度的根本规则(三)民法基本原则是指导民事立法、民事司法和民事活动的基本准则三、民法基本原则的功能(一)指导功能(二)约束功能(三)补充功能【案例讨论】非婚同居遗赠案(见附录)【案例讨论】肖某诉洪光彩色扩印服务部赔偿损失案第二节平等原则一、平等原则的概念《民法通则》第3条平等原则的含义是,参加民事活动的当事人,无论是自然人或法人,无论其所有制性质,无论其经济实力强弱,其在法律上的地位一律平等,任何一方不得把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对方,同时法律也对双方提供平等的法律保护。
二、平等原则的内容(一)民事主体资格(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民法通则》第10条(二)民事主体的地位平等(三)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平等地受法律保护第三节意思自治原则一、意思自治原则(私法自治原则、自愿原则)的概念《民法通则》第4条意思自治原则是指民事主体在进行民事活动时,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享有广泛的自由,意志独立、行为自主,并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来设立、变更和终止民事法律关系。
二、意思自治原则的地位三、意思自治原则的内容(一)赋予民事主体在法定范围内的广泛的行为自由(二)允许当事人通过法律行为调整他们之间的关系(三)确立了国家机关干预民事主体的行为自由的合理界限对意思自治的限制【案例讨论】夫妻忠诚协议的效力第四节公平原则一、公平原则的概念《民法通则》第4条。
所谓公平原则,是指民事主体应本着公平正义的观念实施民事行为,司法机关应根据公平的观念处理民事纠纷,民事立法也应该充分体现公平的观念。
所谓公平,就是以利益的均衡作为价值判断标准以调整主体之间的经济利益关系。
二、公平原则和平等、自愿原则的关系(一)公平原则不同于平等原则。
民法的概念和基本原则
民法的概念和基本原则文件排版存档编号:[UYTR-OUPT28-KBNTL98-UYNN208]一、民法的概念: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关系的总和二、民法的性质:1 民法是私法;2 民法是任意法;3 民法是人法;4 民法是民事财产法。
三、民法的基本原则:民法的基本原则是指导民事立法、民事司法、进行民事活动的带有根本性和普遍性的指导意义的基本行为准则。
其效力贯穿于整个民事法律制度的始终。
四、简述民法的调整对象与基本原则。
调整对象:1)民法调整的社会关系发生于公民之间、法人之间以及公民与法人之间;2)民法调整的社会关系属于上述主体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3)民法只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原则:1)民事主体地位平等原则;2)自愿、平等、等价有偿原则;3)诚实信用原则;4)合法原则;5)尊重社会公德、社会公共利益原则;6)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原则。
五、民法的渊源[1]:指民法规范的表现形式或存在形式,其因具有这一特征,即可作为法院或仲裁庭进行民事裁判的依据,因此这里所说的民法的渊源即民事规范的载体或在哪里可以找到民法规范。
六、民法的渊源[1]:指民法规范的表现形式或存在形式,其因具有这一特征,即可作为法院或仲裁庭进行民事裁判的依据,因此这里所说的民法的渊源即民事规范的载体或在哪里可以找到民法规范。
具体说来,民法有以下几个基本原则:(一)民事主体地位平等原则。
(1)民事主体资格平等。
(2)在具体的民事法律关系中当事人的地位平等。
(3)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平等地受法律保护。
(二)自愿原则(三)公平原则(四)等价有偿原则。
(五)诚实信用原则。
(六)合法和公序良俗原则。
四民法的渊源五我国民法的历史和现状六现代民法的发展(一)概述(二)民法形式的发展(三)民法内容的发展(1)传统民法的基本内容有所动摇。
(2)家庭婚姻关系的法律调整得到改善。
(3)人格权的范围呈日益扩展之势。
民法基本原则的概念民法基本原则的内容汇总
二、民法基本原则的内容
5.守法原则 民事主体的民事活动应当遵守法律和行政 法规。 守法原则一般不包括法律和行政法规中的 任意性规范和倡导性规范,主要是指民事 活动应当遵守法律的强行性规范。
二、民法基本原则的内容
6.公序良俗原则 公序良俗是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的总称。 公序良俗原则是一切民事活动应当遵守公 共秩序和善良风俗,是维护国家社会一般 利益及道德的重要准则。
第二章 民法的基本原则
民法基本原则的概念 民法基本原则的内容
一、民法基本原则的概念
1.民法的基本原则的概念 是民法及其经济基础的本质和特征的集中体现, 是高度抽象的、最一般的民事行为规范和价值判 断准则。 2.民法的基本原则的意义的体现: 是民事立法的准则; 是民事主体进行民事活动的基本准则; 是法院解释法律、补充法律漏洞的依据; 是解释、研究民法的出发点。
二、民法基本原则的内容
1.平等原则 2.自愿原则 3.公平原则 4.诚实信用原则 5.守法原则 6.公序良俗原则 7.(等价有偿原则)
二、民法基本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则的内容
1.平等原则 亦称为法律地位平等原则,即当事人在民 事活动中的地位平等。平等原则集中反映 了民事法律关系的本质特征,是区别于其 他法律关系的主要标志,强调民事主体享 有独立、平等的法律人格。
二、民法基本原则的内容
2.自愿原则 是指法律确认民事主体基于其自身的意志 独立自由的进行民事活动的基本准则。 自愿原则的存在以平等原则的存在为前提。 自愿原则的核心是合同自由原则。包括缔 约自由、选择相对人自由、内容自由、变 更或解除的自由、方式自由以及争议解决 方式的自由等。
民法的概念和基本原则
民法的概念和基本原则
民法是以个人、家庭、财产等私人法律关系为对象的法律体系,主要涉及民事权利和义务的设立、变更、转移和消灭等问题。
其基本原则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平等自由原则:法律保障并保护个人的平等自由权利。
2. 合同自由原则:个人在平等自由的基础上可自由缔约。
3. 财产权保护原则:法律保护和维护个人的合法财产权益。
4. 调整利益平衡原则:通过合法的程序调整各方利益的平衡。
5. 诚实信用原则:民事主体在交往中应该遵守诚实信用的原则。
6. 法律优先原则:法律是民事活动的基础和规范,应该优先运用法律。
7. 保护弱势群体原则:法律应该保护弱势群体的利益,使其在民事关系中不因弱势而受到侵害。
以上原则是民法的基础,在实际应用中需要依据具体情况进行适当的调整和平衡。
我国的实体法律制度
我国的实体法律制度之民商法律制度实体法律制度主要是规定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或职权和职责的法律制度的总称。
我国的实体法律制度包括:民商法律制度、行政法律制度、经济法律制度、刑事法律制度(一)民法的概念和基本原则1.概念: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以及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我国1986年公布并施行的《民法通则》,规定了民事法律的基本制度。
2.基本原则:平等原则(是指民事主体享有独立、平等的法律人格,在具体的民事法律关系中互不隶属,能自主的表达自己的意愿,其合法权益平等地受法律保护)自愿原则(指民事主体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有完全的意志自由,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参加民事活动,作出民事行为,并自主的决定民事法律行为的形式与内容,任何组织和个人都都不得非法干预、强迫或胁迫。
)、公平原则(是指应当以利益均衡作为价值判断标准来调民事主体之间的物质利益关系,确定其民事权利、民事义务、民事责任。
)、诚实信用原则(是指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形式民事权利或履行民事义务时,应善意无欺,讲求信用,不规避法律和约定。
)、禁止权力滥用原则(是指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形式民事权利或履行民事义务时,应善意无欺,讲求信用,不规避法律和约定。
)(二)民事主体制度民事主体指参加民事法律关系,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包括——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和国家。
1.自然人:是依自然规律出生而取得民事主体资格的人。
(1)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是指法律赋予自然人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
贯穿人的一生,始于出生,终于死亡。
(2)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是民事主体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的资格。
能以自己的行为独立地行使民事权利和履行民事义务的能力;对自己的违法行为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① 18周岁以上的自然人② 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以自己的劳动为主要的生活来源的自然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①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不能辨认自己的行为的精神病人法人是享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能以自己名义享有民事权利和负担民事义务的团体。
民法的基本原则
三、诚实信用原则
概念:要求民事活动的当事人在行使权利 和履行义务时应当遵循善良、诚实、信用的 道德标准。 具体含义是: ①善意:照顾他人利益,不损人利己,不滥 用权利。 ②诚实:以诚相待,不隐瞒、不欺诈。 ③信用:讲究信誉,恪守诺言。
1.
诚信原则法律依据
▲《瑞士民法典》第2条:任何人都必须以
善良风俗:是指社会存在和发展所必要的一
般道德,是针对社会公德而言的。 2 立法规定: 我国现行法:《民通》第7条:“民事活动应 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公序良俗类型化
违反国家公共秩序行为; 2. 危害家庭伦理关系的行为; (如约定断绝亲子女关系) 3.违反性道德行为; 4. 射幸合同;(如赌博行为)
1.
违反人权和人格尊重的行为 6. 限制经济自由的行为类型(限制择业自由 的协议) 7. 违反公正竞争行为 8.暴利行为类型 9.违反消费者保护行为 10.违反劳动者保护的行为类型(如单身条款)
5.
六、信赖保护原则
为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利益,法律强行规定某
项令人信赖的外观事实可导致民事权利的产 生。典型制度如:表见代理、善意取得制度。 信赖保护原则与 诚实信用原则不同,它没有 伦理方面的基础。保护信赖往往只是一种旨 在提高法律行为上的交易稳定性的法律技术 手段。 ——【德】拉伦茨
(二)民法基本原则的特征
1. 内容上的根本性。民法基本原则负载
了市民社会的根本价值,包括平等、自由、 效益和安全价值。
2.效力上的贯彻始终性。民法基本原则
是各项民事制度和民法规范的基础和来源。
3.形式上的非规范性。民法基本原则不
是具体的法律规范。
民事法律制度
4. 诚实信用原则(诚信原则)
在民事活动中应当讲究信用, 遵守诺言,反对欺诈隐瞒,弄虚 作假。
5. 权利不得滥用原则
民事活动必须遵守国家法律 和国家政策; 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 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 法权益。
(二)民事主体制度
民事主体——民事权利的享有 者和民事义务的承担者。 1. 自然人(公民) (1)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 民事权利能力指民事主体享有 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知识产权的类型
它主要包括: 著作权、 专利权、 商标权、
商业秘密权、
植物新品种权、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等。
著作权
著作权人对其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依法享有的人身 权和财产权。
著作权的内容包括: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 保护作品完整权等人身权;以及复制权、发行权、出 租权、展览权、表演权、放映权、广播权、信息网络 传播权、摄制权、改编权、翻译权、汇编权等财产权。
(4)物权基本分类
物权
自物权 所有权 他物权 担保物权
用益物权
占有 使用 收益 处分
土地使用权 企业经营权 农地承包权 地役权
抵押权 质权 留置权
2、债权法基本知识
(1)债的概念
民法中的债,指的是一种民 事权利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一 方称为债权人,承担义务的一方 称为债务人。
债权与物权的区别
物权 绝对权(对世权)、支配权
从注册之日 起10年,可 以续展
(八)合同法律制度
合同是指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 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 义务关系的协议。
合同的订立
甲方 乙方
苹果 每公斤4元
要约
来4公斤
承诺
合同
民法常识详解
民法常识详解一、民法的概念和基本原则(一)民法的概念按照我国《民法通则》第二条的规定,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按照1999年通过的《合同法》第二条,平等主体应当包括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因此,民法调整范围还应当包括其他组织。
民法是我国法律体系的重要部门。
(二)民法的基本原则我国民法的基本原则有以下内容:(1)保护公民、法人合法民事权益原则;(2)平等、自愿、等价有偿原则;(3)公平、诚实信用原则;(4)遵守法律和国家政策原则;(5)遵守社会公德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原则。
二、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一)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和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一个国家的公民是指具有该国国籍的自然人。
我国公民就是具有我国国籍的自然人。
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是指公民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是公民主体资格的集中表现。
我国《民法通则》规定:“公民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
”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是指公民通过自己的行为独立行使民事权利或履行民事义务的能力,包括从事合法行为的能力,而且也包括对其违法行为承担责任的能力。
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是以其权利能力为前提的。
我国《民法通则》根据公民的年龄和精神状况,把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分为三类: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
(二)法人的概念、条件和特征1.法人的概念及条件法人是指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一种社会组织。
社会组织只有具备一定的条件和依法定程序方可取得法人资格。
法人应当具备的条件包括:(1)依法成立;(2)有必要的财产和经费;(3)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 (4)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2.法人的特征法人的特征包括:(1)法人是独立的社会组织;(2)法人具有独立的财产;(3)法人承担独立的责任。
3.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是指法人能够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民法总则 第二章 民法的基本原则
(四)权利本位原则
1、含义:民法以权利为核心,民法体系是以 权利为基础而构建的,民法体系实质上就 是权利体系。 2、实质:体现法律对人的关怀,保障人永远 是主体。体现对人的自由发展创造空间。
(五)民事主体地位平等原则
1、含义:主要是指法律地位平等,也就是 “权利能力一律平等”。既体现资格平等, 也体现平等保护。“无平等则无民法”。 2、在民法上的意义:主体地位平等是意思自 治的前提和基础;协调和实现民法的形式 平等与实质平等。 3、主体地位平等面临的威胁 ●威胁根源——法人垄断地位(法律上的垄 断、事实上的垄断); ●格式合同。
(六)诚实信用原则
1、含义:言而有信,遵守协议,保护对方的合理 期待;善意、合理告知于披露;不得以不合理方 式导致另一方的不利益;以公平合理的方式调整 不合理、不公平的权利义务。 2、功能(作用) ● 限制个人私权利的绝对性,防止权力滥用; ●是法官解释法律行为的依据; ●填补法律漏洞,解释和发展法律的重要工具; ●法律上许多随附义务由此原则演绎发展而来。 3、适用:严格适用。“天使还是魔鬼”?
3、甲与乙签订买卖手表的合同,约定10天后交货。后 甲又将该手表卖给出价更高但不知情的丙,并一手交 钱一手交货,履行完毕。10天后,乙没能拿到手表。 问:乙能否向丙主张赔偿责任?为什么? 4、万某向徐某借款3万元一直未还。徐某多次催讨未果。 某天,趁万某家中无人,徐某直接将其一台拖拉机开 走,以作偿债。问:徐某的行为是否恰当?为什么? 5、张三是李四的老板。当李四向张三提出提高工资的 请求时,张三说:“只要你在食堂当众跪下叩三个响 头,我就给你每月增加2000元工资。”在李四一再 确认下,张三当着众人面表示绝不反悔。于是,李四 在食堂当众跪下叩了三个响头。事后,李四的工资只 提高了300元。李四要求张三履行约定,张三以约定 无效为由而拒绝。问:约定是否有效?为什么?
-民法的基本原则-
四、民法基本原则的功能
功能: 1、指导功能 2、约束功能 3、补充功能
立法、守法、司法三个层面 具体可为:指导立法、确立行为规则、填补 法律漏洞、解释、降低交易费用增进效率等 功能。
8
讨论: 能否在司法裁判中直接适用民法的基 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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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的司法实践中已经出现了直接适 用民法基本原则的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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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我国民法基本原则的确定
(一)是否应当根据《民法通则》第 一章关于民事活动基本原则的规定来 确定我国民法的基本原则?
不妥:1.《民法通则》具有特定历史阶段 性;2.不能完全概括民事活动、民事立法、 民事裁判的基本原则。
(二)能否借鉴国外的民法学说来确 定我国民法基本原则? (三)有学者分类:公理性原则、政 策性原则、关于法律渊源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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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思自治原则的内涵:
(一)赋予民事主体在法律范围内的广泛的行 为自由 1。有权依法从事或不从事某种民事活动。 2。有权选择行为的内容和相对人。 3。有权选择行为的方式。 4。有权选择补救方式。 (二)允许当事人通过法律行为调整他们之间 的关系 (三)确立了行政机关干预与民事主体行为自 由的合理界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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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纳该原则的主要意义:
第一、集中体现民法调整对象和调整方法的特 点,表现了民法的基本价值理念。 第二、反映市场经济的要求,亦是构建市场经 济秩序的基础。 第三、体现现代法治精神,有助于政治文明建 设。 第四、有利于强化对财产的平等保护、促进社 会财富的增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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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意思自治原则(PRINCIPLE OF FRE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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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如何确定民法基本原则? 1. 首先应确定民法应具有的基本价值取 向。包括:(1)平等;(2)自由;(3)秩
2 民法基本原则
a. 所有民事主体的主体资格(权利能力) 平等; b. 所有民事主体的民事活动都适用相同的 规则,并受到相同的限制; c. 所有民事主体的权益都受到法律相同的 保护。
4)机会平等与实质平等
民法上的平等,是一种机会上的平等。 民事主体在法律地位上的平等,并不意味 着每个民事主体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 都是一样的。
5. 禁止权利滥用原则
1)含义
禁止权利滥用原则,又称权利不得滥用原则, 是指民事主体在行使民事权利时不得超越正当界 限,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他人利益,否则即构成 权利滥用,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2)权利不得滥用与诚实信用
在具体案件中,如果出现权利不 得滥用与诚实信用这两条原则都可以 适用的情况,应当优先适用权利不得 滥用原则,而避免直接适用诚实信用 原则这一民法上的“帝王条款”。
B. 产生债务关系中的义务
【案例】 油漆工王二受雇粉刷张三的房屋。在粉刷 过程中,王二碰坏了张三多件贵重家具。 张三忍无可忍,要请另外一位油漆工完成 剩下的工作,并要求王二承担为此多支出 的费用。
C. 变更合同的给付义务 (“情势变更”原则)
【案例】
某甲为观看龙舟大赛,租下了河边一座楼 房的阳台。龙舟大赛后因天气恶劣而被取 消。甲是否应依合同向楼房的主人乙支付 租金?
格式条款的内容控制
法律对格式条款的效力予以限制,主要目的 在于防止格式条款的使用人单方面作出不利 于相对人的安排。
【法条链接】 《合同法》第40条:“...提供
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 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
C. 形式自由
【案例】 张三和李四通过电话协商达成合意, 张三以 10000元的价格向李四购买启功的书法作品一 幅。 李四后来又想继续收藏该作品,拒绝向 张三交付,并称双方并未正式签订合同。 问:张三能否要求李四交付启功的作品?
民法基本原则
(二)缺点
没有任何限制的自由,可能会对他人的自由造成践踏。
(三)总结
从来就没有无任何限制的自由。
第四节 公平原则 一、概念
公平原则是指民事主体应本着社会公
认的公平观点从事民事活动,司法机
关对民事纠纷行使裁判权时,也要体 现社会主义及公共道德的要求。
二、公平原则的具体体现
(一)民事主体有同等机会参与民事活动,行使和 实现自己合法的民事权益
第四节 诚实信用原则 一、概念
《民法通则》第 4 条:民事活动应当
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诚实信用原则,是指民事主体在从事
民事活动、行使民事权利和履行民事
义务时,应原则的起源阶段 2、诚实信用原则的发展阶段
3、诚实信用原则的鼎盛阶段
二、构成权利滥用的条件
(1)行为人享有权利 (2)权利人有行使权利的行为
(3)当事人的行为有滥用权利的违法
性
案例:
扬和彼得是邻居,扬在其房子前面竖起一根柱子, 并在上面挂满了大幅布条,以遮挡彼得的美好视线 。法院判决扬排除妨碍。扬却在同一地点建造了一 台风车,内设风力涡轮机,并称是用于灌溉目的, 不过风车并没有接上出水管道,法院再次判决扬排 除妨碍。扬没有拆除风车,而是在风车上接了出水 管道。这样,法院便驳回了原告的请求,理由为: 虽然扬的行为是为了彼得生气,但扬现在有自身利 益。但上诉法院推翻了初审判决,理由为:扬本来 可以在不对彼得造成影响的地方建造风车。最后, 最高法院又推翻了上诉法院的判决,认为不应对所 有权作如此广泛的限制。
第一节 民法基本原则概述 一、民法基本原则的概念与特点
(一)概念 民法的基本原则是指民事立法、民事
公共基础知识—民法
第二章民法第一节民法概述一, 民法的概念我国«民法通则» 第二条给我国民法下了一个定义: 我国民法是调整同等主体的公民之间, 法人之间, 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ꎮ二, 民法的基本原则1, 同等原则: 身份同等, 没有公权力的介入2, 自愿原则: 不肯定也不能违法3, 公允原则: 双方权利义务均衡同等ꎻ4, 诚恳信用原则☆: (民法的帝王条款)不欺诈, 要守信5, 公序良俗原则: 良好的秩序, 和善的风俗6, 禁止民事权利滥用的原则:可以运用权利, 但不能有碍他人或有损他人第二节民事主体一, 自然人概述自然人, 是依自然规律诞生而取得民事主体资格的人, 自然人是及法人相对应的概念。
ꎮ(一)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实力自然人的民事权利实力, 是指法律确认的自然人依法享有权利和担当义务的资格。
ꎮ1, 开始自然人的民事权利实力始于诞生, 诞生的时间以户籍证明为准, 没有户籍证明的, 以医院出具的诞生证明为准, 没有医院证明的, 参照其他有关证明认定。
ꎮ2, 终止自然人的民事权利实力最终死亡, 死亡有生理死亡和宣告死亡之分。
ꎮ(二) 自然人的民事行为实力自然人的民事行为实力是指自然人通过自己的行为取得民事权利和设定民事义务的资格ꎮ自然人的民事行为实力类型包括:1, 完全的民事行为实力(完人)(1) 18周岁以上的自然人是成年人,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实力, 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 是完全民事行为实力人。
ꎻ(2)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自然人, 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 视为完全民事行为实力人。
ꎮ2, 限制民事行为实力(限人)(1)10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ꎻ(2) 不能完全分辨自己行为后果的精神病人ꎻ(3) 只能实施及他的年龄, 智力, 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包括纯获利行为, 比如赠送), 其他民事活动须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 或者征得法定代理人的同意ꎮ比如: 16岁的孩子经过父亲的同意卖了钢琴。
第五节民法的基本原则
区别对待,从而尽可能以法律的方式弥补不同民事主体相互间
的差异。
• 3.对民事主体进行平等的法律救济
•
在当事人的民事权利受到侵害时,法律应给予所
有民事主体一体保护,不得因行政权力和经济实力的差异
而有所不同,也不应当以所有制成分为区别对待的标准。 而且在贯彻平等原则时,应注意以下两点
• (1)遵循平等原则,不等于在实际的民事法律关系中, 每个当事人所享有的具体的权利和所承担的具体的义务都 是一样的,在具体的民事法律关系中,平等原则中的平等 更多的是机会平等,而不是结果平等。
全一样,如果各个民事主体之间的任何差别在法律规范中均予
以考虑,则法律规范的普遍性将丧失;但因20世纪社会经济生
活发生了根本性变化,传统民法所规定的抽象人格已不能适应 现代社会经济生活的实际发展,因此,现代民法在维持传统民
法关于抽象人格的规定的同时,又从抽象的法律人格中,分化 出具体的法律人格。此时,可以针对不同民事主体的具体情况
原则的适用,则该约定不发生法律效力。
• (三)民法基本原则是不确定性规范,该规范授予了司法机关一定的自由 裁量权。
• 确定性规范详尽无遗地、具体而全面地规定了民事主体的行为模式和法律 后果,未给司法机关运用自由裁量权来具体、个别地调整社会关系留下机会。 而民法基本原则由于未规定具体的行为模式和法律后果,从而以其模糊性授 予司法机关一定的自由裁量权。
第五节民法的基本原则
一、 民法基本原则概述
• (一)民法基本原则含义 • (二)民法基本原则的特征 • (三)民法基本原则的功能
(一) 民法基本原则的含义
•
民法基本原则,是民法的本质和特征的集中
体现,是高度抽象的、最一般的行为规范和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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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的概念和基本原则民法的概念和基本原则民法是商品的产物。
在漫长的商品交换的历史发展过程中,形成了大家所共同遵守的习惯和规则。
商品经济的发展,要求国家将人们自然形成的习惯和规则,提升为具有强制力的规范,于是产生了早期的民法。
随着商品经济的进一步发展,国家加强了对经济的干预,产生了一些民法新观念,民法在走向现代化。
我国历史上商品经济不发达,所以不重视民法的作用,形成“重刑轻民”的传统。
新中国成立后,很长一段时间里实行计划经济,没有重视民法的作用,造成人们头脑中的民法观念淡薄,一提到法律手段就是《刑法》,在很多情况下,所谓要追究侵权责任,一些人主要考虑的是《刑法》中有没有这种罪名设置:能不能抓起来?能不能给他判几年?好像这才叫有法律管了。
实际上,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更主要的法律调整手段是民法手段,民法的重要性越来越明显地表现出来了。
因此,我们必须认真学习和研究民法。
接下来,我们就来共同学习什么是民法、民法的调整对象,民法的基本原则?什么是民法?民法的含义——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之间、法人之间以及自然人之间与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什么是自然人?什么是法人?什么是平等主体?民法在调节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又有哪些具体的法律规范?自然人(natural person)是在自然状态下出生的人。
公民:公民指具有一国国籍,并根据该国法律规定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人。
法人:法人不是人!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是社会组织在法律上的人格化。
平等主体:1.当事人之间具有平等地位。
当事人之间互不隶属,没有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没有命令与服从的关系,没有高低贵贱之分。
2.当事人的意志是平等的,各自可以独立地表达自己的意愿,自愿结成各种关系。
3.当事人相互间平等地享有权利,平等地承担义务。
例:儿女平等地承担赡养父母的义务,也平等地享有继承父母遗产的权利。
接下来,我们从民法的调整对象分析起。
民法调整对象作为社会规范的一种,民法不外乎也是调整社会关系的行为规范,而社会关系概括起来有两大类,一是财产关系,二是人身关系。
财产关系所谓财产关系,是指人们在生产、占有、支配、交换和分配中形成的具有经济内容的社会关系。
比如:占有、支配反映的是动态的财产关系。
在民法中就是债权、继承权。
债包括合同之债、不当得利之债、无因管理之债、侵权行为之债等等。
所谓人身关系,是指基于一定的人格和身份所产生的不具有直接经济内容的社会关系。
在民法上表现为人身权。
人身权又分为:人格权、身份权。
人格权又分为:生命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隐私权、肖像权。
身份权有:监护权、知识产权。
了解了什么是民法,请问同学们,你知道的民事法律规范有哪些呢?提问学生:就你所知道的民事法律规范有哪些?民事基本法:民法通则民事单行法:合同法、担保法、著作权法、专利法、商标法、继承法、婚姻法、收养法、著作实施条例等。
民事特别法:公司法。
那么,民法所调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和其他部门法有什么不同呢?案例一:陈某是某省1995年应届高中毕业生,当年的高考笔试成绩为591分,英语口试成绩为5—。
陈某第一志愿报了某外交学院。
当年,此外交学院在该省计划招生9名。
某外交学院按1:1.2的比例,提取了包括陈某在内的前12名考生的档案。
经过审查,外交学院以英语口试成绩未达到5分为由,将陈某等4名考生退档。
后又择优录取了刘某,他的笔试成绩为533分,英语成绩为5分。
陈某获悉后,十分震惊。
后向人民法院提交了民事诉状,要外交学院录取陈某。
而法院经过审理,裁定“驳回起诉”。
分析:人民法院为什么驳回陈某的起诉呢?这涉及到民法的调整对象问题。
民法调整的社会关系发生于平等主体之间,即横向的关系。
如果某一社会关系不符合这个特征,则不应该有民法来调整,当然不可能作为民事案件来审判。
而高等学校在招生中享有自主权,其他任何机关无权干涉。
这就是说,在此案中,原告和被告之间并不是一种平等的关系,被告有权单方面依据国家的有关规章法律决定是否录取原告,而不必征得原告的同意,法院对此不能干预。
这种“不平等性”决定了本案中的社会在关系不应该由民法来调整,所以法院驳回了陈某的起诉。
此案说明了民法与行政法、刑法等法律部门的不同。
民法在调整对象上和行政法、刑法不同,和经济法也不同。
行政法、刑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的主体之间的法律地位是不平等的,而经济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既有横向的,也有纵向的。
结论:1.民法的调整对象是: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2.民法的概念: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人间及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二、民法的基本原则民法的基本原则是民法立法、民事司法和当事人进行民事活动的基本准则,掌握了基本原则,有利于我们同学们在民事活动中把握尺度。
主要有五项原则:1.平等原则这一原则指的是: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的法律地位平等。
含义一:自然人、法人在民事活动中主体地位平等含义二:自然人、法人所享有的民事权利和承担的民事义务平等。
含义三:民事权利平等地受法律保护。
案例:某单位向某木器厂订购一批办公用品,货到后,某单位以质量不好为由,要求降价。
某单位无权这么做,因为这违背了平等原则。
因为两单位在买卖办公品这一民事活动中地位平等。
案例:出嫁后的女儿享受同儿子平等地继承父母遗产的权利。
2.自愿原则是指民事主体在从事活动时,体现自己的意志,作真实意思表示,通过自己的内心真实意愿来设立、变更、和终止民事法律关系。
如果意思表示不真实、不自由,则违背了自愿原则。
如:被胁迫而为的意思表示、因欺诈而为的意思表示。
例如:甲不慎失足掉到河里,大喊“救命”,乙刚好从河边路过,就说:“你给我一万元,我就救你。
”甲为了活命,只好答应。
随后,乙把甲救上了岸,并要求甲给付一万元。
甲能不能反悔?为什么?分析:甲可以反悔。
因为甲同意给一万元是被迫的,在当时那种危急的情况下,他答应了乙的苛刻要求才能活命,实际非自己内心真实意愿的表示,即非自愿的,所以,他可以反悔,不给乙一万元。
3.公平原则是指在民事活动中以均衡来衡量民事主体之间的物质利益关系。
公平原则是一条法律适用原则,即当民法规范缺乏规定时,可以根据公平原则来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这一原则还是一条司法原则,当法律缺乏规定时,法官应要根据公平原则作出合理的叛决。
案例二、王某有一家传古碗,摔了一个小口子,王某觉得安置这只碗颇不方便,便有意出售。
他的同事刘某对文物略有研究,看了这个碗后,估计有一定的文物价值,便问王某要价多少?王某随口说:“你喜欢就给十元吧。
”刘某喜出望外试探地对王某说,“这样,为公平起见,我给你二十元,以后如果这碗值钱了,你也不能要回去。
”王某当时没在意,两人就以20元成交了。
不久,王某得知此碗是古代文物,某博物馆拟出价5000元收购,而刘某仍在观望。
他马上找到刘某,要求退还刘某20元换回自己的古碗。
刘某诉至法院。
请求法院判令刘某返还古碗。
王某能把已经卖出的古碗收回吗?分析:从表面分析看,王和刘就买卖这只古碗达成的口头协议中,完全平等地、自愿,不存在欺诈和暴力胁迫的情况,似乎王某要不回来这只古碗。
但由于王某欠缺相关的专业知识,对标的物的价值有重大误解,如维持该交易,则明显地对王某不公平。
所以王某要求返还古碗,法院应该支持。
4.诚实信用原则这是一个高度抽象的概念。
这一原则也赋予了司法人员一定的自由裁量权,使其在法律规定不足时,依诚实信用原则,公平合理地解决纠纷。
在我国现阶段,正是新旧体制交替时,出现了诚信危机,许多不讲信用的现象屡屡出现。
而诚信本是商品经济的内在要求,违背诚信原则,则不仅违背了道德规范,而且也是不合法的。
案例三、李某因为盖房子需要大量的黄沙,便与本村的运输专业户赵某签订了一份合同。
合同中约定:李某购买赵某10卡车黄沙,每车350元。
但合同中并未约定用载重量为多大的卡车。
可当地人以“车”作计量单位时,在没有特别约定的情况下,一般指的是载重量为4吨的卡车。
在履行合同之前,当地的黄沙由每车350元至400元。
赵某见黄沙涨价,不愿如数供货,就以载重量为2吨的卡车运货,运完10车后,便声称已经履行完合同。
李某当然不同意,要求用载重量为2吨的卡车再运10车。
二人发生争执,李某诉至法院,请求依法解决。
赵某履行完合同了吗?分析:对这种合同中约定不明的情况下,我们如何判别呢?这时,我们就可以依照诚实信用原则来分析了。
从本案来看,赵某的行为显然已经违背了诚信的商人,应当按当地的交易习惯来交货,即以载重量为4吨的卡车来交货。
所以,赵某并示履行完合同。
5.禁止权利滥用原则这一原则是指民事主体在进行民事活动时必须正确行使民事权利,不得损害他人和社会公共利益。
例如:小偷偷了你的钱包,被你发现了,你十分生气,但你也没能将他打一顿以泄心头之气,因为即使是小偷,他的健康权也是受法律保护的,你不能因为维护自己的财产权,就侵犯他的健康权,否则就是滥用权利。
这一原则是我们行使自己权利的限制。
小结:这一节内容不多,可却很重要,它关系到学生理解后面的内容。
民法的调整对象告诉我们什么样的纠纷可以通过民法来解决,什么样的不行。
民法涉及的问题包罗万象,我们不能一一了解,但掌握了民法的基本原则,就可以有个基本的认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