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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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管理办法

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管理办法

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健康委员会医师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制定本办法,以规范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管理工作。

第二条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是指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指导医疗机构组织的对住院医师进行系统化培训和考核,以提高住院医师的临床能力和综合素质。

第三条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的目标是培养住院医师成为合格的专科医师,并提供优质的医疗服务。

第四条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的内容包括临床技能培训、文化知识培训、科研学术培训、医学伦理培训等。

第五条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的具体要求由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制定并发布,医疗机构应按照要求组织实施。

第二章培训机构第六条医疗机构应当成立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机构,负责组织和实施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工作。

第七条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机构应当具备相应的教学设施和师资力量,并制定相应的培训计划和教学大纲。

第八条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机构应当注重实践教学和实际操作,提供充足的临床实践机会。

第九条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机构应当根据住院医师的实际情况,采用分层培训的方式,保证培训的连续性和系统性。

第三章培训计划第十条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机构应当制定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计划,明确培训的目标和内容。

第十一条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计划应当根据住院医师的实际情况,确定培训的时间安排和培训的阶段。

第十二条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计划应当包括基础知识培训、专业知识培训、实践操作培训等内容。

第十三条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计划应当根据不同专业的特点,制定相应的培训方案和培训要求。

第四章师资力量第十四条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机构应当配备具有丰富临床经验和教学经验的专家和高级职称医师担任培训师资。

第十五条培训师资应当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教学能力,并接受相应的师训。

第十六条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机构应当定期对师资进行培训和考核,以确保培训质量和师资水平。

第五章培训考核第十七条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机构应当制定科学合理的培训考核办法,并按照规定组织培训考核工作。

安徽省卫生计生委关于组织开展安徽省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结业考核工作的通知

安徽省卫生计生委关于组织开展安徽省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结业考核工作的通知

安徽省卫生计生委关于组织开展安徽省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结业考核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公布日期】2015.08.14•【字号】卫科教秘〔2015〕414号•【施行日期】2015.08.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疗机构与医师正文关于组织开展安徽省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结业考核工作的通知卫科教秘〔2015〕414号各市及广德县、宿松县卫生计生委(卫生局),省直有关医疗单位:为贯彻落实《安徽省建立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制度的实施意见》(卫科教秘〔2015〕183号)精神,根据《安徽省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管理办法(试行)》(皖卫人〔2010〕37号)要求,结合我省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工作现状,决定组织开展2015年前完成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学员的结业考核工作,以推进我省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制度建立和完善。

现将《安徽省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结业考核实施方案(2015)》印发给你们,请各地各单位结合实际,认真抓好工作落实,并为结业考核提供必要的保障措施。

实施过程中如有问题,请与我委科教处联系。

联系电话:*************,62998565安徽省卫生计生委2015年8月14日安徽省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结业考核实施方案(2015)根据《中共安徽省委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皖发〔2009〕17号)、《安徽省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管理办法》(试行)(皖卫人〔2010〕37号)以及《安徽省建立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制度的实施意见》(卫科教秘〔2015〕183号)的有关规定和要求,结合我省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工作开展现状,决定组织开展2015年前完成培训学员的结业考核工作。

为保障结业考核工作的有序进行,特制定本方案。

一、结业考核目的通过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结业考核,检验住院医师的培训质量,了解住院医师对本专业基本理论、基本知识、基本技能的掌握程度和实际工作能力;了解各培训基地(医院)的管理工作情况,为完善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工作提供参考意见。

安徽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公布安徽省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名录的通知

安徽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公布安徽省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名录的通知

安徽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公布安徽省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名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公布日期】2015.03.02•【字号】卫科教秘〔2015〕86号•【施行日期】2015.03.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关于公布安徽省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名录的通知卫科教秘〔2015〕86号各市、县(市、区)卫生计生委(卫生局)、财政局,省直有关医疗单位: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财政部《关于做好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卫科教函〔2014〕434号),我省17家医院被国家认定公布为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

现根据《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管理办法(试行)》(国卫科教发〔2014〕49号)等文件要求,将我省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及其专业基地和培训容量予以公布(详见附件),并提出如下要求:一、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省直有关医疗单位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家有关建立全科医生制度、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制度政策文件精神,高度重视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工作,将其作为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重大举措,列入部门“一把手”职责加以落实推动,并将执行情况作为部门和干部业绩考核的重要内容。

二、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对辖区内医疗卫生单位适培人员委派培训工作的管理,统筹安排培训对象,逐步建立按需委派培养工作机制,并将全科和中医专业作为重点纳入其中。

市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对所属培训基地业务指导和内涵建设,保证教育培训质量。

三、培训基地实行动态管理,对管理不规范、培训质量差的培训基地和专业基地,将取消其基地资格。

各培训基地要严格按照国家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各项规定,加强自身建设,完善相关条件;同时,要加强对协同专业基地的管理,尤其做好基层实践基地业务指导和管理,统筹安排、管理专业基地和协同专业基地的培训容量,严格培训对象招收,注重培训过程管理,确保培训质量。

国卫科教发〔2014〕49号-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住院医师规范化指导管理办法(试行)

国卫科教发〔2014〕49号-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住院医师规范化指导管理办法(试行)

精心整理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关于建立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制度的指导意见》,规范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实施工作,培养一支高素质的临床医师队伍,制定本办法。

生;员;范化培训实行全行业管理、分级负责,充分发挥相关行业协会、专业学会和有关单位的优势和作用。

第五条国务院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全国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的统筹管理,健全协调机制,制订培训政策,编制培训规划,指导监督各地培训工作。

第六条国务院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根据需要组建专家委员会或指定有关行业组织、单位负责全国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的具体业务技术建设和日常管理工作,其职责是:(一)研究提出培训专业设置建议;(二)研究提出培训内容与标准、培训基地认定标准和管理办法的方省级以下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根据各自职责,配合做好当地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有关工作。

第八条培训基地接受上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监督指导,具体做好培训招收、实施和考核及培训对象的管理工作。

第三章培训基地第九条培训基地是承担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的医疗卫生机构。

国务院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根据培训需求及各地的培训能力,统筹规划各地培训基地数量。

培训基地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为三级甲等医院;(二)达到《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认定标准(试行)》要求;省(区、市)培训基地分配名额。

第十二条培训基地必须高度重视并加强对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协调领导机制,制订并落实确保培训质量的管理制度和各项具体措施,切实使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工作落到实处。

培训基地主要行政负责人作为培训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基地的培训工作,分管院领导具体负责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工作;教育培训管理职能部门作为协调领导机制办公室,具体负责培训工作的日常管理与监督。

承担培训任务的科室实行科室主任负责制,健全组织管理机制,切实履行对培训对象的带教和管理职能。

第十三条培训基地应当落实培训对象必要的学习、生活条件和有关人的培训对象参加医师资格考试,协助其办理执业注册和变更手续。

安徽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等七部门关于印发《安徽省建立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安徽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等七部门关于印发《安徽省建立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安徽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等七部门关于印发《安徽省建立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安徽省编办,安徽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安徽省教育厅,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安徽省中医药管理局•【公布日期】2015.04.14•【字号】卫科教秘〔2015〕183号•【施行日期】2015.04.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关于印发《安徽省建立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卫科教秘〔2015〕183号各市、县(区)卫生计生委(卫生局)、编办、发展改革委、教育局、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中央编办、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建立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卫科教发〔2013〕56号)文件精神,为加强我省卫生计生人才队伍建设、提高医疗卫生计生工作质量和水平,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和医学教育改革,培养和建设一支适应人民群众健康保障需要的临床医师队伍,现将《安徽省建立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制度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执行。

安徽省卫生计生委安徽省编办安徽省发展改革委安徽省教育厅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安徽省中医药管理局2015年4月14日安徽省建立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制度的实施意见为贯彻《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中央编办、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建立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卫科教发〔2013〕56号,下简称“指导意见”)要求,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工作目标(一)指导思想。

认真实施“科教兴医、人才强卫”战略,按照深化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总体部署和要求,立足省情、遵循规律,以培养合格医生为目的,以提升服务能力为重点,以健全培训体系为基础,以建立政策制度体系为核心,建立与行业特点相适应的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制度,为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基本医疗服务制度提供人才支撑。

安徽省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

安徽省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

安徽省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工作顺利开展,依据《卫生部临床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试行办法》及《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医住院医师培训试行办法》,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以下简称培训基地)是指住院医师接受以培养临床能力为主的培训场所.第三条培训基地设置在经卫生行政部门批准设立的医疗机构中符合条件的临床科室.全科医师培训基地由符合条件的医疗机构中有关临床科室与社区医疗服务机构共同组成.第四条培训基地学科类别依据卫生部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有关规定和《安徽省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管理办法(试行)》设置。

第二章认定条件第五条培训基地认定条件包括:培训基地所在医院的基本条件和培训基地的基本条件.第六条培训基地所在医院的基本条件一、医院资质经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三级综合医院和二级甲等中医院.二级甲等综合医院可申报全科医学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

二、教学条件(一)具有满足住院医师培训所需的科室设置,具有相应诊疗条件和设施.(二)有基本的教学设备和合格的教学与示范教室。

(三)图书馆藏书专业种类齐全,具有满足住院医师接受培训所需的专业书籍和期刊,有获取专业信息的渠道。

三、组织管理(一)培训基地医院成立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委员会,下设办公室,有院级领导分管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工作,配备专人负责培训管理工作。

(二)成立专门负责住院医师培训指导、考核、质量监督等工作的专家委员会或指导小组。

(三)建立完善的培训基地管理、人事管理、培训住院医师考试考核等制度。

四、支撑条件(一)医院应具有良好的社会信誉和医疗服务质量。

(二)提供培训基地建设和维护所需的必要经费。

(三)给予住院医师一定的补贴,包括夜班费、加班费等。

具体发放办法可由各培训医院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细则。

(四)为住院医师提供基本的学习生活条件。

第七条培训基地基本条件一、有能够满足培训要求的师资队伍,师资构成比例合理。

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管理办法(试行)2014

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管理办法(试行)2014

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关于建立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制度的指导意见》,规范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实施工作,培养一支高素质的临床医师队伍,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是毕业后医学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目的是为各级医疗机构培养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扎实的医学理论知识和临床技能,能独立、规范地承担本专业常见多发疾病诊疗工作的临床医师。

第三条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对象为:(一)拟从事临床医疗工作的高等院校医学类相应专业(指临床医学类、口腔医学类、中医学类和中西医结合类,下同)本科及以上学历毕业生;(二)已从事临床医疗工作并获得执业医师资格,需要接受培训的人员;(三)其他需要接受培训的人员。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四条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含中医药管理部门,下同)对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实行全行业管理、分级负责,充分发挥相关行业协会、专业学会和有关单位的优势和作用。

第五条国务院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全国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的统筹管理,健全协调机制,制订培训政策,编制培训规划,指导监督各地培训工作。

第六条国务院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根据需要组建专家委员会或指定有关行业组织、单位负责全国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的具体业务技术建设和日常管理工作,其职责是:(一)研究提出培训专业设置建议;(二)研究提出培训内容与标准、培训基地认定标准和管理办法的方案建议;(三)对培训基地和专业基地建设、认定和管理工作进行检查指导;(四)建立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招收匹配机制,对培训招收工作进行区域间统筹协调;(五)对培训实施情况进行指导监督,对培训效果进行评价;(六)制定考核标准和要求,检查指导考核工作;(七)承担国务院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委托的其他相关工作。

第七条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本地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的组织实施和管理监督。

按照国家政策规定,制订本地实施方案和措施,编制落实培训规划和年度培训计划;按照国家规划与标准,建设、认定和管理培训基地、专业基地,并报告国务院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予以公布;根据需要组建专家委员会或指定有关行业组织、单位负责本地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的具体业务技术建设和日常管理工作。

安徽省全科医师规范化培训工作实施方案(试行)

安徽省全科医师规范化培训工作实施方案(试行)

安徽省全科医师规范化培训工作实施方案(试行)全科医师规范化培训属于医学生毕业后教育,是全科医学教育体系的核心,也是今后培养全科医师的主要途径。

为确保培训质量,根据卫生部《全科医师规范化培训试行办法》和《全科医师规范化培训大纲》,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培训目标通过全科医师规范化培训,使其具备人事部、卫生部《临床医学专业中、高级技术资格评审条件》中规定的全科医学专业主治医师的基本条件,并达到以下要求:1、贯彻执行党的卫生工作方针,具有良好的医德医风,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2、熟悉全科医学基础理论,具有较系统的专业知识,并指导实际工作。

3、具备全科医学思维能力和诊疗策略,在社区卫生服务中发挥技术骨干作用,能向个人、家庭、社区提供以人为中心,以维护和促进健康为目标,融医疗、预防、保健、康复、健康教育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六位一体”的社区卫生服务。

4、掌握社区卫生服务相关科研方法和管理知识。

二、培训对象培训对象必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2005年以后高等医学院校临床医学专业全日制本科应(历)届毕业生;在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工作的在岗在编人员,并与所在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签订长期聘用合同;热心于社区卫生服务事业,愿意长期从事社区卫生服务工作;承诺培训结束后,在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服务时间五年以上;品德良好,遵纪守法,身体健康。

三、培训对象遴选1、原则上在社区卫生服务各方面工作开展较好的中心(或服务站)遴选;2、学员本人需提出申请,并与所在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和市卫生局签订推荐培训协议书。

培训期间,学员应严格遵守纪律,服从培训基地管理。

如出现违反协议书规定的情况,将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四、培训方式全科医师规范化培训工作在省卫生厅统一领导下,委托省全科医学培训中心负责组织,学员主要在培训基地临床二级科室进行临床技能训练和学习,并接受社区卫生服务技能训练。

全科医学培训中心会同教学基地负责统一制定教学计划,负责教学检查与督导、理论教学的协调与考核。

国卫科教发〔〕号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管理办法试行

国卫科教发〔〕号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管理办法试行

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关于建立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制度的指导意见》,规范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实施工作,培养一支高素质的临床医师队伍,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是毕业后医学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目的是为各级医疗机构培养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扎实的医学理论知识和临床技能,能独立、规范地承担本专业常见多发疾病诊疗工作的临床医师。

第三条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对象为:(一)拟从事临床医疗工作的高等院校医学类相应专业(指临床医学类、口腔医学类、中医学类和中西医结合类,下同)本科及以上学历毕业生;(二)已从事临床医疗工作并获得执业医师资格,需要接受培训的人员;(三)其他需要接受培训的人员。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四条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含中医药管理部门,下同)对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实行全行业管理、分级负责,充分发挥相关行业协会、专业学会和有关单位的优势和作用。

第五条国务院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全国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的统筹管理,健全协调机制,制订培训政策,编制培训规划,指导监督各地培训工作。

第六条国务院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根据需要组建专家委员会或指定有关行业组织、单位负责全国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的具体业务技术建设和日常管理工作,其职责是:(一)研究提出培训专业设置建议;(二)研究提出培训内容与标准、培训基地认定标准和管理办法的方案建议;(三)对培训基地和专业基地建设、认定和管理工作进行检查指导;(四)建立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招收匹配机制,对培训招收工作进行区域间统筹协调;(五)对培训实施情况进行指导监督,对培训效果进行评价;(六)制定考核标准和要求,检查指导考核工作;(七)承担国务院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委托的其他相关工作。

第七条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本地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的组织实施和管理监督。

按照国家政策规定,制订本地实施方案和措施,编制落实培训规划和年度培训计划;按照国家规划与标准,建设、认定和管理培训基地、专业基地,并报告国务院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予以公布;根据需要组建专家委员会或指定有关行业组织、单位负责本地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的具体业务技术建设和日常管理工作。

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管理办法

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管理办法

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管理办法为适应医院人事制度改革、提高临床住院医师素质,根据卫生部《临床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试行办法》的规定和《临床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大纲》的要求,以及制定本办法。

一、组织管理(一)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领导小组主任委员:由院长领导担任副主任委员:主管副院长担任,成员:各二级学科主任担任委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地点设在科教科,兼任办公室主任,并为成员。

(二) 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学科培训工作小组。

各培训学科成立学科培训工作小组及教研室,相应学科及教研室科主任担任组长,负责本学科培训计划制定和任务实施;相应学科骨干医师担任秘书,负责本专业学科培训任务的落实、联络协调和日常管理工作。

具体人员名单见附件1。

工作职责(一)领导小组职责:全面负责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的规划、计划、建设、运行,对医院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工作进行组织、指导和协调。

(二)科教科职责:负责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的日常具体管理工作。

不定期对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科室培训工作进行检查,督促科室培训任务的执行.负责住院医师病历质量检查,组织相关业务学习和临床实践技能培训及考核等工作.(三)人事科职责:负责拟定住院医师轮转人员的人事工资、福利、绩效考核。

(四)科职责:负责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经费管理和发放.培训经费专款专用,主要用于培训费用、培训对象的工资福利待遇或生活补贴、带教老师津贴等。

(五) 后勤科职责:负责教学资源、设备、住宿条件等后勤保障。

(六)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学科培训工作小组职责:根据专业培训大纲,拟定本专业的培训工作计划,并予以执行和总结。

具体负责学员的培训及考核。

同时做好科室的培训档案管理工作,包括:业务学习、教学查房、技能培训记录和日常考核、出科考核档案记录等。

二、目标:通过全面、正规、严格的制度化、规范化培训,使住院/全科/助理全科医师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严谨的工作态度,深入学习和掌握本专业的临床技能和理论知识,能够独立从事医疗服务工作,使受训者在完成培训后达到卫生部《卫生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规定的低年资主治医师水平。

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管理办法(试行)2014

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管理办法(试行)2014

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关于建立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制度的指导意见》,规范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实施工作,培养一支高素质的临床医师队伍,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是毕业后医学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目的是为各级医疗机构培养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扎实的医学理论知识和临床技能,能独立、规范地承担本专业常见多发疾病诊疗工作的临床医师。

第三条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对象为:(一)拟从事临床医疗工作的高等院校医学类相应专业(指临床医学类、口腔医学类、中医学类和中西医结合类,下同)本科及以上学历毕业生;(二)已从事临床医疗工作并获得执业医师资格,需要接受培训的人员;(三)其他需要接受培训的人员。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四条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含中医药管理部门,下同)对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实行全行业管理、分级负责,充分发挥相关行业协会、专业学会和有关单位的优势和作用。

第五条国务院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全国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的统筹管理,健全协调机制,制订培训政策,编制培训规划,指导监督各地培训工作.第六条国务院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根据需要组建专家委员会或指定有关行业组织、单位负责全国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的具体业务技术建设和日常管理工作,其职责是:(一)研究提出培训专业设置建议;(二)研究提出培训内容与标准、培训基地认定标准和管理办法的方案建议;(三)对培训基地和专业基地建设、认定和管理工作进行检查指导;(四)建立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招收匹配机制,对培训招收工作进行区域间统筹协调;(五)对培训实施情况进行指导监督,对培训效果进行评价;(六)制定考核标准和要求,检查指导考核工作;(七)承担国务院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委托的其他相关工作.第七条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本地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的组织实施和管理监督。

按照国家政策规定,制订本地实施方案和措施,编制落实培训规划和年度培训计划;按照国家规划与标准,建设、认定和管理培训基地、专业基地,并报告国务院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予以公布;根据需要组建专家委员会或指定有关行业组织、单位负责本地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的具体业务技术建设和日常管理工作。

《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管理办法(试行)》

《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管理办法(试行)》

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关于建立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制度的指导意见》,规范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实施工作,培养一支高素质的临床医师队伍,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是毕业后医学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目的是为各级医疗机构培养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扎实的医学理论知识和临床技能,能独立、规范地承担本专业常见多发疾病诊疗工作的临床医师。

第三条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对象为:(一)拟从事临床医疗工作的高等院校医学类相应专业(指临床医学类、口腔医学类、中医学类和中西医结合类,下同)本科及以上学历毕业生;(二)已从事临床医疗工作并获得执业医师资格,需要接受培训的人员;(三)其他需要接受培训的人员。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四条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含中医药管理部门,下同)对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实行全行业管理、分级负责,充分发挥相关行业协会、专业学会和有关单位的优势和作用。

第五条国务院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全国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的统筹管理,健全协调机制,制订培训政策,编制培训规划,指导监督各地培训工作.第六条国务院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根据需要组建专家委员会或指定有关行业组织、单位负责全国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的具体业务技术建设和日常管理工作,其职责是:(一)研究提出培训专业设置建议;(二)研究提出培训内容与标准、培训基地认定标准和管理办法的方案建议;(三)对培训基地和专业基地建设、认定和管理工作进行检查指导;(四)建立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招收匹配机制,对培训招收工作进行区域间统筹协调;(五)对培训实施情况进行指导监督,对培训效果进行评价;(六)制定考核标准和要求,检查指导考核工作;(七)承担国务院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委托的其他相关工作。

第七条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本地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的组织实施和管理监督。

按照国家政策规定,制订本地实施方案和措施,编制落实培训规划和年度培训计划;按照国家规划与标准,建设、认定和管理培训基地、专业基地,并报告国务院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予以公布;根据需要组建专家委员会或指定有关行业组织、单位负责本地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的具体业务技术建设和日常管理工作.省级以下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根据各自职责,配合做好当地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有关工作。

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管理办法

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管理办法

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关于建立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制度的指导意见》,规范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实施工作,培养一支高素质的临床医师队伍,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是毕业后医学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目的是为各级医疗机构培养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扎实的医学理论知识和临床技能,能独立、规范地承担本专业常见多发疾病诊疗工作的临床医师。

第三条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对象为:(一)拟从事临床医疗工作的高等院校医学类相应专业(指临床医学类、口腔医学类、中医学类和中西医结合类,下同)本科及以上学历毕业生;(二)已从事临床医疗工作并获得执业医师资格,需要接受培训的人员;(三)其他需要接受培训的人员。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四条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含中医药管理部门,下同)对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实行全行业管理、分级负责,充分发挥相关行业协会、专业学会和有关单位的优势和作用。

第五条国务院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全国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的统筹管理,健全协调机制,制订培训政策,编制培训规划,指导监督各地培训工作。

第六条国务院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根据需要组建专家委员会或指定有关行业组织、单位负责全国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的具体业务技术建设和日常管理工作,其职责是:(一)研究提出培训专业设置建议;(二)研究提出培训内容与标准、培训基地认定标准和管理办法的方案建议;(三)对培训基地和专业基地建设、认定和管理工作进行检查指导;(四)建立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招收匹配机制,对培训招收工作进行区域间统筹协调;(五)对培训实施情况进行指导监督,对培训效果进行评价;(六)制定考核标准和要求,检查指导考核工作;(七)承担国务院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委托的其他相关工作。

第七条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本地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的组织实施和管理监督。

按照国家政策规定,制订本地实施方案和措施,编制落实培训规划和年度培训计划;按照国家规划与标准,建设、认定和管理培训基地、专业基地,并报告国务院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予以公布;根据需要组建专家委员会或指定有关行业组织、单位负责本地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的具体业务技术建设和日常管理工作。

安徽省卫生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全科医师规范化培训工作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安徽省卫生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全科医师规范化培训工作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安徽省卫生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全科医师规范化培训工作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卫生厅•【公布日期】2008.09.12•【字号】卫科秘[2008]697号•【施行日期】2008.09.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疗机构与医师正文安徽省卫生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全科医师规范化培训工作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卫科秘〔2008〕697号)各市卫生局,安徽医科大学第一附属医院、省立新安医院:为贯彻落实《安徽省社区卫生人才培养规划》(2006-2011年),积极推进全科医师规范化培训工作,经研究决定,自2008年起,在我省开展全科医师规范化培训工作试点。

现将《安徽省全科医师规范化培训工作实施方案》(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08年,我省确定合肥、蚌埠、芜湖、马鞍山和铜陵五市参加全科医师规范化培训试点工作。

五市各选派2名学员,在卫生部批准的我省两个全科医学专科培训基地进行培训。

其中,合肥市、马鞍山市、芜湖市学员由安徽医科大学第一附属医院负责培训,铜陵市、蚌埠市学员由省立新安医院负责培训。

学员所在单位补助经费已经通过2008年全科医师和社区护士培训省级财政补助经费拨付各试点市。

请以上五个试点市按照实施方案要求推荐学员,并于9月30日以前将学员报名推荐表及报名材料(包括毕业证书、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统一报送至安徽省全科医学培训中心(合肥市芜湖路387号旭日宾馆705室)。

联系人:纪艳、于先清联系电话(FAX):************E-mail:*************附件:1、《安徽省全科医师规范化培训工作实施方案》(试行)2、 2008年安徽省全科医师规范化培训学员报名推荐表二〇〇八年九月十二日附件1:安徽省全科医师规范化培训工作实施方案(试行)全科医师规范化培训属于医学生毕业后教育,是全科医学教育体系的核心,也是今后培养全科医师的主要途径。

安徽省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考核实施细则(试行)

安徽省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考核实施细则(试行)

安徽省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考核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考核(以下简称培训考核)管理,确保培训考核工作公平公正、科学有效,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管理办法(试行)》、《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考核实施办法(试行)》和《安徽省关于建立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制度的指导意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培训考核包括过程考核和结业考核两部分,目的是评估培训对象是否达到《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内容与标准(试行)》规定的要求。

第二章职责分工第三条培训考核工作在国务院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含中医药管理部门,下同)统筹管理下,实行分级管理。

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培训考核工作的组织管理,培训基地负责过程考核及相关工作的具体落实,考核基地负责结业考核工作的具体落实。

第四条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的主要职责是:贯彻执行国务院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培训考核工作的有关规定,制定我省考核实施方案,遴选建设考核基地,组建和培训管理考官队伍,组织实施培训考核,公布考核结果,颁发《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证书》,管理监督本辖区的考核工作。

根据需要,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可指定有关行业组织、单位协助负责相关具体工作。

第五条培训基地的主要职责是:落实上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的有关要求,组织实施培训过程考核,组织结业考核报名,协助申领《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证书》。

第六条考核基地由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遴选认定并报国务院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备案,承担结业考核任务。

第三章过程考核第七条培训基地应当按照《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内容与标准(试行)》的规定,严格过程考核。

过程考核是对培训对象在培训期间临床能力水平与素质的动态评价,由培训基地组织实施,主要包括日常考核、出科考核、年度考核,内容涉及医德医风、临床职业素养、出勤情况、临床实践能力、培训指标完成情况和参加业务学习情况等方面。

第八条日常考核和出科考核主要由培训轮转科室负责,出科考核原则上应当在培训对象出科前完成,并由专业基地审核其真实性和有效性。

安徽省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管理办法

安徽省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管理办法

安徽省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我省卫生改革与发展需要,完善医学人才培养体系,提高临床医师队伍整体素质,为人民群众提供安全有效的服务,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疗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卫生部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有关规定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是指高等院校医学专业毕业生完成院校教育之后,在经过认定的培训基地中,以住院医师的身份,接受以培养临床能力为主的系统、规范的培训。

培训目的是使住院医师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科学严谨的工作态度,达到从事某一医疗专业学科所需要的基础理论、知识、基本技能等要求,成为能独立从事医疗服务工作的医师。

第三条培训对象:1、具有高等院校医学专业本科及以上学历,拟从事临床医疗工作的人员。

基层医疗卫生服务机构学历可放宽至专科。

2、已从事临床医疗工作并取得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证书,要求接受培训的人员。

第四条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的经费实行政府、单位、社会和个人多渠道筹集。

鼓励社会以多种形式提供资金或其他条件,共同促进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工作的开展。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安徽省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工作。

第二章培训基地第六条三级综合医院以二级学科为单位,申请作为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

具有二级甲等中医院可申请作为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

二级甲等医院可申报全科医学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

第七条培训基地由安徽省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委员会根据《安徽省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认定管理办法》评审认定,报省卫生厅批准。

具有博士生、硕士生培养任务的学科及省级以上临床医学重点学科、特色专科可直接申报批准列为培训基地。

第八条培训基地除对本单位住院医师进行培训外,还应承担其他单位选送的住院医师培训任务。

第九条培训基地应根据卫生部颁发的《临床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大纲》、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临床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大纲》及我省有关规定,制定实施方案,严格进行培训和考核,确保培训质量。

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管理办法

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管理办法

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关于建立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制度的指导意见》,规范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实施工作,培养一支高素质的临床医师队伍,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是毕业后医学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目的是为各级医疗机构培养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扎实的医学理论知识和临床技能,能独立、规范地承担本专业常见多发疾病诊疗工作的临床医师。

第三条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对象为:(一)拟从事临床医疗工作的高等院校医学类相应专业(指临床医学类、口腔医学类、中医学类和中西医结合类,下同)本科及以上学历毕业生;(二)已从事临床医疗工作并获得执业医师资格,需要接受培训的人员;(三)其他需要接受培训的人员。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四条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含中医药管理部门,下同)对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实行全行业管理、分级负责,充分发挥相关行业协会、专业学会和有关单位的优势和作用。

第五条国务院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全国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的统筹管理,健全协调机制,制订培训政策,编制培训规划,指导监督各地培训工作。

第六条国务院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根据需要组建专家委员会或指定有关行业组织、单位负责全国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的具体业务技术建设和日常管理工作,其职责是:(一)研究提出培训专业设置建议;(二)研究提出培训内容与标准、培训基地认定标准和管理办法的方案建议;(三)对培训基地和专业基地建设、认定和管理工作进行检查指导;(四)建立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招收匹配机制,对培训招收工作进行区域间统筹协调;(五)对培训实施情况进行指导监督,对培训效果进行评价;(六)制定考核标准和要求,检查指导考核工作;(七)承担国务院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委托的其他相关工作。

第七条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本地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的组织实施和管理监督。

按照国家政策规定,制订本地实施方案和措施,编制落实培训规划和年度培训计划;按照国家规划与标准,建设、认定和管理培训基地、专业基地,并报告国务院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予以公布;根据需要组建专家委员会或指定有关行业组织、单位负责本地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的具体业务技术建设和日常管理工作。

委培协议

委培协议

安徽省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协议书(单位委派培训对象)甲方( 培训基地医院) :乙方 ( 培训对象) :丙方 ( 委派单位):为加强与规范临床医师的培养逐步建立健全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制度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等七部委《关于建立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制度的指导意见》 (国卫科教发〔〕号)、省卫生计生委等七部门《关于印发〈安徽省建立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卫科教秘〔〕号)等文件精神甲、乙、丙三方在自愿的基础上商议一致达成以下协议并共同遵照执行。

一、总则第一条本协议中“单位委派培训对象”是指人事、工资关系已经在委派单位经个人申请自愿以单位人身份并征得委派单位允许到国家卫生计生委认定的我省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医院进行相关专业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的人员。

第二条经招收考试合格甲方允许录取接收丙方委派的培训对象乙方在甲方以“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单位人学员”身份进行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培训期限为年时间自年月至年月。

乙方须按本协议约定完成培训并取得合格证书培训完成后须回委派单位工作培训基地医院不得留用。

第三条培训期间严格按照国家卫生计生委《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管理办法(试行)》及我省有关政策文件要求进行实施、管理。

有关医师执业注册及变更注册手续问题按照《卫生部关于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期间医师执业注册有关问题的批复》 (卫医政函〔〕号)执行。

二、甲方权利与义务第四条明确负责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的职能部门指定专职管理人员负责对乙方的培训过程进行全程监管、动态管理定期检查培训和考核实施情况做好培训档案资料的管理工作, 协调解决乙方工作和生活中的问题。

第五条如实向乙方介绍本院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计划与安排、学员待遇等相关规定和要求。

专业基地由本专业科室牵头会同相关科室制订和落实本专业培训对象的具体培训计划实施轮转培训并对培训全过程进行严格质量管理。

医学全在线提供第六条负责对乙方进行政治思想教育、法律法规常识培训按照国家卫生计生委《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管理办法 (试行)》和《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内容与标准(试行)》要求对乙方进行统一管理、规范培训、严格考核使乙方达到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的合格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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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安徽省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时间:2010-08-09 10:48:22 来源:作者:点击:0
皖卫人〔2010〕37号
各市卫生局,厅直有关单位、各医学院校及附属医院:
《安徽省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厅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一○年八月二日
安徽省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我省卫生改革与发展需要,完善医学人才培养体系,提高临床医师队伍整体素质,为人民群众提供安全有效的服务,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疗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卫生部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有关规定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是指高等院校医学专业毕业生完成院校教育之后,在经过认定的培训基地中,以住院医师的身份,接受以培养临床能力为主的系统、规范的培训。

培训目的是使住院医师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科学严谨的工作态度,达到从事某一医疗专业学科所需要的基础理论、知识、基本技能等要求,成为能独立从事医疗服务工作的医师。

第三条培训对象:
1、具有高等院校医学专业本科及以上学历,拟从事临床医疗工作的人员。

基层医疗卫生服务机构学历可放宽至专科。

2、已从事临床医疗工作并取得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证书,要求接受培训的人员。

第四条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的经费实行政府、单位、社会和个人多渠道筹集。

鼓励社会以多种形式提供资金或其他条件,共同促进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工作的开展。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安徽省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工作。

第二章培训基地
第六条三级综合医院以二级学科为单位,申请作为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

具有二级甲等中医院可申请作为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

二级甲等医院可申报全科医学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

第七条培训基地由安徽省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委员会根据《安徽省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认定管理办法》评审认定,报省卫生厅批准。

具有博士生、硕士生培养任务的学科及省级以上临床医学重点学科、特色专科可直接申报批准列为培训基地。

第八条培训基地除对本单位住院医师进行培训外,还应承担其他单位选送的住院医师培训任务。

第九条培训基地应根据卫生部颁发的《临床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大纲》、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临床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大纲》及我省有关规定,制定实施方案,严格进行培训和考核,确保培训质量。

第十条非培训基地医院应根据需要,将住院医师选送到培训基地医院进行培训。

第三章培训与考核
第十一条培训学科按照卫生部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规定执行,暂先在内科、外科、妇产科、儿科、急诊科、神经内科、皮肤科、眼科、耳鼻喉科、小儿外科、麻醉科、医学影像科、临床病理科、口腔科、全科医学科、肿瘤学等16个临床学科和中医内科、中医外科、中医妇科、中医儿科、中医针灸推拿、中医眼科、中医耳鼻咽喉科、中医皮肤科、中医肛肠科、中医骨伤科等10个中医学科开展。

省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委员会办公室可根据实际需要,在报请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同意后,增设或调整部分培训学科。

第十二条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在培训医院的带教医师指导下,按照卫生部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培训大纲以及《安徽省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标准细则》的要求,以从事临床实践技能训练为主。

专科及本科毕业生培训时间为三年,硕士研究生培训时间为二年,博士毕业生培训时间为一年。

第十三条培训对象出科考核由培训医院组织。

结业综合考核由省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委员会办公室统一组织。

考核结果作为取得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证书的依据。

第十四条对于达到执业医师报名条件的培训对象,培训医院应组织其参加执业医师资格考试。

培训期间取得执业医师资格是培训考核合格的必备条件。

第四章培训管理
第十五条培训学员招收方式:
(一)各培训基地将年度招生计划于前一年6月底前报省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委员会办公室进行统一公布,由各市卫生局组织各医院住院医师的送培工作。

(二)培训医院应依据核定的培训规模,制定招收条件和程序,面向社会公开招收培训学员,严格控制招收规模。

第十六条培训方式:
严格按照培训计划进行各项培训。

第十七条培训内容:
按照卫生部《临床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大纲》规定的培训内容、标准和要求,完成包括临床实践、专业理论知识、相关法律法规、临床思维与人际沟通等方面的培训任务。

第十八条住院医师经考核合格者,由省卫生厅按规定程序颁发卫生部统一印制的《住院医师培训合格证书》,作为申报主治医师的必要条件。

考核不合格者,继续接受培训或终止培训。

第五章组织领导
第十九条建立省、市、县、培训基地医院四级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组织管理体系,明确职责,积极协作,确保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组织、职责的落实。

第二十条省卫生厅成立由有关部门领导和专家组成“安徽省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委员会”,其任务是:
1、住院医师培训、考核实施方案和细则的审定、认可;
2、培训基地评审;
3、督导、检查培训工作;
4、组织对培训质量的评估;
5、研究制订完善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有关政策和办法。

省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委员会办公室设在省卫生厅科教处,负责全省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的实施工作。

第二十一条各省辖市卫生局应成立“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委员会”,全面负责本市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的组织管理与业务指导工作。

做好培训基地的申报、初审工作,并将初审合格的
培训基地上报省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委员会;组织实施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考核等。

第二十二条各培训基地医院成立由院长任组长,科教科、医务科、人事科等部门负责人及专业学科人员组成的“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委员会”,明确职能部门和专人负责具体工作,其他部门密切配合。

第二十三条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切实重视和加强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工作,把完成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工作作为医院校验、评价的内容之一。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安徽省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标准细则》另行制定。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由省卫生厅负责解释,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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