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规-债权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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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债的概念
《民法总则》规定,债权是因合同、侵权行为、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以及法律的其他规定,权利人请求特定义务人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
债是特定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债权人只能向特定的人主张自己的权利,债务人也需向享有该项权利的特定人履行义务,即债的相对性。
二、债的内容
债的内容,是指债的主体双方间的权利与义务,即债权人享有的权利和债务人负担的义务,即债权与债务。债权为请求特定人作为或不作为的权利。
债权与物权不同,物权是绝对权,而债权是相对权。债权相对性理论的内涵,可以归纳为以下三个方面:
(1)债权主体的相对性;
(2)债权内容的相对性;
(3)债权责任的相对性。
债务是根据当事人的约定或者法律规定,债务人所负担的应为特定行为的义务。
三、债发生的根据
债的产生,是指特定当事人之间债权债务产生的关系。引起债产生的一定法律事实,就是债产生的根据。产生的根据有合同、侵权、无因管理和不当得利。
3.1合同
在当事人之间因产生了合同法律关系,也就是产生了权利义务关系,便设立了债的关系。任何合同关系的设立,都会在当事人之间发生债权债务的关系。合同引起债的关系,是债发生的最主要、最普遍的依据。合同产生的债被称为合同之债。
3.2侵权
侵权,是指公民或法人没有法律依据而侵害他人的财产权利或人身权利的行为。侵权行为一经发生,即在侵权行为人和被侵权行为人之间形成债的关系。侵权行为产生的债被称为侵权之债。
3.3无因管理
无因管理,是指管理人员和服务人员没有法律上的特定义务,也没有受到他人委托,自觉为他人管理事务或提供服务。无因管理在管理人员或服务人员与收益人之间形成了债的关系。无因管理产生的债被称为无因管理之债。
3.4不当得利
不当得利,是指没有法律上或者合同上的依据,有损于他人利益而自身取得利益的应为。由于不当得利造成他人利益的损害,因此在得利者与受害者之间形成债的关系。得利者应当将所得的不当利益返还给受损失的人。不当得利产生的债被称为不当得利之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