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城市幼儿园基本办园条件标准
山东省幼儿园办园条件标准
《办园条件标准》要求:新建幼儿园执行本标准,其土地规划应不低于标准Ⅱ要求,为幼儿园后续建设留有 空间;其他幼儿园应参照本标准,逐步改建和扩建。为节约用地,将《原省标》基本指标生均2㎡,规划指标生均 4㎡修改为绿化用地人均面积不应低于2㎡,有条件的幼儿园应扩大绿化面积,绿地率不宜低于30%。幼儿园建设 用地按照国标容积率0.55-0.65测算。以“12个班规模”(每班30人)为例,新标准Ⅰ建设用地面积上限为 10088㎡,《原省标》规定城市幼儿园规划指标8477㎡,增加1611㎡。新标准Ⅲ建设用地面积上限为7352㎡, 《原省标》规定城市幼儿园规划指标6924㎡,增加428㎡。幼儿园园舍建设,在新国标的基础上增加了公共游戏 活动用房,供幼儿完成班级活动单元内不易开展的游戏活动及设置录播室等,满足幼儿发展需要。
标准印发
鲁教基发〔2018〕4号 山东省教育厅等6部门关于印发山东省幼儿园办园条件标准的通知 各市教育局、编办、发展改革委、财政局、国土资源局、住房城乡建设委(建设局): 现将《山东省幼儿园办园条件标准》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东省教育厅中共山东省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自然资源厅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8年11月26日
第四条本标准分为三类。其中,标准Ⅰ为高标准,标准Ⅱ为较高标准,标准Ⅲ基本标准。
标准解读
主要内容 标准定位
规模要求 用地标准
主要内容
《原省标》分为城市幼儿园、乡镇中心幼儿园、农村幼儿园三个标准。经论证,调整了定位,按照最新国家 《幼儿园建设标准》(建标175-2016)体例,分为标准Ⅰ、标准Ⅱ、标准Ⅲ。标准Ⅰ为高标准,按照适应教育现 代化发展、满足幼儿发展需要,增加室内游戏活动空间的要求制定;标准Ⅱ是较高标准,以相当于国家现行标准 高限为原则制定;标准Ⅲ为基本标准,以相当于国家现行标准底限为原则制定。各地区可根据实际选用相应标 准。
山东省幼儿园办园基本条件
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幼儿园基本办园条件标准(试行)的通知鲁教基字…2010‟10号各市教育局:为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推进全省幼儿园建设的标准化、科学化、规范化,以适应全省学前教育事业的发展,依据国家《幼儿园管理条例》、《幼儿园工作规程》、《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试行)》、《城市幼儿园建筑面积定额》、《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等精神,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了《山东省幼儿园基本办园条件标准(试行)》(以下简称《标准》)。
现将《标准》印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本《标准》分为《山东省城市幼儿园基本办园条件标准(试行)》、《山东省乡镇中心幼儿园基本办园条件标准(试行)》、《山东省农村幼儿园基本办园条件标准(试行)》,是规划、建设、管理和评估城市幼儿园、乡镇中心幼儿园和农村幼儿园的基本依据。
其中,县城驻地举办的各类幼儿园(包括街道办事处举办的中心幼儿园)执行城市幼儿园办园标准。
二、《标准》中规定的基本指标是本省举办各类幼儿园应具备的基本标准。
新建幼儿园用地和园舍建筑应不低于相应《标准》中规划指标的要求。
经济发达地区及有条件的幼儿园办园条件指标应适当提高。
三、各地应本着“安全、节约、适用”的原则建设幼儿园,既要积极创造条件加强幼儿园标准化建设,满足幼儿园保教工作需要;又要厉行节约,切合实际,避免资源浪费。
不得使用公共资金超标准建设豪华幼儿园。
各市在实施过程中要及时进行总结,并将发现的问题和建议反馈给我厅基础教育处。
二○一○年七月— 2 —山东省幼儿园基本办园条件标准(试行)山东省教育厅二○一○年七月— 3 —目录一、山东省城市幼儿园基本办园条件标准(试行) (5)二、山东省乡镇中心幼儿园基本办园条件标准(试行) (36)三、山东省农村幼儿园基本办园条件标准(试行) (63)— 4 —山东省城市幼儿园基本办园条件标准(试行)一、总则二、设置与规划(一)设置(二)规模(三)规划设计三、建设用地标准(一)建设用地组成(二)建设用地面积四、园舍建设标准(一)园舍建筑组成(二)园舍建筑面积(三)园舍用房面积(四)园舍建筑标准五、设施设备配备标准(一)总体要求(二)教育活动设施设备配备标准(三)办公及生活设施设备配备标准六、教职工配备标准七、经费保障— 5 —附件:1.幼儿园园舍建设有关标准要求2.山东省城市幼儿园玩教具配备目录3.山东省城市幼儿园科学发现室配备基本标准4.山东省城市幼儿园办公设备配备基本标准5.山东省城市幼儿园卫生保健器械配备基本标准6.山东省城市幼儿园隔离室设备配备基本标准— 6 —一、总则(一)为全面提高我省城市幼儿园办园水平,进一步优化学龄前儿童成长环境,满足广大城市居民对优质学前教育的需求,依据国家《幼儿园管理条例》、《幼儿园工作规程》、《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试行)》、《城市幼儿园建筑面积定额》、《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等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特制定本标准。
山东省幼儿园办园条件标准
山东省幼儿园办园条件标准
山东省幼儿园办园条件标准
山东省幼儿园办园条件标准主要针对幼儿园的安全、场地、环境等方面要求,为幼儿园提供一个安全、舒适、有利于儿童成长的环境。
首先,幼儿园的安全是第一位的,因此,首先要求幼儿园有一个安全的环境,要有安全的墙体和窗户,以及严密的安全管理。
其次,幼儿园的场地要求要宽敞,场地至少要有200平方米以上,并有充足的户外活动场地和室内活动场所,以及安全的防护设施,保证孩子们的安全。
此外,幼儿园的环境要求要有良好的空气、无污染的水质以及足够的光照,这对儿童的身心健康有很大的帮助。
此外,幼儿园的教学设施也是必要的,包括教室、实验室、图书馆、公共活动场所等,以满足孩子们在幼儿园的学习需求。
最后,幼儿园的教师要求要有一定的资格和专业能力,以及教育相关的职业资格证书,可以提供良好的教育服务。
以上是山东省幼儿园办园条件标准的要求,要想办一所良好的幼儿园,要求幼儿园管理者要精心细致,把每一项条件落实到位,以保证孩子们有一个安全、舒适、有利于儿童成长的环境。
山东省城市幼儿园基本办园条件标准
山东省城市幼儿园基本办园条件标准山东省城市幼儿园基本办园条件标准(试行)一、总则二、设置与规划(一)设置(二)规模(三)规划设计三、建设用地标准(一)建设用地组成(二)建设用地面积四、园舍建设标准(一)园舍建筑组成(二)园舍建筑面积(三)园舍用房面积(四)园舍建筑标准五、设施设备配备标准(一)总体要求(二)教育活动设施设备配备标准(三)办公及生活设施设备配备标准六、教职工配备标准七、经费保障附件:1.幼儿园园舍建设有关标准要求2.山东省城市幼儿园玩教具配备目录3.山东省城市幼儿园科学发现室配备基本标准4.山东省城市幼儿园办公设备配备基本标准5.山东省城市幼儿园卫生保健器械配备基本标准6.山东省城市幼儿园隔离室设备配备基本标准一、总则(一)为全面提高我省城市幼儿园办园水平,进一步优化学龄前儿童成长环境,满足广大城市居民对优质学前教育的需求,依据国家《幼儿园管理条例》、《幼儿园工作规程》、《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试行)》、《城市幼儿园建筑面积定额》、《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等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特制定本标准。
(二)本标准是各级政府规划、设置和管理城市幼儿园的重要依据,也是评估城市幼儿园办园条件的基本标准。
标准中规定的基本办园条件是本省城市(含县城驻地,下同)举办幼儿园应具备的基本标准,经济发达地区及有条件的幼儿园办园条件指标应适当提高,以充分满足幼儿园保教工作的需要。
(三)本标准适用于城市举办的各类幼儿园。
城市新建幼儿园用地和园舍建筑应不低于本标准规划指标要求,其它幼儿园应参照本标准逐步改建或扩建。
二、设置与规划(一)设置1.幼儿园设点布局,应根据当地城市建设总体规划、学前教育发展及幼儿园布局规划的要求,结合人口密度、生源发展趋势、地形地貌、交通、环境、服务半径等因素综合考虑。
幼儿园设点布局应符合下列规定:(1)幼儿就近入园,方便家长接送。
(2)应选在地质条件较好、环境适宜、交通方便、地势较高、排水通畅、日照充足、空气流通、公用配套设施较为完善、远离各种污染源的地段。
山东省城市幼儿园基本办园条件标准之欧阳家百创编
山东省城市幼儿园基本办园条件标准欧阳家百(2021.03.07)(试行)一、总则二、设置与规划(一)设置(二)规模(三)规划设计三、建设用地标准(一)建设用地组成(二)建设用地面积四、园舍建设标准(一)园舍建筑组成(二)园舍建筑面积(三)园舍用房面积(四)园舍建筑标准五、设施设备配备标准(一)总体要求(二)教育活动设施设备配备标准(三)办公及生活设施设备配备标准六、教职工配备标准七、经费保障附件:1.幼儿园园舍建设有关标准要求2.山东省城市幼儿园玩教具配备目录3.山东省城市幼儿园科学发现室配备基本标准4.山东省城市幼儿园办公设备配备基本标准5.山东省城市幼儿园卫生保健器械配备基本标准6.山东省城市幼儿园隔离室设备配备基本标准一、总则(一)为全面提高我省城市幼儿园办园水平,进一步优化学龄前儿童成长环境,满足广大城市居民对优质学前教育的需求,依据国家《幼儿园管理条例》、《幼儿园工作规程》、《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试行)》、《城市幼儿园建筑面积定额》、《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等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特制定本标准。
(二)本标准是各级政府规划、设置和管理城市幼儿园的重要依据,也是评估城市幼儿园办园条件的基本标准。
标准中规定的基本办园条件是本省城市(含县城驻地,下同)举办幼儿园应具备的基本标准,经济发达地区及有条件的幼儿园办园条件指标应适当提高,以充分满足幼儿园保教工作的需要。
(三)本标准适用于城市举办的各类幼儿园。
城市新建幼儿园用地和园舍建筑应不低于本标准规划指标要求,其它幼儿园应参照本标准逐步改建或扩建。
二、设置与规划(一)设置1.幼儿园设点布局,应根据当地城市建设总体规划、学前教育发展及幼儿园布局规划的要求,结合人口密度、生源发展趋势、地形地貌、交通、环境、服务半径等因素综合考虑。
幼儿园设点布局应符合下列规定:(1)幼儿就近入园,方便家长接送。
(2)应选在地质条件较好、环境适宜、交通方便、地势较高、排水通畅、日照充足、空气流通、公用配套设施较为完善、远离各种污染源的地段。
山东省城市幼儿园基本办园条件标准之欧阳史创编
(试行)一、总则二、设置与规划(一)设置(二)规模(三)规划设计三、建设用地标准(一)建设用地组成(二)建设用地面积四、园舍建设标准(一)园舍建筑组成(二)园舍建筑面积(三)园舍用房面积(四)园舍建筑标准五、设施设备配备标准(一)总体要求(二)教育活动设施设备配备标准(三)办公及生活设施设备配备标准六、教职工配备标准七、经费保障附件:1.幼儿园园舍建设有关标准要求2.山东省城市幼儿园玩教具配备目录3.山东省城市幼儿园科学发现室配备基本标准4.山东省城市幼儿园办公设备配备基本标准5.山东省城市幼儿园卫生保健器械配备基本标准6.山东省城市幼儿园隔离室设备配备基本标准一、总则(一)为全面提高我省城市幼儿园办园水平,进一步优化学龄前儿童成长环境,满足广大城市居民对优质学前教育的需求,依据国家《幼儿园管理条例》、《幼儿园工作规程》、《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试行)》、《城市幼儿园建筑面积定额》、《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等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特制定本标准。
(二)本标准是各级政府规划、设置和管理城市幼儿园的重要依据,也是评估城市幼儿园办园条件的基本标准。
标准中规定的基本办园条件是本省城市(含县城驻地,下同)举办幼儿园应具备的基本标准,经济发达地区及有条件的幼儿园办园条件指标应适当提高,以充分满足幼儿园保教工作的需要。
(三)本标准适用于城市举办的各类幼儿园。
城市新建幼儿园用地和园舍建筑应不低于本标准规划指标要求,其它幼儿园应参照本标准逐步改建或扩建。
二、设置与规划(一)设置1.幼儿园设点布局,应根据当地城市建设总体规划、学前教育发展及幼儿园布局规划的要求,结合人口密度、生源发展趋势、地形地貌、交通、环境、服务半径等因素综合考虑。
幼儿园设点布局应符合下列规定:(1)幼儿就近入园,方便家长接送。
(2)应选在地质条件较好、环境适宜、交通方便、地势较高、排水通畅、日照充足、空气流通、公用配套设施较为完善、远离各种污染源的地段。
山东省幼儿园办园条件标准
山东省幼儿园办园条件标准一、场地要求。
山东省幼儿园办园条件标准中,对场地的要求是非常重要的。
首先,幼儿园的场地面积应当符合规定,每个幼儿园至少应有一间活动室、一间卧室、一间餐厅、一间厨房、一间卫生间和一个室外活动场地。
活动室的面积应当不小于每个班级的学生人数乘以3平方米,卧室的面积应当不小于每个班级的学生人数乘以2平方米,餐厅的面积应当不小于每个班级的学生人数乘以2.5平方米。
此外,室外活动场地的面积应当不小于每个班级的学生人数乘以3平方米。
二、设施要求。
除了场地要求外,山东省幼儿园办园条件标准还对设施有着详细的要求。
首先,幼儿园应当配备符合卫生要求的餐具、玩具、床上用品等。
其次,幼儿园应当配备符合安全要求的消防设施、医疗设备等。
同时,幼儿园应当配备符合教学要求的教学设备、教学用具等。
最后,幼儿园应当配备符合卫生要求的洗手间、浴室等卫生设施。
三、师资要求。
在山东省幼儿园办园条件标准中,对师资的要求也是非常重要的。
首先,幼儿园应当配备符合教学要求的教师,每个班级至少应有一名具有幼儿教育专业技术职称的教师。
其次,幼儿园应当配备符合卫生要求的保育员,每个班级至少应有一名具有幼儿保育专业技术职称的保育员。
同时,幼儿园应当配备符合管理要求的行政人员,以确保幼儿园的正常运行和管理。
四、管理要求。
最后,在山东省幼儿园办园条件标准中,对管理的要求也是至关重要的。
幼儿园应当建立健全的管理制度,包括招生管理、教学管理、卫生管理、安全管理等各个方面。
同时,幼儿园应当建立健全的安全保障措施,包括防火、防盗、防伤害等各个方面。
此外,幼儿园应当建立健全的卫生保障措施,包括食品卫生、环境卫生、个人卫生等各个方面。
总结。
综上所述,山东省幼儿园办园条件标准对场地、设施、师资和管理都有着详细的要求。
只有严格按照标准执行,才能确保幼儿园的办园质量,为幼儿提供一个安全、健康、快乐的成长环境。
希望各位幼儿园的管理者能够认真贯彻执行这些标准,为幼儿园的发展做出积极的贡献。
山东省幼儿园办园基本规范全文及解读-V1
山东省幼儿园办园基本规范全文及解读-V1山东省幼儿园办园基本规范全文及解读一、办园资质1.幼儿园应当具有法人资格。
解读:幼儿园应当注册为企业或社会组织,具有法律认可的主体资格。
2.幼儿园应当具备以下条件:教育管理人员、教师等专任人员,教育教学设施和教育教学用品。
解读:幼儿园应当配备专业教育管理人员和教师,具备必要的教育教学设施和用品。
3.幼儿园应当符合国家和省级有关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解读:除了以上规定,幼儿园还需要符合国家和省级相关部门的其他规定,如消防、环境等方面的规定。
二、师资力量1.幼儿园应当配备专职或专兼职的教师,并且应当有具有幼儿教育或相关专业学历或资格证书的教师。
解读:幼儿园应当配备专业幼儿教育或相关专业学历或资格证书的教师,以确保教育教学水平。
2.幼儿园应当在人数上满足幼儿教育教学要求,每班应不超过45人。
解读:幼儿园不仅需要配备合格的教师,还应满足幼儿园班级人数不超过45人的规定要求。
三、教育教学1.幼儿园应当落实国家和省级关于幼儿教育教学大纲和教育教学标准的要求。
解读:幼儿园应当按照国家和省级相关部门规定的幼儿教育教学大纲和教育教学标准的要求进行教育教学工作。
2.幼儿园应当制定并执行适合本园实际情况的教育教学计划。
解读:幼儿园应当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制定教育教学计划,并执行该计划。
3.幼儿园应当建立幼儿档案,并按照规定定期记录幼儿学习和教育教学情况。
解读:幼儿园应当建立幼儿档案,并且在规定时间记录幼儿学习和教育教学情况。
四、安全管理1.幼儿园应当制定安全管理制度,并且应当落实全员安全责任制。
解读:幼儿园需要制定安全管理制度,并落实全员安全责任制,确保幼儿园的安全管理有序、规范。
2.幼儿园应当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解读:幼儿园需要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及时消除发现的安全隐患,确保幼儿园的安全。
五、家长服务1.幼儿园应当与家长保持密切联系,组织幼儿家长会、家长活动等,积极帮助家长实现教育成长目标。
山东省城市幼儿园教育基本办园条件实用标准
山东省城市幼儿园基本办园条件标准(试行)一、总则二、设置与规划(一)设置(二)规模(三)规划设计三、建设用地标准(一)建设用地组成(二)建设用地面积四、园舍建设标准(一)园舍建筑组成(二)园舍建筑面积(三)园舍用房面积(四)园舍建筑标准五、设施设备配备标准(一)总体要求(二)教育活动设施设备配备标准(三)办公及生活设施设备配备标准六、教职工配备标准七、经费保障附件:1.幼儿园园舍建设有关标准要求2.山东省城市幼儿园玩教具配备目录3.山东省城市幼儿园科学发现室配备基本标准4.山东省城市幼儿园办公设备配备基本标准5.山东省城市幼儿园卫生保健器械配备基本标准6.山东省城市幼儿园隔离室设备配备基本标准一、总则(一)为全面提高我省城市幼儿园办园水平,进一步优化学龄前儿童成长环境,满足广大城市居民对优质学前教育的需求,依据国家《幼儿园管理条例》、《幼儿园工作规程》、《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试行)》、《城市幼儿园建筑面积定额》、《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等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特制定本标准。
(二)本标准是各级政府规划、设置和管理城市幼儿园的重要依据,也是评估城市幼儿园办园条件的基本标准。
标准中规定的基本办园条件是本省城市(含县城驻地,下同)举办幼儿园应具备的基本标准,经济发达地区及有条件的幼儿园办园条件指标应适当提高,以充分满足幼儿园保教工作的需要。
(三)本标准适用于城市举办的各类幼儿园。
城市新建幼儿园用地和园舍建筑应不低于本标准规划指标要求,其它幼儿园应参照本标准逐步改建或扩建。
二、设置与规划(一)设置1.幼儿园设点布局,应根据当地城市建设总体规划、学前教育发展及幼儿园布局规划的要求,结合人口密度、生源发展趋势、地形地貌、交通、环境、服务半径等因素综合考虑。
幼儿园设点布局应符合下列规定:(1)幼儿就近入园,方便家长接送。
(2)应选在地质条件较好、环境适宜、交通方便、地势较高、排水通畅、日照充足、空气流通、公用配套设施较为完善、远离各种污染源的地段。
山东省城市幼儿园基本办园条件标准之欧阳家百创编
山东省城市幼儿园基本办园条件标准欧阳家百(2021.03.07)(试行)一、总则二、设置与规划(一)设置(二)规模(三)规划设计三、建设用地标准(一)建设用地组成(二)建设用地面积四、园舍建设标准(一)园舍建筑组成(二)园舍建筑面积(三)园舍用房面积(四)园舍建筑标准五、设施设备配备标准(一)总体要求(二)教育活动设施设备配备标准(三)办公及生活设施设备配备标准六、教职工配备标准七、经费保障附件:1.幼儿园园舍建设有关标准要求2.山东省城市幼儿园玩教具配备目录3.山东省城市幼儿园科学发现室配备基本标准4.山东省城市幼儿园办公设备配备基本标准5.山东省城市幼儿园卫生保健器械配备基本标准6.山东省城市幼儿园隔离室设备配备基本标准一、总则(一)为全面提高我省城市幼儿园办园水平,进一步优化学龄前儿童成长环境,满足广大城市居民对优质学前教育的需求,依据国家《幼儿园管理条例》、《幼儿园工作规程》、《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试行)》、《城市幼儿园建筑面积定额》、《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等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特制定本标准。
(二)本标准是各级政府规划、设置和管理城市幼儿园的重要依据,也是评估城市幼儿园办园条件的基本标准。
标准中规定的基本办园条件是本省城市(含县城驻地,下同)举办幼儿园应具备的基本标准,经济发达地区及有条件的幼儿园办园条件指标应适当提高,以充分满足幼儿园保教工作的需要。
(三)本标准适用于城市举办的各类幼儿园。
城市新建幼儿园用地和园舍建筑应不低于本标准规划指标要求,其它幼儿园应参照本标准逐步改建或扩建。
二、设置与规划(一)设置1.幼儿园设点布局,应根据当地城市建设总体规划、学前教育发展及幼儿园布局规划的要求,结合人口密度、生源发展趋势、地形地貌、交通、环境、服务半径等因素综合考虑。
幼儿园设点布局应符合下列规定:(1)幼儿就近入园,方便家长接送。
(2)应选在地质条件较好、环境适宜、交通方便、地势较高、排水通畅、日照充足、空气流通、公用配套设施较为完善、远离各种污染源的地段。
山东省幼儿园基本办园条件标准
山东省幼儿园基本办园条件标准(试行)山东省教育厅二○一○年七月目录一、山东省城市幼儿园基本办园条件标准(试行) (5)二、山东省乡镇中心幼儿园基本办园条件标准(试行) (36)三、山东省农村幼儿园基本办园条件标准(试行) (63)—2 —山东省城市幼儿园基本办园条件标准(试行)一、总则二、设置与规划(一)设置(二)规模(三)规划设计三、建设用地标准(一)建设用地组成(二)建设用地面积四、园舍建设标准(一)园舍建筑组成(二)园舍建筑面积(三)园舍用房面积(四)园舍建筑标准五、设施设备配备标准(一)总体要求(二)教育活动设施设备配备标准(三)办公及生活设施设备配备标准六、教职工配备标准七、经费保障—3 —附件:1.幼儿园园舍建设有关标准要求2.山东省城市幼儿园玩教具配备目录3.山东省城市幼儿园科学发现室配备基本标准4.山东省城市幼儿园办公设备配备基本标准5.山东省城市幼儿园卫生保健器械配备基本标准6.山东省城市幼儿园隔离室设备配备基本标准—4 —一、总则(一)为全面提高我省城市幼儿园办园水平,进一步优化学龄前儿童成长环境,满足广大城市居民对优质学前教育的需求,依据国家《幼儿园管理条例》、《幼儿园工作规程》、《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试行)》、《城市幼儿园建筑面积定额》、《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等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特制定本标准。
(二)本标准是各级政府规划、设置和管理城市幼儿园的重要依据,也是评估城市幼儿园办园条件的基本标准。
标准中规定的基本办园条件是本省城市(含县城驻地,下同)举办幼儿园应具备的基本标准,经济发达地区及有条件的幼儿园办园条件指标应适当提高,以充分满足幼儿园保教工作的需要。
(三)本标准适用于城市举办的各类幼儿园。
城市新建幼儿园用地和园舍建筑应不低于本标准规划指标要求,其它幼儿园应参照本标准逐步改建或扩建。
二、设置与规划(一)设置1.幼儿园设点布局,应根据当地城市建设总体规划、学前教育发展及幼儿园布局规划的要求,结合人口密度、生源发展趋势、地形地貌、交通、环境、服务半径等因素综合考虑。
山东省幼儿园办园条件标准
山东省幼儿园办园条件标准一、教育理念与办园目标。
山东省幼儿园办园条件标准要求,幼儿园应当根据国家和地方的教育政策,明确自身的办园理念和教育目标。
教育理念应当符合幼儿的身心发展规律,注重培养幼儿的综合素质,注重幼儿的身心健康和个性发展。
办园目标应当明确,具体,可操作,能够指导幼儿园的教育教学工作。
二、师资队伍。
山东省幼儿园办园条件标准要求,幼儿园应当配备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的专业教师,并保证教师的数量和素质。
教师应当具备相关的幼儿教育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具备爱心和耐心,能够热爱幼儿,关心幼儿,促进幼儿的全面发展。
三、教学设施。
山东省幼儿园办园条件标准要求,幼儿园应当具备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教学设施和教学用具。
教学设施应当安全、卫生、整洁,能够满足幼儿的教育教学需要。
教学用具应当丰富多样,能够激发幼儿的学习兴趣,促进幼儿的身心发展。
四、卫生保健。
山东省幼儿园办园条件标准要求,幼儿园应当具备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的卫生保健条件。
幼儿园的环境应当清洁卫生,能够保障幼儿的身体健康。
饮食应当合理营养,保证幼儿的健康成长。
幼儿园应当具备常规的卫生保健设施和人员,能够及时应对幼儿的突发疾病和意外伤害。
五、安全保障。
山东省幼儿园办园条件标准要求,幼儿园应当具备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的安全保障条件。
幼儿园的场地、建筑、设施应当符合安全标准,能够保障幼儿的人身安全。
幼儿园应当建立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定期进行安全演练,提高师生的安全意识和自救能力。
六、家园合作。
山东省幼儿园办园条件标准要求,幼儿园应当与家长建立良好的沟通和合作关系。
幼儿园应当定期组织家长会,向家长传达幼儿的学习情况和成长发展,征求家长的意见和建议。
幼儿园应当建立家长志愿者团队,鼓励家长参与幼儿园的教育教学活动,促进家园共育。
七、管理运行。
山东省幼儿园办园条件标准要求,幼儿园应当建立健全的管理制度和运行机制。
幼儿园应当明确各项管理规定和流程,保证教育教学工作的正常开展。
山东省幼儿园标准
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幼儿园基本办园条件标准(试行)的通知鲁教基字〔2010〕10号作者:山东省教育厅来源:山东省教育厅点击: 2812 时间:2010-7-11各市教育局:为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推进全省幼儿园建设的标准化、科学化、规范化,以适应全省学前教育事业的发展,依据国家《幼儿园管理条例》、《幼儿园工作规程》、《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试行)》、《城市幼儿园建筑面积定额》、《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等精神,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了《山东省幼儿园基本办园条件标准(试行)》(以下简称《标准》)。
现将《标准》印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本《标准》分为《山东省城市幼儿园基本办园条件标准(试行)》、《山东省乡镇中心幼儿园基本办园条件标准(试行)》、《山东省农村幼儿园基本办园条件标准(试行)》,是规划、建设、管理和评估城市幼儿园、乡镇中心幼儿园和农村幼儿园的基本依据。
其中,县城驻地举办的各类幼儿园(包括街道办事处举办的中心幼儿园)执行城市幼儿园办园标准。
二、《标准》中规定的基本指标是本省举办各类幼儿园应具备的基本标准。
新建幼儿园用地和园舍建筑应不低于相应《标准》中规划指标的要求。
经济发达地区及有条件的幼儿园办园条件指标应适当提高。
三、各地应本着“安全、节约、适用”的原则建设幼儿园,既要积极创造条件加强幼儿园标准化建设,满足幼儿园保教工作需要;又要厉行节约,切合实际,避免资源浪费。
不得使用公共资金超标准建设豪华幼儿园。
各市在实施过程中要及时进行总结,并将发现的问题和建议反馈给我厅基础教育处。
二○一○年七月七日附:山东省幼儿园基本条件标准.doc山东省幼儿园基本办园条件标准(试行)山东省教育厅二○一○年七月目录一、山东省城市幼儿园基本办园条件标准(试行) (5)二、山东省乡镇中心幼儿园基本办园条件标准(试行) (36)三、山东省农村幼儿园基本办园条件标准(试行) (63)山东省城市幼儿园基本办园条件标准(试行)一、总则二、设置与规划(一)设置(二)规模(三)规划设计三、建设用地标准(一)建设用地组成(二)建设用地面积四、园舍建设标准(一)园舍建筑组成(二)园舍建筑面积(三)园舍用房面积(四)园舍建筑标准五、设施设备配备标准(一)总体要求(二)教育活动设施设备配备标准(三)办公及生活设施设备配备标准六、教职工配备标准七、经费保障附件:1.幼儿园园舍建设有关标准要求2.山东省城市幼儿园玩教具配备目录3.山东省城市幼儿园科学发现室配备基本标准4.山东省城市幼儿园办公设备配备基本标准5.山东省城市幼儿园卫生保健器械配备基本标准6.山东省城市幼儿园隔离室设备配备基本标准一、总则(一)为全面提高我省城市幼儿园办园水平,进一步优化学龄前儿童成长环境,满足广大城市居民对优质学前教育的需求,依据国家《幼儿园管理条例》、《幼儿园工作规程》、《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试行)》、《城市幼儿园建筑面积定额》、《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等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特制定本标准。
山东省幼儿园办园基本标准
山东省幼儿园办园基本标准幼儿园不应与集市、医院等相毗邻;每5000人口的住宅小区应配备一所规模为6至8个班的幼儿园;幼儿园要控制好班额,小班每班一般不超过25人……9日,山东省教育厅发布《山东省幼儿园基本办园条件标准(试行)》,其中,对城市幼儿园建设的各方面进行了规定。
根据标准规定,幼儿园设点布局应选在地质条件较好、环境适宜、交通方便、地势较高、排水通畅、日照充足、空气流通、公用配套设施较为完善、远离各种污染源的地段。
应避开地震危险地段、泥石流易发地段、滑坡体、悬崖边及崖底、风口、河道、洪水沟口、输气管道、交通干道、高层建筑的阴影区及高压输变电线路、加油站等。
标准中还特别强调,幼儿园不应与集贸市场,公共娱乐场所,网吧,医院,垃圾堆场,垃圾及污水处理站,公安看守所,生产、经营、贮藏有毒有害危险品、易燃易爆物品的场所,通讯发射塔(台)等不利于儿童身心健康成长和危及儿童安全的场所毗邻。
此外,新建住宅区应规划建设与居住人口相适应的幼儿园。
原则上每5000人口的住宅小区应配建1所规模为6至8个班的幼儿园;每10000人口的住宅小区应配建1所规模为12至15个班的幼儿园。
幼儿园规模不宜过大,以6至12个班为宜,一般不宜超过15个班。
每班幼儿人数一般为:幼儿园小班(3~4岁)25人;中班(4~5岁)30人;大班(5~6岁)35人。
有条件的可设托班(2~3岁),每班20人;亲子班(1~2岁),每班15人。
寄宿制幼儿园每班幼儿人数适当酌减。
在规定幼儿人数的同时,标准也对教职工的配备标准进行了规定:对于园长配备,3个班以下的幼儿园设1人,4个班以上的幼儿园增设副园长1人,10个班以上的可增设副园长2人;对于专职教师的配备,全日制幼儿园每班配2人,有条件的可配备3人。
此外,全日制幼儿园每班配1名保育员,如每班配备3名教师,可不再配备保育员,寄宿制幼儿园每班配2名保育员。
山东省幼儿园办园条件标准
山东省幼儿园办园条件标准山东省幼儿园办园条件标准是指幼儿园办学条件的基本要求,是保障幼儿园教育质量、保障幼儿健康成长的重要依据。
山东省幼儿园办园条件标准的制定,旨在规范幼儿园的办学行为,提高幼儿园的教育质量,保障幼儿的权益和安全,促进幼儿全面发展。
一、办园场所。
山东省幼儿园办园场所应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规定,场所面积、布局、设施设备等均应满足幼儿园办学的基本要求。
场所应具备安全、卫生、舒适的条件,保证幼儿在园期间的学习、生活和游戏活动。
二、教育教学条件。
山东省幼儿园应配备合格的教职员工,教师应具备相关的幼儿教育专业知识和技能。
教学设备、教学用具应齐全,符合幼儿的年龄特点和发展需求。
教学内容应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规定,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三、卫生保健条件。
山东省幼儿园应建立健全的卫生保健制度,定期进行卫生保健检查和评估。
幼儿园应保证食品安全,提供营养均衡的饮食。
幼儿园应建立健全的疾病防控制度,保障幼儿的健康和安全。
四、安全保障条件。
山东省幼儿园应建立健全的安全保障制度,制定安全预案和紧急预案,保证幼儿在园期间的安全。
幼儿园应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消除安全隐患,确保幼儿的人身安全。
五、家庭教育配套条件。
山东省幼儿园应积极配合家庭教育工作,建立家园合作机制,加强家园沟通和交流。
幼儿园应开展家长学校、家长会等活动,提高家长的教育意识,促进家庭教育和幼儿园教育的良性互动。
六、管理运行条件。
山东省幼儿园应建立健全的管理制度,明确幼儿园的办园宗旨和办学理念,规范管理行为,提高管理水平。
幼儿园应依法办园,规范财务管理,保证教育教学活动的正常开展。
总之,山东省幼儿园办园条件标准的制定和落实,对于提高幼儿园的办学质量,保障幼儿的健康成长,促进幼儿全面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幼儿园应严格按照相关标准要求,不断完善办园条件,为幼儿提供更好的教育环境和服务。
希望山东省各幼儿园能够认真落实办园条件标准,为幼儿的成长和发展创造更好的条件。
山东省幼儿园建设标准[详]
Word格式山东省幼儿园基本办园条件标准(试行)山东省教育厅二○一○年七月完美整理目录一、山东省城市幼儿园基本办园条件标准(试行) (5)二、山东省乡镇中心幼儿园基本办园条件标准(试行) (36)三、山东省农村幼儿园基本办园条件标准(试行) (63)—2 —山东省城市幼儿园基本办园条件标准(试行)一、总则二、设置与规划(一)设置(二)规模(三)规划设计三、建设用地标准(一)建设用地组成(二)建设用地面积四、园舍建设标准(一)园舍建筑组成(二)园舍建筑面积(三)园舍用房面积(四)园舍建筑标准五、设施设备配备标准(一)总体要求(二)教育活动设施设备配备标准(三)办公及生活设施设备配备标准六、教职工配备标准七、经费保障—3 —附件:1.幼儿园园舍建设有关标准要求2.山东省城市幼儿园玩教具配备目录3.山东省城市幼儿园科学发现室配备基本标准4.山东省城市幼儿园办公设备配备基本标准5.山东省城市幼儿园卫生保健器械配备基本标准6.山东省城市幼儿园隔离室设备配备基本标准—4 —一、总则(一)为全面提高我省城市幼儿园办园水平,进一步优化学龄前儿童成长环境,满足广大城市居民对优质学前教育的需求,依据国家《幼儿园管理条例》、《幼儿园工作规程》、《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试行)》、《城市幼儿园建筑面积定额》、《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等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特制定本标准。
(二)本标准是各级政府规划、设置和管理城市幼儿园的重要依据,也是评估城市幼儿园办园条件的基本标准。
标准中规定的基本办园条件是本省城市(含县城驻地,下同)举办幼儿园应具备的基本标准,经济发达地区及有条件的幼儿园办园条件指标应适当提高,以充分满足幼儿园保教工作的需要。
(三)本标准适用于城市举办的各类幼儿园。
城市新建幼儿园用地和园舍建筑应不低于本标准规划指标要求,其它幼儿园应参照本标准逐步改建或扩建。
二、设置与规划(一)设置1.幼儿园设点布局,应根据当地城市建设总体规划、学前教育发展及幼儿园布局规划的要求,结合人口密度、生源发展趋势、地形地貌、交通、环境、服务半径等因素综合考虑。
山东省幼儿园办园条件标准(全文)
山东省幼儿园办园条件标准(全文)月日,山东省教育厅、中共山东省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自然资源厅、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布《山东省幼儿园办园条件标准》。
标准共分八章,包括总则、设置与规划、建设用地、园舍建筑、设施设备、师资配备、经费保障、附则。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法规,落实《幼儿园工作规程》《—岁儿童学习与发展指南》和《山东省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年)》《山东省学前教育规定》《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学前教育改革发展的意见》等规章政策,适应学前教育改革发展和教育现代化需要,创设适合幼儿全面发展的办园条件和育人环境,推进幼儿园标准化、科学化、现代化建设,依据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结合我省社会与经济发展水平和学前教育实际,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本标准是我省各级人民政府规划、建设幼儿园和配备幼儿园教育装备以及管理幼儿园的依据,是有关部门编制、评估和审批幼儿园建设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幼儿园规划设计和建设用地的依据。
第三条本标准适用于新建全日制幼儿园,改建和扩建项目可参照执行。
新建全日制幼儿园土地规划和园舍建筑应不低于本标准要求,其他全日制幼儿园应参照本标准逐步改建和扩建。
建设有特殊需求的幼儿园,经有关部门批准,其建设和配备标准可适当提高。
寄宿制幼儿园的土地规划和园舍建设按照国家《幼儿园建设标准》(建标—)中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本标准分为三类。
其中,标准Ⅰ为高标准,标准Ⅱ为较高标准,标准Ⅲ基本标准。
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和发展需要选用相应标准。
第五条幼儿园建设必须坚持“以幼儿为本”的原则,符合幼儿生理和心理成长规律。
园区布局、房屋建筑和设施配备应功能完善、配置合理、绿色环保、经济美观,具有抵御自然灾害、保障幼儿安全的能力。
第六条新建、改建、扩建的幼儿园项目,均应先规划后建设。
各地应根据学前教育可持续发展的需要,按照园舍建筑面积指标和各类活动场地要求,进行园区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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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幼儿园基本办园条件标准(试行)山东省教育厅二○一○年七月目录一、山东省城市幼儿园基本办园条件标准(试行)∙∙∙∙∙∙∙∙∙∙∙∙∙∙∙∙∙∙∙∙∙∙∙∙∙∙∙∙∙∙∙∙∙∙∙∙∙∙∙∙∙∙∙∙∙∙∙∙∙∙∙∙∙∙∙∙∙∙∙∙∙∙∙∙∙∙∙∙∙∙∙∙∙∙∙∙∙∙∙∙∙∙∙∙∙∙∙∙∙∙∙∙∙∙∙∙∙∙∙∙(5)二、山东省乡镇中心幼儿园基本办园条件标准(试行)∙∙∙∙∙∙∙∙∙∙∙∙∙∙∙∙∙∙∙∙∙∙∙∙∙∙∙∙∙∙∙∙∙∙∙∙∙∙∙∙∙∙∙∙∙∙∙∙∙∙∙∙∙∙∙∙∙∙∙∙∙∙∙∙∙∙∙∙∙∙∙∙∙∙∙∙∙∙∙∙∙∙∙∙∙∙∙∙∙∙∙∙∙∙∙∙∙∙(36)三、山东省农村幼儿园基本办园条件标准(试行)∙∙∙∙∙∙∙∙∙∙∙∙∙∙∙∙∙∙∙∙∙∙∙∙∙∙∙∙∙∙∙∙∙∙∙∙∙∙∙∙∙∙∙∙∙∙∙∙∙∙∙∙∙∙∙∙∙∙∙∙∙∙∙∙∙∙∙∙∙∙∙∙∙∙∙∙∙∙∙∙∙∙∙∙∙∙∙∙∙∙∙∙∙∙∙∙∙∙(63)— 2 —山东省城市幼儿园基本办园条件标准(试行)一、总则二、设置与规划(一)设置(二)规模(三)规划设计三、建设用地标准(一)建设用地组成(二)建设用地面积四、园舍建设标准(一)园舍建筑组成(二)园舍建筑面积(三)园舍用房面积(四)园舍建筑标准五、设施设备配备标准(一)总体要求(二)教育活动设施设备配备标准(三)办公及生活设施设备配备标准六、教职工配备标准七、经费保障— 3 —附件:1.幼儿园园舍建设有关标准要求2.山东省城市幼儿园玩教具配备目录3.山东省城市幼儿园科学发现室配备基本标准4.山东省城市幼儿园办公设备配备基本标准5.山东省城市幼儿园卫生保健器械配备基本标准6.山东省城市幼儿园隔离室设备配备基本标准— 4 —一、总则(一)为全面提高我省城市幼儿园办园水平,进一步优化学龄前儿童成长环境,满足广大城市居民对优质学前教育的需求,依据国家《幼儿园管理条例》、《幼儿园工作规程》、《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试行)》、《城市幼儿园建筑面积定额》、《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等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特制定本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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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城市幼儿园基本办园条件标准(试行)一、总则二、设置与规划(一)设置(二)规模(三)规划设计三、建设用地标准(一)建设用地组成(二)建设用地面积四、园舍建设标准(一)园舍建筑组成(二)园舍建筑面积(三)园舍用房面积(四)园舍建筑标准五、设施设备配备标准(一)总体要求(二)教育活动设施设备配备标准(三)办公及生活设施设备配备标准六、教职工配备标准七、经费保障附件:1.幼儿园园舍建设有关标准要求2.省城市幼儿园玩教具配备目录3.省城市幼儿园科学发现室配备基本标准4.省城市幼儿园办公设备配备基本标准5.省城市幼儿园卫生保健器械配备基本标准6.省城市幼儿园隔离室设备配备基本标准一、总则(一)为全面提高我省城市幼儿园办园水平,进一步优化学龄前儿童成长环境,满足广大城市居民对优质学前教育的需求,依据国家《幼儿园管理条例》、《幼儿园工作规程》、《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试行)》、《城市幼儿园建筑面积定额》、《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等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特制定本标准。
(二)本标准是各级政府规划、设置和管理城市幼儿园的重要依据,也是评估城市幼儿园办园条件的基本标准。
标准中规定的基本办园条件是本省城市(含县城驻地,下同)举办幼儿园应具备的基本标准,经济发达地区及有条件的幼儿园办园条件指标应适当提高,以充分满足幼儿园保教工作的需要。
(三)本标准适用于城市举办的各类幼儿园。
城市新建幼儿园用地和园舍建筑应不低于本标准规划指标要求,其它幼儿园应参照本标准逐步改建或扩建。
二、设置与规划(一)设置1.幼儿园设点布局,应根据当地城市建设总体规划、学前教育发展及幼儿园布局规划的要求,结合人口密度、生源发展趋势、地形地貌、交通、环境、服务半径等因素综合考虑。
幼儿园设点布局应符合下列规定:(1)幼儿就近入园,方便家长接送。
(2)应选在地质条件较好、环境适宜、交通方便、地势较高、排水通畅、日照充足、空气流通、公用配套设施较为完善、远离各种污染源的地段。
(3)应避开地震危险地段、泥石流易发地段、滑坡体、悬崖边及崖底、风口、河道、洪水沟口、输气管道、交通干道、高层建筑的阴影区及高压输变电线路、加油站等。
(4)不应与集贸市场,公共娱乐场所,网吧,医院,垃圾堆场,垃圾及污水处理站,公安看守所,生产、经营、贮藏有毒有害危险品、易燃易爆物品的场所、通讯发射塔(台)等不利于儿童身心健康成长和危及儿童安全的场所毗邻。
(5)符合其它有关安全、卫生防护标准的要求。
(6)应具有合理的规模和较好的社会效益。
2.新建住宅区应规划建设与居住人口相适应的幼儿园。
原则上每5000人口的住宅小区应配建1所规模为6-8个班的幼儿园;每10000人口的住宅小区应配建1所规模为12-15个班的幼儿园。
(二)规模1.幼儿园规模应以有利于儿童身心健康、便于管理为原则确定,不宜过大,以6-12个班为宜,一般不宜超过15个班。
2.每班幼儿人数一般为:小班(3-4岁) 25人;中班(4-5岁) 30人;大班(5-6岁) 35人。
有条件的可设托班(2-3岁) ,每班20人;亲子班(1-2岁),每班15人。
寄宿制幼儿园每班幼儿人数适当酌减。
(三)规划设计1.幼儿园应独立设置,有围墙、大门和传达(警卫)室,以防止外来人员和车辆随便进入。
2.幼儿园总体规划应因地制宜,功能分区明确,布局合理,方便使用管理,避免相互干扰,有利于人流疏散。
3.幼儿园建筑与邻近建筑物的距离,应符合国家现行的规划、消防、抗震、卫生等有关规定。
建筑耐火等级,楼房不应低于二级,平房不应低于三级。
抗震等级应与当地中小学校舍抗震设防等级相同。
幼儿园有良好的建筑朝向、日照和通风。
幼儿活动室应保证冬至日满窗日照的有效时间不少于连续3小时,室外活动场地应保证有一半以上面积在冬至日日照有效时间不少于2小时。
4.幼儿园建筑应合理组合,建筑形式和风格力求体现儿童特点。
园绿化用地应结合使用功能、特点及建筑景观等要求,与园舍建筑统一规划设计和建设,充分体现儿童化、教育化、立体化、生态化的特点。
5.园主要道路应根据通行和消防要求建设。
幼儿园主要出入口的位置,应有利于交通疏散,不宜设在交通主干道。
园门外侧必须留有缓冲地带。
6.室外给排水、燃气、电力、通讯等管线,应根据总平面布置的要求合理设计,污水应纳入城市系统的污水排放管道。
应按照防火规要求设置消防栓。
用电负荷应留有余量。
室外管线应采用地下管暗设。
安全、防噪声、防火与疏散、给水与排水、采暖与通风、燃气、电气、通讯等要符合《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87﹞城设字第466号)及国家现行的有关设计规和强制性标准。
三、建设用地标准(一)建设用地组成幼儿园建设用地包括建筑用地、室外活动场地和绿化用地三部分。
新建幼儿园用地应留有足够的发展空间。
1.建筑用地包括建筑物占地、四周道路、部分小型活动场地等用地。
建筑密度不宜大于30%。
2.室外活动场地包括共用活动场地、分班活动场地。
室外活动场地面积不应小于4㎡/生。
共用活动场地应设置游戏场地、活动器械场地、30m 直跑道、沙池、戏水池、种植园地及饲养区等。
其中游戏场地包括硬化场地及草地、沙土地(塑胶场地)等软场地。
分班活动场地每班不少于60㎡。
3.绿化用地包括集中绿地、种植园地和房前屋后、道路两侧的零星绿地面积。
绿化用地面积基本指标应不小于2㎡/生,规划指标不小于4㎡/生。
有条件的幼儿园要扩大绿化面积,绿地率不低于35%。
绿地中严禁种植有毒、带刺的植物。
(二)建设用地面积根据幼儿园的不同规模,其用地面积和生均用地面积标准不宜低于表1的规定指标。
表1 幼儿园用地面积及生均用地面积指标四、园舍建设标准(一)园舍建筑组成幼儿园园舍由活动及辅助用房、办公及辅助用房、生活用房组成。
1.活动及辅助用房包括幼儿班级活动用房、共用活动用房。
(1)幼儿班级活动用房包括活动室、寝室、卫生间、衣帽间(兼教师办公室)等。
每个班级应成套设置,其中活动室、寝室也可合并设置。
(2)共用活动用房包括多功能活动室和专用活动室。
专用活动室应根据儿童兴趣、办园特色设置。
一般应设置科学发现室和图书阅览室。
有条件的可依据实际情况设置建构教室、音乐教室、美工教室和亲子活动室等。
2.办公及辅助用房包括行政办公用房、会议兼接待室、图书资料档案室、教研室、保健及观察室、玩教具及器材室、仓库、传达(警卫)室和教工厕所等。
有条件的幼儿园可设网管(监控)室、晨检兼接送室。
寄宿制幼儿园应设隔离室。
3.生活用房包括厨房(主副食加工间、烹饪间、备餐间、主副食仓库)、幼儿餐厅(也可与活动室共用)、辅助用房(开水间兼消毒间、炊事员更衣室、配电间等)。
寄宿制幼儿园应设淋浴室、洗衣房。
(二)园舍建筑面积幼儿园园舍建筑面积指标见表2。
表2 幼儿园园舍建筑面积指标表3-2 幼儿园办公及辅助用房使用面积指标(四)园舍建筑标准1.幼儿园园舍建设应遵循安全、适用、经济、美观的原则,必须符合《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87〕城设字第466号)及国家现行的有关设计规和强制性标准。
幼儿园园舍建设中有关标准要求见附件1。
2.新建幼儿园应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先规划后建设,必须满足各项用地指标、城市建设规划和使用功能的要求,建设规划和建设标准应有适当的超前性。
3.楼房建筑不宜超过3层,托班、小班生活、活动用房宜在二层以下(含二层),中班、大班生活、活动用房宜在三层以下(含三层),办公及辅助用房所在楼层宜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五、设施设备配备标准(一)总体要求1.应适应不同年龄儿童的生活能力、学习方式差异和行为、反应水平,充分体现儿童主动探索、自主构建的主体地位,满足保育、教育和儿童主动活动的需求,克服小学化、成人化倾向。
2.园应安装安保设施、配备消防设施设备,并设有易于儿童识别的标识和意外事故紧急出口和通道。
室过道设置符合消防安全要求。
装修及新添置的设施设备,应符合国家《室装饰装修材料有害物质限量》标准。
3.室活动区域必须安装漏电保护装置,所使用的电源插座应为安全型,并安装在儿童不能触及的位置。
环境布置及所使用的物品不能有突出的尖角,儿童使用家具的边角应为圆弧形。
幼儿活动区域的窗台边不得放置幼儿可攀爬的物体。
4.室外活动场地上的大中型运动器械应固定安装在软质地面上,器械之间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
5.提倡幼儿园参照本标准的要求,就地取材,利用各种无毒无害、安全卫生的自然物和废旧材料自制玩教具。
幼儿园不接受生产企业的试用产品。
6.招收特殊儿童的幼儿园,应考虑特殊儿童的需要。
特殊儿童所需要的具有医疗及康复功能的器械与玩具,应在教师指导、监护下使用。
7.除符合上述要求外,还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强制性标准和规定。
(二)教育活动设施设备配备标准1.玩教具按照国家《幼儿园玩教具配备目录》等有关要求配备(配备目录见附件2)。
有条件的幼儿园可依据办园特色增配相应的玩教具和器材。
2.室外设施设备幼儿园室外活动场地应设置活动器械以及玩水池、玩沙池、种植园地、饲养区等场地所需设施。
沙池深为0.3 -0.5m ,蓄水深度不超过0.3m ,面积大小与办园规模相适应,池中沙(不得使用工业用沙)、水应经常更换,保持清洁卫生。
活动器械包括具有攀、爬、滑、钻、荡、平衡、投掷等功能的运动器械,3岁以下儿童以配备单一功能运动器械为主。
禁止使用全封闭的滑梯和通道。
运动器械上的装饰物,不能遮挡教师和儿童的视线。
室外活动场地应具有良好的排水系统。
3.室设施设备幼儿园应根据各类用房的不同功能,按需配备防暑、取暖和消毒设施,并安装遮光窗帘(不得使用红色)。
(1)活动室:活动室宜按教学区、活动区、生活区设置。
活动室地面以木质为宜、天花板和墙面宜进行吸音处理。
教学区配备儿童桌椅、钢琴(或电子琴)、磁性黑板、钟表、电视机、DVD、录音机等。
有条件的幼儿园可配备计算机、投影仪、视频展台、数码照相机、摄像机等设备。
活动区应根据幼儿发展的需要和认知水平选设角色游戏区、表演区、建构区、美工区、木工区、益智区、图书区、音乐区、科学区、自然观察区等,配备足够的操作材料和儿童图书,并随儿童发展水平、季节变换和教育容及时更换。
橱柜采用开放式,其大小、高度与儿童人数、身高相适应,便于儿童自由取放。
生活区应配备饮水、消毒设备。
每班配备保温桶、水杯柜、消毒柜等。
保温桶应具备锁定装置。
每生一杯(无毒、不易碎、耐高温),并有明显区分标记。
活动室配备的儿童桌椅应符合《学校课桌椅功能尺寸标准》GB/T 3976-2002(见表4-1)。
儿童桌面长度应保证每位儿童占有0.50 -0.55m ,宽度为0.35 -0.50m 。
桌椅使用环保材质,无棱角,应与儿童身高相适宜,每班不必强求同一标准。
表4-1 桌椅型号及尺寸与儿童身高围对应表单位:cm(2)寝室:儿童寝室应分班使用。
寝室配备供儿童午休的单层固定床,每生一床;也可根据实际情况配置叠放收藏的硬板床或床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