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换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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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核发

(《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换证)

许可项目名称:《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换证

编号:38-15-04

法定实施主体: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委托分局初审)

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5号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60号第二十二条)

3.《医疗机构制剂配制质量管理规范》(试行)(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27号)4.《医疗机构制剂配制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18号第十五条、第二十一条)

5.《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验收标准(国药监安[2000]第275号)

6、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做好〈药品生产许可证〉和〈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换发工作的通知》(国食药监安[2010]130号)

7、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换发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的通知》(京药监安[2010]42号)

收费标准:不收费

期限:自受理之日起90个工作日(不含送达时限)

受理5个工作日

初审40个工作日

核准10个工作日

申请材料移送5个工作日

审核20个工作日

复审5个工作日

审定5个工作日

受理范围:在本市取得《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医疗机构主动提出换发《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的由医疗机构所在地市药监局分局受理。医疗机构同时申请《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变更配制范围、配制地址和《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变更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注册地址、医疗机构类别的,应按照变更程序和换证程序一起提交材料,合并办理。

许可程序:

一、申请与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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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登陆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企业服务平台进行网上申报,根据受理范围的规定,需提交以下申请材料(档案袋封装):

1.《〈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申请表》2份;(如变更配制范围、配制地址、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注册地址、医疗机构类别请填写变更后内容)(请到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网站填报并打印)

2.实施《医疗机构制剂配制质量管理规范》自查报告;(请到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网站填报并打印)

3.医疗机构的基本情况及《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副本全本(包括变更页)复印件;

4.原《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正副本全本(包括变更页)复印件;

5.制剂室的基本情况,包括制剂室的投资规模、占地面积、周围环境、基础设施等条件说明,并提供医疗机构总平面布局图、制剂室总平面布局图(标明空气洁净度等级)(平面布局图请用A3纸打印);

制剂室负责人、药检室负责人、制剂质量管理组织负责人简历(包括姓名、年龄、性别、大专以上药学或相关专业学历、所学专业、职务、职称、原从事药学工作年限等)及专业技术人员占制剂室工作人员的比例;

6.《〈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变更申请表》 2 份和变更配制范围、配制地址、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注册地址、医疗机构类别的相关材料(根据38-15-02_《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变更配制范围、配制地址和38-15-03_《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变更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注册地址、医疗机构类别提交)(未变更无此项);

7.申报材料真实性的自我保证声明,并对材料做出如有虚假承担法律责任的承诺;

8..凡申请单位申报材料时,申报材料的人不是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本人,应当提供《授权委托书》。

标准:

1.申请材料应完整、清晰,要求签字的须签字,逐份加盖单位公章。使用A4纸打印或复印,按顺序用档案袋封装;

2.凡申请材料需提交复印件的,申请人须在复印件上注明“此复印件与原件相符”,注明日期,加盖单位公章。

岗位责任人:分局受理窗口受理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

1.按照标准查验申请材料。

2.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形式审查要求的,应及时受理,填写《受理通知书》,将《受理通知书》交与申请人作为受理凭证,将申请材料转药品安全监管科人员,网上填写《行政许可移送表(三)》,使用电子签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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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形式审查要求的,受理人员应当当场一次告知申请人补正有关材料,填写打印《补正材料通知书》,注明已具备和需要补正的内容。受理人员不能当场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内容的,应当填写打印《接收材料凭证》交与申请人,并网上填写《行政许可移送表(一)》上部,使用电子签章,于当日将申请材料转药品安全监管科;药品安全监管科初审人员审查申请材料,填写打印《补正材料通知书》,于3日内将《补正材料通知书》返至受理人员,双方在网上填写《行政许可移送表(一)》下部签字,使用电子签章;受理人员在收到《补正材料通知书》的次日告知申请人补正有关材料,网上填写《行政许可移送表(一)》,下部补正告知时间,使用电子签章。

4.对申请事项不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或该申请事项不需行政许可,不予受理,填写打印《不予受理通知书》。

5.《受理通知书》、《接收材料凭证》、《补正材料通知书》、《不予受理通知书》应当加盖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许可专用章,注明日期,1份存入换证资料。

期限:5个工作日

二、初审

标准:

1.按照标准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主要包括:申请单位应符合《医疗机构制剂配制监督管理办法》(试行)规定的制剂室许可条件,应遵守药品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质量管理体系运行是否正常等。

2.必要时进行现场检查。

岗位责任人:分局药品安全监管科科长

岗位职责及权限:

1.按照标准对受理人员移送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2.必要时实施现场检查

依据有关标准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检查由分局药品安全监管科组织监督人员2名以上(含2名)组成检查组,实施现场检查,填写《监督检查情况记录》2份,经双方签字确认后作为审核标准之一,1份交与被检查单位,另1份存入换证资料。

3.对申请材料和现场检查符合标准的,出具同意通过初审的意见,网上填写《行政许可审批流程表(二)》(以下简称《审批流程表(二)》),使用电子签章,写明依据的法律、法规条、款、项、目,将申请材料和初审意见转核准人员。

4.对申请材料和现场检查部分符合标准的,提出部分准予许可审核意见,同时对部分不符合标准的,提出不予许可的意见和理由,网上填写《审批流程表(二)》,使用电子签章,写明依据的法律、法规条、款、项、目,将申请材料和初审意见转核准人员。

5.对不符合标准的,提出不同意通过初审的意见和理由,网上填写《审批流程表(二)》,使用电子签章,写明依据的法律、法规条、款、项、目,将申请材料和初审意见一并转核准人员。

期限:40个工作日

三、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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