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司法制度借鉴
美国宪政制度与司法制度的分析
美国宪政制度与司法制度的分析美国作为全球超级大国,它的宪政制度和司法制度备受关注。
本文将从多个方面对美国的宪政制度和司法制度进行分析,并探讨其背后的理论基础。
一、宪政制度的构成美国宪政制度是由宪法、法律、司法、行政和立法五个方面构成的。
宪法是美国宪政制度最重要的组成部分,它规定了政府的构成、权力分配和限制,为其他法律的制定和执行提供了基础。
法律是宪法的重要补充,它对社会各个方面的行为进行规范,包括刑法、民法、商法等。
司法是美国宪政制度的支柱之一,它负责解决各种法律争议,是维护社会公正和法律权威的重要力量。
行政是实施法律和政策的机构,它包括行政部门、机构和委员会等,主要负责政策的制定和执行。
立法是制定法律的机构,美国国会是最高立法机构,它由参议院和众议院组成。
二、宪政制度与自由主义美国的宪政制度是一种自由主义制度,它的理论基础是自由主义。
自由主义认为,个人的自由和权利是至高无上的,政府应该保护和维护个人的自由和权利。
因此,宪法对政府的权力进行了严格的限制和分散,避免了政府权力过于集中和滥用。
自由主义认为,个人的自由和权利包括财产权、言论自由、选举权等方面。
因此,美国宪法对这些方面进行了重要的规定和保护。
例如,宪法赋予公民言论自由、出版自由和宗教自由等权利,并禁止国会制定任何限制宪法规定的这些自由的法律。
此外,宪法强调了选举的重要性,规定总统由全国公民直接选举,并规定众议院和参议院的成员由各州代表选举产生。
自由主义还认为,政府应该承担保护个人不受侵犯的责任,因此,宪法赋予政府相关的权力和义务。
例如,政府有权对犯罪分子进行惩罚和拘留,保护公民免受非法搜查和扣押,并确立了联邦和州法院系统来为公民提供机构公正保护。
三、司法制度和宪法解释在美国宪政制度中,司法制度发挥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由于宪法对政府的权力进行了限制,因此,政府的权力只能在法律的范围内行使。
司法制度的任务就是在宪法和法律的框架内对政府的行为进行监督和制约。
美国的司法制度
美国的司法体制考察及启示中国司法改革考察团原载于《人民司法》2006年第7期93页为积极稳妥地推进司法体制改革工作,科学借鉴国外和法制度的有益成分,去年10月,中国司法改革考察回对美国司法体制进行了全面考察。
美国司法体制概况美国是由50个州组成的联邦制固家,实行立法、行政、司法三权分立制度。
美国联邦司法体制主要包括法院和司法部两大体系。
行使司法权的司法机构仅指法院,检察、警察和国际司法协助等执法部间均由政府所属的司法部管辖。
法院体制。
法院的设置。
美国法院分为联邦法院和州法院两大体系。
联邦法院根据联邦宪法和法律设立,划分为三级法院,即联邦最高法院、巡回上诉法院、地区法院。
联邦最高法院由9名大法官组成,行使联邦最高司法权,有权对宪法进行解释,对行政、立法部门之间的纠纷、州与州之间的重大纠纷等作出最终裁决。
联邦巡回上诉法院审理案件实行法律审,一般由3名法官组成会议庭进行。
联邦地区法院审理一审普通民刑事案件,美国按照司法区设置94个联邦地区法院,是联邦法院系统中惟一实行陪审制的一级法院。
联邦地区法院审理案件除个别案件要由3名法官审理外,一般只由1名法官听审或裁决。
各州法院由各州议会决定设立,在名称和结构上不尽一致,但一般划分为州最高法院、上诉法院、初审法院。
与联邦法院审判程序相似,州初审法院是开庭审判的一审法院,州上诉法院和最高法院只进行法律审,对于州上诉法院审判的案件,最高法院也是自由裁量受理。
联邦法院和外联院管辖权的划分。
一般而言,发生涉及到联邦法律适用的刑事案件、以联邦为当事人的诉讼、州与州之间的诉讼、州与外国间的诉讼、涉及到联邦法律适用的价值超过1万美元的民商事案件由联邦法院审理,这些案件一般只占到案件总数的5%左右。
涉及到州法律适用的案件由州法院审理,数量约为案件总量的95%。
联邦法院和州法院系统相互独立,互不隶属,在州法院审理的案件,当事人认为涉及联邦事务的,可以向联邦法院提起诉讼,但是否受理由联邦法院决定。
法律界典型案例美国(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1994年,美国加利福尼亚州发生了一起震惊全国的谋杀案——美国著名橄榄球运动员奥伦·辛普森的妻子妮可·布朗·辛普森和她的朋友罗纳德·戈德曼被枪杀。
这起案件引起了全美国的关注,因为它不仅仅是一起普通的谋杀案,还涉及到了种族、名人效应、法律程序等多个层面。
经过长达一年的审理,辛普森最终被宣判无罪,这一判决在当时引起了巨大的争议。
二、案件经过1. 犯罪现场1994年6月12日晚上,妮可·布朗·辛普森和罗纳德·戈德曼在洛杉矶比佛利山的一个公寓门口被枪杀。
现场留下了大量的弹壳和血迹,警方在现场发现了辛普森的指纹。
2. 警方调查案件发生后,洛杉矶警方迅速展开调查。
警方在辛普森的家中和车内发现了大量的血迹和弹壳,以及与死者相匹配的子弹。
此外,警方还发现了一些证人证词,称他们在案发当晚看到了辛普森与死者在一起。
3. 辛普森被捕在警方调查过程中,辛普森被指控为谋杀嫌疑人。
1994年7月,辛普森被捕,并被正式起诉。
4. 辛普森案审理辛普森案于1995年在洛杉矶刑事法院开庭审理。
在审理过程中,控辩双方展开了激烈的辩论。
控方试图证明辛普森有罪,而辩方则坚称辛普森是无辜的。
5. 辛普森被判无罪经过一年的审理,1995年10月3日,陪审团宣布辛普森被判无罪。
这一判决引起了巨大的争议,许多人对陪审团的决定表示不满。
三、案件争议1. 种族因素辛普森案中最引人关注的争议之一是种族因素。
由于辛普森是黑人,而死者是白人,这起案件被许多人视为种族歧视的典型案例。
在审理过程中,辩方多次强调种族因素,认为这起案件背后存在着种族偏见。
2. 名人效应辛普森作为美国著名的橄榄球运动员,他的名声在当时无人不知、无人不晓。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辛普森的名人效应也对案件产生了影响。
一些专家认为,由于辛普森的名人身份,他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得到了更多的关注和照顾。
3. 法律程序辛普森案在审理过程中也暴露出了一些法律程序的问题。
中国借鉴外国法律的案例(3篇)
第1篇摘要:随着全球化进程的加快,各国法律体系的交流与借鉴日益频繁。
中国作为世界上最大的发展中国家,也在不断地吸收和借鉴外国的先进法律理念和制度。
本文通过分析几个典型案例,探讨中国借鉴外国法律的历史背景、具体内容和实施效果,以期为我国法律改革和发展提供借鉴。
一、引言法律是国家治理的重要工具,是国家权力和公民权利关系的调节器。
在全球化的背景下,各国法律体系的交流与借鉴成为推动法治建设的重要途径。
中国作为世界上最大的发展中国家,自改革开放以来,在借鉴外国法律方面取得了显著成果。
本文旨在分析中国借鉴外国法律的案例,探讨其历史背景、具体内容和实施效果。
二、中国借鉴外国法律的历史背景1. 改革开放以来的法治建设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法治建设取得了显著成果。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我国政府开始借鉴外国法律,以完善国内法律体系。
2. 全球化背景下法治理念的传播全球化背景下,各国法治理念的传播与交流日益频繁。
中国积极学习国外法治经验,为国内法治建设提供借鉴。
三、中国借鉴外国法律的具体内容1. 法律制度方面的借鉴(1)立法方面的借鉴我国在立法方面借鉴了外国法律的成功经验,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借鉴了德国、瑞士等国家的民法典立法经验。
(2)司法制度方面的借鉴我国在司法制度方面借鉴了外国司法改革经验,如独立审判、陪审制度等。
2. 法律理念方面的借鉴(1)人权保障我国借鉴了外国法律中的人权保障理念,将人权保障纳入国内法律体系。
(2)法治精神我国借鉴了外国法治精神,强调法律的权威和公正。
四、中国借鉴外国法律的案例研究1. 案例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借鉴了德国、瑞士等国家的民法典立法经验,明确了合同的定义、种类、订立、效力等内容,为我国合同法律制度的完善奠定了基础。
2. 案例二:独立审判制度我国借鉴了外国独立审判制度,强调法官独立行使审判权,保障审判公正。
200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正式实施,标志着我国独立审判制度的确立。
美国治理少年犯罪的恢复性司法及其借鉴
美国治理少年犯罪的恢复性司法及其借鉴1. 引言1.1 美国治理少年犯罪的挑战美国是一个多元化和复杂的社会,少年犯罪问题一直是社会治理的难题之一。
尽管美国政府一直在不断改进和完善法律体系和相关政策,但少年犯罪率依然居高不下,给社会治理带来了巨大挑战。
少年犯罪的高发率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美国社会中一些深层次问题的存在,比如家庭稳定性问题、教育资源不均衡、贫困和社会排斥等。
这些问题的存在导致了一些未成年人在心理和行为上出现偏差,从而触犯法律。
美国的刑事司法系统对待少年犯罪问题的方式也存在一定争议。
传统的惩罚式司法模式对于少年犯罪者的惩罚力度较大,但对于其改造和重返社会缺乏有效的辅导和帮助,这往往导致了一些问题少年再次犯罪的情况。
美国治理少年犯罪的挑战在于如何平衡惩罚和恢复之间的关系,如何更好地辅导和帮助那些有潜力改过自新的少年,从而实现社会的更好治理。
【字数:253】1.2 恢复性司法的定义与特点恢复性司法是一种以恢复和修复为目的的司法理念和实践方法。
其核心理念是将犯罪视为对受害者、社区和整个社会造成的伤害,而不仅仅是对法律的违反。
恢复性司法强调修复受害者的权利和尊严,同时也关注犯罪者的责任感和改造可能性。
在恢复性司法中,犯罪者被要求承认自己的错误,并积极参与赔偿受害者,进行道歉和弥补的行为,以实现社会和解和修复。
恢复性司法的特点包括强调社区参与和合作、关注受害者的需求和权利、重视犯罪者的改造和责任承担、注重社会和解和修复以及追求公平和公正。
该司法模式与传统的惩罚式司法有着明显区别,更加注重犯罪行为的后果和影响,以及对社会和解的促进。
恢复性司法强调的是整个社会的责任,而不是简单地将犯罪者视为孤立的个体,倡导着更具人文关怀和社会责任感的司法实践。
在治理少年犯罪中,恢复性司法的实践可以帮助少年犯重建社会联系,理解自己的错误,认识到自己的责任,并通过积极参与社会和解的过程来实现自我修复和社会再融入。
1.3 借鉴意义借鉴美国的恢复性司法模式,对其他国家来说具有重要的意义。
美国法律参照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1994年6月12日,美国加利福尼亚州洛杉矶的一起谋杀案震惊了整个世界。
受害者是著名的美国前NFL橄榄球运动员奥兰多·雷德曼,而嫌疑人则是前NFL橄榄球运动员奥伦·辛普森。
辛普森案件成为了美国历史上最著名的法律案件之一,也是美国法律参照的典型案例。
二、案件经过1. 谋杀案发生1994年6月12日凌晨,奥兰多·雷德曼在洛杉矶的一家高尔夫球场遇刺身亡。
据现场目击者称,嫌疑人辛普森在案发后驾驶一辆白色野马跑车逃离现场。
2. 辛普森被捕案发后,洛杉矶警方根据现场证据,于6月17日将嫌疑人辛普森逮捕。
警方指控辛普森犯有二级谋杀罪和三宗故意伤害罪。
3. 法庭审理辛普森案件在美国引起了广泛关注,吸引了大量媒体和公众的目光。
1995年1月,案件在洛杉矶刑事法庭开庭审理。
4. 证据和证人在法庭审理过程中,警方出示了大量证据,包括现场血迹、凶器、目击者证词等。
然而,辩护律师团队针对这些证据提出了质疑,并声称辛普森被栽赃陷害。
5. 辩护策略辛普森的辩护律师团队采取了“种族歧视”策略,试图将案件与种族问题联系起来。
他们认为,由于辛普森是黑人,警方和媒体对他存在偏见,导致他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受到不公平对待。
6. 最终判决经过长达一年的审理,1995年10月3日,陪审团宣布辛普森无罪。
这一判决震惊了美国社会,引发了广泛争议。
三、案件影响1. 种族问题辛普森案件揭示了美国社会中存在的种族歧视问题。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辛普森的辩护律师团队充分利用了种族问题,成功地将案件与种族歧视联系起来,为辛普森赢得了无罪判决。
2. 法律公正辛普森案件引发了人们对法律公正的质疑。
尽管警方提供了大量证据,但陪审团最终宣布辛普森无罪。
这一判决使得人们开始反思美国的司法制度,以及如何在案件中确保公正。
3. 媒体影响辛普森案件成为了媒体追逐的焦点,媒体在报道过程中对案件进行了过度炒作。
这导致了公众对案件的过度关注,以及对社会舆论的过度影响。
司法权力监督与制约的外国借鉴
司法权力监督与制约的外国借鉴
司法权力监督与制约是保障司法公正和权威的关键环节。
国外一些国家在司法权力监督与制约方面有着丰富的经验和成功的做法,值得我们借鉴。
首先,美国的司法权力监督与制约体系比较完善,其独立的检察机构和法官选拔程序、权力分立和公开审判等机制,对司法权力的行使进行有效监督和制约。
其次,德国的司法制度也具有可借鉴之处。
德国实行三级法院制度,各级法院之间互相监督,严格执行法律程序,保障了司法公正和权威。
此外,日本的司法改革也值得我们关注。
日本实行三权分立和独立的司法体系,特别是推行了裁判所制度和简化审判程序等改革,有效提高了司法公正和效率。
总之,国外的司法监督与制约经验和做法,对我国的司法改革和建设具有借鉴意义。
我们应积极学习国外的经验,进一步完善我国的司法权力监督与制约体系,不断提高司法公正和权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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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宪法对现代国家治理的借鉴与影响
美国宪法对现代国家治理的借鉴与影响美国是世界上第一个实行宪政的现代国家,其制定并实施的美国宪法不仅为美国政府的组织与运作提供了基本框架,也在全球范围内产生了深远影响。
美国宪法对现代国家治理的借鉴与影响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在权力制衡方面,美国宪法为现代国家治理提供了重要的指导。
美国宪法将国家的权力划分为立法、行政和司法三个独立而互相制约的分支,并采用分立的内部机制和相互制衡的运行规则,有效防止了某一分支滥用权力。
这一制度安排对于维护国家政治的稳定与平衡、保障公民的自由与权益至关重要。
其他国家在建立宪政体制时,也可以借鉴美国的经验,在权力架构的设计上注重制衡机制的建立,实现政治权力的合理分配与均衡。
其次,在保障公民权利方面,美国宪法为现代社会奠定了基本模式。
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确保了公民的言论、宗教等基本权利,并在第十四修正案中进一步扩大了公民个人权利的保护范围。
这种对于公民权利的保障成为其他国家制定宪法时的参考与借鉴对象,推动了世界范围内的人权保护事业的发展。
例如,许多国家的宪法中都有类似于美国宪法的表达,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与自由。
第三,美国宪法在制度建设方面为现代国家治理提供了思路。
美国宪法规定了选举制度、立法程序、行政权力运作等具体细则,建立了相对完善的政治制度。
这一制度架构为其他国家提供了样板,为现代国家治理提供了清晰的蓝图。
例如,美国的总统制制度被许多国家所借鉴,成为现代国家政治体制的一种常见形式。
同时,美国宪法中反腐败、公正司法等方面的规定也为其他国家打造廉洁高效的政府提供了参考。
此外,美国宪法还以其稳定性和持久性而对世界宪法制度产生了积极影响。
美国宪法的制定始终保持着高度的稳定性,经历了发展和完善,但在基本原则和价值观的维护上始终如一。
这种稳定性和持久性为世界范围内其他国家制宪与治理提供了重要的参考,也树立了一个良好的榜样。
综上所述,美国宪法对于现代国家治理的借鉴与影响是多方面的,并且是持久的。
美国治理少年犯罪的恢复性司法及其借鉴
美国治理少年犯罪的恢复性司法及其借鉴一、恢复性司法的概念及特点所谓恢复性司法,是指在处理犯罪问题时,注重的是加害者对受害者和社会负责,并通过调解、重建社区和庭审程序等手段,帮助加害者认识自己的错误并承担责任,从而实现对受害者和社会的恢复。
与传统的惩罚性司法相比,恢复性司法更注重的是犯罪的根源,旨在通过教育和帮助,让犯罪者重新融入社会,避免再犯罪行为。
恢复性司法的特点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注重犯罪根源恢复性司法认为犯罪行为的根源在于社会环境、个人经历等多种因素,因此在处理犯罪问题时,不仅仅是惩罚行为本身,更应该关注犯罪行为的根本原因,通过教育和帮助,帮助犯罪者认识自己的错误并积极改正。
2. 以人为本恢复性司法强调的是犯罪者的人格和尊严,不把他们简单地视为犯罪分子,而是考虑到他们可能有改变的潜能,通过合适的方式帮助他们实现回归社会。
3. 社区参与恢复性司法倡导社区的积极参与,通过庭审程序、调解等方式,让社区成为犯罪者回归社会的重要支持。
二、美国的恢复性司法制度美国是一个犯罪率相对较高的国家,其治理少年犯罪问题的经验值得我们学习。
美国的恢复性司法制度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少年法庭美国设立了专门的少年法庭,用于审理未成年人的犯罪案件。
与成年法庭相比,少年法庭更注重犯罪者的恢复和社区的重建,采取的是更加灵活的处理手段,例如调解、重建项目等。
2. 庭审程序在少年犯罪案件中,美国法庭往往会采取开放式的庭审程序,通过社区参与和专业辅导,帮助犯罪者认识错误,并积极参与社区的重建。
3. 社区项目美国的恢复性司法制度中,大量采用了社区项目,例如未成年人的康复中心、社区服务等,这些项目为犯罪者的康复和社区的重建提供了有力支持。
三、恢复性司法对我们的借鉴美国的恢复性司法制度给我们提供了一些有益的启示,对我们在治理少年犯罪问题时具有重要借鉴意义:2. 以人为本对于少年犯罪者,我们应该更多地关注其未来的发展和成长,而不是简单地从法律角度予以惩罚,应该采取合适的方式帮助他们实现回归社会。
美国治理少年犯罪的恢复性司法及其借鉴
美国治理少年犯罪的恢复性司法及其借鉴【摘要】本文旨在探讨美国治理少年犯罪的恢复性司法,并探讨其在其他国家的借鉴意义。
引言部分介绍了背景和研究目的。
接着对美国恢复性司法的概念和实践进行了阐述,重点探讨了其在治理少年犯罪中的应用及对少年犯罪的影响。
结合实践经验,分析了恢复性司法对治理少年犯罪的启示,并探讨了未来发展方向。
通过研究,我们可以发现恢复性司法在减少少年犯罪率、促进犯罪者社会重新融入等方面具有积极作用,对其他国家的司法体系改革也具有一定借鉴意义。
【关键词】美国,恢复性司法,少年犯罪,治理,借鉴,影响,启示,发展方向1. 引言1.1 背景介绍随着社会的发展和变迁,少年犯罪问题已经成为全球各国普遍面临的社会问题之一。
在美国,少年犯罪问题尤为突出,每年都有大量的未成年人涉及各种犯罪活动。
传统的惩罚性司法模式在解决少年犯罪问题上效果有限,往往会使少年犯罪者陷入恶性循环无法自拔。
美国逐渐开始重视恢复性司法这一新兴的治理模式。
恢复性司法强调的是对犯罪行为的修复和再教育,而不仅仅是简单的惩罚。
它致力于通过建立社区参与、重建受害者和犯罪者之间的关系以及提供有效的康复程序来解决犯罪问题。
在美国,恢复性司法已经得到了较为广泛的应用,并在治理少年犯罪方面取得了一定成效。
这种新的司法模式不仅能够有效降低少年犯罪率,更能够促进犯罪者的社会重新融入。
在本文中,将深入探讨美国恢复性司法的概念、实践以及在治理少年犯罪中的应用,以期为其他国家在处理少年犯罪问题上提供借鉴和启示。
1.2 研究目的研究目的是探讨美国恢复性司法在治理少年犯罪中的实践和效果,分析其对少年犯罪的影响和作用机制。
通过比较不同国家的恢复性司法模式,评估其在少年犯罪预防和处理中的借鉴意义,为我国相关政策和实践提供启示和建议。
具体目标包括:揭示恢复性司法的概念内涵和特点;探究美国实践中恢复性司法的主要形式和运作机制;分析恢复性司法在治理少年犯罪中的应用情况和效果;探讨恢复性司法对少年犯罪个体、社会和制度的影响;总结和归纳其他国家恢复性司法经验,提出发展建议和政策建议。
美国治理少年犯罪的恢复性司法及其借鉴
美国治理少年犯罪的恢复性司法及其借鉴美国是一个以恢复性司法为基础的国家,尤其是在治理少年犯罪方面。
恢复性司法强调的是通过创造性和互动式的方法,让少年犯罪者意识到自己的错误,并为他们提供改变行为的机会。
相比传统的惩罚式司法,恢复性司法更加注重重建受害人和社区影响,第一次犯罪的少年被视为可能改过自新的人。
这种方法更注重解决根本问题,以防止未来的犯罪和重犯率。
美国的恢复性司法倡导的是一个系统性的综合性方法,以便有效地应对少年犯罪问题。
下面是一些恢复性司法的主要做法和措施:1. 社区纠正:社区纠正是指将犯罪者安置在离家较近的监狱或禁闭中心中,使其能够接受对他们行为的后果负责,并在社区中服刑。
这种方法旨在解决个人问题,比如道德伦理和心理健康问题,同时也能维护家庭纽带和社区联系。
2. 教育和培训:恢复性司法倡导在少年犯罪者中进行教育和培训,以帮助他们获得技能和知识,以便更好地融入社会。
这种方法通过提供学历教育、职业培训和心理辅导等服务,帮助少年犯罪者改变行为和思维模式。
3. 受害人参与:恢复性司法重视受害人和社区的参与。
它为受害人提供合适的支持和保护,并给予他们参与犯罪者的恢复过程的机会。
这种方法有助于加强受害人的复原能力,并促进双方之间的理解和和解。
4. 个案管理:个案管理是一种在司法程序中对少年犯罪者进行个性化和全面管理的方法。
通过评估和监测犯罪者的行为和需求,个案管理帮助确定适合他们的惩罚和恢复措施,并确保这些措施得到有效执行。
1. 关注根本问题:恢复性司法注重解决个人问题和社会问题,以促进少年犯罪者的改变。
其他国家可以借鉴美国的做法,并注重犯罪背后的根本原因,以制定适合自己国家情况的少年犯罪治理措施。
3. 个案管理:个案管理是恢复性司法的一个关键特点。
其他国家可以借鉴美国的个案管理经验,开展个体化和全面化的治理,确保犯罪者获得适合他们需求的支持和制度化的监测。
论二十世纪美国的司法制度
论二十世纪美国的司法制度作者:杨娜来源:《法制与社会》2017年第26期摘要随着司法改革主体框架的逐步搭建及司法责任制改革在全国范围内的全面推开,如何完善我国的法院制度以及法官制度都是亟待解决的问题。
在这一方面,我国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借鉴二十世纪美国的司法制度。
中国面临的司法现状与二十世纪美国的司法现状存在一定的相似性,因而中国正在进行的司法改革可以借鉴二十世纪美国的司法改革中的一些做法。
但是,基于国家性质以及司法制度的差异,还是要谨慎借鉴。
同时,相较于美国的司法制度,我国是不存在违宪审查制度的。
当然,我国在借鉴一些司法制度时还要注意该制度的本土化问题。
关键词司法制度司法改革法官制度弗里德曼的《二十世纪美国法律史》是一本巨作,它的信息量是十分丰富的,作者的写作手法和研究方法也是值得我们借鉴的。
但是,让我以短短几千字给这本书写一个好的读后感,我是没有能力做到的。
因此,结合之前读书时所写的一些感受,我选择结合弗里德曼的这本书来论述一下二十世纪美国的司法制度,以期对我国正在进行的司法制度改革提供一些可以借鉴之处。
但是,我认为在对照中国和美国的司法制度时,我们应该时刻记住:首先,我国是代议制国家,美国是三权分立国家;其次,在司法审判中,美国存在陪审团制度,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却是不适用陪审团审判的。
美国是世界上典型的实行三权分立的国家,其《宪法》第一条第一款规定了立法权归属于国会,第二条第一款将行政权力赋予美利坚合众国总统,第三条第一款规定司法权属于—个最高法院以及由国会随时下令设立的低级法院。
在二十世纪,美国的最高层级法院仍是联邦最高法院,其处于联邦司法系统的顶端。
联邦最高法院依据联邦法律和联邦宪法来裁判具体的案件,并且随着时间的推移,属于其管辖的案件也越来越多。
宪法主义者认为司法系统应当置身政治和政策性实务之外,但是最高法院总是有缘分审理有特点的政治案件。
法院的作用非常简单:判决案件与争议以及解释一严格来说——宪法。
美国司法制度
独特的法院体系美国法院分为联邦系统和州系统,联邦法院是由美国宪法授权的,适用国会颁布的法律;州法院是由州宪法授权的,适用该州和当地政府颁布的法律。
这种双重法院体系是美国法院体系一种独有的创新的特征。
全美包括联邦法院和50个州、哥伦比亚特区和5个属地的分立法院系统。
这些不同的法院系统每年审理大约1亿起案件,绝大多数案件在州法院审理。
区分案件由州法院审理还是由联邦法院审理,有许多复杂的规定。
其中联邦法院仅审理以下3类案件:1、因联邦法律、条约或州宪法而讼争的“联邦问题案件”,包括宪法规定由最高法院初审或终审的案件,以及联邦法律规定由联邦系统的法院专属管辖的案件,如破产案件;2、双方当事人系不同国籍或州籍而且讼争数额达1万美元的案件,可由当事人自行决定由联邦法院或州法院审理,但离婚案件除外;3、联邦其它法院移送的案件,以及原属联邦与州双重管辖而双方当事人自愿转由联邦法院审理的案件。
各州和各属地都有权建立和运作自己的法院系统,其系统的结构也有所不同,有的只有两级或三级法院,有的则为不同类型的案件设立多级法院体系。
各个州的法官在选立方式上也会有所不同,其中包括州长任命、全民选举和立法机构选立。
州法官的任期自4年到终身不等。
宽松而富效率的法院庭审我们有幸旁听了大法官罗伯特带领6位大法官听审案件的片断。
在上诉法院,并非所有的案件都能由大法官听审,只有涉及判处死刑的案件、政府官员解职案件和法律问题确认案件才能够让大法官听审。
而决定哪些案件由大法官听审还必须经过一种专门程序决定。
可让我们略感意外的是,经过如此严格程序才能进行的听审,氛围和过程却十分宽松和简单。
身着红袍的法官们可以坐在转椅上自由活动身体,也可以随意地交头接耳进行议论和发问。
法官在听审过程中喝水不会被认为行为不规范,同样对当事人,也不会被看作不尊重法庭。
法台前面有专为当事人和代理人准备的饮用水及纸杯。
听审极有效率。
从法庭门前的告示栏得知,一个上午竟然听审7个案件。
美国刑事司法统计制度及其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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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 , 得 美 国能 够 从 国家 一 级 来 组 织 和协 调 开展 犯 罪 与 刑 事 使 司法 方 面 的统 计 调 查 和 数 字 资 料 发 布 。 司 法 部 司 法 统 计 局 这 一 负 责 司法 领 域 统 计 职 能 的 专 门 机 构 的 成 立 , 志 着 美 国 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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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卷
第 2期
河 南 司 法 警 官 职 业 学 院 学 报
J un lo n n J dca oie Voain ol g o ra fHe a u iilP l c t a C l e c ol e
20 0 6年 6月
J n 0 6 u 20
文章 编号 :6 2— 6 3 2 0 )2—0 2 1 7 2 6 (0 6 0 0 5—0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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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 事 司 法 统 计 制 度 (ytm o r ia js c t iis ss f i nl utes t t ) e c m i a sc 是 预 防 犯 罪 与 刑 事 司 法 领 域 中数 据 收 集 、 计 分 析 和 发 布 出 统 版 以及 统 计 机 构 方 面 各 种 制 度 的 总 称 。 通 过 刑 事 司 法 统 计
一
犯 罪报 告 (h nf m ci erpr , C 制 度 。该 制 度 于 teui r r ot U R) o m e s
13 9 0年正式建成 并进 行 了首 次犯 罪信 息发 布 。2 0世 纪 6 0 年代末 , 鉴于在 U R统计中存在“ C 犯罪 暗数 ” dr gr) (akfue 问 i 题, 为了更好 地掌握全面 而真实 的犯罪 资料 , 国芝加 哥 大 美
美国司法审查制度对中国司法改革之启示
美国司法审查制度对中国司法改革之启示中国司法改革的目标是构建公正高效权威的司法制度,保障公民权益,维护社会稳定。
作为全球最大的发展中国家,中国可以从其他国家的经验中汲取启示,包括美国的司法审查制度。
美国司法审查制度,也被称为宪法审查制度,是美国司法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该制度通过审查是否符合宪法而保护了公民的权利和自由。
这一制度对中国司法改革有以下几点启示:司法审查制度强化了宪法的权威。
宪法是一个国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
通过司法审查制度,法官可以对法律和行政行为进行审查,确保其符合宪法规定。
这强化了宪法的权威性,使其成为法律实施的准绳。
在中国,建立起类似的司法审查制度,可以加强宪法的权威地位,保障宪法在司法实践中的有效运用。
司法审查制度确保了司法的独立性。
司法独立是一个成熟司法制度的核心要素,也是司法公正的保障。
美国的司法审查制度确保了法官的独立性,使其能够依法独立地审判案件。
中国司法改革的重要目标之一就是推进司法独立,建立起独立公正的司法机构。
借鉴美国的经验,加强司法审查制度,可以有效维护司法独立,进一步提升司法公正水平。
司法审查制度促进了司法透明度。
司法透明度是公信力的重要体现,也是公众对司法制度信任度的重要指标。
美国的司法审查制度通过公开审理、披露审理程序等措施,增加了司法活动的透明度,使公众能够及时了解审判过程和结果。
在中国,司法透明度仍存在较大的提升空间。
借鉴美国的经验,建立起司法审查制度,可以进一步增加司法的透明度,提升公众对司法制度的信任度。
第四,司法审查制度强调了法治原则的实践。
法治是国家的基本原则,也是现代化社会的必然要求。
美国的司法审查制度不仅强调了宪法权威和司法独立,更重要的是将法治原则贯穿于司法实践的各个环节。
在中国,司法改革不仅是机构改革,更重要的是深入贯彻法治原则,让法治成为社会的共识和行动准则。
借鉴美国的经验,加强司法审查制度,可以促进法治思维在司法实践中的落地和实践,推动法治进程。
美国法律制度的历史演变与实践
美国法律制度的历史演变与实践法律是一个国家的灵魂,它是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权益不可或缺的基石。
美国作为一个以法制为基础的国家,其法律制度的发展历程具有特殊的意义。
本文将基于美国法律制度的历史演变和实践,阐述其对于当代法律制度的借鉴与启示。
一、美国法律制度的发展历程1.殖民地时期美国法律制度的历史可追溯到殖民地时期。
当时的美洲大陆上,存在着不同的英国殖民地,各殖民地间法律存在明显的不同,尤其是在土地权、民事法和刑法等方面存在很大的分歧。
这也为后来独立战争后美国成为一个真正意义上的国家,奠定了法律制度的基础。
2.建国初期1776年,美国宣布独立,成立独立的国家。
在建立新的政府体系的过程中,美国的立法者起草了宪法,确立了美国宪政体系。
美国宪法规定了联邦政府的三个关键机构:立法机构、行政机构和司法机构。
在这一机构体系下,美国法律制度开始逐渐完善。
3.民主扩展与反歧视法律制度19世纪,美国正处于工业化和城市化进程中,由此带来的社会问题与矛盾日益突出。
在此时期,美国法律制度不仅推出了若干立法法案,如《反奴隶制法》等,还修改了部分原有法律,以适应民主扩展与反歧视的需要。
4.20世纪以来20世纪起,美国法律制度逐渐变得更加成熟和完善,同时也面临着严峻的挑战。
例如,美国的刑法体系长期以来存在着决策不公和执行不力等问题,导致了许多冤假错案的出现。
在这一背景下,美国法律界积极探索创新性的改革路径,旨在进一步提升法制水平。
二、美国法律制度的实践1.以合法主义为核心美国的法律制度一直以来都遵循着合法主义的理念,即法律是国家制定和实施的,只有被立法机构和司法机构依法制定并公正实施的法律,才是有效的法律。
2.奉行权利保护美国法律制度强调尊重个人权利和自由,特别是在宪法中确立了言论自由、信仰自由、选举权、权利保护等基本权利。
3.强调司法独立美国法律制度强调司法独立和公正,各级法院的独立程度高,且法官的选拔和任命非常严谨。
4.推行创新改革美国法律制度一直是全球创新性的法律制度之一,包括民众法庭、和解、民事调解、调解仲裁等多个领域的创新特点。
西方法律经典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马伯里诉麦迪逊案是美国历史上一个著名的宪法案例,发生在1803年。
此案涉及美国宪法解释权、司法审查权和行政权之间的关系,对美国宪政体制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二、案情简介1801年,美国联邦党人托马斯·杰斐逊当选总统,其政治对手、联邦党人约翰·马歇尔担任了美国首席大法官。
杰斐逊上台后,马歇尔成为了司法部长的候选人,但由于国会多数席位掌握在反对派手中,马歇尔未能获得任命。
1803年,马歇尔被任命为司法部长。
然而,由于一些程序上的问题,马歇尔未能及时获得任命书。
在此期间,马伯里被任命为弗吉尼亚州的治安法官,但同样未能获得任命书。
马伯里和另一位被任命为治安法官的威廉·马隆向美国最高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判决他们有权担任治安法官,并要求马歇尔履行职责,向他们颁发任命书。
三、法院判决美国最高法院在审理此案时,首席大法官马歇尔面临着如何解释宪法的问题。
根据当时的法律,最高法院无权干预国会立法和行政行为。
然而,马歇尔认为,如果最高法院不对此案进行干预,将导致宪法解释权被滥用,从而损害宪法权威。
马歇尔在判决书中提出了以下观点:1. 宪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其他法律和行政行为不得与之相抵触。
2. 最高法院有权对法律进行解释,以确保法律与宪法相一致。
3. 行政机关的权力来源于宪法,但必须受到法律的约束。
基于以上观点,马歇尔作出了以下判决:1. 马伯里和马隆有权担任治安法官,但最高法院无权强制马歇尔颁发任命书。
2. 最高法院有权对法律进行解释,对立法和行政行为进行审查。
四、案件影响马伯里诉麦迪逊案对美国宪政体制产生了深远的影响:1. 确立了司法审查权:最高法院有权对法律进行解释,对立法和行政行为进行审查,从而确保法律与宪法相一致。
2. 保障了宪法权威:司法审查权的确立,使宪法成为最高法律,其他法律和行政行为不得与之相抵触。
3. 促进了三权分立:司法审查权的确立,使司法权在政治体制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从而实现了三权分立。
外国民事执行体制的研究与借鉴
外国民事执行体制的研究与借鉴在当今全球化的时代,各国之间的法律交流与借鉴日益频繁。
民事执行体制作为保障民事权利实现的重要环节,其在不同国家的实践和发展具有重要的研究价值。
通过对外国先进经验的研究和借鉴,有助于完善我国的民事执行体制,提高司法效率,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一、美国民事执行体制美国的民事执行体制呈现出多元化和分散化的特点。
在执行机构方面,联邦和各州都设有各自的执行机构,彼此相对独立。
联邦法院的判决主要由联邦执法机构执行,而各州法院的判决则由各州的执法机构负责。
这种分散的执行体制在一定程度上适应了美国联邦制的政治结构,但也带来了执行标准不统一、协调困难等问题。
在执行措施方面,美国法律赋予了执行机关较为广泛的权力。
例如,可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查封、扣押、拍卖等。
同时,对于拒不履行义务的被执行人,还可以采取罚款、拘留甚至刑事处罚等手段。
然而,美国的民事执行程序也存在一些不足之处。
例如,执行成本较高,执行周期较长,容易导致债权人的权益不能及时得到保障。
二、德国民事执行体制德国的民事执行体制则相对集中和统一。
德国设立了专门的执行法院和执行官制度。
执行法院负责对执行案件的审查和裁决,执行官则具体负责执行措施的实施。
这种分工明确、职责清晰的体制有助于提高执行效率和公正性。
德国的执行措施丰富多样,包括对动产和不动产的强制执行、对债权的扣押等。
同时,德国还注重对被执行人的权利保护,规定了严格的执行程序和救济途径。
但德国的民事执行体制也并非完美无缺,例如,在某些情况下,执行程序可能过于繁琐,影响了执行的速度。
三、日本民事执行体制日本的民事执行体制融合了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的特点。
在执行机构上,既有法院内部的执行部门,也有独立的执行官。
在执行措施方面,日本法律规定了较为灵活的执行方式,如对被执行人的工资收入进行扣押、对知识产权进行执行等。
日本还注重通过信息化手段提高执行效率,建立了完善的执行信息管理系统。
不过,日本的民事执行体制也面临着一些挑战,如执行难问题依然存在,尤其是在涉及到复杂的经济纠纷时。
美国法律经典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1954年,美国南卡罗来纳州的阿图里斯·布朗(Arthur Brown)等诉该校教育委员会(Board of Education)案,即著名的布朗诉教育委员会案,是美国历史上一个具有里程碑意义的法律案例。
该案最终推翻了1896年“分离但平等”(Separate but Equal)原则,标志着美国种族隔离政策的终结,对美国的法律和社会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二、案件经过1. 原告背景阿图里斯·布朗是一位黑人,他的两个女儿——路易丝·布朗(Lucy Brown)和威尔玛·布朗(Wilma Brown)——就读于阿图里斯·布朗所在的塔拉哈西市(Tallahassee)的公立学校。
由于当时南卡罗来纳州的法律规定,黑人学生只能就读于黑人学校,白人学生只能就读于白人学校,布朗的女儿们被迫就读于条件较差的黑人学校。
2. 案件起因1951年,布朗夫妇向塔拉哈西市教育委员会提出诉讼,要求其撤销种族隔离政策,让女儿们就读于白人学校。
然而,教育委员会拒绝了这一要求。
随后,布朗夫妇将案件上诉至美国联邦法院。
3. 一审结果1952年,南卡罗来纳州联邦法院驳回了布朗夫妇的诉讼。
法院认为,虽然黑人和白人学校存在差异,但这种差异并不构成对黑人学生的不平等对待。
因此,根据“分离但平等”原则,种族隔离政策在法律上是合法的。
4. 二审结果布朗夫妇不服一审判决,向美国最高法院提起上诉。
1953年,最高法院大法官威廉·奥·道格拉斯(William O. Douglas)担任首席大法官,审理了此案。
5. 最高法院判决1954年5月17日,美国最高法院以9比0的投票结果作出判决,宣布“分离但平等”原则违宪。
法院认为,种族隔离政策在本质上是对黑人学生的不平等对待,违反了美国宪法第14修正案中的平等保护条款。
该判决推翻了1896年的“分离但平等”原则,为美国种族平等奠定了法律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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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司法制度借鉴
篇一:关于中国学习借鉴美国司法制度观点浅析
中美司法制度的简单比较
(政治学院肖遥02020XX019)
摘要:目前一些冤假错案浮出水面,社会上对于司法不公的包容性日益减少,针对一些人士提出的通过学习美国的司法制度,改革中国现有的司法体制,笔者通过对两国一些主要的司法差异进行比较,认为中国司法制度可以适当改革,但不能完全照搬美国体制。
关键词:中国;美国;司法;制度
前段时间社会上出现冤假错案的事件不断浮现。
司法作为“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使命就是绝对保证审判公平,监察公平。
司法审判作为最后的防线,被突破了必然引起社会舆论的公愤。
细查这些冤假错案的产生缘由,主要的原因即为司法从业人员业务素质不高,另外一个重要的原因即为地方保护主义。
因此解决司法不公的问题,很重要的就是提高司法从业人员的业务素质和解决司法审判中的地方保护主义。
中国有长达两千多年的封建人治历史,法治的习惯尚短,完善的法律制度的建立也不过短短数十年的时间。
由于文革造成历史上的人才断层,中国系统人员构成复杂,新中国成立初期至1983年人民法院组织法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修订之前,按照有关领导的观点,担任法官,
检察官者应当为工农出身,政治面貌清白,具备高小文化即可。
而且由于高等法学教育落后,法学本专科毕业生非常有限,因而高中毕业生、复转军人、社会招干进入者占了大多数。
1983年修订的人民法院组织法增加了“人民法院审判人员必须具备具有法律专业知识”的规定。
但由于这一规定比较笼统,价值具备法律专业知识可以通过短期培训获得,而且同时修订的人民检察院组织法没有做出相应的规定,因此至1995年法官法,检察官法颁布时,我国律师,法官,检察官的任职条件和业务素质没有太大的提高。
20XX年第九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的决定》为止,从20XX年开始,我国法官,检察官的任职学历条件和律师资格的学历条件必须达到本科毕业以上。
相信这些修改的要求,会有效的提高司法从业人员业务素质。
关于解决司法审判中的地方保护主义问题,在一些左倾倾向的政治网站上,有相关观点认为中国应当学习美国的司法制度建设,针对这些观点笔者进行一点简单的分析,谈谈笔者自己的看法。
在美国,法院是独立于立法和执法之外。
对内,法官审判权独立。
法官只需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秉公判案即可,不受任何人的影响,同时法官享有宪法的特殊保护,没有后顾之忧,司法机构享有司法独立权。
而在中国,法院只是独立于立法,不独立于行政。
立法权归全国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享有。
各级人民法院主要组成人员有相应的人大选举产生,对其负责,受其监督。
上下级人民法院之间
不存在领导与被领导,只有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
第二个不同点在于,美国有两套法院系统,即联邦法院系统和州法院系统。
其中联邦法院系统包括:联邦最高法院;联邦上诉,联邦巡回法院;联邦地方法院。
州法院系统分为三级,每个州的设置不完全一样。
一审:地区、巡回、高级法院;二审:上诉、再审法院;三审:州最高法院。
两套法院系统各自的管辖权各不相同,联邦是负责处理涉及国家利益,国家层面,涉及不同州利益的案件。
州法院只负责处理本州内部的案件。
中国则只有一套法院系统,即最高人民法院,省高级人民法院,市中级人民法院,区基层人民法院。
美国邦联制国家,各州独立享有司法权。
中国是单一制的多民族国家,一套完整的法院系统符合中国国情,但也存在一些弊端,即基层人民法院和市中级人民法院作为地方人民法院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财政支出和人事管理都要受到地方政府的控制。
因此在处理设计到地方利益的案件时,容易受到包括地方政府在内的地方势力的影响和干扰,在这种环境下,很难保证司法的独立性和公平正义。
有观点认为可以效仿美国,在地方设立最高人民法院的派出法院机构。
派出法院机构直接受最高人民法院的领导,对其负责,受其监督,从而形成中国的第二套法院系统。
我认为这种观点虽然具有一定和合理性和先进性,但不具有现实可行性。
因为目前中国政府机构设置存在的问题之一即是机构设置臃肿,部门庞杂,遇到问题时,各机构之间相互推诿职责,从而造成效率低下,中国如果设置两套法院系统,首先即会增加国家的司法成本,造
成国家财富的浪费。
“三公”消费一直是被百姓所诟病的。
其次是会加剧结构重叠冲突,权责不明,直接后果即为司法效率低下。
基于这两点考虑,我认为中国不适宜仿照美国建立两套法院系统。
但为了解决目前司法中所存在的地方保护主义导致的司法不公问题,我认为可以改革目前的法院制度。
当前中国法院实行的是横向管理,地方法院服务于地方,向地方人大负责。
地方法院受制于地方,导致地方保护主义频发。
鉴于此,可改横向管理为纵向管理。
收回地方对当地法院的管理权限,各级地方法院只接受相应上级法院领导,由其产生,对其负责,受其监督。
但同时也应接受地方的监督。
基于这样的改革,既借鉴了美国经验,符合中国国情,又减小了变革阻力最终达到解决司法审判中的地方保护主义的目的。
参考文献:
[1].吴道富,《中美司法制度比较研究》,人民法院出版社,20XX年7月版
[2].熊先觉,《中国司法文书学》,中国法制出版社,20XX年8月版
篇二:美国的司法制度
/什么是美国诉讼审判制度的特点?一言以概之:陪审团审判!什么是陪审团审判制度的特点?一言以概之:外行领导内行!陪审团审判是英美法系最具特色的制度之一。
它像英国普通法一样历史久远,其起源可以上溯到古代罗马法。
在当代美国司法体制中,陪审团主要分为两种。
第一种是大陪审团,又称“起诉陪审团”,其角色大致相当于“人民检察院”。
它通常由案发
所在地区的23位普通公民组成,其职能并非裁定被告是否有罪,而是在法院正式立案之前,传唤与案件有关的人证和物证,决定对有争议性的重大案件是否应当立案起诉。
一旦作出裁定,大陪审团就自动解散,由检察官接手办案。
在“拉链门”案中,把克林顿折腾得灰头土脸、狼狈不堪,并裁决立案起诉的陪审团,就是这种大陪审团。
另一种是小陪审团,又称“审判陪审团”,其角色大致相当于“人民法院”。
它通常由案发所在地区的12位普通公民组成,负责对刑事和民事案件中的被告人是否构成刑事犯罪或民事侵权作出裁决。
如果裁决无罪或不构成侵权,审判即告结束。
如果裁定有罪或侵权成立,则由主持审判的法官依法量刑,作出正式司法判决。
在球星辛普森涉嫌杀人案中,以检方呈庭证据漏洞百出为由,将这位橄榄球巨星无罪开释的陪审团,就是这种小陪审团。
陪审团制度在当代法治社会中的作用和价值,是一个颇具争议性的问题。
反对者认为,由一帮外行组成的陪审团,竟然高居于职业法官之上,对重大法律问题做出最终裁决,这简直就是世界上最愚蠢的一种司法审判制度。
提出此类批评的人,正是一个不懂陪审团如何运作的法律外行。
在美国司法制度中,陪审团认定事实问题,法官裁定法律问题,两者的分工和职能泾渭分明。
这种制度设计之目的,恰恰在于排除陪审员的法律专业化倾向,使司法过程中的事实问题与法律问题有所区分。
对于案件中的事实问题,比如在辛普森案中,出庭做证的警官是否撒了弥天大谎,检方呈庭的血迹和手套等证据是否能够令人信服地证明被告
有罪,这类问题并未涉及复杂深奥、令人费解的法律和法理。
一个从未受过任何法律训练的外行,凭借普通人的简单逻辑、社会经验和天地良心,完全可以得出自己的判断和结论。
相比之下,对于案件中的法律问题,如警方违规搜查得到的证据是否具有法律效力,2000年总统大选中的选票之争,则由职业法官一锤定音。
建立陪审团制度的理论根据,就是“任何权力都需要制约,不受制约的权力必然导致腐败”的基本原则。
陪审团不仅仅是诉讼审判制度,而且是美国分权制衡体制中的一个重要权力机构。
想当年,为了杜绝专制腐败,美国制宪先贤在制度设计上费尽心机。
按照分权制衡的原则,国家权力被一分为三,即行政权、立法权和司法权由三个机构行使,同时又相互制衡。
在三权分立的基础上,又进一步对司法权予以分立,将司法审判权再一分为二:一是事实认定权,二是法律适用权。
陪审团行使事实认定权,法官行使法律适用权。
陪审团作出的事实认定,法官不得轻易推翻;上诉法院和最高法院的职权,只是对上诉案件进行法律审查,而非事实审理,其作用仅在于监督下级法院对法律的解释和适用是否正确。
在基层法院的诉讼审判中,法官只是“陪审”的裁判、司仪和量刑官。
就此而言,将英文Jury译为“陪审团”,似乎有失其准确含义。
实际上,陪审团是与检察官和法官分享司法大权的“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并非“陪着法官审判”的陪衬或摆设。
众所周知,实施宪政法治的关键和难点,并不在于立宪修宪和制订颁布法律,而在
于能否有一个秉公执法、廉洁独立的司法机构。
否则,再好宪法和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