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邮政集团公司规范集邮业务经营秩序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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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邮政集团公司规范集邮业务经营秩序管理办法(试行)

中国邮政集团公司规范集邮业务经营秩序管理办法(试行)

中国邮政集团公司规范集邮业务经营秩序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加强集邮专业管理,规范经营秩序,有效制止违规经营行为,维护良好的集邮市场环境,促进集邮专业健康有序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违规经营行为,主要指:一、低面值销售和提前销售邮票;二、集邮票品卖大户和向集邮市场整箱、整包销售;三、跨界上门揽收、招投标、网络征集等多种方式经营集邮业务;四、以虚构的定向开发制作合同套取邮票资源;五、在邮政企业内部低于规定价格相互批发、销售集邮票品;六、以企业垫款预订、摊派职工预订和大户预订等方式违规预订新邮;七、其他违规经营行为。

第三条中国集邮总公司和各省(含自治区、直辖市,下同)邮政公司经营集邮业务,均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集邮业务按照属地原则进行管理。

一、中国邮政集团公司负责全国集邮业务的经营和管理;各省邮政公司负责本省集邮业务的经营和管理。

二、集邮业务开发实施属地管理。

对于具有特殊需求的客户(即需要中国集邮总公司和外省集邮公司参与本省集邮品开发制作竞标的客户),在为其开发制作集邮品时,应由所在地相关省级参与竞标单位提出书面申请,报集团公司邮政业务局协调审定,收入分配办法另行确定。

三、严禁各省邮政公司私自参与竞标、私自跨省揽收定向邮品、企业形象年册、个性化邮票等业务。

严禁跨省销售企业年册。

第五条各省邮政公司开展新邮预订和邮品预订,都要和预订户签订诚信承诺书,预订户要保证不在集邮市场交易和炒作所购邮票和邮品。

第六条邮票的销售必须严格执行破包、破封、破版的规定。

一、邮票版票由各省邮政公司从中间完全断开后下发地市局,地市局再次破版后下发到各集邮营业窗口销售;二、小型张、小全张、小本票由各省邮政公司开封破包后下发地市局,地市局要打乱邮票号码并将包装箱、包装纸板留库备查后,再下发到各集邮窗口销售。

三、严禁将整包、整封、整版邮票销售和兑付给用户。

第七条建立集邮客户登记注册制度。

一、参照集团公司大客户管理有关规定,建立健全以省邮政公司为单位的集邮大客户属地登记注册管理机制。

邮政营业管理规范及系统运用PPT课件

邮政营业管理规范及系统运用PPT课件
2、严禁倒买倒卖邮件。
3、严禁低面值销售和提前销售邮票。
4、严禁纪、特邮票卖大户和在二级集邮市场进行炒作。
5、严禁跨界揽收邮件。
6、严禁使用已报废邮资机和已停用的“邮资已付”戳记处 理邮件。
7、严禁异地低费率接办报刊。
8、用企业资金垫款预订邮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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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经营管理
(二)营销管理 –营销 –大客户管理
▪ 机构、员工、权限控制
• 实现机构、员工、台席等维护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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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化支局系统主要功能
▪ 系统维护
▪ 系统安全性控制设置
• 实现角色、岗位、权限及之间关系的维护、实现各 功能模块权限设置等功能;
▪ 全局业务参数维护
• 实现系统参数、邮件备注、邮件通达情况、地名信 息、交易种类、邮件催领逾退参数、计费区、封发 种类、禁限寄物品种类维护、邮件种类票据种类对 照、前台字段采集屏蔽维护、邮件种类对应条码种 类维护等全局业务参数维护功能;
▪ 平衡统计
• 实现业务补录、调账录入功能;实现个人营业收入 报表、个人产量报表、窗投平衡报表、封发平衡报 表等统计报表的统计打印功能;实现大宗用户分户 帐管理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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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化支局系统主要功能
▪ 班组统计功能
▪ 实现支局营收统计报表、支局产量统计报表、支局 班组特快营收报表、支局袋盒汇总表、支局袋盒平 衡报表统计功能。
▪ 电子化支局系统可为基础的业务检查工作提供真 实有效的数据,包括:邮件收寄信息、封发信息、 大用户优惠信息、邮资机信息、补录调帐信息、 日报月报统计、窗投包裹的库存管理、员工管理, 票据、空袋、出售品、通信邮票管理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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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化支局系统主要功能

国家邮政局关于印发《邮政市场监管约谈办法(试行)》的通知-国邮发〔2016〕88号

国家邮政局关于印发《邮政市场监管约谈办法(试行)》的通知-国邮发〔2016〕88号

国家邮政局关于印发《邮政市场监管约谈办法(试行)》的通知正文:----------------------------------------------------------------------------------------------------------------------------------------------------国家邮政局关于印发《邮政市场监管约谈办法(试行)》的通知国邮发〔2016〕8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邮政管理局:为深入推进邮政行政执法规范化建设,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规范邮政市场行为,鼓励竞争、促进发展,国家邮政局研究制定了《邮政市场监管约谈办法(试行)》,经第10次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对邮政普遍服务、邮票发行等事项实施约谈,适用《邮政普遍服务监督沟通约谈暂行办法》。

国家邮政局2016年9月8日邮政市场监管约谈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规范邮政管理部门约谈工作,强化事中事后监管,促进邮政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促进邮政业持续健康快速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实施细则》以及《邮政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约谈,是指邮政管理部门约见邮政市场主体,向其了解有关情况,指出存在的问题,重申法律法规规定和监督管理政策,依法进行告诫、提出整改要求并督促落实的行政措施。

第三条约谈主要适用于以下情形:(一)邮政管理部门在邮政市场监督管理工作中,需要通过约谈向市场主体了解有关情况,以便于有针对性地开展监督检查;(二)违法行为轻微,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通过约谈及时纠正违法行为。

对依法应当予以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约谈不得代替行政处罚。

第四条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对本级管辖的邮政行政处罚案件的当事人、本级批准经营快递业务或者经营邮政通信业务的企业、在全国范围内有较大影响的集邮票品经营者或者邮政用品用具生产企业,以及中国邮政集团公司等市场主体实施约谈。

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范文

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范文

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快递业务的管理,规范快递业务经营行为,维护快递市场秩序,加强对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快递暂行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快递业务经营许可事项,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快递业务经营许可,实行行政许可制度。

本办法所称快递业务经营许可,是指依法获得经营快递业务的资格,从事快递业务的许可。

第四条快递业务经营许可,是指国家和地方邮政管理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等有关部门,在法定程序和条件下,向申请人发放的经营快递业务的许可证。

第五条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的核准和管理,由国家邮政管理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等有关部门负责。

第二章申请和核准第六条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的申请,应当向国家邮政管理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等有关部门提交申请材料。

第七条申请人应当具有下列条件:(一)法定代表人具有快递业务相关经验;(二)有完善的组织架构和业务流程;(三)有符合快递业务经营技术标准的仓储和运输设备;(四)有良好的信誉和声誉;(五)有确保快递业务安全性的措施。

第八条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申请材料:(一)申请书;(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文件;(三)企业注册登记证明;(四)组织架构和业务流程介绍;(五)仓储和运输设备的相关证明文件;(六)信誉和声誉证明文件;(七)快递业务安全性措施的相关证明文件。

第九条国家邮政管理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等有关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材料后3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核准的决定,并将决定通知申请人。

第十条国家邮政管理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等有关部门应当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进行许可,核发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

第十一条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的有效期为5年。

第三章监督和管理第十二条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持有人应当按照许可证上的经营范围从事快递业务。

第十三条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持有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按照快递业务质量标准,提供规范、安全、及时的快递服务。

邮政营业系列标准 第1部分:管理规范

邮政营业系列标准 第1部分:管理规范

--WORD格式-可编辑--邮政营业系列标准第1部分:管理规范中国邮政集团公司2012年1月目次前言 (III)1 范围 (4)2 规范性引用文件 (4)3 术语和定义 (4)4 职责 (5)4.1 支局长 (5)4.2 营业班长 (5)4.3 质量检查员 (6)4.4 系统管理员 (6)5 邮政营业局所设置和管理 (6)5.1 管理模式 (6)5.2 网点布局 (6)5.3 设置原则 (6)5.4 营业时间 (7)5.5 经办业务 (7)5.6 邮政营业局所的设置和撤销 (7)6 基础管理 (7)6.1 基础资料 (7)6.2 业务资料 (8)6.3 劳动管理 (8)6.4 邮政营业局所的用户维护 (8)7 服务设施与环境 (8)7.1 营业厅外部服务设施 (8)7.2 营业厅内部服务设施 (9)7.3 环境卫生 (9)7.4 对外公示和宣传品张贴 (9)8 作业现场管理 (9)8.1 营业作业现场管理原则 (9)8.2 物品码放 (10)8.3定置管理 (10)9 业务管理 (10)9.1班前班后 (10)9.2排班 (10)9.3工作交接 (10)9.4 信息化管理 (10)9.5 业务处理 (10)9.6邮政用户专用信箱 (11)9.7 包裹库房管理 (11)9.8 资费和票证 (12)9.9 邮政专用发票 (12)9.10 大宗欠费管理 (12)9.11营业档案 (13)10 邮政专用品管理 (13)10.1 邮政日戳 (13)10.2 邮资机 (13)10.3邮政业务单据 (14)10.4 邮政夹钳 (14)10.5邮袋和其他邮件专用容器 (14)11 设备和系统使用管理 (14)12 安全管理 (14)12.1 邮件安全 (14)12.2 劳动安全 (15)12.3 信息安全 (15)13 服务纪律 (15)14 监督管理 (15)14.1 检查考核的内容和方法 (15)14.2 服务监督 (15)14.3 业务质量监督 (15)参考文献 (16)前言本文件由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市场经营部提出。

集邮公司库存管理制度

集邮公司库存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集邮公司库存管理,确保库存商品的安全、完整,提高库存商品的使用效率,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集邮商品、邮票、纪念币、邮册等库存物品的管理。

第三条本制度遵循“严格管理、责任到人、定期盘点、确保安全”的原则。

第二章适用范围第四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库存商品出入库管理、仓库现场管理、指令审批管理、仓储日常工作管理。

第三章库存商品管理条款第五条库存商品的定义库存商品是指存放在公司仓库中,所有权属公司且纳入库存商品核算的各类集邮商品。

第六条库存商品入库1. 商品入库需由采购部门提交入库申请,经审批后,由库管人员负责办理入库手续。

2. 入库时,库管人员需核对商品品种、数量、规格等信息,确保与入库申请一致。

3. 商品入库后,库管人员需将商品放置于指定货架,并填写入库单,入库单一式三份:采购部门、库管人员、存档各存一份。

第七条库存商品出库1. 出库需由销售部门或相关部门提交出库申请,经审批后,由库管人员负责办理出库手续。

2. 出库时,库管人员需核对出库申请中的商品品种、数量、规格等信息,确保与出库申请一致。

3. 出库商品需由领用人签字确认,库管人员填写出库单,出库单一式三份:销售部门、库管人员、存档各存一份。

第八条库存商品盘点1. 库存商品盘点每月进行一次,由库管人员负责组织实施。

2. 盘点过程中,库管人员需认真核对库存商品的实际数量与账面数量,确保账实相符。

3. 盘点结束后,库管人员需将盘点结果上报公司领导,如有差异,及时查明原因并处理。

第四章仓库现场管理第九条仓库现场应保持整洁、有序,货架摆放整齐,商品分类存放。

第十条仓库内不得存放与库存商品无关的物品,不得堆放杂物。

第十一条仓库内禁止吸烟、用火,确保消防安全。

第五章指令审批管理第十二条任何出入库指令需经公司领导审批后方可执行。

第十三条库管人员对未经审批的出入库指令有权拒绝执行。

第六章仓储日常工作管理第十四条库管人员需定期对库存商品进行检查,确保商品质量。

国家邮政局关于印发《快递业务操作指导规范》的通知

国家邮政局关于印发《快递业务操作指导规范》的通知

国家邮政局关于印发《快递业务操作指导规范》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邮政局•【公布日期】•【文号】•【施行日期】•【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邮政正文国家邮政局关于印发《快递业务操作指导规范》的通知(2011年)为全面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提升快递服务水平,国家邮政局制定了《快递业务操作指导规范》(以下简称《规范》)。

针对快递业务全过程作业的重要环节和关键质量控制点,规定了规范操作的基本要求,旨在指导快递企业科学组织生产管理,解决因快递作业不规范引发的服务质量问题。

现将《规范》印发给你们。

请各省(区、市)邮政管理局及时通知并指导企业遵照执行。

附件:《快递业务操作指导规范》快递业务操作指导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快递业务操作,指导企业提供“迅速、准确、安全、方便”的快递服务,保护用户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导规范。

第二条本指导规范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快递服务的企业(以下简称快递企业)。

第三条快递企业应当加大投入,改善基础设施,逐步配备满足自动化、信息化处理需求的设施设备,提高业务操作的现代化水平。

第四条快递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各项业务操作制度,加强培训,强化考核,杜绝不规范操作。

第五条快递企业应当科学合理地组织生产作业,不断优化运行流程,加强对全网运行的指挥调度和监督检查,满足《快递服务》标准中对快件全程时限的要求。

第六条快递企业应当建立完备的安全保障机制,保障寄递渠道畅通。

确保快件寄递安全、用户的信息安全,企业生产安全和从业人员安全。

第七条快递企业应当按照《国家邮政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建立健全操作过程中应对突发事件的工作机制,预防减少突发事件造成的损害。

第八条快递企业在经营许可期内不得擅自停止经营快递业务。

停止经营快递业务的(包括关闭网络、停开网络班车、停止收寄或停止投递等情况,导致全网不能畅通运行),应当向当地邮政管理部门书面报告,交回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并按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的规定妥善处理尚未投递的快件。

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2019年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31号

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2019年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31号

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2019年修正)正文:----------------------------------------------------------------------------------------------------------------------------------------------------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2018年10月22日交通运输部发布根据2019年11月28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管理,促进快递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快递暂行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的申请、审批以及相关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邮政管理机构以及按照国务院规定设立的省级以下邮政管理机构(以下统称邮政管理部门)负责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工作。

第四条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管理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便民、高效的原则。

邮政管理部门应当充分利用计算机网络、大数据等信息技术,提升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管理服务效能。

第五条经营快递业务,应当依法取得快递业务经营许可,并接受邮政管理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快递业务。

第二章申请与受理第六条申请快递业务经营许可,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

第七条申请快递业务经营许可,应当具备下列服务能力:(一)与申请经营的地域范围、业务范围相适应的服务网络和信件、包裹、印刷品、其他寄递物品(以下统称快件)的运递能力;(二)能够提供寄递快件的业务咨询、电话查询和互联网信息查询服务;(三)收寄、投递快件的,有与申请经营的地域范围、业务范围相适应的场地或者设施;(四)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经营快递业务的,有与申请经营的地域范围、业务范围相适应的信息处理能力,能够保存快递服务信息不少于3年;(五)对快件进行分拣、封发、储存、交换、转运等处理的,有封闭的、面积适宜的处理场地,配置相应的设备,且符合邮政管理部门和国家安全机关依法履行职责的要求。

集邮网厅订单处理时限标准及监控管理办法(试行)

集邮网厅订单处理时限标准及监控管理办法(试行)

集邮网厅订单处理时限标准及监控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集邮网厅持续健康发展,提升生产服务质量,提高市场竞争力,集团公司决定对集邮网厅订单处理时限与服务质量进行监控管理,明确各生产环节的责任,及时解决各类服务质量问题,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规定对集邮网厅订单处理时限与服务质量实行全国邮政电子商务运营中心(以下简称“运营中心”)和集邮网厅各店铺两级管理模式。

第三条集邮网厅店铺分为三级:中国集邮总公司店铺、省集邮分公司店铺、地市集邮公司店铺。

集团公司对集邮网厅各店铺处理时限与服务质量采取实时监控、按日统计、按月通报、按年星级评议的方式。

第四条集邮网厅订单处理质量管理采取扁平化模式,设置十二项KPI指标,采取三级预警及考核机制,预警信息直接反馈到各环节经办人、各级集邮公司负责人、运营中心(抄送集团公司邮票发行部)。

对严重问题将直接通报给相关省分公司分管领导、中国集邮总公司领导和集团公司邮票发行部领导。

第二章各环节职责及相关要求第五条运营中心负责集邮网厅订单处理的全流程监控工作。

通过监控系统日常监控内部作业处理时限、订单全程时限、客服与投诉处理情况及服务质量等;针对异常状态订单进行预警、监控、统计、分析、追踪整改等;督导相关责任部门和生产单位及时处理异常状态订单和涉及重大生产服务质量问题;整理并分析集邮网厅订单处理质量情况。

第六条各店铺负责本店铺订单商品的备货、分拣、包装、交寄和发运。

监控和提醒生产单位处理异常状态的邮件,最大限度减少邮件逾限;督促相关责任部门及时处理客户投诉。

第七条中国集邮总公司和各省集邮公司负责监控本单位产品系统信息及时发布、实物库存及时到货,保证各店铺可及时完成系统操作和实物处理。

第八条 11185客服中心通过电话、在线客服和微信途径受理集邮网厅用户的业务查询、咨询、投诉处理;及时向责任店铺反馈逾限工单信息;涉及全网重大生产服务质量问题,要及时准确地报告运营中心和集团公司邮票发行部进行处理。

邮电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个人经营集邮票品管理办法》的通知

邮电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个人经营集邮票品管理办法》的通知

邮电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个人经营集邮票品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信息产业部(已撤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1995.09.26•【文号】邮部联[1995]672号•【施行日期】1995.09.26•【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邮政,市场规范管理正文邮电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个人经营集邮票品管理办法》的通知(邮部联[1995]67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邮电管理局,工商行政管理局:为维护集邮市场秩序,保护集邮爱好者及集邮票品经营者的合法权益,现将《个人经营集邮票品管理方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结合《个人经营集邮票品管理办法》的贯彻执行,对当地集邮市场管理情况进行一次检查,坚决查处倒卖集邮票品的行为,取缔非法经营。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邮电管理局应积极配合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集邮市场进行清理整顿,发现违反《个人经营集邮票品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的,应及时配合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查处。

三、各邮政企业应认真做好邮资票品的经营管理工作,对邮政企业内部的单位或个人向非邮政企业委托代售单位和个人提供普通邮票或内外勾结非法倒卖集邮票品的,应根据邮电部的有关规定予以相应处理。

四、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及邮电部门应加强联系,及时研究《个人经营集邮票品管理办法》贯彻执行中的问题,并将贯彻执行情况分别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和邮电部。

附件:个人经营集邮票品管理办法一九九五年九月二十六日附件:个人经营集邮票品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对个人经营集邮票品的管理,维护集邮市场秩序,更好地满足社会广大集邮爱好者的需要,促进集邮事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实施细则》和《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申请从事集邮票品经营活动的个人(包括个人合伙经营,以下同)。

邮件包裹运输企业合规经营与法规遵循考核试卷

邮件包裹运输企业合规经营与法规遵循考核试卷
1.邮件包裹运输企业的合规经营需要遵循的国内法律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和《_______》。
2.在我国,邮件包裹运输企业必须取得《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该许可证由_______发放。
3.邮件包裹运输企业在处理用户个人信息时,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_______保护法》。
4.为了保障邮件包裹的安全,运输企业应执行严格的安检制度,防止_______等危险品通过快递渠道传播。
A.启动应急预案
B.保持与政府和公众的沟通
C.拒绝接受监管部门指导
D.优先保障员工和用户安全
18.以下哪些因素可能影响邮件包裹运输企业的合规经营?()
A.法律法规的变化
B.市场竞争加剧
C.企业内部管理不善
D.社会舆论监督
19.邮件包裹运输企业在合规管理中,以下哪些措施是有效的?()
A.建立合规组织架构
6.邮件包裹运输企业对于违禁品的运输,下列哪项说法是正确的?()
A.可以自行决定是否运输
B.必须取得相关部门的批准
C.可以秘密运输
D.不需要承担任何责任
7.以下哪个部门负责对邮件包裹运输企业的服务质量进行监管?()
A.国家邮政局
B.市场监督管理局
C.公安机关
D.环保部门
8.邮件包裹运输企业在运输过程中,若发生邮件包裹丢失,下列哪项做法是正确的?()
A.遵守我国及目的国的法律法规
B.按照规定向海关申报
C.擅自更改邮件包裹的申报信息
D.配合海关进行查验
19.以下哪项不属于邮件包裹运输企业应遵循的网络安全法规?()
A.《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
B.《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
C.《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

邮政普遍服务管理办法

邮政普遍服务管理办法

《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邮政普遍服务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邮政普遍服务,加强邮政普遍服务管理,提升服务质量和水平,满足新时代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对美好生活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和《邮政普遍服务监督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邮政普遍服务是党和国家赋予邮政企业的神圣使命,是中国邮政的“根”和“魂”,是国家基本公共服务的重要组成部分,是邮政企业政治责任和社会责任的核心载体。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邮政普遍服务,是指邮政企业按照国家规定的业务范围、服务标准,以合理的资费标准,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所有用户持续提供的邮政服务。

邮政企业应当对信件、单件重量不超过5千克的印刷品、单件重量不超过10千克的包裹的寄递以及邮政汇兑提供邮政普遍服务。

第四条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贯彻新发展理念,推动邮政普遍服务高质量发展,实现邮政网络全面覆盖、运行稳定,供给能力持续提升、显著增强,服务质量不断改善、用户满意,管理机制更加健全、高效顺畅,保障措施更加有力、日益完善,努力推进邮政普遍服务管理体系和管理能力现代化,促进邮政普遍服务在构建新发展格局中发挥更大的作用。

第五条邮政普遍服务管理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坚持政治责任原则。

提高政治站位,加强党组(党委)对邮政普遍服务工作统一领导,坚持“政”字当先,聚焦邮政普遍服务法定义务,践行“人民邮政为人民”的服务宗旨。

(二)坚持高质量发展原则。

加强邮政普遍服务发展规划和预算保障工作,确保邮政普遍服务优先投入、优先保障、优先发展。

加强服务质量管理,完善安全保障措施,实施科技赋能,推动绿色发展,为用户提供迅速、准确、安全、方便的优质普遍服务。

(三)坚持依法合规原则。

树立法治意识,遵守国家法律规范,落实政府监管要求,依法对邮政普遍服务工作进行规范管理,保障用户合法权益。

(四)坚持统筹管理原则。

遵循集团公司“三个视角”“三大规律”的工作要求,明确各职能部门和业务环节的邮政普遍服务管理职责,坚持问题导向,强化工作协同,建立邮政普遍服务齐抓共管机制。

邮政投递规章制度

邮政投递规章制度

邮政送达规章制度【篇一:邮政制度】邮政工作“六禁止”制度一、禁止丢掉、损毁:每个员工对自己经手的邮件、报刊要仔细保存,保证邮件、报刊的安全,不私自托人看守或捎转,不私自携带邮件、报刊、票款回家(宿舍)和进入与工作没关的场所,不乱扔乱摔。

二、禁止积压、延迟:邮政员工要按规定的时限、频率、作业时间办理邮件、报刊,禁止漏开信筒信箱,禁止漏接发,禁止脱班、误班,丢点甩片,查单验单的办理禁止积压,送达员按规定当班未能投完的邮件、报刊一定全数交回,禁止私自寄存。

三、禁止“捎、买、带”:邮政驾押人员,应严格恪守押乘纪律,禁止私自带人或物上邮运车,禁止走私、谋利倒把,随身携带的个人生活用品不得超出五公斤,体积以背包装得下为限。

四、禁止刁难、讹诈用户:邮政员工要坚固建立为用户服务的观点,不无理拒办各项业务,不乱收花费,不搭集滞销报刊,不利用职务之便牟取私利,不接受用户馈送,不违章办理各项业务。

五、禁止隐藏、毁弃、偷窃邮件、报刊:邮政员工要按宪法的规定,确实保障公民的通讯自由,不隐藏、毁弃、偷窃邮件、报刊,禁止私自开拆邮件,禁止撕揭邮件上粘贴的邮票和私藏零落的邮票。

六、禁止失密、泄密:邮政员工应严格履行通讯保密规定。

禁止没关人员翻阅邮件或打听邮件状况,非依法程序禁止任何人截留检查、扣压邮件或抄写邮件节目,在邮件传达过程中发现有危害党和国家安全的行踪或发现邮件损坏(不得阅看内容)立刻报其主管领导按有关规定办理。

对外服务承诺为全面改良服务,建立邮政窗口的优秀形象,创立文明行业,现制定对外服务承诺以接受社会各界的监察。

1、营业人员要一致着装佩带工号牌,举止大方,礼貌待客,坚持“三声”服务,讲“十字”服务用词,凡怠慢、顶嘴客户或与客户争执, 经查实视情节轻重向客户补偿人民币10—100 元。

2、县城、乡村集镇一定做到当天送达,乡村集镇以下做到周六班投递,城镇的报刊邮件直投到户,乡村给据邮件、日报和杂志直投到户,平时邮件投送到接转点,对设置信报箱的集镇应推行插箱送达,凡因本局原由造成邮件丢掉、损毁、短少的和报刊送达不到位的,按{国内邮件办理规则》规定进行补偿或视情节向客户补偿20-—30元。

关于集邮业务管理的若干规定

关于集邮业务管理的若干规定

关于集邮业务管理的若干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信息产业部(已撤销)•【公布日期】1995.10.06•【文号】•【施行日期】1995.10.06•【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邮政正文邮电部关于集邮业务管理的若干规定(邮电部1995年10月06日公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集邮业务的管理,促进集邮业务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集邮,是指广大群众对邮票和集邮品的收集、鉴赏与研究的文化活动。

本规定所称的集邮业务,是指邮政部门为满足集邮爱好者的特殊需要,专门从事集邮品的加工制作和销售邮票、集邮品的经营性工作。

第三条集邮业务的方针、政策由邮政司负责拟定;集邮业务的经营管理由邮政总局负责;中国邮票的出口业务和全国性的集邮品制作发行工作由中国集邮总公司负责。

第二章集邮业务的经营第四条集邮业务的经营工作,应坚持开拓市场,优质服务,遵守法纪,提高效益,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方针。

第五条集邮业务经营管理的规章制度由邮政总局负责制定。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邮电管理局应做好集邮业务的组织管理、经营销售和规章制度的贯彻落实及监督检查工作。

第六条邮资凭证发行后,各级邮政机构原则上不准预留库存,应积极组织销售,售完为止。

确因集邮业务需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邮电管理局(以下简称邮电管理局)留少量机动,最多不超过进票数的10%。

第七条新发行的纪特邮票,必须按规定的发行日期出售,不得提前;邮政窗口出售期内的纪特邮票必须按面值或规定售价出售,不得低于或高于面值(或售价)出售;错体票和变体票不准出售,如经发现要及时追回并上报,对有意出售者要追究责任。

第八条超过邮政窗口出售期的邮资凭证和集邮品的销售价格,由中国集邮总公司及独立核算的各级集邮公司自行确定。

未实行独立核算的集邮公司及集邮门市部和集邮窗口无权定价。

第三章集邮品的发行第九条集邮品是利用邮票、邮戳制成的特殊商品,包括首日封、纪念封、邮折、邮卡、极限明信片、盖销票、邮戳卡(包括邮政日戳、风景日戳)等。

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2019)

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2019)

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2019)《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的决定》已于2019年11月20日经第26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部长李小鹏2019年11月28日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管理,促进快递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快递暂行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的申请、审批以及相关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邮政管理机构以及按照国务院规定设立的省级以下邮政管理机构(以下统称邮政管理部门)负责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工作。

第四条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管理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便民、高效的原则。

邮政管理部门应当充分利用计算机网络、大数据等信息技术,提升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管理服务效能。

第五条经营快递业务,应当依法取得快递业务经营许可,并接受邮政管理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快递业务。

第二章申请与受理第六条申请快递业务经营许可,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

第七条申请快递业务经营许可,应当具备下列服务能力:(一)与申请经营的地域范围、业务范围相适应的服务网络和信件、包裹、印刷品、其他寄递物品(以下统称快件)的运递能力;(二)能够提供寄递快件的业务咨询、电话查询和互联网信息查询服务;(三)收寄、投递快件的,有与申请经营的地域范围、业务范围相适应的场地或者设施;(四)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经营快递业务的,有与申请经营的地域范围、业务范围相适应的信息处理能力,能够保存快递服务信息不少于3年;(五)对快件进行分拣、封发、储存、交换、转运等处理的,有封闭的、面积适宜的处理场地,配置相应的设备,且符合邮政管理部门和国家安全机关依法履行职责的要求。

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专门从事快件收寄、投递服务的,应当具备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的服务能力;还应当与所合作的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签订书面协议或者意向书。

集邮市场管理办法-国家邮政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1号

集邮市场管理办法-国家邮政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1号

集邮市场管理办法正文:---------------------------------------------------------------------------------------------------------------------------------------------------- 集邮市场管理办法(国家财政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二000年五月二十四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集邮票品经营活动的管理,维护集邮市场秩序,引导集邮事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集邮票品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是:(一)集邮票品,是指邮资凭证和集邮品。

具体包括:国家邮政主管部门发行的普通邮票、纪念邮票、特种邮票、专用邮票、邮资信封、邮资明信片、邮资邮简等(含小型张、小全张、小版张、小本票)及邮资符志;我国和其他国家(地区)的首日封、纪念封、实寄封片、邮折、邮卡、极限明信片、票册(折)、邮票盖销票和风景纪念戳集;其他国家(地区)发行的邮票及其仿印仿制品;经国家邮政局或省级邮政行业管理部门批准的仿印仿制我国邮票图案制成品。

(二)集邮票品经营,是指以营利为目的,从事批销、零售、拍卖、预订、邮购等经营集邮票品的活动;以及集邮品的制作活动。

(三)集邮市场,是指以集邮票品为交易对象的专业市场。

第四条国家邮政局是全国集邮票品经营活动的行业主管部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是全国集邮票品经营活动的市场监管部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邮政行业管理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集邮票品经营活动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经营主体的管理第五条申请开办集邮票品集中交易市场的单位,必须经所在地省邮政行业管理部门审查批准,办理《集邮票品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许可证》,并持此证到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登记后方准开业。

第六条申办《集邮票品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许可证》,应当向审批机构提交下列材料:(一)开办集邮票品集中交易市场申请书;(二)申办单位法律地位证明文件;(三)市场负责人的任用及身份证明;(四)固定经营场所合法使用的证明文件;(五)集邮票品集中交易市场管理制度;(六)开办集邮票品集中交易市场可行性论证报告;(七)审批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材料。

关于规范经营行为严禁向职工变相摊派营销任务的通知中国邮政〔〕号

关于规范经营行为严禁向职工变相摊派营销任务的通知中国邮政〔〕号

中国邮政集团公司文件中国邮政〔2013〕139号关于规范经营行为严禁向职工变相摊派营销任务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邮政公司:近年来,集团公司高度重视加快发展方式的转变,推进科学发展,在各类会议和文件上多次强调,禁止向职工变相摊派营销任务。

各级邮政企业认真落实集团公司的要求,大力推进营销体系建设,积极探索专业化经营、推进市场营销,在规范经营管理、防止简单摊派方面收到了较为明显的成效。

但目前,仍有一些基层邮政企业和部门存在变相摊派营销任务的现象。

这不仅给中国邮政的整体形象和品牌信誉带来了不良影响,也损害了员工对企业的感情,不利于调动员工发展业务的积极性,不利于邮政企业自身的健康和转型发展。

为进一步规范邮政经营管理,提升营销能力,杜绝变相摊派行为,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提高思想认识。

各级邮政企业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要高度重视和深刻认识变相摊派带来的危害,认真落实集团公司的相关规定,采取坚决有力的措施,坚决纠正变相摊派营销任务的行为。

同时,要对员工加强爱岗敬业、爱企如家教育,通过健康向上的企业文化凝聚人心,增强员工的主人翁意识,从正面引导员工为邮政企业的经营发展多作贡献。

二、明确二条规定。

一要规范分配考核,严禁将营销任务与非营销岗位员工个人的固定薪酬(岗位工资和津贴补贴)和岗位绩效挂钩考核;二要规范营销行为,严禁以任何形式让职工个人垫付资金包销邮政产品。

三、进一步加强营销体系建设。

一要培养“一专多能”的营销骨干,切实提升营销人员的业务素质和营销水平,增强为客户提供解决方案的能力;二要加强营销工作,综合营销和专业营销有机结合,积极开展方案营销、项目营销、团队营销,加强业务宣传和培训,强化对基层的指导和支撑,努力提高营销项目创收在邮政业务收入中的占比;三要全面推广数据库营销,将这种先进的营销手段运用到各项业务的发展中,通过加强数据分析和数据挖掘,加强营销工作的针对性,更好地发现新市场、挖掘新需求,发展新客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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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邮政集团公司规范集邮业务经营秩序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条为加强集邮专业管理,规范经营秩序,有效制止违规经营行为,维护良好的集邮市场环境,促进集邮专业健康有序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违规经营行为,主要指:
一、低面值销售和提前销售邮票;
二、集邮票品卖大户和向集邮市场整箱、整包销售;
三、跨界上门揽收、招投标、网络征集等多种方式经营集邮业务;
四、以虚构的定向开发制作合同套取邮票资源;
五、在邮政企业内部低于规定价格相互批发、销售集邮票品;
六、以企业垫款预订、摊派职工预订和大户预订等方式违规预订新邮;
七、其他违规经营行为。

第三条中国集邮总公司和各省(含自治区、直辖市,下同)邮政公司经营集邮业务,均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集邮业务按照属地原则进行管理。

一、中国邮政集团公司负责全国集邮业务的经营和管理;各省邮政公司负责本省集邮业务的经营和管理。

二、集邮业务开发实施属地管理。

对于具有特殊需求的客户(即需要中国集邮总公司和外省集邮公司参与本省集邮品开发制作竞标的客户),在为其开发制作集邮品时,应由所在地相关省级参与竞标单位提出书面申请,报集团公司邮政业务局协调审定,收入分配办法另行确定。

三、严禁各省邮政公司私自参与竞标、私自跨省揽收定向邮品、企业形象年册、个性化邮票等业务。

严禁跨省销售企业年册。

第五条各省邮政公司开展新邮预订和邮品预订,都要和预订户签订诚信承诺书,预订户要保证不在集邮市场交易和炒作所购邮票和邮品。

第六条邮票的销售必须严格执行破包、破封、破版的规定。

一、邮票版票由各省邮政公司从中间完全断开后下发地市局,地市局再次破版后下发到各集邮营业窗口销售;
二、小型张、小全张、小本票由各省邮政公司开封破包后下发地市局,地市局要打乱邮票号码并将包装箱、包装纸板留库备查后,再下发到各集邮窗口销售。

三、严禁将整包、整封、整版邮票销售和兑付给用户。

第七条建立集邮客户登记注册制度。

一、参照集团公司大客户管理有关规定,建立健全以省邮政公司为单位的集邮大客户属地登记注册管理机制。

要以法定登记注册地为依据确定单位客户的属地局,登记注册地与主要办公地不一致的,以其主要办公地为依据确定属地局(单位客户分支机构属地局的确认也服从本规定);要以户籍所在地为依据确定个人客户的属地局,经常居住地与户籍所在地不一致的,以其经常居住地为依据确定属地局。

二、年集邮业务消费在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的高级大客户,由各省邮政公司登记注册,并报集团公司备案。

年集邮业务消费在10万—50万元(含10万元)的中级大客户,由各省集邮公司登记注册,报省邮政公司市场经营部备案。

年集邮业务收入在1万—10万元(含1万元)的大客户,由各地市、县邮政局登记注册,报省集邮公司备案。

三、建立健全集邮大客户动态管理机制。

属地局要建立客户管理档案,全面做好大客户的开发和维护工作,严禁争抢已经登记注册的
集邮大客户,严禁无序竞争行为。

第八条集邮品实行集中开发。

一、中国集邮总公司负责开发全国性题材项目,各省邮政公司负责开发地方性题材项目。

二、避免开发简易邮票大版折、简易邮票册以及易对集邮市场产生不良冲击的集邮品;严禁将定向产品转为常规产品销售、严禁将形象年册转为常规年册销售。

三、省际间、各省邮政公司与中国集邮总公司之间联合开发重大项目和利用集邮资源开展对外合作项目,要将发布的广告、发行的产品、销售价格、利润率、销售渠道等情况,上报集团公司审批(具体办法另定),以维护中国邮政集邮业务的品牌形象,防止社会单位和个人利用与邮政合作的名义贴牌开发、销售集邮品。

四、要加强邮品开发合同的审批和邮品内容的审核,确保不出现政治、法律及其他社会问题;同时,要明确销售对象并加强管理,确保所开发邮品只出售给终端用户,不出售给中间商和代理商。

第九条集邮品要按统一定价销售。

一、除常规邮品外,全国性重大题材产品(如常规年册、形象年册等)的定价,要报集团公司审定。

二、各省邮政公司销售中国集邮总公司开发的全国性题材集邮品,要执行统一价格,未经中国集邮总公司书面批准,不得擅自变价销售。

三、中国集邮总公司和各省邮政公司开发相同题材的同类产品,原则上销售价格应该统一。

第十条加强监督检查,努力改善服务。

一、中国集邮总公司和各省邮政公司要建立健全集邮专业内控自律机制和监督检查机制。

各省邮政公司每月要对省集邮公司、半数以上地市集邮公司的经营、管理、库存、产品开发销售等情况进行抽查,每季末要将检查情况书面报送集团公司。

二、要努力创新集邮产品,改善服务方式,提高服务水平,建立健全集邮用户投诉处理机制,设立并公布投诉电话,及时处理投诉,努力为社会提供高效、优质、便捷的集邮服务。

三、要加强各级集邮营业人员和管理人员的业务培训和职业道德教育,杜绝徇私舞弊、玩忽职守和以权谋私行为。

第十一条严肃处罚违规经营行为。

一、集团公司将加大对违规经营行为的通报和处罚力度,予以严肃处理。

凡出现集团公司明令禁止的违规经营行为,将严格按照“八条禁令”办理。

二、发生“八条禁令”规定以外的违规经营行为,集团公司将在全国范围内通报批评责任单位,按发生金额的5—10倍予以罚款,核减责任省邮政公司相关邮票供票总量的1%,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因扣减造成的不足部分,由责任省邮政公司到集邮市场收购来弥补,以确保足额供应预订户)。

第十二条本办法由中国邮政集团公司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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