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市级农业公园认定标准(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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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政府办公室印发2008年中山市水环境综合整治考核内容与指标的通知-中府办电[2009]18号

中山市政府办公室印发2008年中山市水环境综合整治考核内容与指标的通知-中府办电[2009]18号

中山市政府办公室印发2008年中山市水环境综合整治考核内容与指标的通知正文:---------------------------------------------------------------------------------------------------------------------------------------------------- 中山市政府办公室印发2008年中山市水环境综合整治考核内容与指标的通知(中府办电〔2009〕18号)火炬区管委会,各镇政府、区办事处,市属有关单位:为做好迎接2008年度珠江整治考核验收工作,根据《关于印发整治珠江2008年考核内容与指标的通知》(粤珠办〔2009〕3号)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将《2008年中山市水环境综合整治考核内容与指标》印发给你们。

请各镇区认真做好考核、检查准备工作,各有关部门做好迎检和总结材料准备工作。

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九年三月二十日2008年中山市水环境综合整治考核内容与指标单位河涌环境综合整治污水处理厂设施养殖场的整顿河流两岸生态、景观整治重点河段达到水质目标工业污染防治其它火炬区完成珊洲上村涌、江尾头涌等河涌整治,推进小隐涌、下顷九涌整治,整治辖区内群众反映强烈、污染较重(劣于Ⅳ类)的河涌,并收到成效。

生活污水处理厂通过环保验收;按市政府要求规划建设辖区内纳入珍家山服务范围管网建设;按市政府要求开征生活污水处理费。

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废水达标排放;防止禁养区畜禽养殖回潮;加强农村污染防治。

对禁止设立饮食店的河段防止饮食店(摊档)回潮;整顿河流与河涌两岸违章搭建的窝棚与简易平房;清运所有位于河流沿岸的垃圾堆放点。

各河涌水环境质量达到功能区要求。

强化对污染源的监督管理,采取各种有效措施最大限度地杜绝偷排污染物行为,确保重点污染源稳定全面达标排放,对提出的限期治理和关、停、并、转项目要严格执行,严禁在规划区外新建电镀、纺织印染、制革、化工、建材、冶炼、造纸、发酵等重污染行业企业;大力推进清洁生产,优化产业结构。

广东省中山市《综合知识》(通用类专业技术岗位)事业单位考试真题

广东省中山市《综合知识》(通用类专业技术岗位)事业单位考试真题

广东省中山市《综合知识》(通用类专业技术岗位)事业单位考试真题《说明:本卷为历年及近期公务员(国考)考试真题》本卷共150题,考试时间90分钟,满分100分一、单选题1. 民族自治机关包括民族自治地方的()和民族自治地方的国家行政机关。

A、权力机关B、审判机关C、检察机关D、军事机关【参考答案】A2. 甲某欠乙某 1 千元钱,甲某以 4 辆自行车抵押给乙某,并签订合同。

次日,甲某、乙某去有关部门办法抵押登记手续,由于两人疏忽,漏登记 2 辆。

下列对本案中的抵押行为说法正确的是()。

A、该抵押合同成立,抵押合同标的为 2 辆自行车B、该抵押合同成立,抵押合同标的为 4 辆自行车C、该抵押合同成立,抵押权的标的都不可以对抗第三人D、该抵押合同成立,抵押权的标的都可以对抗第三人【参考答案】B3. 时间空间的相对性是指()。

A、时间空间的特点是具体.可变的B、时间空间的存在是无条件的.不变的C、时间和空间的存在依赖人的存在D、时间空间的存在是无限的【参考答案】A4. 区别不同社会形态的根本标志是()。

A、生产力的发展水平B、生产工具的状况C、社会的上层建筑D、社会经济制度【参考答案】D5. ()统一领导全国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的工作,规定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国家行政机关的职权的具体划分。

A、全国人民代表大会B、国务院C、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D、国家主席【参考答案】B6. 下列各项中,不属于实质性行政违法内容的是()。

A、行政主体不合法B、行政主体超越了行政权限C、意思表示不真实D、违反法定程序【参考答案】D7. 以下属于广东省潮州菜的“三多”是()。

A、海鲜多、卤水多、小吃多B、海鲜多、素菜多、甜菜多C、卤水多、素菜多、甜菜多D、卤水多、素菜多、小吃多【参考答案】B8. 行政机关举行听证后,应当根据()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A、证据B、申辩C、质证D、听证笔录【参考答案】D9. 国家为了()目的,由国家机关举办或者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等活动的社会服务组织。

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山市全民健身实施计划(2021-2025年)的通知

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山市全民健身实施计划(2021-2025年)的通知

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山市全民健身实施计划(2021-2025年)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1.12.15•【字号】•【施行日期】2021.12.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体育正文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山市全民健身实施计划(2021-2025年)的通知火炬开发区管委会,翠亨新区管委会,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各有关单位:《中山市全民健身实施计划(2021-2025年)》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教育体育局反映。

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1年12月15日中山市全民健身实施计划(2021-2025年)全民健身是增强人民体质、提高人民健康水平的重要途径,是满足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向往、促进人的全面发展的重要手段。

为贯彻落实《全民健身计划(2021-2025年)》(国发〔2021〕11号),依据《全民健身条例》《广东省全民健身实施计划(2021-2025年)》,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计划。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树立新发展理念,进一步落实全民健身国家战略,构建以政府主导、部门协同、社会参与、法治保障的全民健身工作大格局。

牢牢把握粤港澳大湾区建设和粤港澳承办2025年全运会的历史机遇,以建设体育强市为主线,努力提升中山全民健身的认可度、美誉度和影响力,全方位推进全民健身高质量发展,为全面建设美丽中山作出积极贡献。

(二)主要目标。

到2025年,全市人民群众体育健身意识普遍增强,体育锻炼成为广大市民日常生活的重要组成部分,人民群众身体素质持续提高,全民健身场地设施更加完善,体育赛事活动全民参与,体育健身组织充满活力,经常参加体育锻炼人数比例达到45%以上,人均体育场地面积达到2.6平方米以上,全市实现10分钟健身圈全覆盖,每千人拥有社会体育指导员不少于2.9名,全民健身发展水平在全省处于领先地位,建成与体育强市、健康中山相适应的全民健身发展新格局。

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山市公共资源交易目录(2021年版)的通知-

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山市公共资源交易目录(2021年版)的通知-

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山市公共资源交易目录(2021年版)的通知正文:----------------------------------------------------------------------------------------------------------------------------------------------------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山市公共资源交易目录(2021年版)的通知火炬开发区管委会,翠亨新区管委会,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各有关单位: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全国公共资源交易目录指引〉的通知》(发改法规〔2019〕2024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广东省公共资源交易目录(2021年版)〉的通知》(粤办函〔2021〕1号)等文件要求,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中山市公共资源交易目录(2021年版)》印发给你们。

请各行政监督部门按照“应进必进”的原则,督促目录内交易项目进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体系交易。

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反映。

本目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实施,并将根据实际情况适时更新修订,《中山市公共资源交易项目目录(第一批)》(中府〔2013〕127号)同时废止。

附件:中山市公共资源交易目录(2021年版)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1年8月4日附件中山市公共资源交易目录(2021年版)序号项目类别项目内容规模标准及范围行政监督部门1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按照《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和《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规定》执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交通运输工程交通运输部门水利工程水利部门其他工程相关行业主管部门2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交易土地使用权交易按照《中山市国有建设用地供应管理办法》(中府〔2019〕60号)和《广东省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办法》(省政府第100号)执行自然资源部门矿业权交易3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能源领域包括管道燃气、加气站、供热等;交通运输领域包括高速公路、城市轨道交通、城市公共汽电车和其他公共交通等;水务领域包括城市供水、排水及污水处理等;环境保护领域包括生活垃圾、餐厨垃圾、粪便(渣)、建筑垃圾和特种垃圾处理,垃圾焚烧发电厂,垃圾渗滤液处理厂等;市政工程领域包括基础信息设施集约化建设等按照《中山市特许经营和有偿使用范围管理清单(试行)》(中府办函〔2021〕2号)执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4国有产权交易企业国有产权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国有资产租赁权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等所有权和经营权全部或部分出让财政部门5政府采购集中采购项目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配套法规规定执行财政部门分散采购项目6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机电产品国际招标项目按照《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试行)》规定执行商务部门7海洋资源交易海域使用权和海砂采矿权出让全部自然资源部门无居民海岛等海洋资源使用权出让8林权交易国有林地使用权、租赁权和林木所有权出让全部自然资源部门集体统一经营管理的林地经营权和林木所有权出让农业农村部门9农村集体产权交易农村集体土地经营权流转全部农业农村部门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出租农村集体资产股权转让四荒(荒山、荒沟、荒丘、荒滩)地使用权流转10市政公共资源城市公共场地、场所;市政道路路内停车泊位及政府投资的公共停车场;政府投资的城市地下人防设施等地下公共空间;市政公共设施、空间等冠名权;湿地公园、公园绿地等城市绿地内配套服务设施(含临时设置)及场地;公共文化旅游体育设施;城市公共空间广告设置权等按照《中山市特许经营和有偿使用范围管理清单(试行)》(中府办函〔2021〕2号)执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11排污权交易定额出让排污权按照《广东省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管理办法》(粤环〔2014〕21号)及其他相关法规规定执行生态环境部门公开拍卖排污权12碳排放权交易碳排放权交易全部生态环境部门13用能权交易用能权交易全部能源部门14涉法涉诉资产处置司法机关开展的涉诉、抵债或罚没资产处置全部司法部门行政执法部门行政处罚的罚没资产处置相关行政执法部门15药品和医用耗材采购(不含政府采购项目)药品采购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医保部门医用耗材采购16河流资源交易河流、经营性河域、滩涂、湿地等有限自然资源的使用权出让,养护权承包项目的出让、转让、合作全部水利、农业农村、自然资源部门河砂开采权出让全部水利部门水权交易按照《广东省水权交易管理试行办法》(粤府令第228号、第275号)规定执行水利部门17空域使用权交易低空开放空域使用权出让转让全部民航部门18耕地储备指标交易耕地储备指标交易项目全部自然资源部门19中小客车增量指标竞价中型、小型和微型载客汽车增量指标竞价全部相关行业主管部门20财政性资金购买项目中介服务机构的选定使用财政性资金购买中介服务事项清单以内、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外且未达到采购限额标准的中介服务按照《广东省网上中介服务超市管理办法》(粤办函〔2020〕332号)及其实施细则规定执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21政府规划布局的特殊资源港口码头、民办教育、加油站、搅拌站、砂石堆场、屠宰场等按照《中山市特许经营和有偿使用范围管理清单(试行)》(中府办函〔2021〕2号)执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国有协议出让建设用地调整容积率补缴土地出让金上网竞价按照《中山市国有协议出让建设用地调整容积率补缴土地出让金暂行办法》(中府〔2019〕69号)执行自然资源部门22“三旧”改造项目旧村庄旧城镇全面改造项目、需公开遴选合作企业的旧厂房升级改造项目及综合改造项目按照《中山市旧厂房升级改造实施细则》(中府〔2020〕94号文)、《中山市旧村庄旧城镇全面改造实施细则》(中府〔2020〕95号文)执行城市更新主管部门——结束——。

中山市基本情况

中山市基本情况

市情概况】中山市,是全国唯一以伟人名字命名的城市。

中山,古称香山,人杰地灵,名人辈出。

1866年11月12日,中国伟大的民主革命先行者孙中山先生诞生在香山县翠亨村,为纪念孙中山先生,香山改名为中山。

[1]中山市全年平均气温23.0℃。

市域公路通车里程1665.8公里;市内有3个对外贸易港口;市外周边有5大机场;铁路运输经由广州通达全国各地。

[编辑本段]【自然地理】位置范围中山市,位于珠江三角洲中部偏南的西、北江下游出海处,北接广州市番禺区和佛山市顺德,西邻江门市区、新会区和珠海市斗门区,东南连珠海市,东隔珠江口伶仃洋与深圳市和香港特别行政区相望。

全境位于北纬22°11′~22°47′,东经113°09′~113°46′之间。

市中心陆路北距广州市区86公里,东南至澳门65公里,由中山港水路到香港52海里。

地质特征中山市地质发展历史悠久,地壳变动频繁,地质构造体系属于华南褶皱束的粤中坳陷,中山位于北段。

地形以平原为主,地势中部高亢,四周平坦,平原地区自西北向东南倾斜。

五桂山、竹嵩岭等山脉突屹于市中南部,五桂山主峰海拔531米,为全市最高峰。

地貌由大陆架隆起的低山、丘陵、台地和珠江口的冲积平原、海滩组成。

其中低山、丘陵、台地占全境面积的24%,一般海拔为10~200米,土壤类型为赤红壤。

平原和滩涂占全境面积的68%,一般海拔为-0.5~1米,其中平原土壤类型为水稻土和基水地,滩涂广泛分布有滨海盐渍沼泽土及滨海沙土。

河流面积占全境的8%,西江下游的西海水道、磨刀门水道自北向南流经市西部边界,由磨刀门出南海;北江下游的洪奇沥水道自西北向东南经过市东北边界由洪奇门出珠江口。

其间汊道纵横交错,其中小榄水道、鸡鸦水道横贯市北半部,汇入横门水道由横门出珠江口。

水系划分为平原河网和低山丘陵河网两个部分,平原地区河网深受南海海洋潮汐的影响,具典型河口区特色。

气候特征中山市地处低纬度区,全境均在北回归线以南,属亚热带季风气候,光热充足,雨量充沛,太阳辐射能量丰富。

中山市美丽乡村指数测评工作方案内容

中山市美丽乡村指数测评工作方案内容

中山市美丽乡村指数测评工作方案内容一、测评目标中山市美丽乡村指数测评旨在全面评估中山市美丽乡村建设发展水平,量化美丽乡村建设成果,为进一步提升全市美丽乡村建设品质提供参考。

二、测评范围本次美丽乡村指数测评范围为中山市行政区域内所有美丽乡村,包括各镇(街道)、村(社区)。

三、测评方法1. 数据收集:通过问卷调查、实地调研、公开数据采集等方式收集相关数据。

2. 数据分析:运用统计学、计量经济学等方法对收集到的数据进行处理和分析。

3. 指标体系构建:根据美丽乡村建设目标,构建包含环境、经济、社会、文化等多个维度的指标体系。

4. 指数计算:根据指标体系,运用加权平均等方法计算得出美丽乡村指数。

5. 结果呈现:将美丽乡村指数以图表、报告等形式进行展示,同时对各镇(街道)、村(社区)的美丽乡村建设情况进行横向和纵向比较分析。

四、测评流程1. 确定测评时间节点:根据中山市美丽乡村建设进度,确定具体的测评时间节点。

2. 发布测评通知:向各镇(街道)、村(社区)发布美丽乡村指数测评通知,明确测评目的、范围、时间、方法等。

3. 数据采集与处理:按照测评方法要求,组织相关人员开展数据采集、整理、清洗等工作。

4. 数据分析与指数计算:对采集到的数据进行深入分析,并按照指标体系计算得出美丽乡村指数。

5. 结果反馈与报告撰写:将计算结果反馈给各镇(街道)、村(社区),同时撰写美丽乡村指数测评报告。

6. 报告发布与成果展示:将测评报告在中山市政府官方网站、美丽乡村建设专题会议等渠道进行发布和展示,以便各镇(街道)、村(社区)相互学习和借鉴。

五、测评意义1. 量化美丽乡村建设成果:通过指数测评,可以量化美丽乡村建设的成果,帮助各镇(街道)、村(社区)更加清晰地了解自身在美丽乡村建设方面的优势和不足。

2. 指导未来工作方向:指数测评结果可以为各镇(街道)、村(社区)提供未来美丽乡村建设的指导方向,帮助其明确工作重点和目标。

3. 促进美丽乡村建设经验交流:通过横向比较分析,可以促进各镇(街道)、村(社区)之间的经验交流,推动全市美丽乡村建设水平的整体提升。

中山市建设用地配套公建设施规划管理暂行办法

中山市建设用地配套公建设施规划管理暂行办法

中山市建设用地配套公建设施规划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与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衔接,规范出让用地公建配套管理,保障市场公平,切实维护社区居民的切身利益,确保新旧政策的延续性与可操作性,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范围为出让经营性建设用地、改变土地用途为经营性功能的建设用地的公建配套规划管理。

自建自住的私人住宅用地除外。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配套公建设施为居住区配套公建设施,是指根据法律、法规、规章、我市有关城市管理要求,在居住区范围进行配套建设的,按照规定或土地出让合同约定,应当移交政府部门所有的公共服务设施,包括教育设施、社区医疗卫生设施、文化体育设施、社区服务与行政管理设施、邮政及市政公用设施、商业服务设施以及约定建设的其它项目等(详见附表)。

第四条建设用地出让前,由规划部门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和相关城市规划要求提出规划条件。

如涉及有配套公建设施规划要求的,规划条件要明确配套公建的具体项目,包括项目名称、用地面积(独立用地时须明确)、建筑面积、配套公建的接收单位等具体要求。

具体配套公建项目标准,由规划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另行制定。

本办法所称接收单位,包括市政府(或市政府指定的部门)、火炬区和翠亨新区管委会、镇政府、区办事处。

第五条本办法实施后出让的经营性建设用地,总住宅面积超过万平方M,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和相关城市规划要求提供配1 / 5套公建设施建筑面积不足总住宅面积的,应按总住宅面积的配建。

第六条建设用地出让后,建设单位必须按照规划条件进行配套建设,不可作价补偿。

建设项目中公建配套设施的具体项目情况,包括项目名称、用地面积(独立用地时须明确)、建筑面积、位置等应在方案报建图中单独标注。

建设单位应在项目报建前与接收单位提前签订移交协议书,并在项目验收后完成移交。

第七条配套公建项目中涉及特殊公建配套设施规划的,如学校、派出所等,设计方案需征求接收及运营管理部门的书面意见。

在方案审查阶段,规划部门可按需要邀请相应主管单位参加方案审查。

《城市园林绿化评价标准》GB/T 50563—2010

《城市园林绿化评价标准》GB/T 50563—2010

《城市园林绿化评价标准》GB/T 50563—2010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城市园林绿化评价标准GB/T 50563—2010条文说明制订说明《城市园林绿化评价标准》GB/T 50563—2010经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于2010年5月31日以第619号公告批准、发布。

为便于城市园林绿地规划、设计、建设、管理,以及科研、学校等单位的有关人员在使用本标准时能正确理解和执行条文规定,《城市园林绿化评价标准》编制组按章、节、条顺序编制了本标准的条文说明,供使用者参考。

目次1总则 (1)2术语 (2)3基本规定 (2)4评价内容与计算方法 (3)4.1评价内容 (3)5等级评价 (20)5.1城市园林绿化I级评价 (20)5.2城稠秫绿弛Ⅱ级评价 (20)5.3城市园林绿化Ⅱ级评价 (20)5.4城市园林绿化Ⅱ级评价 (21)1总则1.0.1城市园林绿化是影响城市社会、生态、经济协调发展的重要因素。

在本标准制定之前,尚没有一个针对城市园林绿化综合永平进行评价的标准或规范,各城市执行的一些评价方法存在着定义模糊、标准不统一等诸多问题。

建立一套科学评价城市园林绿化水平、正确引导城市园林绿化健康发展、全国统一适用的国家标准,是本标准的编制目的。

1.0.2本条主要碳删两点;1本标准针对国务院确定的设市城市制订。

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建制镇(即县城)和县以下的建制镇(即县辖建制镇),因其园林绿化和相关市政建设、环境建设要求、条件与设市城市有较大的差异,故不列入本标准的评价范围。

2有效发挥城市园林绿化的综合作用,涉及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多个领域,涵盖了城市宜居环境的各个方面。

本标准除评价城市总体和各类绿地建设管理水平外,还包括城市生态环境和与城市园林绿化相关的城市市政设施的评价。

2术语2.0.1本术语规定林荫停车场必须满足遮荫率的要求。

遮荫率30%的标准确定,参考了目前一些城市多年执行的“株行距在6m×6m以下栽有乔木的停车场,计算为绿化用地面积”的规定,同时兼顾小型车停车场车位和通道的尺寸。

中国农业公园标准

中国农业公园标准

中国农业公园标准
中国农业公园标准是指以农业为主题,集休闲、娱乐、观光、科普教育等多功能于一体的公园。

其标准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规划设计:农业公园应根据自然环境、历史文化、区域特色等因素,进行科学合理的规划设计,包括场地选址、建筑布局、景观构成等。

二、功能设置:农业公园应具备农业生产、农产品展示、农业科普、娱乐休闲等多种功能,同时要充分考虑游客需求,提供餐饮、住宿、商业等配套服务。

三、设施建设:农业公园应建设符合安全、环保、文化等标准的设施,包括农业生产设施、游客服务设施、文化展示设施等。

四、园区管理:农业公园应建立科学的管理体系和服务机制,加强对农业生产、文化传承、游客安全等方面的管理。

五、环境保护:农业公园应积极推行绿色发展理念,采取生态环保措施,保护生态环境和文化遗产,促进可持续发展。

六、营销推广:农业公园应加强品牌建设和营销推广,提升公园知名度和美誉度,吸引更多游客前来参观、体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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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版)国家农业公园评定标准及申报评价体系

(完整版)国家农业公园评定标准及申报评价体系

国家农业公园评定标准及申报评价体系表一、概念定义国家农业公园作为一种新型的旅游形态,它既不同于一般概念的城市公园,又区别于一般的农家乐、乡村游览点和农村民俗观赏园,它是中国乡村休闲和农业观光的升级版,是农业旅游的高端形态。

其必须以原住民生活区域为核心,涵盖园林化的乡村景观、生态化的郊野田园、景观化的农耕文化、产业化的组织形式、现代化的农业生产,是一个更能体现和谐发展模式、浪漫主义色彩、简约生活理念、返璞归真追求的现代农业园林景观与休闲、度假、游憩、学习的规模化乡村旅游综合体。

二、申报范围全国范围内的村庄、社区、乡镇,与新农村建设、农业产业化相结合的乡村旅游景区。

三、申报条件(一)与乡村、农业文化相关的风景、风物、风俗、风情具有吸引广大旅游休闲者的资源禀赋与基本质素;(二)产业结构中必须有农业产业(包括农林牧渔)作为重要方面;(三)有对乡村实施绿色文明和可持续发展的基本要求与考量;(四)以村域范围为主体来规划布局和开发建设;(五)尽力保留原农户、农民的人居原生态,农民生活情景应活化与融化在农业公园游览体系当中;(六)有相对完善的管理机构。

四、评定标准(一)乡村风景美丽。

有吸引力较强的田园美景、地貌美景、水系美景和社区美景。

(二)农耕文化浓郁。

有展示传统农耕文化和现代农耕文化的场所。

(三)民俗风情独特。

有特色的饮食文化、特色的生产习俗、特色的生活习惯、特色的节令节庆、特色的民间工艺、特色的村规民约、特色的建筑人居。

外界口碑评价良好。

(四)历史遗产有效传承。

乡村遗产保护传承机制健全,保护传承措施完善,保护传承效果良好,有相应的乡村遗产保护传承荣誉。

(五)产业结构发展合理。

耕地与农林用地保护状况良好,农业产业(农林牧渔)及内部产业结构和谐发展。

(六)生态环境优化。

社区生态环境、产业区生态环境、旅游服务提供区生态环境良好。

(七)区内经济主体实力较强。

经济组织形式先进、经济产业结构合理、经济管理模式健全、经济发展总量在同级区域中居于领先地位。

《中山市城市规划技术管理规定》03 居住用地

《中山市城市规划技术管理规定》03 居住用地

第三章居住用地3.1 各项居住用地比例3.1.1居住区内各项用地所占比例的平衡控制指标,应符合表3.1.1的规定。

居住区用地平衡控制指标(%)表3.1.1注:摘自国标GB50180-93 3.0.2.2条3.2 居住用地控制指标3.2.1 人均居住区用地控制指标,应符合表3.2.1人均居住区用地控制指标(m2/人)表3.2.1注:①本表各项指标按每户3.2人计算;②摘自国标GB50180-93。

3.2.2 居住用地的公建配套项目应按居住用地的规模及地段要求进行配置,并应符合本《技术规定》和规划设计要点的要求。

3.2.3居住用地规划应按表3.2.3格式进行统计。

居住用地统计表表3.2.3注:[1] 居住用地是居住区用地或小区用地、组团用地的总称。

[2] 居住用地的统计不包括居住用地内的市级公共设施和市政设施用地。

[3] 住宅用地(R)应分别注明住宅用地类别R1、R2、R3或R4。

3.2.4 居住用地规划主要技术指标统计内容应不少于表3.2.4要求。

居住用地规划主要技术经济指标统计表表3.2.4注:[1] 总建筑面积——--居住用地红线(即城市道路红线)以内所有建筑面积的总和。

[2] 其它建筑面积——指市级公共建筑和市政设施建筑以及其它非居住区级的公用设施建筑面积。

(表内各项指标均不包括此项面积)[3] 居住户数——----按住宅设计总套数计。

[4] 居住人口——---按住宅设计总套数的3.2倍计。

[5] 建筑密度——---建筑物的基底总面积占居住用地面积的比例。

[6] 建筑容积率——-居住区建筑总面积与居住用地面积的比值。

[7] 绿地率——-----居住区内各类绿化用地总面积占居住用地面积的比例。

[8] 公共绿地——---居住区内适合于安排游憩活动设施的、供居民共享的游憩绿地。

包括居住区公园、小游园、和组团绿地及其它带状绿地。

不包括宅旁绿地。

[9] 停车位——汽车停车位按本《技术规定》10.7.6表中的户型分类进行统计。

中山市人民政府印发《中山市水域滩涂养殖证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中山市人民政府印发《中山市水域滩涂养殖证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中山市人民政府印发《中山市水域滩涂养殖证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山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2.11.26•【字号】•【施行日期】2003.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渔业资源正文中山市人民政府印发《中山市水域滩涂养殖证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火炬区管委会,各镇政府、区办事处,市属各单位:现将《中山市水域滩涂养殖证管理暂行规定》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二〇〇二年十一月二十六日中山市水域滩涂养殖证管理暂行规定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水产养殖业管理,科学利用水域滩涂,维护养殖生产者的合法权益,保护渔业水域生态环境,促进水产养殖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和农业部有关完善水域滩涂养殖证制度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开发利用水域滩涂从事水产养殖业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本规定申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域滩涂养殖使用证》(以下简称养殖证),实行持证生产经营。

第三条养殖证是生产者使用水域滩涂从事养殖生产活动的合法凭证。

持证人从事养殖生产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可以按规定享受国家有关水产养殖业发展的投资、技术服务、病害防治、培训教育等优惠扶持政策。

水域滩涂因国家建设及其他项目征用或受到污染造成损失时,养殖者可凭养殖证申请补偿或索取赔偿。

渔业污染事故调查机构在受理调查、处理案件时应以养殖证及其登记的内容为重要依据。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是养殖证主管机关。

市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水域滩涂使用的申请、审核和养殖证的发放工作,镇政府(区办事处)应协助市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做好水域滩涂勘查、核实工作和养殖证发放工作。

第五条核发养殖证应以水域滩涂综合利用规划为依据,以保护环境、合理利用资源、促进可持续发展为原则,与水利、防洪、港口、航道等专业规划相协调,不得在航道、锚地、港口及产卵场、重要苗种场、传统捕捞作业渔场、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生活用水保护区等重要水域滩涂核发养殖证。

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山市耕地保护补贴实施办法(修订)的通知-中府办〔2019〕1号

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山市耕地保护补贴实施办法(修订)的通知-中府办〔2019〕1号

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山市耕地保护补贴实施办法(修订)的通知正文:---------------------------------------------------------------------------------------------------------------------------------------------------- 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山市耕地保护补贴实施办法(修订)的通知中府办〔2019〕1号火炬开发区管委会,翠亨新区管委会,各镇政府、区办事处,市各有关单位:《中山市耕地保护补贴实施办法(修订)》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自然资源局反映。

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9年1月22日中山市耕地保护补贴实施办法(修订)第一条为切实保护耕地,保障承担耕地保护任务者利益,确保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广东省基本农田保护区管理条例》、《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土资源厅财政厅关于建立基本农田保护经济补偿制度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12〕98号)、《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生态补偿工作机制的实施意见》(中府〔2018〕1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我市耕地保护责任主体是各镇政府(含火炬开发区管委会、翠亨新区管委会、各区办事处,下同),实行保护责任与财政补贴挂钩制度。

耕地土地所有权单位及其所属村(居)委会、镇政府必须明确责任,严格保护,落实以下工作:(一)依法保护和管理耕地;(二)依法在耕地内进行耕作和种植等农业生产;(三)落实本级财政耕地和基本农田保护补贴资金;(四)严格按照规定使用各级耕地及基本农田保护补贴资金;(五)按照规定签订耕地保护责任书或基本农田保护责任书。

第三条本办法确定的耕地保护补贴范围,是指中山市各镇区每年度土地利用调查所核定的耕地范围,包括划入基本农田的耕地和基本农田以外的其他耕地。

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山市生态功能区划的通知-中府办〔2019〕10号

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山市生态功能区划的通知-中府办〔2019〕10号

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山市生态功能区划的通知正文:----------------------------------------------------------------------------------------------------------------------------------------------------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山市生态功能区划的通知中府办〔2019〕10号火炬开发区管委会,翠亨新区管委会,各镇政府、区办事处,市各有关单位:《中山市生态功能区划》(以下简称《区划》)已经十五届58次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各镇区、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区划》在维护生态安全、促进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方面的重要作用,要将其作为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主体功能区规划、国土空间利用规划、环境保护与生态建设规划以及各类专项规划的重要参考依据。

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9年4月25日中山市生态功能区划前言党的十八大明确提出“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构建生态安全格局”的建设方略。

党的十九大报告高度重视生态文明建设,明确提出“建设生态文明是中华民族永续发展的千年大计”,并进一步提出“优化生态安全屏障体系,构建生态廊道和生物多样性保护网络,提升生态系统质量和稳定性”等具体要求。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意见》明确要求“适当增加生活空间、生态用地,保护和扩大绿地、水域、湿地等生态空间”。

《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2015年修订)》明确要求开展生态功能区划工作。

党和政府有关生态文明建设的一系列部署对进一步开展区域生态功能区划提出了新的要求。

中山市历史上未开展过全面系统的生态功能区划工作,但零散开展了部分工作。

在2005年市政府颁布的《中山生态市建设规划(2005-2020)》中,对中山市生态功能区划进行了粗线条的初步划分,既是一次初步尝试,也在后期中山市生态保护工作中发挥了一定的引领和指导作用。

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中山市乡村“四旁”绿化保护管理规定》的通知

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中山市乡村“四旁”绿化保护管理规定》的通知

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中山市乡村“四旁”绿化保护管理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00.12.05•【字号】•【施行日期】2000.12.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村镇建设正文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中山市乡村“四旁”绿化保护管理规定》的通知(已废止)火炬区管委会,各镇政府、区办事处,市属各单位:现将《中山市乡村“四旁”绿化保护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二OOO年十二月五日中山市乡村“四旁”绿化保护管理规定第一条为加强我市对乡村“四旁”绿化的保护和管理,发挥乡村“四旁”绿化的生态效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以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范围内乡村“四旁”(村旁、路旁、水旁、宅旁,下同)绿化物(果、竹、木、花草等)的保护管理。

城区绿化保护管理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中山市绿化委员会及其办公室对本市乡村“四旁”绿化实施统一监督,并协调有关事务。

中山市林业局是负责本市乡村“四旁”绿化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

市水利、电力、建设、规划、环保、海洋与水产,农业、公安、交通、航运等有关部门按各自职责,协助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做好本市乡村“四旁”绿化保护管理工作。

第四条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根据镇区政府确定的森林覆盖率奋斗目标的要求,贯彻因地制宜、宜林则林、宜果则果、宜花草则花草、适地适树的原则,落实本辖区的乡村“四旁”绿化工作,组织群众做好乡村“四旁”绿化保护管理工作,做到认真种植、细致管护、权责清晰、效益显著。

第五条落实管理队伍,实行地段岗位责任制,确保种一棵活一棵,种一段成一段;镇区政府及其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可以依法制定相应的规定,规范保护管理乡村“四旁”绿化的行为。

第六条广大群众应充分利用宅旁周围栽植果、竹、木、花草。

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生态补偿工作机制的实施意见-中府〔2018〕1号

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生态补偿工作机制的实施意见-中府〔2018〕1号

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生态补偿工作机制的实施意见正文:---------------------------------------------------------------------------------------------------------------------------------------------------- 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生态补偿工作机制的实施意见信息来源:中山市人民政府发布日期:2018年01月30日文号:中府〔2018〕1号火炬开发区管委会,翠亨新区管委会,各镇政府、区办事处,市各有关单位:为深入贯彻落实绿色发展理念,坚定不移推进生态文明建设,进一步完善我市生态补偿工作机制,探索推进我市分区域激励型财政政策和生态补偿横向转移支付方式,实现2018年我市森林、水流、耕地等重点领域和禁止开发区域、重点生态功能区等重要区域生态补偿全覆盖的目标,现就我市生态补偿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重要意义建立生态补偿机制是实现社会经济与环境协调发展的一项重要举措;是落实科学发展观、建立和谐社会的重要途径;是促进区域间协调发展实现可持续发展的内在要求;是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以及国家和省生态补偿有关部署的具体安排;是落实《中山市主体功能区规划实施纲要》《中山市城市生态控制线管理暂行规定》的具体做法。

二、基本原则(一)“谁受益,谁补偿;谁保护,谁受偿”原则。

生态环境的受益者需要承担补偿责任;保护生态环境并为其他利益相关者提供生态服务的行为主体应该得到其他利益相关者的补偿。

(二)公平公正原则。

即受益大于付出的地区做出补偿,付出大于受益的地区接受补偿,根据生态公益林、耕地和饮用水源保护区分布确定镇区生态补偿责任。

(三)统筹兼顾原则。

建立基于主体功能区规划、生态控制线规划和生态保护红线战略下的综合型生态补偿机制,对生态公益林、耕地和饮用水源保护区三类生态补偿要素实施生态补偿,基本实现中山市重点领域和重要区域生态补偿全覆盖。

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启动中山市三角镇三角村片区(0703单元)控制性详细规划一般修改的批复

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启动中山市三角镇三角村片区(0703单元)控制性详细规划一般修改的批复

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启动中山市三角镇三角村片区(0703单元)控制性详细规划一般修改的批复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山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4.02.08•【字号】中府函〔2024〕47号•【施行日期】2024.02.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规划正文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启动中山市三角镇三角村片区(0703单元)控制性详细规划一般修改的批复中府函〔2024〕47号三角镇人民政府:你镇《关于启动〈中山市三角镇三角村片区(0703单元)控制性详细规划一般修改〉的请示》(角府示〔2024〕2号)收悉。

经研究,批复如下: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印发关于加强和改进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若干指导意见(暂行)的通知》(粤自然资发〔2021〕3号)以及《中山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实施细则(试行)》有关要求,同意你镇启动《中山市三角镇三角村片区(0703单元)控制性详细规划一般修改》(以下简称《控规》),报批成果以报批年份标明版次。

二、上述《控规》一般修改过程中,要充分核实用地功能调整地块的权属情况和片区公共服务设施情况,重新核算并高标准配套公共服务设施,进一步完善道路系统。

要做好与已出让建设用地合同约定规划条件的衔接,不得随意改变用地性质、容积率等强制性规划条件。

对具备收储条件的用地要加大收储力度,促使形成连片整备、连片开发。

三、你区应尽快组织编制《控规》一般修改方案,认真贯彻《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印发关于加强和改进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若干指导意见(暂行)的通知》有关要求,加强与《中山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衔接,落实“三区三线”、自然山体保护等管控要求,确保规划各项内容符合《中山市国土空间规划技术标准与准则(2023版)》要求。

四、上述《控规》一般修改方案要进一步完善公共设施、市政设施、道路系统及绿地系统规划,并按法定程序对调整后方案进行审查报批。

中山水环境功能区水质保护规定

中山水环境功能区水质保护规定

中山水环境功能区水质保护规定一、总则二、功能区划定中山市水环境功能区包括水源地保护区、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景观水功能区、生态保护区等功能区。

按照水环境质量和水资源利用等因素对各个功能区进行划分。

三、水质保护要求1.水源地保护区要求水质达到国家规定的一级水环境质量标准,禁止向水源地排放有毒有害物质。

同时对周边地区进行监测,确保水源地周边环境卫生达标。

2.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要求水质达到国家规定的二级水环境质量标准,严禁向饮用水水源地排放污染物。

要定期对源头水进行监测和检测,确保饮用水的安全。

3.景观水功能区要求水质达到国家规定的三级水环境质量标准,禁止排放有毒有害和对人体健康有害的物质。

4.生态保护区要求水质达到国家规定的三级水环境质量标准,严格限制工业废水、生活污水、农业面源污染对该区域水环境的影响。

四、水质监测与评估1.水源地保护区和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要设立专门的监测站,对水质进行定期监测和评估。

监测结果要及时上报相关部门,做出相应的处理措施。

2.景观水功能区和生态保护区要设立定点监测站,定期监测和评估水质。

并配备专业人员对监测结果进行解读和分析,及时采取控制污染措施。

五、保护措施1.对禁止性排放的要求,要加强宣传教育,普及环保知识,增强公众环保意识。

2.加强水资源的合理利用,推广节水措施,提高供水效率。

3.对发现的污染源要及时管控、整改,追究责任。

4.加强工业排污口的管制,实行分类管理,严格控制污染物的排放标准。

5.加强水环境执法力度,建立健全的监管机制,确保规定的有效执行。

六、惩处措施对违反本规定的单位和个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罚。

对严重污染水环境、破坏水资源利用的行为,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监督与执法相关部门要加强对水环境功能区的监督检查,对发现的问题要及时处理。

严禁与违规单位发生利益输送,保持执法的公正、公开、透明。

八、附则1.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本规定由中山市水务局负责解释。

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山市“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2024年版)的通知

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山市“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2024年版)的通知

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山市“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2024年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山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4.03.28•【字号】中府〔2024〕52号•【施行日期】2024.03.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山市“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2024年版)的通知火炬开发区管委会,翠亨新区管委会,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各有关单位:现将《中山市“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2024年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生态环境局反映。

中山市人民政府2024年3月28日《中山市“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2024年版)》为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深化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的通知》(粤府〔2020〕71号)要求,现就落实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生态环境准入清单(以下简称“三线一单”),加强中山市生态环境分区管控体系落地应用,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广东重要讲话、重要指示精神,认真落实中央及省委、省政府各项决策部署,坚定不移践行新发展理念,深度融入粤港澳大湾区建设,坚持底线思维和系统思维,以改善生态环境质量为核心,统筹衔接空间布局和产业结构优化,建立覆盖全域的生态环境分区管控体系,为生态环境管理提供支撑,加快提升生态环境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协同推进经济高质量发展与生态环境高水平保护,为建设绿美中山、加快实现高质量崛起奠定坚实的生态环境基础。

(二)基本原则。

坚持生态优先,推动绿色发展。

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把保护生态环境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以资源环境承载力为先决条件,将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落实到区域空间,持续优化发展格局,促进经济社会绿色高质量发展。

农业主题公园案例

农业主题公园案例

农业主题公园案例
一个农业主题公园的案例是“杨梅乐园”。

这个乐园位于中国广东省中山市,占地面积约100亩。

它专门以杨梅种植和相关农业体验为主题,吸引了大量游客。

在这个乐园里,游客可以亲身参与杨梅种植的过程,学习关于杨梅的生长周期、种植技巧和收获方法。

游客们可以观赏到各个发育阶段的杨梅树,从开花到结果,直到最终成熟。

此外,乐园还设置了一个农艺展示馆,展示了各种与杨梅相关的农业工具和设备。

除了种植活动,乐园还提供了其他农业体验项目,比如采摘杨梅。

游客可以自己动手采摘新鲜的杨梅,并品尝到新鲜出土的水果。

对于那些对农业非常感兴趣的游客,他们还可以参加农业学习班,学习更多关于农业的知识和技能。

此外,乐园还设有一个农家乐区域,供游客品味当地传统的农家菜肴和特色小吃。

这里的食物主要以杨梅为主题,有各种创新的杨梅菜品和甜点。

杨梅乐园还定期举办各种农业节日和活动,吸引更多游客参与。

比如每年的杨梅花会,游客可以欣赏到大量盛开的杨梅花,感受到杨梅树盛开的美丽景象。

通过提供丰富的农业体验和活动,杨梅乐园成功地吸引了游客,同时也推动了当地农业产业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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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市级农业公园认定标准(试行)
中山市农业公园是指通过相应等级评定的、授予证书和牌匾的中山市市级农业公园。

是指中山市区域内,以特色农业、优美田野和岭南村落为载体,以特色农业、独特民俗风情、传统农耕文化为基础,依托农业种养生产基地、田园风光、农耕体验、特色产业等要素,融入低碳环保、循环可持续的发展理念,以公园的经营模式,将岭南特色农业与中山民俗风情、农耕文化相结合,打造成集岭南特色农业景点、良好休闲设施、观光道路、乡土文化、乡村旅游、特色文化、农耕体验、生态环保、出行指引、接待设施和服务设施等配套功能为一体的乡村休闲综合体,形成岭南特色的“农民家园、市民公园、游客乐园”。

其建设标准如下:
一、基本条件
(一)经营主体
农业公园经营主体应是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企事业单位,应具备有效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事业法人登记证等相关证明。

(二)限定性规定
1.农业公园各组成部分的主要建筑物和配套项目的使用权应一致,并注册合法经营 1 年以上;农业公园生产部分用地应统一流转,并登记备案;
2.项目建设主体为依法在中国境内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企事业单位以及企事业单位实际控制人近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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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内无违法和不良行为记录;
3.项目建设主体以及园区具备满足日常经营所需的各项证照;
4.项目建设主体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且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5.农业公园的营业场所、附属设施、服务项目建设和运营管理应符合土地、规划、建设、公安、安全、卫生、文化和环境保护等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
6.园区产业结构中必须将农业产业(包括农林牧渔)作为重要方面,生产区面积应达到50%及以上;
7.园区建设主体明确,有相对完善的管理机构;
8.园区具备与乡村、农业文化相关的风景、风物、风俗、风情等具有吸引广大旅游休闲者的资源禀赋与基本质素。

二、认定标准
中山市农业公园建设过程中应在建设条件、建设能力、建设效益和园区特色方面进行重点建设,建成后的园区符合中山市农业公园建设标准的各项要求,共52项具体内容(详见附表),评定总分为100分,得分在80分以上评定为市级农业公园。

三、认定程序
中山市农业公园以自愿申报为原则,由市农业农村局统一组织申报和认定工作,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申报。

各镇区农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当地符合条件的农业公园申报,指导其填写中山市农业公园申报材料,申请材料- 2 -
包括:中山市农业公园申请报告、申请表、规划文本、自查自评情况说明及其他有关文字、图片资料。

(二)初审。

镇区农业主管部门负责审核有关申报材料,组织人员现场勘查,出具初审意见,并由镇政府(区办事处)出具推荐意见书确认后,将相关材料报送市农业农村局。

(三)审核。

市农业农村局负责对申报材料进行复核,组织评审小组对申报主体进行实地考察和综合评价,按照认定标准进行评分,形成认定审核意见。

(四)公示认定。

根据认定审核意见,形成中山市农业公园候选名单,于中山农业信息网上公示7个工作日。

公示无异议的,以市农业农村局名义发文公布和认定。

公示有异议的,由市农业农村局联合镇区农业主管部门进行核实后提出处理意见。

附件:中山市市级农业公园认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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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中山市市级农业公园认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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