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国以来农村土地制度变迁及其改革思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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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路径和方向

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路径和方向

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路径和方向农村土地制度改革一直是中国改革开放的重点任务。

在城市化、经济发展、农村人口流动等多重因素的影响下,农村土地制度的问题越来越成为社会各界关注的焦点。

如何破解这一难题,推进农村土地制度改革,成为当前政府和社会各界关注的重要问题。

一、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历程中国的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制度可以追溯到20世纪50年代,当时在新中国农村土地改革的基础上,建立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这种集体所有制制度能够满足当时生产力的需要,也是当时国家发展的必要条件。

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市场的不断壮大,这种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制度已经无法满足经济复杂多样化的需要,于是农村土地制度改革提上了日程。

1982年,中国实行了新的宪法,为农民提供了必要的土地承包权。

承包权使得土地流转可以自由发生,农民与土地的联系也得到了加强。

在这个时候,中国的土地所有权逐渐变成了“国有土地为基础,农民承包经营,约定时限”的模式,这种农村土地制度改革模式预示着中国农村土地制度的新道路。

二、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方向近年来,中国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方向是向着深化改革和完善制度两个方面不断发展。

具体来说,主要有以下三个方向。

首先,建设农村土地市场体系。

建设土地市场体系,推进土地流转,是实现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必要途径之一。

通过土地流转的方式,可以避免农民长期占有而不能进行有效利用,加快农地流转进程,促进农村土地的优化利用和配置。

其次,制定健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

在中国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是农民最基本的从事农业生产的合同形式。

建立健全土地承包经营制度,提供土地运用堆积的保障,利用土地流转形式,推进农业现代化,是深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关键。

最后,构建多元化的土地权益保障体系。

现有的土地权益保障制度,往往在政策层面并不完善,难以满足农民的保障需求。

因此,政府和社会各界需要综合考虑,构建一套闭环式、全方位、多元化的土地权益保障体系,以完善的法律和机制保护农民的土地权益。

新中国成立以来江苏农村土地制度变革的实践与思考

新中国成立以来江苏农村土地制度变革的实践与思考

新中国成立以来江苏农村土地制度变革的实践与思考新中国成立以来,江苏农村土地制度经历了一系列的变革和实践。

这些变革的初衷是为了解决农村土地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农民利益得不到保障等问题,推动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民收入增加。

在变革的过程中,不断总结经验,思考和完善制度,取得了一定的成效。

新中国成立之初,农村土地制度主要是以集体所有制为主。

在土地改革中,通过实行土地承包制度,将土地分配给农民个体家庭,并确立了农民对土地的承包权。

这一制度的实施,改变了农民长期以来对土地的无权无助的状态,使得农民可以合理合法地使用土地,并获得相应的经济利益。

也促进了农民的生产积极性和农村经济的发展。

在实践中,农村土地制度也存在一些问题。

农村土地流转困难。

由于土地承包期限较短,无法满足农村经济发展的需求,同时土地流转市场不完善,土地无法流转,给农民增收带来了困扰。

农村土地规模分散,农民个体经营难以形成规模效应。

承包地集体经济效益不明显,导致农民土地权益无法得到充分保障。

部分地区农村土地闲置或被滥用,浪费了土地资源。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江苏农村土地制度进行了一系列的变革和实践。

对土地承包期限进行了延长,为农民提供更长时间的使用权,减少了土地流转的不确定性。

推行土地流转制度,鼓励农民通过流转土地实现规模化经营,提高农业生产效益。

加大对农村集体经济的支持力度,推动农村集体经济发展,增加农民土地权益和经济收入。

通过土地闲置的治理和土地整治,提高土地利用效率。

在实践中,仍然存在一些问题。

土地流转市场还不完善,流转价格不透明,流转主体缺乏信用,限制了土地流转的顺利进行。

土地承包合同管理不到位,导致一些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损害了农民利益。

尚未建立起农民个体土地产权市场,无法实现农民土地使用权的自由转让。

农村土地的利益分配问题仍然存在,部分地区农民对土地集体经济收益的分享不公平。

为了进一步完善农村土地制度,我们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思考和改进。

加大土地制度改革的力度,进一步推进土地征收制度和土地流转市场的建立和完善,实现土地资源的合理流转和高效利用。

建国以来我国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回顾反思与展望

建国以来我国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回顾反思与展望

建国以来我国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回顾反思与展望建国以来,我国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历经了多次探索和尝试。

这些尝试虽然对某些方面取得了成功,但仍存在一些问题和挑战。

本文将回顾我国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历程,分析其中的问题和挑战,并展望未来可能的改革方向。

在新中国成立初期,土地改革是我国农村改革中的重大一步。

1950年代初期,政府通过“土地改革法” 对地主阶级进行了剥夺,将土地分配给农民,使得农民得以拥有自己的土地,并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社会矛盾。

但在土改实践中,农民因为规模小、技术落后、社会保障薄弱等诸多原因,面临着粮食产量低、劳动力闲置等问题,同时,一些土地受到破坏和浪费,土地资源利用效率不高,给我国粮食安全和农村经济发展带来了隐患。

1978年,中国农村改革进入了新的阶段。

由邓小平等老一辈革命家推动的“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被“三步走”战略正式确立,农村的土地制度也随之发生了变革。

在“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下,每户农民的集体土地全部承包给家庭成员经营,土地使用权也得以得到保障并通过市场化方式流转,从而使得农民们能够自主决定种植哪些农作物,销售哪些产品,自主经营个体农业。

这一制度的实行直接促进了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农村的生产力得以大幅提升,特别是在国家扶持下发展了许多特色农业和农村合作经济,为我国的农村经济结构升级和区域扶贫做出了贡献。

然而,在过去的几十年中,我国农村土地制度改革仍然存在一些问题和挑战。

首先,土地使用权流转的市场化程度相对较低,大部分流转仍然处于同村、同乡的限定范围内,土地市场资源的整合和优化利用达到了一定的瓶颈;其次,承包合同制度落实不到位,一些农民在土地租赁和产权拍卖等环节中难以保障自己权益,有些地方利益分配、土地收益不均衡等问题引发了公共资源争夺和治理困难问题;第三,随着城镇化和工业化的加速发展,农村人口外流,导致土地闲置和资源浪费问题日益凸显,部分土地呈现负增长态势。

针对上述问题和挑战,未来我国的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可以有以下几个方向。

我国农村土地产权制度的变迁轨迹及创新思路

我国农村土地产权制度的变迁轨迹及创新思路
如 成 都 一 些 村 镇 的 农 民 已 经 拿 到 了 诸 如
做 出的决定侵害集体成员合法权益时 ,可
《 体 土 地 使 用 权 证 》《 村 土 地 承 包 经 营 集 、农

方面的分析 ,得 到了经验 证据 的支持 ,说 明了农 民作为土地的使用权主体 ,其所拥 体所 有 制” 。从农业合 作化运 动到人 民公 社 ,这一 系列 的生产 方式的改变 ,使 得农 民对于土地 的产权 弱化 ,并使得 土地所 有 权虚置 , 土地在运动 当中逐步 归集体所有 , 个体农 民与土地不再存 在法律 上的产 权关
有 的土 地 剩 余 权 进 入 了共 有领 域 ,成 为大
家争抢 的对象 ,最终会造成租值消散。相
我 农 土 产 制 的 国 村 地 权 度 变 轨 及 新 路 迁 迹 创 思
一 黄 凯 高锋 ( 四川农 业大 学经济 管理 学 院 四川雅 安 65 1 ) 20 4
◆ 中 图 分 类 号 :F 2 文 献 标 识 码 :A 30
系。 所 以在 这 个 时期 , 土地 产 权 流转 制度
有的承 包权 、经营权等各项权利具备了排
他 性 ,这不仅减少了土地带来的外部性问
题 ,而 且 对 于 农 民 的 经济 决 策 行 为 有根 本
影响。 ( ) 村 土 地 产 权 的 可 分 割 性 二 农
政 策 制度 的 约 束 , 其 转 让性 依 旧 较 弱 。 因此 , 为 了充 分 提 高 土地 资 源 的 合 理 有 效 配 置 ,政 府 部 门应 进 一 步 完 善 相
关 土 地 政 策 制 度 ,从 而 为 土 地 产权 制 度 实 践提 供 较 为 完 备 的 微 观 基 础 。

建国以来我国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回顾反思与展望

建国以来我国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回顾反思与展望

建国以来我国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回顾反思与展望
近年来,我国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取得了重大进展,但也暴露出许多挑战和问题。

本文将围绕着建国以来我国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历程,回顾其发展的大致情况,并对其存在的问题进行反思和展望。

我国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历程可以追溯至1949年,建国初期,国家将土地通过土地改革的方式,归还给广大农民。

这一时期,农村土地的占有关系逐步得到改善,也促进了农村生产力的迅速增长。

1956年,全国土改基本完成,实现了农民土地私有制的全面确立,这标志着我国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取得了一个重大的阶段性胜利。

但此时也暴露出许多问题,比如土地承包期限较短、土地交易渠道闭塞等。

1978年,我国实行了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大力发展家庭农业和集体经济,进一步稳定农村土地占有关系。

这一时期,农民的生产积极性逐渐得到释放,农业生产正式进入现代化的轨道。

1990年代,我国经济体制改革深入推进,农村经济的多元化迅速发展,而土地制度改革又成为农村改革的重中之重。

在改革过程中,政府出台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规,比如《土地管理法》、《农村土地承包法》、《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制度改革方案》等,以此保障农民的权益。

21世纪以来,我国建立了全国统一的土地市场体系,推动了农村土地流转,激发了土地的活力和价值。

同时,也存在着许多挑战和问题,比如土地资源的集中化严重、部分地区土地流转难度大、土地交易过程中存在不公等。

针对以上问题,政府出台了一系列规定和措施,促进了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进一步深化。

今后,我们应该更加关注农村土地资源的保护与利用,加强农村土地权益的保护,解决农村土地流转中存在的问题,推动农村土地制度改革迈上新的阶段。

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农村土地制度的再思考

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农村土地制度的再思考

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农村土地制度的再思考1. 引言1.1 新中国成立以来农村土地制度的历史背景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农村土地制度的历史背景可以追溯到土地改革运动。

1949年新中国成立后,土地改革成为新政府的首要任务之一。

在土地改革中,农民的土地所有权得到了确立,废除了封建土地所有制度,实现了土地革命。

随后,农村实行了土地承包制度,农民通过合作社集体经营土地,实现了土地的集体所有和土地的科学合理利用。

这一制度的实行,使得我国农村面貌焕然一新,农民的生产积极性得到了极大的激发,农村经济也得到了快速发展。

随着时代的发展,我国农村土地制度也出现了一些问题。

土地承包制度在实践中暴露出土地流转不畅、人口流动问题等,给农村发展带来了一定的制约。

对于这些问题,必须重新审视新中国成立以来农村土地制度的历史背景,深刻总结经验教训,积极探索改革路径,以推动农村土地制度朝着更加科学、合理的方向发展。

1.2 目前我国农村土地制度面临的问题农村土地资源过度集中。

由于土地承包制度的存在,大量农村土地被少数人或家庭长期占有,导致土地资源分配不均衡,农民普遍感受到土地流转不畅,土地利用效率较低。

农村土地经营方式单一。

目前大部分农村土地以小农经济为主导,农民耕作方式传统且缺乏现代化技术支持,导致农业生产效率不高,农村经济发展缓慢。

土地承包制度存在漏洞。

一些地方存在土地承包合同不明确、不完整等问题,导致土地权益无法有效保障,农民利益受损。

农村土地流转不规范。

一些农村土地流转存在强制性、不公平性等问题,导致农民在土地流转过程中权益受损,甚至引发社会矛盾。

我国农村土地制度面临着诸多问题,需要通过改革与完善来促进农村土地资源合理利用,提高农业生产效率,实现农民持续增收。

2. 正文2.1 农村土地承包制度的历史演变农村土地承包制度的历史演变可以追溯到新中国成立之初。

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面临着庞大的农杞人口和广大的农村土地。

为了解决土地问题,新中国实行了土地改革,废除了封建地主阶级的土地所有权,并将土地分配给农民。

中国农地制度变迁70年:历程与逻辑

中国农地制度变迁70年:历程与逻辑

中国农地制度变迁70年:历程与逻辑作为农业大国,中国的农地制度一直是国家发展的关键因素之一。

近70年来,中国的农地制度经历了翻天覆地的变革,从农业集体化到家庭承包制再到土地流转,中国的农地制度在这段时间内发生了翻天覆地的改变。

本文将探讨中国农地制度变迁的历程与逻辑,以期更好地理解中国农地制度的发展变化和未来的发展方向。

一、新中国成立后的农地制度改革新中国成立后,中国农村土地私有制被废除,实行了土地改革,农民获得了土地所有权,并实行了家庭承包制。

这一制度的确实质上是一种半社会主义性质的经济制度,它在一定程度上确实扩大了农民的土地使用权和经营权,使农民有了土地经营的积极性,为社会主义建设提供了物质基础。

在一定程度上调动了农民劳动积极性和生产积极性,但也存在着农业生产技术和规模不大,存在土地细碎化和规模化经营的条件不存在的问题。

二、农村改革开放后的农地制度调整在改革开放浪潮中,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需要,我国提出了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目标,并进行了农村土地制度调整。

1981年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确立。

1984年国务院、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关于承包经营权与土地流转的红头文件正式提出,提出承包经营权并为农民提供土地流转平台。

这一制度变革为我国农村经济快速发展提供了法律保障,促进了农村经济的快速发展,并有效地解决了土地规模化经营与集约化经营的问题。

三、土地流转带来的效益与问题土地流转使农民可以更加便捷地实现土地经营权的变现,通过流转土地,农民可以把经营权交给那些有更好的经营能力和资金实力的人,从而提高土地的利用效率和收入水平,发展农村现代化产业,改善农村基础设施,增加农民收入,稳定增加了农民经济收入。

土地流转也带来了一些问题,比如土地碎片化严重,导致了农民收入不稳定的问题,还有土地流转带来了对土地资源的过度利用与浪费现象。

四、未来中国农地制度调整方向在未来农地制度调整的过程中,应该理性看待农地流转,充分发挥农地流转带来的利益,同时解决土地碎片化和浪费问题,保护和合理利用农村耕地资源。

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农村土地制度的再思考

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农村土地制度的再思考

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农村土地制度的再思考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农村土地制度经历了许多变革和探索,但在实践中也暴露出一些问题和矛盾。

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和城乡差距日益加剧,再思考我国农村土地制度,对于深化改革,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实现农民增收具有重要的意义。

一、我国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历史回顾新中国成立初期,毛泽东提出“减租减息,土地改革”的口号,通过土地改革将土地分配给农民,从根本上解决了农民的土地问题,改善了农民的生产生活状况。

1950年代至1970年代初,实行的集体化措施,推行了土地托管制度,逐渐实现耕地的集体所有和土地的统一管理。

1980年代开始,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农民以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生产资料,建立了农村经济和农村集体经济体制改革。

2008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关于当前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若干意见》,提出了深化农村经济体制改革、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等政策。

1.土地承包期限较短。

目前,我国农村实行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期限过短,一般为30年。

农民长期投入土地,却不能长期稳定地利用土地,会影响农民的积极性和投入积极性,制约农业生产。

2.土地财政化现象严重。

在一些地方,由于土地财政化,导致土地成为地方政府的财政来源,制约了土地的有效利用和农业发展。

土地的利用效率较低,存在“土地荒”和“土地丢失”的现象。

3.土地流转不畅。

目前我国农业生产长期存在土地流转困难的问题,一方面是由于农民对土地的使用权不清晰产生的担忧,另一方面是由于流转过程繁杂、程序复杂,土地流转没有形成规模效应。

4.农村土地制度对农民增收没有发挥作用。

土地制度改革应该是为了让农民从中受益,然而现阶段我国农村土地制度并没有有效地推动农业增收,农民在土地上的收益比较低。

5.土地确权难度大。

农村土地确权是土地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但由于土地确权程序繁杂、成本高昂,农民确权意愿不高,导致农村土地使用权不明晰,土地流转难。

1. 延长土地承包经营权期限。

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农村土地制度的再思考

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农村土地制度的再思考

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农村土地制度的再思考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农村土地制度经历了多次改革和再思考。

在改革开放以来的几十年间,中国农村土地制度不断调整和完善,旨在解决农村土地问题,推动农村经济的发展。

随着社会经济的变迁和农村人口结构的改变,现在还有许多问题亟待解决。

一、新中国成立以来的农村土地改革新中国成立之初,农村土地制度问题是十分突出的。

当时的土地制度是封建的、剥削性的,农民地位低下,无法得到应有的土地权益,土地所有权不清晰,无法实现土地的合理利用和规划,这严重阻碍了农业的发展及农民的生产积极性和创造性。

为此,新中国成立后,先后进行了土地改革和农村土地制度改革。

建国初期,推行了土地改革,废除封建土地所有制,实行了土地国有化,实现了土地的平均分配。

解决了广大农民长期以来苦恼的土地问题,解放了农民的生产积极性,拓宽了农业生产的道路,也为农村的发展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此后,我国的农村土地制度也不断进行改革,比如土地承包制度、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等。

这些改革都推动了中国农村的生产力和经济的发展。

二、当前农村土地制度的存在问题随着时代的变迁,我国农村土地制度也面临了新的问题。

现代化的进程加快了土地的流转,城市化的进程使农村的人口结构发生了变化,大量的农民外出务工,使得土地流转成为一种必然的趋势。

我国的土地制度不完善,还存在一些问题亟待解决。

第一,土地确权问题尚未解决。

因为历史的原因,农村土地的所有权繁杂复杂。

许多地方存在着土地确权不清晰、权属不明晰的问题。

这就导致了大量的土地流转和利用问题,也妨碍了土地的合理利用和规划。

第二,土地流转问题亟待解决。

因为现代化的进程和城市化的发展,农村土地流转成为一种必然趋势。

但是现行的土地流转制度还存在着诸多问题,比如流转程序繁琐、价格不透明、流转收益不明确等问题。

农村土地经营权问题亟待解决。

由于现行的土地制度,农村土地的经营权是承包给农民的,但是这种承包的经营权无法流转、无法抵押,使得土地的利用效率不高,也阻碍了土地资源的合理配置。

建国以来我国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回顾反思与展望

建国以来我国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回顾反思与展望

建国以来我国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回顾反思与展望建国以来,我国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历经了多次变革。

从土地改革到农村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再到三权分置等新的改革措施出台,每次改革都有其独特的历史背景和现实需要,旨在促进农村经济的发展和农民生活水平的提高。

回顾这些改革,既要肯定其取得的成就,也要识别其存在的问题和不足,进一步完善现有制度,实现农村可持续发展。

土地改革时期,我国在建国初期进行了彻底的土地改革,对土地进行了分配和土地所有权的制度改革。

这一改革解决了封建剥削制度所造成的农民土地贫困问题,解放了农民,保障了农民的基本生存权益,并为农村经济的发展储备了土地资源。

但是,在实际操作中,由于立法的不完善,执行效果不理想,造成了一定的社会混乱,同时也加剧了矛盾。

农村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在改革开放初期得到了推广。

该制度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上实行分离,由家庭承包土地并自主经营,同时享有所经营土地的收益权。

这一制度推动了农村经济的快速发展,加速了政府与农民的关系调整,防止了由于土地私有化改革可能造成的社会动荡。

在现实应用中,该制度也出现了一些问题,例如承包土地过分分散、收益不均、承包期限过短等,影响了制度的长期稳定性。

三权分置是当前的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重要举措。

该制度将农村土地权属、承包权、经营权三项权利分离,分别归属于村集体、农户和农民合作社或经营主体。

这一制度改革,强调政府的引导和农民的自主选择,实现了土地资源优化配置,促进了农业生产的高效性和农民收入的提高。

但是,该制度的实际操作中存在一些困难和问题,例如缺乏权属确权等,还需要进一步完善。

在接下来的农村土地制度改革中,我们需要深入贯彻落实乡村振兴战略,围绕建立现代产业体系、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健全农村公共服务体系、提高农村环境质量等方面积极推进改革。

我们需要推动制度创新,实现农村经济结构的调整和转型发展,进一步发挥土地资源的效益,促进农村可持续发展。

同时,我们需要充分听取民意和农民的意见,加强制度执行力度,协调好各方利益,保障农民的合法权益。

建国以来我国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回顾反思与展望

建国以来我国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回顾反思与展望

建国以来我国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回顾反思与展望我国农村土地制度改革是我国建国以来一项重要的任务。

在改革开放以前,我国农村土地制度存在诸多问题,如土地规模小、分散经营、低效率等,严重制约了农业生产力的提高和农民收入的增加。

为解决这些问题,我国进行了一系列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取得了一些进展,但在实践中也遇到了一些困难和问题。

我国的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可以分为两个阶段。

第一个阶段是农村土地承包制度的建立,主要目的是保障农民的土地经营权。

在这个阶段,政府通过土地承包给农民使用,确保农民有稳定的土地使用权,鼓励农民投入更多的精力和资金进行农业生产,提高农业生产效益。

第二个阶段是农村土地流转制度的推进,主要目的是实现农村土地的集体经营和规模经营。

在这个阶段,政府鼓励农民通过土地流转的方式实现土地规模经营,推动土地的集体化经营,提高农业生产的效益和竞争力。

在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过程中,也出现了一些问题。

一些地方政府和农民对土地承包权的界定和保护存在不一致,导致农民的土地承包权受到侵害。

农村土地流转过程中存在一些不规范操作和乱象,导致一些农民在土地流转过程中受到损失。

农村土地流转和规模经营带来的农民收入增加不明显,一些农民仍然面临着贫困和低收入的问题。

为解决这些问题,我国可以在农村土地制度改革中做以下几方面的努力。

加强农民的土地承包权保护,确保农民的土地承包权不受侵害。

健全农村土地流转政策体系,加强对农村土地流转的监管和管理,防止土地流转过程中出现乱象。

要加强对农村土地流转的宣传和培训,提高农民对土地流转的认识和能力,增加农民在土地流转过程中的收益。

要加大农村土地流转和规模经营的支持力度,提供土地流转的财政和金融支持,帮助农民实现土地规模经营,提高农业生产的竞争力和效益。

要加强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和农村公共服务,提高农民的生产和生活条件,增加农民的收入。

农村土地制度改革是我国农村发展的重要环节,通过改革,我国可以解决农村土地问题,提高农业生产力和农民收入。

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农村土地制度的再思考

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农村土地制度的再思考

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农村土地制度的再思考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农村土地制度一直是中国农村改革的核心问题。

在这个过程中,经历了多次重大改革,其中最重要的两次是“大跃进”和“文化大革命”时期的农村土地制度改革。

这些改革虽然取得了一些成果,但也带来了一些负面影响。

现在,我们需要重新审视和思考中国农村土地制度的问题,改进和完善我们的制度。

首先,我们需要关注土地所有权的问题。

在新中国成立初期,我国政府采取了土地国有制度。

这种制度确保了土地总归国家所有,但也限制了农民对土地的使用权和处置权,不能自由流转土地,不能够发挥土地的最大价值。

此外,自然资源的短缺和生态破坏的进一步发展也表明了政府的土地管理政策需要进一步改进。

其次,我们需要关注土地承包制度的问题。

1978年废除土地国有制度后,我国进入了家庭承包制度时期。

这种制度大大提高了土地的产出效率和农民的生活水平。

但近年来,随着城镇化进程的加速和劳动力的外流,农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获取问题已经成为一项十分复杂的议题。

承包期限是否延长,如何使它更好地与市场经济相结合,以及如何保护农民权益,都需要深入研究并制定更完善的相关政策。

另外,我们还需要关注土地征收和补偿制度的问题。

在城市化进程中,政府往往需要用土地来建设新城市和公共设施。

但是,在这个过程中,一些农民的土地被征收,并遭受不公平补偿的情况。

因此,我们需要制定更加合理和公正的土地征收和补偿制度,以保护农民的经济利益和社会权利。

最后,我们需要关注土地制度的长远发展。

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和变革,未来的土地制度问题也会更加复杂和严峻。

因此,我们需要制定更加全面、完善的土地制度规划,以确保土地资源的长期可持续利用和农民的共同发展。

总之,中国农村土地制度一直是中国农村改革的核心问题。

在当前的背景下,我们需要进一步改进和完善我们的土地制度,加强对土地资源的保护和利用。

只有制定更加完善的土地制度规划,才能够实现中国农村的持续发展和繁荣。

我国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发展变革及机理分析

我国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发展变革及机理分析

我国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发展变革及机理分析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的加速,农村土地资源的重要性逐渐凸显。

在这样的背景下,我国农村土地制度改革成为了一项重要工作。

在过去的几十年中,我国进行了多次土地制度改革,通过引入市场化和合法化的手段,实现了土地利益的合理分配。

本文从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历史、发展现状以及机理等方面进行探讨。

一、我国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历史新中国成立之后,我国开始进行土地改革,实现了土地的集体化和公有制化。

农业生产和农民生活得到了极大地改善。

但是在20世纪80年代,我国农村土地制度遇到了瓶颈,农民的土地流转受到了限制,土地流转的效率得不到有效的提升。

进入21世纪以后,我国面临着巨大的经济、社会和环境挑战,需要重新审视农村土地制度。

因此,我国开始进行了一系列有针对性的农村土地制度改革。

二、我国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发展现状目前,我国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已经进入了深入开展的阶段。

2008年之后,我国先后实施了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改革等一系列政策,促进了农村土地流转和变革。

值得注意的是,这些改革政策并不是简单的重复和延续,而是在原有政策的基础上进行了创新和改进。

例如,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将原本的使用权转变为所有权,为农民提供了更多的自主权利,从而解决了过去农民无法卖掉或转让宅基地的困境。

同时,改革的最终目的是要提高农民的收入水平。

因此,在开展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过程中,我国需要考虑到一个问题,那就是如何让更多的农民受益。

一方面,要加强法律法规管理,以保护农村土地流转中弱势群体的利益,另一方面,要结合地理和经济特点,制定相应的政策措施。

三、我国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机理分析1.物质基础为改革奠定基础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一项基本任务,就是改善农村物质生活条件。

通过改革,为农民提供更多的土地使用权利,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企业,并通过就业和创业等方式增强农民收入,从而达到改善物质基础的目的。

这也为改革的顺利进行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建国后我国农地制度变迁

建国后我国农地制度变迁

建国后我国农地制度变迁摘要:建国以来至今的农地制度的变迁:在短短的五六十年当中,我国经历了土地改革、集体化、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三次重大的变迁,同时集体化时期还存在着较为重要的农地制度的变迁,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建立之后又有几经完善。

(一)“土地改革”1950年中央人民政府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规定:“废除地主阶级封建剥削的土地所有制,实行农民的土地所有制。

借以解放农业生产力,发展农业生产,为新中国的工业化开辟道路。

”随后在除西藏自治区以外的全国范围内,没收富农的大部分土地分给无田或少田的农民,实现了耕者有其田的农民土地私有制。

该法的第30条还规定,农民对拥有的土地“有权自由经营、买卖和出租”。

农民与土地实现了最直接地结合,这极大地解放了农村生产力,刺激了农民从事农业生产的积极性,为建国初期的国民经济的迅速恢复和发展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到1952年底,土地改革运动在全国范围内基本完成,完成土地改革地区的农业人口占全国农业人口总数的90%以上,农民也被赋予新的政治地位,土地改革中获得经济利益的农民,约占农业人口的60%一70%,土地改革,“使全国3亿多无地、少地的农民无偿地获得了7亿亩的土地和其它生产资料,免除了过去每年向地主交纳的700亿斤粮食的沉重的地租,而且土地改革以后,贫农、中农占有的耕地占全部耕地的90%以上,原来的地主和富农占有全部耕地的8%左右”。

(1)这使农民的生活得到了改善,实现了耕者有其田。

(二)、集体化的过程1952一1957年,我国农村又进行了以土地集体所有为核心的合作化运动。

1953年春党中央提出了过渡时期的总路线,进行社会主义改造运动,在“自愿互利”的原则下,组建了生产合作组织,包括从简单的临时互助组和有少童共同财产的常年互助组,到实行土地入股、统一经营而有较多公共财产的初级农业生产合作社,再到完全实行集体所有制的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1958年至70年代末又实行一大二公为基本特征的人民公社制度。

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农村土地制度的再思考

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农村土地制度的再思考

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农村土地制度的再思考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农村土地制度经历了多次变革和调整,在取得一定成就的也暴露出一些问题和挑战。

对我国农村土地制度进行再思考显得十分重要。

新中国成立初期,我国实施的是农业集体化和土地改革政策。

这种土地制度的确有效地解放了农村的生产力,提高了农业生产的效率和农村居民的收入水平。

农民积极性得到了调动,农村的整体经济发展也取得了一定的成果。

随着时间的推移,农村经济发展的不平衡性逐渐显现,农民权益保护的问题日益突出。

传统的农村土地制度逐渐无法满足农民多样化的需求。

1990年代以来,我国农村土地制度发生了重大变革。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改革冲破了原有的集体经济模式,引入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让农民享受到了更多的土地承包权和农田收益,激发了农民的生产积极性。

这种变革在改善了农村经济状况和农民生活质量的也挖掘出了一些问题。

一方面,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和交易限制导致了土地资源的闲置浪费,不利于土地的有效利用和农村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土地流转市场的发展不够完善,导致一些农民流转土地后无法获得稳定的收益和继续发展的机会,使得一部分农民流转土地后陷入了困境。

当前我国农村土地制度改革面临新的挑战。

一方面,随着农业产业结构调整和城乡发展差距缩小,农村土地的市场需求和流转规模不断扩大。

土地流转市场的发展和土地政策的进一步完善成为当前亟待解决的问题。

随着农村人口的流动和农民素质的提高,传统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制度和农田收益分配方式亟待更新和调整。

土地资源的保护和可持续利用也是当前农村土地制度改革需要关注的重点。

在新时期,应该创新农村土地制度的管理机制,加强土地权益的保护,促进土地科学规划和利用,加强农村土地利用的监管和执法力度,提升农村土地制度的适应性和可持续发展性。

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农村土地制度的再思考具有重要意义。

我们要在总结经验和成果的基础上,着眼于当前农村发展面临的新问题和挑战,积极探索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新路径和新模式,努力推动农村土地制度不断完善,为我国农村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和农民收入的提高提供更好的制度保障。

新中国成立以来农村土地政策的演进及其经验

新中国成立以来农村土地政策的演进及其经验

新中国成立以来农村土地政策的演进及其经验新中国成立以来,农村土地政策经历了多次演进和调整,以适应不同时期的经济社会发展和农村生产力水平。

以下是对这些演进及其经验的简要概述:一、演进历程1.土地改革时期(1949-1953年):新中国成立后,在广大新解放区进行了土地改革,废除封建土地所有制,实现“耕者有其田”,将土地分配给农民,激发了农民的生产积极性。

2.农业合作化时期(1953-1958年):为了引导农民走集体化道路,提高农业生产效率,国家开始推行农业合作化运动,包括初级社和高级社。

这一时期,农民的土地被自愿入社,实行集体经营。

3.人民公社时期(1958-1978年):在农业合作化基础上,全国掀起了人民公社化运动,将农村土地和生产资料合并为公社集体所有,实行“三级所有,队为基础”的管理体制。

这一时期,农村土地政策强调集体化,但挫伤了农民的生产积极性。

4.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时期(1978年至今):为了调动农民生产积极性,提高农业生产效率,国家开始推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将农村土地按家庭人口平均分配,承包期限一般为30年。

这一政策极大地激发了农民的生产积极性,促进了农村经济的快速发展。

二、经验总结1.坚持实事求是:在制定和调整农村土地政策时,必须从实际出发,实事求是地了解农村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的变化,科学合理地调整土地政策。

2.尊重农民意愿:在推进农村土地政策改革时,必须充分尊重农民的意愿和利益诉求,调动农民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

3.维护农村稳定:在制定和调整农村土地政策时,必须注重维护农村社会稳定,防止因土地政策调整引发社会矛盾和冲突。

4.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在制定和调整农村土地政策时,必须注重促进农村经济发展,通过优化土地资源配置和提高土地利用效率来推动农村经济持续健康发展。

5.保持政策连续性:在制定和调整农村土地政策时,必须保持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避免政策频繁变动给农民带来不必要的损失和困扰。

改革开放以来农村土地流转的制度变迁及对策

改革开放以来农村土地流转的制度变迁及对策

改革开放以来农村土地流转的制度变迁及对策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农村土地制度经历了多次深刻变革。

其中,土地流转制度变革是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重要方面。

本文将从改革开放前夕开始,分别探讨农村土地流转制度变迁的历程,以及现阶段的政策及对策。

一、改革开放前夕改革开放前夕,中国农村土地的流转是非常有限的。

土地私有制随着解放战争的胜利而建立,但农民仍然只能通过家庭承包土地的方式来耕种农田,没有流转土地的自由。

同时,由于耕地面积不断减少,土地的价值不断提高。

为了解决这个问题,国家规定了土地拆分并实行村集体经营,让更多的农民有机会共享土地资源。

二、农村土地流转制度初步建立1980年代末,国家开始在一些试点地区实行土地流转政策,将土地经营权进行流转。

同时,也允许农民自行开展土地流转活动。

在此期间,土地流转以单纯的往来拼租为主,农民流转土地的规模和方式都比较简单。

三、土地流转的盲目发展1990年代和2000年代初期,农村土地流转进入了一个高峰期。

在这个时期,土地流转的方式非常多样化,流转规模也大规模拓展。

一些地方政府为了推动乡村经济发展,鼓励大户流转土地,搞大种植,以增加农村收入。

与此同时,一些较为贫困的村民也开始将土地流转出去,以获得更多的资金支持生计。

但是,这一过程也出现了不少问题。

一些“土地流转商”或农民之间缺乏明确的流转合同,对于涉及土地流转的各种问题也缺乏相应的法律支持。

一些贫困农民流转土地后,却没有得到足够的保障,也使得他们的生计更加艰难。

四、当前土地流转制度变革及对策近年来,为了解决一些问题,中国官方出台了一系列针对农村土地流转的政策,并逐步建立了相应的法律框架。

首先,政府加强对流转合同管理的监督力度,防止“土地流转商”等非法中介机构涉足此类事务带来的风险。

目前,农村合作社、农宅合作组织等已成为农村土地流转的重要参与者,这些合作组织可以在合法授权的情况下开展土地流转合同等事务。

同时,国家明确了土地转移者的权利和义务,并以“有限流转,有保障”为主旨制定了《农村土地流转经营权有关问题的若干规定》,对农村土地流转合同的要求进行了明确规定,以保障农民的合法权益。

建国以来中国农村土地制度变迁的轨迹与改革思路

建国以来中国农村土地制度变迁的轨迹与改革思路

地、 公平合理地 分配给无地及缺乏其他生 产资料 的贫苦 农民所 有 。这 是最 彻底 地 消灭封 建制 度 ” 的一 种 方法 , 全 适 合 中 国广 大 农 民 的要 求 。废 除 封 建 的地 主 的 土 地 所 有 制 , 行 农 民土 地 所 有 完 实 制, 农民拥有 自己的一 份土地 , 自由支配 自己的劳动产 品, 有权 主体不需付 大量强制成 本 , 量 所 少
团结 。党 和 国 家 向 来 重 视 农 村 土 地 问题 的 研 究 , 国 以来 , 村 土 地 制 度 不 断 变 革 , 民生 活 水 建 农 农 平 有 了长 足 的 提 中 国农 村 土地 制 度变 革 的 路径
( ) 地 改 革 阶段 : 封 建 土 地 所 有 制 改 革 为 农 民 私 有 的 土 地 制 度 。 14 一 土 将 9 9年 7月 , 国 人 中 民 政 治 协 商 会 议 通 过 的 《 同纲 领 》 定 : 共 规 中华 人 民共 和 国必 须 有 步 骤 地 将 半 殖 民半 封 建 的 土 地 所 有 制 改 变 为 农 民 的 土地 所 有 制 。 新 中 国成 立 后 , 央 人 民 政 府 政 务 院 于 15 中 9 0年 6月 颁 布 了 《 中华 人 民 共 和 国土 地 改 革 法 》 明确 规 定 了 土地 改 革 的 目的是 “ 除 地 主 阶 级封 建 剥 削 的 土 地 所 , 废 有 制 , 行 农 民 的土 地 所 有 制 , 以解 放 农 村 生 产 力 , 展 农 业 生 产 , 新 中 国 的 工 业 开 辟 道 路 。 实 借 发 为 ” 规 定 了 对 “ 有 没 收 和 征 收 来 的 土 地 和 其 他 生 产 资 料 , 本 法 规 定 收 归 国 家 所 有 外 , 均 应 “ 一 所 除 ” 统

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农村土地制度的再思考

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农村土地制度的再思考

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农村土地制度的再思考1. 引言1.1 我国农村土地制度的历史背景我国农村土地制度的历史背景可以追溯到中国古代社会。

在封建社会时期,土地所有权主要由地主和皇室掌握,农民只能依附于地主耕种土地,并缴纳重税赋。

这种土地制度导致了社会的不公平与不稳定。

清朝时期,农民的地位更加低下,土地充斥着典型的封建土地制度,土地在地主和贵族手中集中,农民难以获得土地,生活贫困且缺乏安全感。

到了近代,特别是农业社会转变为工业社会的过程中,土地制度经历了一系列变革。

土地改革运动、土地革命、农村合作化运动等,都在不同程度上改变了我国农村土地制度的面貌。

1949年新中国成立后,我国开始进行土地改革,实行土地国有化,推行农业合作化。

这一系列政策措施有效地改善了农民的地位和生活条件,同时也为我国农村土地制度的后续发展奠定了基础。

【字数要求已达到2000字】。

1.2 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土地制度的变迁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土地制度的变迁,是我国农村发展历程中的重要部分。

在新中国成立初期,我国农村土地制度经历了一系列的改革和调整,其中最具影响力的是土地改革运动。

这一运动在1950年代初期展开,通过实行土地国有化和分配土地给农民的方式,彻底改变了土地所有权关系,从根本上解决了农村土地问题。

随后,农村实行了土地承包经营制度,鼓励农民种田兴业,有效提高了农田的利用率和农民的产出。

随着时代的变迁和经济发展的需要,我国农村土地制度也面临着新的挑战和问题。

农村土地流转、承包经营、土地管理权归属、土地承包期限等问题逐渐浮现。

为了适应新时代的要求,我国不断探索新的土地制度改革路径,如通过流转土地、发展农村集体经营组织等方式,加强农村土地的规划和管理,保护农民的土地产权。

在新中国成立以来的历程中,我国农村土地制度不断调整和完善,从土地国有化到土地承包经营制度,再到现在探索农地流转与承包经营相结合的新模式,每一步都是为了更好地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保障农民的土地权益,促进农业生产稳定发展。

新中国成立以来农村土地权属制度的变迁及改革展望

新中国成立以来农村土地权属制度的变迁及改革展望

新中国成立以来农村土地权属制度的变迁及改革展望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农村土地权属模式经历了土地农有、土地集体所有集体经营、土地集体所有使用权归农三大历史阶段。

60年土地权属制度的历史变迁,给我们今天的土地制度改革留下了宝贵的经验。

农村土地权属制度的设计应以推动生产力的发展为目标,避免意识形态化;农民拥有的土地权利越多,越有利于生产力的发展;土地制度改革的重中之重在于清晰的土地权属制度变革。

现阶段,农村土地应坚持产权明晰的改革方向,最大限度地赋予农民土地权利,并辅之以配套社会制度的改革,以顺利推动农村土地权属制度改革。

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一直在不停地探索和改革农村土地制度。

2008年10月12日中国共产党第十七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进一步完善农村土地管理制度”,并确定我国农村土地的改革目标。

在实践中如何大力推进改革,完善农村土地管理制度,是摆在我们面前的现实问题。

近些年,我国有些地方根据中央土地改革的精神进行了农村土地改革的有力尝试,学界也对我国农村土地制度改革进行了较多的探讨。

对于我国农村土地制度变迁的研究,即是其中重要的组成部分。

但是,多数学者根据社会发展的历史阶段,将其划分为土地改革阶段、农业合作化阶段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阶段三个阶段。

这一划分法虽然基本能够理清我国农村土地制度变迁的脉络,但是农村土地的权属变迁并不是很清晰。

因此,本文试图从法学的视野,从权利归属的角度,对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农村土地的变迁阶段进行划分,通过剖析,找寻农村土地权属制度的变迁历史与社会经济发展之间的规律,从中总结出一些经验教训,期冀对现阶段我国农村土地制度的改革有所裨益。

一、1949-1978年农村土地权属制度的曲折变迁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后的土地改革,打破了旧的封建土地制度。

但随即开始了从初级社、高级社到人民公社的社会变迁,我国农村的土地权属制度,也由此历经了曲折的变化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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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用世界7%的耕地养活了占世界20%的人口,土地显得尤其重要。

土地制度的优劣不仅关系到农业经济的持续发展与农村社会的稳定,也关系到国民经济的持续增长与社会的安定团结。

我们党向来重视农村土地问题的研究。

建国以来,农村土地制度不断变革,农民生活水平有了长足的提高。

一、新中国成立以来中国农村土地制度变革路径1.土地改革阶段:把封建土地所有制改革为农民私有的土地制度。

1949年7月,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通过的《共同纲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必须有步骤地将半殖民半封建的土地所有制改变为农民的土地所有制。

新中国成立后,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于1950年6月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明确规定了土地改革的目的是“废除地主阶级封建剥削的土地所有制,实行农民的土地所有制,借以解放农村生产力,发展农业生产,为新中国的工业开辟道路。

”规定了对“所有没收和征收来的土地和其他生产资料,除本法规定收归国家所有者外,”均应“统一地、公平合理地分配给无地及缺乏其他生产资料的贫苦农民所有。

”这是最彻底地消灭封建制度的一种方法,是完全适合中国广大农民要求的变革。

废除封建的地主的土地所有制,实行农民土地所有制,农民都拥有自己的一份土地,自由支配自己的劳动产品,所有权主体不需付大量强制成本,少量组织成本由所有权主体与农户共担,农户积极性空前高涨,具有很强的激励机制,制度变迁效率和农地配置效率都相当高。

2.初级农业生产合作社阶段:把土地农民私有制改为农民私有、集体统一经营使用的土地制度。

土地改革消灭了封建土地制度,建立了农民土地私有制,中国共产党根据马克思主义的合作制理论,结合当时中国的实际情况,引导农民走合作化的道路。

在根据地,农业合作运动的主要形式是劳动互助,但也发展了一些农业生产合作社。

大规模地发展农业生产合作社是在1952年,首先开始的是初级社,即在承认土地私有权的前提下,农民以土地、农具等生产资料入股,集体劳动、民主管理,按劳分配和按股分红相结合。

初级合作社采取的是渐进和自愿方式,按照自愿和互利原则,通过示范,在农村推行劳动互助、生产资料和土地合作制度。

农民体会到了组织起来统一经营的优越性,自觉性和积极性都较高,克服了集体劳动和分散经营的矛盾,避免因所有制的突然变动而可能造成的变迁成本过高。

该制度安排的主要目的是实现共同富裕,但又没有扼杀效率,因此产权制度安排效率较高,并且公平程度较农民土地所有制有所提高。

3.高级社和人民公社化阶段:把农民土地私有、集体统一经营使用的土地制度改革为集体统一所有、统一经营的土地制度。

高级合作社实行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农民私有的土地和牧畜、大型农具以及土地附属物如塘、井等水利设施转为合作社集体所有,取消土地报酬,取消初级合作社的土地与大农具入社分红制度。

在人民公社化阶段,更是全面无偿占有农民的生产资料、生活资料和自然资源。

人民公社的特点是一大二公。

人民公社实行的是单一产权制度,这种产权必然导致劳动监督成本、组织成本过高和劳动激励过低的问题。

具体体现在四个方面:一是“三级所有,队为基础”的人民公社制度,是一种典型的强制性制度变迁。

所有权主体偏好主观意识形态绩效甚于农户,农户偏好客观经济绩效甚于所有权主体。

因此,单一产权制度是一种摩擦费用高,且产权主体农民偏好不一致的制度安排。

二是由于农业生产具有季节性、空间分散性和活动多样性特点,且受自然条件约束,农业集体生产的统一指挥者与农户之间存在信息不对称,政府与农户的最优绩效选择不一致。

在该制度安排下,政府要使农户达到最优选择,需付出巨大劝说、监督、组织等管理成本,农户完全追求自己最优绩效选择,也要遭受较大损失。

三是单一产权制度安排,产权主体模糊,对任何单个社员来说,他都不拥有相对于其他社员的对生产资料排他性使用权、收益和处置权。

在这种背景下,单一产权的收益与损失对每个当事人都有很强的外部性,这种外部性随集体成员扩大而加强,导致劳动监督成本过高。

四是单一产权制度的目标是追求平等,即绝对平均主义,甚至劳动的边际成果也得参与平均分配,是一种责权利极不对称的体制。

所以农村人民公社是一种追求绝对平均,过分追求社会效率,忽视经济效率的极端的公平和极低效率的产权制度安排。

4.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阶段:把集体所有、统一经营使用的土地制度变革为集体所有、家庭联产承包经营使用的土地制度这一阶段是多元产权格局确立阶段,所有权和承包权分离。

由于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适应了农业生产本质特征,因此,从制度供给的每一变量分析,差不多都表现出正相关的绩效,农民对家庭经营有足够的认识,并表现出理性的“经纪人”特征。

该制度安排既坚持土地生产资料的公有制,又通过生产资料的紧密结合,赋予了农民生产经营自主权,调动了农民生产积极性;既吸纳了分散经营所有权主体与使用权主体绩效主体偏好高度一致的优点,又发挥了集体经济统一经营公平有所保证的优越性;既体现了土地的社会功能,又考虑了土地的经济功能,并使两者有机地统一于农户。

这种制度安排体现了多劳多得的按劳分配和按要素分配的原则。

因此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普遍实行以及由此带动的整个农村经济改革,保证了农业生产的持续发展和农民收入的显著增长,促进了农村社会的全面进步,产权制度变迁效率增进明显。

据林毅夫估计,1978—1984年农业总产值按不变价计算,增加了42.2%,其中46.89%来自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

从理论上讲,制度效率有一定的时间长度和阶段性,一定的制度只能在一定的时间长度内发挥作用,且效率的高低呈现阶段性,即制度设计运行前期效率较高,随着时间的推移,效率递减,在制度完成任务后,其效率也就释放完了。

家庭承包经营使用的土地制度是为解决温饱问题而设计的,现在我国广大农村面临的主要问题不再是温饱问题,而是小康水平的实现问题。

家庭承包经营使用的土地制度的缺陷也就显露出来了。

二、现阶段农村土地制度存在的问题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仍属于小农家庭经营方式。

它的最大特点是每个农户拥有的土地面积少,采用劳动集约的精耕细作方式,以此提高土地生产率,随着农村市场环境的变化,这种以小农经济、条块分割为特点的土地制度越来越显示出弊端。

1.土地所有者主体缺位。

按照我国《土地管理法》规定:“集体所有的土地依照法律属于村民集体所有,由村农业生产合作社等农业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

然而,村属于乡(镇)政府的下伸派出机构,村民委员会又系村民自治组织,并不具备作为产权主体的法人资格;农民个人在乡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土地所有者权益并未获得量化体现,很难对此类经济组织实施所有者的权能;农村现有土地除本地农户的责任田外,还余下一部分归村委会掌握,村民对其使用也无权干预;由于村民委员会作为发包者同承包户之间存在严重的信息不对称,以及谈判和监督力量的不对等,使发包人有可能拥有与集体不一致的私人利益。

可见,现有的制度安排并未从根本上解决好集体土地所有权的最终归属问题。

事实上,不少地方的集体土地所有制正在异化为乡官、村官所有制,对农地的实行处置权成为他们“寻租”的手段,乡村干部的腐败和以权谋私已成了公开的秘密,对农民的各种不合理的摊派也日益加重,虽经中央三令五申仍收效甚微。

2.农民的土地承包权不稳定。

土地承包经营权属于契约规定的债权性质而不是法律赋予的物权。

政府关于将土地承包期在原先耕地使用权15年的基础上再顺延30年的政策,只在一小部分地区得到了执行。

在许多农村,农民的承包地频频调整。

据农业部调查,从1978-1995年,95%的农村承包田至少被调整过1次,所有地块平均被调整过3.1次(中央政策研究室、农业部,1997)。

土地的频繁调整与过短的承包期限,使得许多农民对土地使用权缺乏安全感,农民在现实中缺乏充分行使自己土地权利的能力,虽然政府要求农户和集体之间要签署书面的土地承包合同,但土地承包合同的处置权实际上掌握在乡村干部手中,一旦发生侵权行为,农民作为弱势群体很难通过法律来讨还公道。

其结果造成了承包者的长期预期不足,使之不能形成有产的投入→积累→再投入的良性循环机制,倾向于对农地采取短期行为的掠夺式经营。

当许多农户得知他们的土地使用权即将被调整时,为了获得快速短期的利益,他们甚至不惜损害后来土地使用者的利益在地上撒盐或明矾来代替化肥。

据调查,江苏省有56%的农户不考虑改善和保护土壤,结果导致土壤肥力下降(钱忠好,1997)。

3.土地流转制度和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欠缺。

从经济学的角度而言,目前尚未形成作为启动土地使用权流转的市场中介和金融动力,无法实现集体土地使用权流转的规范化、市场化、法制化。

据农业部调查,每年大约有7500万农民外出打工,其中4500万人跨省流动。

由于缺乏土地流转制度,他们人在城里工作,承包地种不了既不能退也不能转包,按人和按地缴纳的税费也必须照交,其结果必然只能让家里的妇孺老人去粗放经营或索性撂荒,使大批良田的生产力被白白浪费掉。

另一方面,对于大多数农户家庭尤其是欠发达地区的农户家庭而言,承包地是他们的命根子。

尽管我国城镇地区具有比较完善的社会保障制度,但在农村并不具有同样的社会保障制度。

因此,当前对农户而言,承包地是最好的、也是唯一可靠的社会保障。

根据江苏省的一份农户调查,即使农民获取了足够的非农收入,也只有14.6%的人会将土地返还给集体,而63.7%的人认为如果将土地返还,他们将很难生存下去(钱忠好,1997)。

因此,虽然一些农民离开土地去从事非农经营,他们仍会为保有土地而支付费用,这就造成了土地资源的浪费或低效利用。

而少地农户,即使劳动力充裕,也只能精耕细作,不能获得规模经济的效益。

这就造成了土地资源紧缺与弃耕薄耕的矛盾。

4.农民承包土地所交费用的性质不清,农民的应得权益得不到保障。

现行农村土地制度规定农民拥有土地使用权、大部分经营权和剩余收益权(即“交够国家的,留够集体的,剩余是自己的”),同时由于集体是农民的集体,是由一个个农民组成的,因此,在一定意义上,农民是土地的终极所有者,集体作为所有者的利益必须最终体现在农民身上。

但实际情况不然,由于农民向集体组织缴纳的不是地租而是“提留”,因此失去了承包关系确立前事先谈判的可能,只能按集体支出的状况来确定收费的标准。

除去法定税费外,一段时期地方政府或集体还要向农户征收各种费用以弥补政府或社区管理支出。

如计划生育费、农村教育附加费、公路建设费、补贴军属家庭的费用以及民兵军事训练费等。

政府经常性的随意性收费也增加了农地产权的不安全性。

三、现阶段农村土地制度的改革思路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作为我国农民的两大创举之一,曾显现出它巨大的活力,但现阶段它逐渐显露的弊端又使得我们需要对其进行不断完善。

我们认为,当前我国土地制度的改革应着眼于稳定家庭联产承包关系,即稳定农户的经营自主权,但是这个稳定不是将农户固定在小规模土地上的稳定,而是通过土地制度的创新和完善,将联产承包制稳定下来,并在此基础上,逐步培育适应土地商品化经营的土地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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