苗木销售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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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城林场苗木营销管理制度(讨论稿)
为了进一步规范苗木销售管理,力求苗木收益最大化,经场管会讨论通过,特制定本制度。
一、本制度适用于本场所有苗圃苗木的销售和调入的苗木。
二、成立苗木营销管理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由场管会全体人员和各苗圃负责人组成,由场长任组长,书记、副场长任副组长。领导小组负责苗木的定价及日常销售管理。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财务股,负责苗木销售日常事务。所有责任人员道道手续签字,详细记录在案,确保苗木质量合格、数量足额、成活率达标。出现问题,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三、苗木销售采取定价公示和随行就市相结合的办法。每年年初由领导小组参考上年苗木市场行情制定出当年我场苗木销售参考价格表(以下简称“价格表”),作为苗木最低销售价格的依据,中途苗木行情上涨或下跌,则由领导小组讨论重新定价,并制定出新的价格表,同时废止旧的价格表。
四、苗木销售参考价格表发至各站、圃、点,全场职工都应积极引进客户推销苗木。职工推销的价格若超出价格表确定的价格,按超出部分总收入的3 %提成后作为职工的推销奖励。
五、苗木销售采取先预交苗款后起苗的办法,由客户先向场财务足额预交购苗款,场财务股开具苗木调运单,苗圃管理人员和场派驻人员按苗木调运单上的树种、规格、数量调运苗木并签字后,按实际调运数量结算。
六、苗木的出售必须开票记帐,严禁收款不记帐、私设“小金库”、帐外坐支现金的现象发生。
七、苗木调入,必须通过招标或询价的程序,1万元以内的由场招标调入,报县林业局备案;1万元以上的必须经林业局审核批复,县林木种苗管理站开具《林木种苗使用许可证》后实行招标调入。
八、个体私营苗木的调入,必须挂靠正规、合法、注册的苗木销售公司进行招标调入。
九、调运苗木,“两证一签”必须齐全。调入苗木到位后必须申请当地植物检验机构复检合格后方可使用。
十、有关苗木生产费用、销售收入数据、财务报表与业务报表必须一致。
十一、业务股要有正规的育苗档案,建立健全育苗台帐,严格成本核算,数据必须详实可靠,并及时上报相关报表。
十二、本制度自2012年3月1日起实行。
3 定义、符号、缩略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