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律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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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的分类
主物与从物 流通物、限制流通物、禁止流通物
(二)货币和有价证券
货币 有价证券:设定并证明某种财产权利的凭证
货币
(三)智力成果权
能产生经济价值的脑力劳动成果.如:专利权
(四)行为
主体在市场经营中为达到一定目的所进行的 活动。包括完成一定的工作和提供一定的 劳务。如运输行为、加工行为、建筑行为
(2)经济权利
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根据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的约定, 实现其意志和利益的可能性 1. 他有权在规定的范围内,进行各种经济活动. 2.他可以要求负有义务的当事人作出一定的行为 ,包括 作为与不作为,以实现自己的权利 3. 由于他人的行为使自己的权利不能实现或遭受侵害 时,有权请求国家机关保护
因分工和职能的不同分为:
综合经济管理机关
部门经济管理机关
从国民经济整体角度进行综合性 管理如国务院、国家发改委等 住房与城乡建设部、商务部 海关、工商、税务 审计局 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国家经济 管理机关
职能经济管理机关 经济监督机关 经国家特别授权 的经济组织
中国烟草总公司、中国石油总公司
(二) 市场主体
主物与从物
可以独立存在,但须与同属一个主体 所有的其他物合并使用而起主要效用 的物。 可以独立存在,但须与同属一个主体所 有的其他物合并使用而起辅助效用的物。 如电视机与遥控器
主物:
从物:
法律意义:如果法律没有相反的规定,从物的归属依主 物的归属而定;在财产的流转中,从物随主物同时转移
流通物、限制流通物、禁止流通物
流通物: 法律允许在不同主体之间流通的物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只能在特 定主体之间流通或需经依法审 批后允许流通的物。如金、银、 文物、采矿权等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流通,不 得自由转让的物,如枪支、弹药、 毒品、土地所有权等
限制流通物:
禁止流通物:
物是可以被控制和支配,具有一定经济价值的物质实体 动产与不动产 种类物与特定物
• 例如:某国有企业将某项生产任务承包给 其内部的某车间来完成,双方为此签订了 承包责任书,约定某车间可以使用企业的 机器设备和原材料,但必须在规定期限内 完成该项生产任务等事宜。 • 请问在国有企业和车间之间是否形成了经 济法律关系? • 如果形成了经济法律关系,请指出该经济 法律关系的主体、内容、客体。
• 解析:在科研单位与某公司之间的买卖法 律关系中,地震这一事件导致双方签订的 合同无法履行,是引起双方经济法律关系 终止的法律事实。
二、经济法律关系的保护 1、经济法律关系的监督保护机构
审计机构
国家行政机构 仲裁机构 经济审判机构
2、保护经济法律Baidu Nhomakorabea系的方法
追究民事责任(违约、侵权、不履行义务等) 追究行政责任 (行政处分、行政处罚) 追究刑事责任(刑罚)
二、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要件
1、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
(1)联系:
都调整经济关系,民法作为历史上调整财产关系的大法
对经济法的产生和发展有重大影响,两者的一些概念、原则、 制度、手段都可以通用(法人、代理、债权、所有权制度等)
(2)区别:
其一:调整范围不同 a 民法主要调整平等主体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经济 法不调整人身关系. b民法不调整经济法所调整的国民经济管理 关系和内部关系。 其二:立足本位不同 a 民法以个人权利为本位,主要是 在微观经济领域内,保 护社会个体的利益。 b 经济法以社会责任为本位,主要在宏观 经济领域内理顺社会整体与社会个体间的责权利关系以及基于全 局利益需要协调社会个体间的经济关系。 其三:主体系列不同 a 民法主体是法人和公民。b经济法主体包括国家机关、社 会组织、内部组织以及一定条件下的公民,较之民法具有一定的 广泛性和层次性。
例如:下列各项中,属于经济法律关系客体 的是( ) A 经济管理行为 B自然灾害 C智力成果 D战争
解析:
1、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包括“物、行为、智力成果”三类,
因此选项AC是正确的。 2、经济法律事实(包括事件和行为)是经济法律关系的发 生、变更和消灭需要具备的条件之一,选项BD属于“事 件”范畴。
无限责任
投资人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要以自己的其 他财产予以清偿
• 投资人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要与其他有法 律关系的主体共同清偿债务。 • 数人共负同一债务而对债权人各负全部清偿责任。 即:债权人可以对债务人中的一人或数人或全体同 时或先后请求全部清偿,债务人中的一人清偿全部 债务时,其他债务人也免除责任; • 在连带责任中,一人清偿全部债务时,有向其他 债务人请求偿还各自应分担部分的权利。(追偿)
升华而成的关系。它是第二性的,是一种意志关系。它是由
国家权力通过法律、法规予以确认和保护的关系。
4、经济法律关系的特征
• 发生在国家与市场主体之间
• 发生在国家对市场主体进行组织、管理和 监督过程中 • 发生在国家对市场主体的活动进行组织、 管理和监督过程中 • 发生在国家对市场关系的宏观调控过程中 • 它是经济法对一定经济关系调整的结果
2、法律事实种类:包括行为和事件 (1)行为: 以当事人的意志为转移的法律事实
合法行为: 内容、形式都合法。主要包括:市场经营行为、
经济管理行为和经济司法行为。
违法行为:行为人违反法律规定作出侵犯国家或其他经济法 律关系主体的经济权利的行为。如 签订欺诈合同等行为。
(2)事件:不以经济法律关系主体的主观意志为转移的,
(三)经济义务
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在一定条件下,为实 现他方的经济权利,必须作出或不作出某种 行为的责任 义务主体必须按规定作出或不作出某种行为 义务内容在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的范围内
义务主体不履行义务将受到法律制裁
3、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
(1)客体的概念
经济法律关系主体所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 义务所指向的对象。如:买卖的商品、建 筑的房屋、加工的产品
组织形式
• • • • • • 法人 农村承包经营户 城乡个体工商户 个人独资企业 分支机构 普通合伙企业 • • • • • •
责任形式
有限责任 无限责任 无限责任 无限责任 连带责任 无限连带责任
2、经济法律关系的内容
(1)经济法律关系内容的概念
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所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 即经济权利和经济义务
经济关系
经济法律关系
2、经济法律关系:是指由经济法所调整的、特定当
事人在参加体现国家干预的经济活动中形成的具有
经济权利和经济义务内容的社会关系。
什么是权利、义务关系?
经济法律关系是一种权利、义务关系, 即在主体相互的关系中,谁可以做什么, 谁不可以做什么.由法律规定或当事人 约定。当事人必须按法律规定或当事人 约定行事。
例:企业拖欠员工工资而产生的经济法律关系
3、经济关系与经济法律关系
——经济关系是经济法律关系产生的根源和存在的基础。它是 在人们经济活动中由多种经济行为相互作用形成的、不能任 意左右的客观存在的社会关系,是属于第一性的,是一种物 质关系。它不依任何单个的社会个体的意志为转移,也不依 法的有无而存在。 ——经济法律关系是在经济关系基础上经过法律、法规“加工”
(2)客体的分类
A、物 B、货币和有价证券 C、智力成果及其权利 D、行为
(一) 物
1、物的概念
可以被控制和支配,具有一定经济价值 的物质实体。(如生产、生活资料;无 形物,电、波、知识产权、信息和情报 等是经济法律关系客体。 )
动产与不动产 种类物与特定物 主物与从物 流通物、限制流通物、禁止流通物
其四:调整的方法不同 民:一般采用民事的单一方法调整。 经:通常采用行政、民事甚至刑事的方法进行综合调整。 经济关系
民 法
经济法
平等主体之间 的经济关系
需要国家干预 的经济关系
2、经济法与行政法
(1) 调整的关系:经济法——物质利益关系 行政法——行政管理关系 (2) 主体的地位:经济法——上下层次之分,但彼此互为权利 义务主体。 行政法——上下层次之分 (3)追求目的: 经济法——经济利益和经济效益 行政法——工作效率 (4) 运用的手段:经济法——运用经济手段,也运用行政手段 行政法——行政手段为主的
独一无二,不可替代的物。 例如:一栋建筑物、一份文件、一副画; 当事人选定的种类物:如买方从商场的 一批电视机中选定一台。
特定物:
法律意义:在合同法律关系中,当合同当事人一方因客体 (标的)灭失毁损违约,而对方要求实际履行时,法律规 定:如果客体是特定物,合同可以不实际履行;如果客体 是种类物,合同必须实际履行
全具备,经济法律关系才能发生、变更和终止,否则就不能。
• 例如:某科研单位与某公司之间签订了买 卖合同,向某公司转让其专门为该公司研 发制造的一台机器。但由于在合同履行前 发生了地震,某科研单位办公楼倒塌导致 仪器被毁坏,不能按期履行合同。某公司 据此解除双方的买卖合同。请指出引发双 方经济法律关系终止的法律事实。
第2章 经济法律关系
第一节 经济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
社会 关系
法律 关系
非法律 关系
民事法律 经济法律 诉讼法律 政治关系 道德关系 宗教关系 关系 关系 关系
一、经济法律关系概念 1、法律关系:是由法律规范所确认的当事人之间的具 有权利义务内容的社会关系。 法律调整 社会关系 法律关系
法律调整
是指以营利为目的,从事商品、经营 活动的经济组织或个人
自然人
市场主体
法人 其他经济组织
1.自然人 2.法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 组织。法人承担有限责任,即投资人以其 投资额为限承担对外债务。 3.其他经济组织(非法人经济实体):不具备 法人资格的经济组织,可以对外独立经营, 不能独立对外承担民事责任,而必须承担无 限责任或连带责任.
某建筑工程施工合同
概念:它是一种具体的经济法律关系,即
规定双方当事人可以做什么,不可以做什么 的权利义务关系
• • • • 主体:发包方和承包方 客体:货币、修建行为、房屋 内容:权利义务 法律事实:签订合同的行为
第三节 与经济法相关的民法基础知识
一、经济法与民法、行政法的区别
1、经济法与民法的区别
能够引起经济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终止的客观事实。
自然事件:因自然现象所引起的客观事实。地震、 飓风、 火灾、 沙尘暴、 洪水等。 社会事件:战争、动乱、罢工、 恐怖袭击事件等。
注意:有的经济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和终止,只需要一
个法律事实,有的需要几个法律事实。引起某一经济法律关 系产生、变更或消灭的几个法律事实的总和,称为经济法律 关系的“事实构成”,只有“事实构成”的几个法律事实完
解析:在国有企业和车间之间形成了经济法律关系。 • 国有企业和车间是该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 • 使用企业的机器设备和原材料是车间的经济权利, 相对应的,提供机器设备及原材料是国有企业的经 济义务;必须在规定期限内完成该项生产任务是车 间的经济义务,相对应的,获得该项生产任务的成 果是国有企业的经济权利,这些经济权利和义务共 同构成双方经济法律关系的内容。 • 而经济法律关系主体权利和义务指向对象之一的生 产成果,即为该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
第二节 法律事实和经济法律关系的发生、 变更和终止
一、法律事实 1、概念:指能够引起经济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客
观情况。 如: 合同的成立,即当事人之间发生权力义务关系 灾害发生了,就可以引起保险公司的赔偿责任; 人的死亡,能引起抚养关系的消灭和继承关系的发生, 所以签订合同、灾害发生、人的死亡都是法律事实。
2、物的分类
动产与不动产
• 动产:可以移动位置而不改变其性质、形状和效 用的物。 (机器、汽车) • 不动产:土地、建筑物
• 法律意义:动产转移所有权时只须交付就可
实现,而不动产和特殊动产所有权的转移必须 到一定的国家机关进行登记。
种类物与特定物
种类物: 可以替代的物。 例如:同种类、型号的钢材、水泥
二、经济法律关系的构成要件
主体
经济法律关系
内容 客体
三部分缺一不可
1、经济法律关系主体 (1)主体概念:
经济法律关系主体,指参加经济法律关系,依 法享有经济权利、承担经济义务的当事人。

经济法主体形式的宽泛性。 经济法主体行为带有明显的经济目的性。
(2)主体的分类
(一)国家经济管理机关
是按照宪法和有关法律 规定 程序组建的,运用国 家权力组织和管理国民经济 的专门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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