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市场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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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市场监管

【摘要】保险市场监管是保险学研究的一个重要内容。虽然近几年我国保险业发展速度十分迅猛,但我国的保险业仍处于起步阶段,各方面还不成熟,保险市场监管问题日益突出。本文第一部分首先列举了一个真实案例,引出我国保险市场监管存在问题的论题,第二、三、四部分分别介绍了我国保险市场监管的现状、存在的问题以及市场监管的必要性,最后针对我国面临的监管问题提出一些完善市场监管的措施。

【关键词】保险业保险市场市场监管

一、保险市场监管案例

山西大同的王女士在某险企购买团体年金保险,近10年一直有定期返还,直到2012年5月她和其余十几位投保人被告知,该团体年金保险负责人因诈骗被拘捕。十几位投保人一起找到保险公司时,得到的回应却是,这是个人诈骗行为,保险公司概不负责。据王女士介绍,近10年来,团体年金保险的年利息水涨船高,到2010年利息涨到了8.5%,就又介绍一些朋友加入。据另一位投保人马女士介绍,该保险公司负责人说2003年保险公司团险部推出一款团体年金保险,收益比银行略高,十万元可以获得收益八千元,一万元可以获得收益八百五十元,马女士便在2010年1月4日投入2万元,利息收入相当不错,在2011年又选择投入10万元。到了2012年,警察局通知他们,保险公司负责人出事了,这是诈骗。投保人找到保险公司,但保险公司说没有开过这个险种,不负责赔偿损失。

这个案例充分说明了我国现阶段保险市场监管存在的问题,误导、骗保、欺诈等行为时常发生,保险市场监管力度还不足以保护消费者的利益。

二、我国保险市场监管的现状

(一)保险监管的含义

保险监管,是指一个国家对本国保险业和保险活动的监督管理。通常情况下,保险监管被分为两个层次:第一,通过国家制定保险法律法规对保险市场进行监管;第二,保险业监管机构根据保险法律法规对保险业进行监管。

(二)保险市场监管现状

目前,我国保险监管法律体系已经基本建立,并采取以政府监管为主,行业自律组织辅助的监管模式,摒弃以对保险人的行为监管为核心的监管模式,逐步建立起以偿付能力监管为核心的新模式。偿付能力,就是指保险公司偿还债务的能力。目前我国的监管主要针对保险公司行为能力和偿付能力,但监管的核心将将逐步转换为对偿付能力的监管。

2009年2月28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修订草案,修订后的保险法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这一决定将监管上升到了法律层面,是对保险公司资金管制的进一步加强。新的保险法实施后,我国保险业将面临机遇的同时也面临更大的风险,充分体现了市场监管对保险公司经营的重要性,更何况我国的保险市场还处于初级发展阶段、各个方面发展都还不是太成熟。2012年1月,温家宝总理在全国金融工作会议上明确指出,金融监管要借鉴国际金融监管改革的最新成果,完善监管规则,更新监管理念、制度和方式,不断提升监管有效性;保险业要强化偿付能力监管。为贯

彻落实全国金融工作会议精神,顺应国际金融保险监管改革的潮流,实现与国际保险监管规则接轨,保监会决定启动中国第二代偿付能力监管制度体系(以下简称"偿二代")的建设工作,出台了建设规划。2014年8月13日,国务院印发《关于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的若干意见》,明确了今后较长一段时期保险业发展的总体要求、重点任务和政策措施,其中第七方面的政策措施提到加强和改进保险监管,防范化解风险的问题,并要求推进监管体系和监管能力现代化,加强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保护,守住不发生系统性区域性金融风险的底线,对保险市场的约束力更加完善。

三、保险市场监管面临的问题

我国保险监管体制不成熟,保险法规体系不完善,严重制约了保险业的发展,从保险监管组织与我国保险业的发展现状来看,我国保监会的监管力量仍然不足。我国保监会的成立于1998年11月18日,时间相对较晚,保险监管经验不足,高素质的监管人员极度缺乏,机构的设置也不足以应付复杂的保险监管。而且我国目前的保险监管组织体系较为单一,自律性监管组织(主要是保险业协会)相对不太成熟,影响了监管的有效性和完整性。

在保险监管的内容上,我国采取的是较为严格的实体监管方式,监管的重点放在对各保险机构的市场行为管理上,诸如市场准入条件、费率厘定的管理等等;而对于关系到保险行业稳定的偿付能力、资产负债质量、风险管理能力等重要方面的监管力度还很不够。例如:擅自提高或降低费率、扩大承保责任,增加无赔款返还等违规现象时常发生。在一些主要险种中,甚至出现一些破坏性、掠夺性的竞争行为。有的保险公司收取标准保险费后,在账外私自给予投保人额外利益,有的保险公司为了争取业务提供超低费率,还有未经批准,擅自开办新险种,虚假承保、逆向保险等行为;保险公司内部管理混乱,控制薄弱,账户管理不严格,会计核算不真实等。同时,也缺乏必要的风险管理制度,内部稽核监督力度不够;保险公司资金运用收益差,严重影响公司尝付能力;保险市场代理机制混乱,代理责任不明确,一些部门越权代理保险比较普遍,由于保险人与被保险人的关系不平等,公众对之有抵触情绪,直接影响到保险企业的服务形象;保险市场监管手段落后,目前市场监管手段主要有两种,现场检查与非现场监管。但是,随着我国金融市场的快速发展,保险业的经营管理更加集约化,保险的内涵与外延正在加深和扩大,但是我们目前采用的仍然是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体制,银行、保险、证券监管的信息交流不畅,使得非现场监管不全面,现场监管滞后。

在保险监管的法律法规方面由于我国的保险法律法规大多诞生于经济体制转轨时期,虽然经过了几次调整,但一些法律条款与市场经济的原则和国际化的法制要求仍不相符。由于缺乏实践经验,我国有些保险法规的条款过于原则和空泛,在可操作性上存在着较大的欠缺,从而使得法律的原则常常落不到实处。此外,由于我国保险市场的快速发展,保险法规的制定明显落后于市场发展的需要,众多的保险市场行为缺乏相应的法律规范。

四、保险市场监管的必要性

监管是保障保险市场有序发展的前提,我国的保险市场还处于起步阶段,市场面临着诸多问题,市场监管的建立有其必然性。

(一)监管有利于形成合理的市场结构

保险监管能够有效的保护市场的自由竞争,限制垄断。我国不断的向市场经济体制发展,在市场经济体制下,每个人都试图追求利润最大化,而我们知道市场竞争越充分,资源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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