羁押必要性审查
《2024年羁押必要性审查完善研究》范文
《羁押必要性审查完善研究》篇一一、引言随着社会的快速发展和法治的持续推进,保障公民权益,规范司法行为已成为现代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羁押必要性审查作为一项重要的司法程序,对于维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司法公正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
然而,在司法实践中,羁押必要性审查仍存在一些亟待完善的问题。
本文旨在深入探讨羁押必要性审查的内涵与意义,分析其存在的问题,并针对这些问题提出相应的完善策略。
二、羁押必要性审查的内涵与意义羁押必要性审查是指司法机关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继续羁押进行审查的一种程序。
这一程序的目的在于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防止不必要的羁押和冤假错案的发生,同时也体现了我国法治建设对公正、文明司法的追求。
三、当前羁押必要性审查存在的问题1. 审查机制不够完善:目前,羁押必要性审查的启动程序、审查标准和审查过程仍存在诸多不明确之处,导致司法实践中出现了一些争议和误解。
2. 审查效率不高:由于审查机制的不完善,往往导致审查过程繁琐、耗时较长,影响了诉讼效率。
3. 监督机制不健全:对羁押必要性审查的监督机制不够健全,容易出现权力滥用和司法不公的现象。
四、完善羁押必要性审查的策略1. 完善审查机制:明确羁押必要性审查的启动程序、审查标准和审查过程,确保司法实践中的一致性和公正性。
2. 提升审查效率:通过简化审查流程、优化审查机制,提高审查效率,减少不必要的诉讼耗时。
3. 加强监督机制:建立健全的监督机制,包括内部监督和外部监督,确保权力不被滥用,防止司法不公现象的发生。
(1)内部监督:通过完善司法机关内部的层级监督制度,加强对羁押必要性审查的监督和管理。
同时,建立完善的责任追究机制,对违反规定的司法人员进行严肃处理。
(2)外部监督:加强社会公众、媒体和律师对羁押必要性审查的监督,建立健全的信息公开制度,让公众了解案件进展和审判结果。
此外,还可以通过引入第三方机构对羁押必要性审查进行监督和评估。
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的研究
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的研究一、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的概念及立法意义(一)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的概念及内涵羁押必要性审查是指法定主体在羁押适用过程中,对被羁押人有无持续羁押的必要进行审查,并做出相应处理结论的诉讼活动。
新《刑事诉讼法》第93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逮捕后,人民检察院仍应当对羁押的必要性进行审查,对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应当建议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
有关机关应当在十日以内将处理情况通知人民检察院。
”这是法律赋予检察机关进行羁押必要性审查的权力,同时也是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的必然要求。
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自侦部门对涉嫌刑事犯罪的人刑事拘留后,案件将被移送至检察机关侦查监督部门,侦查监督部门依据法律规定和具体个案证据对犯罪嫌疑人做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根据《刑事诉讼法》第93条的规定,对于不予批准逮捕的案件就没有进行羁押必要性审查的必要了。
因此,羁押必要性审查的对象应该是逮捕时依据法律规定和证据应该予以逮捕,但是逮捕后因为证据发生变化、情况发生变化,不应继续羁押的在押人员。
例如,涉嫌交通肇事罪的案件,在批准逮捕时双方当事人没有达成赔偿协议,在批准逮捕后,双方当事人达成赔偿协议,且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取得被害方谅解,那么检察机关就有必要对在押人员进行羁押必要性审查,这其实是刑法中“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具体体现。
(二)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的立法意义1、有利于充分保障人权2004年,“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被写进《宪法》,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的确立就是在《刑事诉讼法》对于“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具体体现。
我国实行“捕押合一”制度,犯罪嫌疑人被逮捕后往往会一押到底,同时基本没有救济途径,尤其是对于犯罪情节比较轻微、主观恶性不大的在押人员人权保障、权利救济缺失,不利于提高我国司法机关的形象,也不利于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的施行。
押必要性审查制度的确立打开了捕后在押人员权利救济的通道,充分体现了尊重和保障人权的指导思想。
羁押必要性审查的现实意义
羁押必要性审查的现实意义刑事诉讼中,除具有法定情形可以办理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强制措施外,那么⼀旦被检察院批准逮捕,犯罪嫌疑⼈是否还有可能出来吗?今天给⼤家讲解⼀下关于羁押必要性审查的规定。
⼀、何为羁押必要性审查简单地讲,羁押必要性审查就是指犯罪嫌疑⼈被检察院批准逮捕后,检察院会根据申请,并结合案件的进展、犯罪嫌疑⼈的认罪态度、⾝体情况等情况对是否有必要对犯罪嫌疑⼈继续羁押进⾏审查,如果经过审查后,发现没有必要进⾏继续羁押或者可以采取其他强制措施的,检察院可以建议办案机关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
根据最⾼⼈民检察院《⼈民检察院办理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规定(试⾏)》的规定,犯罪嫌疑⼈、被告⼈及其法定代理⼈、近亲属、辩护⼈可以向检察院提出羁押必要性审查的申请,但应当说明不需要继续羁押的理由。
如果有相关证据材料的,可以⼀并提交。
检察院的刑事执⾏检察部门在收到申请材料后会进⾏初审,经过初审并决定⽴案的,那么检察院会对此进⾏羁押必要性审查。
主要审查内容包括:犯罪嫌疑⼈不需要继续羁押的理由和证据、听取现阶段办案机关的意见,核实犯罪嫌疑⼈的⾝体状况等。
并结合犯罪嫌疑⼈、被告⼈所涉及的犯罪事实、悔罪表现、⾝体状况、案件进展,有⽆再危害社会的危险等因素综合进⾏评估。
经过上述审查和评估后,如果发现犯罪嫌疑⼈、被告⼈存在下列情形之⼀的,检察院应当向办案机关提出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建议:(⼀)案件证据发⽣重⼤变化,没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为系犯罪嫌疑⼈、被告⼈所为的;(⼆)案件事实或者情节发⽣变化,犯罪嫌疑⼈、被告⼈可能被判处拘役、管制、独⽴适⽤附加刑、免予刑事处罚或者判决⽆罪的;(三)继续羁押犯罪嫌疑⼈、被告⼈,羁押期限将超过依法可能判处的刑期的;(四)案件事实基本查清,证据已经收集固定,符合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条件的。
如果发现其他情形,⽐如犯罪嫌疑⼈已经积极赔偿受害⼈,并取得被害⼈的谅解等情形的,检察院可以提出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建议。
论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
论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是指在涉嫌犯罪的案件中,对犯罪嫌疑人进行羁押必要性的审查和决定的管理制度。
这一制度旨在保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同时确保社会的安全和公正。
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的重要性在于,它可以有效地防止滥用拘留权力,避免对犯罪嫌疑人的不当羁押,保障其合法权益。
该制度也可以提高司法系统的公正和透明度,有利于维护社会稳定和法治精神,增强人民群众对司法公正的信任。
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的建立也是符合国际法律和人权标准的要求,确保犯罪嫌疑人的人权不受侵犯,同时也为司法机关履行相关职责提供了明确的规范和指引。
在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下,对犯罪嫌疑人的羁押必要性审查应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考量:是否存在逃跑风险。
对于犯罪嫌疑人来说,是否有逃跑的可能性是一个重要的审查标准。
如果犯罪嫌疑人有可能逃跑,那么对其进行羁押可能是必要的。
是否存在影响案件审查的风险。
如果犯罪嫌疑人可能会影响案件的审查,包括毁灭证据、威胁证人等情况,那么对其进行羁押可能是必要的。
在实践中,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应当遵循以下原则:第一,依法合理。
审查决定应当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事实和证据做出合理的判断和决定。
第二,程序公正。
审查过程应当公开、公正,确保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充分保障,避免因程序问题导致的不当羁押。
审查独立。
审查机构应当独立于执法机构,确保其审查决定的独立性和客观性。
第四,审查及时。
对羁押必要性的审查应当及时进行,避免对犯罪嫌疑人的不当羁押。
第五,审查透明。
审查过程和决定应当具有透明性,公开对社会公众和相关机构负责。
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是司法制度中的重要一环,它有助于保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提高司法公正性,确保社会的安全和稳定。
在实践中,需要遵循相关原则,确保审查决定的公正、合理和及时。
同时也需要不断完善和加强这一制度,以适应社会的发展和需要,为构建法治社会做出积极贡献。
《2024年羁押必要性审查程序完善研究》范文
《羁押必要性审查程序完善研究》篇一一、引言在刑事司法实践中,羁押作为一种强制措施,对于保障诉讼顺利进行和维护社会秩序具有重要作用。
然而,不当的羁押可能导致被追诉人的人权受到侵害,因此,完善羁押必要性审查程序显得尤为重要。
本文旨在研究羁押必要性审查程序的现状、问题及完善措施,以期为刑事司法实践提供有益参考。
二、羁押必要性审查程序的现状目前,我国刑事诉讼中羁押必要性审查程序已经初步形成,主要包括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和审判阶段的审查。
然而,由于法律制度、司法实践等方面的原因,该程序仍存在一些问题,如审查标准不明确、审查程序不严格、监督机制不完善等。
这些问题可能导致不当羁押的发生,侵害被追诉人的人权。
三、羁押必要性审查程序存在的问题(一)审查标准不明确当前,羁押必要性审查的标准主要依据《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但这些规定较为抽象,缺乏具体、明确的操作标准。
这导致审查人员在审查过程中难以把握尺度,容易出现主观臆断、滥用职权等问题。
(二)审查程序不严格在司法实践中,由于审查程序不严格,导致部分案件在审查过程中流于形式。
例如,审查人员对证据的审查不够全面、细致,对被追诉人的个人情况、社会背景等了解不足,难以准确判断其是否存在社会危险性。
(三)监督机制不完善当前,对羁押必要性审查程序的监督主要依靠检察机关和法院的内部监督。
然而,由于监督机制不完善,导致内部监督作用有限。
同时,社会公众对羁押必要性审查程序的关注度不高,缺乏有效的外部监督。
四、完善羁押必要性审查程序的措施(一)明确审查标准为了解决审查标准不明确的问题,应当制定更为具体、明确的操作标准。
这包括明确羁押的适用条件、适用范围以及审查的具体程序等。
同时,应当加强对审查人员的培训,提高其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水平。
(二)严格审查程序在审查过程中,应当加强对证据的全面、细致审查,充分了解被追诉人的个人情况、社会背景等。
同时,应当建立严格的听证制度,让被追诉人及其辩护人有充分的机会陈述意见,保障其合法权益。
《2024年羁押必要性审查程序完善研究》范文
《羁押必要性审查程序完善研究》篇一一、引言羁押必要性审查程序是刑事司法体系中一项重要的保障措施,旨在确保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同时维护司法公正与效率。
然而,在司法实践中,羁押必要性审查程序仍存在诸多问题,如审查标准不明确、审查程序不规范、审查结果执行不力等。
因此,本文旨在通过对羁押必要性审查程序的深入研究,提出完善建议,以期为司法实践提供参考。
二、当前羁押必要性审查程序存在的问题(一)审查标准不明确当前,我国在羁押必要性审查中缺乏明确的审查标准。
这导致审查过程中存在较大的主观性和随意性,不同地区、不同法官对同一案件的审查结果可能存在较大差异。
这不仅影响了司法公正,也损害了司法公信力。
(二)审查程序不规范在羁押必要性审查程序中,缺乏明确的程序规定和操作规范。
这导致审查过程中可能出现程序混乱、遗漏关键环节等问题,影响了审查的效率和效果。
(三)审查结果执行不力在司法实践中,存在对审查结果执行不力的情况。
一些案件在经过审查后,虽然发现无需继续羁押,但由于执行环节的疏忽或不当操作,导致被羁押人未能及时释放。
这不仅损害了被羁押人的合法权益,也浪费了司法资源。
三、完善羁押必要性审查程序的建议(一)明确审查标准为了确保司法公正和一致性,应明确羁押必要性审查的标准。
这些标准应包括案件性质、犯罪嫌疑人的社会危险性、案件证据的充分性等。
同时,应确保这些标准具有可操作性和可衡量性,以便法官在审查过程中能够准确把握。
(二)规范审查程序为了确保审查过程的规范性和效率性,应制定详细的审查程序规定和操作规范。
这包括明确各环节的职责、权利和义务,确保各环节之间的衔接顺畅。
同时,应加强对审查过程的监督和制约,防止出现权力滥用和程序混乱的情况。
(三)强化审查结果的执行力度为了确保被羁押人能够及时获得释放或继续羁押的合法性,应强化对审查结果的执行力度。
这包括建立严格的执行程序和责任追究机制,确保执行环节的准确性和及时性。
犯罪嫌疑人羁押必要性审查有哪些内容
犯罪嫌疑⼈羁押必要性审查有哪些内容羁押作为逮捕的法律后果,也就有必要随时进⾏审查。
羁押审查⼀般应当对犯罪嫌疑是否对社会危害性审查,是否有⼈⾝危险性审查以及是否为诉讼可控性进⾏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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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嫌疑⼈羁押必要性审查有哪些内容逮捕作为⼀种强制措施,其功能仅在于保障整个刑事诉讼的顺利进⾏,不能滥⽤。
羁押作为逮捕的法律后果,也就有必要随时进⾏审查。
羁押必要性审查的内容主要有以下三个⽅⾯:⼀是社会危害性审查。
⼆是⼈⾝危险性审查。
三是诉讼可控性审查。
检察环节羁押必要性审查的主体包括侦查监督部门、公诉部门和监所检察部门。
但与其他部门相⽐,公诉部门的审查应突出以下两⽅⾯。
⼀是逮捕羁押后有⽆新的证据变化,包括定罪证据、量刑证据两⽅⾯。
对于量刑证据发⽣变化,犯罪嫌疑⼈与被害⼈达成民事和解,在审查起诉阶段发现其具有⾃⾸或者⽴功情节,犯罪嫌疑⼈已不符合逮捕的条件等情况,应当改变羁押措施,对犯罪嫌疑⼈采取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等措施。
⼆是羁押公正性的审查。
也就是羁押合法性和合理性审查。
合法性审查,主要包括是否构成犯罪,也就是对逮捕质量的间接监督,前诉讼环节批准逮捕是否正确,有⽆事实证据依据、法律依据,事实证据有⽆变化,继续羁押是否报批、羁押是否超期等等;合理性审查,主要包括根据具体查办案件的事实、证据,依据法律的规定,在综合考虑的基础上,是否还需要对犯罪嫌疑⼈继续羁押。
逮捕作为⼀种强制措施,其功能仅在于保障整个刑事诉讼的顺利进⾏,不能滥⽤。
羁押作为逮捕的法律后果,也就有必要随时进⾏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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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起诉阶段如何进行羁押必要性审查
审查起诉阶段如何进行羁押必要性审查审查起诉阶段是刑事诉讼程序中重要的一个环节,它主要是对被告人是否应当被羁押进行必要性审查,决定是否将被告人羁押在看守所或其他地方,保障被告人合法权益和做到社会公平正义。
下面从必要性、程序、相关法律规定等方面进行阐述。
一、必要性1.1 保障刑事诉讼公正:羁押必要性审查体现了对被告人基本人权的保障,它不仅能够有效的避免未定罪的被告人被羁押,同时也能够确保刑事诉讼的公正性和合法性。
通过羁押必要性审查,可以确保被羁押的被告人没有自由的限制,同时也能够促进刑事诉讼程序的公正性和合法性。
1.2 防止被告人逃跑或继续犯罪:在刑事诉讼中,刑事犯罪嫌疑人的逃跑和继续犯罪是非常重要的问题。
羁押必要性审查的具体实施可以有效的避免这些问题的产生,当发现有嫌疑的被告人有可能逃跑或继续犯罪,就可以采取羁押的措施,从而防止一些严重的案件产生。
1.3 获得审查立场:羁押必要性审查还可以为被告人和监管机构之间的协商和对话提供了一个立场。
在刑事诉讼中,被告人和监管机构之间的关系非常复杂,通过羁押必要性审查,可以使得被告人和监管机构更为清晰的了解各自的立场和目的,从而实现更加合理和公正的协商和谈判。
二、程序2.1 羁押必要性审查的程序:在刑事诉讼中,羁押必要性审查是非常重要的一个步骤,准确的操作可以帮助刑事诉讼程序更加专业高效。
在进行审查时,应对案情进行分析,在保证被告人基本人权的前提下,综合考虑一系列因素,包括案情性质、被告人的人身安全、社会稳定,以及证据的真实性等等。
只有在各方面因素的综合考虑下,才能够做出正确的判断。
2.2 羁押必要性审查的主体:羁押必要性审查的主体是司法机关,只有在合法的司法程序下,才能对被告人进行羁押。
在进行审查时,需要考虑被告人的案情、正当防卫、强制性送货等各种情况,从而确保审查的公正性和妥善性。
三、相关法律规定3.1 羁押必要性审查的法律基础:在我国刑事诉讼法中,对羁押必要性审查已经有了明确的规定,规定被告人因犯罪涉嫌羁押时,劳动教养或者强制医疗措施,应当由法院书面决定,这就是必要性审查的法律基础。
羁押必要性审查意见书
羁押必要性审查意见书尊敬的法官:我作为法院指定的辩护人,就被告张某的羁押必要性向贵庭提出审查意见。
根据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本意见书旨在就张某的案件进行全面分析,评估其羁押必要性,并提出相关建议。
一、案件背景张某因涉嫌盗窃罪被公安机关依法传唤,并于x年x月x日被逮捕。
根据公安机关的调查报告,他被指控于x年x月x日在某商场盗窃了一部价值10,000元的手机。
根据报告,张某被商场保安当场抓获并移交给公安机关。
二、羁押必要性审查1.案件事实和证据根据公安机关提供的相关案件调查报告,目前已有以下证据支持对张某的指控:- 商场监控录像显示张某走近手机货架并将手机放入自己的口袋;- 保安证人证词确认张某在场并当场被逮捕;- 张某对于手机的来历无法提供合理解释。
2.社会危险性评估据我了解,张某此前没有任何刑事犯罪前科。
然而,盗窃罪是一种危害较小但仍然属于犯罪行为。
鉴于案发时张某在场、当场被抓获,并且目前尚无其他证据表明他与其他犯罪活动有关,可以认为张某的社会危险性较低。
3.逃跑风险评估考虑到张某的社会关系和个人背景,以及案发后他没有逃离的迹象,我认为张某没有明显的逃跑风险。
他有固定的住址和家庭,没有非法集资、外逃等行为的嫌疑。
因此,张某的逃跑风险较低。
4.干扰调查评估根据案件调查报告,张某已承认他在商场盗窃了手机,并在案发后被抓获。
此外,我了解到,没有其他可能的证据或行为表明张某可能会干扰证据的收集和调查工作。
因此,在目前的阶段,我认为张某的干扰调查风险非常低。
5.羁押与取保候审比较考虑到张某的社会危险性较低、逃跑风险较低以及干扰调查风险非常低的评估结果,我认为将张某取保候审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张某有固定住址和家庭,没有可能逃离的动机;- Zhang某没有证据表明他会干扰调查工作;- 张某是首次犯罪,社会危险性较低;- 张某是个年轻人,如果他被羁押,可能会对他的学习和工作产生不利影响。
三、建议基于上述分析和评估,我建议贵庭考虑将张某取保候审。
论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
论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是指对犯罪嫌疑人是否符合羁押条件进行审查和决定的一种制度。
在司法实践中,起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的羁押必要性进行审查,是保障公民人身自由权利、防止滥用羁押措施、维护司法公正、确保刑事诉讼顺利进行的重要环节。
本文将从羁押必要性的概念和意义、审查制度的基本原则和程序以及存在的问题和建议等方面进行论述。
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可以简单理解为对犯罪嫌疑人是否需要羁押进行审查和决定的制度。
羁押是指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限制其人身自由的行为,具有强制性、不可逆转性和严重侵犯人权的特点。
在采取羁押措施前,应当进行必要性审查,确保只有符合法定条件的嫌疑人才被羁押,避免滥用羁押权力和侵害人权。
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具有以下几方面的意义:1. 保障公民人身自由权利。
羁押是对犯罪嫌疑人的限制措施,对其人身自由权利产生直接冲击。
进行羁押必要性审查,可以确保只有符合法定条件的犯罪嫌疑人才被羁押,保障公民的人身自由权利。
2. 防止滥用羁押措施。
严格的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可以防止执法机关滥用羁押措施,确保对犯罪嫌疑人采取羁押的决定是合法、正当和必要的,减少了对公民的不必要限制,增加了执法权力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3. 维护司法公正。
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可以确保刑事诉讼的公正进行。
审查程序公开透明,依法进行,可以让公众和嫌疑人了解到对其是否需要羁押的决定是经过合法、公正和客观的程序来达成的,维护了司法的公正性和公信力。
4. 确保刑事诉讼顺利进行。
对犯罪嫌疑人采取羁押措施,可以确保其不会逃离或干扰刑事诉讼的进行。
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可以在采取羁押措施前进行审查,确保只有确实需要羁押的嫌疑人才被羁押,减少一些无法处理的因素对刑事诉讼的干扰,保证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
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1. 法定性原则。
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应当严格依法执行,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对犯罪嫌疑人进行审查和决定,确保依法合规。
《羁押必要性审查完善研究》范文
《羁押必要性审查完善研究》篇一一、引言羁押必要性审查是我国司法实践中重要的一环,它涉及到人权保障、诉讼效率等多方面因素。
然而,在现实司法活动中,羁押必要性审查的完善与执行仍存在诸多问题。
本文旨在探讨羁押必要性审查的内涵、现状及存在的问题,并针对这些问题提出相应的完善措施。
二、羁押必要性审查的内涵羁押必要性审查是指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对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继续羁押进行审查,以确定其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和社会公正的要求。
这一制度的实施,有助于保障人权、促进司法公正和提高诉讼效率。
三、羁押必要性审查的现状目前,我国在羁押必要性审查方面已经取得了一定的成果。
然而,在实践过程中仍存在一些问题。
例如,审查程序不够规范、审查标准不够明确、审查力度不够等。
这些问题导致了羁押必要性审查的效果不尽如人意,甚至出现了一些冤假错案。
四、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一)问题概述1. 审查程序不规范:审查过程中缺乏明确的程序规定,导致审查过程随意性大。
2. 审查标准不明确:对羁押的必要性的判断缺乏具体、明确的标准。
3. 审查力度不够:对被羁押人的合法权益保障不够,审查力度有待加强。
(二)原因分析1. 法律制度不完善:相关法律制度不够健全,导致审查过程中无法可依。
2. 司法人员素质参差不齐:部分司法人员对羁押必要性审查的认识不足,导致审查效果不佳。
3. 社会监督不足:社会监督机制不够健全,无法对司法活动进行有效监督。
五、完善羁押必要性审查的措施(一)完善法律制度1. 制定完善的法律法规:明确羁押必要性审查的程序、标准和责任,为审查活动提供法律依据。
2. 建立健全的司法解释机制:对相关法律进行解释和补充,以适应不断变化的司法实践。
(二)加强司法人员培训1. 提高司法人员素质:加强对司法人员的培训和教育,提高其对羁押必要性审查的认识和操作能力。
2. 建立激励机制:通过奖励机制等措施,鼓励司法人员积极参与羁押必要性审查工作。
(三)强化社会监督1. 加强媒体监督:鼓励媒体对司法活动进行报道和评论,提高司法活动的透明度。
【重要知识点】司法考试刑诉法精讲:羁押必要性审查
【重要知识点】司法考试刑诉法精讲: 羁押必要性审查司法考试刑诉法复习指导:羁押必要性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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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第93条规定,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逮捕后, 人民检察院仍应当对羁押的必要性进行审查。
对不需要继续羁押的, 应当建议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
有关机关应当在10日以内将处理情况通知人民检察院。
检察机关对羁押必要性的审查是依职权进行的, 不以有关诉讼参与人提出审查的申请为前提。
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也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进行羁押必要性审查, 申请时应当说明不需要继续羁押的理由, 有相关证据或者其他材料的, 应当提供。
人民检察院进行羁押必要性审查, 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羁押必要性评估, 向侦查机关了解侦查取证的进展情况, 听取有关办案机关、办案人员的意见等方式。
根据《规则》第619条规定, 人民检察院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可以向有关机关提出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书面建议:①案件证据发生重大变化, 不足以证明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行为系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为的;②案件事实或者情节发生变化,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处管制、拘役、独立适用附加刑、免予刑事处罚或者判决无罪的;③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施新的犯罪, 毁灭、伪造证据, 干扰证人作证, 串供, 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 自杀或者逃跑等的可能性已被排除的;④案件事实基本查清, 证据已经收集固定, 符合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条件的;⑤继续羁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羁押期限将超过依法可能判处的刑期的;⑥羁押期限届满的;⑦因为案件的特殊情况或者办理案件的需要, 变更强制措施更为适宜的;⑧其他不需要继续羁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情形。
结语:司考大致的时间轴:3月份感性认识司考——4月份开始备考——5月份公布大纲——6月份网上报名——7月份现场确认——8月份打印准考证副证——9月考试。
羁押必要性审查的内容是什么
羁押必要性审查的内容是什么羁押是限制其人身自由的刑事处分。
那么你对羁押有多少了解?下面是店铺整理的羁押必要性审查的内容,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羁押必要性审查的内容羁押必要性审查的概念《规定》第二条规定羁押必要性审查,是指人民检察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规定,对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无继续羁押的必要性进行审查,对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建议办案机关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监督活动。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羁押必要性审查的考量因素实践中,影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无继续羁押必要性的因素较多,主要因素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涉嫌犯罪事实、主观恶性、悔罪表现、身体状况、案件进展情况、可能判处的刑罚和有无再危害社会的危险等。
有的检察机关在评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无继续羁押必要性采取了量化方式,设置了加分项目、减分项目、否决项目等具体标准,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得分情况作为评估是否继续羁押的参考,《规定》对此也予以规定。
法条链接:《规定》明确12种符合条件不用羁押的情形第十八条经羁押必要性审查,发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且具有悔罪表现,不予羁押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可以向办案机关提出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建议:(一)预备犯或者中止犯;(二)共同犯罪中的从犯或者胁从犯;(三)过失犯罪的;(四)防卫过当或者避险过当的;(五)主观恶性较小的初犯;(六)系未成年人或者年满七十五周岁的人;(七)与被害方依法自愿达成和解协议,且已经履行或者提供担保的;(八)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九)系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十)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十一)可能被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宣告缓刑的;(十二)其他不需要继续羁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情形。
特殊羁押期限特殊羁押期限特殊羁押期限,意指侦查羁押期限的延长,但必须符合法定条件并履行相应的审批手续和程序。
主要情况有:1.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54条的规定,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1个月。
羁押必要性审查规定
羁押必要性审查规定羁押必要性审查是指在刑事诉讼中对被告人是否需要羁押进行审查和决定的一项重要程序。
羁押是对犯罪嫌疑人的一种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对个人的权利和自由有较大的侵犯,因此在使用羁押措施时必须严格审查其必要性,以确保公民的合法权益能够得到充分保护。
为规范羁押必要性审查,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规定了三个原则:合法性、适度性和最后制度性。
首先,合法性原则要求羁押必须在法定的情形下进行,即必须有相关法律的规定或者审判机关的决定。
其次,适度性原则要求羁押的期限和方式必须适当,不能过长且要符合犯罪嫌疑人的人权要求。
最后,制度性原则要求对羁押措施的使用必须在法定程序下进行,不能滥用职权。
此外,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还规定了四个审查原则:适用原则、审查原则、抗辩原则和形式原则。
适用原则要求对不同的羁押措施应适用不同的审查标准和程序。
审查原则要求对羁押的合法性和适度性进行审查,确保羁押的必要性。
抗辩原则要求被告人可以对羁押的必要性提出抗辩,行使自己的合法权益。
形式原则要求对羁押必要性审查的程序必须符合法定的形式和程序规定。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羁押必要性审查的程序如下:首先,公安机关提出羁押申请后,人民检察院在审查起诉期限内对羁押的必要性进行审查。
其次,法院根据检察院的意见和其他相关证据进行审查决定,如果认为羁押不再需要,则应当解除羁押,如果认为羁押仍然必要,则可以延长羁押期限。
最后,被告人和其代理人可以对羁押的必要性提出抗辩,法院应当听取其意见,做出公正和合法的决定。
总之,羁押必要性审查是为了保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和人身自由,确保羁押的必要性合法和适度。
在审查过程中,需要遵循相关的法律规定,严格按照程序进行,确保公正和合法的刑事诉讼。
同时,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和法院应当积极履行职责,做好羁押必要性的审查工作,保护被告人的权益。
论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
论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和进步,人们的观念也在不断改变,法律制度也在不断完善。
在刑事司法实践中,羁押是一种非常严厉的强制措施,对于被羁押的人来说,其生活、财产、自由等权益都会受到很大的限制。
为了避免无谓的羁押和保障被羁押人的合法权益,必要性审查制度应运而生。
本文将从必要性审查制度的概念、作用以及实施过程等方面进行探讨,以期对必要性审查制度有更深入的理解。
一、必要性审查制度的概念必要性审查制度,顾名思义就是对刑事诉讼中采取羁押措施的必要性进行审查的制度。
也就是在逮捕后或者检察机关建议对被告人采取羁押措施时,需要有法院对羁押的必要性进行审查,确保羁押的严重性和必要性。
必要性审查制度是一种对于被羁押人的一种限制,也是对执法机关行使权力的一种监督。
二、必要性审查制度的作用1、保护人身自由必要性审查制度可以有效保护人身自由。
在刑事案件中,羁押是一种非常严厉的强制措施,直接限制了被羁押人的自由。
如果没有必要性审查制度,就会存在滥用羁押的情况,对于被羁押人的合法权益造成不可挽回的损害。
必要性审查制度的作用就在于限制执法机关对被羁押人的滥用权力,保护被羁押人的合法权益。
2、预防不当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可以有效预防不当羁押的发生。
在司法实践中,很多案件中都存在着因为证据不足、程序错误等原因而导致的不当羁押现象。
而必要性审查制度的实施可以在逮捕后或者检察机关建议对被告人采取羁押措施时,通过法院对羁押的必要性进行审查,以确保被羁押人不会因为程序错误或者其他原因而被不当羁押。
3、保障司法公正必要性审查制度可以保障司法公正。
审查羁押的必要性,不仅仅是保护了被羁押人的合法权益,也是对司法权力的一种监督。
通过审查羁押的必要性,可以减少司法机关的滥用权力行为,维护司法公正。
这也是必要性审查制度对于司法体系的一种完善和规范。
三、必要性审查制度的实施过程实施必要性审查制度,首先需要建立一个合理、严密的法律制度。
刑事诉讼法作为我国刑事诉讼的基本法律,规定了对羁押必要性的审查程序。
论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
论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一、羁押必要性审查的背景和意义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是指在逮捕后,检察机关对被告人的羁押必要性进行审查,确认是否需要继续羁押的一项法律程序。
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的出现,是为了避免对被告人的过度羁押,保障其人身自由权,减少不必要的司法资源浪费。
这一制度的出现源于对过度羁押现象的反思,也是对被告人合法权益的一种保障。
在我国刑事诉讼改革的背景下,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逐渐被引入,并得到了广泛的认可和支持。
(一)对过度羁押现象的反思过度羁押是指在刑事诉讼中,对被告人在逮捕后进行无限期羁押的现象。
这种现象不仅损害了被告人的合法权益,也浪费了司法资源,导致了司法资源的不必要浪费。
过度羁押不能解决问题,反而会导致司法机关的信誉受损,加剧了社会矛盾和不满情绪。
为了避免过度羁押的发生,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的引入显得尤为迫切和必要。
(二)对被告人合法权益的保障法律规定了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其中包括了对人身自由的保护。
但是在刑事诉讼中,一些被告人的人身自由受到了不必要的侵犯,这与法律规定的被告人权益相悖。
为了确保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障,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的引入是十分必要的。
(三)减少司法资源浪费过度羁押不仅仅损害了被告人的权益,也导致了司法资源的极大浪费。
特别是在一些无法顺利审理的案件中,被告人长时间羁押不仅仅消耗了司法资源,也损害了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通过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减少司法资源的浪费,提高司法效率。
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的出现是基于对过度羁押现象的反思、对被告人合法权益的保障以及减少司法资源浪费的考虑。
这一制度的引入符合我国刑事诉讼改革的要求,也是对刑事诉讼公正和合理性的一种体现。
二、现行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的基本内容和特点(一)基本内容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主要包括四方面的内容:逮捕后的必要性审查、逮捕后的强制措施变更、羁押期满的必要性审查以及起诉前的必要性审查。
逮捕后的必要性审查是对被告人羁押的必要性进行审查,确认是否需要继续羁押。
《羁押必要性审查机制研究》范文
《羁押必要性审查机制研究》篇一一、引言羁押必要性审查机制是现代司法制度中不可或缺的一环,它旨在确保司法公正、保障人权,防止不当羁押的发生。
随着法治建设的不断推进,我国对羁押必要性审查的重视程度日益提高。
本文将就羁押必要性审查的背景、意义、现状及存在的问题进行深入探讨,并提出相应的完善建议。
二、羁押必要性审查的背景及意义1. 背景:羁押必要性审查是指司法机关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对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需要继续羁押进行审查的制度。
这一制度的设立,旨在确保司法机关在保障诉讼顺利进行的同时,充分尊重和保障人权,防止滥用羁押权力。
2. 意义:羁押必要性审查的意义在于,一方面可以确保司法机关在办理刑事案件时,严格按照法律规定进行,防止滥用职权、侵犯人权的现象发生;另一方面,通过审查羁押的必要性,可以促使司法机关更加注重证据的收集和案件的侦办质量,提高诉讼效率,实现司法公正。
三、我国羁押必要性审查的现状及问题1. 现状:我国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已经初步形成,并在实践中发挥了积极作用。
然而,由于制度建立时间较短,仍存在一些问题亟待解决。
例如,审查标准不够明确、审查程序不够规范、审查力度不够等。
2. 问题:(1)审查标准不明确:目前,我国羁押必要性审查的标准尚未完全明确,导致审查过程中存在一定的主观性和随意性。
(2)审查程序不规范:审查程序的不规范可能导致审查结果的公正性受到质疑,影响司法公信力。
(3)审查力度不够:由于缺乏有效的监督机制,部分司法机关在审查过程中可能存在敷衍了事、不认真履行职责的情况。
四、完善羁押必要性审查机制的措施1. 明确审查标准:制定明确的羁押必要性审查标准,使审查过程更加客观、公正。
标准应包括犯罪嫌疑人的社会危险性、案件性质、证据情况等因素。
2. 规范审查程序:建立规范的审查程序,包括申请、受理、审查、决定等环节,确保每一环节都有明确的操作规范和时限要求。
3. 加强监督机制:建立有效的监督机制,对司法机关的审查工作进行监督,防止滥用职权、敷衍了事等现象的发生。
羁押必要性审查意见书
羁押必要性审查意见书【正文】羁押必要性审查意见书是指在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被采取羁押措施后,由人民检察院根据法律程序进行羁押必要性审查,确定是否适用羁押措施并提出审查意见,以保护被羁押人的合法权益和维护司法公正。
一、羁押必要性审查基本原则羁押必要性审查基本原则包括合法性原则、程序性原则和审查性原则。
合法性原则是指审查机关在审查过程中必须遵守法律法规、国家政策和司法惯例,确保审查程序的合法性;程序性原则是指审查机关在审查过程中必须遵守规范的程序,保障被羁押人的程序正当性,防止审查程序中出现程序违法和执法不当的情况;审查性原则是指审查机关要具体分析被羁押人的实际情况,综合考虑多种因素,做到审查决定具有客观性和合理性。
二、羁押必要性审查程序羁押必要性审查程序主要分为送检、受理、审查和提出审查意见四个环节。
具体来说,检察机关在接到公安机关移送的羁押案件后,要在规定时间内进行必要性审查。
首先,检察官会详细了解被羁押人的被讯问情况、所犯罪行及可能的风险程度等情况,以及被羁押人的个人情况及其合法权益的情况。
其次,在了解全面情况的基础上,检察官必须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对是否需要继续羁押做出审查决定。
三、羁押必要性审查的重要性羁押必要性审查是一项非常重要的司法程序,可以避免因司法人员或公安人员的不当行为而导致被羁押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
在审查过程中,能够对被羁押人的案情、风险评估以及人权保护等方面进行全面、客观的评估,从而保护被羁押人的基本人权。
同时,羁押必要性审查也有利于合理分配司法资源,减少司法负担,促进司法公正。
四、总结综上所述,羁押必要性审查是一项非常重要的司法程序,是保障被羁押者合法权益的有力保障。
在实践中,我们要遵循审查原则,认真执行必要性审查制度,切实保障被羁押人的基本人权,推动我国司法体系持续健康发展。
论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
论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
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是指司法机关在对犯罪嫌疑人实施羁押措施前,对其是否应该被
羁押进行审查的一种制度。
该制度的目的在于保障犯罪嫌疑人的人权,避免无罪者受到不
必要的羁押,提高司法公正性和效率。
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是司法公正的重要体现。
在刑事诉讼中,被告人的人权是不可侵
犯的基本原则。
如果司法机关在未经审查的情况下对犯罪嫌疑人实施羁押,很可能会侵犯
其自由权。
而通过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可以确保羁押措施的合法性和必要性,从而保障
被羁押人的人权。
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有助于提高司法效率。
在刑事案件中,羁押是一种严厉的监禁措施,会影响犯罪嫌疑人的正常生活和工作。
如果司法机关过度使用羁押措施,将不必要地
增加司法资源的消耗,导致司法效率低下。
通过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可以对案件的情况
进行综合评估,准确判断是否需要采取羁押措施,从而节约司法资源,提高司法效率。
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有助于保障社会安全。
通过对犯罪嫌疑人是否需要羁押进行审查,可以避免将危险分子放回社会,从而减少社会的治安风险。
审查制度还可以对犯罪行为进
行提前预防,尽早阻止潜在的危害。
通过提前审查,可以及时发现和制止有可能对社会造
成危害的犯罪行为,提高社会的安全性和稳定性。
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是一种重要的司法制度,它能够保障犯罪嫌疑人的人权,提高司
法公正性和效率,防止侵权行为的发生,保障社会安全。
应当加强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的
建设和完善,提高其在司法实践中的应用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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逮捕是刑事诉讼中不可缺少的措施,逮捕又是侵犯公民人身自由权的行为。
《刑事诉讼法》既要保障刑事诉讼顺利进行,又要保障人权。
重庆打黑中一夜抓捕几千人,去年获释的九百多名警察披露,他们不知道为什么就被关押了,根本没有检察院的批准逮捕手续,他们对被关押不服没有地方申诉。
新《刑事诉讼法》增设了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
新《刑事诉讼法》增加一条,作为第九十三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逮捕后,人民检察院仍应当对羁押的必要性进行审查。
对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应当建议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
有关机关应当在十日以内将处理情况通知人民检察院。
”
一、立法目的
增设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的目的很明确,就是保障人权。
具体的说就是防止超期羁押和不必要的羁押。
尽量减少羁押,大幅度降低羁押率。
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建立后,就不会再出现一夜抓
捕几千人的重庆模式。
二、主体
羁押必要性审查的主体是人民检察院。
人民检察院是人大设立的代表人民对国家工作人员进行监督检察的机关。
政府(包括公安机关)必须接受检察院的监督。
检察院职责不仅是监督政府,而且监督法院是否公正审判,监督检察院的部是否依法办案。
三、审查对象
看守所关押人是否合法关押,是否有超期关押,是否有不必要的关押。
即包括公安局提请的逮捕,也包括检察院、法院决定的逮捕。
多数逮捕是由公安局呈报检察院批准的。
羁押必要性审查包括审查公安局报批材料是否真实和检察院批准逮捕是否得当。
四、审查的启动
《刑事诉讼法》没有规定对每一个被逮捕的人进行审查。
公安局是根据检察院的批准逮捕人的,逮捕后检察
院再来审查一遍羁押是否必要,其结果必然是羁押正确。
这种审查浪费人力,没有什么意义。
羁押必要性审查应当是有重点的审查。
包括被动性审查和主动性审查。
被动性审查,被羁押人、辩护律师对羁押的必要性提出异议的,检察院必须开展羁押必要性审查。
主动性审查,即检察机关既可以依职权主动审查。
鉴于检察院的人力、物力,主动审查羁押必要性的案件宜限制在一定范围。
北京市海淀区检察院的做法是:
(1)案情重大敏感、社会关注度高或者特殊主体(如70周岁以上老年人、未成年人或在校生)犯罪;
(2)案件有后续补充侦查空间,检察机关在作出逮捕决定的同时引导侦查取证的;
(3)具有刑事和解空间的轻伤害案件、交通肇事等过失犯罪案件;
(4)案件定性存在争议,或者法律、司法解释、刑事政策等发生变化,导致不应继续羁押的;
(5)审查逮捕阶段即发现犯罪嫌疑人患有疾病、怀孕或哺乳自己婴儿妇女等影响逮捕必要性判断的因素,但在该阶段必须作出逮捕决定的。
五、审查时间
在审查的频次和间隔期限上,可以一个月定期开展一次。
如果期限过短、频次多,则得出的结论和审查逮捕阶段无异,从而丧失了审查的意义,检察机关也无力承受。
如果审查期限过长,又不利于对嫌疑人的保护。
诉讼环节发生变更,比如从侦查阶段到了起诉阶段,检察机关需要对犯罪嫌疑人适用强制措施是否正确和适当进行审查,发现不应当继续羁押的,应当及时变更强制措施,因此审查起诉必须就所有案件的犯罪嫌疑人是否具有羁押必要性进行主动审查。
六、审查方式
《刑事诉讼法》没有具体规定审查方式。
为了全面准确查明羁押必要性事实,减少羁押的行政审批色彩,彰显程序正义,检察机关在进行羁押必要性审查时也应当听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辩护律师意见,必要时可以听取被害人意见,特别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请被动审查的案件。
检察机关甚至可以考虑启动听证程序,围绕羁押的必要性,由有关各方充分表达意见,表明立场。
由于侦查羁押阶段和审判阶段的羁押必要性审查必须考量侦查、审判工作需要,并且只有侦查机关、人民法院对诉讼进展、犯罪嫌疑人人身及社会危险状况有充分了解,因此检察机关进行羁押必要性审查应当充分听取侦查机关和人民法院意见。
在审查起诉阶段,检察机关作为直接办案机关,可以在考虑审查起诉需要的前提下直接变更强制措施,而不必征求侦查机关意见。
七、审查标准
在审查的标准上,可以参照逮捕的适用条件同时辅之以犯罪嫌疑人在押期间的表现作为考量因素。
结合案件事实证据和法律政策适用变化,案件证据固定及诉讼进展情况,犯罪嫌疑人犯罪性质、犯罪情节、主观恶性、悔罪表现、主体状况、监护帮教条件、以往遵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规定等情况,综合评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无逃避侦查、起诉、审判的可能性,重新违法犯罪的可能性,影响诉讼的可能性。
在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如实供述犯罪事实,采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措施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前提下,捕后如果出现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视为无羁押必要:
(1)案件事实、证据发生变化,导致没有犯罪事实、依法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可能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下刑
罚的;
(2)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刑事政策发生变化,导致不认为是犯罪,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可能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
(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系主观恶性较小的初犯、偶犯、从犯、过失犯,犯罪后确有悔罪表现,或者具有预备、中止、未遂、自首、立功、防卫过当、避险过当等法定从轻或减轻处罚情节,依法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已经羁押的期限与可能判处刑期基本相当;
(4)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系已满14周岁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在校学生,70周岁以上老年人,盲人、又聋又哑的人或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逮捕时不具备监护、帮教条件但现在具备的;
(5)在交通肇事、轻伤害、因生活无着偶然实施盗窃等轻微刑事犯罪案件中,双方达成刑事和解并履行完毕的;
(6)犯罪嫌疑人有不适于羁押的疾病,或者正处于怀孕、哺乳期不适宜继续羁押的;
(7)采取其他强制措施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情形。
八、审查结果
对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在捕后侦查羁押阶段和审判阶段,检察机关应当建议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在审查起诉阶段,检察机关可以直接变更强制措施。
在捕后侦查羁押阶段和审判阶段,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不是直接的办案机关,只能向公安机关和人民法院提出变更强制措施或者释放的检察建议,而不能直接变更强制措施,除非原先作出的逮捕决定依据的事实和法律适用错误导致错误逮捕。
检察机关撤销逮捕决定。
修改后的刑诉法第93条规定,有关机关应当在十日以内将处理情况通知人民检察院。
但该条文没有规定监督对象的具体义务以及不履行义务时应承担的法律后果,使得检察机关的监督缺乏法律刚性保障,对此应当尽早出台司法解释对通知的具体内容和形式、不通知以及拒不接受检察建议的法律后果等具体操作问题
进行明确。
九、说理制度
为了提升检察机关执法行为的公信力,应当建立羁押必要性说理制度,无论是继续羁押还是解除羁押,都应当将理由和依据对当事方进行必要解释,以获取各方的信赖和尊重,特别是不能忽视被害人权益的保障,对此可以建立捕后变更强制措施“被害人告知”制度。
对已作出批准逮捕决定的案件,凡有直接被害人的,应当及时告知被害人,一方面可以强化被害人对办案机关羁押必要性审查的执法监督,另一方面也让被害人及时了解案件的进展情况,稳定被害人情绪,避免其上访,减少社会不稳定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