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建建2007-65号文件《湖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审查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审查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5.11.17•【字号】湘建设〔2016〕201号•【施行日期】2017.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审查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湘建设〔2016〕201号各市州住房城乡建设局(建委、规划建设局),各施工图审查机构,各有关单位:现将《湖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审查管理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6年10月17日湖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审查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工程勘察设计质量,加强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审查的监督管理,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湖南省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13号,以下简称第13号部令)等法规、规章,结合湖南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含勘察文件和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和实施监督管理的,应遵守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本省按照国家规定实施施工图审查制度。
本实施细则所称施工图审查,是指施工图审查机构(以下简称审查机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中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内容进行的审查。
施工图审查应遵循先勘察、后设计的原则。
本省行政区域内各类新建、改建、扩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均应进行审查。
施工图未经审查合格,不得使用,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不得办理施工许可手续。
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监理及质量安全监督等活动,应以审查合格的施工图为依据。
湖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招标代理机构选定办法
湖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招标代理机构选定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国有投资或国有投资占控股地位项目的招标人选择招标代理机构的行为,维护招投标活动的正常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招投标活动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4〕56号)以及国家、省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招标人具备自主招标能力的,可自主招标;招标人不具备自主招标能力的,应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招投标监督机构的监督下,按照本办法的规定选定招标代理机构,并依法签订委托代理合同。
第三条参与招标代理机构选定活动的投标人必须是具备相应招标代理资质的中介机构。
第四条招标人按照工程规模大小可选定一家招标代理机构,也可按单个标段分别选定招标代理机构。
选择时应按《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原建设部第154号令)划分的代理范围选定招标代理机构。
招标代理机构不按合同开展代理业务,且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招投标监督机构查实的,招标人有权拒绝该招标代理机构参与下一个标段的选定。
第五条招标代理机构选定办法按照项目投资规模可分为随机抽取法和综合评估法两种形式。
其适用范围规定如下:(一)项目总投资额3000万以下(含3000万)的工程项目,招标人除可直接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外,也可采用随机抽取法选定代理机构;(二)项目总投资额3000万以上6000万以下(含6000万)的工程项目,招标人应采用随机抽取法选定代理机构;(三)项目总投资额6000万以上的工程项目,招标人应采用综合评估法或随机抽取法选定代理机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当地实际情况适当调整选定办法适用范围,但直接委托方式的上限值不能高于3000万、综合评估法的下限值不能高于6000万,调整后的办法应上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备案。
第六条随机抽取法的具体操作程序如下:(一)招标人在政府指定媒介上发布公开选定招标代理机构的公告,并在公告前2个工作日内将公告内容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招投标监督机构备案。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切实做好建筑施工行业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工作的通知-湘建建[2013]165号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切实做好建筑施工行业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工作的通知正文:----------------------------------------------------------------------------------------------------------------------------------------------------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切实做好建筑施工行业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工作的通知(湘建建〔2013〕165号)各市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委、规划建设局),邵阳市建工局,省质安监总站: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健全和完善我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风险防控机制,根据《湖南省安全生产条例》、《湖南省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安监局湖南保监局〈关于在全省重点行业推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意见〉的通知》(湘政办发〔2011〕79号)精神,结合建筑施工行业特点,现就做好湖南省建筑施工行业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重要意义湖南省建筑施工行业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以下简称“安责险”)是在广泛调研,经过郴州市试点和充分汲取相关行业推行经验的基础上,从建立政府主导、企业负责、社会化保障的风险防控体系和完善建筑施工安全生产风险防范长效机制出发,将商业保险的风险专业化控制和社会保障功能,引入安全生产监管体系,形成市场手段与行政力量的监管合力,对促进建筑施工企业加强项目管控,落实主体责任,促进监督机构完善监督保障体系,全面提高全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保障水平具有重要意义。
在建筑施工行业推行安责险是保证安全生产事故抢险救援和善后处理工作顺利开展的现实需要,是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构建安全生产防范机制的重要举措,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充分认识到安责险的重要意义,切实加大宣传推广力度,拓展配套政策广度,增进工作开展深度。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监理招标评标暂行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监理招标评标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8.09.14•【字号】湘建监督〔2018〕172号•【施行日期】2019.03.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监理招标评标暂行办法》的通知湘建监督〔2018〕172号各市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委、规划建设局):为进一步规范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维护招投标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湖南省建设工程监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我厅制定了《湖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监理招标评标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我厅建设监督处。
联系电话:0731—88950171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8年9月14日湖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监理招标评标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维护招投标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湖南省建设工程监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使用国有资金投资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监理招标评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工程监理是指施工阶段的监理服务。
第三条评标活动遵循公平、公正、科学、诚信、择优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或者影响评标过程和结果。
第四条评标办法包括综合评估法Ⅰ、综合评估法Ⅱ以及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评标办法。
其中:(一)单次招标工程的建筑安装工程费在8000万元以下(含本数,下同)的监理服务应当采用综合评估法Ⅰ。
(二)单次招标工程的建筑安装工程费在8000万元以上15000万元以下的监理服务可以采用综合评估法Ⅰ,也可以采用综合评估法Ⅱ。
湖南省建设厅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湖南省建设厅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建设厅•【公布日期】2008.09.30•【字号】湘建[2008]348号•【施行日期】2008.09.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湖南省建设厅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湘建〔2008〕348号)为了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和政令畅通,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构建有利于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实现富民强省战略目标的政策环境,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和《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我厅对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并报省政府登记批准。
现将清理结果公布如下:一、我厅决定,废止《关于省外建筑企业及其有关人员进入我省从事建筑经营承包活动有关事项的通知》等6件规范性文件(见附件1)。
二、我厅决定,宣布《关于严格执行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及标准的通知》等21件规范性文件失效(见附件2)。
三、我厅决定,确认《关于进一步加大力度切实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问题的通知》等96件规范性文件继续有效(见附件3)。
四、我厅决定,重新公布《关于发布〈湖南省建筑企业劳动保险基金统筹管理办法〉的通知》等41件规范性文件(见附件4)。
我厅于2008年9月30日以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未列入上述继续有效和重新公布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自2008年10月1日起不再执行。
确需继续执行的,将依照法定程序重新制定规范性文件。
上述废止、宣布失效的规范性文件,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不再执行。
上述确认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有效期与本公告发布前连续计算;重新公布的规范性文件,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重新计算有效期,但是,规范性文件规定了有效期的,按其规定的有效期执行。
附件:1、决定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2、宣布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3、确认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4、重新公布的规范性文件目录二OO八年九月三十日附件1:附件2:附件3:附件4:。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建筑工程施工项目部和现场监理部关键岗位人员配备管理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建筑工程施工项目部和现场监理部关键岗位人员配备管理办法》的通知湘建建〔2020〕208号各市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有关企业:为规范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项目部、现场监理部关键岗位人员配备和管理,保证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我厅对《湖南省建设工程施工项目部和现场监理部关键岗位人员配备管理办法》(湘建建〔2015〕57号)进行了修订。
现将《湖南省建筑工程施工项目部和现场监理部关键岗位人员配备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20年12月28日湖南省建筑工程施工项目部和现场监理部关键岗位人员配备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建筑工程”)施工项目部、现场监理部关键岗位人员配备和管理,确保建筑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湖南省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1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建质〔2008〕91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的通知》(建市规〔2019〕1号)和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等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新建、改建、扩建房屋建筑工程(包括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装修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等活动的施工项目部、现场监理部关键岗位人员的考核、配备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施工项目部是指建筑施工企业为完成建筑工程施工合同任务派驻施工现场的施工管理机构;现场监理部是指工程监理企业根据建设工程监理合同派驻施工现场的监理机构。
本办法所称施工项目部关键岗位人员是指项目负责人、项目技术负责人、施工员、专职安全员、质量员;现场监理部关键岗位人员是指总监理工程师(总监代表)、专业监理工程师、监理员。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5.09.18•【字号】湘建建〔2015〕145号•【施行日期】2015.10.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正文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湘建建〔2015〕145号各市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委、规划建设局)、各有关单位:现将《湖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和建议,及时反馈我厅。
联系地址:湖南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总站C106联系人:朱蓓,联系电话:0731—88950286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5年9月18日湖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实施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管理,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号)和《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规定》(建质〔2013〕171号)要求,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湖南省辖区内新建、扩建、改建各类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竣工验收备案,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统称“工程”)的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工作,业务指导工作委托湖南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总站(以下简称“省质安监总站”)组织具体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具体承办部门(以下简称“备案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和上级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委托管理工程的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工作。
凡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接核发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工程,其竣工验收备案工作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委托省质安监总站负责实施。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终身责任制实施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终身责任制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1.01.05•【字号】湘建建[2011]3号•【施行日期】2011.01.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终身责任制实施办法》的通知(湘建建〔2011〕3号)各市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委、规划建设局),邵阳市建工局,省质安监总站:为进一步加强对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质量管理,确保工程建设质量,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按照省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做好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的要求,我厅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了《湖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终身责任制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1、建设单位工程质量终身责任制承诺书(略)2、勘察单位工程质量终身责任制承诺书(略)3、设计单位工程质量终身责任制承诺书(略)4、施工图审查单位工程质量终身责任制承诺书(略)5、施工单位工程质量终身责任制承诺书(略)6、监理单位工程质量终身责任制承诺书(略)7、检测单位工程质量终身责任制承诺书(略)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二○一一年元月五日湖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终身责任制实施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质量管理,确保工程建设质量,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湖南省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建设部令第81号)、《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1号)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参与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建设工程)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图审查、施工、监理和检测等责任单位及其相关责任人员实行质量终身责任制。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公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名录的通知-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公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名录的通知正文:----------------------------------------------------------------------------------------------------------------------------------------------------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公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名录的通知各市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委、规划建设局),各施工图审查机构:根据《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3号)及相关管理规定,我厅按程序确定了20家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列入我省施工图审查机构名录,现予公布。
我厅原认定审查机构未列入名录的,自审查机构名录公布之日起,停止承接新的施工图审查业务,但可对之前已承接的业务继续完成审查工作。
各施工图审查机构需严格按《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3号)及《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实施〈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建质〔2013〕111号)有关规定开展施工图审查工作。
附件:湖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名录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4年4月10日附件湖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名录序号审查机构名称审查业务范围、类别注册资金(万元)法定代表人技术负责人机构类别证书编号备注1湖南建院建设工程设计咨询有限责任公司房屋建筑工程(含超限高层):一类市政工程(给水、排水):一类市政工程(环境卫生):一类300刘冬柏万钦铭企业S18001 2中机国际(湖南)工程咨询有限责任公司房屋建筑工程(含超限高层):一类市政工程(给水、排水):一类市政工程(环境卫生):一类300易凡张友亮企业S18002 3湖南长冶建设工程施工图审查有限公司房屋建筑工程:一类329.99潘晨湘谭齐企业S18003 4湖南湖大工程咨询有限责任公司房屋建筑工程:一类市政工程(道路、桥梁):一类500杨博铭邹仲康企业S18004 5湖南三嘉建设工程设计咨询有限公司房屋建筑工程(含超限高层):一类300赵雄辉邹银生企业S18005 6长沙市金坤建设工程设计咨询有限公司房屋建筑工程(含超限高层):一类市政工程(道路、桥梁):一类300方怒江沈蒲生企业S18006 7长沙市城规工程建设施工图审查咨询有限公司房屋建筑工程:一类市政工程(道路、桥梁):一类300周树根刘同斌企业S18007 8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天润工程技术咨询有限公司房屋建筑工程:一类市政工程(道路):二类300龙腾邓复华企业S18008 9株洲建设施工图审查有限公司房屋建筑工程:一类市政工程(道路)二类300易辉谢智英企业S18009 10株洲市城建施工图审查中心有限公司房屋建筑工程:一类市政工程(道路):二类400肖明福左成平企业S18010 11湘潭市施工图审查服务有限公司房屋建筑工程:一类市政工程(道路):一类301罗宏欧阳念林企业S18011 12岳阳市施工图审查中心房屋建筑工程:一类市政工程(道路):二类456李峰唐光泗事业S18012 13湖南永衡施工图审查有限公司房屋建筑工程:一类,市政工程(道路):二类400赵小平何亚湘企业S18013 14郴州市施工图审查中心有限公司房屋建筑工程:一类市政工程(道路):二类300王毅蒋一明企业S18014 15娄底市施工图审查中心房屋建筑工程:一类市政工程(道路):一类300禹焕安李松事业S18015 16邵阳市施工图审查中心有限公司房屋建筑工程:一类市政工程(道路):二类300朱顺聪吴正国企业S18016 17益阳市施工图审查中心房屋建筑工程:一类市政工程(道路):二类394杨政文陈郁周事业S18017 18怀化市怀监建设工程施工图审查有限公司房屋建筑工程:二类市政工程(道路):二类100庄军张斌企业S18018 19湖南中湘燃气工程施工图设计审查有限公司市政工程(燃气)一类200谢路国刘碧艳企业S18019设立6个月过渡期。
湖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招标评标活动管理规定
湖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招标评标活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的评标活动,保证评标活动的公平、公正,维护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和《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各类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招标的评标活动适用本规定。
国有资金投资的工程包括使用国有资金投资和国家融资投资的工程。
国有资金(含国家融资资金)为主的工程是指国有资金占投资总额50%以上,或虽不足50%但国有投资者实质上拥有控股权的工程。
第三条评标办法是指对投标文件等进行评审和比较、确定投标人的排名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的标准和方法.评标是指评标委员会依据招标文件等载明的评标办法对投标文件等进行评审和比较、确定投标人的排名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的过程。
21本规定所称的评标活动是指包括确定评标办法、组建评标委员会、评标等全部活动的统称。
评标活动依法进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或者影响其过程和结果。
第四条评标委员会成员和评标现场的工作人员应当对评标情况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保密。
第五条鼓励推行招标文件编制和发放、投标文件编制和递交、评标和评标报告编制等工作采用电子化方式。
第六条评标活动及其参加人应当接受相关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招标投标监管机构的监督.第二章评标办法分类及采用第七条评标办法的分类和采用范围及具体内容(包括技术标、投标函和商务标评审、综合得分计算、投标人排序、推荐中标候选人等)按照本规定附表1执行。
招标人应当根据招标项目的具体情况按照附表1的规定确定评标办法;选择确定综合评估法的,招标人还应当选用投标报价评审计分方法{附表6(1)—(3)}和权数取值(附表7);除采用最低投标报价法和合理定价评审抽取法外,应当按规定设置启动成本评审工作的警戒线;并将上述评标办法相关内容在招标文件中载明。
湖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
湖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15年版(征求意见稿)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使用说明一、《湖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以下简称“标准施工招标文件”)是依据《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建市[2010]88号文件)、《湖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招标投标人资格审查办法》和《湖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招标评标活动管理规定》(湘建建 [2013]282 号文件)编制。
《标准施工招标文件》中采用的规范性文件,如发布了新的规范性文件则按新的文件执行。
二、《标准施工招标文件》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各类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招标。
三、招标人根据项目按照《标准施工招标文件》第一章的格式发布招标公告。
四、《标准施工招标文件》用相同序号标示的章、节、条、款、项、目,供招标人选择使用。
《标准施工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正文和前附表,除以空格标示的由招标人填空的内容、选择性内容和可补充内容外,均应不加修改地直接引用。
填空、选择和补充内容由招标人根据国家和地方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招标项目具体情况确定并用醒目的字体标记。
用下划线标出的引用文件须用最新的文件替代。
五、《标准施工招标文件》第三章“评标办法”分别规定了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综合评估法I、综合评估法II、合理定价评审抽取法和最低投标价法五种评标方法,供招标人根据招标项目具体特点、相关规定和实际需要选择使用。
除选择使用合理定价评审抽取法和最低投标价法外,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启动投标报价是否低于投标人成本评审工作的警戒线以及采用的方法。
招标人选择使用综合评估法的,投标报价评审计分方式及各评审因素的权重等由招标人根据有关规定和招标项目具体情况确定。
六、《标准施工招标文件》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采用“湖南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HNJS- 2014)”第一部分“合同协议书”、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第三部分“专用合同条款”和附件(除以空格标示的由招标人填空的内容和选择性内容外),均应不加修改地直接引用。
湖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标准工程总承包招标文件说明书
湖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标准工程总承包招标文件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使用说明一、《湖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标准工程总承包招标文件》(以下简称《标准工程总承包招标文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电子招标投标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编制。
二、《标准工程总承包招标文件》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依法必须招标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总承包招标项目的电子招标。
三、《标准工程总承包招标文件》用相同序号标示的章、节、条、款、项、目,供招标人和投标人选择使用。
以空格标示和□标示的,由招标人根据法律法规规定,以及招标项目特点和实际需要填写和勾选。
确实没有需要填写的,在空格中用“/”标示。
其余内容应当不加修改地直接引用。
《标准文件》中引用的政策文件发生了变化的,由招标人进行调整。
四、招标人按照《标准工程总承包招标文件》第一章的格式发布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
五、《标准工程总承包招标文件》以附件方式集中列示的否决投标情形、评定分离工作规则等是对投标人须知和评标办法有关条款的总结和补充,是评标办法的组成部分。
六、《标准工程总承包招标文件》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采用《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示范文本(GF-2020-0216)》。
第一部分“合同协议书”、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件”、第三部分“专用合同条件”和附件(除以空格标示的由招标人填空的内容和选择性内容外)。
填空内容由招标人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以及招标项目具体情况确定。
七、《标准工程总承包招标文件》第五章“发包人要求”招标人应当结合招标项目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进行补充。
白鹤中学项目工程总承包(EPC)招标招标文件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湖南智谷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盖单位章)日期:2023年08月17日目录第一卷 (9)☑第一章招标公告(适用于未进行资格预审的公开招标项目) (10)1.项目概况 (10)2.资格要求 (11)3.资格审查 (12)4.评标办法 (12)5.招标文件的获取 (12)6.投标文件的递交 (12)7.发布公告的媒介 (13)8.行政监督 (13)9.其它 (13)10.联系方式 (14)第二章投标人须知 (15)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5)投标人须知 (40)1.总则 (40)2.招标文件 (43)3.投标文件 (43)4.投标 (46)5.开标 (46)6.评标 (47)7.合同授予 (48)8.重新招标和不再招标 (48)9.纪律和监督 (49)10.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50)第三章评标办法 (57)1.评审标准 (69)2.评审程序 (69)3 评标结果 (70)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 (81)第一部分协议书 (81)一、工程概况、承包方式、承包内容 (81)二、建设期 (82)三、支付方式 (82)四、质量标准 (83)五、签约合同价与合同价格形式 (83)六、项目现场代表: (83)七、合同文件构成 (83)十、词语含义 (84)十一、签订时间 (84)十二、签订地点 (84)十三、补充协议 (84)十四、合同生效 (85)十五、合同份数 (85)第二部分合同通用条款 (87)1. 一般约定 (87)2.发包人义务 (91)3. 监理人 (92)4. 承包人 (93)5. 设计 (97)6. 材料和工程设备 (99)7. 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100)8. 交通运输 (100)9. 测量放线 (101)10. 安全、治安保卫和环境保护 (102)11. 开始工作和竣工 (103)12. 暂停工作 (105)13. 工程质量 (106)14. 试验和检验 (107)15. 变更 (108)16. 价格调整 (109)17. 合同价格与支付 (110)18. 竣工试验和竣工验收 (113)19. 缺陷责任与保修责任 (115)20. 保险 (116)21. 不可抗力 (118)22. 违约 (119)23. 索赔 (121)24. 争议的解决 (122)第三部分合同专用条款 (123)1. 一般约定 (123)3. 监理人 (126)4. 承包人 (127)5. 设计 (131)6. 材料和工程设备 (131)7. 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132)10. 安全、治安保卫和环境保护 (132)11. 开始工作和竣工 (134)12. 暂停施工 (136)13. 工程质量 (136)14. 试验和检验增加: (137)15. 变更 (138)16. 价格调整 (138)17. 合同价格与支付 (139)18. 竣工试验和竣工验收 (141)19. 缺陷责任与保修责任 (142)20. 保险 (142)21. 不可抗力 (142)24. 争议的解决 (146)25. 补充条款 (146)附件一:履约保函担保格式 (148)附件二:工程质量保修书格式 (150)附件三:工程建设项目廉政责任协议书 (151)附件四:安全生产责任协议书 (154)附件五:长沙市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三方监管协议(示范文本) (156)第二卷 (158)第五章发包人要求 (159)第六章发包人提供的资料 (171)第三卷 (172)第七章投标文件格式 (173)第一节投标函格式 (174)一、投标函封面 (175)二、投标函 (177)1.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177)三、投标函附录 (179)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181)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181)五、授权委托书 (182)3.授权委托书 (182)六、联合体协议书(联合体投标适用) (183)4.联合体协议书( 联合体投标适用) (183)七、投标保证 (185)5.投标保证 (185)八、项目管理机构 (191)(一)项目管理机构组成表 (192)6.项目管理机构 (192)(1)项目管理机构组成表 (192)(二)主要人员简历表 (193)(2)主要人员简历表 (193)九、拟分包计划表 (196)7.拟分包计划表 (196)十、资格审查、信用等资料 (197)8.资格审查、信用等资料 (197)十一、企业资信及履约能力自评表 (210)9.企业资信及履约能力自评表 (210)十二、承诺书 (211)10.承诺书 (211)十三、投标信息表 (213)11.投标信息表 (213)十四、其他 (216)第二节投标报价格式 (217)一、报价封面 (218)三、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格式 (221)(一)建筑安装工程费(已标价工程量清单)内容 (222)1. 建筑安装工程费(已标价工程量清单)内容 (222)(二)建筑安装工程费(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格式 (223)2. 建筑安装工程费(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格式 (223)(三)设计费、设备购置费、总承包其他费及其他费用 (224)(四)其他清单格式 (225)4.其他(由招标人根据项目情况明确具体要求) (225)第三节技术方案格式(暗标) (226)一、总承包方案 (227)二、设计方案 (229)三、施工组织设计 (230)四、建筑信息模型及其他(如有) (231)第一卷☑第一章招标公告(适用于未进行资格预审的公开招标项目)白鹤中学项目工程总承包(EPC)招标公告1.项目概况1.1 审批、核准或备案情况项目名称白鹤中学项目工程总承包(EPC),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机关名称岳麓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经济发展局批文名称及编号《岳麓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经济发展局关于关于白鹤中学项目立项的批复》(岳经字〔2023〕10号),项目业主为湖南智谷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主要建设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教学及教学辅助用房、办公用房、生活服务用房及教学设施、体育场地、绿化等,项目总投资为315413728.68元,资金来源和落实情况政府投资,已落实。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五部门关于印发《湖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联合验收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五部门关于印发《湖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联合验收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湖南省国家安全厅,湖南省自然资源厅,湖南省人民防空办公室,湖南省气象局•【公布日期】2019.07.26•【字号】湘建建〔2019〕134号•【施行日期】2019.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五部门关于印发《湖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联合验收办法》的通知湘建建〔2019〕134号各市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国家安全局、人民防空办公室、气象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9〕11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深化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湘政办发〔2019〕24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动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湘政办发〔2018〕76号)精神,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优化我省建设工程项目验收流程,推动我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会同有关主管部门制定了《湖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联合验收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湖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联合验收办法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湖南省国家安全厅湖南省自然资源厅湖南省人民防空办公室湖南省气象局2019年7月26日附件湖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联合验收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9〕11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深化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湘政办发〔2019〕24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动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湘政办发〔2018〕76号)精神,优化工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流程,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湖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通知湘政办发〔2019〕31号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湖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9年6月24日(此件主动公开)湖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进行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与工程有关的货物采购,以及全过程工程咨询、工程总承包等招标投标活动,实施对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包括国有资金投资工程,以及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涉及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其他投资工程。
其中国有资金投资工程包括政府投资工程,以及使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资金且该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工程。
政府投资工程是指使用下列资金的工程:(一)各级财政预算资金;(二)上级部门专项补助资金;(三)国际金融组织和国外政府贷款等政府主权外债资金,以及财政性资金为还款来源的借贷资金;(四)地方政府债券资金;(五)其他纳入财政管理的资金或资产。
第三条省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全省的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并直接对国家部委以及省本级立项的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市州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并直接对市州本级立项和上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授权委托的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区县级立项和上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授权委托的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湖南省新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湖南省新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关于印发《湖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招标投标人资格审查办法》和《湖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招标评标活动管理规定》的通知湘建建〔2010〕318号各市州建设局(建委),衡阳市、邵阳市建工局,株洲市招标局,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为促进我省建筑市场进一步规范,遏制围标串标,推进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招标的投标人资格审查和评标活动,我厅在充分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制定了《湖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招标投标人资格审查办法》和《湖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招标评标活动管理规定》。
现印发给你们,各地务必严格遵照执行。
在执行中存在的问题,请及时反馈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
附件1:湖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招标投标人资格审查办法1、《评审内容和标准》第一条为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的投标人资格审查行为,维护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各类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招标的投标人资格审查行为适用本办法。
国有资金投资的工程包括使用国有资金投资和国家融资投资的工程。
国有资金(含国家融资资金)为主的工程是指国有资金占投资总额50%以上,或虽不足50%但国有投资者实质上拥有控股权的工程。
第三条资格审查分为开标前资格审查和开标后资格审查。
开标前资格审查,是指在开标前7—14日内对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
开标后资格审查,是指在开标后对投标人进行的资格审查。
投标人是指参加投标的法人企业或单位;合格投标人是指满足资格条件的投标人;入围投标人是指被招标人接受参加投标的合格投标人。
第四条当公开招标工程的招标文件发售时间截止时投标人数量仍不足7家时,招标人一般应当在保证满足法定资格条件的前提下适当降低合格投标人资格条件,并重新发布招标公告或延长招标文件发售时间。
湖南省最新法律法规中对商品房交付的强制性规定
湖南省最新法律法规中对商品房交付的强制性规定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一条交付竣工验收的建筑工程,必须符合规定的建筑工程质量标准,有完整的工程技术经济资料和经签署的工程保修书,并具备国家规定的其他竣工条件.建筑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七条房地产开发项目的设计、施工,必须符合国家的有关标准和规范。
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三条第2款规定“依法应当进行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的,禁止投入使用;其他建设工程经依法抽查不合格的,应当停止使用。
..。
..第五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一)依法应当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进行消防设计审核的建设工程,未经依法审核或者审核不合格,擅自施工的;(二)消防设计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抽查不合格,不停止施工的;(三)依法应当进行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四)建设工程投入使用后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抽查不合格,不停止使用的;(五)公众聚集场所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或者经检查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擅自投入使用、营业的.建设单位未依照本法规定将消防设计文件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或者在竣工后未依照本法规定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四、《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8号第十七条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后,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向项目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提出竣工验收申请。
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竣工验收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涉及公共安全的内容,组织工程质量监督、规划、消防、人防等有关部门或者单位进行验收。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比对抽检实施办法
关于印发<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比对抽检实施办法>的通知》(湘建建[2008]424号)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比对抽检实施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涉及结构安全和重要使用功能的试块、试件和材料的检测工作,确保工程质量,根据《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原建设部令第141号)及《湖南省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湖南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等有关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比对抽检是指建设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质量监督机构在实施监管时,对涉及建设工程结构安全和重要使用功能的试块、试件和材料,要求建设单位在有关技术标准规定取样检测数量范围内抽取一定比例委托省建设主管部门定期公布的比对检测机构名录中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
第四条省建设主管部门根据各地推荐,选择具有相应资质、守法经营、管理规范、社会信誉好的检测单位建立比对检测机构名录,并定期予以公布。
对不能认真履行比对检测职责的比对检测机构,及时从公布的名录中予以删除。
第五条比对抽检的比例可根据工程类别及部位的重要性和现场施工质量及检测情况确定,一般不超过有关技术标准规定取样数量的30%,并应避免重复检测。
第六条比对抽检中的检测由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委托比对检测机构名录中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
委托方与被委托方应当签订书面合同,检测费用按国家和省有关标准收取。
相同试块、试件和材料比对抽检的检测机构应与比对抽检之外的检测机构实行回避。
第七条比对检测机构应严格按照有关管理规定和技术标准进行检测,并出具公正、真实、准确的比对检测报告。
比对检测报告必须加盖比对抽检专用章。
第八条参与工程建设的建设、监理、施工单位应配合比对检测机构严格按照见证取样送检要求做好比对抽检工作。
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认真履行职责,督促建设、监理、施工和检测单位,认真做好比对抽检工作。
第九条本实施办法自2009年1月1日施行。
《湖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总承包招标评标暂行办法》7月1日起施行
《湖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总承包招标评标暂行办
法》7月1日起施行
佚名
【期刊名称】《建筑市场与招标投标》
【年(卷),期】2021()4
【摘要】6月21日,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官网发布新版《湖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总承包招标评标暂行办法》,自2021年7月1日起施行。
《暂行办法》明确投标报价小于基准价92%的,视为以低于成本报价竞争。
以低于成本报价竞争的,其报价为无效报价,应当否决其投标。
【总页数】5页(P31-35)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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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广州市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公开招标评标委员会和评标办法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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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全过程工程咨询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湘建设[2020]20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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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建建〔2007〕65号关于印发《湖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通知2007-03-16湘建建〔2007〕65号各市州建设局(建委),衡阳市、邵阳市建工局,株洲市招标投标管理局,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各有关单位:现将《湖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各地务必统一严格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我厅。
湖南省建设厅湖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维护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加强对国有资金投资、国有企事业单位投资、上市公司投资及各类基金组织资金投资等项目的监督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湖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国家七部委令第30号)、《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89号)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下列工程的施工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一)使用各级财政预算资金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二)国有企事业单位投资或者国有企事业单位投资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三)国有控股企业投资或者国有控股企业投资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四)上市公司投资或者上市公司投资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五)上市公司控股企业投资或者上市公司控股企业投资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六)使用各类基金组织资金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
第三条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管理全省各类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工作,并直接对省本级立项以及国家部委立项的在湘各类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施工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市州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本行政区域内市州本级以及县市级立项的各类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并直接对市州本级立项的各类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施工招投标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县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县市级立项的各类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其招标投标监管机构承担具体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范围内的招标项目应当进入按相关规定批准设立的有形建筑市场进行交易。
有形建筑市场应当为招标投标及评标活动提供优质服务。
第二章招标事项规定及招标人职责第五条招标人应当依法依规组织招标。
招标人不具备自行组织招标能力的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资格的招标代理机构组织招标,并依法签订建设工程项目招标代理委托合同。
接受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应当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本办法和委托合同内容依法履行招标代理职责。
建设工程招标代理委托合同签订后5日内,招标人应当将委托合同按项目管理权限向相应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招标投标监管机构报送备案。
第六条依法必须公开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按照规定编制招标公告并在国家或省指定的公众媒体上发布。
招标公告发布的5个工作日前,招标人应当将招标公告按项目管理权限向相应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招标投标监管机构报送备案。
招标公告的内容应当包括招标人名称和地址、招标项目的规模、性质、结构类型、招标范围、工程估算价、资金来源和准备情况、工程建设地点、计划开竣工日期、对投标人的资格要求及审查方式、接受投标申请人报名的起止时间、地点(网址)和联系方式等。
第七条招标人接受投标申请人或投标人报名的时间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招标人应当按照招标公告中载明的起止时间、地点(网址)接受投标申请人或投标人的报名,并同时向其发售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
第八条实行资格预审的招标项目,招标人应当按照规定编制资格预审文件,并在接受投标申请人报名的同时向其发售;实行资格后审的招标项目,招标人应当按照规定编制招标文件,并在接受投标人报名的同时向其发售。
资格预审文件编制以及资格预审应当严格遵守相关规定。
招标人应当在发售资格预审文件的3个工作日前,将其按项目管理权限向相应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招标投标监管机构报送备案。
第九条招标人应当按照规定编制招标文件。
招标文件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投标邀请书;(二)投标人须知,包括工程概况,招标范围,工程资金来源和落实情况,标段划分,工期要求,质量标准,工程估算价,现场踏勘和答疑安排;投标文件编制、提交、修改、撤回的要求,投标报价要求,投标有效期;开标的时间和地点;投标人责任等;(三)评标办法;(四)合同主要条款;(五)投标文件格式;(六)投标报价组成规定;采用工程量清单招标的,应当提供工程量清单;(七)技术条款;(八)设计图纸;(九)合格投标人的资格条件;对联合体投标的相关要求;(十)废标条款;(十一)投标人应当提供的有关情况、文件、证明等投标辅助资料;(十二)投标担保的形式、提交方式、金额以及有关事项。
招标人应当以醒目的方式标注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
实行资格预审的招标项目,招标人应当按照资格预审文件载明的起止时间、地点向入围投标人发售招标文件。
招标人应当按照《湖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的规定在招标文件中载明对投标报价组成的规定。
招标人应当在发售招标文件的3个工作日前,将其按项目管理权限向相应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招标投标监管机构报送备案。
第十条招标人应当采用银行保函或者投标保证金的投标担保形式。
投标保证金的提交应当采取银行转帐方式,分别由相应投标人帐户转入招标人指定的帐户。
招标人不得接受以现金方式提交的投标保证金,并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规定以现金方式提交的投标保证金无效。
未中标的投标人提交的投标担保应当于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5日内退还;已中标的投标人提交的投标担保应当于签订合同之日起5日内退还。
投标保证金的退还应当采取银行转帐方式,由招标人账户分别转入相应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的账户。
对投标中有违法违规行为的投标人,以及中标后在规定期限内拒绝按照招标文件和其投标文件内容签订合同的中标人,招标人可以按照有关规定不予退还其投标担保,但应当在招标文件中予以载明。
招标人在规定期限内拒绝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内容与中标人签订合同的,应当向中标人双倍返还投标担保。
第十一条招标人对已发售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修改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规定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7个工作日前,以书面通知形式送达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
招标人应当在发出书面通知2个工作日前,将其按项目管理权限向相应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招标投标监管机构报送备案。
招标人所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投标人对招标文件有疑问需要澄清的,应当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15日前以书面形式向招标人提出。
第十二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招标投标监管机构对招标公告、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及其澄清修改通知等文件提出修改意见的,招标人应当在修改后发布、发售或发出。
第十三条招标人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及招标项目的具体情况确定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
招标文件发售截止时间与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之间不得少于20日。
第十四条招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方式接受投标文件、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并向投标人或投标申请人出具标明签收人和签收时间的凭证。
招标人应当妥善保存投标文件、资格预审申请文件。
在开标、资格审查前,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开启投标文件或资格预审申请文件。
招标人应当允许投标人、投标申请人在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规定的提交投标文件、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前补充、修改、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或资格预审申请文件。
补充、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或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组成部分,并应当按规定接受、签收和保管。
在招标文件或资格预审文件规定的提交截止时间后送达的补充修改内容无效,招标人不得接受。
第十五条投标申请人或投标人以及其拟任项目主要管理人员的施工经历和业绩、企业管理体系认证、企业净利润、企业资产负债率、企业信用情况、类似工程经历、工程获奖情况、不良行为记录情况等对合格投标申请人排序和评标结果产生影响的因素,招标人应当在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中作出明确界定。
招标人应当同时在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中明确载明以下规定:①投标申请人或投标人在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或投标文件中有隐瞒事实、弄虚作假的行为,或有不按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的要求如实提供有关情况、文件、证明等资料的行为,或有所提供的有关情况、文件、证明等资料与经查实的事实不符的行为,且上述行为对该投标申请人或投标人有利的,按照不合格投标人处理。
已入围或被列为中标候选人的,取消其入围资格或中标候选人资格。
已中标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处理;②资格预审或评标以前,投标申请人或投标人及其拟任项目经理和技术负责人的情况发生变化,致使其达不到合格投标申请人或合格投标人资格条件的,按照不合格投标申请人或不合格投标人处理;③中标通知发出以前,中标候选人及其拟任项目经理和技术负责人的情况发生变化,致使其达不到合格投标人资格条件的,取消其中标候选人资格。
第六条招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开标,开标应当公开进行。
开标由招标人主持,应当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
开标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一)介绍参加开标会的单位和人员;(二)宣布开标纪律和注意事项;(三)查验各投标人参加开标会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并当众宣读;(四)宣布评标办法和有关规定;(五)投标人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或由招标人委托的公证机构进行检查并公证,确认投标文件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密封无误;(六)有关工作人员当众拆封,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报价、工期、质量承诺和投标文件的其他主要内容。
开标过程应当作出记录并存档备查;(七)招标人当众拆封并宣读标底(设有标底的);(八)宣布开标会结束,转入评标阶段。
第十七条投标文件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招标人应当拒绝接受该投标文件并在招标文件中予以载明:(一)截止时间以后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二)未按招标文件规定要求密封的。
第十八条开标时,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经评标委员会确认后按无效投标文件处理,招标文件对此应当予以载明:(一)无投标人法人公章;无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的代理人签字或盖章的;(二)投标人提交两份或两份以上内容不同的投标文件,或在一份投标文件中对同一招标项目报有两个或多个报价,且未声明哪一个为有效报价的(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交备选投标方案的除外);(三)投标人名称或组织结构与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内容不一致的;(四)未按招标文件的规定提交投标担保的;(五)联合体投标未附联合体各方共同投标协议的;(六)符合招标文件有关无效投标文件的其他规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