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工大学教师聘任委员会章程
教学指导委员会
教学指导委员会理工大学教学指导委员会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充分发挥教授、专家在学校改革和发展建设中的重要作用,加强对本科教学工作的宏观指导与管理,推动教学改革,进一步提高人才培养质量,学校成立z理工大学z学院教学指导委员会”(以下简称教学指导委员会”)。
为明确职责范围,充分发挥其职能作用,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教学指导委员会是对学校教学工作进行咨询、审议、监督、指导、审定、评定的专家组织。
第三条教学指导委员会在工作中要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认真执行上级关于教育、教学工作的指示和要求,遵循教育和教学规律,坚持科学、民主、客观、公正的工作原则。
第二章组织第四条教学指导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1-2人,秘书1人,委员若干人,由长期从事教学和教学管理工作,教学经验丰富,责任心强,能从全局出发考虑学校教学工作的专家、教授、管理干部组成。
第五条根据工作需要,教学指导委员会可下设专门委员会。
专门委员会独立开展工作,对教学指导委员会负责。
第六条各教学单位应成立教学指导分委员会,分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人,由教学单位教学副院长担任,委员若干人,秘书一人,分委员会在教学指导委员会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七条教学指导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秘书由院务会任命;委员候选人由主任委员推荐,经院务办公会批准后由院长聘任。
第八条委员会委员每届任期三年,可以连任。
第九条委员会委员任职期间因各种原因,不能继续履行职责的,由本人提出辞呈或由主任委员提请院务办公会解聘,并按第七条进行增补。
第十条教学指导委员会办公室设在教务处,委员会秘书兼任办公室主任,负责办公室的日常。
第三章职责第十一条教学指导委员会的主要职责:(一)指导本科专业(专业方向)的建设,审议专业建设规划,审议新建或调整的本科专业(专业方向)培养方案及办学条件。
(二)审定教学质量工程的规划、立项,验收、评定建设成果。
(三)研究、审议教材建设方针政策,审定教材建设规划及年度计划,推荐出版教材,评定优秀教材。
大学教学指导委员会章程
大学教学指导委员会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促进教学管理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提高教学管理水平、教学质量、办学效益和人才培养质量,推动学校的教学建设、教学改革和教学管理,学校决定成立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为了便于教学指导委员会开展工作,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各学院可参考本章程,根据学院具体情况成立学院教学指导委员会指导本院的教学工作,同时报发展规划与教学评估办公室备案。
第三条教学指导委员会是对本科教学工作进行研究、指导、审议、评估以及提供咨询的专家组织。
第二章组成第四条教学指导委员会委员由思想政治素质好、学术水平高、教学或教学管理经验丰富、作风正派、身体健康的教师和教学管理人员组成。
第五条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1人。
主任委员由分管副校长担任,副主任委员由全体委员选举产生。
第六条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下设秘书处,挂靠发展规划与教学评估办公室,负责组织教学指导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并向学校报告工作情况。
第七条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委员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3年,可连聘连任。
为保持工作的稳定性和连续性,每届更换的委员人数一般不超过二分之一。
第八条任期内需要调整及增补委员的,由主任提名,经全体委员会议审议并表决通过。
第三章职责第九条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主要职责:1.学习和宣传我国高等教育教学改革的方针、政策,宣传学校教学管理和改革的有关精神。
2.研究、审议学校中长期教学发展规划。
3.对学校各学科教学建设和发展的重大问题进行研究,并对学校有关教学的重大决策提供咨询和建议。
4.审议有关教学基本建设与教学管理的重要制度。
5.研究并指导学校开展本科教学改革,包括教学内容、课程体系、教学方法与手段的改革等。
6.研究、审议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教学计划、教学大纲。
审议并指导学校本科教学专业、课程、实验、教材、基地等基本建设。
7.指导建立学校本科教学质量标准和监控体系;对影响教学质量的问题进行专题研讨,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
2023理工大学外聘教师聘用管理暂行规定
2023理工大学外聘教师聘用管理暂行规定以下是根据2023理工大学外聘教师聘用管理暂行规定制定的相关条款: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完善理工大学外聘教师的聘用管理制度,提高外聘教师的选拔标准和工作质量,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理工大学外聘教师聘用范围包括专业技术职务、高级技师、高级工艺师和其他相关专业人员。
第三条:理工大学外聘教师聘用方式分为招聘和邀请两种,其中招聘方式需要通过公开招聘的形式进行,邀请方式需要经过学校相关部门审批。
第四条:理工大学外聘教师聘用需符合以下条件:具备相应的学历和专业背景;具备相应的职称和资质;具备一定的工作经验和教学经验;能够胜任所任教学任务。
第五条:理工大学外聘教师聘用合同期限一般为一年,具体时间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第六条:理工大学外聘教师的工资和福利待遇按照学校相关政策执行,享受与正式教师基本相同的待遇。
第七条:理工大学外聘教师应遵守学校的教学管理制度,认真履行教学任务,维护学校声誉,不得从事与教学工作无关的任何行为。
第八条:理工大学外聘教师聘用管理暂行规定的具体细则由学校相关部门制定,并向全体师生发布。
第九条:本暂行规定自发布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三年,逾期需要进行修订。
以上是2023理工大学外聘教师聘用管理暂行规定的主要内容,具体细则和条款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修订和补充。
2024版高校教师聘任条款及规定
2024版高校教师聘任条款及规定本合同目录一览1. 聘任条件1.1 基本条件1.1.1 应聘者应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1.1.2 应聘者应具有博士学位或相当职称。
1.1.3 应聘者应符合高校教师职务任职条件。
1.2 优先条件1.2.1 具有国家级科研项目负责人经历者。
1.2.2 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或具有相当于此级别待遇者。
1.2.3 在国内外具有较高学术地位和影响力者。
2. 聘任岗位2.1 教授岗位2.1.1 承担研究生教学任务。
2.1.2 指导研究生进行科学研究。
2.1.3 参与学科建设和课程建设。
2.2 副教授岗位2.2.1 承担本科生和研究生教学任务。
2.2.2 参与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
2.2.3 参与学科建设和课程建设。
2.3 讲师岗位2.3.1 承担本科生教学任务。
2.3.2 参与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
2.3.3 参与学科建设和课程建设。
3. 聘任期限3.1 聘任期限分为短期和长期。
3.1.1 短期聘任期限一般为三年。
3.1.2 长期聘任期限一般为五年。
3.2 聘任期间,教师应履行合同约定的职责。
3.3 聘任期满后,教师可以续聘或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岗位调整。
4. 工资待遇4.1 工资结构包括基本工资、岗位工资、绩效工资和补贴。
4.2 基本工资按照国家和高校相关规定执行。
4.3 岗位工资根据教师岗位等级和职责确定。
4.4 绩效工资根据教师教学和科研成果确定。
4.5 补贴包括住房补贴、交通补贴等,具体标准按高校规定执行。
5. 福利待遇5.1 高校应依法为教师缴纳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
5.2 教师享受国家规定的带薪休假。
5.3 高校应为教师提供必要的办公和教学条件。
5.4 高校应为教师提供培训和发展机会。
6. 违约责任6.1 教师在合同期内提前解除合同的,应承担违约责任。
6.2 高校在合同期内解除合同的,应依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给予补偿。
6.3 双方因履行合同发生争议的,可依法申请调解或提起诉讼。
理工大学委员会分党校管理办法
理工大学委员会分校管理办法为了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分校工作,充分发挥分校在教职工员、学生员、发展对象和入积极分子教育培训方面的重要作用,促进分校培训工作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根据《XX理工大学委员会校工作条例》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组织机构1.各学院委设立分校。
分校的设立、撤销须经学校校提出方案,报校委批准。
2.分校校长由各学院委书记兼任,副校长由各学院委副书记兼任,分校不配备专职工作人员,辅导员或学院委组织委员或宣传委员可兼任分校秘书。
3.分校举办培训班可配备兼职班主任一名,由辅导员或学生支部书记兼任,负责组织教学和日常管理工作。
二、主要职责1.分校在各学院委领导下负责本单位教职工员、学生员、发展对象和入积极分子的教育培训,业务方面接受学校校的领导、指导、检查和监督。
2.分校要认真贯彻学校校的指导思想,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思想、理论、“”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同志重要讲话精神为指导,通过教育和培训,努力建设一支性强作风正素质高的员队伍和理想信念坚定的入积极分子队伍。
3.分校根据学校校有关文件精神和本单位工作需要,对教职工员、学生员、发展对象和入积极分子进行集中教育培训,发挥好员的先锋模范作用,不断加强入积极分子的思想理论素养和性观念。
4.分校应高度重视发展对象和入积极分子的培养教育工作,分校校长作为第一责任人,要经常检查指导教学工作的安排与落实情况,切实保证分校教学质量。
三、教学与管理1.分校根据学校校的总体要求和教学计划,制定本单位培训计划,员和发展对象集中培训不少于24学时,入积极分子集中培训总学时不少于40学时。
培训计划在培训班开学前一周内与学员名单一并报学校校批准。
每期培训结束后及时上报培训工作总结、学员结业意见等相关材料。
2.分校要科学合理安排各项教学活动。
在保证理论教学的同时,结合学院专业特点和学生实际,开展形式多样的社会实践活动和专题研讨。
教学过程中要充分运用新媒体和信息化手段,增强教育培训效果。
2023理工大学外聘教师聘用管理暂行规定
2023理工大学外聘教师聘用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理工大学外聘教师的聘用管理,提高教学质量和教育水平,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本暂行规定适用于理工大学聘用外籍教师、港澳台教师以及国内外著名高校教授等高端人才的聘用管理。
第三条外聘教师是指聘用合同期限在一年以上,并在理工大学从事教学、科研或其他相关工作的人员。
第二章申报与评审第四条理工大学每年组织外聘教师的申报与评审工作。
第五条各学院、部门及研究机构为外聘教师聘用需求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应的聘用计划和工作任务。
第六条外聘教师的申报材料包括个人简历、教学经历、科研成果、学术活动、推荐信等。
第七条外聘教师的评审由学术委员会牵头组织,包括对申请人的学术水平、教学能力、科研能力以及专业背景的评估。
第八条外聘教师的评审结果分为合格、优秀和不合格三种级别,并仅供参考,最终决定权由校长行使。
第三章聘用与合同第九条通过评审的外聘教师按照需要,在综合素质、学科交叉等方面综合考虑,确定聘任类型。
第十条聘任类型包括长期聘任、短期聘任和合作聘任。
第十一条长期聘任的外聘教师聘期一般为三年,可根据实际需要延长或终止。
第十二条短期聘任的外聘教师聘期一般为一学期或一年,具体根据工作任务安排。
第十三条合作聘任的外聘教师一般为特定时间段内的合作项目,根据合作协议确定具体聘期。
第十四条外聘教师与理工大学签订聘用合同,明确工作内容、工作地点、薪酬待遇、绩效考核等事项。
第四章权益与待遇第十五条外聘教师享受与在职教师相同的待遇,包括基本工资、津贴、福利、奖励等。
第十六条外聘教师参加医疗、养老、失业、工伤和生育保险。
第十七条外聘教师享受师德师风建设及职业道德教育培训,学校开展定期的培训和交流活动。
第十八条外聘教师有权依法参与学术研究、学术交流和学术评估。
第十九条外聘教师签订的著作权、专利权等知识产权归理工大学所有,鼓励外聘教师申请专利和发表论文。
第五章聘用终止和评估第二十条外聘教师的聘用期满后,根据工作表现和学校需要,可终止或延长其聘期。
武汉理工大学岗位设置与聘用管理暂行办法
武汉理工大学岗位设置与聘用管理暂行办法为进一步深化学校人事分配制度改革,全面实施全员岗位聘用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及《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的意见》(国办发[2002]35号)、《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国人部[2006]70号)、《<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实施意见》(国人部[2006]87号)、《关于高等学校岗位设置管理的指导意见》(国人部[2007]59号)、《教育部直属高等学校岗位设置管理暂行办法》(教人 [2007]4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岗位设置方案,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指导思想坚持以人为本,坚持科学发展观、人才观,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国家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为依据,按照“统筹规划、分步实施、稳步推进、不断完善”的总体思路,逐步建立起较为规范的符合学校自身特点的岗位聘用制度,努力营造职务能上能下、待遇能高能低、人员能进能出、吸引和稳定人才的制度环境,激发各类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和创造性,提高办学水平和办学效益,促进学科建设、教学科研等各项工作协调、可持续发展。
第二条基本原则1.科学设岗,按岗聘用,合同管理。
以工作任务和实际工作需要为基础,科学合理设置岗位,公布岗位职责和任职条件,按公开招聘、竞争上岗的原则进行岗位聘用,签订聘用合同,按合同进行管理。
2.严格考核,突出绩效,责酬一致。
以合同规定的职责、任务为基础,进行年度考核和聘期考核,将岗位考核同续聘、解聘、辞聘结合起来,坚持岗位报酬与所承担职责、任务挂钩,与工作绩效挂钩,并根据岗位之间责任大小合理拉开分配差距。
3.分类管理,分层负责,逐级聘用。
以岗位类别和层级为基础,建立学校、二级单位两级负责的岗位设置和管理体制,实现学校管理和二级单位管理的有机结合。
学校和二级单位应按岗位聘用工作权限,分别负责各级各类职务的设岗聘用、工作目标管理与考核工作。
教学工作委员会章程
教学工作委员会章程引言概述:教学工作委员会是学校内重要的组织之一,旨在协助学校管理教学工作,提高教学质量。
本文将详细介绍教学工作委员会章程的内容和要求。
一、组织设置1.1 委员会成员的组成:教学工作委员会由学校领导、教师代表、学生代表和家长代表组成。
学校领导担任委员会主任,教师代表、学生代表和家长代表由各自的代表选举产生。
1.2 委员会的职责:教学工作委员会负责制定学校教学工作的总体规划和发展方向,协调教学资源的配置和利用,推动教学改革与创新,提高教学质量。
1.3 委员会的任期和换届:委员会成员的任期一般为两年,每届结束后进行换届选举。
委员会成员可以连任一届,但连任两届以上需重新选举。
二、工作机制2.1 定期会议:教学工作委员会每学期至少召开一次全体会议,讨论学校的教学工作安排、教学改革措施和教学质量评估等重要事项。
会议由主任主持,记录会议纪要并及时通知相关人员。
2.2 子委员会的设立:为了更好地协调和推进教学工作,教学工作委员会可以设立不同的子委员会,如教学资源调配子委员会、教学改革子委员会等。
子委员会由委员会成员自愿组成,负责特定的教学工作领域。
2.3 工作评估与考核:教学工作委员会应定期对学校的教学工作进行评估与考核,以确保教学质量的持续提高。
评估和考核结果应及时反馈给相关部门和人员,并制定相应的改进措施。
三、教学资源管理3.1 教室和设备管理:教学工作委员会负责协调和管理学校的教室和教学设备的使用。
委员会应制定合理的教室和设备使用规定,并确保教室和设备的合理分配和有效利用。
3.2 师资培训与发展:委员会应关注教师的培训与发展需求,组织教师培训活动,提供专业发展机会,提高教师的教学水平和专业素质。
3.3 教材和教辅材料管理:教学工作委员会负责审核和选定学校的教材和教辅材料。
委员会应根据教学大纲和教学需求,选择合适的教材和教辅材料,并及时更新和调整。
四、教学改革与创新4.1 制定教学改革计划:教学工作委员会应制定教学改革的总体规划和具体计划,明确改革目标和时间表。
教师评聘委员会管理规定
教师评聘委员会管理规定[引言]在教育体系中,教师被视为培养学生潜能和塑造社会未来的关键角色。
为了确保教师队伍的质量和稳定性,学校往往设立教师评聘委员会,负责教师的评定和聘任工作。
教师评聘委员会的管理规定对于教师评聘工作的公正性和透明度起着重要的作用。
本文将从多个角度对教师评聘委员会管理规定进行探讨。
[教师评聘委员会的设置]教师评聘委员会的设置是教师评聘工作的基础。
一般来说,委员会的成员由学校领导、教师和行业专家组成,以确保评聘工作的公正性和专业性。
此外,为了增加评聘工作的透明度,教师评聘委员会的成员应当按照一定的程序公开选举或指定。
[教师评聘委员会的权责]教师评聘委员会的权责主要包括教师的评定和聘任。
在教师评定方面,委员会应当综合考虑教师的教学质量、科研水平、敬业精神等方面的表现,形成评定报告。
在教师聘任方面,委员会应当根据评定报告和学校的需求,制定聘任方案,并向学校领导提出相应建议。
[教师评聘委员会的运作流程]教师评聘委员会的运作流程至关重要,能否科学、高效地进行教师评聘工作直接影响到教师队伍的稳定性和学校的发展。
一般来说,教师评聘委员会的工作流程包括评定准备、资格审核、材料评阅、面试笔试、评定汇总等多个环节。
在每个环节中,委员会成员都应当严格按照管理规定进行操作,并且相互之间要有高度的监督和交流。
[教师评聘委员会的公正性和透明度]教师评聘委员会的公正性和透明度是确保评聘工作公正的重要保障。
为了确保公正性,管理规定应当规定委员会成员的职责和权益,并明确禁止任何形式的人事干预或腐败行为。
为了增加透明度,管理规定应当要求委员会将评定结果和聘任方案予以公布,并为被评定教师提供申诉渠道。
[教师评聘委员会的评估和改进]教师评聘委员会的管理规定应当注重评估和改进工作,以提高评聘工作的科学性和有效性。
评估可以通过定期的自我评估和第三方评估来进行,以发现问题和提出改进意见。
管理规定应当鼓励委员会成员积极参与改进工作,并且建立快速反馈机制,及时处理教师的申诉和意见。
理工大学学科带头人、学术带头人遴选、考核及管理办法
理工大学学科带头人、学术带头人遴选、考核及管理办法学科建设是高等学校发展的战略性建设。
为培育、形成、发展我校优势学科、学科和学科群的整体合力,促进我校学科建设上水平、见成效,充分发挥学科建设在学校工作中的龙头地位,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学科带头人、学术带头人的遴选旨在加强学科队伍建设、凝炼学术方向、汇聚学科队伍、构建学科基地、创造学术成果,快速提升学科的实力和水平,促进我校重点学科和一般学科的协调发展,培育和建立学科健康、协调、持续发展的良性机制。
第二条学科带头人、学术带头人的遴选、考核和管理工作要贯彻坚持标准、保证质量、公开公正的原则,充分调动全院教师和科技工作者参与学科建设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全面推进我校学科建设。
第二章岗位设置第三条依据学校现有学科分布情况,根据《学位授予和人才培养学科目录(2011年)》,结合《授予博士、硕士学位和培养研究生的学科、专业目录(1997年)》中的二级学科设置学科带头人岗位。
第四条原则上先在省级优势学科和校级重点学科中设立学科带头人和学术带头人岗位,每个重点学科设立1个学科带头人岗位和2-3个学术带头人岗位。
第五条严格按照申报条件遴选学科带头人和学术带头人,省级优势学科和校级重点学科中若遴选不出具备条件的学科带头人和学术带头人,可暂时空缺待条件成熟后补充遴选。
该重点学科的建设任务由学科负责人实施。
第三章基本职责第六条学科带头人基本职责:1.学科规划。
负责学科建设发展规划的制定、修订与实施,负责本学科的学科建设检查和评估工作。
2.学科建设与管理。
负责本学科的建设与管理工作,包括凝练学科方向,塑造学科,强化学科优势,打造学科品牌;加强研究生学位点的建设与申报工作;学科团队建设与日常管理,带领团队成员开展学术研究和学科建设工作;管理和使用学科经费,遵守相关规定、学校财务管理规定和学科发展需要,按照节约、高效的原则统筹规划与合理支出学科建设经费。
3.人才培养。
负责本学科人才队伍建设规划的编制、修订与实施,积极创造条件、营造氛围、扩大影响,提高学科成员的科研能力、学术水平和学术声誉;积极参与研究生学位点建设与本科人才培养质量工程,培养合格的研究生和本科生。
大学教学指导委员会章程
XXXX大学教学指导委员会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学校教学工作的宏观指导与管理,推动学校教学改革和教学建设,进一步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根据《xxxx大学学术委员会章程》及相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XXXX大学教学指导委员会(以下简称教学指导委员会)是XXXX大学学术委员会(以下简称校学术委员会)下属的专门委员会,主要负责审议人才培养方案,专业设置与调整,教学成果和教学质量评定,检查、指导教学管理和教学队伍建设等重要事项,对教育教学改革和人才培养提供咨询与指导。
第三条教学指导委员会应按照本章程公平、公开、公正地履行职责,做好学校教学工作的研究、审议、指导、评估以及提供咨询和服务,促进学校教育教学事业发展。
第二章组织规则第四条教学指导委员会由学校不同学科、专业的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组成,人数为25人左右的单数。
教学指导委员会的委员组成中确保有一定比例的校学术委员会委员,同时按照学院(部)、学科、专业设置的考虑,吸纳非校学术委员会专家。
分管教学校领导及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为委员人选,依职务替代原则更换。
第五条教学指导委员会委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学风端正、治学严谨、公道正派;(二)热爱教学工作,长期坚持教学一线,教学经验较丰富;(三)关心学校教学事业发展,有参与教学指导议事的意愿和能力,能够正常履行职责;(四)学校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教学指导委员会委员由校学术委员会聘任。
教学指导委员会实行任期制,一届任期一般为4年,当选委员原则上在退休前能任满一届。
除根据职务替代原则实行更替的委员外,委员原则上可连选连任,但连任最长不超过2届。
教学指导委员会可根据学科专业发展需要,按照学科类别设农理工、文管等分委员会。
第七条教学指导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1名。
主任委员由校学术委员会主任提名,校学术委员会选举产生。
教学指导委员会委员名单由校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议定。
第八条教学指导委员会根据校学术委员会的授权及本章程开展工作,向校学术委员会报告工作,接受校学术委员会的指导和监督。
教学指导委员会章程
教学指导委员会章程教学指导委员会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教学质量的提高,推动学校教学工作的创新与发展,建立健全教学管理体系,特设立教学指导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
第二条委员会是学校教学工作的重要组织与平台,旨在调研教学问题、指导教学改革、促进师资培养和教学科研,在提高教学质量中发挥重要作用。
第三条委员会遵循科学、开放、民主、协商的原则,依法、原则、公平、公正地开展工作。
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研究教学改革发展的战略问题,制定教学改革的总体方案,推动教学管理工作的科学化和规范化。
第四条委员会设主席团,由主任、副主任若干人组成,直接负责日常工作,制定工作计划和任务,组织实施各项工作。
第五条委员会下设若干专门工作组,根据需要设立研究组、评估组、培训组等,协助委员会开展相关工作。
第六条委员会的委员均为学校知名教师、优秀教育管理者和教学专家,由学校领导指定,经教学指导委员会名单公示后生效。
第二章工作职责第七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包括:1. 研究教学改革发展的重大战略问题,制定相关政策、措施。
2. 组织开展教学调研,深入了解教学实际问题,提出改善建议。
3. 开展教学评估,评估教学质量和效果。
4. 组织教学创新活动,推动各类教学改革项目的实施。
5. 组织教师培训,提升教师教学能力和专业素质。
6. 开展教学科研,推动学校教学科研成果的转化与应用。
7. 向学校领导提供教学工作的建议和意见。
8. 定期向学校公开工作报告,接受各方面的监督和指导。
第八条委员会具体工作内容由主席团根据学校教学工作需求确定,并形成工作计划和任务,报学校领导审批后执行。
第三章组织机构第九条主席团是委员会的决策机构,由主任、副主任若干人组成,负责组织和指导委员会的工作,并代表委员会向学校汇报工作。
第十条研究组、评估组、培训组等专门工作组根据需要设立,从委员会的委员中成立,并由主席团选定负责人。
第四章选举、任期与考核第十一条委员会的主任、副主任经校领导指定,任期三年,可连任一届。
教学指导委员会章程
教学指导委员会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加强教学管理,规范教学工作,保证人才培养目标的实现,学校成立教学指导委员会。
为了充分发挥其职能作用,明确其职责范围,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教学指导委员会是对学校各项教学工作进行咨询、审议、监督和指导的专家组织。
第三条教学指导委员会在工作中要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认真执行上级关于教育教学工作的指示和要求,遵循高职教育和教学规律。
在坚持对学校的教学工作进行深入调查研究的基础上,紧密结合学校实际,对学校的教学建设、教学改革、教学管理、教学质量保障体系等方面提出建议和意见。
第二章组织第四条教学指导委员会委员应由直接从事教学工作、有丰富教学工作经验的学术专家和熟悉教学工作、有管理专长的教务、教学行政领导组成。
其基本条件是:1.热爱高等职业教育,热心教学改革与建设;2.有较高的学术水平和丰富的教学、管理经验;3.作风正派,坚持原则,实事求是,富有全局观念;4.身体健康,能认真履行工作职责。
第五条教学指导委员会设主任1人,副主任1人,委员11-15人。
教学指导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设在教务处,负责日常事务工作。
第六条教学指导委员会委员由教务处推荐,报校长办公会议审议批准后,由校长正式聘任。
每届任期两年,可以连任。
第七条教学指导委员会根据教学工作需要,可下设专业建设工作组、课程建设工作组、实践教学工作组等。
第三章职责第八条根据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结合学校实际,对学校教学改革和发展规划提出建设性意见;对人才培养模式、教学工作的总体思路等与教学工作有关的重大问题提供咨询;对全面提高教学质量和办学效益等重大事项提出可行性意见和建议。
第九条审议学校的专业设置及调整、专业建设、人才培养方案、课程建设、师资队伍建设、实践教学、教学质量保障体系、教学成果奖等重大教学事项,并提出咨询、建设性意见和建议。
第十条研究教育教学管理工作中的问题,审议学校教学管理方面的规范性文件草案,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督导。
2024理工大学外聘教师聘用管理暂行规定
2024理工大学外聘教师聘用管理暂行规定第一条为了规范外聘教师的聘用管理,激发教学科研活力,提升教学质量和水平,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暂行规定适用于2024年起聘用大学教师的学生。
第三条聘用条件:外聘教师应具备相应学历、职称和具有一定的教学、科研等工作经验。
同时,应满足理工大学对各类教学岗位聘任条件的要求。
第四条聘用程序:外聘教师聘用程序分为提名、审批、签约三个阶段。
具体流程如下:
1. 提名:由相应学院或研究机构提出外聘教师的提名申请,包括提名人的资格审查和简历核实。
2. 审批:学校成立外聘教师审批委员会,负责审核提名申请,评估外聘教师的学术能力和教学水平。
审批通过后,委员会将提名结果向学校领导汇报。
3. 签约:学校与外聘教师签订聘用合同,并按照约定提供相应工作条件和待遇。
第五条聘期管理:外聘教师的聘期一般为一学期或一学年,根据工作需要和教学计划进行调整。
聘期到期后,学校可根据外聘教师的表现和工作需求进行续聘或终止聘用。
第六条待遇待遇:外聘教师的工资待遇、福利待遇、职称评定等,按照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责任和权益:外聘教师享有与正式教师相同的权益和待遇,应承担相应的教学、科研、管理等职责。
第八条工作监督:学校将对外聘教师的教学、科研等工作进行监督,定期进行绩效考核。
第九条本暂行规定由理工大学人事部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学校教师评聘委员会章程
学校教师评聘委员会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学校教师队伍建设,规范教师评聘工作,提高教师队伍的整体素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教育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学校教师评聘委员会(以下简称评聘委员会)是学校教师评聘工作的领导和决策机构,负责对教师评聘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三条评聘委员会的工作宗旨是:公平、公正、公开,严格按照评聘条件和程序进行,确保评聘工作的科学性和权威性。
第四条评聘委员会的工作原则是: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原则,注重教师的政治素质、业务能力和工作实绩。
第二章评聘委员会的组成第五条评聘委员会由学校领导、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和教师代表组成。
评聘委员会设主任一名,副主任若干名,成员若干名。
第六条评聘委员会的主任由学校校长担任,副主任由分管人事工作的副校长担任,成员由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和教师代表组成。
第七条评聘委员会的成员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较高的政治觉悟和政策水平;(二)熟悉教育教学工作和教师队伍建设工作;(三)公道正派,廉洁自律;(四)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
第八条评聘委员会的成员任期一般为三年,可连选连任。
第三章评聘委员会的职责第九条评聘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一)制定和修订学校教师评聘工作的有关规定;(二)审议学校教师评聘工作计划和总结;(三)指导和监督教师评聘工作的实施;(四)对教师评聘工作中出现的问题进行调查研究,提出处理意见;(五)审议教师评聘结果,确定拟聘人选;(六)对教师评聘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四章评聘委员会的工作程序第十条评聘委员会定期召开会议,研究教师评聘工作中的有关问题。
评聘委员会会议由主任或副主任主持。
第十一条评聘委员会会议的召开,应提前通知所有成员,并将会议议题和有关材料送达成员。
第十二条评聘委员会会议的决议,必须经过半数以上的成员同意方可通过。
第十三条评聘委员会会议的决议,应形成书面记录,并由参会成员签字。
第十四条评聘委员会的决议,报学校领导批准后执行。
高校聘任管理制度汇编
高校聘任管理制度汇编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高校教职员工的聘任行为,提高高校教职员工的整体素质和水平,确保教学科研工作的顺利进行,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高校教职员工的聘任,应当以德才兼备、公平公正、科学合理为原则,严格按照程序进行,充分调动教职员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第三条高校教职员工的聘任,包括教授、副教授、讲师等各个级别,应当根据其具体情况和需要予以区分对待,分类管理,注重人才培养和引进。
第四条高校教职员工的聘任,应当遵循公平竞争原则,不得存在任何形式的腐败行为或者利益输送,确保聘任过程的透明化和公开化。
第五条高校教职员工的聘任,应当遵循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严格按照程序进行,不存在违法违纪情况。
第六条各高校应当建立健全聘任委员会或者相关机构,负责对教职员工的聘任工作进行专门管理,提高聘任工作的科学性和专业性。
第二章教授聘任第七条教授职称是高校教学科研工作的最高职称,应当经过严格的评审和审批程序,才能获得。
第八条教授职称的评审标准应当以学术成果和业绩为依据,注重教学水平和科研能力,兼顾社会服务和学术影响力。
第九条申请教授职称的教职员工,应当提供详实的个人简历和学术成果,接受评审委员会的评审和面试。
第十条教授职称的评审结果应当由聘任委员会做出最终决定,评审程序公开透明,避免出现任何形式的舞弊和干扰。
第十一条被授予教授职称的教职员工,应当履行职责,发挥带头作用,为高校的发展做出积极贡献。
第三章副教授聘任第十二条副教授职称是高校教学科研工作的中级职称,应当经过一定的评审和试用期,才能获得。
第十三条副教授职称的评审标准应当注重学术研究和教学实践,要求具有一定的科研成果和教学经验。
第十四条申请副教授职称的教职员工,应当通过评审委员会的评审和面试,证明自己具有相应的能力和水平。
第十五条副教授职称的评审结果应当经过聘任委员会的最终确认,评审程序公开透明,确保评审结果的准确性和公正性。
第十六条获得副教授职称的教职员工,应当认真履行职责,继续提高自身的学术水平和教学能力,为高校的发展做出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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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工大学教师聘任委员会章程
理工大学教师聘任委员会章程
理工大学教师聘任委员会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学校人力资源管理改革和发展的需要,充分发挥专家学者在学校改革和发展建设中的重要作用,学校成立 z理工大学z
学院教师聘任委员会。
为充分发挥其职能作用,明确其职责范围,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学校教师聘任委员会是学校的学术性机构。
负责审定、审议、咨询或评估学校的师资队伍建设规划、人才引进、职称评审、岗位聘用、聘期考核等重大学术性和专业性事项,以及学校授权审定、审议的其他事项。
第二章职责
第三条学校教师聘任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审议学校的师资队伍建设规划;
审议专业学院的年度师资补充计划;
审定专业学院拟调入的引进人才及副高以上职称人员的任职资格;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评审工作;
审议学校专任教师和教辅的岗位设置,并审议岗位分级结果。
审定专业学院报送的专业责任教授和专业学科带头人人选;
审议专业学院高级职称教师的岗位职责;审议专业学院报送的专任教师和教辅的聘期考核结果,并审议与之相关的续聘、解聘事宜;
审议学校内部与教师聘任有关的人力资源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改革的重大事宜;
院务办公会授权审定、审议的其他重大学术性和专业性事宜。
第三章组织
第四条学校教师聘任委员会的组成与产生
学校教师聘任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1-2人,秘书1人,委员若干人,由长期从事教学、科研和教学管理工作,具有较高学术造诣,责任心强,能从全局出发考虑学校工作的专家、教授、从
事相关工作的管理干部代表组成。
学校教师聘任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秘书由院务办公会任命;委员候选人由主任委员,经院务办公会批准后由院长聘任。
委员会委员每届任期三年,可以连任。
委员会委员任职期间因各种原因,不能继续履行职责的,由本人提出辞呈或由主任委员提请院务办公会解聘,并进行增补。
学校教师聘任委员会办公室设在人力资源处,委员会秘书兼任办公室主任,负责处理委员会的日常事务,并负责记录会议决议,撰写会议纪要,经主任委员审核并签字后向学校提交,并留存备查,按年度归档。
第五条各专业学院应设立基层单位教师聘任委员会,并参照本章程制定本院的教师聘任委员会章程,同时将委员会成员及委员会章程报送学校备案。
对于尚不具备成立教师聘任委员会条件的专业学院,需向学校提出申请并经学校批准后,可由该单位的院务会或院务扩大会代行教师聘任委员会职责,同时需将会议成员名单报学校备案。
第六条为了维护公平、公正的工作秩序,确保工作质量,促进学术道德建设,教师聘任委员会委员在工作中应履行以下职责:
按时参加委员会的有关工作,如有特殊情况不能参加时,及时向委员会秘书请假。
应参加会议全部过程,认真听取议题内容并仔细审阅相关材料。
工作中应认真负责、出以公心,注重学术、严格把关,代表学校认真完成相关工作,做到客观、公平、公正。
严守纪律,不泄露会议讨论过程中的有关信息。
学校教师聘任委员会委员在讨论、审议、审定与本人或其亲属有关的事项时,应回避。
委员对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向委员会反映并提出解决建议。
第四章议事规程
第七条学校教师聘任委员会议事规程
实行例会制,每学期至少召开1次全体委员会议。
必要时可根据工作需要召开临时性会议或部分人员参加的专题会议;对于一般性问题也可通过书面形式征求委员意见。
会议由主任委员负责召集,主任委员因故不能到会,可委托副主任委员召集。
学校教师聘任委员会全体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方能进行。
主任委员根据会议讨论情况,充分考虑和综合会议成员的意见做出决定。
对于重大问题决策,可采用举手表决或无记名投票方式,以成票超过到会委员人数的三分之二以上为通过;未到会委员不能委托他人投票。
对于由教师聘任委员会审议或提供咨询的议题,将审议结果或咨询建议提交院务办公会,由院务办公会审定。
审议结果应报告院务办公会备案后执行。
院务办公会如有不同意见,可要求教师聘任委员会复议。
第五章附则
第八条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实行,由学校教师聘任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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