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报道中侵犯隐私权的现象探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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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报道中侵犯隐私权的现象探究

隐私权是指自然人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信息秘密的一种人格权。它依法受到保护,不被他人非法侵扰、知悉、收集、利用和公开,而且权利主体对他人在何种程度上可以介入自己的私生活,对自己是否向他人公开隐私以及公开的范围和程度等具有决定权。通俗来讲,隐私权就是自己的个人私事,个人信息等个人生活领域内的事情不为他人知悉,禁止他人干涉的人格权利。新闻报道中侵犯隐私权的种种现象应该引起我们高度重视。本文将通过对于现实新闻报道中不规范行为的分析,提出通过完善新闻报道的形式和相关法律规章制度的构建以及提高新闻工作者的专业素养这三种措施,从一定程度上缓解甚至避免新闻自由与个人隐私的冲突,保障公民的人权和公众知情权。

一、新闻报道侵犯隐私权的表现形式

在大众传媒日益发展的今天,媒体行业的竞争逐渐激烈,信息市场的运行变得广阔而迅速,因而新闻记者在进行新闻采访的过程中对信息采集变得更加细致和功利化。对于能够引起注意力的信息通常抓住不放,而这些信息往往具有隐密性,通常能够满足人们的好奇心理引起人们的关注,与此同时在此类信息中占据极大比例的正是一些牵涉到个人隐私的私人信息,这就不可避免的造成了新闻采访不断挖掘个人隐私的现象。

在新闻采访的形式上,为了获取更真实或者更具有可信度、更完善

的信息时,新闻记者往往会通过一些特殊的手段达成采访效果。此类采访形式已经构成了对个人隐私的侵犯。这一点主要表现为以下四种形式。

1、隐性采访,即隐匿记者身份进行新闻采访

随着现今社会公民的自我隐私保护意识的加强和科学技术手段的进步,记者们为了获得真实信息往往会通过先进设备在隐瞒自己的记者身份情况下进行暗访。在对于涉及一些个人隐私的信息进行采集时采用欺骗、窃听、偷录等方式进行暗中采访,这一行为却并未经过当事人的许可或同意。例如有记者假扮成病人暗访诊所;隐藏身份采访无照旅馆等。在这一采访过程中,记者的行为对于被采访的个人来说就是一种隐私权的侵犯。

2,窃取个人资料

在他人未知情的情况下采集或取得他人图像、身份、行为等信息,例如街拍、监视、跟踪,或者查阅翻看他人信件、调阅他人隐私信息等。采访他人隐私需要经过被采访人同意,隐匿记者身份进行个人信息的采集这一行为已经构成了侵犯隐私。而录像、拍照等采访方式在未得到当事人许可的条件下,其所获得的影像、图像等资料应当遵从当事人意愿选择是否可以用来进行报道。这是包含在个人隐私当中的一部分。

3、强行采访

在当事人拒绝接受采访的情况下,通过威胁、利诱、纠缠等手段进行采访达成采访目的的行为,既伤害到了当事人的感情,也对于他人

的正常生活造成了干扰,这是一种直接侵犯个人隐私的行为。

4、监视和跟踪

新闻记者以新闻报道为目的,对他人进行监视或者跟踪,从而采集当事人的相关信息,这是对于公民个人人身自由和个人空间隐私权的侵犯行为。著名的案例有美国前总统肯尼迪遗嫦杰奎琳控告作家盖利拉一案。

二、新闻报道侵犯隐私权的原因分析

1、信息成分难以界定

个人隐私的内容是作为个体所不愿公布的私人信息,而新闻报道在信息处理上很难去界定新闻信息与个人信息并进行取舍,从而使得新闻报道对于信息的使用往往来自于新闻工作者的个人意愿,这就极其容易导致构成违法报道,侵犯隐私权。

新闻报道的重要特点是它通过发布具有新闻价值的信息来满足社会受众的知情权,同时,新闻媒介有着自己的新闻自由,它通过发布自己认为有价值的信息来吸引受众从而达到经济目的。在这一过程中,对于是否具有新闻价值和是否属于个人隐私这一基础判断是难以界定的,甚至是模糊乃至矛盾的。

2、新闻自由与隐私权的冲突

新闻报道的原则是向受众传达真实的、可信的新闻信息,作为新闻主体,新闻工作者以及新闻媒体追求客观真实性是其主要目标之一。然而与此同时,并非所有真实的、客观的信息都是可以用来报道的,对于涉及个人隐私的信息,越是真实对于隐私权的侵犯越是严重。

作为个人而言,对于隐私的内容是希望人知道的越少越好,而新闻报道的显著特点却是让新闻信息广为人知。这便使得新闻自由与隐私权之间形成了强烈的矛盾冲突。

3、法律制度上的缺失

法律制度是人们处理社会关系的准则,通过权利与义务的设定来规范人们的行为从而调整和疏解社会关系。而在隐私权和新闻自由权的法律概念上,我们目前的法制建设存在着严重的缺失和漏洞。

目前,对于新闻侵权案件的审理依然是依赖于相关概念的司法解释以及法官的裁量。我国对于隐私权的法律保护和侵犯隐私权的民事责任方面法制建设还很落后,与此同时对于涉及新闻自由权的法律问题缺乏明确的规定。仅有的司法解释在用于处理相关法律问题时显得捉襟见肘,并没有很强的可操作性。

新闻自由与隐私权的冲突是因为新闻报道介入了个人隐私空间,而个人信息空间并非是自给自足的,在一定程度上个人信息与社会信息产生了很大的交融,在这种状态下我们是很难去区分个人信息与社会信息的,这就需要法律的界定。

4、新闻媒体的恶性竞争

随着科学技术的进步和新闻产业的飞速发展,新闻媒体的竞争越来越激烈,对于注意力市场的争夺使得新闻媒体逐渐为了取得吸引眼球的信息而不择手段,对于个人隐私的侵犯不闻不问。尤其是表现在对于名人的关注和追逐上,一些媒体为了取得有关名人隐私的信息不择手段,甚至通过一些非法渠道满足所谓公众的知情权。恶性竞争造成

对于个人隐私的反复、不断深人的侵犯。

三、新闻报道侵犯隐私权的特点

1、侵权主体的特殊性

相对于其他侵权主体而言,新闻媒体自身的特性决定了它作为侵权主体具有着特殊的性质和影响,新闻报道侵犯隐私权的行为所造成的后果也远远大于一般的侵权行为。新闻媒体并非权力机关,但是它本身所具有的公信力导致新闻报道的侵权行为在对于披露个人隐私所造成的影响一定程度上具有同公权力部门一样的效果。

从新闻报道侵权行为的细化主体来说,侵权行为的责任主体有两个:新闻媒体;新闻记者或采编人员。在对于新闻侵犯隐私权的责任主体判定上,新闻媒体本身具有不可推卸的责任,但是在造成新闻报道侵权的这一过程中,往往也不乏相关从业人员的参与。因而我们认为在新闻报道侵犯隐私权中,侵权主体包括了以出版社、电视台、杂志社等为主的媒体机构和以新闻记者、通讯员、编辑等为主的个人两个部分。

2、侵权影响难以消除

当今时代下,新闻报道的信息传播涵盖了人类社会的每一个角落,新闻信息传播跨越了空间、时间限制,具有极强的覆盖性和渗透性。新闻报道的影响变得广泛而深刻。在涉及到个人隐私的信息传播上自然而然具有同样的特点,因而新闻报道侵权所造成的影响是极其深刻、广泛的。

新闻媒体的产品具有可传阅性和可收藏性。一方面,新闻信息可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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