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立法与自由
法律与自由(共30张PPT)
❖ 自由的法律就其本质而言并不是人为的刻意 设计或者构建的产物,而是有机的缓慢进化 的、因而是一种无意识的开展的结果。
❖ 制度的起源并不出于理性的设计,而是人的 行为相互调适、相互作用并且积淀而成的, 即使是那些最为复杂、外表上看起来是出于 人为设计的各种制度,实际上也并不是人为 设计或者政治智慧的产物。
法国传统——思辩的唯理主义的自由 传统
❖ 代表人物为卢梭、重农学派、孔多塞 ❖ 人的理性能力是自足的,全能的,可以
洞察一切,构建一切。
自由就是要获得解放,把人从传统的奴役和枷 锁中解脱出来。
❖ 特别强调制定法对于实现自由所具有的积极 作用,更为关注的是一种整体的自由、绝对 的自由,从而实际上往往是从自由出发,却 走向了强制乃至专制。
律秩序并不是某个或者 亚里士多德说:“法律不应该被看作〔与自由相对的〕奴役,法律毋宁是拯救。
对于本人自己,对于他自己的身和心,个人乃是最高主权者。
某些天才的人物〔立法 在西方,最初意义上的自由,主要是指自主、自立、摆脱强制,意味着人身依附关系的解除和人格上的独立。
亚里士多德说:“法律不应该被看作〔与自由相对的〕奴役,法律毋宁是拯救。
三、法律自由
* 所谓法律自由,就是指一定国家的公民或 社会团体在国家权力所允许的范围内进行活 动的能力,是受到法律约束并得到法律保障 的,按照自己意志进行活动的权利。
1.法律自由受到国家法律的保障。
2.法律对自由的规定是通过公民权利的形式 进行的。
〔现代人希望每个人享有自己的权利,每个 人在不伤害他人的前提下按照自己最喜欢的 方式开展其才智〕
2.法律确定各种自由权利的范围,实现对公民的自由的限 制和保护。
论法律与自由的关系
论法律与自由的关系摘要:自由是人类社会诞生以来就具有的神圣权利”。
随着社会进步和经济发展,自由的内容越来越广泛。
人们在追求自由的同时,也在寻找一种使已有的自由不被损害的东西——法律。
法律与自由之间存在什么关系?通过对此问题的探讨,旨在正确理解二者之间的关系,从而对我们今天实行依法治国、建设法治国家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关键词:法律自由关系正文一、法律概说什么是法律?马克思主义的、非马克思主义的法的定义不同。
马克思主义关于法的定义是:法是由国家制定、认可并依靠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以权利和义务为调整机制,以人的行为及行为关系为调整对象,反映由特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统治阶级(在阶级对立社会)或人民(在社会主义社会)意志,以确认、保护和发展统治阶级(或人民)所期望的社会关系和价值目标为目的的行为规范体系。
[1]这个定义具有科学性。
它明确地、具体地规定着人们应该做什么、可以做什么、不能做什么,只允许人们做法律允许做的事情,不允许人们做法律禁止做的事情,如果触犯法律要受到法律的制裁。
二、自由的界定早在古希腊、古罗马时期,“自由”一词就开始被使用。
自近代开始,自由通常从两种意义上理解。
第一种意义是“消极自由”,指主体不受外在压制和束缚的状态,表述方式为“免于……的自由”,特点是实现自由不受社会干预;第二种意义是“积极自由”,指主体有依自己独立意志行事的能力,表述方式为“有……自由”,特点是实现自由需要社会的干预。
无论是消极自由还是积极自由,都具有哲学涵义、政治涵义和法律涵义。
因为本文是从法律的角度来讨论自由,因此对自由的哲学涵义、政治涵义只作简单的介绍。
自由的哲学涵义是指主体意志与客观必然性的统一。
自由的政治涵义是指主体利益与社会秩序的统一。
自由在法律上指人的权利,即自由权。
马克思在《论犹太人问题》中明确指出自由无疑是人权的组成部分。
自由的法律涵义是指主体的行为与法律规范的统一。
即在法律上,主体可以为一定的行为,这种行为与法律规范所规定的行为模式相一致,意味着权利主体只能在法律规定的范围之内做他想做的事情。
对自由与法制关系的理解
对自由与法制关系的理解【摘要】自由与法制是社会秩序中不可或缺的两大要素,二者相辅相成、相互依存。
自由与法制既互为前提,又相互制约。
自由与法制的互补性体现在自由在法制中得以保障,并在法制的框架下得到实现。
法制对自由的保障体现在法律规定保障个体自由权利和规范公共秩序,保障社会公正和公平。
而在自由与法制之间的平衡中,法制需要对自由进行适度的限制,以维护社会稳定与公共利益。
自由与法制共同构建社会秩序,使个体自由在一定范围内得以实现,同时保护社会整体利益。
自由与法制相互促进社会发展,推动社会向着法治化、民主化的方向不断前行。
自由与法制间的相互作用是社会发展的基础,也是维护社会秩序的重要保障。
【关键词】自由、法制、互补性、体现、保障、平衡、限制、社会秩序、社会发展、关系、定义、结论1. 引言1.1 自由与法制的定义自由与法制是构建社会秩序的重要组成部分。
自由是指个体在不受外部强制限制的情况下,自由地选择行动的权利。
而法制则是指依法治国、依法行政的原则和制度的总称。
自由与法制并非对立的关系,而是相互依存、相互促进的关系。
自由是法制的前提,法制则是保障自由的重要手段。
自由与法制不可分割,自由需要在法制的框架内进行,而法制也需要以保障和促进自由为宗旨。
在一个有序的社会中,自由与法制相互支撑、相互促进,共同构建起社会秩序。
只有在法制的规范下,个体的自由才能得到充分的发挥,并最终实现社会的和谐与稳定。
自由与法制作为社会治理的重要原则和制度,必须密切结合、相互协调。
只有在自由与法制的良性互动中,社会秩序才能得到有效维护,社会发展才能取得长足进步。
自由与法制的关系不仅体现在理论上的相互促进,更体现在实践中的相互支持和协调。
将在接下来的内容中进行深入探讨。
1.2 自由与法制的关系自由与法制的关系是指自由与法律之间的互动关系。
自由与法制是密不可分的,相互依存的。
在一个社会中,自由和法制之间存在着紧密的联系和相互制约的关系。
自由是人们在社会生活中表现出来的一种权利和态度,是人类追求个性发展和自我实现的基本需求,是人类的一种天赋权利。
法理学-第二十二章 法与自由
第二十二章 法与自由
4
第一节 自由的释义
三、自由对于人的价值
第二十二章 法与自由
5
第二节 法对自由的确认和保障
一、自由需要法律的确认和保障
二、法律确认和保障自由的一般方式 (一)以权利义务方式设定自由的范围以及实
现方式
第二十二章 法与自由
6
第二节 法对自由的确认和保障
(二)将责任与自由联结 (三)设置国家权力及正当程序以提供救济
A.人的主体性由自由来体现,没有自由即没有主体。
B.人们只有在相互依赖中才能得到自由 C.法律规范不能创造
自由 D.在现代社会,作为权利之自由,它的范围不能由法
律限定的
第二十二章 法与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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课堂练习
二、多项选择题
1.下面有关自由的实质表述正确的是( )。
A.自由是人的一种自主状态或自为状态
B.自由作为一种人类活动现象,尽管存在于不同领域,但它在实 质上具有同一性和关联性
全国政协委员、国家统计局局长李德水认为:应当尽快制定外商 来华并购企业的法律法规,与国际通用做法接轨。消极地抵制 外商来华并购是错误的,而是要尽快制定和完善旨在规范外资 来华并购行为的法律或条例。特别对以垄断我国市场为目标的 恶意并购行为,要有严厉的制裁手段。应当对外资企业实行国 民待遇政策。过去我们实行对外资优惠的政策是必要的,也是 有效的。但在新形势、新环境下,应与时俱进。要按照世贸组 织的规则,一视同仁地给予国内外企业国民待遇。实际上,真 有本事的跨国公司并不在意什么“特殊关照”和“超国民待 遇”,而是看重公平竞争的环境。
D.一般来说,人们只有借助一定的物质生产力,才能得到一定的
自由
第二十二章 法与自由
11
浅谈法律与自由的关系
鉴 于对 自由认 识的发展历程 ,我们认为给 自由一个确切 的定义是十分 困难 的,正如孟德 斯鸠 所说 。但是我们会试着 更 准确的把握 自由的精髓 内涵。我们 认为 自由,既是满足 自 身; 又可 以实现 自 我价值 的一种状 态。 自古以来人们就不断
三、完善地方行政 问责 程序 正义的对 策 行政 问责 制是 中国政治体制改革 的一个新亮点 ,其实施 是否遵循 了程序正义原则 ,不仅 取决于制度本身 的建设 ,而 且还需要一系列相关配套措施 的健全 以及行政伦理文化 的塑 造。对此 ,笔者提出对策如下 : ( 一 )应加快行政 问责相 关立法 西方 国家 的行 政实践充分说 明,只有建立起一套强有力 的法律机 制 ,才能 使行政 问责制形成 一种长期 有效 的机制 , 使 行政问责制能够有章可循 ,有 法可依。鉴于我 国尚未有一 部统一的程序法典 ,因此 ,应加 快我国的程序立法进程 ,加
责的力度 ,完善 司法 问责 的程序 化和合法化 ,保障法官能够 独立 、客 观而公 正地断案 ,完善司法机 关独立行 使审判权 ; 三是充分发挥新 闻媒体作 为舆论 导向工具的监督作用 ,保障 新闻媒体的知情权与新 闻自由。 完善行 政问责程序不仅能够保证行政 问责 的公正 ,维护 公共利 益和政府 的形象 ,同时也能保 障公务员 的正 当利 益。 行政问责的程序化能够促进政务公开 , 提高公 务员工作水平 , 强化公务员责任意识 ,从 而有效 地提高政府公信力 。我们应 当充分重视公平正义在行政 领域的应用 ,只有重视程序正义 性价值才能在公共行政 中收获更为正义的结果 。 参考文献 【 1 ]吴春 江. 行政 问责制 的伦理 审 思【 D】 . 湖 南师 范大 学,
( 二 ) 自由的 界 定
地试 图对 自由加 以界定 和概括 ,但是 自由的概念一直在不断 变化 。自由的概念也经历 了漫长 的历 史过程。不同的人对 自 由的概念与意义也有着不 同的认识 和理解 。每一次对于 自由 概念 的新认识 ,都带动人们 观念 的变化和思潮的改变 。当然 不同 的关于 自由的概念 的认识也会 给人们 更好的认识法律与 自由的关系带来不 同的影 响。我们想更好 的认 识和论述法律 与 自由的关系无疑也必须首先进一步理解 自由的概念。 在 英语 中 自由用 “ F r e e d o m”表示 ,其 含义 是不受 任何 羁束 ,自然生活和获得解放 。我们所 要探 讨的 自由是指不受 束缚 的思想和行为状态 ,即包括 思想 自由和行为 自由。 自由 从分类上来讲 ,既有感性 自由又有理 性 自由 ; 有积极 自由也 有消极 自由 ; 有形式 自由也有 实质 自由 ; 有思想 自由也有行 为 自由。就法律来讲 ,法律 中所 涉及 的 自由主要指人们 的行 为 自由,因为法律不能对人们 的思想 进行 准确的判断 ,只能
法律与自由的辩证关系
自由与法的关系(一)自由在法中的价值亚里士多德有一句名言“法律不应该被看作(和自由相对的)奴役,法律毋宁是拯救。
”他不仅将法与自由联系在一起,而且认为自由是一种重要的法律价值。
自由作为一种价值理想,在任何一种社会形态中都要受到重视,所不同的是,在人民受奴役的社会,法律极大程度上扼杀人民的自由,在人民当家做主的社会,法律极大程度上保护人民的自由。
而理想状态的法律,并不是对自由的无限宽容和保护,而是应当建立在自由的基础之上,体现自由,保障自由。
只有这样,才能使公民在服从国家法律的同时享受国家对自己自由的保护。
自由本身的价值决定了其必然要为自身的发展选择合适的土壤,因为它信奉的理念是做符合自己意愿并应当做的事,拒绝做违背其价值观念的事。
作为体现统治阶级意志的法律,就是要把人们自由的无意识的自然规律变成有意识的强制规范。
把法律变成自由的存在,是对人民权利的维护,而且其维护效率的优劣亦成为该法善恶与否的标准。
因此,真正意义上的法律应该符合自由的要求。
自由在法的价值中的地位,还表现在它体现了人性的需要。
法律必须确认并维护人类活动的基本目的之一即人的自由权利。
因为,没有自由,法律就仅剩下了强制,仅有强制性的规则是无法促进人类社会的进步的。
自由的价值需要法律的保障,因为法律能够把自由意志转化为自由权利。
自由作为一种基本人权,必须受到法律的保障,而法律自由则是一种个人按照自己的意志,在现行法的范围内行为的权利,也即是说“法律自由”有一个“现行法的范围”的限制,但这并不是说法律就完全限制了自由。
法律的目的不是为了废除自有,而是为了更好的保护自由,没有法律对犯罪行为的规定和制裁,人们的人身权、财产权就难以得到真正的保障,没有法律,就没有自由。
正是由于法律与自由的这种紧密的关系,自由的要求才表现为对法律的要求。
因此,自由与法的关系包含着自由对法的价值和法对自由的保障。
正如马克思所说:“法律不是压制自由的措施,正如重力定律不是阻止运动的措施一样......恰相反,法律是肯定的、明确的、普遍的规范,在这些规范中自由获得了一种与个人无关的、理论的、不取决与个别人的任性的存在。
法律,立法与自由读后感
法律,立法与自由读后感《法律,立法与自由》读后感读《法律,立法与自由》这本书真的是一场烧脑但又很有收获的旅程。
刚开始读的时候,我感觉有些吃力。
这复杂的理论和宏大的论述框架,就像走进了一个结构复杂的迷宫。
读到有关法律与自由的基本定义部分,我就在想,我们平常挂在嘴边的“自由”听起来很简单,就是我们可以做自己想做的事。
但是作者似乎想得更加深远。
他认为真正的自由是在法律框架内的自由,读到这里我感觉颠覆了我以前对自由有些片面的认识。
特别触动我的是作者探讨立法的那部分。
书里提到立法并不是简单地制定一些规则,而是要考虑到整个社会的秩序、公平以及对自由最大限度的保障。
这让我想起生活中的一些例子,比如交通规则的制定。
一方面,交通规则限制了我们随心所欲开车或者过马路的“自由”,像不能闯红灯、不能随意变道等。
但另一方面,如果没有这些规则,交通将陷入混乱,我们的出行自由反而会大打折扣。
每个人都想尽快到达目的地,要是都不顾规则,马路上就会车毁人亡,谁还能自由地出行呢?这就深刻地体现了立法对保障自由的重要性。
在阅读过程中我也有疑惑的地方。
书中有些哲学性的阐述比较深奥,像是关于不同法系背后的自由价值判断的部分。
有些概念理解起来特别费劲,感觉每个字都看得懂,但连起来就不太能把握确切含义。
不过随着继续阅读和仔细思考,后来我明白了作者试图从宏观的角度,分析各种法律现象背后深层次的哲学根源,这种分析方式虽然难,但有助于我们对法律本质有更深刻的认识。
我觉得作者想表达的一个核心观点是,法律和自由不是对立的,立法的目的就是为了创造一个能让自由茁壮成长的环境。
这个观点在现代社会的方方面面都能体现,而且也应该成为我们看待法律问题的一个重要视角。
对了还想说,读完这本书让我对自己所处的社会法律体系产生了更多的思考。
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无论是遇到侵权现象,还是看到一些新的政策法规出台,我们都可以从法律如何保障自由、立法是否合理的角度去思考。
这不仅仅是一种理性的思考方式,也会让我们更加珍惜现有的法律和自由环境,更积极地参与到法治社会的建设中,在未来生活中保持对法律和自由关系的深度审视,这就是这本书带给我的最大价值。
法律对自由的原则与限制
法律对自由的原则与限制自由是人类的一项基本权利,但是在法律的范围内,自由也是受到一定限制的。
本文将探讨法律对自由的原则与限制。
一、自由的原则法律对自由的原则可以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个人自由:法律保障个人的自由,包括言论自由、思想自由、信仰自由、迁徙自由等等。
个人在法律的范围内享有这些基本权利,可以自由表达自己的观点,选择自己的信仰,迁徙到自己想去的地方等等。
2. 经济自由:法律保护个人和组织的经济自由,包括个人的财产权和组织的经营权。
个人在法律的保护下可以享有自己财产的支配权,可以自由地经营和交易。
组织也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自由地经营和竞争。
3. 婚姻自由:法律保障个人的婚姻自由,即个人可以自由地选择结婚对象,并享受婚姻的权益和义务。
以上是自由的基本原则,也是法律在保护自由方面所遵循的原则。
然而,自由并非无限制的,法律还对自由做出了一定的限制。
二、自由的限制法律对自由的限制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公共秩序与安全:为了维护社会的公共秩序和安全,法律对某些行为进行了限制。
例如,法律禁止个人散布恶意谣言、制造或传播暴力和恐怖信息等,以保护社会的稳定和安全。
2. 他人权益保护:法律对自由做出限制,以保护他人的权益。
个人的自由表达不能侵犯他人的名誉权、隐私权等;个人的经济自由不能侵犯他人的财产权等。
在法律的范围内,个人的自由行使应当尊重他人的合法权益。
3. 公共利益限制:法律对个人的自由做出限制,以保护公共利益。
例如,在紧急情况下,法律可以限制个人的自由,比如在灾难发生时实行戒严,以保护公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
以上是法律对自由做出的一些限制,这些限制旨在维护社会的正常秩序、保护公众权益和维护个人的尊严。
法律对自由的限制并非是无端的,而是出于社会的需要和对整体利益的考量。
结论自由是人类的宝贵财富,也是法律所保护和维护的基本权利。
作为个人,我们应当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自由,并尊重社会秩序、他人权益和公共利益。
对自由与法制关系的理解
对自由与法制关系的理解自由和法制是人类社会发展的两大基石,二者之间的关系密不可分。
自由是人类的一种自然属性,是指个体在不受任何外来干涉的情况下,根据自己的意志和选择行动的权利。
法制则是为了维护社会秩序和稳定而制定的一系列规则和法律,用以规范人们的行为和保障人们的权益。
自由与法制的关系是一个复杂而又紧密的关系,其相互影响和相互制约,为社会的稳定和繁荣提供了坚实的保障。
自由与法制是相辅相成的。
自由是人类的基本权利,它需要通过法制来得以保障和实现。
法制是对社会行为的规范和约束,它在一定程度上会限制个体的自由,但同时也为个体确保了一定的安全和权利。
在一个自由度足够的法制社会中,每个人都可以依据自己的意志和选择进行行动,而经过法制的规范和约束,这种自由才能得以得到保障和实现。
自由和法制是相互促进的。
一个社会中如果缺乏法制,个体的自由很容易变成混乱和无序,社会秩序就会受到破坏。
而如果法制过于严厉和僵化,个体的自由就会受到限制,社会发展就会受到妨碍。
自由和法制是相辅相成的,法制的存在可以保障个体的自由,而个体的自由也需要法制的保障和支持。
只有在自由与法制相互促进的情况下,社会才能保持秩序和稳定,个体才能得到应有的尊重和保护。
自由与法制的关系是不断发展变化的。
随着社会的发展和进步,自由和法制的内涵和外延也会发生变化。
在一个法制完善的社会中,人们可以更好地实现自己的自由,并在此基础上不断扩展自己的自由度。
而在一个自由度足够的社会中,法制也需要不断完善和发展,以适应社会各种复杂的变化。
只有在自由与法制不断发展变化的情况下,社会才能保持朝气蓬勃的活力和创新的源泉。
自由与法制是社会发展的两大基石,其关系紧密而又复杂。
自由需要法制来保障和实现,而法制的制定和实施也需要以促进个体的自由和发展为出发点。
只有在自由与法制相互尊重、相互制约、相互促进的基础上,社会才能保持稳定和繁荣,个体才能得到最大程度的保障和尊重。
我们应该在实践中不断探索和完善自由与法制的关系,以推动社会的持续发展和进步。
对自由与法制关系的理解
对自由与法制关系的理解自由与法制是推动社会进步与人类发展的双轮驱动。
自由代表了人的自主和独立,而法制则代表了人的约束和规范。
自由和法制是相辅相成的,二者之间互相促进,并在制度上得到保障。
首先,自由的实现需要法制的保障。
自由的概念不仅仅是做自己想做的事情,也包括了不受任何无理约束的权利。
这些权利只有在法制框架下才能被真正实现。
法律规范了人们的行为,并规定了违反法律的行为所需要承担的惩罚。
这些法律的存在使得人们不会轻易地侵犯别人的自由。
同时,法律也规定了人们在公共场合或与其他人交往时需要遵守的规范,使得社会秩序得以维护。
如果没有法律的保障,人们的自由可能会受到侵犯,甚至可能会遭到恶意的攻击,最终导致社会动荡。
其次,法制的实现需要自由的保障。
法律规范了人们的行为,但是,如果法律的制定者无法得知人们的真实需求,那么制定的法律就很难达到其预期的目标。
这就需要各方面提供自由的环境,允许人们自由地表达自己的意见和诉求,使得法制更贴近人民的需求。
自由的存在可以建立良好的公民意识,从而促进其积极参与到制定法律的活动中来。
这样,法律就可以不断地更新和完善,同时也能够更加符合人们的利益。
总之,自由与法制是社会发展的双轮驱动机制。
自由促进法制的实现,而法制又保护人们的自由,它们相互依存、相互促进。
在这个过程中,政府应扮演好维护社会稳定、调节公平正义的角色,适当规范人们的行为,同时也应该尊重人们的自由,鼓励人民发挥创造力和创新能力,在法制框架下提高社会的素质和水平,推动社会的繁荣发展。
读哈耶克《法律、立法与自由》
读哈耶克《法律、立法与自由》包万超人类一思索,上帝就发笑。
真正的思想家,都是一面奔跑一面哭泣的人,他们要诠释一个时代的真理,就必须承受时代落差造成的悲剧命运。
1993年3月,当哈耶克逝世的消息在世界各地的新闻节目和报刊上传出后,整个热闹的思想界瞬间为之愕然,接着对这位“缔造了自由世界经纬”的大师爆发出如潮的哀思和敬意。
这一情境再次证明了,人类对自己思想精英的理解、尊敬和珍视总是来得太晚。
虽然哈耶克早在1974年就获得了诺贝尔经济学奖的殊荣,但这位思想巨匠的漫长的学术生涯,却充斥着社会大众和同行学者对他的误解和敌视。
最近十年,我国学者已陆续译出哈耶克的《致命的自负》、《个人主义与经济秩序》、《通往奴役之路》和《自由秩序原理》等著作,去年又翻译出版了《法律、立法与自由》,这是迟来的幸事。
《法律、立法与自由》是哈耶克经历17年的思考而分别于1973年、1976年和1979年发表的最后一部系统性的学术巨著。
本书围绕标题所关涉的相应主题划分为三卷:第一卷为“规则与秩序”,第二卷为“社会正义的幻象”,第三卷为“自由社会的政治秩序”。
哈耶克在知识论上为本书提出了一个关涉人类命运的基本命题:我们应当学到足够多的东西,以避免用扼杀个人互动的自生自发的秩序(Spontaneousorder)的方式(置其于权威当局的指导下)去摧毁我们的文明。
但是,要避免这一点,我们就必须放弃这样一种幻想:我们能够通过刻意的思考而“创造人类的未来”……哈耶克的这一最终结论,我认为在法律与立法领域可以转换为一个关于知识与自由的命题:承认人类的无知,尊重各种自生自发的秩序,是人类真正达致自由的前提条件。
哈耶克这里所说的自由,是一种允许所有的人运用自己的知识去实现自己的目的,且只受普遍适用的正当行为规则的约束的自由状态。
这种状态为人们实现各自的目的提供最佳的条件,因此,“自由不只是许多价值中的一个价值,而且还是所有其他个人价值的渊源和必要条件。
自由的法律与法律的自由
自由的法律与法律的自由自由的法律和法律的自由是法伦理研究的重要内容。
关于自由的法律,主要研究法律的自由价值支撑及对法律的自由评判;关于法律的自由,主要探讨法律对自由的规范和保障功能。
法律和自由在价值层面上共存互补、相得益彰,实现具体的、历史的统一。
标签:法律;自由;价值法律和自由历来存在着不解之缘。
法律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范,是一定历史时期存在的社会现象;自由则是人的解放、个性的充分发展,表示的是主体从客体的束缚中获得解放的一种能力。
把握自由的法律和法律的自由,无论是就理论研究本身而言,还是就当前我国的法治建设而言,都是一个重要课题。
一、关于自由的法律:法律的自由价值支撑和自由评判研究自由的法律,是把法律看作是一种社会行为和社会现象,把自由看作是一种价值标准和价值依据,探讨的是法律赖以产生的自由底蕴和法律为什么要遵循自由的评判等问题。
马克思曾指出:“法典就是人民自由的圣经。
”〔1〕那么,何谓自由?自由是不是指随心所欲、恣意而行?这是考察关于自由的法律时首先要明确的问题。
自由一般有两重涵义:哲学认识论的自由和政治伦理观的自由。
〔2〕前者通常意味着主体对客体必然性的科学认识和对世界的改造的合目的的实现过程,即毛泽东概括的“自由是对必然的认识和对世界的改造”。
后者是指人们在社会关系中受到保护或得到认可的按其意志进行活动的权利,即马克思所说的:“自由就是从事一切对别人没有害处的活动。
”〔3〕自由的上述两重涵义是一般与个别、普遍与特殊的关系。
政治伦理观的自由以哲学认识论的自由为世界观和方法论上的指导,哲学认识论的自由又以政治伦理观的自由为具体运用中的补充和完善,二者缺一不可。
自由的涵义表明,自由不是为所欲为的“任性”行为。
“任性”只能处处碰壁。
孟德斯鸠早就看到了这一点,他说:“在一个有法律的社会里,自由仅仅是:一个人做他应该做的事情……自由是做法律所许可的一切事情的权利。
”〔4〕孟德斯鸠的论述同样表明:法律不仅不排除自由,而且还以自由作为其理论前提和现实价值依据。
从法律的维度解读哈耶克的《法律、立法与自由》
问题 [ 4 3。 ] 2 2
通读《 法律 、 立法与 自由》笔者认识到哈耶克 ,
的法 律理 论 建构 不 是那 种在 学科 严 苛设 限支 配 下 的 “ 法律 而法 律 ” 为 的研 究 , 不是 那 种 即时 性 的 更
( ) 二 哈耶克法 律理论 所涉 及的主 要 问题 1法律理论 的 两大基本任 务 .
二、 哈耶 克 法律 理 论 的建构
( ) 一 哈耶克法律 理论 的建构 路径
从哈耶克建构其 自由主义理论的逻辑上看,
法律、 立法与 自由》 是他经 由社会理论到 自由理 而且, 它们各 自的独特性与支配它们 的两种全然 《 不同的规则或法律紧密相关。第二卷是“ 社会正义 论再 到法 律理 论 的阐发 而试 图 完成 宏大 的 自由 主
收 稿 日期 : 0 0 0 — 1 2 1— 4 1 作者简介: 郑彩莲 (9 5 )女 , 1 8一 , 河北唐山人 , 硕士研究生, 主要研究方向为宪法原理与中国宪政实践 。
第 5期
郑彩莲 : 从法律的维度解读哈耶克 的《 法律 、 立法与 自由>
1 9
1 社 会现 象 的 内在理 路 解 释哈 耶克 的 法律 切 实影 响或 支 配行 动者 之行 动 的社会 行 为规 则 的 . 从
哈 耶克 认为 , 自由仅仅 是 指个 人 自由 , 自由状
态 是允 许个 人 为 了 自己的 目的而 运用 自己 的知识 的状 态 ,它 不受 团体 或社 会 的共 同 的具体 的 目的
邓 正 来认 为 ,哈耶 克是 在其 认识 和 解 释社会 “
现象 的内在理路的要求下而建构其法律理论 的” 的约束 ,从而使个人在特定时空下 的知识得 以最 . “ 哈耶克 的法律理论虽说 在很大程度上是其社会 大程度 的运用 。然而 自由并 不意 味着无所 限制 , 自 理论和 自由理论的逻辑展开 ,但是就其整体社会 由是法律下的自由, 这里的法律指的是内部规则 。
浅谈法律与自由的关系
浅谈法律与自由的关系人类对法律的认识是一个连续的、辩证的发展过程。
从各种片面而深刻的观点中我们可以看出法学家们对法律的含义是一个不断追问着的过程。
在这个过种中,法与自由的关系则是一个极其重要的问题。
在解释法与自由关系之前,我们必须了解自由的内涵.“自由"一词来源于拉丁文(Libertas),原意是从被束缚中被解放出来。
自由是一个恒古而又令人心仪的法哲学的问题。
它作为人们社会生活的一个理想,代表着一种高度的价值。
然而,究竟什么是自由?历史上的思想家和法学家对这个问题作过深刻的思考后有过各种不同的回答。
德国哲学家康德提出,自由“仅仅发生在理智的东西(作为原因)对现象(作为结果)之间的关系上",即自由仅仅是超感性的理性活动所具有的能力。
自由作为康德道德哲学的重要部分,是一个超验的,纯粹理性的概念。
在积极方面是纯粹理性实现自己的能力;在消极方面是不受感官冲动或刺激的决定。
自由意志是道德和法律存在的前提,在相当长的时间里,人们认为道德和法是不分割的。
康德在《道德形而上学原理》的开头给了他自己的道德体系:道德法则作为有效的法则,仅仅在于衙门能够合乎理性的建立在先验的原则之上并被理解为必然的……对自由内涵的阐释往往体现着不同的学派背景,与阐释者们的世界观和方法论紧密相连。
黑格尔的《法哲学原理》中说自由是人类的目标,历史发展的最终目的是全人类的自由,这一普遍的自由必须有法律的保障。
因此,黑格尔又写了《法哲学原理》一书,来阐述他对于法律和权力的理解。
法的本质就是自由,因为法律是人的意志的外在表达,是人的意志的具体化。
所以,自由问题是该书论述的核心。
就把自由看作人的本质而言,黑格尔对于自由的理解与近代大多数思想家的理解相同,但就他的法律思想是其哲学思想的一个运用而言,又是十分独特的。
法的意识经历了一个发展过程,而且也是三个阶段:抽象法、道德和伦理。
在不同的阶段上,人们对于自由的理解是不同的,经历了一个由片面到全面、由肤浅到深刻的过程。
法治与自由的关系
法治是指国家的行政、司法机构依法办事,公民也应当遵守法律的制度。
自由是指个人在享有权利的同时,可以自由地进行思考、言论、行动等活动,不受任何不合理的限制。
法治与自由是相互促进和保护的关系。
法治可以保障公民的自由权利,防止滥用权力和侵犯公民权利的行为。
自由则是法治的基础,可以促进法治的建设和发展。
但是,法治和自由也存在一定的矛盾。
在一些情况下,法治可能会对自由产生限制,但是这些限制都是为了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并不会过度干预个人自由。
因此,法治与自由之间需要通过平衡来保障个人权利和公共利益的和谐发展。
法治是建立在自由的基础上的,自由是法治的基础。
法治促进自由,自由支持法治。
法治与自由之间是相互促进和保护的关系,需要通过平衡来保障个人权利和公共利益的和谐发展。
法律与自由PPT
3.法律自由是相对的,而不是绝对的。
(法律的目的不是取消或限制自由,而是维护和 扩大自由。这是因为在所有能够接受法律支配的人 类的状态中,哪里没有法律,哪里就没有自由)
第二节 法律的自由价值
一、“法典是人民自由的圣经” 正如孔多塞所言,古代人没有个人自由的概 念。可以这样说,人仅仅是机器,它的齿轮 与传动装置由法律来规制。
谈自由就是谈自由的限度
从认识论的角度来说,自由的概念与必然的概念联系在一起,所谓自由即主体的认识和实践与客观必然性的统一。
二、法律对自由的合理限制
从本体论的角度来说,自由乃是意志的规定性。
正如孔多塞所言,古代人没有个人自由的概念。
——法律应当是“自由的法”,是自由的准则、依据和保证;
二、法律对自由的合理限制
❖ 所谓自由,是指对于政治统治者的暴虐的防 御。(密尔语)
❖ 在西方,最初意义上的自由,主要是指自主、 自立、摆脱强制,意味着人身依附关系的解 除和人格上的独立。
二、哲学上的自由
1.从认识论的角度来说,自由的概念与必 然的概念联系在一起,所谓自由即主体的认 识和实践与客观必然性的统一。
2.从本体论的角度来说,自由乃是意志的 规定性。
自由是法律的进化基础和基本构成因素, 是法必须和必然追求的基本目标。 ——法律应当是“自由的法”,是自由 的准则、依据和保证;
——法律规范只能是为了确认和保障自由而 制定,法律权利和义务也是为了实现自由而 设定,法律实施的出发点和归宿都是为了自 由。
——简而言之,法律以自由为前提和目的, 同时必须通过法律实现自由。
❖ 积极自由与消极
一、法律限制自由的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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笛卡尔唯理主义的信条
我们所称之为建构论唯理主义的基本理念,在伟大的思想家笛卡尔那里得到了最为全面的表述。
……“怀疑一切”的态度使笛卡尔拒绝把任何不能以逻辑的方式从“清晰且独特的”明确前提中推导出来的从而也不可能加以怀疑的东西视作为真是的东西。
然而,也正是这种“怀疑一切”的立场,剥夺了所有不能以这种方式得到证明的行为规则的有效性。
由于理性在笛卡尔那里被界定为根据明确的前提所作的逻辑演绎,所以理性的行动也就仅仅意指那些完全由已知且可证明为真的东西所决定的行动。
从这一点出发,人们几乎不可避免地会达致这样一种结论,即只有在这一意义上为真的东西才能导致成功的行动,进而使行动者取得成就的一切东西也就是他所进行的笛卡尔意义上的推理过程的产物。
那些并不是以这种方式设计出来的制度和惯例,只有在偶尔的情况下才可能是有助益的。
上述观点与建构主义对传统、习俗和历史的普遍蔑视一起,构成了笛卡尔式建构主义的典型立场。
根据这种立场,人仅凭理性,就能够重构社会。
然而,这种“唯理主义的”认识进路,实际上堕入了早期的拟人化的思维方式之中。
这种认识进路重新复活了那种把所有具有文化意义的制度的起源都归结为发明或设计的倾向。
道德观念、宗教和法律、语言和书写、货币和市场,都被认为是由某人经由可以思考而建构出来的;至少它们所具有的各种程度的完备形式被认为是经由某人刻意思考而设计出来的。
对历史所作的这种意向论的或实用主义的解释,在人们根据社会契约型构社会这一观念中得到了最为充分的表达。
构成上述信念之基础的乃是这样一种基本假设,即人主要是经由他所拥有的从明确前提中进行逻辑演绎的能力而成功主宰其周遭环境的。
然而,此一基本假设却在事实上是错误的,而且任何试图把人的行为局限于可以按这种方式予以证明的范围之内的努力,也只会使他无法运用诸多能够使其获得成功的最为有效的手段。
那种认为我们行动的有效性完全或主要依赖于那种我们能够以文字的方式加以陈述并因此而能够构成三段论推理之明确前提的知识的看法,显然与事实不相符合。
毋庸置疑,许多社会制度都是我们成功追求我们有意识地目标所不可或缺的条件,然而,都是我们成功追求我们有意识地目标所不可或缺的条件,然而这些制度事实上却是那些既不是被发明出来的也不是为了实现任何这类母的而被遵循的习俗、习惯或惯例所形成的结果。
在我们生活于其间的社会中,我们之所以能够成功地对我们自己做出调适,而且我们的行动也之所以有着良好的机会去实现它们所指向的目标,不仅是因为我们的同胞受着已知的目的的支配,或者受着手段与目的之间已知的关系的支配,而且是因为他们也受着这样一些规则的约束——而对于这些规则所具有的目的或起源,我们常常是不知道的,甚至对于这些规则的存在,我们也常常是不意识的。
人不仅是一种追求目的的动物,而且在很大程度上也是一种遵循规则的动物。
人之所以获的成功,并不是因为他知道他为什么应当遵守那些他实际上所遵守的规则,甚至更不是因为他有能力把所有这些规则形诸于文字,而是因为他的思维和行动受着这样一些规则的调整——这些规则是在他生活于其间的社会中经由一种选择过程而演化出来的,从而它们也是世世代代的经验的产物。
我们的事实性知识的永恒局限
建构论的认识进路会导向错误的结论,乃是因下述事实所致:人的行为之所以在很大程度上获得成功(不只是在原始阶段是如此,而且在文明阶段也是如此了),实乃是因为人的行动既适应于他所知道的特定事实,而且也适应于他所不知道甚至不可能知道的大量其他的事实。
人对其周遭的一般环境所做的这种成功调适,是他经由遵守这样一些规则而实现的,而这些规则并不是出于人的设计而且人也往往并不明确知道它们。
换言之,我们对我们的环境的调适,不仅在于(甚至还不是主要在于)我们对因果关系的洞见,而且也在于我们的行动受着这样一些规则的支配——这些规则与我们生活于其间的那种环境相适应,也就是说,这些规则适应于我们并不意识但却决定着我们成功行动模式的环境。
笛卡尔意义上的那种完全的行动理性,要求行动者对所有相关的事实拥有完全的知识。
……因此,我们的整个文明的基础是,而且也必定是,我们相信诸多我们不能够知道其在笛卡尔的意义上究竟是否为真的事实。
即每个人对于大多数决定着各个社会成员的行动的特定事实,都处于一种必然的且无从救济的无知状态之中。
然而,人们对于深嵌于大社会秩序之中的大多数特定事实所处于的上述那种必然无知的状态,乃是我们认识社会秩序这个核心问题的根源;再者,上述借以把这种必然无知问题暂时搁置一旁的错误假设,在大多数情形中也从来没有被明确地放弃过,只是容易忘记而已。
首先,我所说的每个人都具有的这种无从救药的无知,乃是一种对某人所知或将为某人所知并由此而会影响到整个社会结构的特定事实的无知。
人之活动的这种结构会持续不断地调整自己,以与千百万计的从整体上不为任何个人所知道的事实相调适,并且通过与这些事实相调适的过程而发挥自己的作用。
支配我们行动的大部分行为规则,以及从这种常规性中所生成的大多数制度,都是对一种“不可能性”进行调适的产物;这种不可能性指的是,任何一个人都不可能有意识地考虑到所有渗入社会秩序中的特定事实。
特别需要指出的是,正义的可能性恰恰是以我们的事实性知识所具有的这种必然局限为基础的,也因此,所有那些习惯于根据全知全能这个假设进行论辩的建构主义者都无法动见到正义的本质。
即只有在原始社会的小群体里,成员之间的合作才能够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这样一个事实:原始社会的成员在任何时候都会或多或少地知道相同的特定情势。
在这种群体中,一些聪明人也许较善于解释即刻领会到的情势,或者较善于记住那些发生在不为他人所知的遥远的地方的事情;但是,个人在日常生活中所遇到的具体事件对于所有的人来说却是极为相似的,而且他们会因他们所知道的事件以
及他们所追求的目标大致相同而一切共事。
在大社会或开放社会中,情势就完全不同了。
在这种社会中,千百万人都在发生互动,而且我们所知道的那种文明也正是在这里得到了发展。
经济学长期以来一直都在强调这一情势中所存在的“劳动分工”问题。
但是,经济学却很少强调知识分立性的问题,同时也很少强调这样一个事实,即每个社会成员都只能拥有为所有社会成员所掌握的知识中的一小部分,从而每个社会成员对于社会运行所依凭的大多数事实也都处于无知的状态。
然而需要指出的是,构成一切先进文明之独特特征的东西,正是下述两个因素:一是对那种比任何一个人所能掌握的更多的知识的利用;二是这样一个事实,即每个人都在一具有内在一致性的结构中活动,而这个结构所具有的大多数决定因素则是他所不知道的。
的确,一个“文明的”飞人可能极为无知,甚至比许多野蛮人更无知,但是他却仍然可以从他所在的文明中获得极大的益处。
建构论唯理主义者在此一方面所犯的典型错误是,他们趋向于把他们的论辩建立在所谓的“笼而统之的幻想”基础之上,也就是建立在这样一种虚构的基础之上,即某个人知道所有相关的事实,而且他有可能根据这种关于特定事实的知识而建构出一种可欲的社会秩序。
而这个核心问题就是:我们没有能力把深嵌于社会秩序之中的所有资料或数据都收集起来,并把它们拼凑成一个可探知的整体。
事实性知识与科学
现代人已经变得极不愿意承认这样一个事实,即他们在知识上的构成性局限实是他们不可能经由理性而建构社会整体的一个永恒的障碍。
即我们的文明实乃是以我们都从我们并不拥有的知识中受益这个事实为基础的。
的确,文明帮助我们克服个人知识局限性的方法之一便是对无知的征服,但是其具体做法却不是使他获取更多的知识,而是使他能够利用那些广泛分散于个人之中的知识。
但是,无论是科学还是任何为我们所知道的技术,都不可能使我们克服这样一个事实性困难,即任何个人心智,从而任何一项接受刻意指导的行动,都不可能通盘考虑到所有的特定事实;尽管这些事实是一些人所知道的,但是作为一个整体,这些事实又是任何特定的个人所不知道的。
所有科学的首要价值都在于告诉我们:如果一些条件在某些方面与现在的条件不尽相同的话,那么会导致什么样的后果。
我们之所以需要一种科学理论,主要是期望它告诉我们:如果某些条件发生了变化而与此前的它们完全不同,把么会导致什么样的结果。
所有科学知识都不是特定事实的知识,而是有关假设的知识,只是这些假设至今还未被系统化的反驳所证伪罢了。
心智与社会的共同进化:规则的作用
建构论唯理主义的错误与笛卡尔式的二元论紧密相关,也就是说,它与那种关于心智实体独立存在的观念密切相关;这种观念认为,心智实体独立存在于自然秩序之外,而这一实体使得从一开始就拥有这种心智的人类能够设计出他们生活于其间的社会制度和文化制度。
当然,事实并非如此,因为人之心智乃是人们对他们生活于其间的自然环境和社会环境所作的一种调适;此外,人之心智还是在于那些决定着社会结构的制度发生持续互动的过程中得到发展的。
心智是它演化发展于其间但却并不是它所创制的社会环境的产物,然而它所过来也会对这些社会制度和文化制度发生作用并修正这些制度。
心智是人在社会中生活和发展所带来的结果,也是人获致那些增进了他所在的群体繁衍生存下去的机会的习惯和惯例所带来的结果。
那种认为一个已然充分发达的心智设计了那些使社会生活成为可能的制度的观点,实是与我们所知道的一切有关人类进化的情势相悖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