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章 刑事诉讼强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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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体是公安司法机关。 –强制措施的对象是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 –强制措施目的: –强制措施具有临时性、可变性。 –强制措施只能在刑事诉讼过程中采用。
第第 一十 节章 概刑 述事 强 制 措 施
• 五种:
• 湖南公捕公判大会 • 公捕大会违法反法治
第第 一十 节章 概刑 述事 强 制 措 施
• 受害人傅秋生在泉州展览城租三间店面 从事批发汽车配件及电器产品,因人手 不够,招聘其外甥女婿潘某前来帮工。 后傅秋生与潘某发生经济纠纷,傅秋生 持欠条潘某店载走货物。一个月后泉州 警方全面抄查了傅秋生的住处和经营场 所,以涉嫌抢劫罪对傅实施拘留,后通 知其妻芦小鹏作为保证人将受害人取保 候审。傅秋生受此打击,回家后大病不 起,经抢救无效,半年后去世。
• 2、在符合采取拘、捕强制措施的条件时, 只要依法就应当大胆采用。
第第 一十 节章 概刑 述事 强 制 措 施
一、拘传的概念
• 拘传是指公安司法机关对于应接受讯 问而又未被拘留或逮捕的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强制其到公安司法机关指定 的场所接受讯问的一种强制措施。
第第 二十 节章 拘刑 传事 强 制 措 施
– 是否是拘传的对象 – 身体不适是否传唤不到案的正当理由,若不是, 如何理解“正当理由”? – 可否不经传唤,直接拘传刘某?
第第 二十 节章 拘刑 传事 强 制 措 施
三、拘传的程序
• 拘传的主要程序是: • (一)案件承办人填写审批表、填写《拘传 证》,并由领导审批。 • (二)拘传的执行。 • (三)拘传的时间与次数。
第第 一十 节章 概刑 述事 强 制 措 施
• 北京市某文化娱乐公司总经理高某受董事会委托,与某省 某集团公司法定代表人签订了转包某块平地的承包经营 合同。后双方因经营问题发生分歧,省某集团公司回到 本省以诈骗为由向当地县公安局报案。县公安局以高某 涉嫌诈骗立案并将其带回某县公安局拘留,后监视居住。 96年11月高某被批捕,后从被监视居住地逃走,12月某 省公安厅对高某发布了通辑令,从此高某开始四处逃亡。 • ----,经97、98、99年三次人大会议的代表质询监督, 1999年3月,某县公安机关决定按刑诉法第十五条第6项 规定撤销案件。 • ----,2000年8月,更正为:“经侦查,高某涉嫌诈骗证 据不足,决定撤销此案”。----,获国家赔偿1.98万元。
–拘传具有强制性 –拘传的适用对象是未被羁押的犯罪嫌疑 人、被告人 –拘传的目的是强制到案接受讯问
二、拘传与传唤
•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第六十条:
– 公安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对需要拘传 的犯罪嫌疑人,或者经过传唤没有 正当理由不到案的犯罪嫌疑人,可 以拘传到其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 点进行讯问。
第第 二十 节章 拘刑 传事 强 制 措 施
案例:
• 犯罪嫌疑人刘某是某市汽配厂业务员,借推 销货物之机,利用职便先后采用非法手段将 另一汽配厂的货款5000元占为己有,有关人 员向当地检举报,经调查确有其事,因此检 察院依法传唤其到案讯问,但刘借口身体不 适拒绝到案,经检察长签发拘传证,由该检 察院工作人员执行,将嫌疑人刘某拘传到案。 • 问:
第第 一十 节章 概刑 述事 强 制 措 施
二、强制措施的意义
第第 一十 节章百度文库概刑 述事 强 制 措 施
三、几种认识:
• 1、要慎用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
–《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规定:等 候审判的人受监禁不应作为一般原则,但是 可以规定释放时应当保证在司法程序的其他 任何阶段出席审判,并在必要时报到听候执 行判决。 –对刘晓庆有必要羁押吗
第第 二十 节章 拘刑 传事 强 制 措 施
第第 一十 节章 概刑 述事 强 制 措 施
• 近日,某省某市中级法院终审判决某省某市公安局对王东华限制 人身自由、扣押财产的行政行为违法,判令其赔偿王东华因被限 制人身自由及其它财产损失共计86万余元。 由王东华任总经理的连云港市华东电器批发有限公司为享受万 家乐公司的大户优惠政策,在万家乐公司安徽片经理刘某的安排 下,与吴江工业品有限公司和龙图公司进行拼盘销售,华东公司 以龙图公司名义提货销售由刘某安排发货、退货、付款。后因万 家乐公司没有按协议约定开具发票给华东公司,致使协议没有履 行。华东公司欠万家乐公司货款,双方存有经济纠纷。 此后,某市公安局以王东华涉嫌诈骗为由,以特大经济犯罪案 件立案并将王东华刑事拘留,限制人身自由39天。在王东华亲属 被迫交出51万元后,对王东华刑事拘留变更为监视居住。王东华 亲属再次交出33万元,某市公安局即解除了监视居住,以不追究 刑事责任为由对王东华予以释放。 审理此案的某市中级法院认为,某市公安局以刑事侦查为名, 越权干预经济纠纷,违反了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不得违法越权 干预经济纠纷案件处理的通知》精神,是超越职权的具体行政行 为而非刑事司法行为,实施该行政行为没有法律依据,侵犯了王 东华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应承担对王东华造成的损失的行政 赔偿责任
第第 一十 节章 概刑 述事 强 制 措 施
• 芦小鹏、傅健生告泉州市公安局违法限制人身 自由。原告认为,受害人因直肠癌致死与泉州 警方的滥用职权、越权办案的违法行为有关, 故请求法院依法确认被告泉州市公安局限制受 害人傅秋生人身自由的行为系公安机关插手经 济纠纷、滥用职权、越权办案的行为;并判令 被告赔偿各种损失人民币893497.85元以及书 面承认错误、赔礼道歉,为受害人恢复名誉。 被告代理人答辩称:泉州市公安局限制傅秋生 人身自由的行为是一种公安刑事司法行为而非 原告言称的具体行政行为,不能提起行政诉讼, 要求法院裁定不予受理芦小鹏等人的行政诉讼 请求。
第十章
第一节 第二节 第三节 第四节 第五节 第六节
刑事诉讼强制措施
概述 拘传 取保候审 监视居住 拘留 逮捕
一、概念、特征:
• 刑事诉讼中的强制措施是指公安司法机关为 了防止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逃避侦查和审判, 或者继续进行犯罪或其他破坏活动,以及为 了保全证据和保证刑罚的执行,在刑事诉讼 进行中,依法采取的暂时限制其人身自由的 一种强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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