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农村集体经济审计办法制度范本格式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审计规定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审计规定》的通知(农办经[2008]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农林、农牧)厅(局、委、办):为全面推进农业依法行政,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行政法规规章清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7]12号)要求,我部对《农村合作经济内部审计暂行规定》(农业部[1992]令第11号)的名称及部分条款进行了修改,并于2007年10月30日农业部第1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007年11月8日起施行(农业部令第6号)。
现将新修改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审计规定》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附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审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办公厅二○○八年一月二日附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审计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审计监督,严肃财经法纪,提高经济效益,保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农村经济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农民承担费用和劳务管理条例》、《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结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展的具体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农业部负责全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审计工作。
审计业务接受国家审计机关和上级主管部门内审机构的指导。
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村经营管理部门负责指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审计工作,乡级农村经营管理部门负责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审计工作。
第四条凡建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审计机构的,都应配备相应的审计人员。
审计人员应当经过考核,发给审计证,凭证开展审计工作。
第五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审计机构工作人员应当依法审计,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客观公正,廉洁奉公,保守秘密。
第二章审计范围和任务第六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审计机构的审计监督范围为村、组集体经济组织。
第七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审计机构对前条所列单位的下列事项进行审计监督:(一)资金、财产的验证和使用管理情况;(二)财务收支和有关的经济活动及其经济效益;(三)财务管理制度的制定和执行情况;(四)承包合同的签订和履行情况;(五)收益(利润)分配情况;(六)承包费等集体专项资金的预算、提取和使用情况;(七)村集体公益事业建设筹资筹劳情况;(八)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任期目标和离任经济责任;(九)侵占集体财产等损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利益的行为;(十)乡经营管理站代管的集体资金管理情况;(十一)当地人民政府、国家审计机关和上级业务主管部门等委托的其它审计事项。
村集体经济管理制度范本
村集体经济管理制度范本村集体经济管理制度范本篇一国家和省有关的法律、法规和制度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1、村级财务会计管理工作由乡(镇)农村经济管理站代管,实行代管后,原有会计核算单位的独立性不变,村集体所有权不变,财务支出的决策权不变。
2、取消村会计组织,每村设一名报账员,村集体经济组织发生收、支单据,由报账员每月末将原始凭证报送乡农经站,由农经站记账员登记帐簿进行会计业务核算。
3、村集体经济组织配备专职的报账员,负责本村集体资产管理、“一事一议”申请、登记、备案管理、会计档案管理、负责办理收入、支出报账业务。
非报账员不得管理现金业务。
4、村集体经济组织资产使用,实行报账核销制。
村集体经济组织需要资金时,必须先申请,乡(镇)农经站审核,同意后拨付村使用。
5、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各项收入,不得坐收坐支或私设“小金库”和账外账。
全部收入和支出必须纳入农经站入账管理。
6、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各项收入,资金必须在发生后5日内由报账员到乡农经站报账。
特殊情况,可事先申请,农经站长同意后,可以推迟报账时间,但最迟不得超过三日。
违者按个人占款处理。
7、村账乡代管后,乡农经站设总会计一名,记账员若干名(根据各乡实际,每名记账员负责3—5个村),现金员一至二名(根据各乡大小自行配置)。
8、现金收支手续完备,不准白条子抵库或入帐。
手续不完备、不真实的开支,报账员、记账员有权拒付和接收。
对不拒付的,又不反映的要追究其责任。
9、农经站代理村会计账(村账乡代管)必须按照国家和省业务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账簿和会计科目,按规定的记账原则、记账程序、记账方法、进行会计核算,编制会计报表,按会计年度及时结旧账、建新账。
10、村级财务实行乡(镇)农经站会计代理后,严格执行账、款分管制度。
出纳员负责管理现金,办理现金收付业务,并进行现金序时核算。
记账员负责建账、记账、算账、结账、定期核对账目,并依法履行会计监督职责。
11、村集体经济组织不准参加各种名义的赞助活动,不准用公款购买交通工具、通讯工具,对各种合同外的乱收费、乱罚款、乱集资、乱摊派,村集体经济组织有权拒付。
农村集体经济审计实施方案(最新更新)
农村集体经济审计实施方案(最新更新)目标本方案的目标是确定和规范农村集体经济的审计实施方式,确保集体经济资源的合理利用,并保障集体成员的权益。
背景随着农村经济的发展和集体经济的规模不断扩大,对农村集体经济的审计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
为了加强对农村集体经济的监督和管理,确保资金使用的合法合规,制定本方案旨在完善审计机制,提高审计效能。
实施步骤1. 确定审计范围和对象:明确审计的具体内容和目标,包括审计的农村集体经济实体和相关资金、资源等。
2. 制定审计计划:制定详细的审计计划,包括审计的时间、地点、方式等,确保审计工作有序进行。
3. 开展审计工作:根据审计计划,对农村集体经济实体进行审计,包括财务收支情况、资金使用情况、资源配置情况等。
4. 发现问题并提出建议:在审计过程中,如发现问题或存在风险,应及时记录并提出整改建议,确保集体经济的合法合规运行。
5. 完成审计报告:根据审计工作的实际情况,编写审计报告,对审计过程和结果进行总结,包括发现的问题、提出的建议等。
相关注意事项1. 审计工作应保持独立、客观和公正,不受干扰,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审计准则进行操作。
2. 在进行农村集体经济审计过程中,应避免引用无法确认的内容,确保审计报告的准确性和可信度。
3. 完成审计后,应及时将审计报告提交给相关部门,并保留相关文件和数据备查。
总结本方案旨在规范农村集体经济的审计实施方式,确保集体经济资源的有效利用和成员权益的保障。
通过明确实施步骤和注意事项,可以提高审计工作的效能和可靠性,进一步加强对农村集体经济的监督和管理,促进农村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农村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范本(2篇)
农村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范本一、总则农村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是农村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管理的重要工具,目的是规范、统一和规范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财务管理。
遵循会计法律法规,按照公平、公正、公开、谨慎的原则进行会计核算和财务披露。
二、会计政策1. 会计主体:村集体经济组织作为独立的经济实体,应设立独立的会计部门,由专业人员负责会计工作。
2. 经济业务的登记:村集体经济组织应按照会计准则和相关规定,将经济业务及时、准确地登记入账,确保信息真实完整。
3. 会计核算:村集体经济组织应采用完整的会计核算制度,按照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等规定报表进行核算,确保财务数据的准确性和可比性。
4. 财务报告:村集体经济组织应按照法定报表制度,编制财务报表,并及时向相关部门报送。
5. 费用开支及决策依据: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制定费用开支管理制度,确保各项费用的合理性和依据;6. 定期审计: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定期进行财务审计,确保财务数据的准确性和合规性。
三、会计核算范围与要求1. 会计核算范围:a. 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资金、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应收款项、应付款项等经济业务;b. 村集体经济组织与其他单位或个人之间的经济业务;c. 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财务费用、税金等。
2. 会计核算要求:a. 核算对象: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对所有涉及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经济活动进行核算;b. 原始凭证: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及时、准确地登记原始凭证,确保凭证真实可靠;c. 会计凭证: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将原始凭证按照会计制度要求,整理、装订、编号,并建立相应的会计档案;d. 财务报表:村集体经济组织应编制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等财务报表,确保财务数据可比可查。
四、会计制度档案管理1. 档案设立:村集体经济组织应设立会计档案室,负责会计制度档案的管理、整理、归档和保存。
2. 档案整理:村集体经济组织应按照时间顺序对会计制度档案进行整理,并建立索引和档案目录。
村集体财务审计监督制度
村集体财务审计监督制度
1、经济责任审计对象:村两委班子主要成员,即村党支部
书记、村委主任以及其他村主要干部,在任期内因换届、辞退、免职等原因离岗的,离岗前后必须进行经济责任审计,对群众反应强烈的有关村级重大建设建设或需要审计的重大事项可实行专项审计。
2、审计的实施:审计工作具体可邀请审计局进行。
3、审计要求:
(1)相关人员必须如实提供审计所需账册资料,不得隐瞒。
(2)审计人员依法审计,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拒绝、阻碍和干扰审计人员依法执行公务。
(3)村两委应将审计结果及时上报乡党委(交乡党委组织办公室),并在村两委、党员、村民代表会议
等适当场合公布审计结果,及时在村务公开栏中予
以公开,发现违纪问题,应及时向乡纪委报告。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审计报告范文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审计报告范文主要参考法律:1.《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2.《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审计规定》3.《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公开规定》4.《广东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规定》5.《广东省农村集体财务公开制度》根据以上法律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财务公开制度。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将其财务活动情况及其有关账目,如实向全体成员公开,接受成员监督。
现行法律法规对农村集体组织财务公开与监督的具体要求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一、财务公开方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将其财务活动情况及其有关账目以如下方式公布:1.通过设立公布栏、召开发布会、公布到户等多种形式,将农村集体财务信息和资产状况及时、准确、完整地向群众公布。
2.有条件的村、组应实行集体财务电算化管理,运用电脑触摸屏进行公开。
3.村、组社区性组织财务公布栏旁边设立意见箱,接受群众监督。
4.村、组社区性组织财务公开的样式由县级农业行政管理部门统一规定。
二、财务公开内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组织财务公开的主要内容:财务计划:1.财务收支计划;2.固定资产购建计划;3.基本建设计划;4.兴办企业及资源开发投资计划;5.收益分配计划;6.其他与集体经济或农民负担有关的财务收支计划。
损益性收入:1.村提留收入;2.发包及上交收入;3.集体统一经营收入;4.其他收入。
损益性支出:1.干部工资、补贴、奖金、公务活动支出;2.招待费支出;3.集体统一经营支出;4.其他支出。
非损益性收支:1.土地补偿费收支;2.福利费收支;3.捐赠款及捐赠物资收支;4.上级拨款收支;5.乡镇统筹费及涉农税费收支;6.扶贫救济收支;7.依法向群众专项筹集的公益性、生产性建设资金收支;8.各项建设开支;9.公益福利开支;10.其他非损益性收支。
债权债务:1.应收款;2.应付款;3.各项借款;4.其他债权债务。
集体资产:1.现金及银行存款;2.产品物资;3.固定资产;4.对外投资;5.其他资产。
《农村集体经济审计办法》
《农村集体经济审计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农村集体经济审计监督,保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促进农村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和《甘肃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收支及其经济活动的审计监督。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农村集体经济审计工作,审计业务接受国家审计机关的指导。
各级农村集体财务与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农村审计机构)负责具体工作。
农村审计机构履行审计职责时,必要时财政、监察、公安等部门和有关金融机构应当予以协助。
第四条农村审计机构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包括行使其职能的村民委员会)及其所属单位、农村专业合作社有关财务收支情况及其经济活动,依法进行审计。
村集体经济组织与乡镇农村审计机构有会计委托代理关系的,应当由县市区农村审计机构审计。
第五条农村审计机构的审计人员,应当参加专业培训并经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取得合格证后,实行持证上岗。
农村审计人员在办理审计事项时,必须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自律,保守秘密。
第六条农村审计人员与被审计单位或者审计事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一)与被审计单位负责人和有关主管人员之间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姻亲关系的;(二)与被审计单位或者审计事项有经济利益关系的;(三)曾在被审计单位担任领导职务,脱离被审计单位不满两年的;(四)负责被审计单位会计代理业务的;(五)与被审计单位或者审计事项有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审计公正的。
第二章审计范围与权限第七条县市区农村审计机构应当根据下列事项编制年度审计工作计划:(一)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交办的审计事项;(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提请审计的事项;(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反映需要审计的事项。
第八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下列事项应当接受审计监督:(一)财务管理制度、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其他财务收支情况;(二)财务会计凭证、账簿、报表的完整性、真实性、合法性和规范性(三)资产的处置和债权债务的管理情况;(四)承包金、租金、利息、土地补偿费等集体收入的管理使用情况;(五)“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的管理使用情况;(六)政府拨付及社会捐赠资金、物资的管理使用情况;(七)主要负责人任期及离任经济责任的履行情况。
村级财务审计制度范文(4篇)
村级财务审计制度范文(标题)村级财务审计制度一、制度目的:本制度旨在规范村级财务管理,加强村级财务风险控制,提高财务监管效能,确保村级财务的合规性和安全性。
二、制度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村级财务审计工作的组织、实施和监督。
三、审计机构及人员:1.村级财务审计工作由村级审计机构负责组织和实施。
2.村级审计机构应当设立专门的审计岗位,配备专职审计人员,并确保其具备相关的财务审计知识和技能。
四、审计程序:1.村级财务审计应当按照年度计划进行,重点关注财务收支、资产负债、成本核算、财务报表、内部控制等方面。
2.审计程序包括但不限于:确定审计目标和任务、开展前期调查、制定审计计划、实施现场审计、查阅村级财务档案、编制审计报告等步骤。
3.村级审计机构应当与被审计单位的财务人员密切合作,并保障审计工作的独立性、客观性和保密性。
五、审计结果:1.审计报告应当真实客观地反映被审计单位的财务状况、财务活动及内部控制情况,并提出合理的建议和意见。
2.审计机构应当向被审计单位和村级领导班子进行专题报告,及时沟通审计结果,并加强对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和督促。
六、责任追究:1.对于被审计单位在村级财务审计中发现的违纪违法行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追究责任。
2.对于村级审计机构在财务审计中的失职渎职行为,应当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七、制度保障:1.村级审计机构应当定期进行培训,提高审计人员的专业素质和工作水平。
2.村级审计工作应当得到村级领导班子的重视和支持,确保审计工作的顺利进行。
3.村级财务审计制度应当定期进行评估,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必要的修订和完善。
以上为村级财务审计制度的范文,具体实施中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适当的调整和完善。
村级财务审计制度范文(2)一、审计范围村级财务审计主要范围包括村级预算、财务收支、资产管理等方面。
二、审计目的村级财务审计的目的在于评估财务运作是否合规、有效,并提出相关改进建议,保障财务管理的透明度和可靠性。
农村集体经济审计工作实施方案
农村集体经济审计工作实施方案为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村集体财务管理,完善健全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制度,维护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合法权益,推动农村经济社会各项事业健康发展,保持农村社会安定有序,促进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构建和谐社会,根据《X省农村集体经济审计办法》(X政令〔X〕72号)和《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村级财务管理工作的实施方案》(X政办发〔X〕18号)要求,在全市进行农村集体经济“三年一轮审”,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审计对象全市辖区内所有乡镇、涉农街道办事处的村集体经济组织。
对个别村级财务管理混乱、群众反映强烈、信访矛盾较突出、有重点建设项目的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市指定重点审计。
二、审计方式根据农村集体经济审计“三年一轮审”要求,原则上从X年-X 年分三年完成全部村集体经济审计工作,也可以在X年一次性完成辖区内村集体经济审计工作。
分三年完成审计工作的乡镇、涉农街道办事处,年度审计村数按40%、30%、30%的比例进行。
市乡两级要分别成立农村集体经济审计工作领导小组,科学谋划开展全市农村集体经济审计工作,具体农村集体经济审计工作由市农发局统一组织、协调和部署。
市级审计工作领导小组每年在各乡镇、涉农街道办事处抽取1个村为市级重点抽查村,审计费用由市财政承担。
其余村集体经济审计费用由乡镇、涉农街道办事处自行承担。
审计时间以下达的审计通知书为准。
审计方式采取乡镇(涉农街道办事处)村配合,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审计机构进行审计,第三方审计机构从在财政采购系统备案单位中随机抽取产生。
三、审计范围审计时间范围为X-X年的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情况、村集体财务管理规范化建设情况、村集体土地征用补偿费管理情况、专项资金管理情况、土地确权工作情况、及其他有关经济活动情况。
必要时各审计组可根据审计工作需要或实际情况进行追溯或延伸审计。
四、审计内容(一)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情况(1)村集体年度财务收支和财务预决算执行情况;(2)村集体资产管理和保值增值情况;(3)村集体资源承包、租赁合同管理情况;(4)村集体建设用地收益专项管理情况;(5)资源登记情况;(6)“三资”管理履行民主程序情况。
农村经济审计工作制度
农村经济审计工作制度一、前言农村经济审计工作是指对农村经济组织、农村经济活动进行审计的工作。
农村经济审计工作的开展,对于推动农村经济发展、保障农民权益、防范农村经济风险具有重要意义。
为了规范农村经济审计工作,充分发挥其监督和促进作用,需要建立健全农村经济审计工作制度。
二、农村经济审计工作制度的基本原则1.依法依规农村经济审计工作必须依法依规进行,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审计规范,确保审计工作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2.独立公正农村经济审计工作应独立于被审计单位,独立行使审计权力,不受干扰。
审计人员应保持公正、客观的态度,不偏袒任何一方,真实地反映被审计单位的经济状况。
3.全面深入农村经济审计工作应全面深入地了解被审计单位的财务状况、经济活动等情况,全面收集、核对相关证据,确保审计结论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4.风险导向农村经济审计工作应以风险识别、风险评估为基础,重点关注农村经济活动中可能存在的风险,并提出相应的风险防范措施,保障农村经济的稳健发展。
5.科学规范农村经济审计工作应遵循科学规范,采用合理的审计方法和技术手段,确保审计工作的高效性和可信度。
三、农村经济审计工作的组织体系1.审计机构的设置根据实际需要,建立农村经济审计机构,专门负责开展农村经济审计工作。
审计机构应具备相应的人员和物质资源,支持农村经济审计工作的开展。
2.审计人员的要求审计人员应具备相关的专业知识和能力,熟悉农村经济的特点和运行机制。
审计人员应遵守审计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规范,保持良好的职业操守。
3.农村经济审计工作制度的建立和运行审计机构应建立完善的农村经济审计工作制度,明确工作流程、分工和责任,确保农村经济审计工作的高效运行。
四、农村经济审计工作的程序1.审计计划的制定审计机构应根据实际需要,制定农村经济审计计划。
审计计划应明确审计工作的目标、范围和重点,确保审计工作的全面深入。
2.审计准备工作审计机构在正式开展审计工作之前,应进行审计准备工作。
集体经济项目审计实施方案
集体经济项目审计实施方案一、背景随着我国农村经济的发展,集体经济项目在农村地区得到了广泛的发展和应用。
集体经济项目的审计工作对于保障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集体经济的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因此,制定一份科学合理的集体经济项目审计实施方案,对于推动农村集体经济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二、目的本文档的目的是为了规范和指导集体经济项目审计工作的实施,确保审计工作的科学性和有效性,促进集体经济项目的健康发展。
三、审计范围集体经济项目审计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1. 集体经济组织的基本情况,包括组织结构、人员构成、经济规模等;2. 集体经济项目的经营情况,包括项目的投资、收益、成本等;3. 集体经济项目的资产状况,包括资产的数量、品质、使用情况等;4. 集体经济项目的财务状况,包括资金流动情况、财务收支情况等。
四、审计内容集体经济项目审计内容主要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1. 集体经济项目的合规性审计,包括项目的立项程序、资金使用程序等;2. 集体经济项目的经营管理审计,包括项目的经营管理制度、经营管理效率等;3. 集体经济项目的财务会计审计,包括项目的财务会计制度、财务会计准确性等;4. 集体经济项目的资产管理审计,包括项目的资产管理制度、资产使用情况等。
五、审计方法集体经济项目审计方法主要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1. 文献资料法,通过查阅相关文献资料,了解集体经济项目的基本情况;2. 实地调查法,通过实地走访、观察,了解集体经济项目的经营管理情况;3. 会计核算法,通过查阅会计凭证、账簿,了解集体经济项目的财务状况;4. 抽样调查法,通过随机抽样的方式,了解集体经济项目的资产状况。
六、审计报告集体经济项目审计报告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1. 集体经济项目的基本情况分析;2. 集体经济项目的审计发现和问题分析;3. 集体经济项目的审计意见和建议。
七、实施步骤集体经济项目审计的实施步骤主要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环节:1. 制定审计计划,明确审计范围和内容;2. 收集相关资料,了解集体经济项目的基本情况;3. 开展实地调查,深入了解集体经济项目的经营管理情况;4. 进行数据分析,查找集体经济项目的问题和隐患;5. 撰写审计报告,提出审计意见和建议。
湖南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审计办法
湖南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审计办法【法规类别】审计综合规定【发文字号】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74号【发布部门】湖南省政府【发布日期】2015.07.15【实施日期】2015.09.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74号)《湖南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审计办法》已经2015年6月10日省人民政府第5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9月1日起施行。
省长2015年7月15日湖南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审计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审计监督,保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促进农村集体经济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包括村、组集体经济组织以及村民委员会代行管理的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审计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审计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在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组织指导下,做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审计的具体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机关负责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审计业务的指导。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监察等部门和有关金融机构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审计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审计工作的领导,并提供必要的人员和经费保障。
第四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加强会计等基础工作,完善财务民主监督机制。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财务信息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公开。
乡镇代行村集体经济组织账务会计管理的,其财务信息应当及时反馈给村集体经济组织公开。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审计人员履行审计职责时,应当客观公正,廉洁自律,保守秘密。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审计不得向被审计的单位和个人收取任何费用。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审计人员队伍的思想、业务、作风建设。
审计人员应当经考试合格,并取得行政执法证件后方可上岗。
湖北省农村集体经济审计办法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应用中的有关问题,由省人民政府农村经济经营管理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一条 农村审计机构在审计中发现重大违纪问题时,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对被审计单位采取封存帐册、票据、资产等措施。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有关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农村审计机构给予警告、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处以3000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一个月至二个月基本工资(或相当于一至二个月基本工资的劳动报酬)的罚款:
第十六条 农村审计机构审定审计报告并出具审计意见书,对其中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需要给予处理、处罚的,应依法作出审计决定。被审计单位凡有严重问题的,农村审计机构在作出审计决定前,应征求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农村审计机构的意见。
农村审计机构自收到审计报告之日起的20日内,应将审计意见书或审计决定送达被审计单位执行。
第二十九条 农村审计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泄露秘密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并处以本人一至二个月基本工资的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 依照本办法所获得的罚没收入,按《湖北省罚没收入管理办法》的规定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农村审计人员的职称评聘、外勤补贴等待遇,比照国家审计机关审计人员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农村审计中应用的各种文书式样,以及审计报表汇总上报制度,由省农村经济经营管理部门统一规定。
第十九条 各级农村审计机构对办理的审计事项,必须建立审计档案,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五章 奖励和处罚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产审计工作方案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产审计工作方案一、背景为了更好地加强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资产管理和监督,保障农民合法权益,规范集体经济组织的经营行为,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二、审计目标本次审计的目标是对参与审计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资产情况进行全面、准确的核查,确保其资产处置、收益分配和使用的合法性、安全性和有效性。
三、审计内容审计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资产管理:包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资产目录、记录、估价和管理制度等方面的审查。
2. 收益分配:包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收益分配制度、流程和情况等方面的审查。
3. 资产处置:包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资产处置程序、方式和资金使用情况等方面的审查。
4. 财务管理:主要涉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账务核对、财务报表编制、财务制度是否规范等方面的审查。
四、审计程序审计程序主要分为以下三个阶段:1. 筹备阶段:明确审计目标和内容,确定工作计划和时间表,确定审计组成员等。
2. 实施阶段:实施审计工作计划,进行现场核查和数据采集等工作,编制审计报告。
3. 报告阶段:对审计结果进行总结,提出审计建议,形成审计报告。
五、其他事项1. 审计组成员应当按照工作计划和时间表,认真履行职责,保障审计工作的质量和进度。
2. 审计报告一旦形成,应当及时通报审计对象,并听取其意见和反馈。
对于审计发现的问题,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加以整改和改进。
3. 在审计过程中,应当严格保密,禁止将审计过程和结果外泄。
六、总结本工作方案旨在加强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产的管理和监督,提高资产使用效益和社会效益,切实维护群众的合法权益。
通过科学、严谨、公正、公开的审计方法和程序,为审计工作提供必要的制度、规范和保障,全面规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产管理的行为和程序,促进农村经济的健康发展。
村级财务审计制度范文
村级财务审计制度范文一、总则为加强村级财务管理,规范财务收支行为,保障村民财产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二、审计机构村级财务审计机构由村级财务审计委员会组成,由村委会选举产生,负责对村级财务进行审计。
三、审计职责村级财务审计职责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1. 对村级财务收入、支出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审计;2. 对村级财务收支的规范性、科学性进行审计;3. 对村级财务的管理、使用情况进行审计;4. 对村级财务的风险管理和内控制度进行审计。
四、审计程序村级财务审计程序包括以下环节:1. 审计计划的制定:审计机构根据村级财务的情况,制定年度审计计划;2. 审计方案的编制:审计机构根据审计计划,制定审计方案;3. 审计准备工作:审计机构准备审计所需的资料和工具;4. 实施审计:审计机构按照审计方案进行实际的审计工作;5. 编写审计报告:审计机构根据审计结果,编写审计报告;6. 审计报告的传达:审计机构将审计报告传达给村委会,并向村民公示。
五、审计报告审计报告应包含以下内容:1. 审计目标和范围:对审计对象的范围进行说明;2. 审计程序和方法:对审计过程中采取的程序和方法进行说明;3. 审计发现和意见:对审计中发现的问题和建议进行说明;4. 审计意见:对审计结果进行评价和总结,并提出审计意见。
六、执行与监督村委会应按照审计报告的意见,采取相应的措施加以改进。
同时,村民也有权对村级财务进行监督,对发现的问题和违规行为可以向有关部门进行举报。
七、法律责任对于违反本制度规定的行为,将依法追究责任。
对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的违规行为,将由相关部门进行处理。
八、附则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生效,并由村委会广泛宣传,让村民充分了解。
如有需要,本制度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修订。
山东省农村集体经济审计条例
山东省农村集体经济审计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1995.10.12•【字号】•【施行日期】1995.10.12•【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审计正文山东省农村集体经济审计条例(1995年10月12日山东省第八届人大常委会第18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农村集体经济活动的审计监督,保证国家财务制度的贯彻实施,保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农村经济的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乡镇、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所属单位,以及按照本条例和国家规定应当接受审计的其他单位的财务收支等有关经济活动,依照本条例规定接受审计监督。
第三条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集体经济的审计工作,其日常业务由县(市、区)、乡镇农村合作经济经营管理部门(经下简称经营管理部门)承担。
乡镇办企业的审计监督,由县级以上乡镇企业主管部门负责,乡镇人民政府也可以直接审计。
农村审计工作应当接受国家审计机关的业务指导。
第四条农村审计人员应当具备与其从事的审计工作相适应的专业知识的业务能力,并持证上岗,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进行审计。
农村审计证由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制发。
第五条对农村集体经济的审计监督权,依照本条例规定,由有关机关独立行使,不受任何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第六条农村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必须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奉公,保守秘密,不得接受被审计单位的请客送礼,不得索取或者接受贿赂。
第二章审计职责和权限第七条县级经营管理部门对下列事项进行审计:(一)乡镇合作基金会的奖金筹集、投放与收益分配情况;(二)乡镇统筹费的预算、决算、提取、使用情况;(三)社会捐赠、国有直接拨付给乡镇、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款项、物资使用情况;(四)接受委托的其他审计事项。
第八条乡镇经营管理部门对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所属单位的下列事项进行审计;(一)财务管理制度是否健全、有效及执行情况;(二)会计凭证、帐簿、报表的完整性、真实性、合法性;(三)资产、负债、损益情况及其有关的经济活动;(四)村提留的预算、决算、提取、使用情况;(五)各种承包费、租金、土地征用补偿费及其他村集体经济组织收入的收取、使用情况;(六)义务工、劳动积累工的使用情况;(七)负责人任期目标及离任的经济责任;(八)接受委托的其他审计事项。
辽宁省农村集体经济审计办法-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72号]
辽宁省农村集体经济审计办法正文:---------------------------------------------------------------------------------------------------------------------------------------------------- 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72号)《辽宁省农村集体经济审计办法》,业经1996年4月29日辽宁省人民政府第9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省长闻世震一九九六年五月二十四日辽宁省农村集体经济审计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合法权益,把农民负担和农村集体经济监督工作纳入制度化、法制化管理,保障农村集体经济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农民承担费用和劳务管理条例》以及国务院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财务收支和有关经济活动,依照本办法规定接受审计监督。
乡(含镇,下同)村集体所有制企业内部审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县(含县级市、区,下同)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乡人民政府,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集体经济审计(简称农村审计,下同)工作。
乡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经营管理机构为农村审计机构(简称审计机构,下同),负责对本办法第二条第一款所规定的财务收支和有关经济活动的真实、合法、效益进行审计监督。
第四条审计机构和农村审计人员(简称审计人员,下同)办理审计事项,应当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奉公、保守秘密。
第二章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第五条县以上审计机构受本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上级审计机构的领导,乡审计机构受乡人民政府和上级审计机构的领导;审计业务以上级审计机构领导为主。
审计机构开展农村审计工作,受县以上人民政府审计机关指导。
第六条审计人员必须符合任职条件,并取得农村审计证,方可履行审计职责。
审计人员的任职条件,由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规定。
农村集体经济审计规定-
农村集体经济审计规定正文:---------------------------------------------------------------------------------------------------------------------------------------------------- 农村集体经济审计规定(青龙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强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财务和资产管理,保护农民的合法权益,维护农村社会稳定,促进农村经济发展,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河北省农村集体经济审计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对本县行政区域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所属单位和占有、使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产的其它单位的各项经济活动进行的审计。
第三条农村审计机构依法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
审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打击报复。
第四条在进行农村集体经济审计过程中,被审计单位和有关个人要配合农村审计机构实施审计工作,如实提供有关资料和证明材料,不得虚报、拒报、迟报和伪造、篡改,不得干涉、拒绝和阻碍。
第二章审计机构和审计职责第五条青龙满族自治县农村经济管理局(农经局)是农村集体经济审计工作的管理部门,负责全县农村集体经济审计工作。
乡镇农经站在农经局的业务指导下,负责本乡镇内农村集体经济的具体审计工作。
第六条审计人员要符合规定的任职条件,经过业务培训和考试合格,并取得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审计证书后,方可从事农村集体经济审计工作。
第七条实施审计的事项包括:(一)财务制度的建立健全和执行情况;(二)财务收支及其有关经济活动;(三)收益(利润)的分配;(四)各种承包金、租金、征用土地补偿费、村内“一事一议”筹资筹劳、新型合作医疗、各级政府发放到户的各种补贴资金和物资等事项和其他收入的收取和使用;(五)各种资产的验证和使用管理;(六)建设工程的预算和决算;(七)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的任期目标完成情况和离任经济责任;(八)乡(镇)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上级农村审计机构交办的其他审计事项。
农村集体经济会计制度范本
农村集体经济会计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项依据】本制度是依据《会计法》、《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财务会计准则的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的。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直属经济组织和下属经济组织的会计核算工作。
第三条【会计基础】本制度基于货币计量单位,以居民经济为会计主体,以财产流动性、会计数量型等为基础核算单位。
第四条【会计目的】本制度的会计目的是提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财务信息和决策依据,保护国家和集体经济组织的财产权益,合理规范财务管理,促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经济发展。
第五条【会计核算主体】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直属经济组织是会计核算主体,下属经济组织是会计核算单元。
第二章基本会计制度第六条【会计期间】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下属经济组织的会计期间以自然年度为准,特殊情况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可采用其他会计期间。
第七条【会计制度】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包括财务会计制度和管理会计制度。
第八条【会计核算准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核算按照公允性、真实性、准确性和连续性的原则进行。
第九条【会计档案管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档案管理要求做到规范、完整、真实,并定期进行档案整理和存档。
第十条【信息披露】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公开自身的财务信息和会计报告。
第三章会计处理规则第十一条【会计核算原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会计核算中要严格遵守收入实现、费用发生、货币项下资产和货币项下负债的确认原则。
第十二条【资产的确认和计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货币资金、应收账款、存货、固定资产等资产要按照相关规定进行确认和计量。
第十三条【负债的确认和计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短期借款、应付账款、预收款项、长期借款等负债要按照相关规定进行确认和计量。
第十四条【收入的确认和计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收入要按照相关规定进行确认和计量,并进行科目分类。
第十五条【费用的确认和计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费用要按照相关规定进行确认和计量,并进行科目分类。
村级财务审计制度模版(3篇)
村级财务审计制度模版受党委的委派,村级财务审计组,于____年____月____日星期二开始,对全办事处____个行政村的财务收支、资金及重大建设项目等进行了重点清查。
此次审计工作领导重视,上下共同努力,达到了预期目的,取得了一定成效,审计组经过为期____天的努力,本次审计圆满结束,现将审计结果报告如下:一、基本情况本次审计领导重视,人员齐全,纪检全程参与,财务负责人任组长,副组长:____,对____个行政村为____天的审计。
二、工作程序:1、办事处审计组____年____月____日制定了《审计人员时间安排表》及审计通知书,并由办事处下发给被审计单位。
2、相关单位接到通知后,财会人员在办事处会计核算中心配合审计人员审计。
3、在审计过程中,对于有些有手续不合理的单据进行现场更正、完善。
对于一些不符合财会制度的行为,现场指正。
把村级____重大基建项目作为重点进行审计、调查。
三、审计中发现的问题和存在的不足:此次审计工作中我们发现全办事处村(居)委会的五年来的财务管理工作已逐步引起乡村两级重视,列入了重要议事日程,促使步入制度化、正规化、专业化管理。
但还是存在诸多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入账不及时,坐支收入及白条抵库现象普遍存在。
在审计中发现,村里报账员因各种原因,收入不及时缴存到“三资管理”专户中,而直接用于费用开支,因此村里账面现金余额很大。
这种现象既违反了《现金管理条例》和“收支两条线”管理的原则,又逃避了乡政府对村里收支的监管,使核算中心失去了应有的监管作用,仅成为村里的记账员和会计凭证的保管员。
原因就是报账员对现金管理规定执行不严格。
这次审计对出账面财务资金余额为而且有的时间较长,对象内容很复杂。
原因一,少数村干部滥用职权包括历任村干部任职期间走动挪用____现金;原因二,少数村现金管理出击多头账务;原因三,部分村垫交社会抚养费。
(二)基建项目工程竣工结算未经审计而报账:近年来,国家加大了对农村基础设施的投入,我们的各个村委会抓紧时机,千方百计地向上级争取到资金,用于自身的各项服务;2、有的预算,会议记录等材料也没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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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农村集体经济审计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审计人员第三章审计对象与审计职权第四章审计程序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浙江省农村集体经济审计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第68 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2年10月1日起施行。
省长柴松岳2002年7月18日浙江省农村集体经济审计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农村集体经济的审计监督,保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促进农村经济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村集体经济审计(以下简称农村审计)是指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所属单位的资产负债、财务收支等经济活动进行的审计;对提取、管理、使用农民承担费用和劳务进行的专项审计及其他专项审计。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审计工作。
林业、水利、海洋渔业、中小企业、行政监察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配合农村审计行政主管部门共同做好农村审计工作第四条农村审计应当坚持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奉公、保守秘密的原则。
第五条农村审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碍和打击报复。
第二章审计人员第六条农村审计人员应当参加专业培训,并经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农村审计人员资格证书后,方可从事农村审计工作。
农村审计人员的资格条件及考核办法,由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报省人民政府备案。
第七条农村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被审计单位有权申请审计人员回避:(一)与被审计单位负责人和有关主管人员之间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和近姻亲关系的;(二)与被审计单位或者审计事项有经济利益关系的;(三)与被审计单位或者审计事项有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的。
审计人员的回避,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决定。
第八条农村审计人员在审计工作中对知悉的被审计单位的有关商业秘密等秘密事项负有保密义务。
第三章审计对象与审计职权第九条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下列单位进行审计:(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属的单位;(三)使用村提留、乡镇统筹费、农村义务工、劳动积累工等农民承担费用(劳务)的单位:第十条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对下列事项进行审计监督:(一)财务管理制度的建立及执行情况;(二)财务预算执行情况;(三)财务会计报表、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的完整性、真实性和合法性;(四)资产、负债、损益、分配情况;(五)村提留、乡镇统筹费、农村义务工、劳动积累工等农民承担费用(劳务)的管理、使用情况;(六)承包金、租金、土地征用费等费用的收入、管理、使用情况;(七)借入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八)受赠资金、物资的管理使用情况;(九)建设项目的财务情况;(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所属单位负责人的任期经济责任;(十一)其他需要审计的事项:第十一条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在进行农村审计时,行使下列职权:(一)要求被审计单位如实提供财务收支计划及其执行情况、财务报告、合同以及其他与财务有关的资料,查阅、复印被审计单位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预算、决算等会计资料,检查资金和财产,被审计单位不得拖延、谎报;(二)对审计事项涉及的问题,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人员调查,收集证明材料;(三)发现被审计单位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报表、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以及其他财务资料的,必要时,经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可暂时封存被审计单位与违反财务收支有关的账册资料;(四)发现被审计单位有违反国家和农村集体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的,有权予以制止。
农村审计人员行使职权时,被调查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反映情况和提供证明材料,不得拒绝和阻碍。
第十二条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开展审计工作,接受上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家审计机关的业务指导。
第四章审计程序第十三条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下列情况确定审计任务,编制审计工作计划:(一)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任期届满审计或任期内离任审计;(二)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集体经济管理违反财务规则,需要进行的审计;(三)根据当地人民政府的部署进行的审计。
前款第(一)、(三)项的审计工作经费列入同级人民政府财政预算。
第十四条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审计工作计划,成立项目审计组。
审计组应当编制具体的审计方案第十五条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实施审计的3 日前书面通知被审计单位。
第十六条审计人员应当通过审查与审计事项有关的凭证、账簿、报表,查阅文件、资料,检查现金、有价证券、实物,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等方式进行审计。
第十七条审计人员按照下列规定实施审计:(一)编制审计工作底稿,对审计中发现的问题,作出详细、准确的记录,并注明资料来源;(二)搜集、取得能够证明审计事项的有关资料、文件和实物等;(三)对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会议和谈话内容作出记录,或者根据审计工作需要,要求有关单位提供会议记录材料。
第十八条调查取证时,审计人员应当出示行政执法证和审计通知书副本,并有两名以上持证审计人员在场。
证明材料应当有被调查人签名或者盖章。
第十九条审计组在审计报告报送之前,应当征求被审计单位的意见。
被审计单位应当在收到审计报告之日起10 日内提出书面意见。
逾期不提出书面意见的,视作无异议。
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报告有异议的,审计组应当作出说明或者复查。
第二十条审计事项完毕后,审计组应当向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审计报告。
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报告有异议的,审计报告应附被审计单位的书面意见,以及对异议的处理结果。
第二十一条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对审计报告进行审查、复核后,按下列规定办理:(一)对没有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应当对审计事项作出评价,出具审计意见书;(二)对有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情节轻微的,应当予以指明并责令其自行纠正,对审计事项作出评价,并出具审计意见书;(三)对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需要依法给予处理、处罚的,除应当对审计事项作出评价,出具审计意见书外,还应当依照法定权限作出处理或处罚决定;(四)对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应当由有关主管机关或者集体经济组织处理的,应当制作审计建议书,向有关主管机关或者集体经济组织提出处理意见。
第二十二条除涉及商业秘密等不宜公开情形外,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情况将审计结果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或者被审计单位公布,并督促被审计单位根据审计结果进行整改。
第二十三条办理农村审计项目,应当按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格式制作审计文书。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二十四条被审计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通报批评或者给予警告,并可对有关单位的负责人、直接责任人员处以500元以上1000 元以下的罚款:(一)拒绝、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资料的;(二)拒绝、阻碍审计检查的;(三)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会计报表及有关资料的;(四)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的;(五)拒不执行审计意见书的;(六)对农村审计人员打击报复的。
上列行为情节严重的,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议集体经济组织、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村民)会议或者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村民)代表会议,对被审计单位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作出处理;对国家工作人员,建议有关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察部门给予行政或者纪律处分;构成治安违法的,由公安机关给予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被审计单位转移、隐匿违法取得的资产的,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予以制止,或者申请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造成损失的,责令其赔偿损失。
第二十六条对侵占、挪用、私分集体资产的有关人员,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其退还财产;造成损失的,应责令其赔偿损失。
第二十七条被审计单位有公款私存、设立“小金库”或账外账、白条抵库、收入不入账、违反规定发放资金、实物等违反财务收支行为的,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纠正,并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责令其退还。
第二十八条对受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处罚或处理的被审计单位的直接责任人及其他有关人员,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建议集体经济组织、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村民)会议或者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村民)代表大会作出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违反减轻农民负担法规、规章规定,增加农民负担的,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纠正;情节严重的,建议有关部门或者行政监察部门对直接责任人和主管人员给予行政或者纪律处分。
第三十条被审计单位对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处理、处罚决定等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作出决定的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或上一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第三十一条农村审计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给予行政处分:(一)依照本办法规定应当回避,因故意隐瞒事实而没有回避的;(二)违反规定,泄露被审计单位商业秘密等有关秘密事项的;(三)对被审计单位违法行为应当予以制止而没有制止,造成集体经济组织财产损失的;(四)因审计监督不力,导致农村集体经济财务混乱,后果严重的;(五)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
前款第(二)、(三)、(四)项情形,情节严重的,由行政监察机关对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负责人给予行政处分。
第六章附则第三十二条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属企业:是指集体资本占企业资本总额50%以上的企业,以及集体资本占企业总资本的比例不足50%,但集体资产投资者实质上拥有控制权的企业。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属单位:是指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出资兴办的学校、养老院、农业技术服务站等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服务的公益性单位。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对乡镇统筹费、农村义务工,劳动积累工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的规定,不适用于农村税费改革完成的地区。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自2002年10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