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禁止强迫劳动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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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强迫强制控制劳动程序

禁止强迫强制控制劳动程序

文件编号RBA-QP-A 01版本 1.0禁止强迫和强制性劳动控制程序页码第2页共4页制订日期2018-5-301.0目的为保障员工人身自由,确保本公司所雇用之员工均属自愿受雇和人道待遇。

1.0适用范围本程序适用于公司劳动管理。

1.0职责3.1行政部负责制定劳动人事相关制度,并负责传达、实施、监督执行。

3.2各生产部门负责执行公司劳动人事相关制度,确保员工自愿从事劳动,防止强迫和前置劳动行为发生。

3.3总经理负责确保本公司劳动人事制度符合法律法规、国际公约、劳动人事主管部门以及客户要求;负责批准并确保公司劳动人事制度得到有效执行。

4.0工作程序4.1自由选择职业4.1.1应在公司《员工招聘管理程序》等相关文件中声明自由选择职业的政策。

行政部负责对员工进行入职教育时应向员工宣传公司就业政策和人事管理制度,并保留培训记录。

4.1.2所有员工都需受到人道待遇并自愿被雁用,不得使用囚工、监狱工、抵债工等。

4.1.3公司禁止向劳动者收取就业介绍费等任何手续费及保证金,任何部门、任何人不得向进厂员工收取货币、实物等作为“入厂押金。

4.1.4招工时以及员工入厂工作后,不得扣押员工身份证等有效证件。

4.1.5行政部招工人员需向应聘人员介绍公司基本情况及相关政策和管理规定,尤其是有关工作时间、工资福利待遇等信息。

经双方协商,签订劳动合同。

4.1.6若员工离职遵循正常途径(即提前30天书面申请),公司任何部门不得以任何方式惩罚。

4.2身份证件的使用和保管4.2.1公司也不得扣留或者抵押员工的居民身份证、暂住证和其它证明个人身份的证件,例如:护照、工作签证/许可证、国籍、住所、身份证、社会保障/保险卡/证明文件、出生证、银行证明文件等。

4.2.2公司不保管政府签发的身份证或个人证明文件原件,确需人事管理需要时,公司可以向劳动者征求相关文件的复印件。

4.2.3员工应如实提供个人身份证明,禁止任何方式的伪造或损伤。

如发现隐瞒伪造、故意损坏、篡改政府签发的身份证明文件时,公司不予录用,情节严重时提交公安部门处理。

反强迫劳动管理制度

反强迫劳动管理制度

反强迫劳动管理制度1、公司制定并维持《反强迫劳动管理制度》,确保在招聘录用、劳动管理、行动自由等方面符合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

2、公司尊重工人自由权利,包括受聘自由、辞职自由、加班及行动自由等。

3、公司禁止采用任何限制劳动自由的行为,如扣押身份证件、收取押金或抵押财物、扣押工人工资、强迫搜身、限制工人出入工厂和强迫加班等。

4、公司不使用也不支持使用任何形式的强迫劳动,包括契约劳动、抵债劳动、奴役劳动、以惩罚或恐吓手段的、被强迫的、或者非自愿的劳动。

5、各级人员,包括保安人员以及管理人员不得强迫搜身、强迫加班、限制员工行动自由或恐吓打骂员工。

保安人员只负责维持公司正常工作和生活秩序,阻止未经批准人员、车辆的出入以及防止偷窃、打斗事件的发生;保护公司和员工财产安全和人身安全。

公司不使用保安人员对员工执行纪律处罚。

6、公司绝对不利用囚工(监狱劳工)。

7、公司建立申诉渠道(员工代表、意见箱等),让员工有机会反映其在工作上的意见或建议。

8、若发现有使用任何强迫劳动或强迫劳工,应及时通知管理者代表或行政部;要求停止强迫劳动或强迫劳工的使用并采取必要的支持行动。

9、公司保证控制加班时数,员工有自由加班的权利。

10、公司不会强迫员工加班加点,员工可以回绝非正常加班,公司不会因此来由扣发员工工资,更不会以此来由解雇员工。

11、公司根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与工人签署劳动合同,明确雇佣条件,确保工人清楚明白,招工时不得附带任何限制性的、不合理的条件。

只要员工有正当的、合理的理由,各级管理员不得通过劳动合同不合理地限制工人解除劳动关系的权利。

12、在生产过程中,因员工生产不合格产品而返工返修时,禁止办理人员强迫员工延长工作时间作无偿返工返修或者吵架、虐待员工行为。

13、公司处罚措施均书面通知违纪本人。

处罚规定见《员工手册》中的“赏罚制度”。

决意处罚时必须由没有利益冲突的人员查清事实,取得证据,允许本人申辩。

发现有不正当的处罚行为,可以直接向员工代表、部门主管甚至总经理投诉。

禁止强迫劳工管理制度

禁止强迫劳工管理制度

XXXXXX有限企业禁止逼迫劳工管理制度1.目的:编号:AD-3-016版次/改正号:A 同意日期: 2013-05-31 奏效日期:2013-06-01 为保障职工人身自由,保证本企业所聘用之职工均属自发受雇。

2.范围:合用本企业全部員工。

3.职责:人力资源行政部拟订此程序,并负责监察履行。

4.定义4.1 标准禁止全部形式的逼迫劳动,包含牢狱劳动、契约劳动、抵债劳动、奴役劳动、以处罚为恫吓手段的、被逼迫的、或许非自发的劳动。

4.2 牢狱劳动( Prisoner Labor)或许劳改犯的劳动是最典型的逼迫劳动。

监狱工厂的监犯出于违犯法律而接受国家的处罚,他们的劳动是非自发的劳动。

在中国,使用拘禁所、收留所或劳教场所的在押人员的劳动也是逼迫劳动。

4.3 契约劳动是指工人的行动自由被严格限制,并且常常得不到劳动酬劳,比较广泛的状况是,雇主常常禁止契约劳动工人自由走开,或许契约劳动工人不可以自由选择结束雇佣关系。

4.4 抵债劳动常常是因为自己或许家庭成员欠下别人债务而不得不为别人工作以抵消债务,如 "父债子还",抵债劳动工作的目的在于还债而不是获得劳动报酬。

5.工作程序1 / 35.1 全部职工都需自发被聘用,不得使用牢狱劳动、契约劳动、抵债劳动等。

5.2 企业任何部门、任何人不得向进厂职工收取钱币﹑实物等作为“入厂押金”,也不得拘禁或许抵押职工的居民身份证﹑暂住证和其余证明个人身份的证件。

5.3 职工入厂及辞职不须缴纳任何押金或培训花费,全部证件交人事部复印留底即可,原件返还给员工。

5.4 禁止任何部门、任何人对职工进行体罚、殴打、搜身和欺侮,以及锁闭工作场所和职工集体宿舍來限制职工人身自由。

5.5 禁止任何部门、任何人以暴力、威迫或许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逼迫职工劳动。

5.6 职工在非工作时间可自由进出宿舍及厂区外,保安仅为防备未经允许的人或车辆进入工厂范围内并防备有人偷窃工厂财物 ,不得限制員工行動自由。

新劳动法案对强制劳动的规范与禁止

新劳动法案对强制劳动的规范与禁止

新劳动法案对强制劳动的规范与禁止引言:强制劳动是一种侵犯劳动者基本权益的行为,国际上广泛认同的劳动法原则之一是禁止任何形式的强制劳动。

随着社会进步和法治意识的提高,各国纷纷制定法律来规范和禁止强制劳动,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近年来,我国也加大了对强制劳动的打击力度,并且在2019年实施了新的劳动法案,进一步完善了对强制劳动行为的规范与禁止。

一、新劳动法案对强制劳动的规范新劳动法案对强制劳动的规范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明确禁止强制劳动:新劳动法案明确规定,用人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实施强制劳动。

这意味着雇主不能通过暴力、威胁、虐待或其他违法手段强迫劳动者工作。

2.确立劳动自由的原则:新劳动法案鼓励劳动者自主选择工作,禁止用人单位限制劳动者的劳动自由。

劳动者在签订劳动合同前应明确了解工作的内容、要求和待遇,可以自由选择是否接受用人单位提供的工作。

3.规定工作时间和休息制度:新劳动法案规定了劳动者的工作时间和休息制度,并且要求用人单位按照法定标准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劳动者的工作时间一般不超过每天8小时,每周工作不超过40小时,并且享有适当的休息和休假。

4.加强劳动合同的保护:新劳动法案规定劳动合同是劳动关系的基础,鼓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通过签订劳动合同明确双方的权益和义务。

劳动合同应当明确约定工作内容、工作时间、工资待遇、社会保险等事项,用人单位不得变相违约或者随意解除劳动合同。

二、新劳动法案对强制劳动的禁止除了对强制劳动进行规范外,新劳动法案还明确禁止了强制劳动的行为。

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禁止非法拘禁和剥夺自由:新劳动法案明确规定,用人单位不得非法拘禁、害怕、限制劳动者的人身自由。

劳动者有权随时离开工作岗位,如果需要解除劳动合同,应按照法定程序办理。

2.禁止虐待和侵犯劳动者人身权益:新劳动法案明确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对劳动者进行虐待和侵犯人身权益的行为。

包括但不限于体罚、恐吓、侮辱、歧视等行为,以及违法买卖人口、强迫劳动等行为。

SA8000程序文件

SA8000程序文件

SA8000程序文件SA8000 即“社会责任标准”,是 Social Accountability 8000 的英文简称,它是全球首个道德规范国际标准。

其宗旨是确保供应商所供应的产品,皆符合社会责任标准的要求。

制定一份完善的 SA8000 程序文件,对于企业履行社会责任、提升社会形象以及增强市场竞争力具有重要意义。

一、SA8000 程序文件的适用范围SA8000 程序文件适用于公司内所有涉及员工权益、工作环境、健康与安全等方面的管理活动。

包括但不限于生产部门、行政部门、人力资源部门等。

无论是直接雇佣的员工,还是通过劳务派遣等方式间接参与工作的人员,都应在程序文件的覆盖范围内。

二、SA8000 程序文件的目标与原则(一)目标1、保障员工的合法权益,包括但不限于工资福利、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等。

2、提供安全、健康的工作环境,预防和减少工伤事故和职业病的发生。

3、促进企业的可持续发展,实现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协调发展。

(二)原则1、合法性原则:程序文件的制定和实施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国际公约的要求。

2、公平性原则:对待所有员工应一视同仁,不歧视、不偏袒。

3、透明性原则:相关政策和程序应向员工公开,接受员工的监督。

三、员工权益保护(一)禁止使用童工公司应建立严格的招聘程序,核实求职者的年龄,确保不雇用未满16 周岁的童工。

对于发现的童工,应立即采取措施,安排其返回家庭,并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帮助。

(二)禁止强迫劳动员工应在自愿的基础上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公司不得采用任何形式的强迫劳动,如扣押身份证、限制人身自由等。

(三)工作时间与休息休假1、公司应遵守国家规定的工作时间标准,确保员工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法定上限。

2、员工享有法定的节假日、年假、病假、产假等休息休假权利,公司应予以保障。

(四)工资福利1、公司应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按时足额支付员工工资,不得拖欠或克扣。

2、工资应能够满足员工的基本生活需求,并根据工作表现和市场行情进行合理调整。

强迫性劳工管理控制程序

强迫性劳工管理控制程序
5.14员工受到不正当侵犯时,可以向员工代表反映,员工代表进行调查后根据实际情况要求管理者进行处理。
5.15在一切生产过程中,管理人员必须持认真态度详细为员工介绍工艺程序及产品要求以及安全操作规程等。在未介绍清楚上述内容而要求员工生产,导致产品不合格而返工时,不得以强迫手段,延长工作时数作无偿返工或打骂等行为。
5.9本厂不使用抵债工,不会有员工因家庭债务而被迫签订不合理合同,或因受财务牵连以及为还债而被迫从事违背意愿的工作。
5.10保安人员或管理人员不得强迫或恐吓员工,保安人员的职責是保护全厂人员和财物安全绝不是为限制员工行动或强迫员工工作。
5.11全厂员工辞工自由,员工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厂方辞工,各级人员均应批准,不得以各种理由限制。但以奖金等激励措施来挽留员工是可以接受的。在下列情况下,员工可以随时通知厂方解除劳动合同,厂方不得以任何方式惩罚他们:
A.在试用期内的。B.本厂出现以暴力,威胁或来自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C.本厂未按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者报酬或者劳动条件的。
D.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5.12本厂绝对不使用囚工(监狱劳工),不考虑监狱工厂为供应商。所有供应商必须经过审查,在确定该厂没有囚工后,方可将其列为供应商。
5.13如发现有强迫性情况时,员工代表应向员工收集证据后安排日期及时与人事行政部进行沟通,共同寻求解决的方法与对策。
强迫性劳工管理控制程序
1、目的:
制定政策,禁止强迫性劳工行为,禁止在惩罚的威胁下获取员工的利益和强迫员工工作,以加强社会责任,符合标准要求,保障本厂员工能够在一个健康、安全、和平、稳定、愉快、自愿的环境中工作,从而营造一个良好的工作气氛。
2、范围:
本程序适用本厂所有人员。

禁止强迫劳工政策及程序

禁止强迫劳工政策及程序

禁止强迫劳工政策1.0目的:保证员工的自由权益和人格不爱侵犯,切实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客户之要求,特制订此程序。

2.0适用范围:从员工的招聘开始至员工解除劳动合同为止的全过程。

3.0名词解释:强迫劳工:指企业在招聘及使用劳工的时候违反《中华人民共国劳动法》的规定,在劳工不愿意的情况下强迫使用劳工。

4.0作业流程:4.1工厂在以下几方面作出相应承诺:4.1.1工司所有被聘用之员工必须以自愿为原则,绝不允许任何强迫性行为,不得以欺骗手段,引诱工人来工厂工作。

4.1.2凡办理手续的人员,严格遵守招工规则,不得向新员工索取任何入厂介绍费,同时公司在招聘员工时一律不准收取押金,保证金,不扣押身份证明,证件或者其它法定之证明文件。

4.1.3不雇用服役中的囚犯及不发包产品给监狱生产。

4.1.4公司按月按时、足额支付工人工资并直接将工资支付给员工。

4.1.5工作时间内,车间及通道不上锁和不关闭,并保证在员工自愿的原则下进行加班工作,不允许管理人员和保安员使用刁难/威胁/体罚等暴力手段强迫员工工作或超时工作。

4.1.6在一切生产过程中管理人员需持认真负责的态度,正确详细地为面工介绍产品工艺流程和产品质量要求及安全操作规程等,在未清楚上述内容而要求员工生产,导致产品不合格而返工时,不得以强迫手段延长工作时间进行无偿返工或打骂,体罚员工。

4.1.7工作时在合理的情况下允许员工在向管理人员说明原因后,给予请假及在厂房内自由走动。

4.1.8员工生病如需请假时在出示医院证明的情况下,公司应给准假,如无此证明者,公司将作为一般事假处理。

4.1.9员工可根据自己的需要,随时可取用清洁卫生之安全用水。

4.1.10下班时间,员工下班后即可离办厂。

4.1.11员工按照劳动合同中双方约定时间,可以提前申请离厂,工厂辞退员工应根据劳动合同中约定之提前时间通知员工4.1.12规范保安人员日常行为,明确保安员的设置只是维护工厂正常治安秩序和确保工厂和员工的人身/财产安全,而不是监察/强迫员工劳动。

反强迫劳动管理规定(3篇)

反强迫劳动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预防和制止强迫劳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用人单位以及劳动者。

第三条反强迫劳动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坚持预防为主、综合治理;(二)坚持公平公正、依法处理;(三)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四)坚持维护劳动者权益与保障用人单位合法权益相结合。

第四条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负责全国反强迫劳动工作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反强迫劳动工作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反强迫劳动制度,加强对劳动者的管理和教育,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预防措施第六条用人单位应当采取以下措施预防强迫劳动:(一)明确劳动者的工作职责和劳动条件,不得以任何形式强迫劳动者加班加点;(二)合理制定劳动定额和计件工资标准,不得以完不成工作任务为由强迫劳动者加班加点;(三)建立健全劳动争议调解机制,及时解决劳动者提出的合理诉求;(四)加强对劳动者的职业技能培训,提高劳动者的劳动技能和素质;(五)尊重劳动者的人格尊严,不得对劳动者进行侮辱、威胁、恐吓等行为。

第七条用人单位在招聘劳动者时,应当向劳动者如实告知劳动条件、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等事项,不得隐瞒或者欺骗。

第八条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并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履行。

第九条用人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强迫劳动者从事超出劳动能力范围的工作。

第十条用人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强迫劳动者从事非法或者危险的工作。

第十一条用人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强迫劳动者进行劳动竞赛,不得将劳动竞赛结果作为考核劳动者的依据。

第三章监督检查第十二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用人单位反强迫劳动工作的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劳动行政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用人单位存在强迫劳动行为的,应当依法予以制止,并责令用人单位改正。

防止强迫劳动政策及规定

防止强迫劳动政策及规定

防止強迫劳动政策及规定一、強迫性劳动政策严禁使用或支持监狱工人或強制性劳工。

二、強迫性劳动规定1.目的禁止和预防本公司內强迫性劳动的行为,保障全体员工的人身自由不受侵害。

2.范围本程序适用于本公司所有部门在生产劳动过程中的人身自由权益保障。

3.定义3.1 強迫性劳动:在惩罚的威胁下所榨取的非志愿性的工作或效劳。

3.2 暴力:是指用人单位直接以身体強制的手段強迫劳动者为用人单位效劳。

3.3 威胁:是指用人单位以將要实行暴力或反对劳动者的其它损害为強迫劳动的手段。

3.4 非法限制人身自由:是指采用拘留、禁闭或其它強制方法非法剥夺或限制他人按照自己的意志支配自己的身体活动的自由的行为。

4、权责4.1 公司所有员工均享有人身自由的权益,当员工人身自由权受到侵犯时,员工有权向上级领导直至总经理申诉。

4.2 公司行政部负责对各部门強迫性劳动进行监督。

5、规定5.1 公司招聘员工时,不得以任何形式收取员工的押金、保证金及身份证件。

5.2 任何管理人员,均不得采用暴力、威胁或非法限制员工的人身自由的方式强迫劳动,所有保安的行为应严格遵守保安规定。

5.3 在招聘、劳动合同的签订、加班等过程中均由员工自由选择。

5.4 公司各部门在车间有员工上班的情況下,均不得将车间之门上锁,任何人不得干预员工正当的走动,宿舍区大门每天 24 小时上锁。

5.5 禁止以任何形式克扣、停发、少发员工工资的方式迫使员工劳动。

5.6 不得将产品或半成品分包给任何利用无薪劳动力或契约劳动力或只能违背意愿劳动的人从事強迫性工作的工厂或生产个体。

5.7 凡违反上述条款之行为,将根据情节之轻重予以行政处分,或送交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5.8 员工认为有強迫性劳动时,可向上级领导申诉,或以意见信〔申诉信〕的方式递到意见內或直接交员工代表,向行政部、总经理申诉。

禁止强迫劳动管理程序

禁止强迫劳动管理程序

禁止强迫劳动管理程序文件编号:1目的禁止及不支持任何劳役或强迫劳工,确保员工在自愿的基础上参加工作或劳动。

2适用范围适用于公司反强制劳动的管理要求以及可能对分包商/供应商的要求。

3程序内容3.1制订政策和程序并传达给所有员工及其他利益相关者,禁止使用且不支持任何劳役或契约式劳工、体罚、监禁、暴力威胁等手段。

3.2公司招工时须以公正自愿为原则,禁止以任何强迫或欺骗手段招聘员工。

3.2.1招工时以及员工入厂工作后,不得扣押员工身份证、毕业证等有效证件;3.2.2不得收取押金、保证金,员工入厂不需要担保或订立契约;3.2.3任何人不得向员工索取介绍费或以其他理由收取费用;3.2.4不使用强迫劳工包括债务工、契约工以及监狱工等;3.2.5行政部招聘员工需向应聘人员介绍公司基本情况及相关政策和管理规定,尤其是有关工作时间、工资福利待遇等信息;3.2.6按《劳动合同法》要求,经双方协商,在规定的时间内签订劳动合同;3.2.7不得扣押工资,不得拒绝支付法定的离职费用;3.2.8确保无雇佣费或工人承担全部或部分雇佣成本(包括如下)A:无不合理的招聘服务费用B:不得要求支付入职培训费用、设备使用费用、工作服、劳保用品费用等C:不得要求支付雇佣费用或由工人承担全部或部分雇佣成本D:对于职介所作尽职调查,确保私营职介所维护有效的政策和程序,以防止工人就业被收取费用3.3在生产过程中,员工须通过必要的培训;管理人员须详细地为员工介绍产品要求、工艺程序及安全操作规程等,依员工能力合理安排生产(适当劳动时间及适当的劳动强度)。

3.3.1员工生产导致产品不合格返工时,不得以强迫手段延长工作时间做无偿返工或进行惩3.3.2因生产需要而须加班加点时,须与员工代表和员工协商,申请综合计时的须经当地劳动保障部门批准,且不得超过法定时间。

3.3.3工厂遵循加班自愿的原则。

为了便于组织、安排生产,员工如不参加预计的加班工作,需提前通知本部门主管。

禁止强迫劳动管理规定

禁止强迫劳动管理规定

1.目的为保障员工人身自由,确保公司活动符合国家法规和其他规定标准的要求。

2、适用范围对全公司员工适用。

3.职责范围行政部负责制定和实施公司禁止强迫劳动的政策,定期调查评估政策的效果;各部门确保在生产过程中无强制劳动;采购部在购买原材料、配件时,应确保生产厂商无强迫劳动。

管理者代表负责受强迫事件调查和分析,防止类似事情再次发生。

4.工作程序4.1生产过程的任一环节中均不得使用强制劳动,监禁劳动,以契约约束的劳动,或者奴役劳动。

4.1.1员工不能是“管教所雇佣计划”的参与者,也不能是当地或省级公安机关分配给工厂的“劳教”人员。

4.2 雇佣员工不得以偿还对第三方或对雇主的债务为约束条件。

4.2.1员工的劳动直接以现金报酬。

4.2.2贷款给员工不能超过其三个月的工资或者合法的范围,二者中选择较少的一个。

偿还贷款时不得收取附加利息。

4.2.3不得以员工的家庭成员,亲戚或朋友为中介雇佣员工,以免其家庭成员、亲戚和朋友连续地从雇主那里得到报酬、补偿或其它回报。

4.2.4采购部必须谨慎防止购买强制劳动力生产的任何配件。

4.3 所有的员工都有权利自由开始和终止雇佣关系。

4.3.1雇佣条款必须是员工自愿同意的。

4.3.2合同制员工在合同期满后离开,不必负担培训费。

4.3.3试用期内员工可随时提出离职,行政部应即时审批。

财务部当天内计算并于两日内发放工资。

注:如遇法定节假日顺延。

4.3.4行政部不能扣留个人证件来保证员工不离职,特别是对外来工。

4.3.5员工自己保管私有物品或保管护照、身份证、旅行证件或任何其它私人合法证件,行政部以原始证件的复印件作为存档。

4.3.6如果员工要求,行政部要为员工的证件提供保密存放,保存时员工能自由存取。

4.3.7如果员工终止雇佣关系(包括合同、招工安排或其它任何契约),雇主不得以任何方式惩罚他们。

4.3.8不能从员工收入中扣除任何招聘费用。

2019最新RBA禁止强迫劳动和囚工管理程序

2019最新RBA禁止强迫劳动和囚工管理程序

1、目的禁止任何形式的强迫劳动,确保公司所有员工,都是在自愿的情况下开展工作。

2、范围适用于本公司受雇的所有员工。

3、定义3.1强迫劳动:任何人在受到任何惩罚的威胁下被强迫从事的,并且该人并非自愿提供的劳动或服务。

这包括为偿还债务而需要的任何劳动或服务。

3.2债务质役:是指债务人对其个人服务或在其控制下的人的服务作为债务担保所作的质押所产生的地位或条件,条件是,对这些服务的合理评估的价值未用于债务的清算,或这些服务的期限和性质未分别加以限制和界定。

3.3人口贩卖:以武力威胁或使用武力或其他形式的胁迫、诱拐、欺诈、欺骗、滥用权力或弱势地位等手段招募、运送、转移、窝藏或接收人员,或为剥削目的给予或接受金钱或利益以征得对另一人有控制权的人的同意。

人口贩卖可导致强迫劳动。

贩卖人口也被称为“现代奴役”。

3.4反贩卖人口:《世界人权宣言》(1948)第4 条规定,任何人不得使为奴隶或奴役,一切形式的奴隶制和奴隶买卖,均应予以禁止。

联合国大会1956 年9 月通过的《废止奴隶制、奴隶贩卖及类似奴隶制的制度与习俗补充公约》,进一步界定了奴隶贩卖的概念、范围、强调该犯罪的严重性,要求公约签约国的法律将奴隶贩卖规定为犯罪,并处以严厉的刑罚。

补充公约还规定,某些类似奴隶制的惯例,如债务奴役、农奴制、买卖新娘和童工等均为违法行为。

4、职责4.1员工代表负责收集及整理公司员工的意见,代表劳动者与管理层进行沟通。

4.2行政部负责了解强迫劳动的发生情况,并即时采取制止措施,同时在公司内部宣传禁止强迫劳动的规定。

5、程序内容5.1公司禁止任何形式的强迫劳动行为。

5.2行政部将公司禁止强迫劳动的管理原则写入招聘信息或其它文件,以供应聘者及本公司员工了解。

2018RBA程序文件-禁止强迫劳动管理程序

2018RBA程序文件-禁止强迫劳动管理程序

2018RBA程序文件-禁止强迫劳动管理程序2018RBA 程序文件禁止强迫劳动管理程序一、目的本程序旨在建立和维护一个禁止强迫劳动的工作环境,确保公司的运营活动符合道德和法律标准,保障员工的合法权益。

二、适用范围本程序适用于公司所有员工,包括全职、兼职、临时和派遣员工。

三、定义1、强迫劳动:指在任何威胁、惩罚、限制人身自由或其他形式的胁迫下,要求员工从事非自愿的劳动。

2、债务质役:指员工因债务而被迫劳动,且劳动所得不足以偿还债务,导致其陷入长期的劳动奴役状态。

四、政策声明公司坚决反对和禁止任何形式的强迫劳动,包括但不限于奴役、抵押劳动、契约劳动、人口贩卖等。

公司尊重员工的自由和权利,确保员工在自愿的基础上选择工作,并能够自由离职。

五、管理措施1、招聘与入职(1)公司的招聘流程应透明、公正,不得通过欺骗、胁迫或其他不正当手段招募员工。

(2)在招聘过程中,应向求职者提供真实、准确的工作信息,包括工作内容、工作时间、工资待遇、劳动条件等。

(3)入职手续应合法合规,不得扣押员工的身份证、护照或其他个人证件,不得要求员工缴纳押金或其他形式的保证金。

2、劳动合同(1)公司应与员工签订合法有效的劳动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2)劳动合同应遵循当地法律法规,包含工作时间、工资福利、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重要条款。

(3)劳动合同的签订应基于双方自愿的原则,不得强迫员工签订不平等或不合理的合同条款。

3、工作时间与休息休假(1)公司应遵守当地法律法规规定的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制度,确保员工有足够的休息时间。

(2)加班应遵循自愿原则,并按照法律规定支付加班工资。

(3)严禁以任何形式强迫员工加班,或限制员工的休息休假权利。

4、工资与福利(1)公司应按照劳动合同和当地法律法规的规定,按时、足额支付员工工资。

(2)工资支付方式应合法、透明,不得通过扣押、罚款或其他形式变相克扣员工工资。

(3)公司应为员工提供法定的福利待遇,如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等。

禁止强迫性劳工管理控制程序精选全文

禁止强迫性劳工管理控制程序精选全文

精选全文完整版可编辑修改二级文件禁止强迫劳工管理控制程序受控状态:持有部门:文件修改记录1.目的为保障员工人身自由,确保本公司所雇用之员工均属自愿受雇。

2.范围涉畴及公司各部门的各级管理人员,禁止在惩罚的威胁下榨取劳工的利益和强迫员工工作。

3.职责3.1行政部负责监督执行。

4.工作程序4.1聘用4.1.1.所有员工都需自愿被雇用,不得使用囚工、监狱工、抵债工等。

4.1.2.公司任何部门、任何人不得向进厂员工收取费用﹑实物等作为“入厂押金”,也不得扣留或者抵押员工的居民身份证﹑暂住证和其它证明个人身份的证件。

4.1.3.员工入厂及离职不须缴纳任何押金或培训费用,所有证件交行政部复印留底即可,原件返还给员工。

4.1.4. 公司所有被聘用之劳工必须以自愿为原则,绝不允许有任何强迫性行为,不利用欺骗手段,引诱工人来本公司工作4.2.惩戒4.2.1严禁任何部门、任何人对员工进行体罚、殴打、搜身和侮辱及锁闭工作场所和员工宿舍限制员工人身自由。

4.2.2保安岗位是为维护工厂正常安全生产,生活秩序而设置;工厂不会使用保安对工厂员工进行恐吓,殴打等强迫性劳动;保安的一个重要职责是维护本厂员工人身财产安全不受伤害。

4.2.3.生产过程中的任一环节均不得派专人进行强制劳动、监禁劳动。

4.2.4.员工有犯错误时应按正常的管理规程对员工进行沟通教育、口头警告或书面警告等4.2.5员工在非工作时间可自由出入宿舍及厂区外,保安仅为防止未经许可的人或车辆进入厂区范围内并防止有人盗窃工厂财物。

4.3.离岗4.3.1. 员工在工作时间内有饮水及去洗手间的自由,只需口头向组长报告,但不得成群离岗或以此方式故意怠工。

4.4请假4.4.1员工有紧急事情部门必须给予请假,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

4.4.2员工生病出具医生证明公司会予请假休息。

4.5.离职4.5.1. 若员工离职遵循正常途径(即提前30天书面申请),工厂不会以任可方式惩罚.4.6加班4.6.1管理人员不得滥用职权强迫他人工作。

劳动者被迫劳动与强迫劳动的法律规定

劳动者被迫劳动与强迫劳动的法律规定

劳动者被迫劳动与强迫劳动的法律规定强迫劳动是违反劳动者自由意愿、强制其从事劳动活动的行为,违背了劳动者的基本权利和人权。

为保护劳动者的权益,各国纷纷建立了相关的法律规定,以制止和惩罚强迫劳动的行为。

一、国际法上的禁止强迫劳动1.《联合国大会1948年宣言》中规定:“任何人不得受奴役或类似地位或任何其他形式的强制劳动”。

这是全球对强迫劳动所做出的最重要、最直接的政策规定。

2.《国际劳工组织 (ILO) 1957年迫使劳动公约》禁止一切形式的强迫劳动,并将之与奴役、奴隶制和贩卖人口等构成强迫劳动的行为进行了明确的定义。

3.《国际劳工组织1957年迫使劳动建议书》补充了前述公约的细则,包括强迫劳动的定义和预防措施等内容。

二、各国法律对于强迫劳动的禁止与惩罚各国法律针对强迫劳动作出了相应的规定,并对违反该规定的行为予以严厉的惩罚。

1.美国美国《1862年反强迫劳动法》明确规定了劳动者的工作权利,禁止使用强迫劳动,规定了强迫劳动者的追认权。

2.英国英国《2015年现代奴隶制法》禁止犯罪分子使用劳工并胁迫他们从事非法活动。

法律规定了奴隶制、劳工受压迫和劳工迫使的行为,为保护劳动者权益提供了法律依据。

3.中国中国《劳动法》明确规定了劳动者的权益,包括禁止使用强迫劳动的规定,并对违反该规定的用人单位进行相应的处罚。

4.其他国家和地区其他国家和地区也有类似的法律规定,如德国的《刑法典》和法国的《劳工法典》。

这些法律旨在保护劳动者的权益,禁止使用强迫劳动,并对违反规定的行为予以严厉惩罚。

三、预防强迫劳动的措施除了禁止和惩罚强迫劳动的行为外,各国还采取了一系列的预防措施,以确保劳动者的权益得到有效保障。

1.加强法律监管和执法力度,确保法律规定得到完整执行。

2.提供劳动者的权益保障机制,如就业仲裁、法律援助等。

3.加强劳动者权益教育和宣传,增强劳动者的法律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4.加强对用人单位的监督,及时发现和处理强迫劳动的问题。

劳动用工管理程序

劳动用工管理程序
7、无骚扰无虐待:公司严禁体罚或实施任何形式的肉体或精神的骚扰、虐待或折磨。
8、任何员工如受到不合理待遇,可以口头或书面方式向人事部、经理申诉,申诉发现有骚扰及虐待,则采取口头警告、书面警告、停职直至终止合约的处分。
5、公司不得雇用有犯罪记录的应聘者,不得招用囚犯或触犯刑法遭通缉尚未结案者。
6、若发现公司内有服刑中的囚犯或逃犯,须马上报警。
7、如难以确定应聘者身份,应先上报劳动部门,待劳动部门进一步复核证实,并按劳动部门或公安局的意见做出适当的安排(如即时解雇)。
三、为了保障员工的合法权益,保证生产管理有序进行,生产经营行为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让全体员工明确公司对于反歧视、骚扰的管理,特规定如下:
3、公司不收取任何形式的押金及抵押品,所有劳动防护用品、厂牌、工具等均由公司免费提供。
4、所有员工只要按照离职规定通知公司,都可以自由申请离职。公司可通过正当方式与员工沟通,但不得强制员工留厂。按批准日期离厂且作好移交手续的要于员工离厂当日结算清工资。如员工有紧急情况需提前离职,公司在调查确认属实后,应给予办理提前离职。
3、不因种族、宗教信仰、性别等而采取纪律程序,以及因性别而制定雇佣政策、条件和扣减工资。
4、根据劳动法规,做好女工保护工作,严禁安排女工从事危害身心健康、危害生育健康或有安全风险的工作。
5、不强迫验孕、避孕等作为雇佣条件,或因怀孕而被辞退。
6、女工怀孕,部门负责人或怀孕女工应上报人事部,人事部应立即通知所属部门主管,安排一些较轻松的工作给怀孕女工。公司要为怀孕要生育的妇女保留职位、待遇。
1、凡自愿来本公司工作之员工,应受到鼓励和支持,严禁在招聘、薪酬、培训、升职、福利、离职等事务上,因种族、宗教、地域、性别、年龄(指16-18周岁未成年工)、语言、身体能力、身高等的不同而受到歧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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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严禁任何部门、任何人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员工劳动;
6.员工在非工作时间可自由出入宿舍及厂区外,保安仅为防止未经许可的人或车辆进入厂区范围内并防止有人盗窃工厂财物。
7.保安岗位是为维护工厂正常安全生产,生活秩序而设置;工厂不会使用保安对工厂员工进行恐吓,殴打等强迫性劳动;保安的一个重要职责是维护本厂员工人身财产安全不受伤害。
XXXXXXXXX公司
发文编号﹕MS-WI-02
禁止强迫劳动程序
发文日期﹕2012年08月31日
一.目的
为保障员工人身自由,确保本公司所雇用之员工均属自愿受雇。
二.范围
本程序适用于全体员工。三.职责行政部制定此程序,并负责监督执行。
四.工作程序
1.所有员工都需自愿被雇用,不得使用囚工、监狱工、抵债工等。
8.生产过程中的任一环节均不得派专人进行强制劳动、监禁劳动。
9.员工在工作时间内有饮水及去洗手间的自由,只需口头向组长报告,但不得成群离岗或以此方式故意怠工。
10.若员工离职遵循正常途径(即提前30天书面申请),工厂不会以任可方式惩罚;
制表:
批准:
XXXXXXXXX公司常平
发文编号﹕MS-WI-02
14.凡与本公司有业务来往的供应商都应遵守本公司的《禁止强迫劳动程序》规定;
制表:
批准:
禁止强迫劳动程序
发文日期﹕2012年08月31日
11.本公司不容许有人做出任何恫吓的行为,例如令人产生惊恐、感到受辱或受欺的动作,粗暴言词、身体接触,均属不可接受的行为。
12.员工有犯错误时应按正常的管理规程对员工进行沟通教育、口头警告或书面警告等纪律措施,任何人不得使用保安向工人采取压迫性事件。
13.若员工感到有受到强迫劳动,可将事情反映给部门主管、员工代表或者书面形式投至“意见箱”中,由行政主任追查处理。如果对此有重大事情发生可以召开员工代表大会,并在员工代表会议上作出处理方案。
2.公司任何部门、任何人不得向进厂员工收取货币﹑实物等作为“入厂押金”,也不得扣留或者抵押员工的居民身份证﹑暂住证和其它证明个人身份的证件。
3.员工入厂及离职不须缴纳任何押金或培训费用,所有证件交人事部复印留底即可,原件返还给员工。
4.严禁任何部门、任何人对员工进行体罚、殴打、搜身和侮辱,以及锁闭工作场所和员工集体宿舍限制员工人身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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